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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調解制度和諧社會改革創新弊端改革完善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關于“司法審判如何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已經成為一些法律界代表們熱議的話題。面對新形勢的要求,掌握建設和諧社會與調解制度的辯證關系,并進一步創新調解制度,對于定紛止爭、息訴止紛,促進穩定和諧社會的構建,很有必要。
一、和諧社會與調解制度的內涵及分析
(一)和諧社會的理念
胡錦濤同志已經對和諧社會進行了充分完整的描繪:“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實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边@是對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條件和根本目標。從內涵講,和諧社會,是指社會結構均衡、社會系統良性運行、互相協調,人與人之間相互友愛、相互幫助,社會成員各盡其能、各得其所,人與自然協調發展。要想達到社會的和諧一致,達到普遍有機的統一,要求各方面配合得當、協調一致、融洽和睦,社會的發展才能建立在和諧基礎之上。我們應該看到,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是基礎,因為社會和諧應該是:一是個人自身的和諧;二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三是社會居民之間的和諧;四是個人、社會、自然之間的和諧;五是社會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這就形成社會和諧。要達到和諧社會的目標,就有必要運用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手段來化解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化干戈為玉帛,化冤家為朋友。
(二)調解制度的內涵
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其就民事爭議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從民事審判“十六字”方針的“調解為主”到《民事訴訟法(試行)》中“著重調解”再到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自愿、合法調解”的立法演變過程,可以看出:在審判實務中,調解保持著較高的調解結案率,在基層法院的實務工作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院調解制度的優勢表現在:第
一、調解的自愿性突顯了當事人在解決糾紛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是通過協商所取得的糾紛解決結果能夠符合雙方當事人在解決糾紛過程中的意愿;第
二、調解目的的和解性有利于消解當事人因糾紛和訴訟引起的人際關系的緊張,調解若獲得成功,不僅可以使糾紛得到徹底的解決,而且避免雙方當事人之間關系破裂或者受到重大的損害,不像黑白分明的判決反倒加劇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并又可能讓暫時平息的糾紛在將來或者某處爆發。第
三、調解內容的開放性可以使法官不拘泥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本案的事實,不限于簡單地就事論事,使法官能夠深入到糾紛的內部找出潛藏在表面爭議后的深層次的矛盾,從整體上、根本上解決糾紛。第
四、調解中的信息的保密性滿足了一些當事人不愿意將那些純粹私人事務、私人信息公之于眾的需求,避免了因審判公開將私事外揚而可能陷入的尷尬和帶來的傷害。第
五、當前我國正在處于社會轉型期,法律修訂滯后,因此對某些民事糾紛如果嚴格依法審判可能會出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沖突,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可以使法官一定程度上調和兩種沖突,避免了判決可能造成的不良社會效果。
二、調解制度與和諧社會的辯證分析
(一)調解制度的合理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矛盾,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現代社會中,訴訟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趨復雜化使有限的司法資源不堪重負,而訴訟中遲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難以接近正義,降低了司法在民眾中的威信。傳統中國社會的調解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至少從形式上契合了社會轉型時期對秩序和安定的強烈需求,可以為當事人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對緩和社會矛盾和對抗、消除濫訟現象、減少人際交往及社會諸種交易行為的成
本、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倫理、達成社會的整體和諧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最近幾年來,在許多國家,尤其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對中國的調解制度予以了借鑒,作為“審判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的adr模式受到了更多的重視。據統計,現在美國95%的民事案件經過和解在法院內附設的強制仲裁或調解等所謂代替訴訟解決糾紛程序得到解決,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進入法庭審理階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體制、利益的調整及各種思想的碰撞導致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不斷涌現,同樣也遇到了西方社會在法治化進程中遇到的訴訟激增、司法資源壓力過重,司法成本過高等問題,因此,應充分發掘傳統法文化中的調解本土資源,完善并進一步發揮現有的調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地解決社會糾紛緩解社會矛盾。
(二)調解結案的社會效果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有序發展
調解之于當事人最重要的便利是“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團結”,這也是大部分法律學人的共識,如果上述的分析都是從調解的外部進行考察,那此方面則是源于當事人的內心考慮和感受。在對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來解決糾紛有著一般期待且現實生活中也是這樣解決方式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里,很多情況下是感情上的對立已經達到無法化解的程度,作為最后的手段才把糾紛提交法院解決。審判的直接表現形式是“對簿公堂”,“勢不兩立”,“劍拔弩張”,而調解意向的達成首先可使當事人在情緒上有所緩和,在此基礎上對話解決問題顯然要比法官在雙方竭盡全力為自己辯護時查清事實,認清是非后再做判決容易。判決大多是“一刀兩斷式的”,在司法程序上可以結案,但兩方當事人原有的聯系已遭到破壞,損害了社區中原來存在的盡管有糾紛但仍能互助的社會關系,損害了社區中長期存在的且在可預見的未來人們仍將依賴的看不見的社會網絡,以后很少來往。即所謂的“一代官司百代仇”。而調解本身是一個修復和緩和當事人關系的一個努力。它給當事人所帶來的創傷和振動比較小,結案后的結果很多是“和好如初”,原有的聯系依然保有,而且很可能因為矛盾的解除,關系更好一些,自然助于社會和諧。同時,由于司法調解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盡管這種自愿不乏法官說服的因素)達成的和解協議,沒有勝訴敗訴的問題,恰合了中國人這種受傳統的“和為貴”思想的影響,調解使雙方當事人面上都過得去,可謂“雙贏”。
由此,當一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采用調解還是審判方式,法官所考慮的不僅是否符合法律的邏輯推理,而更主要的是關心問題的解決是否妥當,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是否有利于糾紛當事人日后的和睦相處。它不是用一紙判決書判給當事人永遠無法兌現的權利,而是給于當事人實實在在的利益。它不僅僅要求案件要按照法律得以正確的解決,還要謀求最優解決。一般調解遵循“是否有理,是否有利”,少強調權利義務,多談倫理人情,而法律為納入司法程序的調解提供了規范性契機,給當事人提供了平等對話的機會,其社會效果要比審判或其他私力救濟方式好的多。
三、調解制度在和諧社會構建中出現的不和諧因素
調解制度與人們的社會生活的巨大相關及其社會治理功能并非表明它是一個“絕代佳人”,完美無撼。我們積極肯定它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的超常發揮,但也不能對其弊病視而不見。當然,一種制度無論設計的如何精美,卻總是“有懈可擊”,所謂正義,不過是一種相對的正義而已。但是倘若能客觀地認識這些問題,并能改善,使調解這種不太正式的審判制度走向規范化,善莫大焉。調解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現在:
(一)將“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作為調解的原則不恰當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因此在事實未查清楚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也不能結案。此原則帶來以下弊端:
1、它混淆了判決和調解的界限?!罢{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查清事實、
分清是非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調解和判決二者手段不同、程序不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范圍不同,其前提條件也應有所區別。
2、不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當事人接受調解的目的就是為了縮短訴訟時間,減少訴訟成本,而如果調解必須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的話,則當事人被迫繼續舉證,法院被迫繼續組織質證、認證,從而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占用有限的司法資源。
3、與民事訴訟法其它規定相矛盾,違反了民事權利合法自由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法》
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它肯定了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而在沒有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情況下,當事人即達成調解協議,正是當事人行使自己處分權的一種表現。因此法院強令當事人不得放棄這一訴訟權利實際上是剝奪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同時也是對當事人法律權利的一種侵害。
(二)調解程序設置單一,限制了調解制度的功能發揮
根據現行民訴法的規定,調解雖然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但并沒有根據不同的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程序性規定。審判方式改革開始后,隨著法院“大立案”、統一送達、排期開庭、強化庭審功能、強調當庭宣判率和結案率、狠抓審限等措施的實行,調解主要被局限在庭審過程中進行(有的法院在立案庭設置調解組或調解人員,可以在審前用調解方式解決一部分案件,但大部分的法院卻并未設置這樣的機構),由于庭審的激烈對抗性特點和時間的限制,庭審中當事人一般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對于那些當庭沒有宣判的案件,由于審限的限制,法官一般也不主動建議和主持當事人進行庭后調解,這無疑限制了訴訟調解制度功能的發揮,直接導致了調解率的下降。
(三)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限制了上一級法院的司法監督功能
法院調解與判決在對待案件結果的正當性原理的態度上截然不同,調解解決的正當性,并非來源于解決方案嚴格基于法律形成,而是來源于當事人雙方對解決方案的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89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闭{解協議一經生效,即表明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已經解決,產生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效果,除個別特殊案件(如調解和好的離婚、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外,不得再行起訴、上訴,因而審判監督機制難以發揮作用。同時,由于調解協議或送達回證上的簽字屬于自愿,當事人盡管可能無奈,但也只好忍氣吞聲。而且正是由于這種“自愿”,除嚴重違反程序外,使當事人無法提出充分證據,從而導致再審的機會幾乎為零。
四、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創新調解制度
基于上述不和諧的因素,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要求,需要創新調解制度。
(一)在思想意識上創新
法院調解制度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道必要程序不容質疑,因為這種程序不僅適合我國國情、民情和民事審判的性質和特點,而且也符合國際上糾紛解決方式的發展趨勢。民事訴訟矛盾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個人意志特定形式的作用,而這種矛盾的解決也同樣可以通過個人的自主行動而得到實現。所以法院調解可以為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發揮提供可能和動力。而且,隨著當代世界人權觀念的發展,當代司法越來越重視和強調涉訴公民個人對訴訟發展和結局的影響,讓當事人被動地、毫無選擇地接受一種外來的強加給他的判決,這種傳統的訴訟價值觀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所以調解結案是社會效果最好的結案方式,是統一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佳途徑。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后,我們必須統一思想,提高對調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樹立“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思想理念,切實解決重判決、輕調解導致的不愿調、不會調的問題。
(二)在制度上創新
1、設置多元化的調解程序。對現有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非訴訟調解制度進行改良,建立對
非訴訟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制度,對于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程序達成的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確認的,即具有法律效力。還可以設立審前調解程序。對于可以調解的民事案件,基于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受理后先進入調解程序,調解不成再移送裁判,規范審判調解程序。在進入審判階段后,對于當事人要求調解的申請,一般應當允許,但應對申請的次數進行限制(可規定為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以防止訴訟的過分遲延。此外,二審、再審程序中,在當事人自由處分的權限范圍內,基于當事人的申請,一般也應當允許調解。
2、明確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和階段(公示催告等特殊案件除外)。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發揮調解結案方式本身具備的優點,同時,也使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有可能落到實處。當事人在此階段,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可以自愿協商,如能達成協議,則結束訴訟;否則,則轉入下一訴訟階段。
3、嚴格掌握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對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審判實踐中,因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條件掌握過寬,導致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為了維護調解書的審判效益,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條件應嚴格掌握。
4、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建議最高法院盡快修改和通過有關調解的司法解釋,對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程序和調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哪類案件可以適用調解前置程序,哪類案件由當事人決定是否進行調解;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即從調解開始到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三)在操作層面上創新
1、設置簡便化的調解程序。實踐證明,調解結案的案件,大都與法官靈活的傳喚及方便簡潔的開庭有很大的關系,如能充分發揮調解程序靈活性與簡潔性,減少當事人開庭的對立性,無疑會有利于調解協議的達成。如可以采取現場調解、設置調解室通過圓桌方式進行座談式調解,以緩解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使調解在一種相對融洽和緩的氣氛中進行;簡化調解筆錄,筆錄僅就可能發生重要法律效果的行為或場面予以記錄,而對大部分過程可予以省略。
2、以提高訴訟效率為目標,加強審前調解,并強調法官的調解義務。對于一審普通程序而言,應當注重審前準備階段的調解,即調解主要在審前進行。促進糾紛的合意解決,是審前準備程序的一個重要功能。隨著審前準備程序的改革,審前準備階段將成為一個獨立的階段,在此階段,當事人完成了起訴與答辯,甚至完成了證據交換,雙方各自對對方的觀點及爭執點有了基本的認識,逐漸能夠比較理智地對待糾紛,從而增加了調解達成的可能性。特別是在開庭審理階段,當事人愿意調解的,法院可以幫助當事人進行調解;同時,把審判中的最后試行調解時機調整到法官認證之后,正式宣判之前。在二審階段、再審階段,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3、采取激勵調解機制。在現有矛盾沖突日益突出、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現實條件下,實行鼓勵性的調解機制,可以實現司法與當事人雙贏的局面。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可規定在審前調解結案和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減半收取訴訟費用;在審中、審后程序中調解結案的,減收訴訟費用的三分之一,以此來鼓勵當事人選擇通過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
五、結語
總之,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制度,目的在于降低成本,適應司法民主化的發展趨勢,以重視當事人的合意來彌補審判中的“一刀切”的缺憾,它更多地強調案件的實際需要,尤其是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對審判基本上不產生任何實質性的影響。在中國特定
國情下,法院調解已成為我國社會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稱為“中國的衡平法”。因此,正確認識調解的作用,并對其進行創新,對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注釋:
[1]胡錦濤。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
[2]高軍?!堵哉撝袊鴤鹘y無訟法律文化對建設當代和諧社會的啟示》,《湖北民族學院學報》。
[3]趙勝營?!对囌搨鹘y法治意識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及其消除方法》,《南寧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05年第2期。
[4]強世功。《法制與治理——國家轉型中的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5]李克寧?!锻晟泼袷抡{解工作,營造和諧穩定社會》,《太原日報》。
[6]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第二篇:淺論治安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作用淺論治安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作用
治安調解是公安機關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案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互相諒解并達成協議,以解決治安糾紛的活動。治安調解作為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促進經濟協調發展發揮著“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在我縣公安機關執法實踐活動中,應用治安調解手段處理治安案件的比例越來越較大,治安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現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就如何發揮治安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談幾點看法。
一、建立健全治安調解網絡是充分發揮治安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保證
治安調解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調解好每起治安案件,及時化解糾紛、消除矛盾、排除隱患,既是當前正在開展的大走訪愛民實踐活動的具體體現,更是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在各種利益調整中社會矛盾凸顯,作為人民警察要提高政治鑒別力和敏銳性,充分認清當前社會治安的復雜性,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針對因生產經營、鄰里、土地、債務、贍養等民間矛盾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很容易升級為刑事案件或上訪事件的狀況,為堵源截留,把矛盾解決在基層,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我縣公安機關始終把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探索法治與德治的有機統一,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結合社區和農村警務、“一村一干一警”、“萬警進社區”等活動,大力開展案件“大調解”、“大回訪”及“警民座談”活動,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也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今年以來,全縣治安、刑事、“民轉刑”案件分別比去年減少了36.8%、27.6%、51.7%,涉法涉訴實現了越級“零上訪”和“零投訴”,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對公安工作的滿意度得到明顯提高。注重調解,構建和諧。我縣推行了“案件調解”制度,從村級治保組織到公安局長,嚴把“六關”,即控制源頭關、治保調解關、社區民警關、派出所長關、說理執法關、公安局長關,通過層層過濾把關,有效預防了各類矛盾升級和案事件的發生,大大減少了因涉法涉訴引發的上訪問題。另外,我縣公安機關規定對因矛盾糾紛引發的傷害案件,不計入嚴打考評成績,防止民警為嚴打成績而忽視社會效果。我們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的傷害案件,也要在執行逮捕、起訴、審判等環節進行調解,減少當事人的對立、對抗情緒,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今年以來,我縣公安機關共調解各類案件和糾紛216起,無一起因對處理結果不滿而引發當事人上訪。
案件回訪,促進和諧。以往辦案民警對當事人簡單的就事論事的答復,往往造成一些當事人思想疙瘩難以及時解開,造成執法工作中當事人回避或者不配合現象。針對這一情況,為進一步提高執法工作的公信力,我們實行對已結案件進行回訪制度。案件回訪主要是征求和聽取當事人對辦案單位的意見和建議,針對案件性質確定不同的回訪重點:對案件有疑慮的當事人,開展上門釋案答疑活動,通過講法、釋法,消除當事人的疑慮;對因個別原因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到位的案件,回訪中要做好當事人的解釋工作,求得當事人的理解與支持,以進一步融洽警民關系。在今年回訪的74起案件中,局領導、有關執法監督部門、執法單位緊緊圍繞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偏差,分別與被處罰人員和其他涉案對象進行了深入交談,
收集反饋意見22條,執法意見13條,為進一步改進執法方式,提升執法質量提供了參考依據。
警民座談,增進和諧。社區民警主動向轄區群眾匯報工作,與群眾真心交流,增進與群眾的感情,了解群眾最關心的治安問題;傾聽群眾呼聲,獲取深層次信息,掌握影響社會治安的第一手資料,對反映的有關困難和問題,能夠較快解決的,明確責任人,限期解決;對于需要一定時間解決的,制定計劃,盡快解決,真正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最大限度地讓群眾滿意。今年以來,我縣公安機關共召開“和諧警民關系座談會”126場次,征求意見和建議1000余條,進一步加強了與群眾的聯系、溝通,增進了了解、得到了理解、求得了支持、取得了配合。
二、正確運用治安調解工作的基本方法,有效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
調解好每一起治安糾紛是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和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但由于受不科學績效機制的影響,導致部分民警將調解治安糾紛與公安工作的位置沒有擺正,調解治安糾紛的基本能力不強或者不愿參與治安糾紛調解。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縣公安機關要求民警必須做到“四個轉變”:即破大案是政績到破小案同樣也是政績的工作理念轉變;破案是工作能力到不發案也是工作能力的工作思想轉變;深挖犯罪破積案到巡邏防控抓現行的工作思路轉變;單純的績效考評工作到群眾滿意的工作機制轉變。只有這樣,才能順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筆者根據多年實踐經驗,認為治安調解應掌握以下幾種方法:一要深入調查,掌握糾紛實情。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調解之前,一定要對糾紛的全過程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切實掌握糾紛的前因、過程和損害程度。對當事人受傷害的案件,民警應提醒就醫,并及時到醫院了解傷勢,制作筆錄,讓傷者感覺到民警負責的態度,對以后的調解工作會起到很大的幫助作用,保證在調解中言而有據、言而有理、結論公正、雙方滿意。二要耐心傾聽,摸清對方底線。調解中,要耐心傾聽當事雙方的陳述,聽取他們的意見。糾紛的實質就是雙方的利益沖突,要解決問題就要找準切入點,這個切入點就是雙方的利益底線,在雙方陳述中摸清對方底線,為成功調解打牢基礎。三要分別勸解,消除調解障礙。在摸清雙方的利益底線以后,若雙方的分歧過大,就應該把雙方當事人分開,分別找雙方當事人溝通對案件的認識,共同分析當事人存在的問題和錯責,但不能過多指責對方的不足和錯責。同時,了解雙方各自的要求,掌握雙方要求上的差距,如果差距不大,可以進入下一程序;如果差距較大,應再根據案件事實對雙方當事人做好說服工作,盡量縮小雙方的期望值。同時,在雙方分歧較大容易發生爭論時,分開做工作,盡量避免雙方矛盾再次激化,為完成調解工作打好基礎。四要公開公正,確保調解實效。調解中一是要宣布調解紀律和基本程序。二是雙方陳述、檢討本人存在的問題和錯責。三是我縣公安機關民警根據掌握的有關證據,指出每一方在陳述中存在自我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地方,適當予以批評、指正。四是調解民警作總結性陳述、分析,直到雙方當事人基本無異議。五是確定雙方各自的錯誤和應承擔的責任。民警在確定雙方責任后,要向雙方當事人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提出,則要求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民警應根據事實,對當事人提出的正當理由和意見予以采納,對無理要求應嚴肅批評,直到雙方無異議。五要制作筆錄,保證執行到位。雙方達成協議后,一定要制作調解協議。一旦矛盾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最關心的就是協議的執行情況,若執行不到位,矛盾糾紛很可能出現反復。因此,調解協議達成后,應趁熱打鐵,采取措施督促雙方當事人履行協議內容,以鞏固調解成果。六要德法并舉,確保調解成功。調解原則上只限于雙方當事人或當事人的監護人參加,講法律規定又講道德規范和良好風俗,但根據情況,從有利于調解成
功角度出發,可適當讓社區干部、單位領導、治保組織、有威信的群眾、親戚朋友代表等參加。他們的參加一方面對調解過程給予監督,另一方面還可對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
三、切實提高治安調解民警的素質,增強治安調解工作的公信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最終目標
隨時代的進步,傳統治安調解已漸顯“乏力”,究其原因,除因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心理上更信賴于司法裁判外,更有治安調解工作自身的主觀原因,即民警的整體素質難以達到新時期調解工作的需求,無法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因此作為公安民警應從思想、知識、能力、心理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從而增強治安調解工作的公信度?;鶎用窬仨殢乃枷肷铣浞终J識到調解治安糾紛的重要性,必須高度重視自身治安糾紛調解能力的提高,才能得心應手地調解治安糾紛。一是知識要淵博。針對當前治安糾紛類型增多、難度加大的趨勢,基層民警必須有淵博的知識。一方面,要認識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一方面,還要多關注當地的風俗習慣、風土人情,多關注一些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判決或者調解的事例以及剪貼公眾媒體刊登的報道,從中汲取營養。必要時,可將書本隨身帶,一些報刊剪貼案例隨身帶,直接向當事人展示,增加說服力。二是經驗要豐富。豐富的經驗來源于實踐?;鶎用窬诳臻e時,要主動、積極爭取與老民警、老調解員一起參加治安糾紛調解的機會,虛心請教,汲取他們的優良傳統和好的工作方法;要主動加強自身治安調解能力的鍛煉,有敏銳地辨別是非的能力,善于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先主后次、先重后輕。三是耐力要持久。治安調解,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三言兩語所能解決的,有時所花費的精力和時間要遠遠大于偵破一起大案。因此,對遇到的比較棘手的治安糾紛,基層民警必須在心理上有一個充分的準備,要有一股不成功調解誓不罷休的決心和毅力,要有長期作戰的思想準備。四是條件要創造。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治安糾紛,不是單純依照法律法規所能調解結束的,必須用新思維、新舉措實現治安糾紛調解工作的新跨越。當前,弱勢群體是治安糾紛調解工作中比較難做的對象之一,基層民警在開展治安糾紛調解工作時,要特別突出對弱勢群體的關愛,想方設法為弱勢群體送去黨和政府的溫暖,積極創造條件幫助解決一些實際困難,通過自身形象、人格魅力等,產生親和力,消除當事人對抗性和模糊認識。五是能力要提高。要結合宣講法律,運用法律針對糾紛當事人的心理特征,抓住時機有效化解矛盾;針對矛盾糾紛的特點,找出癥結,抓住重點,提出方案,以理服人,促成矛盾的盡快解決。六是說功要流暢?!罢f得過”是基層民警的一項基本功。一句話能將人說得笑起來,一句話能將人說得跳起來,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基層民警的說功,顯得十分重要。平時,基層民警在不同的場合,要多與熟人甚至陌生人進行口頭交流,不斷提高自己的說話技巧,確保隨時能說、會說,努力把自己培養成為一名出口成章、能說會道、具有幽默感的人民警察。
[摘要]本文針對基層派出所日常業務工作之一的治安調解工作,著重從其對融洽群眾關系、化解社會矛盾、提升公安隊伍形象,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出發,分析當前治安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法律規定、規范程序、嚴格期限等方面闡述相應對策,并結合日常業務工作實踐,介紹了幾種常用的治安調解方法。
治安調解作為基層派出所的一項日常工作,是融洽群眾關系,化解社會矛盾,提升公安隊伍形象,預防、減少刑事案件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措施。治安調解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平安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實踐當中,基層派出所在治安調解工作中存在不少的問題,不僅影響執法規范化建設進程,而且影響警民關系和諧。為此,就當前治安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淺談見解。
一、當前治安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辦案民警調解意識不強、態度不端正
有些民警在辦理治安調解案件時,只要當事人不急、不催,工作便不積極、不主動,往往是能推則推,能拖則拖,直到拖得當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終草草處理了結。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過了很長時間也沒有解決,最終形成上訪案件。
(二)不遵守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應當始終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參加調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有的公安機關或公安民警違反調解自愿原則,在沒有充分做好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或雙方當事人沒有自愿調解的前提下,強行進行調解。出現這種情形的原因是有的辦案單位為節約辦案成本而想簡單了事,有的辦案民警覺得按治安案件程序辦理麻煩繁瑣而想強行“息事”等等。這樣不僅無益于糾紛的及時解決,而且容易引發當事人的誤解與猜疑,認為公安機關或辦案民警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的交易,無形中為案件的最終處理增加了阻力。
(三)不遵照調解范圍
個別民警人為擴大調解的范圍,使案件降格處理,以調解代替治安處罰,造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擊不力。如對結伙斗毆、尋釁滋事、雇兇傷害他人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的民警也進行調解,超越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調解的范圍,導致群眾曲解為“只要賠錢,就可不受法律追究”。
(四)不注重程序
多數民警在處理治安調解的案件時往往急于求成,不注重程序。不少民警對“糾紛”類案件存在思維定勢,認為此類案件最終必是調解,不注重調查取證工作,也就沒有形成充分的證據材料。在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便無法用事實和證據來說服當事人,造成調解成功率較低。一旦調解失敗,要對違法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時,由于案件事實沒有調查清楚、證據材料沒有收集到位,公安機關無法有效裁決,工作非常被動。
(五)不規范卷宗
基層派出所普遍存在著調解案件雖多,但形成的規范調解卷宗卻很少,常常是幾張紙便是一本調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調解卷宗,卷宗也不規范,不符合執法規范化建設要求。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在法律法規的應用上要做到“三個準確把握”
1、準確把握治安調解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調解處理。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愿接受調解,自愿達成調解處理協議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且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必須是情節較輕的行為,對手段惡劣,動機狠毒,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不適用調解。不適用調解的范圍有:
1.雇兇傷害他人的;
2.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3.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5.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2、準確把握治安調解的原則。調解的原則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主要有:
1.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
2.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
3.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
理;
4.調解當事人中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到場。在這些原則中最主要把握第二條即調解必須是合法公正,并且是雙方自愿的。再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輕微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調解處理。因此,不是公安機關想調解就調解,不想調解就不調解,在執法實踐中,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能夠達到教育雙方,消除矛盾,制止引發新的違反、犯罪行為為目的,杜絕不該調解而調解、超范圍調解現象的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3、準確把握治安調解的方法。在辦理治安調解案件時靈活運用適當的方法,可以達到事半功倍之效。從接報案件進行現場處理到調查案情、組織調解,每個環節都必須正確運用方法,疏導教育,化解矛盾,達到促進雙方和好團結的目的。我們常說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結、宜和不宜激、宜寬不宜嚴,是對長期治安調解實踐工作的經驗總結。我們在調解中應主動控制局面,維護和睦共商的調解氣氛,避免和及時制止雙方互相指責的現象。為此,要注意根據當事人各方的意見、態度等變化隨機應變,不斷調整和變更方法策略。要通過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既能達到調解目的,又能確保調解依法進行。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之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調解程序規范化
要按照治安案件辦理的程序進行受理案件、調查取證、治安調解,切不可因適用治安調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隨意。首先要及時、全面地收集證據,調查案件的起因、經過和結果,掌握雙方各自的要求,縮小雙方的差距;其次要明確調解的參加人員、明確調解紀律和基本程序。最后要按照先主后次的原則,合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和應承擔的責任,直至雙方無異議。同時要制作調解筆錄。無論調解是否成功,雙方都應簽署意見并簽名確認,以此表明調解工作的完結,防止當事人不斷的糾纏辦案民警。
(三)嚴格執行調解期限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明確規定?!爸伟舱{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適用治安調解的案件,對不需要進行相關鑒定的應當在案件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進行相關鑒定的案件應當在鑒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我們應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結調解案件。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治安調解的幾種方法
(一)快查快辦,一氣呵成。即快刀斬亂麻?;鶎优沙鏊粘J芾淼闹伟舶讣?,相當一部分因糾紛引起的案件起因簡單,發生突然,且情節后果不嚴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處警過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對于這類案件,能當場調解的要盡可能在現場調解,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出當事人雙方的各自錯誤,讓有過錯或過錯大的一方向對方賠禮道歉或賠償一定數額的損失,并將調解情況依法記錄在《現場調解書》上,作為公安機關處理案件的證據?!翱斓稊貋y麻”調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當事人親屬朋友的“亂參謀”現象,避免本來簡單的案件復雜化。
(二)依法依理,真誠感化。說理式調解法是建立在民警具有較高綜合素質基礎上的。民警要有淵博的知識,不僅要懂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還要懂民情風俗,懂當事人言行舉止與心理活動間的聯系,才能從法律角度分析問題,幫助雙方找到各自的錯處,進而檢討自己,從而達到雙方隔閡逐漸縮小、緩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實踐中,調解民警必須保持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權勢,不徇私情,針對當事人紛爭的焦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事實進行剖析,并提出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款,才能讓當事人信服,從而最終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
(三)講究策略,靈活應變。調解工作中民警講究技巧與藝術非常重要,不僅能夠消除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和戒備心理,還能增強當事人對民警的信任感和親切感。具體要圍繞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定心丸,讓當事人覺得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對象,這是糾紛調解成功的前奏曲;二是打圓場,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調搓和,這是糾紛調解成功的潤滑劑;三是活氣氛,在僵持的氣氛下適當說些風趣話,寓哲理于談笑中,這是糾紛調解成功的興奮點。
(四)理性冷靜,耐心勸導。在調解治安案件時,有的當事人情緒比較激動,說話沒有分寸,甚至會把無名怒火撒到警察頭上。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調處民警必須保持理性冷靜,推行低調風格,避免產生對立情緒,等當事人情緒平靜、理智清醒后,再充分發揮“說得過”的本領,耐心細致做好勸導教育工作。有時候群眾雖口頭上已接受,但過不久心里又后悔而不去履行,這時民警應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語不遜,要耐心地向當事人闡明不履行協議的利害關系,努力協助其履行。同時向當事人說明如果不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公安機關將根據法律規定,依法作出相應治安處罰決定,防止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后,一方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時,另一方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產生新的矛盾,避免由此引發新的上訪案件。
第三篇:論大學生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論大學生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趙陽0942805318
論文摘要。中共十四屆六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大學生作為社會階層中的一個特殊群體,在這其中顯示出獨特的地位和作用,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不可忽視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學生應當成為創造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物質財富的骨干力量;大學生應當成為構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政治文明的先鋒力量;大學生應當成為傳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關鍵詞:構建和諧社會、大學生、重要力量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放到與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相并列的突出位置,號召全黨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這是一個具有時代性、戰略性的重大決策。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和諧社會的提出,是對人類追求和諧美德美好傳統的揚棄與超越,是對現實中國與世界經驗教訓的批判與反思,是對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再認識與再總結。中國正面臨著新的戰略機遇期,各種矛盾日益凸現;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正在給我們的應對能力提出挑戰;黨執政的社會基礎需要繼續鞏固。我們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此種社會的建設,從社會的層面看,就是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設及其制度等的建設;從大學生的層面看,就是對大學生和諧美德的呼喚?!耙粋€社會是否和諧,一個國家能否實現長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大學生是十分寶貴的人才資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國的未來,是構建和諧校園的主體,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后繼力量。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不但需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努力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同時還必須充分調動全體社會成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各個階層人民能夠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堅實的群眾基礎和積極的社會力量。大學生作為社會階層中的一個特殊群體,在這其中顯示出獨特的地位和作用,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不可忽視的一支重要力量。
大學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一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其自身所蘊涵的文化力量,在與社會文化相融合的過程中,起著引領和整合的作用,大學的文化輻射,在不斷地豐富人們的精神世界,不斷增強人們的精神力量,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礎。
首先,大學生應當成為創造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物質財富的骨干力量。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以發達的物質生產為前提。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不能夠滿足廣大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利益需求,就缺少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最根本性的條件。因此,要想使社會達到和諧的目標,
首先必須使經濟得到充分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不僅需要全體人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廣大青年的不懈奮斗。作為青年中特殊的社會群體,當代大學生是青年中的優秀分子,是國家極為寶貴的人才智力資源。由于他們的年齡優勢,并且都將掌握著較高的知識和技能,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將處于人生發展和創造的黃金時期,能為社會發展提供更多的財富,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中能夠發揮著突擊隊和主力軍的作用,成為創造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要物質基礎的骨干力量。
其次,大學生應當成為構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政治文明的先鋒力量。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以社會政治的文明進步為保障。沒有發達的政治文明,不能夠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正確性和先進性,就沒有了凝聚全體人民力量的有效思想武器,也就不可能使社會的經濟、政治能夠協調發展與共同進步。因此,要達到社會和諧的目標,必須要發展政治文明。當代大學生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成長起來的新時代大學生,他們對國內外形勢和各種社會思潮有比較清晰的了解,他們大部分具有較高的愛國主義熱情,積極要求社會變革向上,對國家、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前景充滿憧憬,期望值高。
最后,大學生應當成為傳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僅僅依靠豐厚的物質基礎、發達的政治文明是不夠的,這一目標的達成,還必須依靠和諧、先進文化的建設。大學生作為主流文化和意識形態的直接教育對象,經過大學階段嚴密的課程體系的教育,在接受了系統的主流教育后,接受、吸取、過濾、掌握新事物、新觀念的能力明顯強于其他人。因此,大學生對于文化的選擇和創造,對社會進步所需要的文化要素的不斷內化、過濾,會在社會上產生積極的示范和帶動效應,從而能夠形成對主流文化思想和主體價值的認同力量。
第四篇:論物業管理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目錄
一、物業服務與社區文化建設的關系................2
(一)加強社區環境文化的建設的意義....................2
(二)社區文化活動的開展的作用....................2
二、現代城市中缺乏和諧的現象................3
三、發揮物業管理作用、創造和諧社會....................3
(一)重視對業主個人的人文關懷....................3
(二)重視對社區群體的人文關懷....................4
(三)關注公司員工的人文關懷.................4
(四)引導塑造城市文化....................
5論物業管理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物業管理吳麗指導教師桂凱
摘要
近代意義上的物業管理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英國,當時英國正值工業革命發展時期,資本主義快速發展,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工業城市,城市原有的各種住房及其設施已遠遠不能滿足需求,城市居住環境相當惡劣,為服務公眾生活的物業管理便應運而生。而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發展時期,構建和諧社會更是我們的目標,所以物業管理這一服務行業在我國更有著現實的發展意義,中國和諧社會建設離不開物業管理行業的快速發展。關鍵詞
物業管理;人文關懷;社區文化建設;和諧社會建設
當前,黨中央在我國社會發展領域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而構建和諧社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建設和諧社會為物業管理行業帶來了新的機遇。物業管理由過去的純物質管理逐漸向業主的精神需求深入,服務由簡單的日常生活服務轉向精神服務。社區文化的提出,使物業管理公司將新型的居住理念貫穿于物業服務之中,真正做到了物與人的和諧統一。
一、物業服務與社區文化建設的關系
物業服務不僅是一種物質服務,同時也是一種文化服務。社區文化是物業服務的有效擴展和延伸,而物業服務中也體現著文化的內涵;良好的社區文化可以促進物業管理和服務,而良好的管理和服務也需要文化的內涵和氛圍,這就是現代高尚文明社區的體現。例如筆者所在的建銀物業就將“親情服務,藝術管理”這種文化理念貫穿于整個服務過程中,將員工最美的一面展示給業主,使業主在享受服務的過程中感到愉悅,從而樹立了公司良好的服務形象。
作為社區的服務管理者,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也有義務,為社區居住者提供交流的平臺。通過開展社區文化活動,為大家創造溝通的機會,加強相互之間的了解,為社區營造一個安全、優美、溫馨、舒適的工作、生活環境。
從物業管理的角度來看,在社區文化建設中大力開展社區文化建設,其效益是十分顯著的:
(一)加強社區環境文化的建設的意義
加強社區環境文化的建設,可以提高公眾環保意識,提高社區文化理念的深度和廣度。物業管理的過程中,蘊含著很大的文化含量和文化附加值,社區文化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文化的延伸,是現代物業管理企業獨有的外延補充。作為一種文化現象,社區文化與物業管理企業文化之間具有相互滲透和促進的作用。一方面,社區文化通過物業管理企業的提倡和推行,促進培育和發展了人們高素質的思想境界和環保意識,從而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現代社會呼喚現代文明,而現代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文化內涵。
(二)社區文化活動的開展的作用
社區文化活動的開展,既增強了社區凝聚力,又提高了社區的知名和榮譽。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個人財產占有量增大以及社會生活趨向復雜化等因素制約下,社區居民從個人家庭安全、避免矛盾等角度出發,相當一部分人存在著不愿與他人交往溝通的戒備心理,社區人際關系淡漠、溝通交流缺失。
而社區文化活動的開展,可以使社區居民為了共同的利益走到一起,增加了社區居民的互相交流、溝通,帶來了生活情趣,改變了人們的價值觀念,從而增強居民的社會責任感和社區的凝聚力,也提高了社區的知名度。促使物業管理水平和小區文化質量普遍提高。
二、現代城市中缺乏和諧的現象
在城市中,市民在一個急速運轉的社會經濟體系中充當一個螺絲釘般的功能性角色,他們越來越失去自律自主性,變成孤立、被動,彼此之間沒有穩定認同感,對生活環境的變化顯得無奈或者冷漠。這就是現代西方城市生活中的“社區失落”或“社區消失”。人們既喜歡享受大都市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活,又希冀保持自己個人的隱私權;既要獨居清靜,同時卻又渴望廣交朋友,享有歸屬感和認同感。當代社會之所以重視社區的重建,就是出于一種人類心靈深處對精神家園的向往,就是一種對現代工業文明的缺憾的補救。
中國社會長期以來是一個農業文明發達的社會,農業社會結構自然具有村社組織的各種特征?!叭饲椤北灰暈榕c“王法”、“天理”并列的規范人們行為的三大原則。“不近人情”、“不懂人情世故”,要被社會批評,“合情”、“通情”,就會贏得贊賞。中國“人倫”關系的核心是家庭,由家庭再擴展出去,就是親屬、同鄉、朋友,以至朋友的親屬、同鄉與朋友,倫理關系的圈子就這樣由此推而廣之。中國傳統社會是重關系、有人情味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是富有社區色彩的社會。但這種社區色彩并不同于西方社會建立在自由、獨立人格基礎上的現代社區的性質。因而,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體制的改革深化,這種重關系、有人情味的“社區”色彩在目前城市社會中就越來越淡薄,難怪有許多人興起“人情淡薄”的感慨。
三、發揮物業管理作用、創造和諧社會
人的感受和需求是多層次、多方面的,除物質需求外,還有政治需求、文化需求等;除安全感外,還有滿足感、自豪感和成就感等。特別是當人們的生存需要得到滿足之后,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愿望就會日趨強烈。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主體感受上是否滿意、是否贊成、是否高興的情緒反應,充分關注每一個人自身成長與發展的需要,關注人的理想、信念和情感,努力創造讓每個人都能夠根據自己的選擇發揮聰明才智的環境,使人人都有平等創業和憑借自身能力改變處境的機會,促進人的個性、才智和潛能的充分實現。要引導人們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精神境界,完善自我人格,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物業管理作為一個朝陽產業,也越來越被人們知道,認識,了解和接受。它的作用也日益突出,肩負著更大的社會責任和使命。但是現代物業管理如何更好的體現人文關懷、創造和諧社會,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重視對業主個人的人文關懷
物業管理要達到優質管理、精品服務的要求,裁判是業主、用戶,因此要明確業主在物業管理企業生存和發展中的重要性。要學會換位思考,把自己放在業主“朋友”的位置,急業主所急,想業主所想,千方百計為業主排憂解難,在服務中體現一個“貼心”,廣大業主的貼心朋友。以合肥信達建銀物業管理為例:公司首先以“業主的需求,就是我們的追求”為服務方針,執行維修回訪、上門走訪等向業主廣泛征詢意見的多種方式,及時了解不同業主的需求與期望,從反饋意見中找到差距,解決業主潛在的不滿意項目,讓服務真正貼近每一位業主。
作為企業管理層人員要主動跟業主溝通,不能流于形式,應該通過與業主的零距離接觸,和業主成為朋友,切實為他們解除后顧之憂。如每天進出大門,都有相熟的業主熱情招呼,遇到問題,也樂意互相交談。如去年有業主反映,蒼蠅、蚊子非常多時,物管領導極為重視,立即組織人員購買優質藥水,對特產城進行全方位的衛生大清理,贏得了所有業主的認可和評價。
為弘揚蓬勃向上的企業文化,公司還充分利用節假日為業主舉辦各種活動。如拔河、猜燈謎等活動,既給業主之間提供了一個認識、了解、溝通的平臺,又加深了物管企業與業主的友誼。此外,從所管理項目的特點出發,在創新上動腦筋。在管理與服務中拓展視野,真正做到“貼心”。
(二)重視對社區群體的人文關懷
一個良好的組織和居民廣泛參與的社區,能夠滿足社區成員的共同生活需要,而社區成員通過參與志愿性的社區服務,增強市民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當前,社區居民主動參與意識和自主意識較弱,需要繼承法社區管理者及組織者引導和動員,各方面的積極性,以使社區文化建設真正滿足廣大居民的多層次、多方面的需要,使社區文化更為豐富多彩,目前社區有名目繁多的各類文體活動,如攝影組、書法組、國畫組、時裝表演組、腰鼓隊、戲曲組、茶室等,滿足群眾的不同愛好和追求,引導了居民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進而以社區文化架起小區文明的“橋梁”。物業管理應以優質服務、文明家庭、文明居住區等系列社區活動,架起居民的實際利益、思想歸屬與住宅小區文明的“橋梁”,使小區內各種職業、性格的住戶和社會團體,形成一條以居住區為依托、共同為居民服務、發揮各自功能的紐帶,這樣既建立了良好的社區秩序,也促進了居民身心健康和文明素質的提高,形成奉獻愛心、尊老愛幼的良好社會風氣。促進廣大居民提高對社區歸屬和凝聚力的具體方法和措施很多,比如,物業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起寶貴的人才資源,定期邀請區內知名的專家或資深業主組織開展一些專題知識講座,業主間可以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和溝通,加強鄰里關系的同時最終的目的也是達到業主互助的良好局面。為業主交流提供了場所和機會,為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的溝通搭建了良好的平臺,縮短了相互之間的距離,擴展了鄰里交往的空間,提高了社區文化建設的品位,建立起城市大家庭的理念,這些活動為社區的文化和諧活動奠定了基礎。體現了物業公司對廣大社區群體的人文關懷。
(三)關注公司員工的人文關懷
一個企業就是一個家庭,如果說一個領導者要將自己的滿腔熱情都投入在物業管理事業上,那么更需要把更多的愛奉獻給與你并肩奮戰的全體員工。作為“家長”的管理者,不僅管理上要事無巨細,更要用一個“愛”字來換得員工的尊敬、愛戴。
關愛員工既要落到實處,又要細致入微。以仁愛之心尊重他們的人格和價值取向,讓他們感到自己在企業的地位。如解決職工的實際困難,讓他們體會領導、集體的溫暖。物業管理企業的保安等人員,工作十分辛苦,為了小區的和諧、安寧,風里雨里24小時輪流值班,節假日也要堅守崗位,放棄了與家人團聚。作為領導,要多過問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情況,尤其是節假日,對值班人員進行慰問,讓他們感受到領導沒有忘記自己,從而將領導的關懷化作力量,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夏季天氣炎熱,為防員工中暑,提供解暑湯、藥物,充分體現了對員工人性化關懷。
物業管理屬于第三產業,是服務行業之一,服務行業強調的就是一種服務意識,員工和是否擁有服務意識并不是單純的依靠制度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只有心懷大愛的領導才能做好物業,員工才能心甘情愿的為公司服務,認真負責,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全心全意的為公司某利益。那怎樣才能抓住員工的心呢。需要上層領導者注重人文關懷,用句通俗的話說就是人們常說的“人情味”,基層員工渴望得到尊重和關愛,當員工感受到濃濃的關愛的同時,也會將這種關懷延續,用感恩的心去對待我們的業主.心態好了,平時工作中許多看似十分棘手的事情也變的簡單明朗起來。我現所在的單位信達建銀物業管理公司就十分重視對廣大基層員工的人文關懷,經常性的鼓勵員工,對表現特別突出的員工都會第一時間給以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即非常重視模范員工的帶動和影響力。尊重廣大一線員工,公司上層領導班子能經常召開相關“提意見大會”,及時聽取員工們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并采納比較好的提議付諸實踐,公司整體風氣很好,公司上下團結民主,積極上進,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巨
4大的發展潛力。例如。建銀物業公司十分重視企業文化建設,其中每年一次的陣容模宏大的“春節聯歡會”就是企業文化一個很重要的組成表現形式。我作為建銀的一名新員工在親身體驗了春節年會的同時也感受到了企業文化的大愛和魅力,加強了我和其他員工的溝通,縮短了相互之間的距離。企業要十分重視對員工的人文關懷,因為只有愛和包容蔡會更持久,讓員工對公司有主人翁的意識,積極主動的為公司服務。
(四)引導塑造城市文化
所謂人文精神,是指一種關注人生和世界存在的基本意義,不斷培植和發展內心的價值需求,并且努力在生活的各個方面去實踐這種價值需求。在對人的存在的思考、對人的價值與生存意義的關注、對人類的痛苦與解脫的探索,這種屬于對人的終極關懷的過程中,物業管理能做什么呢。因為物業管理最直接面對的就是人,所以物業管理在這個方面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引入或組織社區志愿者服務隊、開展定期開展便民咨詢、定期組織社區培訓,以多種形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和諧社區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和諧社區應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切入點”,作為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實行陽光服務,公開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同時,物業管理企業要積極支持社區建設,注重與開發商、居委會、公安部等機關政府部門的攜手合作,利用與業主聯系緊密的優勢,開展一些社區文化活動,促進鄰里交流,加強鄰里團結,全面提高居民的居住質量,營造社會穩定、安全、舒適、健康的人居環境,為和諧社會的建設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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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論檢察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論檢察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治國理政目標,是新時期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是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人民將長期不懈追求的社會理想。對于和諧社會的內涵,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
驗,根據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社會出現的新趨勢、新特點,我們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以促進和諧社會建立作為各項檢察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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