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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
91.020CCS
P
536108 DB
6108/T
—2024城市容貌管理規范Standard
for
發布
實施榆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DB
6108/T
80—202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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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
...............................................................................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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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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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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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建(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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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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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城市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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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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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戶外廣告與招牌設置
.................................................................
510 城市照明
..........................................................................
511 公共場所
..........................................................................
612 城市水域
..........................................................................
713 居住區
............................................................................
714 歷史文化街區
......................................................................
815 建筑工地
..........................................................................
8參考文獻
.............................................................................
10DB
6108/T
80—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榆林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榆林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西安科技大學、榆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楊樹武、黃波、高飛、孫林輝、袁曉芳、李飛、侯飛、李海艷、趙璐、強海彬、趙瀟、林明生、張葉蘭、樊景璐、孔皓。本文件首次發布。本文件由榆林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解釋。本文件聯系信息如下:聯系單位:榆林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聯系人:馮仲銀聯系電話IDB
6108/T
80—20241 范圍本文件規定了城市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城市綠化、公共設施、戶外廣告與招牌設置、城市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施工工地的管理內容和要求,描述了證實方法。本文件適用于榆林市中心城區城市容貌的管理。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
5845.3
城市公共交通標志
第3部分:公共汽電車站牌和路牌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GB/T
10001.2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2部分:旅游休閑符號GB/T
10001.3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3部分:客運貨運符號GB/T
10001.5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5部分:購物符號GB/T
10001.8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8部分:行為指示符號GB/T
10001.9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9部分:無障礙設施符號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0—2018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352
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T
50357—2018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準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標準GB/T
50504—2009
民用建筑設計術語標準GB
50763
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
5134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CJJ
14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27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36
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T
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與質量評價標準CJJ/T
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JGJ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T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DB
6108/T
80—2024HJ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DB
6108/T
81-2024
戶外廣告與招牌設置規范DB
6108/T
83-2024
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規范3 術語和定義GB
50180—2018、GB/T
50357—2018、GB
50449—2008、GB/T
50504—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城市容貌
urban
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和秩序密切相關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城市綠化、公共設施、戶外廣告與招牌設置、城市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歷史文化街區、施工工地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來源:GB
50449—2008,2.0.1,有修改]3.2城市道路
urban
road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涵洞及其附屬設施。3.33.43.5
公共設施
設置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通信、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設施。公共場所
area機場、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來源:GB
50449—2008,2.0.4]城市水域
urban
water城市建成區、鎮建成區內的自然水體、人工水體等,由水體和岸坡組成的區域。4總體要求4.1 城市容貌應以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規范和協調為基本原則。4.2 城市容貌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以宜居、歷史傳承和可持續為前提,體現城市特點,保持本地風貌與自然人文特色。4.3 城市容貌應實施管理責任制,控制人為因素對城市容貌造成的影響。4.4 城市容貌相關要素涉及的各類設施設備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定期巡檢,維護保養。發生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4.5 涉及城市容貌的臨時性設施、裝飾等在活動結束后應及時恢復原貌。4.6 城市垃圾應參照發改環資〔2021〕號文的要求進行垃圾分類,并按時清運。5 建(構)筑物DB
6108/T
80—20245.1 基本要求5.1.1應根據城市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建造,講究建筑藝術,注重美觀,建筑造型、裝飾應與所在區域周邊建筑及空間景觀的環境相協調。5.1.2 應以城市風貌特色規劃為依據確定自己的建筑風格和建筑色彩,體現厚重的歷史文化氛圍和建筑藝術特色。5.1.3 應對周邊環境和景觀進行評估。5.2 外立面5.2.1 外觀應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及表面脫落等現象,無明顯污跡,無亂張貼、亂吊掛、亂涂寫及亂刻畫等現象。5.2.2修繕維護的外立面在粉刷外墻時,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線和設施顏色應保持原有建(構)筑物的風貌,屬于建(構)筑物本體的附屬設施應保持該建(構)筑物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破殘的外立面應及時整修。5.2.3 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和門窗的修繕維護應保持原建(構)筑物風格,不應變更門窗形式或位置。5.3 屋頂5.3.1 應保持整潔、美觀,及時清理枯枝、落葉,不應堆放雜物。5.3.2 屋頂綠化不應對原建(構)筑物屋頂、外立面造成功能性損害。5.3.3 屋頂上安裝的太陽能光熱、光電等設施、設備應規范設置,屋頂色彩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5.4 附加設施5.4.1依附于建(構)筑物的附加設施應與建筑主體相協調,應安全牢固,無構件銹蝕、油漆脫落、龜裂、風化和松動。5.4.2 應定期維護、清洗,并建立檔案。5.4.3 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的空調外機的安裝應符合
GB
50352的要求。5.4.4 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排放管道和凈化裝置的安裝應符合
HJ
的要求。5.4.5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的臨街外立面上不宜設置遮陽(雨)篷。臨街底層商鋪確需設置的,不應影響周邊市民生活及生產需求,不應影響綠化和交通通行安全,在同一路段臨街商鋪設置的遮陽(雨)篷宜保持規格一致、色彩協調,并與周邊環境和街道景觀相協調,陳舊污損的遮陽(雨)篷應定期清洗、維護,破損的遮陽(雨)篷應及時更換。6 城市道路6.1 基本要求6.1.1 應保持完好,便于通行。6.1.2 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應設置盲道、坡道或無障礙電梯等無障礙設施。6.1.3 城市道路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6.2 道路路面6.2.1 應保持平整、完好,無坑凹、沉陷、剝落、碎裂、隆起和晴天積水等現象,養護質量應符合CJJ
的要求。DB
6108/T
80—20246.2.2 清掃保潔應符合
CJJ/T
的要求。6.2.3 城市橋梁、涵洞的路面應平整,無坑槽、沉陷、車轍,各類標志、欄桿等附屬設施應功能完好,無破損,無明顯污漬和銹蝕。涵洞內的排水、照明和消防等設施應功能完好。6.2.4 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道緣石應整齊、無缺損。6.2.5 行道樹樹穴應平整,方便人行,樹穴側石應整齊、無缺損,如有破損,應用同種同色材料及時修復。6.2.6 城市道路在進行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不應影響城市容貌、污染城市環境。施工完畢后應立即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護設施。6.3 道路交通6.3.1
道路停車泊位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應分區停放。6.3.2
在道路上行駛的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應密閉運輸,運輸途中無拋灑滴漏。6.3.3
不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加工、經營、堆放、吊掛、張貼、刻畫、晾曬及搭建。6.3.4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應符合
GB
51038的要求。7 城市綠化7.1 應注重自然生態保護,綠化建設應均衡布置,注重季相變化,兼顧地域性、功能性和觀賞性。7.2 應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護并重,逐步擴大城市綠地面積。城市綠化建設與道路、交通、電力、通訊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應當統一規劃、相互兼顧,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7.3綠化植物應優先選擇本土植物和引種馴化后在當地適生的植物,采取喬、灌、草、花卉等合理配置的方式,兼顧對環境、安全、養護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7.4 綠化植物的養護應符合
DB
6108/T
83-2024的要求。7.5 應采用目測、滿意度調查等方式對城市綠化進行檢查與評估。8公共設施8.1 基本要求8.1.1 不應設置在行人過街橫道、車輛出入口,及醫院、學校、居住區、商業區等出入口處。8.1.2 應安全、完好,造型美觀、標識明顯、具有本地特色,外形、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應定期維護設施,破舊應及時修復。遇沙塵暴等災害性天氣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8.1.3 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施應及時予以更新,閑置或廢棄的公共設施應及時拆除。8.1.4 應建立公共設施巡檢及維護記錄。8.2 交通附屬設施8.2.1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護欄等交通附屬設施應整潔、安全、穩固、完好,定期清洗、檢查、維修,無被遮蔽現象。同一區域或路段的交通附屬設施應統一樣式與風格,并與周邊區域環境相協調。8.2.2 候車亭(牌)應完整、美觀、整潔。設有燈箱的站牌、候車亭應符合
GB/T
的要求。8.3 市政附屬設施DB
6108/T
80—20248.3.1 電線桿、燈桿、指示桿等桿體應干凈整潔、牢固安全,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等。8.3.2 現有的地上電力、電訊等桿線應逐步改為地下管線。8.3.3 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雨箅等市政附屬設施應齊全、完好、正位,安裝平順、牢固,無松動,無異響,無缺損,不堵塞,井蓋上有盲道和標線的應按照設置或施劃的位置放置。8.3.4依附于道路、橋梁、涵洞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應保持暢通,無漏水、外溢現象。8.4 公共服務設施8.4.1 各類亭體、箱體、桿體等設施,應定期維護,保持整潔,無擅自設置廣告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現象。對陳舊、破損的,應及時粉刷、維修或更換。8.4.2 電信箱、郵政箱(筒)、變電箱等各類箱體色彩應規范統一,與周邊箱體一同設置時外形應盡量相同,外觀應完好無損,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8.4.3 室外閱報欄、社區公告欄、社區便民服務信息欄等設施應根據功能要求及時更新內容,設施應干凈、整潔,無積塵、無污染、無破損、無亂貼亂畫,周圍無垃圾和雜物。8.4.4 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完好、整潔、衛生,無殘缺破損、無污跡、無亂貼亂畫,應定期清潔、消毒、檢修,出現使用故障或安全隱患應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8.5 環衛設施8.5.1 新建、改建的公共廁所設施應不低于
CJJ
二類標準。8.5.2 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應保持設施完好、清潔衛生、標識明晰,無殘缺、破損。8.5.3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出入口及進出道路無垃圾灑落、污水滴漏,周邊環境應整潔,除臭、消毒設施應齊全,保持站內、外無異味,垃圾轉運站內垃圾應日產日清,無垃圾滿溢。9 戶外廣告與招牌設置戶外廣告與招牌設置應符合DB
6108/T
81-2024的要求。10 城市照明10.1 基本要求10.1.1 城市照明應遵循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原則,采用美觀、勻稱的照明燈具和高效、環保的光源。10.1.2 城市照明應與建(構)筑物、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識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10.1.3 城市照明設施設置應符合
JGJ/T
的要求,應定期清洗、維護,保持整潔、完好,設施無污損、油漆褪色或剝落現象,無亂涂畫、亂張貼、亂懸掛現象。10.1.4 在居民住宅區及其周邊設置照明光源的,不應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戶。10.1.5 應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固定結構和支撐物是否牢固,排除潛在安全隱患。10.1.6 應采用目測、滿意度調查等方式對城市照明設施設置的規范性進行檢查。10.2 城市功能照明10.2.1 城市道路照明應以功能照明為主,并體現綠色照明,同一條道路的路燈桿型、燈具式樣、光源類型、安裝高度、外型配色等應協調統一、整潔美觀。DB
6108/T
80—202410.2.2 一般道路照明應采用常規照明方式為主,快速路、主干道、大型立體交叉口等可采用高桿照明。10.2.3 新建道路種植的樹木不應影響道路照明,擴建和改建的道路,應對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進行移植。10.2.4 地下通道內應設置
小時不間斷照明設施。10.3城市景觀照明10.3.1 城市景觀照明燈具設置及線纜布放應安全、隱蔽、便于維護,與景觀融為一體,避免雜散光對行人和周邊環境的影響。10.3.2 城市景觀照明造型應美觀、新穎、完好,顯示內容應合法、健康,規格比例應與建(構)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燈光的強度、顏色、造型不應與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景觀照明圖案、文字等顯示不全或者設施損壞的,應及時修復、更換。10.3.3 標志性建筑物、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義的建(構)筑物等區域的景觀照明應符合
GB
的要求。10.3.4 應結合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突出商業街區、城市廣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區域、標志性建(構)筑物及主要景點等的景觀照明。11公共場所11.1 基本要求11.1.1 公共場所及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11.1.2 不應違規占道經營、店外經營和占用綠地經營。11.1.3 公共場所的開放空間不宜設置永久性商業及其他非公共服務類設施或挪作他用。11.1.4 指示牌、標識牌宜統一,易于辨識,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整潔、完好、使用正常。11.1.5 應合理配置環衛設施,應實行連續性保潔。11.1.6 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的電瓶車充電場(棚)應結合車棚立柱或車棚所依托的墻面設置防雨型配電箱,充電區域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應符合
GB
50016和
GB
11.1.7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及時勸離或護送至民政救助部門實施救助。11.1.8 城市區域環境噪音平均值應小于等于
分貝。11.1.9 應采用目測、儀器檢測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評估的方式對公共場所的設備設施及環境進行定期檢查與評估。11.2集貿市場11.2.1 室內外場地及周邊環境應保持衛生、整潔。11.2.2 經營設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設施應布局合理,保持干凈、整潔、衛生。11.3 城市交通場(站)11.3.1 軌道交通站點、公共交通站點、鐵路客運站、長途汽車站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周邊應無亂設攤、堆放雜物、亂停車、攬客拉客或其他堵塞通道、妨礙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現象。11.3.2 城市軌道交通、鐵路應依據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宜在市區鐵路道口平面改立交,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應設置封閉防護柵欄。11.4 臨時便民疏導點DB
6108/T
80—202411.4.1 經批準的臨時便民疏導點可設置有關經營設施,經營者不應擅自增建或搭建其他設施,保持經營區域內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經營結束后場地無垃圾油污。11.4.2 經營者應統一使用經審定的操作臺、地面墊布、垃圾收集容器等經營器具規范經營。11.4.3 經營者應按照登記核準的時間、地點、范圍依法經營,具體內容應參照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號文件要求執行。11.4.4 經營者應有良好的經營秩序,不應影響正常交通和鄰近市民的生產生活。11.4.5 經營者應配備符合標準的消防設施,無被遮擋現象。12 城市水域12.1 基本要求12.1.1應保持自然、生態風貌,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兼顧功能性和景觀性。12.1.2附屬設施應規范設置,保持整潔、完好。臨河駁岸的排水口應采取遮擋措施,無裸露現象。12.1.3防護堤堤面沙石基礎平整暢通,堤身及護堤地無高稈植物,特定范圍內不應游泳、戲水、垂釣或用網箱等工具從事養殖或捕撈作業,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親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安全、整潔、完好。12.1.4 應定期對城市水域的設施及環境進行檢查。12.2 城市水域水體12.2.1 應維護水體質量,無發綠、發黑、發臭等現象,水面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12.2.2 不應向河道等水體傾倒垃圾污物,不應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12.3 城市水域岸坡12.3.1 城市水域兩側堤岸應按規范栽種樹木、設置綠帶,并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12.3.2 城市水域沿岸設置的各類標志標牌應齊全、醒目、整潔、完好。13 居住區13.1 基本要求13.1.1整體環境應整潔有序,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擺、亂停亂放、亂貼亂畫、亂扔亂倒。13.1.2 應采用目測評估、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檢查。13.2 建(構)筑物外立面13.2.1 沿街立面的防盜門窗、空調室外機、遮陽(雨)篷等設置應符合
GB
50352
的要求,臨街陽臺外無晾曬衣物。13.2.2 同一居住區的建(構)筑物風格及空間形態應相對統一,并與其所在的區域環境及整體容貌相協調。13.3 道路路面13.3.1 應平整完好,清潔衛生,道路排水設施應通暢,無堵塞,各類井蓋應完好、無缺損,發現損壞、缺失時應及時維護,化糞池應定期清疏,無糞污水滿溢現象。DB
6108/T
80—202413.3.2 人行道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并符合
GB
50763的要求。13.4 景觀綠化13.4.1 綠化植物配置應體現以人為本,美化環境,遵循層次合理、喬灌搭配的原則,優先使用鄉土苗木。13.4.2 綠化植物的養護及管理應符合
GB
50449的要求。13.5停車區域居住區周圍應明確車輛停放區域,無亂停亂放現象,有條件的區域應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地,各類車輛充電裝置應整潔完好。13.6 商業網點沿街商業網點、各類攤販、市場應實行定點經營,無亂設攤點,無擾民現象。13.7 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經營加工等13.7.1 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等場所無積存垃圾和積留污水,無堆物及違章搭建。13.7.2 在居住區進行裝修、娛樂、體育及經營加工等活動時,噪音平均值應小于等于
分貝。13.8 生活垃圾13.8.1 不應在公共場所堆積垃圾雜物,大件生活垃圾應定點投放。13.8.2 垃圾箱等環衛設施設置應符合
CJJ
27
的要求,及時清理、外運收集點的垃圾,保持美觀、完好、整潔,場地潔凈。14 歷史文化街區14.1 整體環境應整潔、舒適及美觀,雕塑、景觀小品等公共環境藝術品應整潔、完好,符合歷史文化街區整體風貌,并展示歷史文化街區形象。14.2 應保護街區范圍內的歷史文化遺存,不應破壞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歷史文脈,各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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