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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學原理第五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第四節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本章共包括四節: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特征本節內容: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概念P128?保險法?第10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補償性合同給付性合同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1.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2.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3.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4.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5.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6.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保險合同的主體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的內容本節內容: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投保人

*保險人(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1.投保人?保險法?第10條:“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作為投保人需要具備的條件:〔1〕適法的民事行為能力;〔2〕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2條〔2003〕:“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2.保險人?保險法?第10條:“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受益人共性:都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1.被保險人?保險法?第22條〔第12條〕: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案例一

某食品廠為全廠職工投保了團體家財險,在保險期限內職工趙某家中失火,財產受損。問:誰是投保人?誰是被保險人?誰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問: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有何特點?

2.受益人?保險法?第22條〔第18條〕:“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案例二被保險人:王女士受益人(本欄僅供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順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是被保險人的受益份額證件名稱1王子男1996.9.12.兒子100%戶口案例三被保險人:王錫受益人:王俞〔王錫之子〕保險事故:王錫死亡,王俞年僅2歲索賠人:王俞之母,王俞的爺爺問:誰有權享有這筆保險金?誰有權領取并保管這筆保險金?如果王俞之母不將這筆保險金用于王俞的生活和教育怎么辦?受益人成心殺害被保險人是否還享有受益權?(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法?第125條〔第117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表的利益主體保險代理人的形式: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等案例四傭金=保費收入×手續費比例收保費200元,傭金比例為2%,那么:代理手續費=200×2%=4元收保費2萬元,傭金比例為8%,那么:代理手續費=20000×2%=400元案例五保險代理人收保費后卷款逃跑?保險法?第128條(第127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第128條)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第127條)2.保險經紀人?保險法?第126條〔第118條〕:“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效勞,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代表的利益主體按照?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保險經紀人的業務范圍為:1〕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2〕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3〕再保險經紀業務;4〕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效勞;5〕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法律責任:?保險法?第130條〔2002〕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2021年?保險法?第128條: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機構立場法律責任2021年?保險法?第129條: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接受委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因成心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滾石樂隊上海、北京演唱會北京時代新紀元文化傳播人保財險“偶發事件保險〞保額400多萬國際一流公估機構——通標標準技術效勞〔SGS〕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數據:2021年,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445家,同比增加114家。其中,保險代理機構1822家,保險經紀機構350家,保險公估機構273家。

——中國保監會:?2021中國保險市場年報?中國金融出版社2021年6月版,P25。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概念:?保險法?第12條〔2003〕: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認的利益。2021年?保險法?第12條: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認的利益。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一)保險條款1.根本條款和特約條款

根本條款特約條款: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協會條款

2.法定條款和任意條款(二)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保險法?第19條(2002)保險合同應該包括以下事項: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價值7.保險金額8.保險費以及支付方法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方法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11.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險法?第18條(2021)保險合同應該包括以下事項: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金額7.保險費以及支付方法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方法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險法?第18條(2021):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2021年?保險法?: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5.保險期限

6.保險金額P124?保險法?第24條:〔09年第18條〕“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例如:上海金茂大廈保額為6.3億美元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三種關系:足額保險超額保險缺乏額保險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保險價值超額保險:保險金額>保險價值缺乏額保險:保險金額<保險價值(見案例五)案例五保險價值100萬元,保險金額50萬元,損失額60萬元,那么:保險金額賠款=損失額×——————保險價值50=60×——————100=30萬元7.保險費及其支付方法保險費率=純費率+附加費率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如;1000元×2‰(×1年)=2元100萬元×2‰(×1年)=2000元

保險費的上下一般與風險的上下成正比保險費支付方法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方法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違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

第17條、第36條、第37條.

保險人:第17條、第18條、第24條、第26條、第32條。爭議處理:

協商、仲裁、訴訟

10.訂立合同的時間案例:被保險人黃某4月23日投保車險4月25日報案索賠,稱4月24日車輛出險保險合同上的保險期限:4月1日起由于實際出險日期是4月22日,保險公司拒賠。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的終止本節內容: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1.要約2.承諾(二)保險合同的訂立形式1.投保單2.保險單3.保險憑證4.暫保單二、保險合同的變更(一)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1.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以標的的轉讓為前提。〔1〕一般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引起的合同主體的變更

〔2〕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記名背書(一)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P1431.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以標的的轉讓為前提。〔1〕一般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引起的合同主體的變更案例1:某單位將車賣給個體運輸戶劉某

02年?保險法?第34條:“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09年?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局部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2〕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記名背書

貨物提單+保險單2.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P143-144〔1〕投保人的變更〔2〕被保險人的變更〔3〕受益人的變更實例:成都一家保險公司對受益人變更的做法?保險法?第63條〔2002〕:“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法?第41條〔2021〕:“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二)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三)保險合同變更的形式P14402年?保險法?第21條09年第20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三、保險合同的終止(一)保險合同的解除1.解除的主體:P145〔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投保方的成心行為及未盡義務等。*?保險法?第15、16條2021年第1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險雙方協商解除保險合同2.解除的方式:

任意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二)保險合同的其他終止1.期滿終止P1472.履約終止〔見案例六〕3.保險標的發生局部或全部損失而終止案例一般情況:保險期限:2021.5.10.-2021.5.9.保險金額=5000元1〕2021年6月10日損失1500元保險人賠償1500元那么:有效保額=保險金額-已賠款=5000-1500=3500元2〕2021年8月10日損失3500元保險人賠償3500元那么:保險合同終止第四節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原那么本節內容:一、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爭議處理的方式:協商仲裁P148訴訟爭議處理條款:仲裁條款訴訟條款例如:P284二、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原則P150〔一〕文義解釋〔二〕意圖解釋〔三〕解釋應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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