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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實與趨勢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今天,《農民專業協會法》已經實施了五個月。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勢頭強勁,覆蓋范圍擴大,合作水平提升。截至2012年3月底,全國依法注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超過55萬家,其中,近5年的發展量相當于之前28年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總量的3.7倍。全國合作社數量平均每月增加約1萬家,已經覆蓋了全國91.2%的行政村;實有入社成員4300多萬,覆蓋了全國17.2%的農戶;每個合作社平均有近80名成員。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從橫向合作向縱向合作深化,從單一功能向多種功能拓展,從傳統合作向新型合作演變,從農戶間合作向社際協作邁進(1)。另一方面,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的形勢中,也亂象雜呈,公議紛紛:合作社內部運行亟待規范、合作社領導人亟待培育、農民合作意識亟待提高、政府扶持政策亟待落實、各種所謂“假合作社”或“翻牌合作社”亟待引導等問題諸多。不僅如此,當興辦合作社成為一種任務(特別是地方政府考核的任務)、一種時髦(特別是彰顯所謂益貧偏好的時髦)、一種手段(特別是可以比較輕松地套取政府直接財政扶持的手段,以及相關主體參與尋租的手段)時,人們面對的必然是一片莽莽的“合作社叢林”,數量眾多,類型繁雜,良莠難辨。而對于具有共同體屬性(甚至可以說是意識形態色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各界無疑格外關注其現實形態的合意性。誠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合作社在實踐中必然呈現異質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它們只有在發展中才有可能逐步規范。關鍵是合作社朝什么方向發展?”(張曉山,2009)農業經濟研究必然是問題導向的。正是在上述現實背景下,當今凡是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人都在以不同形式進行著自己的思考,理論工作者更是如此。筆者以為,就當下的公議和爭論而言,其核心大致可歸結為這樣幾個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質性規定究竟是什么?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實約束究竟有哪些?如何闡釋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現實的制度安排?如何評價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顯著的異化現象?為此,本文力圖結合近年來國內已有的農民合作社理論研究成果,深入辨析這些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而提出今后中國農民合作社研究的可能路徑。二、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近年來,時隱時現地貫穿在諸多合作社研究中的核心問題是合作社的質性規定(制度特性)問題,即究竟什么是使合作社有別于其他組織形式的——就是成為這種而非那種組織形式的——質的規定性?更加有趣的是,每當該問題凸顯的時候,往往就是合作社實踐特別多元、合作社類型特別豐富,而人們又難以辨識其質性的時候。不難發現,大約在2000年及隨后幾年中,圍繞合作社發展的必要性和法律地位,學界曾有一個對合作社質性的討論比較集中的階段(例如張曉山,1999;杜吟棠、潘勁,2000;林堅、王寧,2002;苑鵬,2001;國魯來,2001;應瑞瑤,2002;徐旭初,2003;廖運鳳,2004);而2011年以來,隨著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迅猛發展以及各色合作社的涌現,特別是各種所謂“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精英俘獲”、“大農吃小農”等不合意現象的存在,對合作社質性規定和制度邊界的討論又一次活躍起來,而且不少人質疑“合作社原則,最后還能堅守什么?”(潘勁,2011),中國農民合作社又走到了一個新的十字路口。在經濟學意義上,合作社是社員共有資產的剩余決策權和所有權的治理結構。黃祖輝(2008)指出,合作社與社員的關系既不是完全外包的市場交易關系,又不是完全內化的科層治理關系,而是介于兩者之間的科層與市場相結合的產業組織關系。不過,通常人們更關注的是合作社在意識形態層面的質性規定性。在這方面,國際合作經濟界的基本共識是:合作社是一種兼有企業和共同體雙重屬性的社會經濟組織。該共識一方面強調了合作社的商業組織性質,另一方面強調了合作社民主控制、經濟參與的原則。事實上,許多學者從合作社的價值理念以及國際合作社聯盟確定的七項原則出發來討論合作社的本質和內核。一些學者認為,合作社的制度特征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因而主張嚴格遵守“合作制的本質就是要限制外部資金進入企業并分割企業利潤,如果允許大量外部資金進入企業并分享其收益,它就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企業了”(廖運鳳,2004)。但是,更多的學者則主張靈活把握。例如,應瑞瑤、何軍(2002)認為,在合作社的諸原則中,社員民主管理原則、社員經濟參與原則兩項是根本性的,但社員民主管理也不必拘泥于一人一票。牛若峰(2004)認為,在一人多票的情況下,為防止大股東控制合作社,要規定社員持股額度和股金投票權的比例;合作社可以吸納社會資金參股,投資持股者可以參與按股分紅,但不干預合作社的經營業務。林堅、王寧(2002)指出,合作社天然地具有追求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的雙重目標,相應地,二者之間的矛盾也成為合作社與生俱來的矛盾。苑鵬(2006)認為,盡管合作社千差萬別,但其制度安排的本質是一樣的,即社員的所有權、控制權和收益權是建立在其對合作社使用的基礎上的。徐旭初(2005)也認為,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根本區別在于社員身份的同一性,即社員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投資者),又是合作社的惠顧者(使用者)。他還指出,合作社可能出現若干種偏離“理想型”合作社制度的制度形態,特別是在合作社進入追求附加值階段,這種偏離幾乎是必然的。黃祖輝、邵科(2009)認為,隨著時代的變革,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正在發生漂移,這種情況對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也有重大影響。為此,既要充分認識合作社有別于其他組織的本質規定性及其漂移的不可避免性,也不必強制干預這種漂移的發生,而應鼓勵社員按照章程自主選擇是否允許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許這種漂移的發生。同時,政府部門則可以通過相關法規合理引導這種漂移。圍繞紛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張曉山(2009)提出:“在今后合作社的發展進程中,作為社員的農民(從事農產品專業生產或營銷的農戶)能否成為專業合作社的主體?他們在合作社中的經濟利益是否能得到維護,民主權利能否得到保障?他們獲取的剩余能否增加?合作社的資產所有權、控制決策權和受益權是否能主要由他們擁有?這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來走向健康與否的試金石,而這必須由實踐來檢驗。”任大鵬、郭海霞(2009)則具體討論了“合作社的真偽之辨”,認為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評定一個合作社的真偽,首先,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根據《合作社法》確立的合作社原則進行對照與辨析;其次,工商部門的登記注冊環節也是程序上一個重要的認定指標;同時,還要在現實中認真分析合作社的運作方式和功能,尤其要看它在治理機制、盈余分配兩個環節是否真正體現了合作社的特征。潘勁(2011)則提出了鮮明的質性疑問:“百分之八九十的股權掌控在單個成員手中,在這樣的合作社中,還能有真正的民主嗎?如果說合作社是低成本運作,沒有多少盈余,從而不能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盈余,人們對此還可以理解;那么,沒有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的盈余,卻有按股分配的利潤,這利潤又是從何而來?如果合作社盈余全部按股分紅,與交易額沒有任何關聯,這又與投資者所有的企業有何區別?”有關合作社的質性規定和制度邊界的研討,還間接地反映在這些年來關于究竟應該發展哪一類型合作社組織的討論中。一方面,溫鐵軍(2009,2011),仝志輝、溫鐵軍(2009),楊團(2009)等態度鮮明,他們不僅主張在中國發展類如日本農協的綜合性合作社組織,而且一直難能可貴地堅持著相關實驗性社會實踐;但另一方面,堅持專業化合作思路的學者卻并未與前者有什么交鋒,這或許是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意味著專業化合作社組織的發展思路已然成為主流,很多學者視其為既定的研究前提,而非需要研判的主題。此外,近年來許多新興類型的農民合作組織的出現和發展,例如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區股份合作社、資金互助合作社、農機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勞務合作社、旅游合作社等,令不少人難辨其質性,連嘆合作社泛化。在筆者看來,探討合作社的質性規定與制度邊界,實際上應有三個層面:一是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這是核心問題;二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則,這是本質規定性的具體體現;三是合作社的質性程度,亦即每個合作社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及其基本原則。一般說來,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是服務社員、民主控制,這是不可動搖的,如果動搖了,合作社就失去了這種制度形式的獨特性;合作社的基本原則以國際合作社原則和中國法律規定原則為準,這也是基本穩定的,但并非不可改變;而合作社的質性程度則因時、因地、因社而異,但也有一個大致的卻又常常缺乏共識的質性底線。當下所謂真假合作社之辨(辯),表面上是對質性程度的界定,實際上是對質性底線的辨識,而本質上則是對本質規定性和基本原則的研判。盡管學界對合作社質性底線缺乏共識,但大致的質性底線應是自愿進出、社員使用(為主)、直接民主(為主)、惠顧返還(為主)。因此不難發現,在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實實踐中,對質性底線的漂移大多體現為未必以社員使用為主,未必以直接民主為主,未必以惠顧返還為主,而且越來越可能出現若干種偏離“理想型”合作社制度的制度形態,越來越趨于股份合作制色彩,特別是在合作社進入追求附加值階段。當然,那些那些主要從事農村社區生活服務的、內斂性的,或者在貧困地區帶有顯著的益貧性的合作社,可能還是以經典的、傳統的居多。事實上,在世界合作社運動160多年的歷史進程中,合作社的質性規定和制度邊界(特別是國際通行的合作社原則)一直發生著微妙但深刻的嬗變,總體上向著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競爭力、凝聚力、吸引力的方向發展。一種折中的態度就是試圖在對理想的堅持和對實踐的體認之間求得一種平衡。國際合作社聯盟(ICA)在闡述1995年國際合作社原則時就坦承:“合作社總是在不同的、豐富的信仰體系中發展的,包括世界上所有大的宗教和意識形態。既然合作社領導人和不同集團深受其影響,那么關于合作社價值的任何討論就不可避免地打上相關道德行為的烙印。因此,盡管非常有必要規范合作社的價值,但要達成共識總是很困難的。”“合作社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事實上對獲得和保持平等的關心是所有合作社不斷遇到的一個問題。總之,平等應更多地作為處理業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簡單的規定。”“在合作社如何實現‘公平’也將是長期面臨的問題。”(管愛國、符純華等,2000)。應瑞瑤(2004)曾經總結了現代合作社制度演進中五個方面的變化:從入社退社自由向合作社成員資格不開放變化;從絕對的一人一票制向承認差別發展;從公共積累的不可分割性向產權明晰化發展;從對資本報酬率的嚴格限制向對外來資本實行按股分紅方向發展;社員管理合作社被擁有專業知識的職業經理管理所取代。三、中國農民合作社的困境與對合作社質性研究相對應的,必然是對合作社環境及約束的研究,因為合作社無非是一種處于一定組織環境中、具有一定質性規定的組織形式。回顧近年來的有關研究不難發現,關注制度環境及約束的較多,考慮技術環境及約束的較少(1);關注當前的較多,考慮既往歷史因素動態演化后續影響的較少;關注合作社環境適應性的較多,關注其能動性的較少。然而,這些研究的偏重是可以理解的,由于所研究的對象是一種“環境適應性”組織,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現實活動的闡釋必然側重于其所處環境的現實約束。可以確認,當前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既源起于農業產業特性之必然,也迫于近30年來中國勢不可當的工業化、市場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復合型現代化進程,更深深地嵌入在中國社會經濟結構的多重現實約束中。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多重嵌入性是獨特的、顯著的,更是深刻的:首先是基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異質性的“結構嵌入”。在當今中國,農民分化日益加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異質性的問題極為突出。農民分化的情勢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農村產權主體的異質性,而正是這種產權主體的異質性深刻地影響著合作社產生和發展中的成員動機、產權結構、治理結構乃至文化取向等。換言之,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農民合作社在發展中呈現出顯著的成員異質性(邵科、徐旭初,2008;黃勝忠,2009)。社員不僅生產規模可能大小不一,而且經濟實力、技術水平、經營能力乃至風險偏好都大不一樣。合作社的本意是通過社員內部的橫向一體化去應對外部的縱向一體化(張曉山,2009),而中國合作社則不然:社員們并非利益同質的共同體,很可能在共同應對外部市場競爭的同時,其內部也形成某種購銷關系,即一部分社員賺另一部分社員的錢。顯然,這并不符合傳統的、理想的或標準的合作社范式。其次是基于農產品供應鏈管理態勢的“市場嵌入”。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農業產業處于具有深遠意義的結構變革之中,農業合作社面臨以縱向協調為主要特征的農業縱向一體化與供應鏈管理趨勢,不得不盡快由以成員利益為導向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轉變。而且,中國異于歐美國家通常路徑(先合作化或橫向一體化,而后產業化或縱向一體化)的先產業化(縱向一體化)后合作化(橫向一體化)的農業經濟發展路徑,造成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生和發展目標、方式、走向的獨特性(徐旭初,2005)。同樣,這種市場嵌入困境也迫使中國農民合作社必須在戰略、組織和業務等諸多方面及時、深刻地變革和創新,以適應環境變化。這些變革和創新意味著:合作社的組織關注點將越來越轉向市場和合作社自身發展,而非只是社員收益;合作社的運營戰略由內斂趨向開放,趨向融入供應鏈;合作社面臨對傳統的利益原則及機制的調整,參與構建具有新的合理性的內外部利益協調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合作社內部的縱向一體化是對外部縱向一體化的應對;換言之,“市場嵌入”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結構嵌入”。再次就是基于中國社會政治結構的“制度嵌入”。中國政府從來就是政治、法律和行政的合法性的強勢賦予者(苑鵬,2001,2009;夏英,2008)。近年來,各級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期望日重,介入頗深,影響甚大,這既有利于促進合作社快速發展、規制合作社內部管理,同時也容易使合作社勉為其難地去承載政府的某些經濟或社會功能,甚至破壞合作社應有的獨立性(郭紅東,2002;任大鵬、郭海霞,2009)。不少人認為,政府對合作社的干預使得合作社的邊界有泛化的傾向。實際上,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在很多時候就是以經濟發展為導向,從一開始就把合作社視為一種微型企業甚至中小企業,當作一個可以帶動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主體,而對其民主管理、文化內涵關注不多。所以,他們更強調的是合作社對社員和非社員的帶動,而不注意對合作社運作規范性的監管。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很多龍頭企業參與合作社經營中,因為他們都是追隨著政策而來的。在一定程度上,政府部門并不是迎合龍頭企業,而是誘導龍頭企業。由此可見,未來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核心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轉化為如何尋求合作社自治與政府規制之間的合理平衡的問題。還有就是基于村社結構和鄉土文化的“村社嵌入”。中國農民合作社從一開始就根植于農村基層,其理念、制度及具體實踐與農村鄉土社會的村社結構、文化土壤、社會記憶及非正式制度是否契合是至關重要的。然而,中國農村傳統的價值觀念和文化規范中,似乎比較缺乏市場機制下那種經常要求人們以平等關系、一般信任為最大“道德保障”的文化資源(孫亞范,2003;趙泉民,2009)。而且,上世紀50~60年代的合作化運動似乎更多地構成了一些偏于負面的社會記憶。更何況在當前農村社區、基層組織以及集體土地資源發生深刻變化的情形下,合作社與社區組織如何建構合理的互動關系,合作社社區化究竟是強化還是弱化了其質性程度,更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值得關注的基本背景之一。實際上,有無相宜的合作社文化土壤的問題核心還是平衡問題,即合作社如何平衡適應內外部組織環境變化與堅持合作社文化內核的問題。如果合作社益貧性的逐漸揚棄事在必然,則對合作社民主性的一定堅持無疑是合作社變革的底線所在。所有這些無疑意味著,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形勢更加嚴峻,面臨的約束更加復雜,合作社企業家更加稀缺,成員稟賦差距更大,政府介入更加頻繁,更導致中國農民合作社相較于國外合作社的差異性更加顯著。如果把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放在這個多重嵌入性的框架里來看,合作社嵌入程度越深,就越不像傳統的、理想的或標準的合作社。在此意義上,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將是超越經典的、反映中國特色的、體現時代特征的。四、社員持股股權結構與合作社治理結構不難想見,近年來,面對蓬勃發展、生動活潑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實踐,特別是以東部沿海地區為代表的具有鮮明股份合作色彩的合作社實踐,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迅猛與亂象雜呈,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運行機制的研究將是合作社研究的重中之重,也是研究最為集中的熱點、焦點和難點,更是能夠反映人們對合作社發展的合意性與合宜性的輕重緩急的研判。在這方面,張曉山(2004,2009,2010)、黃祖輝(2006,2008,2009)、溫鐵軍(2009,2011)給出了各自的實踐觀察和理論闡釋。而徐旭初(2005)、馬彥麗(2007)、黃勝忠(2008)等則試圖提出各自的建構性理論闡釋。徐旭初(2005)以新制度經濟學為主要分析工具,以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為主要例證對象,就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給予了一個比較系統的、富有闡釋力的制度理論解說。馬彥麗、孟彩英(2008)主要基于委托代理理論等進一步探討了農民合作社的制度特性、產權安排、治理結構等現實問題。黃勝忠(2009)以成員異質性為研究視角,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結構、治理機制、組織認定和成員承諾等進行了深入研究。張曉山、苑鵬(2009)則較為詳盡地對各種功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描述和分析。在合作社產權研究方面,近年來,對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權(所有權)結構普遍帶有股份化色彩進行合理的闡釋,幾乎是唯一的主題。徐旭初(2006)基于對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的剖析,提出了一個新的基于組織能力的闡釋視角,認為各類合作主體的利益和能力的異質性和耦合性,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產權安排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而普通農民往往不得不讓渡其部分(甚至全部)控制權,實現與關鍵性生產要素所有者的利益均衡。林堅、黃勝忠(2007)認為,在異質性社員結構下,少數核心社員擁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其外在體現就是核心成員擁有合作社的多數財產所有權。由于在集聚生產要素和避免代理問題上有優勢,合作社當前的所有權安排存在合理性。周春芳、包宗順(2010)則以江蘇省為例進行實證研究,認為在當前中國農村地區人力資本、物質資本極度匱乏的情況下,農民專業合作社呈現出由少數農村精英控制、普通社員依附的產權結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卻背離了合作社的初衷。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于合作社對公平與效率的兼顧使其陷入理想與現實的兩難。周應恒、王愛芝(2011)認為,人力資本產權的資本化是利益各方通過博弈以股份化的形式實現的,企業家人才的稀缺性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股份化的根本原因。潘勁(2011)強調指出,持有股份是合作社成員身份的重要標志,也是成員行使民主權利的基礎。合作社由成員所有并控制,農戶成為合作社所有者的前提是投資入股,獲得使用合作社服務的權利,從而實現所有者與使用者的身份統一。如果將合作社服務的所有農戶都視作其成員,那也就無成員交易與非成員交易之別了。因此,應該創造條件實現潛在成員持股,使其能在使用合作社服務的同時,承擔起對合作社的義務,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成員。然而,盡管所有權結構是合作社治理結構比較根本的影響因素,而且可以想見,股份化(資本化)傾向愈顯著,所有權結構對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影響就愈明顯。但筆者始終認為,從本質上講,合作社既非財產關系,也非分配關系,而是治理關系。這是因為對于經典合作社而言,所有權與治理是無關的。換言之,經典合作社是不存在股權問題的,至少是不計較股權問題的;當合作社開始在乎股權時,它已經開始偏離經典了,或者是不標準、不合意了。所以,社員持股或股權結構并不是合作社最關鍵的問題,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才是。在合作社治理研究方面,文獻甚多,這不僅是因為合作社從本質上講就是一個治理結構,或許還是因為人們深感當下合作社發展的紛繁蕪雜,覺得治理研究更加迫切、更加現實。盡管合作社強調民主控制,但應瑞瑤(2004)認為,隨著合作社的發展,社員管理合作社將逐漸被職業經理管理合作社所取代。這樣,以生產為導向的社員如何監督和激勵職業經理,使其為社員利益服務,便成為合作社治理的主要問題。黃勝忠(2008)認為,由于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既不可轉讓,也不可分離,它們不能市場化,這樣就會在合作社內部形成許多代理或控制問題,主要表現為普通成員與核心成員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馬彥麗、孟彩英(2008)認為,合作社內事實上存在著“雙重”的委托代理關系:一種是全體社員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另一種是中小社員與骨干社員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其中,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實踐中表現為對中小社員利益的侵害以及合作社整體價值的損失,而問題的癥結在于表面健全的治理結構實際上流于形式。張曉山(2004)認為,在公司興辦的合作社中,公司與農戶的關系從本質上說仍然是不平等的,在利益分配過程中,公司往往獲得更多的利益,剝奪了農戶的利益。張曉山(2009)還認為,原有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公司+農戶”的形式正在內部化于合作社之中,大戶領辦和控制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區成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他提出,農民社員能否成為專業合作社的主體?合作社的資產所有權、控制決策權和受益權是否能主要由他們擁有?這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來走向健康與否的“試金石”,而這也必須由實踐來檢驗。李玉勤(2008)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作為一種經濟載體是要贏利的,在這個過程中它可能異化,可能會被某些人控制,可能出現對普通社員不利的走向。邵科、徐旭初(2008)分析了成員異質性對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影響。他們認為,應該確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相對同質性,使合作社形成一個團結有效的領導核心,同時使理事會、監事會在社員大會的領導下,從而實現有效的制衡,不產生“一會獨大”現象。孔祥智、蔣忱忱(2010)認為,由于人力資本要素擁有量不同,合作社的治理機制將偏向于確保人力資本要素擁有量作用發揮的制度安排。從“帕累托改進”和“激勵相容”的角度來看,這種基于成員異質性的制度安排是合理并且有效率的。崔寶玉、李曉明(2008)則認為,隨著合作社外部社會關系和市場經濟環境的變遷,合作社有典型的資本化傾向和趨勢。進入合作社后,成員會根據收益、成本和風險的邊際水平和風險偏好來選擇股權的合作程度,并利用退出權對成員利益形成一定程度的保護。特別值得提及的是課題組及溫鐵軍(2009),仝志輝、溫鐵軍(2009)對部門和資本“下鄉”的批評以及對專業合作社道路的質疑。他們認為,資本和部門化的資本下鄉,成為聯結小農戶和大市場的中介,這給當今農民合作化帶來了重大影響,即合作社往往容易發展成“大農吃小農”的合作社。單純靠規范合作社治理結構無法解決此問題,應該走以加強國家介入、發展多層次綜合合作體系為目標的農民合作化的新道路。還有一些學者對公司領辦型合作社進行了解剖,例如,郭曉鳴、廖祖君(2010)認為,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將成為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來一段時間內發展的主要趨勢,但應對這種不穩定的過渡形態加強政策引導,使其朝著具有經濟實體功能、基于勞動合作的獨立性合作社的方向演變。而王軍(2009)則認為,在合作社中,公司與農戶之間的關系是不斷變化的,兩者關系中始終存在著合作與競爭兩種力量,而何種力量占主導地位則取決于公司與農戶的談判力量和談判地位(1)。關于合作社分配問題的研究相對較少。米新麗(2008)從法學視角探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夏冬泓、楊杰(2010)探討了合作社的收益及其歸屬,認為明確合作社的各種收益及其歸屬是保持合作社服務社員與獲取營利平衡、體現公共利益政策的必然要求。應區別對待合作社實際存在的對內營利、對外營利及混合營利,同時也要考慮合作社接受國家補助與社會捐助、享受稅收優惠及豁免待遇等其他獲取收益的不同情形來合理劃分營利的歸屬。曾明星、楊宗錦(2011)構建了交易額返利率基本模型,分析了影響交易額返利率的主要因素,為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供了理論依據。何安華等(2012)則以典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例,認為資源稟賦對合作社成員合作利益的分配具有深刻的影響。在此,應該深思的是,人們很容易辨識合作社分配的不合意和不規范,然而為什么對分配研究較少呢?是大家忽略了嗎?是難以獲得相關資料嗎?非也。筆者認為,這更多地是因為分配是制度設計和治理結構的結果,討論分配更多地只能或是呈現其不合意性,或是呈現其合宜性。此外,還值得一提的有孔祥智(2009,2011)、孫亞范(2010,2011)關于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運行機制的研究,王曙光(2008)關于農民合作社全要素合作、自主能力與可持續發展的觀點,徐旭初(2008)關于新情勢下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論述,等等。無論如何,目前,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運行機制呈現出一些日益顯著的特點:(1)組織旨趣上,益貧性不再顯著;(2)組織目標上,逐步從“互助益貧”走向“合作共贏”;(3)組織戰略上,逐步從成員導向走向市場導向;(4)組織制度上,更多地具有要素合作的性質,而且是多要素合作。這也與當今世界農業合作社所處的被動而深刻的制度變革趨勢相吻合:(1)不再單純追求社員導向,而是更多地注意消費者導向;(2)不再簡單地強調傳統意義上的人的聯合,而是更多地實現現代意義上的要素聯合;(3)不再粗放地通過產能規模化贏利,而是更多地謀求提高附加值;(4)不再單一地立足于與其他經營主體競爭,而是更多地尋求與其他經營者合作與協調;(5)不再僅僅關注上游業務活動的社員控制,而是更多地關注下游業務活動的社員控制;(6)不再簡單地著眼于同類農業生產者的橫向聯合,而是更多地強調整個供應鏈中諸主體之間的縱向協調;(7)不再無節制地追求合作社的市場支配力,而是更多地與其他供應鏈參與者公平地分擔風險、分享報酬;(8)當然,必然還包括,不再機械地恪守國際合作社的基本原則,而是更為靈活地在對國際合作社基本原則的尊重與對各地現實的農民合作實踐的認同之間尋求平衡。五、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展望。在問從上述對中國農民合作社理論研究的述評,不難看出:一方面,中國已在農民合作社發展的必要性與總體思路、質性規定和制度邊界、制度變遷與成長機理、制度安排與運行機制、制度環境與制約因素、績效評價與現實問題、國外經驗借鑒與比較研究、合作社立法研究等方面取得了比較可觀的成果。目前,理論界已進入深入研究農民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環境應對、組織變革等問題的新階段。另一方面,由于中國農民合作社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雖然上述研究成果表明中國農民合作社研究已經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價值,但就總體而言還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和不足,譬如:相對缺少對其制度安排、制度績效等問題的深入探討;相對缺少對國外合作社運動在新形勢下的困境及其應對的認真討論及前瞻性借鑒;對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狀況的研究,面上調查的,往往抽樣隨意,缺乏科學性,案例分析的,往往就案例談案例,缺乏理論提煉;相對缺乏理論層面的深入分析和前瞻性的趨勢分析;分析方法和工具相對簡單化;等等。無疑,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前景是遠大的,農民合作社研究的未來空間是寬廣的。而農民合作社研究的未來,關鍵在于研究者們如何深入合作社看合作社,如何跳出合作社看合作社;如何將合作社真正置于演化進程中來研究,如何將合作社真正置于時代背景中來研究;如何提煉出具有普遍闡釋價值的合作社理論體系,并將其落實到合作社的具體運營中去。當前,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中國農民合作社研究也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從發展的眼光看,中國農民合作社的進一步研究或許相對集中于以下問題領域:(1)如今,中國農民合作社研究需要深入的具體研究,也需要創新的理論建構。迫切需要一些研究者致力于建構一個符合中國實際的、富有闡釋力的農民合作社理論體系。可以相信,在西方合作社理論研究和具體實踐日益邊緣化的今天,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合作社理論體系將為世界合作社運動及合作社理論界增添新內涵、新意境和新篇章。(2)隨著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問題叢生,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走向綜合化、企業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改革勢在必行,土地產權日益與合作社相結合,關于中國農民合作社進一步的發展路徑或制度演變——專業化抑或綜合化——爭論的將繼續爭論下去,甚至可能在未來合作社聯盟化契機出現時更加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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