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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3篇)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精選3篇)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篇1
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小餐桌,大文明,餐桌文明是社會文明的重要體現,傳承著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尊重勞動、珍惜糧食、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為積極響應今年在全縣廣泛開展的文明餐桌大行動號召,結合我校的就餐現狀,現向全校師生發起文明就餐倡議:
1、請愛惜糧食,杜絕浪費。節約糧食是尊重他人勞動的表現,也是您高尚人格的體現。
2、請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排隊就餐。讓整齊有序的隊伍成為學校餐廳里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3、點餐時不適用一次性方便筷、一次性發泡餐盒級塑料袋,為環保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4、點餐時明確說出自己要的菜,使用文明用語,同時禮讓老師。
5、餐廳內不得惡意損壞或丟棄餐具,損壞公物要賠償。
6、為了您的財產安全,也為了他人的方便,請不要用書包或其他物品占座。
7、請不要隨地吐痰、亂扔餐巾紙和實物殘渣,不要再餐廳內吸煙喝酒。注意自己的儀表、穿著和行為,為他人創造干凈整潔的環境。
8、請自覺歸放餐具。就餐后請講餐具、生菜和剩飯自覺帶到餐具回放處,既減輕了服務人員的工作壓力,有方便了其他同學的就餐。
老師們、同學們,讓我們身體力行,與文明握手、與陋習告別,樹立安全、理性、健康的生活方式!
倡議人:
時間:_年__月__日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篇2
同學們:
為積極響應今年在全縣廣泛開展的文明餐桌行動,結合本單位食堂的就餐現狀,現向同志們發起文明就餐倡議:
一、踐行美德,爭做文明用餐表率。從現在做起,從自身做起,積極參與文明餐桌行動,爭做以儉養德、文明用餐的宣傳者、實踐者、監督者,共同營造文明、健康、環保、節約的就餐環境。
二、反對浪費,樹立勤儉節約之風。倡導科學用餐理念,講究餐量適中,節約食物資源。按需取量,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三、文明用餐,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倡導餐桌禮儀,不在用餐場所高聲喧嘩,不在禁煙場所吸煙;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紙屑、果皮;餐后自覺收拾餐盤。
四、科學飲食,倡導節能低碳環保。樹立科學飲食、健康養生新理念,注重膳食均衡,講求低碳環保。
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半絲半縷,恒念物力維艱。讓我們攜起手來,從我做起,從點滴小事做起,崇尚節儉,與文明握手、與陋習告別,養成文明用餐的良好習慣!
倡議人:
時間:_年__月__日
食堂文明餐桌倡議書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抗日戰爭遺址的保護利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日戰爭遺址(以下稱抗戰遺址)是指反映抗日戰爭歷史,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抗戰遺址除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四個等級,實施分級保護管理外,還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抗戰遺址認定、保護和利用的規定。
第四條抗戰遺址的保護利用遵循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建立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將抗戰遺址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協助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抗戰遺址的相關保護利用工作。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抗戰遺址的保護利用,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抗戰遺址保護利用的關系。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戰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加強抗戰遺址宣傳,對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規劃、國土房管、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抗戰遺址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破壞、損毀抗戰遺址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抗戰遺址。
第八條對在抗戰遺址保護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認定
第九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抗戰遺址進行專項調查,全面、系統記錄抗戰遺址。
第十條建立抗戰遺址名錄。市人民政府將經市文物行政部門認定的抗戰遺址列入《重慶市抗戰遺址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抗戰遺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認定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與抗日戰爭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
(三)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
市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抗戰遺址應當征求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戰遺址設立保護標志。
抗戰遺址保護標志包括抗戰遺址名稱、認定機關、認定日期等內容。抗戰遺址保護標志制作標準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抗戰遺址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經認定發現新的抗戰遺址或者因為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抗戰遺址滅失的,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重慶市抗戰遺址名錄》,并向社會重新公布。
第三章保護
第十四條規劃、國土房管等相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應當根據抗戰遺址保護需要,會同文物行政部門確定抗戰遺址保護措施,并納入相應規劃。
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部門編制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時,應當對分布集中的抗戰遺址劃定片區,實行片區整體保護。
抗戰遺址片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每一處抗戰遺址片區分別編制片區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抗戰遺址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并進行管理。
抗戰遺址屬于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抗戰遺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規劃部門劃定保護范圍,并根據需要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在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抗戰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抗戰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抗戰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抗戰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對抗戰遺址實施原址保護。
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依法實施遷移保護。抗戰遺址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保護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批準后實施;抗戰遺址屬于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保護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禁止擅自遷移抗戰遺址;禁止拆除抗戰遺址。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對抗戰遺址實施原址保護的,抗戰遺址建筑面積可以不計入該建設項目容積率,抗戰遺址占地面積可以不計入該建設項目建筑密度指標和綠地指標。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涉及抗戰遺址的,規劃、國土房管、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部門在履行相應行政審批職能時,應當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文物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涉及的抗戰遺址應當提出保護建議。
第二十條抗戰遺址應當確定保護責任人。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有抗戰遺址,有保護管理機構的,保護管理機構是保護責任人。沒有保護管理機構屬于直管公房的,公房管理機構是保護責任人;屬于其他公房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
(二)非國有抗戰遺址,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
(三)土地儲備期間,所有權人搬離的,土地儲備機構為保護責任人。
根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負責抗戰遺址的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在抗戰遺址的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抗戰遺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調、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等;
(二)不得損毀,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與抗戰遺址相關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確需進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不得擅自對抗戰遺址進行裝飾、裝修,確需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報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四)發現危害抗戰遺址安全的險情時,應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修繕、保養抗戰遺址所產生的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保護責任人不按照規定對抗戰遺址進行修繕、保養或者保護責任人之間對抗戰遺址的修繕、保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抗戰遺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為修繕、保養,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保養能力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保護責任人發出保護通知書,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抗戰遺址保護義務。
保護通知書應當包含該抗戰遺址的保護措施、安全防范要求和利用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抗戰遺址修繕、保養的技術導則。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技術導則做好抗戰遺址的修繕、保養,保證抗戰遺址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五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抗戰遺址評估機制,對抗戰遺址保護情況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并將綜合評估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保護抗戰遺址是全社會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抗戰遺址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建筑設施內,生產、儲存或經營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二)在抗戰遺址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建筑設施內,安裝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設施設備;
(三)在抗戰遺址上刻劃、張貼、涂污;
(四)其他危害、損毀抗戰遺址或者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利用
第二十七條在保證抗戰遺址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利用抗戰遺址開辦展覽館、博物館,開展地方文化研究,發展文化、旅游產業,以及以其他形式對抗戰遺址進行合理、適度、可持續的利用。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含抗戰遺址旅游開發內容。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指導旅游經營者結合抗戰遺址特點,開發、推廣具有抗戰文化特色的旅游線路、旅游服務、旅游產品。
第二十九條制作城市地圖、開發公眾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及其相應報站系統、設置旅游交通標志和道路標牌等,應當結合抗戰遺址特點和分布情況包含抗戰遺址相關內容。
第三十條鼓勵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利用抗戰遺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鼓勵抗戰遺址類博物館結合本單位特點,發揮抗戰遺址作用,積極參與城市文化氛圍營造和社區文化建設。
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應當為宣傳教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抗戰遺址保護的公益宣傳,制作播放抗戰文化公益廣告,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
第三十二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單位開展抗戰遺址、抗戰文化科學研究,促進抗戰遺址保護成果的推廣和應用,促進抗戰文化的宣傳和傳播。
第三十三條利用抗戰遺址開展各類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
(二)符合抗戰遺址保護通知書中有關利用要求;
(三)對外開放的,其安全和消防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利用抗戰遺址開展各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利用抗戰遺址開展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不誠信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毀抗戰遺址保護標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__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抗戰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非經營性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為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污染抗戰遺址及其環境設施活動的;
(二)進行可能影響抗戰遺址安全及其環境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抗戰遺址保護責任人在對抗戰遺址進行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非經營性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為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履行修繕、保養及其安全管理義務的;
(二)改變抗戰遺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調、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的;
(三)損毀與抗戰遺址相關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
(四)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與抗戰遺址相關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
(五)擅自對抗戰遺址進行裝飾、裝修的;
(六)發現危害抗戰遺址安全險情未立即采取救護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非經營性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為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抗戰遺址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建筑設施內生產、儲存或經營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二)在抗戰遺址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建筑設施內安裝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設施設備的;
(三)在抗戰遺址上刻劃、張貼、涂污的;
(四)其他危害、損毀抗戰遺址或者影響抗戰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抗戰遺址利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非經營性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為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符合抗戰遺址保護利用規劃的;
(二)不符合抗戰遺址保護通知書中有關利用要求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和規劃、國土房管、城鄉建設等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抗戰遺址破壞、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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