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下的公司法的章程自治_第1頁
公司自治下的公司法的章程自治_第2頁
公司自治下的公司法的章程自治_第3頁
公司自治下的公司法的章程自治_第4頁
公司自治下的公司法的章程自治_第5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公司自治下的公司法的章程自治

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期待,該法案最終于2005年10月27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毫無疑問,本次修訂結果令人歡欣。新公司法開啟我國公司自治的時代公司法本次修改的特點之一就是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規范。公司法中任意性規范的實現,需要通過公司章程機制。因此,公司法本次修改的另外一個特點則是強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全方位地賦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則,是公司的行為規范,對特定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均有重要影響。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體現了公司經營自由的精神,表現為公司不同則章程也有所不同。每個公司在制定章程時,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針對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處行業、股東構成、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等等不同特點,確定本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具體規則。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會存在差異。從功能層面考量,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在民商法領域,衡量一部法律中自治的空間有多大,需要考察任意性規范或者意思自治在該法中表現為多大的范圍和多大的形式。同樣,公司法中公司自治的理念也要依托于大量的任意性規范來落實。在一定意義上說,任意性規范越多,意思自治的范圍就越大,公司自治的空間就越寬廣。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則和行為規范,因而,當公司法中需要任意性規范來踐行意思自治時,大多會出現諸如“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等表述,用公司章程來實現公司自治。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體地說,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現在:其一,鼓勵投資,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公司的設立條件影響到市場準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資本制度等強制性要求,將極為打擊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市場主體的數量,對市場機構和經濟發展不利,最終將影響公司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的實現。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在施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時,《公司法》允許用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可以用章程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都是鼓勵投資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司法立法目標實現的有效制度設計。其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勵管理創新。公司的創新不僅體現在產品的創新上,更體現在公司管理體制層面的創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構能力。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沒有發揮章程應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結構層面,新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結構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于股東會、董事會的議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規定;經理人的權限可以由章程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等等。其三,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公司章程的此項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與公司法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誠然,公司法滲透著國家強制和國家干預的因子,其中有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也強調商人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遵守,違反這些規范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無論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質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質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質特性,強調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為了確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實現,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質決定其要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是,公司法對上述利益主體的保護性規定過于原則,因此對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體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法在自身貫徹該理念時,也把這一任務賦予了公司章程,使兩者共同承載了這一使命。為實現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過兩個途徑為之,即以明確和隱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許多強制性的規定,代之以賦權性或者倡導性規范。另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為鼓勵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條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實現即預示著公司自治時代的開啟。公司章程不可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兩者需在公司治理中加強協調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制度架構能力如何充分發揮,需要加強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協調與配合。這需要先對公司法與章程的關系進行解讀。公司法確立的是一般規則或原則,是對所有公司都適用的規定,而由于各個公司自身存在獨特性,這就要由公司章程對公司法所確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加以細化,使其具體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公司法與公司章程之間體現了哲學上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系。公司法作為一般性的規范,體現于各類公司中,尤其是體現于公司章程中;同時,公司章程作為具有個性的特殊性規范,也具有某些特別之處,而決不僅僅是公司法一般規則的重復。具體地說,從內容的關聯性上看,公司章程的規定與公司法規定之間的關系大致呈現出三種樣態:其一,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對公司法規定的細化。例如,《公司法》第45條第3款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51條第2款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第71條第1款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從法理上的法律規則層面分析,這些規定和表述以委任性規則的形式展現出來,是對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化。其二,公司章程的內容是對公司法規定的補充。補充不同于細化:前者是指某事項已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章程也對該事項進行了規定,其所規定的內容是與公司法的規定平行、并列的;而后者是指公司法沒有與之并列的規定,僅僅把內容的制定權授予了公司章程。區分補充性規定和細化性規定的意義在于其適用方式不同:對于某一事項來說,前者如果對公司法規定的補充合乎法律規定,適用時還須綜合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方能考察其全貌和遵守規定;而后者如果對公司法規定的細化合乎法律規定,適用時只需考量公司章程的規定即可,因為公司章程已經吸收了公司法的該項規定。其三,公司章程的內容是對公司法規定的替代,它排除了公司法規定的適用。例如,《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50條第2款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法通過賦予公司章程這種排除權,給予了章程更大的自主權,也擴充了公司自治的空間,因此,這種規定實則是賦予當事人意思自治理念的體現。作為公司的自治規則,章程能否發揮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程度,對公司的運營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尤其是我國2005年新修訂后的《公司法》賦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淡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所體現的國家干預理念,寄希望于公司章程能發揮更大的功能和作用。當然,實踐中公司章程能否踐行其使命,這與公司投資者和經營者的章程意識密切相關。然而,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使我國公司章程意識的現狀非常難以令人樂觀,突出的表現就是我國絕大多數投資者和經營者的章程意識非常淡薄。淡薄的章程意識當然不會促使人們正確地認識和運用章程機制。在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甚至經營管理者錯誤地認為,章程不僅可有可無,而且是一個約束手腳的幾張紙質的東西。他們片面地將章程視為一種約束機制,卻沒有認識到章程同時也是一種權利保障機制。由于沒有正確認識到章程是公司自治規則這一本質特性,當然也就不能正確地處理好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這兩種不同治理機制的關系。在公司實務中,公司章程中存在著如下一些問題:問題之一是公司章程大量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沒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對許多重要事項未進行詳細的規定,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強,制定出來后往往被束之高閣。問題之二是公司章程有些條款的內容明顯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剝奪或者變相剝奪股東固有權的情形,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強調不夠,對公司管理層權限邊界界定不夠清晰,不能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往往給公司的正常運作帶來許多不利的影響。問題之三是絕大多數公司章程幾乎是一樣的,差異只是表現為股東的姓名、住所、資本規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過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機制幾乎沒有任何差異,千篇一律。這一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個公司的章程都在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所導致的。公司章程的上述問題,使得本來非常重要的自治機制,在面對公司與股東的爭議、股東之間的爭議、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的爭議時形同廢紙。公司章程幾乎發揮不了任何作用,反過來又強化了人們的對章程的不正確的認識。如果解決上述問題就需要培養投資者和經營者的章程意識,使他們正確地認識到,作為公司組織和活動的根本準則,章程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只有這樣,才能在制定和運用公司章程時正確地處理好與公司法之間關系:公司法是一種法律機制,公司章程是一種自治機制。公司法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公司,確立的是一般規則。然而,每一個公司都是獨特的,表現在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經營范圍、所在地區等方面,因而每一個公司都需要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具體的自治規則。因此,公司章程的任務是結合本公司在上述方面表現出來的特點,將公司法中包括強行性規定在內的一般規定予以細化,并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利用公司法中一些授權性規范,有針對性地作出具體規定,成為本公司組織和經營活動的自治規則,使公司章程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實現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機耦合。具體地說,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第一,在公司組織機構的選擇上,公司章程有一定的空間。公司治理是解決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間的權力、責任和義務關系。公司組織機構的構筑是公司治理的前提,公司治理機構的特點也是由公司組織機構的樣態所決定的。《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第45條第3款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這些規定都賦權給公司章程,由其自主決定公司組織機構的選定。公司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適合于自身的公司治理結構。第二,在公司組織機構的職權、職責和義務界定上,公司章程大有可為。在公司的組織機構齊備后,對其職權和職責的界定就成為影響公司治理的重要因素。公司組織機構的職權、職責不同,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也有所不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