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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
EconomicLaw
政法學院法律系經濟法第一章經濟法導論第二章企業法律制度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章破產法律制度第五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八章
競爭法律制度第九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第十章消費者權益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票據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稅收法律制度第十三章勞動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一章經濟法導論第一節法的基本原理第二節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第三節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作用第四節
經濟法律關系第五節相關經濟法律制度第一節法的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及特點
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在一個國家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這里所說的法的特征是指法與上層建筑的其他組成部分(如道德規范)相比較而體現的特殊性。
1、法是一種特殊社會規范
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3、法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
4、法依靠國家強制力,通過一定程序予以實施
二、法的淵源、實施和法的調整
(一)法的淵源
(二)法的實施:是將一般的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的社會關系之中以實現法律規范目的的過程。
包括:執法、司法、守法
(三)法的調整:是指法的實施過程及其結果的體現和實現。對象:社會關系(四)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
1、經濟關系: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方式基礎上產生的有關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種關系的總稱
2、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
(1)古代綜合調整方式(2)民法調整模式
(3)行政法調整模式(4)現代綜合方式
3、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整
(1)國家直接、具體的干預、參與和管理、監督市場經濟關系
(2)經濟立法的社會化和對弱者的保護
(3)由國內調整向國際市場延伸
三、法律責任與責任承擔方式
1、違法行為
2、法律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第二節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1755年,法國的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1906年,德國學者萊特在《世界經濟年鑒》創刊中以“經濟法”來說明有關世界經濟的各種法規概況。現代經濟法的概念和學科即由此產生。1919年,魏瑪共和國更是直接以經濟法命名頒布了《煤炭經濟法》,《碳酸鉀纖濟法》等。1922~1924年期間,德國學者對經濟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論問題進行了廣泛的探討。經濟法概念就此率先在德國流行。
(一)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的歷史條件
1.在經濟上,社會化大生產的高度發展是經濟法產生的經濟根源。
2.在政治上,壟斷資產階級與國家政權合而為一,致使國家直接介入經濟政策措施的實施,促使同家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得到了加強,是經濟法產生的另一個根源。
3.法律原因
4.社會思潮
德國經濟法的歷史沿革
《設立強制卡特爾法》、《全面管琿制度法》、《凍結價格令》、《貨幣改革后的管理及價格政策指導方案》、《防止限制競爭法》、商務法、有限責任公司法、破產法、勞工法、限制卡特爾貿易法案……
美國經濟立法的沿革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令》1890年。1929年爆發世界性經濟危機和1933年羅斯福“新政”以來,美國政府在法律上,特別頒布了調整農業、稅收、銀行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并特別重視對內對外經濟和貿易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1969年頒布的出口管制法,1974年頒布的貿易法……(二)中國經濟法的發展概況
1.解放前經濟法學就從德國傳入了我國,但由于戰亂,經濟法學沒有開花結果;
2.嚴格意義上的中國經濟法學的開端是改革開放以后:在我國經濟法是以改革開放為契機而發展的。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出現“經濟法”這個術語。從1979年以來,在全國人大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五年立法規劃中,都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
3.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經歷了以下一個階段
(1)1977-1986:形式大好時期,經濟法學與民法學大爭論時期。
(2)1987-1992:斷臂求存時期,學者們不再認為經濟法調整所有得經濟關系而認為經濟法調整得是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
(3)1992-2000:脫胎換骨時期,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認為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十四大確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4)2001-地位確定時期,2001年人大常委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做出決定:認為有7個法律部門組成:憲法及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社會法(包括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訴訟法。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類經濟實體在組織領導、經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主體的組織關系
2.市場運行規制關系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4.社會保障關系
三、經濟法的概念關于何為經濟法,有很多不同的學說:如企業經營關系說、功能說、國家管理說;
戰后有:政府干預說、社會利益平衡說、社會法說、經濟行政法說簡要評析:各有優點與不足。我們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政府與市場主體以及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注意兩點:本質仍是“兩只手”的規則;
現代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第三節經濟法基本原則與作用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1、經濟公平原則
各經濟主體要有公平競爭的機會,不能有歧視性待遇。是一種實質性公平,贊成通過平等的機會,發揮各自的主觀能動性,最后獲得不同的經濟效果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2、平衡協調原則對社會不同群體間利益進行平衡與協調,保證社會的經濟安全,進而保證社會秩序的相對穩定。3、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干預應當是適度的,合法和合理,有一定領域和一定程度。4、效率與公平統一原則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效率和公平統一。二、經濟法的作用確立主體的經濟地位,促使交易發生。、確立一定競爭秩序,促使交易能夠正常進行。解決經濟活動中的糾紛,使交易能夠持續。幫助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
第四節經濟法律關系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點經濟法律關系,是指根據經濟法的規定而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主體國家機關、企業、社團等組織、個人
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職權、經濟職責(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又稱為經濟法主體,指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并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農戶、個體經營戶和公民(二)經濟法律關系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職權、經濟職責、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三)經濟法律關系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又稱為經濟法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職權、經濟職責、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傳統的經濟法理論認為包括了經濟干預行為、物、智力成果和經濟信息。現較多觀點認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只是行為,即引發國家干預的經濟行為和國家干預經濟的行為。三、經濟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一)法律事實的概念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客觀情況。(二)法律事實的種類事件——指與當事人主觀意志無關的客觀情況,如各種自然災害、人的出生與死亡等。(自然事件、人為事件)行為——指當事人有意識的活動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積極的作為、消極的不作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第五節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一)聯系:
1.兩者都是規范商品經濟的普通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共同適應和維護商品經濟的發展。
2.兩者相互吸收互相補充
(二)區別
1.主體不同
2.調整對象不同
3.調整手段不同
4.民法是典型的私法,經濟法則是以公為主、公法與私法的相互滲透和兼容的法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聯系
1.兩者都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干預和管理
2.兩者都是規范、控制和監督權力行使的法律
3.兩者都采取一定的行政命令與強制手段來調整社會
(二)區別:
1.利益取向不同
2.直接目的不同
3.權力重心不同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一)聯系:兩者都具有公法性,兩者具有相通之處。
(二)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
2.調整手段不同
3.法部門本質不同
4.利益價值不同第五節相關經濟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二)法人成立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1、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民事權利能力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四)法人的分類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盈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二、民事行為
概念: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內容是否合法:合法與違法行為;行為效力標準的劃分:4種)
(一)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
(2)為達到預期的法律后果而實施
(3)合法行為
意思表示要求的不同——單方、雙方、多方有否對價——有償、無償是否要求實物交付——諾成、實踐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依內容的不同——物權、債權2、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3、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實質要件(要式):
行為人合格(有能力和資格);
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不要式):
法定:書面形式、見證形式、公證形式、審核形式、登記形式
約定: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1、是指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可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變更、撤銷的行為。
2、種類:
(1)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2)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
(4)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5)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特點:
(1)瑕疵均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實
(2)成立后即可依法生效
(3)變更權和撤銷權僅歸當事人
(4)須在法定期限內變更、撤銷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1、概念:因行為主體不合格,必須經相關人追認后才能有效的民事行為。
2、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2)無代理權人實施的民事行為;(3)無處分權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3、特點(1)行為主體不合格;(2)成立后依法不能生效;(3)須經合格主體追認后才能生效;(4)相對人依法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
(四)無效民事行為
1、概念:是指內容違反國家法律,自始確定不能產生其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2、種類(1)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2)以欺詐、脅迫手段實施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3、特點(1)自始確定無效(2)當然絕對無效(3)任何人均可主張其無效
4.對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
(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
三、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實施代理行為;3、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二)代理的適用范圍1、下列行為可以代理1)代理各種民事法律行為。如代訂合同,代為處分財產2)代理進行民事訴訟行為及非訴訟民事活動3)代理進行某些行政、財政行為,如代理法人登記,代理專利申請,代理納稅。2、下列行為不得代理1)具有強烈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演出、辦理結婚登記等。2)違法的行為,如侵權行為。3)當事人約定只能由義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如預約不能轉委托的加工承攬合同。4)法律規定不能代理的行為(三)代理的分類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又稱為意定代理或授權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
本代理與再代理1、本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權或法律的直接規定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又稱原代理。2、再代理是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將代理權部分或全部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又稱復代理。(四)代理權的行使1、代理權行使的原則(1)依約行使代理權。(2)維護代被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應當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擅自轉委托。(4)依法行使代理權。禁止違法代理的原則。2、濫用代理權(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2)雙方代理。一人同時擔任雙方被代理人的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3)惡意串通。指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雙方獲利而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損的行為。此行為違背了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行為無效,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4)違法代理
3、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概念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有狹義的無權代理和廣義的無權代理,后者包括表見代理在內。★無權代理的種類(1)未經授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行為既不是有效民事行為,也不是無效民事行為,而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表見代理:
1、概念: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本無代理權,但因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相信該人有代理權的表證并基于此依賴與行為人進行了民事法律行為,本人須對該行為承擔與有權代理相同后果的代理。
2、構成要件:(1)必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2)必須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表征,這是客觀要件。(3)行為人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合法(4)必須相對人為善意。
3、效力: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四、訴訟時效(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勝訴權的律制度。這里所說的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的特征(1)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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