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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樣本)一、合同協議書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總承包商承建總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即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工程,并已接受分包商為承擔該項分包工程設備(材料)的供應、安裝調試及質量保修責任而提交的投標文件,茲就以下事項達成本分包合同協議。第一條工程概況工程名稱:上饒XX廣場大商業鍋爐采購/安裝工程(下稱“本工程”)。工程地點:工程情況:監理單位:總包單位:第二條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釋先后順序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及附件(包括往來函件及承諾函、答疑、補遺)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業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實際控制人(包括大連XX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大連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及標準合同附件合同執行期間三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書面文件投標文件(包括投標報價及技術要求)招標文件及補充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除非另有約定,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三方協商一致共同簽署、簽發、簽收的與本合同訂立或履行有關的協議、信函、紀要、備忘錄等亦構成合同組成部分,其法律解釋順序應視其內容與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如無法確定,則以時間在后的為準。第三條合同工作范圍本項目工程范圍為:上饒XX廣場大商業鍋爐采購、安裝工程,以及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進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1.鍋爐及其附屬裝置(儀表組、閥門組、自動控制系統等)的供貨與安裝;2.含與鍋爐相關的二次深化設計(含設備基礎、排煙防爆門等);3.設備運輸至業主指定安裝地點,以及到場后的二次搬運、吊裝、定位、安裝、調試等均由鍋爐廠家完成;其中水系統、燃氣系統、排煙管道、蒸汽系統、燃油系統等與鍋爐設備接駁安裝時,鍋爐設備須預留國標法蘭或閥門接駁口,并在安裝和調試過程中協助配合。4.鍋爐設備在本地申報、備案、取得安全使用許可等特種設備相關證件及與政府監管部門對接事宜,均由鍋爐廠家限期完成,以確保大商業開業運行時,鍋爐設備的合法使用。第四條合同工期開工時間為:2015年5月1日,設備進場安裝時間為2015年5月1日,工程調試驗收時間為2016年5月10日,(具體時間依據業主方工期要求,廠家在發貨前15天須提供發貨通知函,得到業主方確認回復后方可發貨)。設備安裝總工期375天。前述工期為絕對工期,包括周六日、法定節假日、惡劣天氣、施工準備時間、辦理施工所需手續的時間(如有)、開工、設備進場、驗收合格時間等各種考慮因素都計算在前述絕對施工工期內,不構成工期順延的理由。安裝完畢,通過總承包商、監理、業主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如果需要)驗收合格。本工程的交付使用時間為2016年6月1日。為了保證進場后能盡快實施工程,分包商應在進場以前做好其認為必要和適當的任何準備工作,這些準備工作應視為分包商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進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分包商須配合總承包工程的工期、總承包工程的施工進度并在總承包商的管理、統籌及協調下執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證總承包工程能夠在預定的竣工日前完成。履行上述工期要求規定對分包商所產生的搶工措施費和其他一切額外增加費用,均視為已包括在合同價款內。第五條合同價款1、合同價款:本合同價款為總價固定,合同總價為(本合同中統稱“合同價款”)為,大寫;其中:設備(材料)費:元,大寫;安裝費:元,大寫;2、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注:項目公司根據實際設備(材料)采購、安裝制定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但提示合同價款包括但不限于:設備生產檢測、運輸、卸貨(業主指定地點)、保險、國家及地方規定的任何收費(包括但不限于登記費、手續費)、稅金、因要符合政府有關單位規定而必須改善或替換的任何費用、裝卸費(必須使用大型機械而現場又不具備)、辦理相關手續、抽樣檢測、特種設備檢測(如果有)、產品材料檢驗試驗費用、現場拆裝費、現場安裝調試、設備調試費和質量保修期內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費用,除合同條件另有說明外,金額不得以任何方法調整或變更。任何計算承包金額的錯誤皆由投標單位承擔并視為已被雙方接受。第六條總承包商向業主承諾,對分包商所承包的本工程與分包商共同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第七條仲裁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按照該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均具有最終約束力。第八條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合同訂立地點:本合同三方約定:本合同經業主、承包商、供應商三方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業主肆份,分包商貳份,總承包商壹份。業主:(公章)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職務:聯系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總承包商:(公章)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職務:聯系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分包商:(公章)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職務:聯系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
二、合同專用條款各方代表業主代表:電話:監理:電話:總承包商代表:電話:分包商代表:電話:第二條圖紙分包商向業主提供紙質或電子版土建設計圖、設備(材料)安裝技術要求或設備(材料)安裝圖紙修改意見書。分包商應在獲得本工程施工圖紙后7個日歷天內,將其認為相關圖紙中存在疏漏和問題以書面方式報監理工程師和總承包商,總承包商將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圖紙會審。如分包商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圖紙中存在疏漏和問題,則視為業主/總承包商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約定并滿足分包商施工要求的圖紙。業主按分包商提供的設備(材料)安裝圖紙或復核后的設備(材料)安裝圖紙意見施工后,因圖紙原因不能滿足設備(材料)施工安裝條件導致的責任由分包商負責。第三條工程質量本工程的整體項目要求達到合格,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地方及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若上述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相互不一致,分包商須遵循國家、地方或行業規定的最高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業主將扣除合同價款的5%的作為本項質量缺陷的違約金。分包商應隨時接受業主、監理代表對工程質量的檢查、監督。如分包工程施工質量達不到業主、監理要求,業主、監理有權指令分包商限期整改,分包商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若分包商在超出整改限期14天后仍未整改的,則業主有權終止合同并責令分包商退場,分包商應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內全部退場,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的責任和費用,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第四條質量保修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24個月,自本工程經業主、總承包商、監理及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出具驗收合格證明并交付業主使用,且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移交給業主之日起(兩者中以較晚完成的時間為準)計算。上述質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體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關法則等內對工程整體和/或個別工作或物料有更長的保修期規定,則保修期結束后并不會解除分包商按該等文件或法則所須承擔的個別保修責任,分包商以該較長的質量保修期為準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本工程范圍內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而出現的任何缺陷或其他缺點,將由業主在不超過質量保修期屆滿后十四天書面指明該等須修復的缺陷送交分包商,而分包商應在收到該書面指示后3天內自費修復該等缺陷,若分包商未能在此期限內前來進行修復工作,則業主有權聘請他人完成該類修復工作,而所有聘請他人完成修復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費用,業主有權從應付分包商的款項或質量保修金扣除分包商應承擔的各項費用、違約金和賠償金。分包商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向總承包商/業主提交《質量保修書》。無論分包商是否、何時提交《質量保修書》,都不影響分包商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起算時間以及質量保修責任的承擔,分包商應按照合同約定及質量保修書等的有關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若存在維修,則每個維修項目維修完畢并經業主驗收合格后,該維修項目的質量保修期自業主驗收合格之日重新計算。若某個維修項目進行過多次維修,則該維修項目的質量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維修完畢并經業主驗收合格之日重新計算。如分包商未在前述時間內或業主/總承包商要求的時間內完成保修工作或業主/總承包商認為有關修補工作由他人執行更為恰當和有益,業主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維修,所需費用由分包商承擔,業主有權直接從質量保修金中扣除相應款項;如質量保修金金額不足的,業主有權繼續要求分包商承擔(包括從其它應付分包商款項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償)。如屬于應由分包商承擔責任的保修工作,則保修相關費用均由分包商承擔。如屬于其它相關責任方的原因,則在分包商完成保修工作之后再由相關責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費用,無論如何,分包商都應當先按照合同及質量保修書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完成保修工作、承擔保修費用,分包商不得以未界定清楚責任、未支付費用等為由拒絕或拖延完成保修工作。分包商須遵循總承包商/業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總承包商/業主滿意下,按合同文件規定執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說明的本工程,包括寫明的或隱含的以及雖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論得到的對工程的穩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運行或為了符合及實現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須的全部責任,包括完成測試、調試,直至驗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資料,在總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對承擔承包范圍內工程須負全責保護,包括運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與本工程有關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質量保修期內的全部工作。分包商亦須全責保護質量保修期內須執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為止,并對履行保修責任期間對本工程造成的損壞負全責。工程移交給總承包商前,分包商應對本工程(半)成品進行管理和保護,費用包含在合同總價中。工程移交總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對自施工程的維修責任,在總承包商無法確定認責任方為其他單位時,費用由總承包商承擔。分包商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總承包商有權責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權要求分包商承擔人民幣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由業主確定,分包商無異議),并由分包商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問題給業主、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均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有權從分包商的質量保修金或其他應付分包商的款項中直接扣除該等違約金和賠償金,如保修金金額不足的,業主有權繼續要求分包商承擔(包括從其它應付分包商款項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償)。第五條支付方式1、合同簽訂后7日內,供應商向業主提供銀行出具的合同暫定總價款10%的履約保函,業主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程序支付合同價款20%的預付款。2、所有設備及附件到工地各方共同驗貨合格,供貨方提交下列單據后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程序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0%:(1)運輸部門出具的運單;(2)保險單(3)發票(4)詳細的裝箱單(5)有制造廠簽發的質量證書(6)全部貨物到達施工現場、倉庫的驗收證書3、所有設備安裝完成并調試完成,按合同約定的付款程序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0%。4、上饒XX廣場酒店項目工程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且竣工備案后且結算審核完成后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程序支付至結算價款的95%。5、分包商開出相應金額的合法稅務發票后,業主再支付對應的款項。在業主已累計支付至合同價款或結算價款(如果有結算)的95%時,應向業主開出累計100%合同價款或結算價款(如果有結算)的發票。6、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約保函前,業主有權拒絕支付所有的費用;在業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應向業主提供相應數額的合法稅務發票,否則,業主有權順延付款時間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7、如供應商未按業主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業主有權停付進度款,供應商不得有任何異議。8、結算要求結算時,分包商須專人專職負責資料整理、結算核對等,且負責人在結算期間須應業主要求駐場配合結算。若結算資料未按時提交每拖延一天處罰1萬元,結算期間未經允許每發現結算人員不在場一次處罰2千元。第六條履約擔保履約擔保的支付方式:履約保函(限銀行開具,該保函的內容須經業主批準,而獲得銀行履約保函的費用由供應商負責)或履約保證金(現金、匯款、轉賬支付)。分包商須于簽訂合同后7日內向業主提供合同價款[]%的履約擔保。履約保函有效期見本合同后附格式文本。如確實無法按照規定格式提供履約保函,則保函內容必須為無條件、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保函、業主無需提供任何分包商違約的證據或作出任何說明,僅需通知即可;如保函有效期必須為固定日期,則固定日期暫定為合同約定的整體工程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日期后第28天,但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分包商應自費開具新的保函,以確保保函有效期能夠滿足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如分包商未開具新的保函,則業主有權延遲支付進度款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獲批準的履約擔保須交由業主保管,在供應商提交履約擔保并經業主批準之前,業主將不對任何支付款項開具證書。若供貨期不是因合同文件允許的延長期的原因而延長,則供方須自費將該履約擔保之擔保期相應延長。履約擔保在擔保期限終止后15日內無息返還。供應商未按約定提供履約擔保,業主還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應商承擔導致解約的違約責任。第七條竣工驗收條件竣工圖紙需經業主、總承包商、監理確認,一式五份;特種設備,如電梯、蒸汽鍋爐等提供國家質量部門驗收報告原件。
三、合同通用條款第一條一般規定1、定義業主:系指本合同的招標人,及其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繼承人。監理:受業主委托對本合同范圍內工程的實施監理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總承包商:系指在業主委托進行總包管理的承包商,及其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繼承人。分包商:系指本合同的中標人,及其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繼承人。總承包合同:指業主與總承包商之間簽訂的合同。分包合同:指由業主與分包商簽訂的完成本合同范圍內工作的合同,包括總承包商簽章的三方協議。總承包工程:指總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工程,及總承包管理內容。分包工程:指要由分包商實施的全部工作和設計(如果有),包括臨時工程和任何變更。天:本合同的天指日歷天,即包括法定節假日的公歷天。2、通信交流給予或頒發批準書、證明、同意函、確定、通知和請求,這些通信交流都應:采用書面形式,當面交給(取得對方收據),通過郵寄或信差傳送,或商定的其他傳輸方式送達;交付、傳送或傳輸至三方約定好的地址。3、連帶責任如果分包商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照適用法律)組成的聯營體、聯合體或其他未立案的組合:這些當事人應被認為在履行本合同上對業主負有連帶責任;這些當事人對業主的通知應將有權約束分包商及其每個當事人;未經業主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改變其組成或法律地位。4、各方代表業主代表:業主代表代表業主行使合同,但是業主代表超越業主制度所作的指示和決定無效。監理:所有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書面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決定及其它通訊聯絡,分包商應無條件執行。但涉及到本工程的合同價款、款項支付、計量、計價、工期、工期延長、建筑使用功能、供應商選擇等事項,監理公司僅配合業主進行相應的管理,在沒有獲得業主的審核并批準前,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有關上述范圍內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為對本合同三方有約束力的文件。本合同約定,在必要時業主可直接向分包商發出任何書面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決定及其它通訊聯絡,但應同時抄送一份副本給監理工程師。當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各自的任何書面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決定及其它通訊聯絡之間出現沖突、矛盾或不一致時,業主的決定應是最終的、權威的和具有合同約束力的。總承包商代表:在整個合同期內,總承包商應依據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權限受理與其有關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準、證書、決定及其他通訊聯絡。總承包商代表無權解除任何一方根據合同規定的任何任務、義務和職責。總承包商代表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驗收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批準),不應減免合同規定的三方的任何職責。分包商代表:分包商應任命分包商代表,即項目經理,并授予他代表分包商根據分包合同采取行動所需的全部權力。如果沒有得到業主、監理工程師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更改分包商代表,否則將視為分包商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項目經理的工作不能得到業主、監理工程師的滿意,業主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第二條權利與義務1、業主權利與義務業主有義務對本合同分包商報價及相關服務承諾保密,不向第三方透露,但“大連XX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或其所屬的其他公司”除外。業主有權對分包商進行考察、現場監造。2、分包商權利與義務分包商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規定提供供貨的能力及履行保修期內保修的義務;分包商有義務確保交付的產品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以及相關國家、地方與行業標準。存在多個標準的,應保證符合所有標準。分包商有義務確保所提供的產品經國家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并通過驗收。對于項目所在地政府部門有準用檢查要求的產品,分包商保證已經通過當地政府部門的準用檢查,并獲得了當地頒發的準許使用證明;分包商有義務保證所提供產品無國家或地區不合格抽檢記錄,生產所需的原材料來源可靠、產品生產規范,無材料摻假等行為;簽訂合同后,立即與總包單位對接設備安裝所需的技術條件、施工圖紙及施工方案,便于總包預留預埋和安排施工順序;預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預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適當的填充包圍電線、電纜、管道的縫隙。對穿過混凝土結構和二次結構之預埋套管之內外空隙的填充,必須滿足防水、人防、消防規范要求。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具體職責界面如下:橋架和母線的防火封堵以及管道套管內外的封堵由總承包商與分包商分別完成各自施工范圍內的封堵;若總承包商與分包商共同使用,則由總承包商負責封堵;若因總承包商預留不到位或現場管理問題引起洞口或套管不合格,則由總承包商負責封堵。分包商務必保證最短供貨、安裝期,自供貨合同簽訂之日起,分包商按總承包商和業主要求的進度計劃進行供貨、安裝;分包商有義務接受業主人員對分包商工廠參觀考察及臨時抽查;分包商有義務為業主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培訓時間、地點由業主與分包商另行商定;分包商應保證分包商提供的設備正常使用年限滿足國家規定標準;分包商必須保障業主、總承包在使用其提供的設備、服務及其他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關于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向業主提出侵權指控,分包商須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分包商有義務及時通知業主聯系方式的變動;分包商有義務對合同內容進行保密,不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內容;嚴格執行三方本合同所約定之內容。第三條分包商一般責任分包商應按照合同規定,設計(在分包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如果存在,包括深化施工圖的工作)、實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并修補承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應提供合同規定的生產設備和文件,以及此項設計、施工、竣工和修補缺陷所需的所有臨時性或永久性的人員、貨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務。分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當業主、總承包商要求時,分包商應提交其建議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細節。分包商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業主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并應承擔因通知不及時而造成的責任。在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分包商應按照合同規范要求繪制承包范圍內的竣工圖紙,并向總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在這些文件和圖紙已提交給總承包商并由總承包商同意之前,該部分工程不應被認為已按合同規定竣工而要求接收。在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分包商應按照合同規范要求向業主提交工程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維護手冊,它們應足夠詳細,使業主能操作、維護、拆卸、再組裝、調整和修復該部分工程。在這些文件和手冊已提交給業主并由業主同意之前,該部分工程不應被認為已按合同規定竣工而要求接收。在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如出現業主提供的電源電壓不穩定,分包商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否則由此導致損失和責任由分包商負責。9消防責任和義務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圍:(1)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項工程范圍(詳見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內的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除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分項工程范圍內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義務外,分包商還應配合和服從業主及總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對于因違反分項工程范圍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分包商和總承包商應對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分包商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建設消防防火規范和本合同的約定,對分項工程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計、消防工程質量、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組織、滅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檢查等各項事宜承擔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設計方面的責任和義務:(1)分包商應按照消防防火規范對業主和總承包商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圖紙,以及分項工程范圍內的材料規范、實物樣板等工程技術資料和材料樣品進行必要的審核和查驗。分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規范的設計內容、施工工藝和材料。(2)不論業主和總承包商是否在提供給分包商的圖紙及其他工程技術資料中對涉及消防的內容做出明確要求,也不論業主和總承包商是否對分包商的施工圖或其他工程技術資料作出確認,分包商均應確保分項工程范圍內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裝修材料均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消防防火規范和消防安全標準。分包商在建筑施工過程中責任和義務:(1)分包商應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2)分包商應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查驗分項工程范圍內涉及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外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3)分包商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或未按本條要求對分項工程范圍內涉及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外裝修裝飾材料進行審查,則分包商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發的火災直接損失、工期延誤損失、業主更換消防產品、建筑材料和室內外裝飾材料的費用等)。業主有權根據損失金額直接從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結算款直接扣除相應金額,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結算款不足以抵扣的,業主有權向分包商繼續追償。(4)分包商應在分項工程范圍內的建筑施工過程中服從業主和總承包商發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指示,并接受業主和總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如分包商拒絕接受業主和總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示,或拒絕接受業主和總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則每拒絕一次應向業主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由業主從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分包商對于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1)分包商應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和消防措施,保證分項工程施工現場及周圍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并遵守業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實際控制人(包括大連XX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大連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標準。(2)分包商應保證分項工程現場施工人員嚴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分包商應針對分項工程施工現場使用明火作業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證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3)分包商應負責分項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設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安全標志(如有)等完好、有效。(4)分包商應負責分項工程范圍內的所有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如有)、設施和分項工程的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保證分項工程現場人員和財產的安全。(5)如分包商未按本條約定履行分項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業主有權要求分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補救措施。由于分包商分項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給業主造成火災損失的,應由分包商承擔。業主有權根據損失的金額直接從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結算款直接扣除相應金額,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結算款不足以抵扣的,業主有權向分包商繼續追償。(6)分包商應遵守總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業主和總承包商對分項工程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如分包商未遵守總承包商關于分項工程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示,或拒絕接受業主和總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則每違反一次應向業主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由業主從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分包商的消防安全組織和滅火救援責任和義務:(1)分包商應在進場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體系和消防應急預案,并報業主批準。(2)分包商應在分項工程范圍內建立分項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3)對于分項工程范圍內發生的火災,分包商應立即按照消防應急預案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和撲救火情。分包商應根據火情及時報警,并為公安消防機構火災撲救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保障。(4)分包商還應遵守總承包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應急預案,服從總承包商的消防組織和滅火救援指令。由于分包商未按本條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應急預案或未按約定組織滅火救援、服從總承包商的消防組織和滅火救援指令的,分包商應對業主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有權根據損失金額直接從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結算款直接扣除相應金額,如未付分包商工程結算款不足以抵扣的,業主有權向分包商繼續追償。分包商因承擔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費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調整。10、施工(成品)保護責任1分包商應配合其他分包商的工作,不得妨礙及破壞自身承包范圍外的其他工程、工作。因分包商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成品、半成品、設備、設施等損壞,分包商承擔全部責任。總承包商視情節嚴重程度,保留追究分包商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2、工程移交給總承包商前分包商應對本工程(半)成品進行管理和保護,費用包含在合同總價中。3、工程移交總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對自施工程的維修責任,在總承包商、監理、分包商共同調查維修原因后,費用由責任方承擔。11、施工現場總承包商有義務提供現有腳手架和垂直運輸機械等供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證滿足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設腳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運輸設備等屬于分包商的工作范圍(搭設的腳手架和垂直運輸設備需滿足安全要求,經總承包商、監理、業主安全驗收后方可使用)且該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能因此向總承包商和業主提出工期或費用的索賠。第四條施工現場分包商已視察現場及其鄰近地區及了解任何影響其設計、施工及造價的因素。施工場地之出入口及場地內之通道由業主決定,分包商須遵照業主之安排及配合其他分包商之需要。分包商必須遵從業主、總承包商對整個工程現場設備材料安置,施工用水、用電、垂直運輸、臨時設施等方面的統一協調與管理。分包商須與總承包商在工程進度上作出緊密聯系,以使總承包商能根據分包商之施工需要及時提供給分包商所需之施工場地。因對實際情況缺乏了解或誤解所招致的時間和金錢上的損失,概由分包商負責。第五條材料、工程設備分包商須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有效的質量標準及招標文件中技術要求制造和提供合格產品,若兩者不一致,則遵循兩者中更嚴格的標準執行。部分配件按有關規定所做檢驗的試樣應由分包商提供,并承擔檢驗費用。檢驗、檢測單位必須經過業主同意后確定。(如果有)對不合格設備(材料),業主、監理、總承包商有權隨時發出指令,規定分包商在一定時間內從現場搬走,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工期不予順延。如分包商沒有能力解決產品問題,業主有權委托第三方實施,發生全部費用由分包商承擔。第六條施工及驗收標準分包商的用料及施工質量符合合同文件規定的同時,亦不能低于國家、地方及行業有關施工驗收規范的合格標準,并以標準較高者作為質量規范及驗收標準。分包商需承擔因符合較高質量標準而所需的費用。第七條開工、竣工和延誤1、工程的開工開工日期為業主或是業主指示總承包商簽發開工令的日期。業主或總承包商未簽發開工令的,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合同協議書未約定,且無開工令的,以分包商實際進場日期為準。2、竣工時間包括完成竣工備案,履行有關管理部門的驗收程序在內的全部工作內容的日期為竣工日期。由于業主、總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的原因,導致本工程不能完成竣工備案,以分包范圍內工程通過設計、監理、業主、總承包商驗收,竣工資料達到備案要求日期為竣工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三方另行約定。3、進度計劃分包商應在本合同簽訂后2天內,向業主和總承包商提交三份詳細的進度計劃。當原定進度計劃與實際進度或與義務不相符時,分包商還應提交三份修訂的進度計劃。分包商的安裝進度必須滿足總承包商工程總體進度之要求。分包商須在合同工期內完成安裝并取得令總承包商、業主滿意要求及取得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證明。分包商應留意本合同有關其對總承包商工程延誤之責任及賠償。業主發出指示,分包商需優先完成某部分工程,分包商于接到指示后,應積極遵從指示完成指定部分及所余下之工程,而分包商不能提出任何索賠及工期之延長。工期包括進行調試直到業主對調試結果滿意并取得質檢站等政府有關部門發出證明文件為止。若試驗或工程本身未能達至政府有關部門、業主、總承包商、合同條款、規范或圖紙等之要求,分包商須負責所需之額外及補修工程,額外之試驗。同時分包商須負責因上述原因引起之一切費用,損失及延長工期時間。4、工期的延長由于分包商的責任導致工期滯后,工期不順延。由于非分包商的責任導致非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總工期和節點工期不順延,也不增加費用。由于非分包商的責任導致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時,分包商首先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工程進度,如果在所有采取的措施都不能制止工期延長時,分包商方可按上述的原因申請延長工期,業主及總承包商應與分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依據實際延誤情況決定工期延長的時間。合同價內已綜合考慮趕工措施費。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誤實施分包工程:5、誤期趕工分包商需遵守由業主批準的工程進度計劃進行施工及按時完成分包工程,以避免業主工程有所延誤。若實施過程中出現與業主認可之節點計劃明顯脫節時(不論總進度計劃能否確保),業主有權要求分包商增加人員、增加機械、加班加點等措施,發生費用由分包商承擔。若分包商未按照批準的施工進度(修正)計劃完成,又未采取切實有效的補救措施,業主有權委托其他單位完成該分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內容,發生的費用將從分包商的任何款項目中扣除。6、提前竣工除非業主書面指示,分包商的進度提前,業主不額外支付分包商的進度提前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如果分包商不按照審批的進度計劃,所提前的進度影響總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進度的合理安排,分包商承擔相應責任,包括且不限于:返回到原計劃狀態、彌補總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趕工所發生的費用。第八條工程配合分包商在總承包商總體管理、進度控制及協調下,須加強與施工現場工作聯系的各分包單位之間,尤其是土建、其他承包商、機電設備安裝分包商、精裝修分包商等的配合,以確保工地正常操作及促使工程順利進行。分包商編制的工程施工計劃和形象進度必須充分考慮到并合理安排出與該類分包單位交叉施工之期限及相應措施,并提交業主、總承包商審批,當業主、總承包商確定后方可實施。第九條誤期損害賠償費分包商須在合同工期內,或按本合同條款所約定允許延長之施工期內完成(包括分段完成)本工程。因非總承包商、業主的原因導致分包商未能按照上述時間完成各項工作,分包商應向總承包商、業主各支付合同價款的千分之五的款項,作為每逾期一天的違約金,在屆時的應付款項中扣除,且應賠償總承包商、業主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第十條變更和調整對于分包工程的變更:在本合同范圍內的任何變更工程,只有由業主簽發的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才有可能根據合同進行結算。對于現場內的工程協調、工程質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任何指示,均不構成對分包工程的修改。由監理工程師、業主所發出的任何有關本分包工程的指示,分包單位必須無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執行。如果分包單位不愿意或不能執行,由總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執行,所需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從分包合同價款內扣除。因分包商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業主的直接損失,由分包商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且分包商負責復原到原來的設計結果,復原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分包商承擔。分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總承包商、業主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分包商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總承包商、業主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分包商應與業主合作和配合,按照業主執行的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管理制度辦理計量和計價,否則不進入結算。所有由變更、簽證等引起的措施費不予調整。第十一條安全施工、檢查及防護 分包商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國家安全標準和總包要求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分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商承擔。分包商應在現場配備相應數量的、合格的專職安全員。分包商應對其派駐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分包商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設置總承包商代表、業主認可的安全防護措施。第十二條事故處理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商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政府部門并以最快方式通知業主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第十三條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保障分包商應負責和保障總承包商、業主免于承擔來自工程施工或施工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人員的人身損傷、死亡或對任何財產的損害而依據法律、法規產生的任何費用、責任、索賠或訴訟。但如果屬于總承包商、業主應負責的任何人員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除外。第十四條保險分包商須自行購買下述保險:分包商的車輛購買的車輛保險;一切材料運送至工程現場途中所可能遭受的損失或毀壞購買的意外保險;分包商施工設備、機械和工具的保險;分包商工人及雇員人身保險;如未能遵守上述要求,一切后果應由分包商自費承擔。第十五條工程分包非經總承包商、業主同意,分包商不得將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分包商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分包商任何責任與義務。分包商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二次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業主造成其他損失,分包商承擔連帶責任。業主有權利將本工程中的任何部分工程或工程材料、設備指定分包或指定供應商,分包商須按本工程總體進度計劃給予配合。第十六條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分包商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業主提供完整工程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分包商應在驗收后28天內提供竣工圖紙。工程資料和竣工圖紙一式五份,其中五份竣工圖紙中一份為數字化光盤。在總承包商申請竣工驗收前,分包工程必須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并參加整體工程的竣工驗收。在辦理工程竣工移交前,分包商還應在7日內按照業主、監理工程師和總承包商的指示,從現場撤除及修復所有受影響的地方及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且不屬于建設工程主體附屬的所有臨時設施、機械、材料設備、人員,經業主同意的用于保修和辦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礙業主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如分包商不按期撤離現場或做好清場工作,業主將雇用其他單位或有關部門采取必須的措施,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責任和后果將由分包商承擔,并且業主將根據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賠償的金額,按照延遲撤場或清理完成的天數追究分包商違約責任。如果因分包商的分包工程沒有完成或不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導致總承包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移交,分包商不僅僅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賠償業主,還需要根據本合同賠償總承包商因此而導致的損失及責任。因特殊原因,業主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三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辦法。總承包商、業主保留安裝完成交付使用前臨時使用的權利,總承包商或業主使用若發生工程物料的損壞由總承包商或業主承擔,總承包商或業主使用該權利并不應視為違反任何合同條件,分包商不應為總承包商或業主行使該項權利要求額外付款或延長竣工期限。第十七條保養工程 分包商須呈交三份保養手冊予業主,該手冊需詳述貨物之保養資料。分包商須注意在工程完成后,若未能呈交滿意之保養手冊予業主,則分包工程將不能視為滿意竣工,而最后付款亦需待該手冊滿意呈交后,方可支付。此保養手冊需詳述貨物所有部件及操作、保養要求,以保證其正當保養程序。保養手冊亦須包括下列各點:該系統及其設計基礎之簡介說明。各部份配件之清單說明,詳述其大小,功能及/或功率,清單尚須包括此等備用配件之售賣及服務單位之地址。系統操作介紹。保養清單-包括提議的備用配件清單。分包商須在本工程完成后在現場提供技術人員,培訓并指導業主之雇員正確及有效地進行操作。若采用專用機械或設備,則該專門機械或設備供應單位之技術人員或代表亦應包括在以上之技術人員內。第十八條法定業務、通知及費用分包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當地有關的法規,支付政府依照法令及條例對本安裝工程所征收之所有費用,包括各種稅項以及申請政府有關部門驗收之費用。分包商須自行負責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申領辦理一切手續并獲得所有為承擔工程施工所需之證明等全部文件。若分包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獲得上述所需之證明文件,無法與業主完成合同簽署工作,則分包商除需自行承擔其全部責任外,尚需賠償業主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的經濟損失。第十九條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括:天災(地震、洪水、海嘯、颶風、超強臺風、雷擊);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飛行器墜落;暴亂、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內部并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發生的事件除外;由于適用法律的變更或任何適用的后繼法規的頒布導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2、義務: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分包商應立即通知業主,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業主應協助分包商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分包商向業主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分包商應每隔7天向業主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分包商向業主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3、責任: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業主承擔;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分包商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分包商承擔;停工期間,分包商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分包商承擔;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業主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但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第二十條違約業主違約責任:業主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業主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商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如涉及)。分包商違約責任: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或按照業主同意順延的工期完工,并實質上導致業主的整體工程竣工日期延誤,業主可以根據分包商的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差異情況,在分包商出現階段性進度滯后的情況下,從任何支付款項中先行扣除誤期違約金,每延期一天,承擔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上限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誤期違約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減輕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內的責任,逾期超過30天,業主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商支付違約金和承擔一切損失;材料設備質量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文件約定的標準,分包商應免費退換或返工重做,工期不予順延;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及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行為的,責令整改,并扣罰分部分項工程總造價20%的違約金,且不少于10萬元;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分包商違反經業主批準的總承包商的現場管理規定,承擔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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