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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案例分析一3月24日,位于中印之間的不丹迎來其歷史上的初次民主選舉,直接選舉國民議會議員,并在此基礎上產(chǎn)生首個民選政府。本次選舉意味著國家政治體制將由原來的世襲君主制變?yōu)樽h會民主制。在本次議會選舉中,由不丹僅有的兩個政黨“人民民主黨”和“不丹愛國進步黨”競爭47個議員的席位,雙方共有94個候選人參選。得票多者將出面組織政府。這兩個政黨都是三年前奉國王旨意成立的年輕政黨,各擁有數(shù)千名黨員。本次選舉是不丹國王數(shù)年來致力于推行政治民主化的成果。1來,不丹始終實施世襲君主制,沒有憲法,也沒有政黨。1998年6月,辛格老國王對政治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解散了內(nèi)閣,將政府行政權移交給大臣委員會。9月,國王公布命令,規(guī)定政府籌辦起草憲法。3月,辛格國王建議在不丹建立兩黨制度,由在大選中得票最多的政黨組閣,另外一種政黨則成為反對黨。根據(jù)憲法草案,不丹將組建兩院制議會,由75人構成的國民議會和由25人構成的全國委員會。年終吉格梅國王宣布退位,于4月將王位正式讓給27歲的兒子吉格梅-凱薩-旺楚克王儲。辛格曾表達,還政于民是為了讓不丹在政體上與西方接軌,方便贏得國際社會的認同。他說:“為了不丹人久遠的幸福,我們必須推行民主,一種有效的制度比王位更重要。”旺楚克陛下多次表達自己能確保是一種好國王,但無法確保此后歷代國君都是好國王。君主制度好比華麗卻易沉的郵輪,民主制度則是普通但不易翻的小船。避免有朝一日的沉沒,這正是不丹國王們在推動民主化方面走得比自己的臣民還快的因素。為了完畢國民議會選舉,早在,不丹就在國王的鼎力支持下強迫不知民主為什么意也不感愛好的臣民接受成為公民的培訓———舉辦過投票預演了。而不丹的政黨也似乎沒有為選戰(zhàn)做好準備。候選人站在田間地頭向民眾發(fā)表競選演說,手里連個話筒都沒有,標語旗幟就更看不到了。這倒不是參選的兩個政黨拿不出這點經(jīng)費,民眾對選舉的興致遠沒有國王濃厚。請就材料中的反映的問題進行評述。答題要點:1、民主政治的建立過程是國家最高權力歸屬的過程。2、在已有的專制體制轉變?yōu)槊裰鲬椪w制,不僅僅意味著限制專制權力、剝奪專制利益。即使是建立起民主制度,與否將國家最高權力置于憲法的規(guī)范下,與否將政黨競爭置于憲法之下,將決定初步走向民主化的國家能否走得久遠。3、作為民主體制的主動推行者,前國王在國民議會選舉完畢后,也應當主動恪守憲法,將個人行為納于憲法規(guī)范之下。4、公眾的民主意識和覺悟仍停留在忠君層面。憲政的完善不僅是制度的完善,公民對政治的廣泛參加和對國家權力行使、對政黨競爭的監(jiān)督,也是憲政不可或缺的方面。公眾的憲法意識需要提高。5、自發(fā)民主化的不丹,應借鑒別國憲政實踐的經(jīng)驗和教訓,建立有限政府,建立分權機制,加強憲法監(jiān)督,確保司法獨立,控制強力部門,尊重和保護公民權利等。特別是制止外國勢力對政黨的控制和操縱。案例分析二曾某原為某省省委書記,7月因換屆改任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曾某始終酷愛書畫,工作之余總要進行書畫創(chuàng)作。12月,曾某將自己的書畫作品結集出版。某出名大學專家發(fā)表書評時稱,我們現(xiàn)在的某些領導同志一旦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總覺得無法適應,但曾某卻并非如此,他不僅有了發(fā)展自己愛好愛好的條件,并且,其書畫作品水平也如何如何,云云。請就材料中的反映的問題進行評述。答題要點:1、該專家將曾某改任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視為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是錯誤的。根據(jù)憲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是同級人大常設機關,是人大閉會期間代表人民經(jīng)常性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因此作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曾某肩負極其重要的責任。5分2、這個材料也反映出各級人大常委會個別構成人員視人大及其常委會為退居二線的機關,從而不思進取,不認真推行職責,使人大及其常委會權力不實,威信不高,作為權力機關的地位和作用未能發(fā)揮出來。案例分析三在山東濱州地區(qū)惠民縣,有一種不起眼的偏僻小鎮(zhèn),名叫桑落墅鎮(zhèn)。這里地處魯西北,屬山東省的貧困地區(qū)。盡管如此,村民們?nèi)匀皇瞧錁啡谌凇?996年4月2日深夜,惠民縣公安局治安科的張傳廣、張剛等人,帶領一批全副武裝的“執(zhí)法”人員,摸進了桑落墅。11點多鐘,桑落墅派出所的兩名警察幾下砸開了村民季玉坤的家門,闖了進去。季玉坤還沒搞清晰怎么回事,便被荷槍實彈的武裝人員從被窩里拖出,押上警車,送縣城中心旅館關押起來。15天后,季的家人送來3000元莫名其妙的“罰款”,再加上225元“旅館費”才將其贖了回來。同季玉坤的遭遇同樣,當天和后來持續(xù)幾個深夜,桑落墅共有數(shù)十人被抓走,分別被關押在惠民縣公安局指定的“高家店旅館”、“順達旅館”、“鴻燕旅館”等處。老百姓一律管它們叫“惠民縣第二監(jiān)獄”。1996年5月5日深夜至次日凌晨,張傳廣、張剛再次率大隊人馬進村,這次幾乎是挨家挨戶的搜捕,連孤苦零丁的五保戶老人也不放過。一時間,全村到處都是“咚咚”的砸門聲音,有許多院落的大門被砸倒,村民季東岳的老伴劉愛玲未穿上衣,也被拉出來站在院子里,嚇得渾身直抖……當天深夜,又有一批村民被冠以“賭博犯”的罪名,關進了“第二監(jiān)獄”,一部分人則被五花大綁,脖子上掛著“賭博犯”的大牌,在高音大喇叭的喊叫聲中,到各鄉(xiāng)、各村游街示眾。這些都被有計劃地拍成“嚴打成果”。隨即,山東省某報以《濱州地區(qū)嚴打獲得明顯成果》為題,報道“惠民縣打掉一種涉及100多人、賭資達41萬元的特大賭博團伙,群眾為此鳴鞭炮慶祝”的“新聞”;濱州、惠民縣的電視、報紙更是宣揚惠民縣公安局“現(xiàn)場抓獲特大賭博團伙案”的事跡。當時正值農(nóng)忙季節(jié),桑落墅700余名勞動力中,有200多名青壯年為規(guī)避抓捕而逃往異鄉(xiāng)。在此后的六個月多時間里,桑落墅一到晚上幾乎沒人敢開燈,聽見汽車響家家關門,諸多村民不敢在家睡覺,有兩個青年人在長久恐懼中,精神失常,兩個未成年人也被抓去作為人質(zhì)……1996年8月,桑落墅村民忍無可忍,決定秘密到北京上訪。村民李寶成在眾鄉(xiāng)親的簽名支持下,上訪到中紀委、公安部等部門。1996年9月16日,李寶成因上訪被縣公安局以“賭博”罪“逮捕”,并被張廣傳戴上手銬在村里繞行一圈。張手拿逮捕證,對村民喊道:“大家聽著,李寶成沒有問題,可我就把他抓了,看你們誰還敢去北京!”從1996年終到1997年初,桑落墅有幾十名村民向惠民縣法院起訴惠民縣公安局,但不少村民因交不起二三百元的訴訟費而無法起訴。張廣傳等人得知消息后,還開著車到村里恐嚇村民,嚇得諸多起訴的人到處躲藏,有的起訴后又撤訴,最后有29人的起訴被備案受理。1997年6月6日惠民縣法院開庭公開審理該案,被告惠民縣公安局出庭應訴人員個個腰間別著手槍,連旁聽的被告方工作人員也是荷槍實彈。后來更以“法庭無法確保其安全”為由,回絕出庭,法院只得暫停審理。后在省委重要領導親自過問下,于10月6日再次開庭審理,并于10月13日以原告勝訴結案。(該案例摘改自任之編著:《當代中國民告官》,時代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202頁,原題為《29位農(nóng)民發(fā)誓告倒縣公安局》)問題:公安局侵犯了農(nóng)民的哪些憲法權利。答題要點:(1)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39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嚴禁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張傳廣等持槍夜闖民宅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2)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37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款規(guī)定,“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同意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第3款規(guī)定,“嚴禁非法拘禁和以其它辦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嚴禁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張傳廣等將村民非法關押在固定旅社和非法逮捕村民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限制”的自由。(3)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13條規(guī)定,“公民的正當?shù)乃接胸敭a(chǎn)不受侵犯”。公安干警無端對村民處以罰款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4)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嚴禁用任何辦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安干警將村民掛上“賭博犯”的大牌、游街示眾等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5)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41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第2款規(guī)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解決,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張傳廣等人恐嚇、打擊、報復村民上訪、起訴等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以及公民的訴權。案例分析四材料1: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開兩場公開解決大會,百名皮條客、媽咪、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黃人員被解決。公處現(xiàn)場,警方宣讀犯罪人員所涉罪行,然后讀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貫。每讀出一人的資料,警察便押身邊的犯人踏前一步確認身份,然后押回車上載走。現(xiàn)場逾千人圍觀。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井亦軍宣布處分決定時,現(xiàn)場不時響起掌聲。材料2:11月25日下午,陜西府谷縣,“5·29”特大持槍搶劫案3名疑犯游街,約5萬居民上街目睹其真容。材料3:4月23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在甌江帆影廣場舉辦“嚴打”整治公開宣判解決大會,公開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對32名刑事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材料4: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出《有關嚴防反動報刊運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蔑的告知》中指出:“執(zhí)行死刑不準游街示眾”。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關執(zhí)行死刑嚴禁游街示眾的告知》強調(diào):“嚴禁將死刑罪犯游街示眾,特別是開放都市更要嚴加注意,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果斷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告知》(1988年6月1日)明確指出:現(xiàn)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guī)定,不僅對死刑罪犯不準游街示眾,對其它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如再出現(xiàn)這類現(xiàn)象,必須果斷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23號)]第346條第二款規(guī)定:“執(zhí)行死刑應當公布,嚴禁游街示眾或者其它有辱被執(zhí)行人人格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告知(公通字〔1992〕139號)第5條規(guī)定:“嚴禁將死刑罪犯游街示眾。對其它已決犯、未決犯和其它違法人員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或變相游街示眾”。《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五款規(guī)定:執(zhí)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最高法院公布的《有關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避免產(chǎn)生新的超期羈押的告知》中也明確規(guī)定不準公審公判,果斷反對集中宣判和執(zhí)行,是對某些地方動輒開展所謂“集中公審公判”等運動式審判活動的否認。3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出臺《有關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zhì)量的意見》,規(guī)定執(zhí)行死刑應當公布,嚴禁游街示眾或者其它有辱被執(zhí)行人人格的行為。材料5:1955年在日內(nèi)瓦舉辦的第一屆聯(lián)合國避免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聯(lián)合國聯(lián)合國被囚人員待遇最低程度原則規(guī)則》,第一部分《被囚人員的遷移》部分第45條第(1)款載明:被囚人員被送入或移出監(jiān)所時,應盡量避免公眾耳目,并應采用保安方法,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試運用憲法原理進行分析。答題要點:(1)“示眾”是帶有封建色彩,一種羞辱意味的犧牲個人人格尊嚴換取社會一時的安定辦法,早就被子文明社會所拋棄。人人生而自由,疑犯其人格尊嚴應受到尊重,并且不可侵犯。“示眾”是對被示眾著的人格歧視,是一種侮辱行為。(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自由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公判大會”則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經(jīng)歷的,只有極少數(shù)案件才有可能出現(xiàn)在“公判大會”上,這顯然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違反,違反程序平等。(3)法治國家的國家機關執(zhí)法行為必須嚴格規(guī)范,否則就是濫用權力。嚴格執(zhí)法程序,規(guī)范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必須在源頭上減少和杜絕執(zhí)法的隨意性。在我國法律及國際公約有明確規(guī)定的狀況下,‘示眾是公權力’濫用權力公然凌駕法律的體現(xiàn)。案例分析五劉某系某鄉(xiāng)女村民,已生育三個女兒,現(xiàn)在又懷上了第四胎。鄉(xiāng)、村兩級干部決心把她作典型解決。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門而入,將還在睡夢中未及穿戴整潔的劉某強行帶到村委會教育了一整天,并決定取消其讀小學三年級的女兒“三好學生”的稱號。根據(jù)我國憲法和法律,鄉(xiāng)村干部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憲法權利。答題要點:1、“破門而入”侵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所確認的住宅不受侵犯權;2、“將還在睡夢中未及穿戴整潔的劉某強行帶到村委會”侵犯了憲法第三十八條所確認的人格尊嚴;3、“教育了一整天”,侵犯了憲法第三十七條所確認的人身自由;4、“取消其讀小學三年級的女兒‘三好學生''的稱號”,這是侵犯了其女兒的榮譽權。案例分析六某市政府為了整頓都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混亂狀況,在多方的建議下,欲出臺有關限行摩托車的規(guī)定。公民甲某在得知這一消息后,認為出臺這樣的規(guī)定不合理、不正當。于是聯(lián)合了近百人到市政府門前游行示威,規(guī)定市政府不要做限行摩托車的規(guī)定。請根據(jù)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分析:(1)某市政府與否有權出臺限行摩托車的規(guī)定?為什么?(2)公民甲某的行為與否正當?為什么?(3)公民甲某應如何體現(xiàn)自己的意見?答題要點:(1)市政府為維持公共秩序保障交通,有權出臺有關交通管理的行政方法。應考量其目的與否正當;手段與否必要且有效;有無其它對公民權利限制更小的方法等多個因素來決定。因此在理論上市政府既能夠限行摩托車也能夠完全嚴禁摩托車,也能夠限制其它車輛,這些是市政府的職權范疇。(2)公民甲某的行為是違法的。即使根據(jù)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集體、游行和示威的權利,但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規(guī)定,集會示威應提請5天向本地公安機關申請,通過公安機關同意后才能夠游行示威。(3)公民體現(xiàn)自己的意見以采用下列渠道:第一,通過正當程序申請集會、游行和示威。第二,能夠向政府信訪辦公室或人大信訪辦公室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能夠通過新聞媒體反映自己的意見。第四,能夠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規(guī)定法院確認政府行為違法。案例分析七材料【1】8月19日,55歲的謝朝平被陜西省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從北京家中帶走。“非法經(jīng)營”是由于謝朝平自費在《火花》雜志出版了增刊1萬本紀實文學《大遷徙》,其中統(tǒng)計了三門峽移民的某些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qū)的移民是作品主角。9月17日,陜西渭南檢察機關對謝朝平作出不予同意逮捕決定,謝被取保候審。材料【2】.《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材料【3】《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正當?shù)淖杂珊蜋嗬2牧稀?】《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公民能夠根據(jù)本條例規(guī)定,在出版物上自由體現(xiàn)自己對國家事務、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愿,自由發(fā)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它文化活動的成果。正當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制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試運用憲法原理進行分析。答題要點:(1)就是渭南警方的行為侵犯了謝朝平享有的憲法上的出版自由權。渭南警方因謝朝平在作品中揭發(fā)了真實的狀況和腐敗的問題,就以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對其進行追捕和拘留,侵犯了謝朝平的出版自由權。(2)警方的行為侵犯了謝朝平的批評、建議等監(jiān)督的權利。出版自由權并不是絕對的,如果在行使出版自由權的過程中違法了,也是應當受到追究的。但是作品反映了民眾的疾苦,披露了有關的公務員在移民中的腐敗問題,這個并不違法犯罪,由于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有權利對國家機關進行批評建議,也能夠檢舉揭發(fā),并且強調(diào)了不準打擊報復。渭南警方由于謝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評了本地的公務員,就對作者進行打擊報復,這明顯侵犯了公民的監(jiān)督權。(3)渭南警方侵犯了謝朝平的人身自由權。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做了諸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規(guī)定,渭南警方?jīng)]有恪守這些規(guī)定,超期羈押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4)憲法也明確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確保憲法實施的職責。顯然,涉及警察在內(nèi)的全部公務員,在執(zhí)行法律的時候,理應按照憲法——特別是國家有關保障人權的規(guī)定來主動理解和合使用方法律。只有這樣才干確保我們的法律在執(zhí)行中不與憲法相抵觸。案例分析八材料【1】5月9日,“殺害”同村人并已在監(jiān)獄服刑數(shù)年的河南商丘農(nóng)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忽然回家,被宣布無罪釋放,河南省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公布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案件的再審狀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5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死刑復核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宣布趙作海無罪。隨即,立刻派人趕赴監(jiān)獄,釋放趙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獄后的生活。5月17日上午,趙作海領到國家賠償金和困難補貼費65萬元,但趙作海表達還但愿獲得65萬元的賠償。與這個案件的尚有一種孫學雙案。與此案類似,5年前,遼寧錦州農(nóng)民孫學雙卷入村中命案,被指控為殺人強奸案的罪犯,在被羈押1589天之中,先后被判處一次死刑、兩次無期徒刑,最后在省高院3次發(fā)回重審后,才以證據(jù)局限性為由被無罪釋放,而真兇至今尚未落網(wǎng)。材料【2】《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同意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嚴禁非法拘禁和以其它辦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嚴禁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材料【3】《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確保精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材料【4】《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疇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對應的精神損害安慰金。請根據(jù)我國憲法和法律,評析上述材料。答題要點:答:(1)公權力行為對公民的物質(zhì)、身心造成傷害的時候,國家應予以賠償。(2)國家公權力機器龐大,公權力的控制、規(guī)范與監(jiān)督特別的重要。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非常的迫切。(3)公檢法盡管有所謂的互相制約,但是權力行使過程仍然是不謹慎的、有疏漏的。(4)《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于中國和諧社會、法治社會含有特別的意義。
案例分析九3月31日,項都市召開春季嚴打整治推動會,依法對41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同時,在本次“春季嚴打整治推動會”上,法院經(jīng)審理后還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據(jù)知情人士介紹,本次“春季嚴打整治推動會”是由項都市政法委綜治辦組織召開的,參加的有該市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該市人大、政協(xié)的有關領導也出席會議了。當天,嫌犯被從該市的看守所提出來后,分乘幾輛車,由武警和民警分別押解。此后警車開道,引來過往行人駐足觀看,圍觀的市民有上千人。最后,嫌犯被帶到了市中心的影劇院前的廣場。嫌犯大多被反手拷著,捆得五花大綁,胸前掛著白底黑字的牌子,上寫著: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八九個人一組,蹲在地上被一條繩子串連起來,像穿螞蚱似的。雅虎網(wǎng)站對“項城示眾事件”做了專項,并進行網(wǎng)頁調(diào)查:參加者中有1014人贊成“應當拉出來示眾”,有235人反對,認為“嫌犯也有自己的權利”,有2809人反對,但不反對將貪官示眾,有433人反對將任何人示眾。問題:本案反映了哪些憲法問題和憲法現(xiàn)象?答題要點:(1)“示眾”是帶有封建色彩,一種羞辱意味的犧牲個人人格尊嚴換取社會一時的安定辦法,早就被文明社會所拋棄。人人生而自由,疑犯其人格尊嚴應受到尊重,并且不可侵犯。“示眾”是對被示眾者的人格歧視,是一種侮辱行為。(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自由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公判大會”則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經(jīng)歷的,只有極少數(shù)案件才有可能出現(xiàn)在“公判大會”上,這顯然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違反,違反程序平等。(3)在我國法律及國際公約有明確規(guī)定的狀況下,示眾是公權力迷信震懾的力量,濫用權力公然凌駕法律的體現(xiàn)。法治國家的國家機關執(zhí)法行為必須嚴格規(guī)范,否則就是濫用權力。嚴格執(zhí)法程序,規(guī)范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必須在源頭上減少和杜絕執(zhí)法的隨意性。(4)示眾行為在現(xiàn)在中國有群眾基礎,既是人治社會恐嚇與羞辱,是要樹立權力威儀,強化權力秩序的思想的遺留,也反映出人權觀念處在低下的水平。案例分析十8月18日晚11時許,延安市寶塔公安分局萬花派出所民警稱接群眾舉報,新婚夫妻張某夫婦在位于寶塔區(qū)萬花山鄉(xiāng)的一所診所中播放黃碟。1名民警稱從背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確實有人在放黃碟。即以看病為由敲門,住在前屋的張某父親開門后,警察即直奔張某夫妻住屋,“一邊掀被子,一邊說,有人舉報你們看黃碟,快將東西交出來”,并試圖扣押收繳黃碟和VCD機、電視機,張某阻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掄起一根木棍將警察的手打傷。警察隨之將其制服,并將張某帶回派出所留置,同時扣押收繳了黃碟、VCD機和電視機。當時三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沒有授銜,沒有警號。(寶塔分局副局長魏世平后來告訴記者,“其中兩人即使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另外一名干警已經(jīng)在去年通過人民警察錄用考試,并且已經(jīng)被陜西省公安廳批復錄用為正式的民警,只是現(xiàn)在還沒有辦理手續(xù),全部無授銜。)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暫扣款后張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發(fā)兩個月后來,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礙公務”為由刑事拘留了張某。10月28日,警方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張某;11月4日,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局限性為由退回補充偵查;11月5日,張某被取保候審;11月6日,張某在醫(yī)院被診療為:“多處軟組織挫傷(頭、頸、兩肩、胸壁、雙膝),并拌有精神障礙”;12月5日,寶塔公安分局決定撤銷此案;12月31日問題:(1)公民住宅權是什么?張某夫婦在家看黃碟的行為與否違法?(2)公安機關對張某診所進行的搜查與否正當?答題要點:(1)涉及公民自由的問題普遍堅持法未嚴禁即自由的原則。法律上的住宅,不僅涉及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場合,也涉及臨時居所(如租住的旅館的房間)。本案中的地點,居辦合一,居辦有分,并且下班后就僅僅是居所。(2)執(zhí)法活動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員代表國家進行。警察的行政執(zhí)法作為一種較重要,較特殊的權力,其行使更有嚴格的規(guī)定。①執(zhí)法人員不含有主體資格,兩人不是警察,一人未授警銜②程序違法,程序違法會造成實體效力的瑕疵,無法律根據(jù)地扣押電視機、影碟機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體曝光后來,將治安案件上升為刑事案件,以彰顯權力的威嚴。案例分析十一11月23日,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肅省將在甘肅省圖書館工作的圖書館助理館員王鵬刑拘。王鵬以前多次發(fā)帖舉報大學同窗馬晶晶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馬晶晶父親系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扶貧辦副主任,母親系寧夏吳忠市委常委、政協(xié)主席。她與人力資源廳的廳長過去是同僚,過去是同僚,都是吳忠市市委常委。王鵬被被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辨局民警以“涉嫌誹謗罪”帶走并遭到刑訊,其父王志昌25日從江蘇老家趕到寧夏看望時亦被吳忠警方控制。27日王父僥幸脫逃,打車狂奔500公里到蘭州趁機赴京上訪。29日,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周光權專家協(xié)助下,王鵬遭跨省抓捕的消息被公布到微博并快速躍升為熱點話題。吳忠市市委、市政府責成吳忠市有關部門對利通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鵬案進行了依法審查。審查成果認為,利通區(qū)公安分局在辦理王鵬案件中存在過失,將本應屬于自訴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屬于錯案。12月1日23時許,利通區(qū)公安分局對王鵬解除刑事拘留。刑法246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它辦法公然侮辱別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別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解決,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問題:(1)本案涉及公民哪些基本權利?(2)本案反映哪些憲法問題?答題要點:(1)本案涉及公民的檢舉權、檢舉權的保護、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解決。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嚴禁非法拘禁和以其它辦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嚴禁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①本案是公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寧夏吳忠市公安局跨省抓捕,在明知違法的狀況下,將國家機關當成私人打擊批評者的工具,以損害公務員考試的秩序和名譽、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為借口,原屬自訴案件卻非法進入到公訴的訴訟程序,對公民實施了刑事拘留,是程序違法,將公權力凌駕于公民權利和法益之上。②從根本上講,要遏制“跨省追捕”等濫權行為,核心還在于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加強輿論監(jiān)督,從而完善官員監(jiān)督體系。案例分析十二6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徐艷青幾人正在一家繡花廠的工廠的二樓工作間工作,工廠保衛(wèi)處的一名負責人帶著十幾個人忽然闖進工作間,二話沒說就將電話線扯斷,并將電話機拿走。樓下正在開會的另外幾名女工得知消息后立刻趕來,但也被一起關了起來,門被反鎖上。過了一會兒,幾名女工砸玻璃,想從二樓窗戶用繩索脫身,這時門被忽然撞開,保安把正在爬窗戶準備跳下的女工拽了回來。整個過程持續(xù)了一種多小時,有幾人還受了輕傷。當天,外邊正下著雨,氣溫也忽然降至十幾攝氏度,但原告還穿著薄薄的裙子,凍得瑟瑟發(fā)抖。據(jù)女工稱,造成事件沖突的重要因素是女工的老板與該光學儀器廠聯(lián)營合同糾紛引發(fā)的,雙方就半途變更廠址發(fā)生糾紛。想變更廠址的一方欲將工人趕走,工人不同意,于是她們就成了雙方糾紛的受害者。同年7月18日,10名女工來到崇文區(qū)法院,憤而起訴北京某光學儀器有限公司侵犯其人身自由權,規(guī)定該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每人600元。問題:(1)該光學儀器有限公司與否侵犯了徐艷青等10人的人身自由權?(2)從本案看,應當如何保障憲法上的人身自由權?答題要點:(1)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行為人非法實施限制、剝奪或妨礙別人的身體行動自由的行為,從而限制、剝奪或妨礙了別人的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重要有:非法限制行動自由,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非法拘禁行為,本案中北京某光學儀器有限公司的行為就是實施的一種非法拘禁的行為。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嚴禁非法拘禁和以其它辦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人身自由是作為憲法基本權利而存在的,因而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應當符合公民基本人權限制的普通原理。重要涉及:①必須有立法機關以法律的形式限制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須基于正當?shù)哪康模挥性诰S護某種公共利益時,才干以法律限制。從普通意義上講,只有在行為人因自己主觀過失而作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才能夠實施限制,處以行政的、司法的、刑事的等種類的限制。③限制人身自由的實施必須基于正當?shù)姆沙绦颍幢仨氂捎袡鄼C關來實施,并且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司法機關享有最后的決定權。案例分析十三1月28日,李蕎明因涉嫌盜伐林木,被云南晉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于晉寧縣看守所。2月12日,經(jīng)送醫(yī)院急救無效的李蕎明死亡。2月13日,《云南信息報》首先報道了死者與獄友在天井玩“躲貓貓”游戲撞墻致死的“躲貓貓”事件,經(jīng)網(wǎng)絡轉載后來,立刻快速引發(fā)了網(wǎng)民強烈關注。2月19日,云南省委宣傳部公布公示,征集網(wǎng)民參加調(diào)查“躲貓貓”事件真相。2月20日,網(wǎng)友調(diào)查委員會公布調(diào)查報告,稱查看監(jiān)控錄像和會見當事人的規(guī)定都被回絕,探尋真相還是要靠司法機關。2月20日,晉寧縣公安局向網(wǎng)友、媒體代表構成的調(diào)查委員會公布對“躲貓貓”事件的調(diào)查成果,稱是游戲中的意外事件。該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韓紅兵表達,沒有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存在嚴重失職失職現(xiàn)象。2月27日17時,云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公布會,公布檢察機關調(diào)查結論:1月28日,李蕎明涉嫌因盜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羈押于晉寧縣看守所第9號監(jiān)室,羈押期間,同監(jiān)室在押人員張厚華、張濤等人以多個借口對李蕎明多次用拳頭、拖鞋進行毆打,致使其頭部、胸部多處受傷。2月8日17時,張濤、普華永等人以玩游戲為名,用布條將李蕎明眼睛蒙上,對其進行毆打。其間,普華永猛擊李蕎明頭部一拳,致其頭部撞擊墻面后倒地昏迷,經(jīng)送醫(yī)院急救無效死亡,李蕎明于2月12號死亡。法醫(yī)鑒定的結論是,李蕎明系多次鈍性外力打擊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李蕎明身亡后,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等人,為逃避責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編造了李蕎明在游戲中不慎自己撞墻死亡的事實,并且訂立了攻守同盟,對抗偵查。試運用憲法原理進行分析。答題要點:(1)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處不利境地的狀況下,公民的生命權保護問題,是值得憲法關心的。(2)看守所應盡到對公民正當權利保護的職責、推行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義務。(3)檢察機關對看守所負有監(jiān)督的責任,其監(jiān)督群不僅僅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也是檢察機關的義務。(4)晉寧縣公安機關在此事件發(fā)生后,在沒有進一步調(diào)查取證的狀況下,公布了李蕎明是在游戲中不慎死亡的狀況,未能及時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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