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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規程四細則學習講座主講人:
“學法規、抓落實、強管理”
2024.4
國家煤監局2020年1月20日發布;關于開展學法規、抓落實、強管理活動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20)4號)要求煤礦貫徹落實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和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排部署,督促煤礦企業學法尊法用法守法、以學習培訓《煤礦安全規程》,《煤與瓦斯防治細則》《煤礦防治沖擊地壓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防滅火細則》《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理辦法(試行)》為重點,對標對表整改落實,全面強化煤礦安全管理,切實提升煤礦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進一步推進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煤礦安全主體責任,實現依法辦礦,依法管礦,推動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發展。
《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礦安全法規體系中一部重要的安全技術規章,它具有強制性、科學性、規范性、相對穩定性的特點。??第一編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制定本規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第三條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規程制定的法律依據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煤礦企業必須制定重要設備材料的查驗制度,做好檢查驗收和記錄,防爆、阻燃抗靜電、保護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第五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
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體現安全生產法的嚴肅性,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
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三同時原則)第七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應
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煤礦企業
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并提出建議。第八條第一款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
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組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
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體現安全法所賦予我們每一個從業者的安全保障權利和義務)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
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積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下作業人數。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七條第一款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第二款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第十九條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規程》第二編地質保障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制度。第二十六條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情況,調查鄰近礦井生產情況和地質資料等,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主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編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第二十八條煤礦建設、生產階段,必須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巖漿巖體、陷落柱、含水巖層,礦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行觀測及描述,綜合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第二十九條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第三十一條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制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巖漿巖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情況。第三十二條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并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條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當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第三十七條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十五條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面鉆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編井工煤礦《規程》第九十三條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區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區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各項措施做到預報預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落實的實處)在揭露老空區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區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一章
總
則《細則》第一條
為加強防治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工作(以下簡稱防突工作),預防煤礦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制定本細則。《細則》第二條
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適用本細則。《細則》第三條
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突出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細則》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依據本細則,結合礦井開采條件,制定、實施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區域防突措施;(三)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區域驗證。
《細則》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制,逐步實現突出預兆、瓦斯和地質異常、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綜合預警、快速響應和有效處理。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域和局部(以下簡稱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確保質量可靠、過程可溯。《細則》第六條
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實現“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否則嚴禁采掘活動。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細則》第七條
第一款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第二款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細則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系統,配備安全裝備,實施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效果后,方可恢復生產。《細則》第九條
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防突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試驗和推廣應用。《細則》第八條
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制定防治突出和沖擊地壓復合型煤巖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強化保護層開采、煤層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壓措施。山西義棠煤礦“3·14”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規程》第一百四十三條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巷道貫通前應當制定貫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三)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以上規定。
(凱嘉集團義棠煤礦3,14瓦斯爆炸事故)《規程》第一百七十一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者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規程》第一百七十二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規程》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第二款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第三款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第四款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規程》第一百七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規程》第一百七十五條
礦井必須從設計和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當瓦斯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甲烷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者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者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規程》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巖)層,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一)打前探鉆孔或者抽排鉆孔。(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三)將噴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
者抽采瓦斯管路。《規程》第一百八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一)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
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當納入檢查范圍。(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濃度檢查次數如下:1.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3次;3.突出煤層、有瓦斯噴出危險或者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
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當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對于未進行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應當每班至少檢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濃度。(五)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甲烷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變化情況。(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密閉外的甲烷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當制定措施,進行處理。《規程》第一百八十一條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5.年產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規程》第一百八十六條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掘進煤巷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者巖粉棚隔開。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沖洗沉積煤塵或者定期撒布巖粉;應當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規程》第一百八十七條礦井應當每年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礦井應當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者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規程》第一百八十八條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應當安設隔爆設施。《規程》第一百九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驗證等內容。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強化細則兩個四位一體第五條相同)突出礦井的新采區和新水平進行開拓設計前,應當對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設計的依據。對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還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設計。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未達到要求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施工中發現有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經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則該區域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規程》第一百九十四條
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配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機構、專業防突隊伍、檢測分析儀器儀表和設備。(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健全防突技術管理和培訓制度。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三)加強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實現質量可靠、過程可溯、數據可查。區域預測、區域預抽、區域效果檢驗等的鉆孔施工應當采用視頻監視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四)不具備按照要求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不得進行采掘活動,并劃定禁采區。(五)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3MPa的區域,必須采用地面鉆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頂(底)板巷道遠程操控方式施工區域防突措施鉆孔,并編制專項設計。(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七)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八)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細則》第四十一條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各類人員的培訓達到下列要求:(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以及與本崗位相關的防突規章制度;(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全面熟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工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突出礦井的礦長、總工程師應當接受防突專項培訓,具備突出礦井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細則》第四十二條突出礦井的礦長、總工程師、防突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防突工應當滿足下列要求:礦長、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防突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防突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防突工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備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提高防突專業人員從業的標準)《規程》第一百九十六條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當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三)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四)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五)在過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六)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層在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區域進行放頂煤開采時,煤層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三)采用上山掘進時,上山坡度在25°~45°的,應當制定包括加強支護、減小巷道空頂距等內容的專項措施,并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當上山坡度大于45°時,應當采用雙上山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減少空頂距和空頂時間;(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五)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六)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當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于5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保持正常通風,并且在掘進工作面爆破時不得有人;在貫通相距50m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七)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八)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規程》第二百零一條突出煤層工作面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當掌握突出預兆。發現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相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鶴壁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礦“6·4”較大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防治《規程》第二百二十八條礦井防治沖擊地壓(以下簡稱防沖)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二)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防沖原則。(三)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與年度防沖計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沖專項措施。(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沖擊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五)必須建立防沖培訓制度。(六)必須建立沖擊危險區人員準入制度,實行限員管理。(七)必須建立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日分析制度和日生產進度通知單制度。(八)必須建立防沖工程措施實施與驗收記錄臺賬,保證防沖過程可追溯。《細則》第三條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沖擊地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沖擊地壓防治工作負責;煤礦企業(煤礦)總工程師是沖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對防治技術工作負責。《細則》第四條沖擊地壓防治費用必須列入煤礦企業(煤礦)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滿足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需要。《細則》第五條沖擊地壓礦井必須編制沖擊地壓事故應急預案,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細則》第六條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管理制度、防治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防治培訓制度、事故報告制度等工作規范。《細則》第七條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沖擊地壓防治研究與科技攻關,研發、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沖擊地壓防治水平。《細則》第十八條有沖擊地壓礦井的煤礦企業必須明確分管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負責人及業務主管部門,配備相關的業務管理人員。沖擊地壓礦井必須明確分管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負責人,設立專門的防沖機構,并配備專業防沖技術人員與施工隊伍,防沖隊伍人數必須滿足礦井防沖工作的需要,建立防沖監測系統,配備防沖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加強現場管理。第十九條沖擊地壓防治應當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細則》第十四條開采具有沖擊傾向性的煤層,必須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煤礦企業應當將評價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進行采區、采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規程》第二百二十九條新建礦井和沖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沖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制防沖設計。防沖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采區巷道布置、工作面開采順序、采煤方法、生產能力、支護形式、沖擊危險性預測方法、沖擊地壓監測預警方法、防沖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規程》第二百三十一條沖擊地壓礦井巷道布置與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150m時,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m時,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50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二)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煤層巷道與硐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采取底板預卸壓措施。(三)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四)沖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在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須在采空區內留煤柱時,應當進行論證,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開采孤島煤柱的,應當進行防沖安全開采論證;嚴重沖擊地壓礦井不得開采孤島煤柱。(五)對沖擊地壓煤層,應當根據頂底板巖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應當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工藝,采用大煤柱護巷時應當避開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采。巷道嚴禁采用剛性支護。(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支架(柱)應當有足夠的支護強度,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七)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其他應力集中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八)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初次來壓、周期來壓、采空區‘見方’等期間的防沖措施。(九)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區域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專項防沖措施。(十)采動影響區域內嚴禁巷道擴修與回采平行作業、嚴禁同一區域兩點及以上同時擴修。關于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規程》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必須建立區域與局部相結合的沖擊地壓危險性監測制度。第二款應當根據現場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確定沖擊危險性預警臨界指標。《規程》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日常監測預警,預警有沖擊地壓危險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在實施解危措施、確認危險解除后方可恢復正常作業。第二款停產3天及以上沖擊地壓危險采掘工作面恢復生產前,應當評估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細則》第二十二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沖擊地壓礦井必須依據沖擊地壓防治培訓制度,定期對井下相關的作業人員、班組長、技術員、區隊長、防沖專業人員與管理人員進行沖擊地壓防治的教育和培訓,保證防沖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崗位防沖知識和技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新建礦井和沖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沖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制防沖設計。防沖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巷道布置、工作面開采順序、采煤方法、生產能力、支護形式、沖擊危險性預測方法、沖擊地壓監測預警方法、防沖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第二款新建礦井防沖設計還應當包括:防沖必須具備的裝備、防沖機構和管理制度、沖擊地壓防治培訓制度和應急預案等。《規程》第二百三十九條沖擊地壓煤層的采煤方法與工藝確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采用長壁綜合機械化開采方法。(二)緩傾斜、傾斜厚及特厚煤層采用綜采放頂煤工藝開采時,直接頂不能隨采隨冒的,應當預先對頂板進行弱化處理。《細則》第六十五條沖擊地壓煤層應當采用長壁綜合機械化采煤方法。《細則》第六十六條緩傾斜、傾斜厚及特厚煤層采用綜采放頂煤工藝開采時,直接頂不能隨采隨冒的,應當預先對頂板進行弱化處理。沖擊地壓安全防護措施《規程》第二百四十二條進入嚴重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采取特殊的個體防護措施。《細則》第七十六條人員進入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時必須嚴格執行“人員準入制度”。準入制度必須明確規定人員進入的時間、區域和人數,井下現場設立管理站。《細則》第七十七條進入嚴重(強)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采取穿戴防沖服等特殊的個體防護措施,對人體胸部、腹部、頭部等主要部位加強保護。《細則》第八十條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采取加強支護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范圍與強度,并在作業規程或專項措施中規定。加強支護可采用單體液壓支柱、門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單體液壓支柱加強支護時,必須采取防倒措施。《細則》第八十一條嚴重(強)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應當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據巷道底板巖性采取底板卸壓、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壓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鉆孔卸壓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鋼底板封閉支架、帶有底梁的液壓支架、打設錨桿(錨索)、底板注漿等。《規程》第二百四十四條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加強支護。采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范圍與強度,弱沖擊危險區域的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70m;厚煤層放頂煤工作面、中等及以上沖擊危險區域的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120m,超前支護應當滿足支護強度和支護整體穩定性要求。嚴重(強)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規程》第二百四十五條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置壓風自救系統,明確發生沖擊地壓時的避災路線。《細則》第八十四條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置壓風自救系統。應當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位置、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1組壓風自救裝置。壓風自救系統管路可以采用耐壓膠管,每10至15米預留0.5至1.0米的延展長度。《細則》第八十五條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制定采掘工作面沖擊地壓避災路線,繪制井下避災線路圖。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作業地點發生沖擊地壓災害的避災路線以及被困時的自救常識。井下有危險情況時,班組長、調度員和防沖專業人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煤礦安全規程》關于防滅火《規程》第二百四十六條煤礦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煤礦防滅火細則》《細則》第一章總則《細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防滅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礦火災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煤礦防滅火細則。《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煤礦防滅火工作,適用本細則。《細則》第三條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防滅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是防滅火工作的技術負責人。煤礦企業、煤礦應當明確防滅火工作負責部門,建立健全防滅火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度。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滅火專業技術人員。《細則》第四條煤礦企業、煤礦必須保證火災防治費用投入,滿足煤礦防滅火工作需要。《細則》第五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注漿系統或者注惰性氣體防火系統,并建立煤礦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細則》第六條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的火災防治內容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煤礦必須編制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細則》第七條煤礦防滅火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早期預警、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制定井上、下防滅火措施。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根據礦井具體條件采取注漿、注惰性氣體、噴灑阻化劑等兩種及以上防滅火技術手段,實施主動預防,并根據煤層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區溫度確定發火預兆的預警值,實現早期監測預警和措施優化改進,滿足本工作面安全開采需要,并綜合考慮采后采空區管理、相鄰工作面和相鄰煤層的防滅火需求。煤礦應當對自然發火監測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工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實現井下火情早發現、早處置。《細則》第八條煤礦應當遵循災害協同防治的原則,綜合考慮多種災害因素影響,選擇合理的開拓布置、礦井通風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藝、巷道支護方式等。《細則》第九條煤礦企業、煤礦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防滅火教育和培訓,定期對防滅火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防滅火工作技能和有效處置火災的應急能力。《細則》第十條煤礦閉坑時應當制定閉坑礦井防滅火專項措施,防止閉坑期間及閉坑后發生井下火災。《細則》第十一條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煤礦火災防治科技攻關,研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煤礦火災防治能力和智能化水平。在第二章一般規定中第一節內因火災《細則》第十二條內因火災是由于煤炭或者其他易燃物質自身氧化蓄熱,發生燃燒而引起的火災。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類。新建礦井或者改擴建礦井應當將平均厚度為0.3m以上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揭露的平均厚度為0.3m以上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工作應當由具備鑒定能力的機構承擔,承擔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細則》第十三條所有開采煤層應當通過統計法、類比法或者實驗測定等方法確定煤層最短自然發火期。《細則》第十四條采煤工作面采空區自然發火“三帶”可劃分為散熱帶、氧化帶和窒息帶。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同一煤層應當至少測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區自然發火“三帶”分布范圍。當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風方式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測定。《細則》第十五條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新建礦井應當采用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的只能布置1個采區生產。《細則》第十六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者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當布置在巖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細則》第十七條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細則》第十八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在采(盤)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采煤工作面構筑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構筑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細則》第十九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盤)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當根據礦井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盤)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的煤柱和頂、底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終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細則》第二十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細則》第二十一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采煤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條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第二條構筑、維修采空區密閉時必須編制設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第三條采空區疏放水前,應當對采空區自然發火的風險進行評估。采空區疏放水時,應當加強對采空區自然發火危險的監測與防控,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專項措施。采空區疏放水后,應當關閉疏水閘閥,采用自動放水裝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過放水管漏風。與封閉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細則》的宗旨第一是明確煤礦防滅火指導思想。第七條為是本《細則》的核心條款。強調火災防范關口前移,實現火災早期預警和措施優化改進,因地制宜選取兩種及以上防滅火技術手段,變被動治理為主動預防。二是明確自然發火預兆和征兆的概念。自然發火預兆是指煤氧化早期產生的CO達到或超過臨界值,氧化進程自發加速,煤體溫度持續升高,如不采取措施自然發火危險將進一步增強。自然發火征兆是指CO濃度呈明顯上升趨勢,且出現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同時氧含量持續降低,煤體呈現高溫態勢,人體感知煤、巖、空氣和水的溫度超過正常值,附近巷道濕度增大,附近巷道壁面和支架表面出現水珠(掛汗),巷道中有煤油、汽油、松節油和焦油等氣味,瀕臨發火危險。《煤礦安全規程》中未對自然發火征兆之前的預兆作出規定,如果在出現自然發火預兆時及時采取措施,可實現井下火情的早處置,故對出現自然發火預兆時應采取的措施作出了規定。三是立井提升有關要求。為深刻吸取2017年龍煤東榮二礦“3·9”重大運輸事故教訓,《細則》第三十四條對罐籠提升立井井口操車系統、液壓管路、井筒及負層空間的線纜、操車系統機坑及井口負層空間等防火工作作出要求。
四是井下動火作業有關要求。為吸取近年來動火作業導致多起事故的教訓,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21〕3號),《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七)項對井口、井下動火作業進行了規定: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特別強調了“采掘工作面嚴禁進行電焊、氣割等動火作業”。五是井下柴油貯存有關要求。近年來,單軌吊柴油機車輔助運輸系統在安徽、山東等煤礦得到推廣應用,提高了輔助運輸的安全性和效率,但井下機車柴油的管理在《煤礦安全規程》中未有涉及,其已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本條款針對井下柴油貯存進行了規定。下一步,要針對井下柴油硐室設計建設標準、柴油運輸和加注等進行研究規范。六是高分子材料使用要求。目前反應型高分子化工材料在煤礦井下煤巖體加固、充填密閉、防堵漏風等方面的應用日趨廣泛。同時,由其引發的礦井火災事故也屢屢發生,《細則》第四十條參照《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對反應型高分子材料的使用進行規定。七是防火密閉墻構筑要求。《細則》在《規程》的基礎上,吸納國內外好的做法,對防滅火密閉墻的構筑條件、標準、管理要求做了明確的規定,進一步提升密閉防火效果。《規程》第二百八十二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措施。煤礦防治水《細則》第三條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根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推進防治水工作由過程治理向源頭預防、局部治理向區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結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為主向治保結合的轉變,構建理念先進、基礎扎實、勘探清楚、科技攻關、綜合治理、效果評價、應急處置的防治水工作體系。《規程》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制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第二款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細則》第四條煤炭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煤礦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第二款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煤炭企業、煤礦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以及應急處置制度等。第二款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賦予調度員、安檢員、井下帶班人員、班組長等相關人員緊急撤人的權力,發現突水(透水、潰水,下同)征兆、極端天氣可能導致淹井等重大險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規程》第二百八十八條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滲水、鉆孔噴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報告礦調度室,并發出警報。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地面防治水《規程》第二百八十九條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細則》第五十二條煤礦應當查清礦區、井田及其周邊對礦井開采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系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匯水、疏水、滲漏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歷史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煤礦應當查明采礦塌陷區、地裂縫區分布情況及其地表匯水情況。《規程》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當有專業人員觀測地面積水與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和井田范圍及附近地面有無裂縫、采空塌陷、井上下連通的鉆孔和巖溶塌陷等現象,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并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第二款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規程》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第二款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并通報相鄰礦井。第三款嚴禁在設計確定的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規程》第三百零四條煤層頂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層或者其他水體威脅時,應當實測垮落帶、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防隔水煤(巖)柱尺寸。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者老空積水等水體影響采掘安全時,應當超前進行鉆探疏放或者注漿改造含水層,待疏放水完畢或者注漿改造等工程結束、消除突水威脅后,方可進行采掘活動。井下防治水《細則》第六十二條當煤層(組)頂板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者其他水體影響采掘安全時,應當采用超前疏放、注漿改造含水層、帷幕注漿、充填開采或者限制采高等方法,消除威脅后,方可進行采掘活動。《細則》第七十條底板水防治應當遵循井上與井下治理相結合、區域與局部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礦井實際,采取地面區域治理、井下注漿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層、疏水降壓、充填開采等防治水措施,消除水害威脅。《細則》第七十六條煤礦應當開展老空分布范圍及積水情況調查工作,查清礦井和周邊老空及積水情況,調查內容包括老空位置、形成時間、范圍、層位、積水情況、補給來源等。老空范圍不清、積水情況不明的區域,必須采取井上下結合的鉆探、物探、化探等綜合技術手段進行探查,編制礦井老空水害評價報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一)地面物探可以采用地震勘探方法探查老空范圍,采用直流電法、瞬變電磁法、可控源音頻大地電磁測深法探查老空積水情況;(二)井下物探可以采用槽波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無線電波透視法(坑透)探測老空邊界,采用瞬變電磁法、直流電法、音頻電穿透法探測老空積水情況;(三)物探等探查圈定的異常區應當采用鉆探方法驗證;(四)可以采用化探方法分析老空水來源及補給情況。《細則》第七十七條煤礦應當根據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實到位程度,對受老空水影響的煤層按威脅程度編制分區管理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老空積水情況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實到位的區域,劃為可采區;否則,劃為緩采區。緩采區由煤礦地測部門編制老空水探查設計,通過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積水情況,防治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轉為可采區;治理后仍不能保證安全開采的,劃為禁采區。《規程》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在地面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鉆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第二款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實施超前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后,方可施工:(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區或者相鄰煤礦時。(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區域時。探放水《細則》第三十八條在地面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鉆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時;(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或者導水陷落柱時;(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規程》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采用鉆探方法,同時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第二款井下探放水應當采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第三款探放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采取防止有害氣體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后,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三專”要求。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探放水設計,采用專用鉆機進行探放水,由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嚴禁使用非專用鉆機探放水。第二款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兩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同時采用鉆探、物探兩種方法,做到相互驗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有條件的礦井,鉆探可采用定向鉆機,開展長距離、大規模探放水。《規程》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井下安裝鉆機進行探放水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嚴禁空頂、空幫作業。(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放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應當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三)在打鉆地點或者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保證人員撤離通道暢通。(四)由測量人員依據設計現場標定探放水孔位置,與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等。第二款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做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細則》第四十五條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嚴禁空頂、空幫作業;(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應當施工臨時水倉,配備足夠能力的排水設備;(三)在鉆探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四)由測量人員依據設計現場標定探放水鉆孔位置,與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五)制定包括緊急撤人時避災路線在內的安全措施,使作業區域的每個人員了解和掌握,并保持撤人通道暢通。《規程》第三百二十二條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突(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采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并進行分析,妥善處理。《細則》第四十九條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孔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突水征兆時,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并向礦井調度室匯報,采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并分析,妥善處理。《規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范圍、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點標高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所有人員。放水時,應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并進行檢測驗證。第二款鉆探接近老空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細則》第五十條探放老空水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涌出的,應當設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揭露老空未見積水的鉆孔應當立即封堵。《規程》第三百二十四條鉆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并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有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細則》第五十一條鉆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并根據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淹面;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分析原因,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規范煤礦托管管理工作,切實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證照齊全、合法有效的生
產礦井。第三條煤礦托管必須采取整體托管方式,不得違規將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整體托管應涵蓋所有井下生產系統和地面調度室、安全監控室、提升機房、變電所、通風機房、壓風機房、瓦斯抽放泵站等為煤炭生產直接服務的地面生產系統,以及所有生產活動。第四條承托方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營業執照合法有效;(二)大型國有煤炭企業或具有煤礦生產專業運營管理經驗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礦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三)具有滿足需要的煤礦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熟練的員工隊伍;(四)無處于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期限內的失信行為;(五)承托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容易自燃、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承托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災害類型礦井安全管理經驗、技術水平和良好業績。第五條委托方對托管煤礦負有保證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配備滿足監督檢查需要的人員,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牽頭并組織相關人員對托管煤礦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重大災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實施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審查一次采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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