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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傳統地方行政制度的歷史演變
中國傳統的地方行政制度實際上是中國傳統社會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迄今為止,學術界有關的個案或專題研究比較多,而對其主要特征雖有所論及,但仍有待進一步深化。其時代特征,從總體上來看,主要有四:郡縣制、封國制與特轄制并世而立,政級配置與控制措施同生共存,制度性與變通性良性互動,具體性與目標性有機統一。一、封國制的基本精神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民族眾多、地域遼闊、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國情決定了地方行政制度內涵的復雜性與豐富性。在其時代特征中,郡縣制、封國制與特轄制并世而立比較突出。所謂郡縣制系指取代分封制后以地域為主的行政管理體制;而封國制則是傳統分封制在現實社會中的歷史遺存,旨在處理宗法家族與國家權力關系而設置的特殊地方管理模式;至于特轄制則為邊遠地區設立的帶有一定軍事色彩的地方行政管理體制。三者并世而立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傳統地方行政制度的實用性、靈活性與多樣性。從理論上而言,郡縣制的設置旨在強化中央對地方的直接控制,維護君主專制。從歷史角度而言,它是繼分封制后出現的行之有效的地方行政管理體制,順應了中國傳統政治制度發展的時代潮流。分封制最初出現于商后期,至周則擴及全國。后因戰爭兼并加劇,血緣管轄逐步讓位于地域管轄。郡縣制萌發于春秋,定制于戰國中期。其確立之初因所處地域距國都較遠行政級別位居縣制之下。后因國土面積逐步擴大,其行政地位不斷攀升,漸高于縣制,最終演化成地方最高行政區劃。從政治制度史角度而言,郡縣制可謂對分封制的深刻革命,且與中央君主專制行政制度相吻合,成為君王統御地方,強化全國統治的重要手段。具體地說,郡縣制自秦橫掃六合,建立統一中央集權國家后開始在全國實施,漢承秦制并有所發展,繼之而起的其他各朝無不奉此為圭臬。總體而言,其形式主要有三:兩級制(如郡縣)、三級制(如州郡縣)、四級制(如省道府縣)。它們雖層次有別,但無不體現了郡縣制的基本精神,反映了地方行政制度的歷史進步性和君主集權專制制度的日臻成熟。在實際推行郡縣制過程中,封國制作為傳統分封制的歷史遺存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郡縣制的必要補充。眾所周知,分封制既重視血緣又突出政治關系,使宗法等級制度貫徹于地方行政之中。迨至秦一統天下,統治者雖將其廢除,但欲藉“封建”鞏固君主專制政權的理念并未消失。(1)乘勢而起的西漢將此一理念轉化為現實。劉邦在與項羽爭奪天下時曾分封部分將領為王,后繼封一些功臣為列侯,但在稱帝后卻又將這些異姓王侯全部翦除。在他看來,秦之速亡關鍵在于未行分封,無王室子弟供衛中央。有鑒于此,他欲藉分封同姓王擴張劉氏宗族勢力來提升中央權力,統治全國。如此直接導致郡國兩制并存局面的出現。(2)此一精神亦為后來諸多朝代如西晉、唐、元、明、清等統治者所繼承。需要指出的是,此期封國制雖形似西周但質實迥異。西周分封為長久之制的層層實封,而此期分封多為權宜之計的一層分封,實封與虛封并存。可見,它在很大程度上難與西周時期相提并論。與郡縣制和封國制并世而立的還有特轄制。如果說前兩者著眼于中原地區地方行政制度的完善,那么,后者主要側重于邊疆地區或新開發地區的地方行政管理。具體時代不同,其名稱也往往各異,但大多帶有濃厚的軍事色彩。如漢代設有都尉及都護府。一般而論,都尉在邊境地區與太守分疆而治。此部分地域也稱都尉,為實際行政區,可分部都尉及屬國都尉兩種形式。前者主要按東、南、西、北、中方位分設諸部都尉,旨在加強防御力量。它常設于新開辟的少數民族地區,以臨時軍管制與保存民俗,免征賦稅等措施相結合。而后者原本為專職管理少數民族的官員。漢武帝時,因部分匈奴降漢,故設屬國都尉實施管理。后因內附少數部族愈多而漸次增加,并下放歸郡太守所管,但在地域上與郡太守分疆而治。迨至東漢它已成為管理少數民族的特殊行政區。此外,漢代還設有西域都護府,以軍事監護方式管理天山南北綠洲上的五十個左右的小國。它并不干預各國原有的制度與生產方式,只是要求他們效忠漢王朝而已。(3)在唐代和明代,羈縻府州、都護府與都司制度比較盛行。唐初因無力顧及四夷,故設羈縻府州。所謂羈糜即籠絡聯系之意。(4)唐對其控制較松,貢賦版籍多不上報戶部,而行政區亦無明確層級,只以少數民族原有部落統治方式隸屬于邊境軍事組織。其首領多為都督、刺史、縣令等,采用世襲制度。后來明代在都司衛所外圍還設立了一些控制較弱的羈縻衛所,其中最主要的有奴爾干都司,烏斯藏、朵甘都司。(5)為加強對羈縻府州的管理,唐還建立起都護府,最多時設置八個,后減為六個。如在天山南北分設安西大都護府和北庭都護府。都護由漢人擔任,由中央任命,不能世襲。不僅如此,唐在北方邊地還設置了一些羈糜衛所以控制當地少數民族,如在東北設建州三衛(建州衛、建州左衛、建州右衛)以管理該地區的女真人。(6)明代還設有土司衙門,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行政管理。其中大多為非實土都司,但其中陜西、四川、湖廣、云南、貴州則是實土衛所。少數民族入主中原后多采用鎮戌制度、特設廳與特轄制。北魏是鮮卑人拓跋部族所建立的中原王朝,對不同地區居民采用不同地方行政制度來實施管理。在東南漢人聚集地域仍保留郡縣制,而在西北鮮卑和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則利用鎮戌制進行管理。(7)清在邊地少數民族居住地區不設府而特設廳,管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廳分為直隸廳與散廳。直隸廳與府平行直屬于省,散廳與縣平行屬于府。在新疆設伊犁將軍,在蒙古和青海也有類似機構。在西藏設辦事大臣,簡稱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此外在東北滿族發祥地也設置了奉天(又稱盛京)、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轄區。此外,清雖也推行“改土歸流”,但仍有些地區采用土官、土司制。(8)這對促進民族融合,共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在這里,地方行政制度中郡縣制、封國制與特轄制并世而立是針對社會現實實際所采取的應對性措施,體現了中國傳統政治制度發展的需要。它們雖存在各自特點,其作用也不盡相同,但卻反映出此期地方行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性與高度的靈活性。二、古代縣官的設置與前述郡縣制、封國制與特轄制并世而立的外在形式相吻合,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內涵主要表現為政級配置與控制措施同生共存。前者是統治者依實際需要對地方行政制度作必要的行政級別層次的調控配置以更好地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而后者則在政級配置一定的情況下所采取的管理手段與方法。兩者交叉相補使地方行政制度更趨完善。具體地說,在政級配置上,就縱向而論,自秦統一中國后,郡縣兩級制遂成主要模式。漢承秦制仍為郡縣兩級制。魏晉南北朝時則為州、郡、縣三級。隋初仍沿用三級建制,后罷郡為州,以州統縣,恢復了郡(州)縣兩級建制,并改州為郡,對此唐加以承襲。北宋鑒于中唐以來藩鎮割據危及中央集權,取消了節度使設置,但仍保留道、府(州)、縣三級建制。元因固有建制頗難適應形勢需要,遂將臨時性行省轉為正規地方建制。明初沿襲元制,仍設行中書省。后在布政使下設府、縣兩級。清朝設省、道、府、縣四級建制。可見,地方政級配置并非一成不變,而往往是根據不同時期地方行政管理需要而定。如果從橫向來看,其政級配置可大致分為三層次:統郡州政區、郡州政區與縣級政區。所謂統領郡州政區并非歷代均有,而只是存在于特定歷史時期。如魏晉南北朝有州,唐宋則為道、路,元明清為省。其中州的出現始自東漢末年,至三國時固定下來。唐在安史之亂后重新實行道、州、縣三級政級體制,其中的道又稱方鎮。宋初承襲唐制,將全國分為若干道,后改道為路。元代為行省,明承襲元制設各行中書省。降及清代,統郡政區仍稱為省。(9)不難看出,統郡州政區大多的出現于社會發生巨大變革之后,具有一定的暫時性。比較而言,郡州政區則是最主要的政級配置。秦統一六國后,郡縣制即始推行。郡設監御史、郡守、郡尉。監御史掌監察郡治。郡守乃一郡之長,權力很大,除各縣令長由中央任命外,一郡屬吏均由郡守從本郡人士中辟舉。其治郡方略朝廷不加干預。郡尉也稱都尉,輔佐郡守管理一郡武職甲卒。它們雖職務相聯卻不相隸屬。漢承秦制,郡守負責治理全郡,后更名為太守。魏晉郡國仍為統縣政區,而隋則實行改革,重新推行郡、縣二級。唐初郡又被改為州,下轄諸縣。宋統縣政區有府州軍監四種,直屬朝廷。元代統縣政區有路、府、州三類。明代的府成為主要的統縣政區,而州亦統縣。清代沿襲明代舊制,府、直隸州仍是統縣政區。(10)可見,無論朝代如何更替,名稱怎樣變化,郡州政區仍為基本的行政政區。而縣級政區則為基層政區,其設置比較固定。秦漢縣級官員的設置大體承襲六國舊制。秦時全國設縣,少數民族地區則置道。漢之列侯所食縣為國,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其道制則仍舊。秦漢時大縣為令,小縣為長,經魏晉南北朝而未有更改。及至隋唐取消二者區別而統稱縣令。宋代縣的長官先后有“判縣事”、“知縣”等名目。遼金兩代縣級設置并無大變動。而元代縣既可隸屬于路,又可隸屬于府與州。各縣一般設達魯花赤、縣尹等官。明代縣的長官稱為知縣,又稱縣主,亦稱父母官。清初縣級官員的設置仍沿襲明制,設知縣—人。(11)在這里,除名稱略有變化外,總體格局比較穩定。此外,縣級以下還有鄉里組織,即一縣分成若干鄉,鄉下有里,里下有什伍組織。此一制度后來基本被延續下來。與此政級配置相適應,封建君主還采取諸多途徑加強對地方的控制。除控制財權外,主要有地方官吏的任免監督并用,流官土官共存,采用常規措施,調控政級單元規模等。一般而言,中央對地方管理突出體現為任免與監督官吏。自秦以降郡縣兩級地方官吏均為中央任免,由皇帝直接控制。他們領俸祿而不享封邑,其職權與行政活動受中央節制。秦代地方官的設置旨在促使其相互制約和監督,從中央至縣鄉組成三個垂直系統(行政、監察、軍事),從上到下按縱的系統監督考核。在橫的方面也建立了相互制約機制。漢代在承繼秦制基礎上又有所發展,如常按兩個系統分別譴吏巡視地方,借以獲得不同訊息,便于比較審核。(12)宋代地方機構也成相互監督之勢,限定任期;在此基礎上,皇帝還以“走馬承受”指揮公事,以期達到層層控制,所有權力悉歸朝廷的目的。清督撫雖為封疆大吏,有總領一省或兩三省軍政事務之責,但沒有職能機構;藩、臬二司雖為督撫下屆,但均被授予準“上密折言事”之權,可直接與皇帝聯系,密報督撫言行,防止地方長官權力獨攬。在實行牽制政策上,元行省設丞相一人、平章兩人、左右丞和參政兩人,為省的主要長官。他們均由中央朝廷大臣兼銜,不輕易授人,實際主持省務是平章兩人,以防個人獨斷專行。明代為加強中央集權,1376年宣布廢除行省制度,改行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三司各有分工,但遇重大問題則三司會商,不許獨斷。(13)在具體官員安排上,流官土官共存。所謂流官主要系指據專制集權需要由中央任命且有任期的官吏。此為臣仆用事的官僚體制,設官分職,有固定編制,多在內地推行。比較而言,土官主要是在特定地域尤其是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所設置的官吏。因他們多為土生土長的地方首領,其職位一般可世襲。此在元、明、清尤為明顯。此舉旨在彌補現存地方行政制度之不足,使地方行政制度更趨完善。有的地區是二者兼有。如明朝設奴爾干都司,都指揮使、同知等職用流官,所統衛所的指揮、千戶等職用土官。如此混合格局旨在強化邊疆管轄。對于地方官員的管理,各朝一般采用刺史制、上計制、輪換回避、臨時差遣等常規措施。如西漢主要采用刺史制和上計制。秦曾于各郡設常駐監史一人,負責郡內監察事務。漢初廢郡監而由丞相隨時派丞相史出巡各部。武帝強化了中央集權政策,每州設刺史一人。對所屬郡、國“以六條問事”,但不得干預地方其他政事。這既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又利于地方官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僅如此,漢代還采用上計制考核官吏。郡守考課地方功過,并派上計吏將全郡情況上報中央丞相府和御史府,由丞相根據政績優劣,確定升降賞罰。(14)有的朝代中央對地方官員采取輪換制與回避制。如規定刺史、縣令等地方官三年一輪換,回避本州縣。東漢實行的“三互法”及對官員的籍貫和親屬限制基本體現了此一精神。(15)至于臨時差遣的總督、巡撫等均屬此列。在具體管理過程中,調控政級單元規模也時常被采用。為加強對地方控制,西漢將原有郡縣兩級發展到州、郡、縣三級。(16)至東漢地方行政單元擴大,西漢百余郡被歸并為十幾個州,地方事權趨于集中,州刺史成為軍政財諸權合一的實力派。此舉適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繼之而起的朝代為加強中央集權,努力壓縮地方行政單元。如從南北朝始到隋唐地方州(府)縣兩級建制完全確立,州府所管轄范圍大為縮小,強化了中央集權。兩宋還進一步分割路和州的事權,強化地方各部門間的制約關系。(17)如此調整有利于更好地維護中央集權。此一調控也表現為增加機構。如唐實行州、縣兩級制之后,鑒于全國開發程度、直管困難等現狀,在隋分部巡行基礎上,又將全國依山川形勢劃分為10道,作為中央派駐地方的監察機構,設官為巡按使(后又改稱采訪處置使、觀察使)。后增為15個。宋初地方政權仍采取州、縣兩級制。但由于中央政府直管州級太多,宋太宗在州上設立了“路”。最初設15個,至宋末為26個,南宋只剩下一半國土,設16個路。(18)這些新設機構大大增強了中央對地方的實際控制。可以看出,在地方行政制度中政級配置與控制措施的同生共存使前此郡縣制、封國制與特轄制并世而立的外在形式獲得了豐富的時代內涵,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三、臨時模式的制度化,由分立到一、三司從中國政治制度史而言,無論是郡縣制、封國制與特轄制的并世而立還是政級配置與控制措施同生共存無不體現了傳統地方行政制度的歷史發展。事實上,此一具體發展最突出的表現是制度性與變通性的良性互動。所謂制度性主要是指部分地方行政管理模式經過一段時間運作后逐步固定下來而成為官方正式制度。此與傳統政治制度的總體發展趨勢頗相吻合。而變通性側重于表明某一模式制度化后并非一成不變,而是依據實際需要與可能作適當修改乃至廢止以適合現實需要。二者結合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傳統地方行政制度發展的基本規律。其制度化內涵甚多,究其大要,主要有以下數端:一般而論,最先制度化的可謂鄉里組織。自秦迄清2000多年間,縣級政區以下的鄉里什伍組織基本固定不變。這種以地緣關系結合血緣關系的鄉里組織主要依靠自然形成的長老權威來推行教化和通過行政權威來進行組織。(19)鄉里組織遵照朝廷的政令以管轄部民、完納賦役、清查戶籍、維持治安,并將族規家法揉合于鄉規民約之中,同樣起著政治的效能。鄉里組織配合什伍連坐制度,嚴格控制人民的流動性,監視人民的思想和行動。廣大人民被置于嚴密統治之下。(20)魏晉南北朝基本因循漢制,隋唐也一仍舊制,至宋代,開始實行保甲制(21),明清得以沿襲。鄉里制度對于維護地方治安、防范和鎮壓農民的反抗具有特殊功能。歷代鄉里組織雖代有損益,但其宗法性、行政包攬一切等基本特性始終未變。(22)其制度化痕跡比較明顯,對維護郡縣制,嚴密地方行政制度具有深遠影響。而縣省組織制度化表明傳統地方行政制度趨于完善。在傳統社會中,縣省組織自創設以后即被制度化而長期沒有實質性變動。如縣自秦被定為初級地方行政組織后始終不變,與傳統地方行政機構設置相始終。時至今日,縣制仍在延續。而省自元確立為最高地方行政后亦被視為制度承繼下來。省最初稱行中書省,明改稱布政司,迄清定為省。這只是名稱變化,而其實質基本相同。省大體上與元、明、清相始終。1911年清皇朝結束后,省仍是高級地方行政。(23)如此制度化體現出它們具有適應傳統社會需要的歷史合理性。在地方行政制度中,特轄管理制度化也時常發生。在處理少數民族與漢民族問題上,夏、遼、金、元各朝無不遵循“因俗而治”模式。這既照顧了歷史和民族特點,又吸收了先進的漢族文化,利于改變固有習俗,使落后的少數民族逐步封建化。如此既采用本民族固有政治治理形式,又兼容其他民族的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繼承和發展了漢、唐、宋的政治制度,其對明、清也產生積極深遠影響。(24)后來明、清土官制度實乃此一制度的延續與發展。至于臨時模式制度化多體現了地方行政制度的新陳代謝。在地方行政制度中,督撫制的出現可謂比較突出。朱元璋在廢行省制度后改行三司制度,使各司各盡其職,互相制約,無獨斷大政之權。此舉雖加強了皇權,卻削弱了地方行政效能,導致遇事互相推諉,延誤事機。一遇特殊事件發生,出現指揮不靈、威信難孚的現象。為解決這些問題,明皇帝臨時委派官員總督某地軍務并兼理糧餉、或巡撫某府州縣并兼管河道等,以一事權。此制在清代得到法理認可,成為法定督撫制。總督兼管兩省或三省事務,巡撫則負責一省行政管理,二者成為名正言順的地方大吏。(25)此前的州、道等與此相似,也曾被制度化,但因適應性有限而最終被廢止。這些均可視為臨時模式制度化的典型范例。事實上,在實際制度化中也存在一定具體變通性。從縱向而論,地方行政從郡縣制、行省制、三司制再到督撫制的演化軌跡無不彰顯其明顯的變通性。就橫向而言,其變通性可大致歸納為以下幾點:郡縣制與封國制由分立到合二為一乃其變通性的突出表現。郡縣制被確定為君主專制中央集權下的地方政制體現了制度性的濃厚特點,是對戰國時期此一模式的官方認可。但家國同構的社會現實決定了統治者難以忽視宗法血緣的重要價值。前述西漢、西晉、唐、元、明、清等朝代建立之初,并未拘泥于制度性約束,曾將異姓大臣或宗室分封到各地為王,封國制遂再現。如此所為正可謂變通性的具體表現。封國制雖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皇帝私欲與政治之需,但客觀上卻嚴重破壞了中央集權政治體制。諸侯王勢力后來坐大,離心傾向加劇又嚴重威脅皇權專制,于是,努力消除封國制給專制皇權帶來的直接威脅,進而加強中央集權遂成為時代所必需。(26)后來,統治者用“削藩”取代“分封”,使郡國合二為一。如此先“封”后“削”充分體現了變通性特征。而地方事權的擴大與縮小也沒有絕對的限制。東漢初年郡縣設置并無變化,但因兩漢之際戰亂造成人口銳減,為緊縮行政開支,減少賦役負擔,劉秀裁并四百多個縣,并裁去郡都尉,其職權合并于太守,使其權力明顯擴大。同時,刺史的權力也呈擴大趨勢。西漢刺史作為皇帝耳目權勢很重,此后實權又不斷擴大。但東漢中后期戰事漸多,刺史常率兵出征,并利用兵權勾結地方豪強,形成割據勢力,負面影響甚大。為改變此一地方勢力坐大局面,分化地方事權以加強中央集權勢在必行。鑒于唐末地方割據,武人干政教訓,宋代努力加強中央集權,大力推行文臣擔任地方長官。同時又取消節度使的實際權力,使之成為純粹的榮譽職銜。如此分化事權,實行對地方官的多層牽制,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垂直領導。明代三司制度的出現亦與此密切相關。三司鼎足而立,互不統屬。(27)至于新型政區的創立與消亡則往往因勢而定。在傳統社會中,所有新的地方高層政區無不是因時變通而來。而這些政區的創立與消亡則將此變通性發揮至極致,其中州、軍、道、路與府的變化最為顯著。(28)這些新的高層政區多由監察區或軍區演變而來,政區長官也由中央官員轉變而來。如在漢代,郡的幅員縮小,郡數增加,漢武帝在郡之上復設州作為監察區。到東漢末年州牧掌握辟官、蒞政、理財、治軍四權以后,州隨之轉化為行政區。(29)可見,州逐步蛻變為地方行政。至于軍、路、府也大致如此,后來均被廢除。(30)唐初為鞏固邊防,在邊區劃定一些軍區,其長官稱總管。后擴大為都督府,總管改稱都督,總攬數州軍事。后改稱節度使成為正式官號,其職權只統兵不過問地方民事。唐玄宗開始大量設置節度史,另外又兼帶按察使、安撫使、度支使等官銜,成了州刺史的直屬上級。(31)唐后期的道(方鎮)實際源于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都督區和唐初所設的正式監察區之道。這些新政區最終被歷史所拋棄可謂地方行政制度變通性的充分體現。在少數民族地區改土歸流則是制度性中變通性的突出表征。明清兩代土官制度的出現具有其歷史合理性。但由于土司職位世襲,各土司間常因爭奪地盤發生戰亂,不利于邊疆地區統治秩序穩定,故明成祖在平定貴州思州、思南兩宣慰使叛亂后,即廢土司設貴州布政使司,置思州、思南等八府,用流官管理。清代在此基礎上,實行了更大規模的“改土歸流。”(32)如此先設后廢之舉實與封國制如出一轍,其變通性可略見一斑。事實上,地方行政制度的制度性與變通性良性互動乃傳統政治制度演化規律的自然外現。正是如此良性互動推動著傳統地方行政制度不斷地走向完善與成熟。四、同姓諸王勢力膨脹,建立并強化了皇權從一定意義上講,郡縣制、封國制與特轄制并世而立,政級配置與控制措施同生共存和制度性與變通性良性互動,無不體現出傳統地方行政制度積極適應君主中央集權不斷加強的現實需要,旨在保證專制社會的長治久安,體現了具體性與目標性的有機統一。所謂具體性主要表現在傳統地方行政制度的設置與變通多為順勢而為,滿足了特定的需要。而目標性則著眼于追求君主專制政治的長遠目標,同一制度的設置與廢止在形式上似有前后反復之嫌,而其背后實際蘊涵著深層的目標性訴求。此二者的有機統一凸顯了傳統地方行政制度發展的內在實質。從具體形式上來看,部分政制的設置與變通往往交替出現。在傳統地方行政制度中,郡縣制的推行旨在提高地方行政效力,滿足君主專制的需要。至于從兩級到三級乃至四級的發展變化實際貫穿了加強中央集權的宗旨。比較而言,封國制是新王朝建立之初為加強王室權力而設立的,具有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的初衷。而在王權不斷加強之際,諸侯國勢力也急劇膨脹,嚴重威脅到君主集權專制,于是,削藩政策應運而生。前述楚漢戰爭期間,劉邦為打敗項羽分封一些強有力的將領如韓信、彭越、英布等為王。此舉具有明顯的具體合理性,體現了封國制的現實價值。然而,伴隨社會發展,異姓諸王勢力膨脹,嚴重妨礙了中央集權,劉氏在站穩腳跟后又堅決加以谫除。同時,為鞏固劉氏天下,他又分封同姓諸王,催生出郡國并存體制。事實上,作為宗室成員,為維護本家族利益,諸侯自然要監視郡縣,形成對郡縣的制約;郡縣主官作為國家派出的地方代理,在正常情況下要執行中央政府的意志,又可對諸侯國形成制約。如此郡國互制與中央集權體制在一定時期并行不悖,有利于西漢的政治穩定。(33)可見,此舉的具體合理性充分凸現出來了。然而在漢王朝逐步鞏固之際,同姓諸侯勢力也膨脹起來。諸侯王依據本身政治、經濟、軍事的實力與中央對抗,嚴重威脅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統治,與拱衛中央,加強中央集權的初宗背道而馳,漢朝統治者遂不遺余力地實行“削藩”。最后,諸侯王實際權力被剝奪。王國雖有其名,但卻僅有衣食租稅利益,和郡縣一樣均直受中央領導,兩制遂變為郡國一制,加強了中央集權。其他朝代如西晉、唐、宋、元、明、清無不循此而為,只不過朝代不同具體情形各異。事實上,相似情況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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