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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登記注冊。名稱: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汽車租賃,信息咨詢(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1個:

姓名:住所: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有委派或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二)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三)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公司蓋章。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三)出資證明書編號。第三章注冊資本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認繳期限如下:股東名稱證照號碼認繳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萬元)認繳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時間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第十四條股東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股權轉讓后,各股東按所擁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擔公司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第四章股東職權第十七條公司為自然人獨資,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第十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作出決定;(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五章執行董事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三年。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任。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定;(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監事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1名。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向股東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三十三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八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條公司法人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選舉產生,股東會或董事會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第三十五條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第九章財務、會計第三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第四十條公司應當于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會計報告送交股東。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便分配。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第四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十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四十六條當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第四十七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由股東組成。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第四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和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五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第五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五十三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章附則第五十四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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