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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非婚同居的社會問題及對策
非婚姻社區是男女結合的一種常見社會現象,在當今社會中有其發展趨勢。越來越多的國家的法律將它們看做是一種新的家庭關系形式,如1989年,美國紐約州就通過法律批準同居者注冊家庭伴侶關系,瑞典、丹麥、法國等國家也承認了非婚同居的家庭伴侶關系。英國從上世紀70年代起,通過1975年的《遺產法》、1996年的《家庭法》等一系列法律,開始逐步接受和承認非婚同居關系,并于2004年頒布了《民事伴侶關系法》。英國法律在處理非婚同居問題上采取了由當事人自我約定處理、法院裁量處理與法律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在我國,盡管人們對非婚同居現象有著這樣或者那樣的看法,但對非婚同居還是給予了越來越多的寬容。非婚同居現象的大量存在給社會帶來了許多問題,尤其是因同居問題引起的財產糾紛更為突出,而法律的規定卻顯得很蒼白。我們認為,我國法律不能聽任行為人自身的安排,應采取積極措施,對非婚同居關系實施干預。本文擬在對非婚同居內涵分析的基礎上,重點研究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一、非婚姻關系的性質分析(一)非婚同居關系非婚同居是指無婚姻關系在身的男女因在一定期限內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同居關系。非婚同居是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兩性關系的一種形式。長期以來,人們把這種同居歸為非法同居的一種。但有學者認為,這種同居關系不能采用在我國具有強烈譴責性的“非法同居”這一稱謂,應當使用一個較為中性的概念─“準婚姻關系”或“亞婚姻關系”。(pp.213~219)筆者認為,“非婚同居”作為一個中性詞,更能表明這種關系的性質和特點,既可以把這種同居關系同違法同居區別開來,又可與合法的婚姻關系區別開來。非婚同居是一種同居關系,不是婚姻關系,但它又不是違法同居。違法同居或非法同居主要指重婚者的同居、婚外同居和未成年人的未婚同居,這種同居違背了現行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法律禁止并應受懲罰的同居。傳統觀點把非婚同居視為非法同居、違法同居的一種表現,是混淆了二者的區別。當然,非婚同居關系是我們社會道德所反對的。非婚同居既非違法行為,也非合法行為,現行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法律的態度是既不提倡又無法禁止,既不保護也不能懲處。正是因為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或相關規定不完善,非婚同居所涉及的生育、財產、債務等問題凸現,多數法院因無據可依,難以受理。非婚同居中受害的一方往往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而他們又往往是社會的弱者。保護弱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的正義與公平,是法律的宗旨,面對現代社會中因非婚同居引發的大量社會問題,法律如果仍然采取回避或者無視的態度,不能不說是法律的悲哀。(二)非婚同居關系的認定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既不同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關系,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伙關系,因此既不能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不宜按照民法中有關合伙財產關系的規定處理。就其法律性質而言,應認定為無婚姻關系的男女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關系。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不是一般合伙關系。目前,在處理非婚同居關系問題上,均是按一般合伙關系來處理的,個人財產仍然是個人財產,對于共同財產,則實行多勞多得,充其量再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適當保護女方利益,或者按照《繼承法》有關規定適當分得對方一部分財產。這是極其錯誤的。一般的合伙關系當事人之間主要甚至僅僅是財產關系,而非婚同居關系,最重要的是以感情為基礎的生活伙伴關系,其次才是因共同生活而產生的財產關系,這樣一種“見物不見人”的處理原則必然傷害其中一方當事人的感情。況且,在共同生活中的財產權利義務關系是非常復雜的,決不是一個“多勞多得”就能解決的。比如,承認不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家務勞動的價值如何量化就是個難題,更何況感情的付出、共同生活中的相互幫助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不能簡單地按一般合伙關系來處理。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實質上類似于或接近于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關系,甚至有些非婚同居的男女不僅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且還生養孩子和贍養老人,因此,無論是給這種關系定性,還是處理這類財產關系的原則,應當更接近于合法婚姻關系。即便根據現行法律不承認非婚同居者的夫妻身份關系,也不能因此就認為他們之間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形成的同居伙伴關系是違法的,否認或者不承認他們之間財產關系的合法性。只要其財產的取得是合法的,即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必須承認其對于財產的所有權以及他們因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形成的共同財產關系。因此我們認為,法律對于非婚同居雙方的財產關系應當予以全面的規制,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或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更具指導性和操作性的依據。二、非婚姻期間的所有權關系(一)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的規定適用非婚同居雙方的財產可分為同居雙方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財產制度應有兩種確定方式,即約定制和法定制。同居期間財產制度應以約定財產制為主,以法定財產制為輔。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非婚同居期間基本的財產制度。鑒于同居男女在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上的相對不穩定性,我們提倡非婚同居的男女在同居之前或同居期間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同居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約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歸財產的最初取得人或原所有人所有,無法證明原所有人的歸雙方共同所有。只要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形式合法,就應當承認其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如果雙方沒有財產約定,事后又達不成協議的,則應適用法定財產制。為減少或避免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應通過法律明確規定非婚同居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共同財產。非婚同居期間的法定財產制應以個人財產制為基本形式,以共同財產制為補充。除法律特別規定或者同居雙方有約定的外,下列情況應屬于非婚同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第一,雙方同居前的財產;第二,同居期間雙方的個人所得如工資、獎金、知識產權收益等;第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第四,一方法定繼承的財產,遺囑和贈與合同明示歸非婚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沒有明示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視為共同財產;第五,一方明確贈與另一方的財產;第六,其他應歸個人所有的財產。共同財產制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下列財產是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第一,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第二,同居期間雙方共同生產經營的收益;第三,由共同財產所生的孳息;第四,共同繼承或接受贈與的財產;第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無法證明出資份額、又無法證明是個人財產的,按共同共有對待。共同共有的財產,雙方享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筆者認為,只有根據上述制度安排方能把非婚同居期間的法定財產和婚姻法中的夫妻法定財產區別開來。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是以共同財產制為基礎的,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個人財產外,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法定繼承的遺產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此規定的目的是強調夫妻之間共同生活的重要性、合法性,充分保護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非婚同居的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生活不是法律提倡的,盡管不能說一定違法,但法律的保護只能是有限的,相應地,對于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法律規定的內容應當建立在維護個人利益、保護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基礎上,與法律對夫妻法定財產關系的規定以維護共同婚姻生活為第一要旨相區別。(二)共有財產的處分在非婚同居期間,雙方的個人財產,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原則上由個人行使,一方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和處分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經對方同意或授權,或為共同生活需要占有、使用的除外。共同生活的需要是雙方在非婚同居期間一方占有、使用另一方財產如房屋等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說應當賦予無房屋所有權一方在非婚同居期間享有房屋的法定居住權。非婚同居期間雙方對共有財產都享有處分權,但一方處分共有財產應事前與對方協商或事后及時告知對方得到追認。對于共有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超出約定的范圍又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物的,則該處分為無權處分,應按照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處理,權利人不追認的,該處分行為無效。但第三人為善意時,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權利人不得以處分行為無效為由阻止第三人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擅自處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或第三人是無償取得共有物時,權利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并且可以要求擅自處分人和惡意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維護好非婚同居當事人的撫養權雙方在同居期間應有互相扶養的權利和義務。嚴格來講,法定的扶養僅存在于具有一定親屬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如夫妻之間、親子之間等,非婚同居不產生夫妻身份因而同居雙方不享有扶養權。然而,面對如此眾多的同居事實,在目前社會福利條件不充分的情況下,扶養權作為共同生活的保障對于同居中的弱者具有重要意義。法律應當在一定條件下承認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有扶養請求權,否則就會縱容當事人在同居共同生活中不負責任。這種請求權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在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比較少的情況下,收入多的一方有義務拿出個人財產以維持無收入或收入少的一方或家庭的共同生活;二是當一方生病時另一方有扶養和照顧的義務。如此規定,可避免現實生活中某些同居者在一方生病或有困難時的不支付扶養費、遺棄等不負責任行為。另外,非婚同居雙方在一定范圍內也應享有繼承權。此問題在同居關系解除中論述。三、非婚同居關系的解除非婚同居關系引起的糾紛往往出現在同居關系解除時,非婚同居關系的解除不僅會導致雙方情感和同居生活的破裂,還會引起經濟上的失衡與糾紛。經濟上的紛爭在雙方經濟能力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尤為常見。在非婚同居期間,基于愛情,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家務服務是不要求報酬的,但在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時,由于雙方的愛情已不存在,獲得利益的一方就喪失了保有既得利益的基礎。但法律并未要求獲得利益的一方償還家務勞動的報酬,并且,一方隨意解除非婚同居關系也會對對方造成精神和身體上的傷害,因此從立法上重新審視非婚同居財產關系,運用法律手段予以外在性矯正,用法律上重新分配財富的手段來平衡非婚同居當事人的利益,才能真正實現同居關系解除時的公平。非婚同居關系解除的情況包括以下兩種:一是因同居雙方自愿或其中一方要求而人為解除同居的狀態,二是因一方死亡而自然解除的狀態。(一)解除同居關系一方的特別保護非婚同居關系的解除,一般情況下,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單方面即可解除。雙方在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時,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或達成協議的,只要這個約定或協議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符合婦女權益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就應當按約定和協議來分割。同居雙方就財產問題達不成協議的,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同居關系解除時,原則上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共有財產應區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財產,應按解除時該財產的實際價值實行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實行平均分割。鑒于非婚同居不是違法行為,其關系在一定意義上更接近于合法的婚姻關系,因此在分割非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時,應適當參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并遵循照顧女方或弱者一方、或者帶孩子一方的原則。特殊情況下,應對解除非婚同居關系一方予以特別保護。第一,應當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不僅符合現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更符合非婚同居財產關系的特點。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制以個人財產制為主,以共同財產制為輔,而且一般情況下,能夠認定的非婚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比較少,認定難度也大,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有利于保護付出家庭義務比較多的一方。雙方約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共同財產較少時,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因生育或勞累致使身體受到損害的,解除同居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二,因同居一方的重大過錯解除同居關系的,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無過錯方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重大過錯主要包括:對同居的另一方、子女或對方的近親屬實施精神或肉體的虐待、暴力的;隱瞞與其他人已經結婚或同居的事實仍然與另一方同居的;其他嚴重傷害同居一方人身和財產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等。第三,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或偽造共同債務的一方,應當少分或不分。解除同居關系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第四,解除同居關系時,基于公平和社會道德觀念的考慮,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或因解除同居生活而陷入經濟困境的,分割共同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有能力的一方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非婚同居當事人在非婚同居生活期間所負的債務,根據債務的性質可分為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解除同居關系時,屬于個人債務或按份共有財產所欠債務的一般由個人償還;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如果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由非婚同居當事人不分份額地共同償還,可先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或無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用個人財產清償,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同居期間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約定,既可以約定一人負全部償還責任,也可約定雙方按比例償還。如果非婚同居當事人有約定時,當一方履行了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債務后,可以按約定要求另一方賠償自己多履行的部分。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當一方完全履行了債務后,可要求對方承擔一半的債務。(二)非婚同居雙方的遺產繼承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和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權的取得是以一定的合法身份存在為前提的,此種合法身份或者是婚姻關系中的夫妻身份,或者是血緣關系中的近親屬。非婚同居當事人因為無合法的身份自然就不享有遺產繼承權。因此,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非婚同居的雙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享有繼承權,但可以根據《繼承法》第14條適當分得一定財產,其他遺產由死亡公民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死亡一方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同居的另一方可作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顯然,我國現行法律是不承認非婚同居雙方的繼承權的。然而,不承認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繼承權既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當事人尤其是女方利益的保護。在當代許多國家,非婚同居產生當事人間的遺產繼承效力已成為法律的通則。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亞1976年《婚姻家庭法》第12條規定,非婚同居雙方享有相互的遺產繼承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也規定:非婚同居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繼承權,同居一方死亡而未立下遺囑,同居生存方可以繼承死亡一方的部分遺產;如同居一方死亡而沒有其他遺產繼承人的,則同居生存方可以繼承死亡一方的全部財產。英國法律規定,如果同居者中一個死亡沒有留下遺囑另一方不能自動繼承死者財產,但承認“當事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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