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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不宜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

秩序:污染已成為一個危及人類生存的全球問題。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經濟在高速發展取得令世人矚目成就的同時,也給生態環境帶來了相當大的影響,加強環境保護刻不容緩。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通過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追究嚴重破壞環境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負有義不容辭的職責。但是,對于破壞環境侵害社會公益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該如何追究其民事責任,尚無明確規定。目前,個別地方的檢察機關在這方面進行了大膽的嘗試。本期“檢察聚焦”欄目就圍繞“檢察機關能否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問題展開探討。環境公益訴訟主持人:對于嚴重破壞環境構成犯罪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于有的環境違法行為,行政部門可以追究其行政責任。但是,對于損害公益的環境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提起訴訟最為恰當?從目前來看,何種機制對于保護環境公益更為有力?目前,破壞環境現象還十分嚴重,環境糾紛客觀存在,人民群眾熱切期待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如何維護老百姓的環境利益,是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一個嚴肅課題,檢察機關不能因為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就無視人民群眾現實的強烈訴求,有責任積極尋求解決之道。祝好師:從目前來看,環境問題主要有水源污染、大氣污染、噪音污染、對公共環境資源的破壞,等等。與此相適應,總體上看,環保糾紛的解決機制,大體上可以分為訴訟解決機制、行政解決機制和私力解決機制。訴訟解決機制又可以分為公益訴訟解決機制和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機制。行政機關的解決機制主要是環保部門在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私力解決機制主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自行談判、和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三種方式各有優點,也都存在一些天然局限性。行政調解和自行和解雖然形式靈活,耗時較少,但必須以雙方達成共識才能完成,因為環境糾紛的復雜性,導致不少環境糾紛調而不解,這是調解的致命傷。訴訟解決機制則相反,一般情況下,訴訟的過程漫長,對證據的要求十分嚴格,而環境訴訟取證難的特點,常常會導致受害人敗訴。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環境公益訴訟應運而生。環境公益訴訟,彌補了個人訴訟的很多不足。盡管在現階段,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面臨著法律授權不夠明確、操作路徑不夠清晰等現實問題,但其必要性和緊迫性毋庸質疑。目前,破壞環境現象還十分嚴重,環境糾紛客觀存在,人民群眾熱切期待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如何維護老百姓的環境利益,是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一個嚴肅課題,檢察機關不能因為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就無視人民群眾現實的強烈訴求,有責任積極尋求解決之道。事實上,有的地方的檢察機關敢于正視環境公益訴訟這一現實問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進行了創造性的嘗試。檢察機關針對損害環境行為提起的訴訟,有的稱為民事公訴,有的稱為民事抗訴,有的稱為民事監訴,還有的稱為公益訴訟。不管稱謂有何不同,不容置疑的是,這些嘗試不但實實在在地為權利受到損害但又無力提起訴訟的普通大眾提供了救濟渠道,而且也為將來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實踐基礎。別濤:純粹損害公益的行為,沒有任何直接的具體利害關系人,對行為人民事責任的追究,也不存在直接的具體主體。在西方一些國家,除了一般的民事訴訟制度外,還設立了公益訴訟制度,有的法律直接規定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我國雖然沒有公益訴訟制度,但在法理上,檢察機關是提起公益訴訟最恰當的主體。我國目前破壞環境、自然資源的現象十分嚴重,環保部門也一直在努力,但環保部門的權力受到很多限制和約束,運用行政手段制止破壞環境、自然資源的行為存在很大的局限。目前,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大膽嘗試,直接介入環境公益訴訟,我非常贊同。從實踐上看,運用強大的司法權力,制止破壞環境、自然資源行為的效果十分明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檢察機關當前更應該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授權,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對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查處,增強對環境行政和民事案件的抗訴,充分發揮對公安機關環境犯罪偵查和法院的環境司法的監督作用。王燦發:目前,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介入環境公益訴訟,的確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充分反映了人民檢察院對環境保護和環境維權的關注,充分展現了人民檢察院的權威性,也充分體現了人民檢察院的歷史使命感。但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我認為,檢察機關當前更應該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授權,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對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查處,增強對環境行政和民事案件的抗訴,充分發揮對公安機關環境犯罪偵查和法院的環境司法的監督作用。靠檢察機關對個別環境侵權行為提起具有公益性質的民事訴訟,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要解決環境保護不力的問題,首先就要找出不力的原因在哪里。據我觀察和分析,環保部門執法不力的主要原因是體制的制約。環保部門的人財物都受制于同級人民政府,當環境保護與當地發展經濟的目標相矛盾時,就很難嚴格執法。環保部門遇到的問題,當人民檢察院介入環境公益訴訟時,也同樣會遇到。蔡彥敏:雖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損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但實踐中對于環境損害糾紛,公民大都是采取檢舉、控告等方式解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并不多。原因主要在于: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環境糾紛大都具有受害人范圍廣和人數眾多的特點,盡管環境損害的結果極為嚴重,并且涉及的利益也是巨大的,但由于涉及人數眾多且人們在共同利益指向下形成的是松散的集合體,對于每一具體受害人而言利益可能是細小的,損害難以具體量化和加以證明。面對難以承受的巨大的訴訟投入和巨大的敗訴風險,勢單力薄的公民個體出現動力匱乏、畏懼訴訟的困境。同時,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確立公益訴訟制度,對于一些公民、民間機構等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民事訴訟法對原告資格“直接利害關系”的限制,成為環境糾紛尋求司法救濟難以跨越的巨大障礙。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政府部門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如廣州、貴陽、江西等地的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貴陽由政府機關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2007年12月10日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訴天峰化工公司違法排污案)。上述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嘗試是積極而有益的,彰顯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通過訴訟機制保護環境和社會公益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困境主持人:在西方一些國家,存在公益訴訟制度,法律直接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我國并不存在公益訴訟制度,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存在法律障礙嗎?隨著現代法治與訴訟理論的發展,直接利害關系人理論已經受到了質疑和挑戰,世界各國通過判例和訴訟立法已紛紛突破這一原則,承認訴權與實體權利的分離,當事人的概念已經從實體當事人向程序當事人變遷。祝好師:應該說,法律依據還是十分充分的。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第六條都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法律的實施和遵守的重任。檢察機關有權通過訴訟等形式行使檢察權,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依法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此外,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也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我認為,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符合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之所以有人認為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不夠充分,可能是認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通過法律的概括性條款和原則性條款,不難看出立法的意圖還是十分明顯的。目前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要加大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的呼吁力度,努力推動公益訴訟立法提上議事日程。王燦發: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為了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免受污染和破壞,與案件訴訟請求沒有法定利害關系和監督管理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和自然資源者以及違法或者不履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具有保護利益的公共性、起訴人的非利益相關性及被訴人的違法性等特點。我自己作為一個致力于環境保護、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的學者,從心理上十分希望檢察機關介入環境公益訴訟。但冷靜地分析一下,我認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還是面臨著許多挑戰。首先,面臨著法律的挑戰。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其次,存在著角色沖突。檢察機關作為民事當事人,如何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如果敗訴,是上訴還是抗訴?這些問題在理論上都不好解釋;再次,存在著人力資源障礙。以檢察機關現有的人力資源,肯定無法勝任大量的環境公益訴訟任務;最后,存在著經濟障礙。環境污染取證需要高昂的成本,訴訟本身也存在著訴訟費用的問題,在現行體制下,這筆費用從哪里支出?蔡彥敏: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制度與起訴制度都是在直接利害關系人理論的指導下建立的,因此一般認為,檢察機關是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換言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最大的法律困境在于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直接利害關系”對原告資格的限制。而隨著現代法治與訴訟理論的發展,直接利害關系人理論已經受到了質疑和挑戰,世界各國通過判例和訴訟立法已紛紛突破這一原則,承認訴權與實體權利的分離,當事人的概念已經從實體當事人向程序當事人變遷。時至今日,當事人理論的發展和當事人范圍的擴張已經成為各國民事訴訟立法的共同趨向。我國個別地方檢察機關嘗試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并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應體現了司法實踐與時俱進的發展。因此,對我國民訴法“直接利害關系”規定的理解也不應拘泥于傳統的實體當事人理論。事實上,環境資源是全社會的,也正因為如此,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該規定賦予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檢察機關作為在同一生態環境下的具體單位,當然也不例外地負有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義務,由此也可以說與環境糾紛具有利害關系。因此,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只要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的其他條件,法院就應依法受理,由此所進行的審理和作出的判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時,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亦具有法理基礎。環境污染和破壞所帶來的危害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社會公共利益遭到損害,一般來說國家是負有維護責任的抽象主體。抽象意義的國家、社會是不能作為訴訟原告出現的,因而通常要求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維護者——國家機關擔當原告,提起訴訟。在我國所有的國家機關中,檢察機關是最適合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主體。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職責,檢察機關能夠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從性質上說,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一種法定的訴訟信托,當國家或社會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檢察機關可以作為訴的主體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不過不應忽視的是,由于對民事訴訟立法規定理解的不一致性,無論在訴訟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對于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都還存在爭議,這也凸顯了在當事人制度、起訴制度規定方面民事訴訟法應予修改以及應當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迫切性。而在英美法系以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如法國、比利時、芬蘭等,法律都賦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資格;我國澳門特區民事訴訟法也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督促起訴是實現環境公益訴訟職責的必要主持人:對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人們的困惑之一是原告身份與監督者的角色存在沖突,有可能會造成訴訟地位的不平等,損害被告人的權利。這種擔心有必要嗎?原告和法律監督機關的角色是從不同的角度對檢察機關法律地位所進行的描述。雙重定位的問題,可以參照檢察機關在公訴案件中的定位,二者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都是為了監督法律的遵守和實施,所不同的是,一個是在刑事訴訟領域,而另一個是在民事訴訟領域。祝好師: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就在于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的職責就是監督法律的遵守和實施,當然也包括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目的,就是通過訴訟的形式,讓被損害的環境利益得到修復,實現法律監督的價值。其實,訴的主體和法律監督的主體是不矛盾的兩個概念,法律監督是從宏觀上界定了法律監督的職能,而訴則是實現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途徑或者權能。公訴、職務犯罪偵查、偵查監督,還有民行檢察業務,其實都是法律監督權的具體權能,隨著法律監督權的強化,可以預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以后法律監督權的權能還會有所拓展。檢察機關督促起訴和直接起訴也是并行不悖的。如果有關行政單位怠于行使職權,可以通過督促起訴的形式履行職能,對于案件情況本身比較復雜,乃至出現監管空白時,則可以由檢察機關直接起訴,這樣更能彰顯法律的威力。其實,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行政機關和個人都不是環境公益訴訟的義務主體,所謂的督促起訴會成為無本之木。原告和法律監督機關的角色是從不同的角度對檢察機關法律地位所進行的描述。雙重定位的問題,可以參照檢察機關在公訴案件中的定位,二者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都是為了監督法律的遵守和實施,所不同的是,一個是在刑事訴訟領域,而另一個是在民事訴訟領域。蔡彥敏:檢察機關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糾紛引入審判程序,是檢察機關實施民事法律監督的應有之義。從域外經驗來看,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訴訟,也是一種通行的做法。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支持起訴制度而沒有規定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制度是歷史的偶然。30年前參加民訴法(試行)制定的著名民訴法學家江偉教授曾回憶,檢察機關對于部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以起訴方式提請法院依法裁判,這不僅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通例,就是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檢察機關的職權中也有這項內容。只是由于1979年開始起草的民事訴訟法出于“唯刑事論”的思想,才造成了定稿時刪除了有關內容。而且,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雙重角色的擔當也為其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雙重角色定位提供了借鑒。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一方面是公訴方,代表國家追究犯罪、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又是法律監督者,監督我國刑事法律的實施和刑事訴訟活動。這表明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處理好雙重角色定位也是具有現實經驗和基礎的。有觀點認為,對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害而監管部門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監管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提起訴訟而沒有必要親自提起公益訴訟。我認為,檢察機關固然可以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提起訴訟,但相比較于其他國家機關,檢察機關更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優勢,檢察機關擁有專門的法律知識人才和辦案經驗,同時其享有的偵查權有利于其對環境事件及其損害調查取證。從域外經驗來看,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其作為訴訟當事人的立法例主要有獨立當事人體制和聯合當事人體制兩種。前蘇聯、東歐等一些國家采第一種立法例,法國等國家采后一種立法例。我國既可采用獨立的當事人體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提起訴訟;也可以采取聯合當事人體制,即聯合相關的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等共同起訴。特別是在國家監管部門已對環境損害事件進行了調查和處理的情況下,基于其已掌握的大量相關事實和證據,還可以避免檢察機關重復調查取證、浪費資源。如在廣州海事法院審理的河道污染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提供的主要證據都是環保局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作出的調查報告、鑒定結論等。這或許預示著在我國采取聯合當事人體制也是具有可行性的。王燦發:在西方國家,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通行的做法,這一點確實不錯。但在西方國家,檢察機關并不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不存在因與被告身份不平等從而損害被告權利的可能。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是法律監督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與其監督機關的身份肯定是沖突的。至于說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雙重身份的行使為其在民事公益訴訟的雙重角色定位提供了借鑒,也大有疑問。民事關系與刑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是否應該借鑒、如何借鑒都是問題。訴訟費用的承擔主持人:盡管各位嘉賓對檢察機關介入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度、范圍還存在不同意見,但基于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現狀,總體上都認為檢察機關應該介入,大膽探索,推動立法。鑒于法律監督機關的特殊身份以及我國目前的法律架構,檢察機關在以原告身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在程序上有哪些具體要求?別濤: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符合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符合國家利益、民族利益,在法理上也沒有問題。所存在的問題只是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在立法和實踐的關系上,立法相對滯后,這是正常的。在憲法規定的原則之下,在實踐中探索,推動立法的完善,本來就是檢察機關應做的十分必要的工作。沒有這種推動,立法的完善就會缺乏實踐支撐。在具體程序上,我認為應該設置一個前置程序,檢察機關應先建議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如行政機關沒有履行,檢察機關再行啟動訴訟程序,以原告身份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另外,還需設立一個篩選程序,對損害公益的破壞環境行為進行分類,根據輕重緩急,有選擇地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將所有的損害公益的環境破壞行為都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沒有必要,以檢察機關目前的人員狀況也無法勝任這樣繁重的任務。訴訟費用的承擔也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如果檢察機關勝訴,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敗訴,再由被告方承擔顯然從理論上和實踐中都難以成立。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國家沒有專門的預算費用撥付,由檢察機關來承擔顯然也是不現實的。我的觀點是,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該免除訴訟費用。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法院拒絕受理案件也是有依據的,因此,在環境公益訴訟問題上,必須注意與法院的協調溝通。實踐中江蘇無錫、云南昆明等地的做法值得借鑒。這些地方的做法是,由法院、檢察院等共同制定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文件,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具體程序,對訴訟費用的承擔等作出規定。有了程序上的保障,訴訟費用承擔等問題有一個明確的依據,環境公益訴訟就能進行得更加順利。檢察機關應該加大對破壞環境、自然資源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只要使破壞環境和資源構成犯罪的行為能夠被及時地追究刑事責任,將會對環境法律的實施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應該在窮盡其他的救濟手段之后,再啟動由檢察機關介入的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程序。王燦發:我并不一概反對檢察機關介入民事公益訴訟。我要強調的是:第一,檢察機關應該加大對破壞環境、自然資源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只要使破壞環境和資源構成犯罪的行為能夠被及時地追究刑事責任,將會對環境法律的實施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第二,應該在窮盡其他的救濟手段之后,再啟動由檢察機關介入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程序;第三,對于有直接利害關系人的環境民事糾紛,檢察機關可以以支持訴訟的方式介入,不一定要做原告,而且支持訴訟是有法律根據的;第四,只有對于那些沒有任何直接、間接利害關系人的純粹的污染破壞公共環境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才應該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比如某個工廠污染江河水道而又沒有直接的受害人的情況下。蔡彥敏:我認為,享有民事審判監督權的檢察機關在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中,不應過分強調其特殊性,而應強調其民事訴訟一方的角色定位。基于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其在民事訴訟中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不具有高于其他訴訟當事人的訴訟特權。檢察機關與被告具有平等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具有平等的訴訟中的攻擊和防御手段。人民法院在此類案件中更應注意審判中的居中和公正,依法行使法官的釋明權,保障和便利訴訟雙方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同時在此類訴訟中應強化律師代理制度,以平衡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裁判費用和當事人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和裁判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費用,案件受理費一般原則是原告在起訴時預交;后者是指當事人用于訴訟的差旅費、案件調查費、律師費等。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的費用由其自己承擔,裁判費用則采取以敗訴方承擔為原則的處理方式。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應當免收案件受理費,或者確定按件收取的標準。免收案件受理費,不是由于該訴訟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的,也不是由于檢察機關與普通民事訴訟的原告相比具有特殊性,而是由于所提起案件的公益性所決定的。如果我國也允許其他機關和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話,在案件受理費的收取上亦應采用同樣標準。對于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涉及到的檢測、化驗、鑒定、評估等費用,最終應適用敗訴人負擔原則,即在被告敗訴的情況下,訴訟費用應由其全部承擔。因為損失是由其對環境的加害行為造成的,訴訟的進行是其加害行為的間接結果,令其承擔訴訟費用理所當然。在檢察機關敗訴的情況下,訴訟費用可由國家承擔,檢察機關僅負擔訴訟支付的必要費用。另外,從長遠來看,為了保證公益訴訟案件的順利進行、減輕國庫負擔,可以從對違法行為者的罰款中建立專門的環境保護基金,用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必要支出。從印度、美國等國經驗來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也是極力倡導和鼓勵運用非對抗式的合意糾紛解決方式(ADR),從而緩解環境社會公益保護與企業、行業發展之間的矛盾。如在美國1999年的清潔空氣法案件中,總檢察長和環境保護署的負責人聯合宣布與Willamette公司達成和解,使其同意給予1920萬美元的和解額,其中包括1120萬的民事罰款,800萬的追加環境改造工程,另外給予價值7400萬的強制令救濟,成為美國達成和解數額最大的一起環境民事訴訟和解案件。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或調解,并不構成對環境受害人實體權利的不當處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與受害人就自己所遭受的損害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是并行不悖的。對所遭受的環境侵害,無論如何受害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訴權提起訴訟,而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應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響”等為訴訟請求,并不代行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具體索賠的權利,因此,檢察機關在訴訟中與被告達成合意并不會構成對受害人實體權利的不當處分。鑒于公益訴訟的巨大價值,需要從立法上確立專門的公益訴訟制度,對被告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在這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只能參照我國民事訴訟的模式,再借鑒刑事訴訟中的一些做法。祝好師:由于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其地位和普通原告存在一定的差異,普通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則就有了微妙的變化,比如被告不能提出反訴。我們的設想是,鑒于公益訴訟的巨大價值,需要從立法上確立專門的公益訴訟制度,對被告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在這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只能參照我國民事訴訟的模式,同時借鑒刑事訴訟中的一些做法。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訴訟中,由于受害人難以取得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證據,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但是舉證責任的倒置并不等于原告不再承擔舉證責任。在大多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中,雖然從整體看,環境污染給社會和公眾帶來的損害十分巨大,可是就個體而言,其受害的程度則不一定十分明顯。在這樣的情況下,由檢察機關作為訴訟主體,對侵權的范圍和程度進行整體的調查取證,才有可能獲得全面而翔實的證據,從而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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