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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犯罪15個條文,12個罪名1、貪污型犯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2、賄賂型犯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貪污罪貪污罪的犯罪構成1犯罪客體:國家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第91條)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3犯罪主體:兩類 (1)國家工作人員;(2)準國家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司法解釋包括鄉鎮一級以上的共產黨、政

2、協各級機關從事公務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人員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案例:1.甲系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數額達到5萬元,是否構成貪污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

3、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乙為村委會主任,利用協助鄉政府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之機,將5萬元救災款非法據為己有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討論:某央企出納員王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廠工人劉某的指使和策劃下,涂改單據,將該公司由王某經管的公款10萬元從銀行取出據為己有,并在劉某的帶領下潛逃。王某構成貪污罪,劉某是否構成?本案主犯是劉某,雖不屬貪污罪的主體,但他伙同國家工作人員王某,利用其經管財物的職務之便,將國有財產據為己有,王構成貪污罪,劉亦應按貪污罪的共犯論處。貪污罪的客觀方面(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管“物”的權力

4、,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而實施了行為,也就是說,必須是利用職權實施的行為,而不是僅利用熟悉環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條件。 李某系A市建設銀行某儲蓄所記賬員。下午下班時,李某發現本所出納員陳某將2萬元營業款遺忘在辦公桌抽屜內(未鎖)。當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內無人之機,返回所內將該2萬元取出,用報紙包好后藏到自己辦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次日上午案發,贓款被他人找出。本案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進入作案現場,雖然也有利用職務之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錢財并非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構成貪污罪,只能構成盜竊罪。貪污罪的客觀方面 (2)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5、 侵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暫時合法經營、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財物,如公安人員將罰沒款不予上繳、稅務人員收稅后將稅款非法占有,等。 竊取:利用職務之便,秘密竊取自己經營、管理的公共財物,將其非法占為己有,如銀行工作人員竊取自己經手的存款、倉庫保管員偷拿自己保管的財物,等。 騙取:利用職務之便,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共財物,如:陳某系某村民委員會主任,在某公共道路工程建設征用村里集體土地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作廢收款收據等手段套取征地補償費9萬元,據為己有,陳某的行為即時采用騙取的手段,構成貪污罪。 貪污罪的客觀方面其他方法:上述三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1)第394條規定,國

6、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貪污論。(2)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3)攜款潛逃的。例如:陳某系某省副省長,在對外交往中得到許多貴重禮品。陳某對其他禮品不感興趣,對各國名表情有獨鐘。陳某將五塊價值上萬元的名表隱瞞下來,放在自己的辦公室里。之后,陳某命司機小吳將手表取出,送給小吳一塊,其余四塊分送其他朋友。本案中,陳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嗎?(二)貪污罪的認定1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才能實施;而后者的主體是一

7、般主體,任何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實施。(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后者則是單純以盜竊、騙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犯罪手段與行為人的職務、職權或地位及其便利條件無關。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關鍵。(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而后者則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2劃清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8、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 后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 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其中既包括國有、集體性質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公共財產,也包括私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私人財產。司法考試真題甲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為國家工作人員,是該公司財務主管。甲乙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

9、共同侵吞了本單位的財物100萬元。對甲乙兩人應當如何定性:(2005年試卷二第18題)A,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兩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但兩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職務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職務侵占罪D,乙定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貪污罪答案:C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甲是某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是該公司的財務主管,應認定為甲是主犯。因

10、此,本題的答案是C3.貪污罪的共同犯罪(1)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2)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論處。(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

11、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二、挪用公款罪(一)挪

12、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所有權。對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物品歸個人使用的,也構成挪用公款罪,并應從重處罰。挪用公款罪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動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1)利用職務之便。指利用在職務上經手、管理或主管公款的便利條件。(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即擅自動用自己所經手、管 理或主管的公款,歸本人使用或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

13、用”是指: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釋挪用公款罪1:胡某系某行政機關財務,因家庭住房緊張,胡某于2010年4月8日挪用單位5萬元錢用于個人購房,準備以后有錢時歸還。2010年7月5日單位在查帳時發現該情況,胡某即湊錢于7月6日將3萬元錢歸還。本案中,胡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2:甲原系農行某縣支行信貸部負責人,1993年甲受農行委派到某村合作基金會任主任。1998年6月,甲將基金會拆借的50萬元未入基金會賬戶,以基金會的名義將該款違規貸給個體工商戶王某用于農副產品

14、收購,后因王某經營虧損,造成貸款30萬元未能收回。甲構成挪用公款罪?3:甲某縣政府財務科科長,挪用公款3萬元進行賭博,甲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具體又有三種不同的情況:A、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此時立法上對時間、數額都沒有予以限制。B、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此時刑法上有數額的要求(數額較大),但沒有時間上的限制。C、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指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的情況。此時應同時具備數額上、時間上的要求。挪用公款罪(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1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1)侵犯直接客體的程度不同。貪污罪侵犯了全部所有權;挪用公款罪侵

15、犯了部分所有權;(2)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對象除了特殊情況外只能是公款;貪污罪的對象包括公款和公物;(3)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包括三種情況。貪污罪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方式將公共財物非法拒為己有。(4)主體的范圍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物的人員;(5)犯罪目的不同。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但不具有將公款永遠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行為人只是想暫時非法使用公款,主觀上是想還的。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為了永久性地將公款

16、非法地拒為己有司法考試真題下列哪些選項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2006年試卷二第64題)A,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企業使用B,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某私營企業使用C,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D,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謀取個人利益的答案:ABCD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

17、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三、受賄罪(一)受賄罪的概念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案例:某村黨支部書記賈某,主管本村的生產經營,在房屋開發工程中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工程承建人2萬元,并為承建人的工程核算和提取工程款提供方便。賈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三、受賄罪(二)受賄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2.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3.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認識到對方所送財物是賄賂仍然執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將回扣、手續費據為己有4.客觀方面表現為收受賄賂的行為,具體又包括三種情形。 受賄罪

18、的第一種表現方式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這里又包括索賄和收受賄賂兩種情形。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1、視為受賄罪;2、收受財物后,由于客觀情況沒辦成事情,屬于什么?犯罪既遂。3、只收錢不辦事的屬于什么罪?受賄罪受賄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范圍內的權力,即利用根據其職務享有的決定、辦理、處置某種事務的權力。這種權力是對人、對事的權力,而不象貪污罪中的對錢、對物的權力。 索取他人財物,指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是索取財物后積極地為他人謀取利益,不給財物就不給幫忙,或者是不給財物就給其制造麻煩或使其遭受

19、某種損失。因此,索賄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收受賄賂,即接受對方主動給予的財物,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給予的財物。該方式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即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某種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益,這是雙方權錢交換的代價和條件。至于謀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受賄罪索賄只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賄罪,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的必須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如:甲在某國家機關任職,乙有求于他的職務行為,給甲送上5萬元的好處費。甲答應給乙辦事,但因故未成。乙見事未成,要求甲退還好處費,甲拒不退還,并威脅乙如果再來要錢就告乙行賄。本案中,盡管甲未能實際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但其也構

20、成受賄罪。受賄罪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還有兩種表現形式:收受回扣、手續費。 刑法第385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在賬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受賄論處;斡旋受賄。 根據刑法第388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受賄罪 斡旋受賄的條件: (1)行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具有直接的制約關系,包括縱向的制約關系和橫向制約關系。 (2)被行為人所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請托人的利益之間存在制約關系

21、,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具體事務的經辦者。 (3)由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4)行為人收受或索要了財物但被行為人所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未收受、索要財物或未合謀收受、索取財物。如:王某是某機關人事處處長,他要求本單位業務部門孫某為其朋友獲得批文開綠燈,孫某考慮到自己的升遷,便違反規定辦理批文。事后王某獲酬謝5萬元。本案中,王某的受賄行為就利用了其職務上有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罪關于“財物”的認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

22、旅游等。如:1.錢某系某國家機關處長,利用職權為他人解決了戶口問題,他人為感謝就租下一套住房供其居住,至發案搬出,共住2年,錢為此減少個人住房開支3萬多元,其收受的就是一種財產性利益。司法考試真題國家工作人員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單位謀取利益。隨后,該單位的經理送給甲一張購物卡,并告知其購物卡的價值為5萬元、使用期限為一個月。甲收下購物卡后忘記使用,導致購物卡過期作廢,卡內的5萬元被退回到原單位。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以選項是正確的:(2006年試卷二第19題)A,甲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B,甲的行為構成受賄(即遂)罪C,甲的行為構成受賄(未遂)罪D,甲的行為構成受罪(預備)罪答案:B受賄罪(三)受

23、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2)犯罪對象不同。受賄罪的犯罪對象都不是本單位的財物,自己對該財物本不享有權利;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由其主管、經手、管理的本單位財物或受其直接管轄的單位的財物。(3)客觀方面不同。受賄罪所利用的職權是對人、對事的權力,既可以直接利用本人的職權,也可以間接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貪污罪所利用的職權是對物、對錢的權力,且只能利用本人的職權。受賄罪(4)犯罪主體不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

24、員和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物的人員。(5)主觀方面不同。受賄罪的主觀方面是為了收取他人財 物,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為了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受賄罪(四)以索賄方式構成的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敲詐勒索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敲詐勒索罪則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3)犯罪客體不同。 以索賄方式構成的受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同時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財產權利。 關于受賄罪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07年試卷二第65題)A,公安局副局長甲

25、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屬10萬元現金,允許釋放犯罪嫌疑人,因為局長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所以不構成受賄罪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在退休前利用職務便利為錢某謀取了不正當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錢某10萬元。盡管乙與錢某并無約定,仍應當以受賄罪論處C,基層法院法官丙收受被告人孫某家屬之托,請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李某對孫某減輕處罰,并無減輕情節的孫某因此被減輕處罰。事后,丙收受孫某家屬10萬元現金。丙不具有制約李某權力與地位,不成立受賄罪D,海關工作人員丁收受10萬元賄賂后徇私舞弊,放縱走私,觸犯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由于具有牽連關系,應從一重處罰答案:ABC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26、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年7月8日)九、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十、關于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四、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27、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此外,根據刑法第389條第2款的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應當以行賄論處。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不得已給國家工作人員送錢送物的,不能構成本罪。A給予財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動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主動給予其財物;B也可以是被動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主動要

28、求、索取財物的情況下,被動地交付財物。但是,如果是因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付財物,本人也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則不是行賄。五、本章其他罪名(一)對單位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的行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3.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4.主觀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

29、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差額部分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行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2.客觀方面表現為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數額巨大,本人又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構成;4.主觀方面是故意。根據刑法第39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思考題(1)如何理解受賄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賄賂的范圍應如何確定?(3)如何理解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4)如何理解斡旋受賄

30、的行為結構?(5)如何理解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6)如何理解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7)如何把握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的內容?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犯罪15個條文,12個罪名1、貪污型犯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2、賄賂型犯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貪污罪貪污罪的犯罪構成1犯罪客體:國家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第91條)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3犯罪主體:兩類 (1)國家工作人員;(

31、2)準國家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司法解釋包括鄉鎮一級以上的共產黨、政協各級機關從事公務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人員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案例:1.甲系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數額達到5萬元,是否構成貪污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

32、、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乙為村委會主任,利用協助鄉政府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之機,將5萬元救災款非法據為己有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討論:某央企出納員王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廠工人劉某的指使和策劃下,涂改單據,將該公司由王某經管的公款10萬元從銀行取出據為己有,并在劉某的帶領下潛逃。王某構成貪污罪,劉某是否構成?本案主犯是劉某,雖不屬貪污罪的主體,但他伙同國家工作人員王某,利用其經管財物的

33、職務之便,將國有財產據為己有,王構成貪污罪,劉亦應按貪污罪的共犯論處。貪污罪的客觀方面(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管“物”的權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而實施了行為,也就是說,必須是利用職權實施的行為,而不是僅利用熟悉環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條件。 李某系A市建設銀行某儲蓄所記賬員。下午下班時,李某發現本所出納員陳某將2萬元營業款遺忘在辦公桌抽屜內(未鎖)。當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內無人之機,返回所內將該2萬元取出,用報紙包好后藏到自己辦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次日上午案發,贓款被他人找出。本案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進入作案現場,雖然也有利用職務之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錢財

34、并非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構成貪污罪,只能構成盜竊罪。貪污罪的客觀方面 (2)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侵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暫時合法經營、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財物,如公安人員將罰沒款不予上繳、稅務人員收稅后將稅款非法占有,等。 竊取:利用職務之便,秘密竊取自己經營、管理的公共財物,將其非法占為己有,如銀行工作人員竊取自己經手的存款、倉庫保管員偷拿自己保管的財物,等。 騙取:利用職務之便,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共財物,如:陳某系某村民委員會主任,在某公共道路工程建設征用村里集體土地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作廢收款收據等手段套取征地補償費9萬元

35、,據為己有,陳某的行為即時采用騙取的手段,構成貪污罪。 貪污罪的客觀方面其他方法:上述三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1)第39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貪污論。(2)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3)攜款潛逃的。例如:陳某系某省副省長,在對外交往中得到許多貴重禮品。陳某對其他禮品不感興趣,對各國名表情有獨鐘。陳某將五塊價值上萬元的名表隱瞞下來,放在自己的辦公室里。之后,陳某命司機小吳將手表取出,送給小吳一塊,其余四塊分送其他朋友。本案中,陳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嗎?(二)貪污罪的認定1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不同。前

36、者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才能實施;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實施。(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后者則是單純以盜竊、騙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犯罪手段與行為人的職務、職權或地位及其便利條件無關。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關鍵。(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

37、物;而后者則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2劃清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 后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 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其中既包括國有、集體性質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公共財產,也包括私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私人財產。司法考試真題甲

38、為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為國家工作人員,是該公司財務主管。甲乙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單位的財物100萬元。對甲乙兩人應當如何定性:(2005年試卷二第18題)A,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兩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職務侵占罪,乙定貪污罪,但兩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職務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職務侵占罪D,乙定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貪污罪答案:C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

39、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甲是某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乙是該公司的財務主管,應認定為甲是主犯。因此,本題的答案是C3.貪污罪的共同犯罪(1)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2)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論處。(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

40、性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

41、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二、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所有權。對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物品歸個人使用的,也構成挪用公款罪,并應從重處罰。挪用公款罪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動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1)利用職務之便。指利用在職務上經手、管理或主管

42、公款的便利條件。(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即擅自動用自己所經手、管 理或主管的公款,歸本人使用或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指: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釋挪用公款罪1:胡某系某行政機關財務,因家庭住房緊張,胡某于2010年4月8日挪用單位5萬元錢用于個人購房,準備以后有錢時歸還。2010年7月5日單位在查帳時發現該情況,胡某即湊錢于7月6日將3萬元錢歸還。本案中,胡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2:甲原系農行某縣支行信貸部負責人,1993年甲受農行委派

43、到某村合作基金會任主任。1998年6月,甲將基金會拆借的50萬元未入基金會賬戶,以基金會的名義將該款違規貸給個體工商戶王某用于農副產品收購,后因王某經營虧損,造成貸款30萬元未能收回。甲構成挪用公款罪?3:甲某縣政府財務科科長,挪用公款3萬元進行賭博,甲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具體又有三種不同的情況:A、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此時立法上對時間、數額都沒有予以限制。B、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此時刑法上有數額的要求(數額較大),但沒有時間上的限制。C、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指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的情況。此時應同時具備數額上、時間

44、上的要求。挪用公款罪(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1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1)侵犯直接客體的程度不同。貪污罪侵犯了全部所有權;挪用公款罪侵犯了部分所有權;(2)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對象除了特殊情況外只能是公款;貪污罪的對象包括公款和公物;(3)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包括三種情況。貪污罪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方式將公共財物非法拒為己有。(4)主體的范圍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物的人員;(5)犯罪目的不同。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

45、款而予以挪用,但不具有將公款永遠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行為人只是想暫時非法使用公款,主觀上是想還的。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為了永久性地將公款非法地拒為己有司法考試真題下列哪些選項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2006年試卷二第64題)A,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企業使用B,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某私營企業使用C,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D,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謀取個人利益的答案:ABCD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

46、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三、受賄罪(一)受賄罪的概念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案例:某村黨支部書記賈某,主管本村的生產經營,在房屋開發工程中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工程承建人2萬元,并為承建人的工程核算和提取工程款提供方便。賈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三、受賄罪(二)受賄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2.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3.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47、即認識到對方所送財物是賄賂仍然執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將回扣、手續費據為己有4.客觀方面表現為收受賄賂的行為,具體又包括三種情形。 受賄罪的第一種表現方式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這里又包括索賄和收受賄賂兩種情形。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1、視為受賄罪;2、收受財物后,由于客觀情況沒辦成事情,屬于什么?犯罪既遂。3、只收錢不辦事的屬于什么罪?受賄罪受賄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范圍內的權力,即利用根據其職務享有的決定、辦理、處置某種事務的權力。這種權力是對人、對事的權力,而不象貪污罪中的對錢、對物的權力。

48、 索取他人財物,指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是索取財物后積極地為他人謀取利益,不給財物就不給幫忙,或者是不給財物就給其制造麻煩或使其遭受某種損失。因此,索賄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收受賄賂,即接受對方主動給予的財物,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給予的財物。該方式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即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某種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益,這是雙方權錢交換的代價和條件。至于謀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受賄罪索賄只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賄罪,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的必須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如:甲在某國家機關任職,乙有求于他的職務行為,給甲送上5萬元的好處費。甲答應給乙辦事,

49、但因故未成。乙見事未成,要求甲退還好處費,甲拒不退還,并威脅乙如果再來要錢就告乙行賄。本案中,盡管甲未能實際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但其也構成受賄罪。受賄罪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還有兩種表現形式:收受回扣、手續費。 刑法第385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在賬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受賄論處;斡旋受賄。 根據刑法第388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受賄罪 斡旋受賄的條件: (1)行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

50、務上具有直接的制約關系,包括縱向的制約關系和橫向制約關系。 (2)被行為人所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請托人的利益之間存在制約關系,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具體事務的經辦者。 (3)由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4)行為人收受或索要了財物但被行為人所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未收受、索要財物或未合謀收受、索取財物。如:王某是某機關人事處處長,他要求本單位業務部門孫某為其朋友獲得批文開綠燈,孫某考慮到自己的升遷,便違反規定辦理批文。事后王某獲酬謝5萬元。本案中,王某的受賄行為就利用了其職務上有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罪關于“財物”的認定。賄賂犯罪中的“財

51、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如:1.錢某系某國家機關處長,利用職權為他人解決了戶口問題,他人為感謝就租下一套住房供其居住,至發案搬出,共住2年,錢為此減少個人住房開支3萬多元,其收受的就是一種財產性利益。司法考試真題國家工作人員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單位謀取利益。隨后,該單位的經理送給甲一張購物卡,并告知其購物卡的價值為5萬元、使用期限為一個月。甲收下購物卡后忘記使用,導致購物卡過期作廢,卡內的5萬元被退回到原單位。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以選項是正確的:(2006年試卷二第19題)A

52、,甲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B,甲的行為構成受賄(即遂)罪C,甲的行為構成受賄(未遂)罪D,甲的行為構成受罪(預備)罪答案:B受賄罪(三)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2)犯罪對象不同。受賄罪的犯罪對象都不是本單位的財物,自己對該財物本不享有權利;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由其主管、經手、管理的本單位財物或受其直接管轄的單位的財物。(3)客觀方面不同。受賄罪所利用的職權是對人、對事的權力,既可以直接利用本人的職權,也可以間接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貪污罪所利用的

53、職權是對物、對錢的權力,且只能利用本人的職權。受賄罪(4)犯罪主體不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物的人員。(5)主觀方面不同。受賄罪的主觀方面是為了收取他人財 物,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為了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受賄罪(四)以索賄方式構成的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1)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敲詐勒索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敲詐勒索罪則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3)犯罪客體不同。 以索賄方式構成的受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同時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

54、利;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財產權利。 關于受賄罪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07年試卷二第65題)A,公安局副局長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屬10萬元現金,允許釋放犯罪嫌疑人,因為局長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所以不構成受賄罪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在退休前利用職務便利為錢某謀取了不正當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錢某10萬元。盡管乙與錢某并無約定,仍應當以受賄罪論處C,基層法院法官丙收受被告人孫某家屬之托,請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李某對孫某減輕處罰,并無減輕情節的孫某因此被減輕處罰。事后,丙收受孫某家屬10萬元現金。丙不具有制約李某權力與地位,不成立受賄罪D,海關工作人員丁收受10

55、萬元賄賂后徇私舞弊,放縱走私,觸犯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由于具有牽連關系,應從一重處罰答案:ABC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年7月8日)九、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十、關于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

56、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四、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此外,根據刑法第389條第2款的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應當以行賄論處。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不得已給國家工作人員送錢送物的,不能構成本罪。A給予財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動給予,即在國家工作

57、人員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主動給予其財物;B也可以是被動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主動要求、索取財物的情況下,被動地交付財物。但是,如果是因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付財物,本人也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則不是行賄。五、本章其他罪名(一)對單位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的行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

58、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3.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4.主觀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差額部分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行為。1.本罪侵犯的客體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2.客觀方面表現為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數額巨大,本人又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構成;4.主觀方面是故意。根據刑法第39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思考題(1)

59、如何理解受賄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賄賂的范圍應如何確定?(3)如何理解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4)如何理解斡旋受賄的行為結構?(5)如何理解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6)如何理解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7)如何把握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的內容?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犯罪15個條文,12個罪名1、貪污型犯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2、賄賂型犯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貪污罪貪污罪的犯罪構成1犯罪客體:國家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第91條)的所有權。 2客觀

60、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3犯罪主體:兩類 (1)國家工作人員;(2)準國家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司法解釋包括鄉鎮一級以上的共產黨、政協各級機關從事公務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人員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案例:1.甲系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數額達到5萬元,是否構成貪污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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