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訴訟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探析_第1頁
刑法訴訟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探析_第2頁
刑法訴訟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探析_第3頁
刑法訴訟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探析_第4頁
刑法訴訟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探析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薩發生反對薩芬撒反對薩芬薩范德薩范德薩反對薩芬撒旦飛薩芬撒旦撒大幅度薩芬撒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探析魏忠證據開示(又稱證據展示),其基本涵義是指庭審前訴訟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或透露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它是實現庭審前信息交流的重要裝置之一,被認為“是當事人主義或類當事人主義訴訟程序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本文試圖通過對證據開示制度的國外立法及其價值進行考察,并進而在我國目前現有的司法資源的基礎上,對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進行初步構建。一、證據開示制度的國外立法簡介英國是世界上最早設置證據開示的國家之一。英國從17世紀就陸續出現證據開示的司法判例,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以法典的形式對證據開示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定。英國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主要包括兩大基本內容:一是檢察官向被告人的開示義務;二是辯護方向檢察官的開示義務。其中檢察官的證據開示義務包括兩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檢察官應當向辯護一方告知他將要在法庭審判中作為指控根據使用的所有證據,這被稱為“實現提供義務”;二是檢察官應當向辯護一方開示其不準備在審判過程中使用的任何相關材料,這種義務被稱為“開示的義務”。辯護一方在法定情況下向檢察官開示本方證據或提供本方辯護理由的義務也是英國證據開示制度的重要內容。英國證據開示制度的突出特點是控辯雙方都負有向對方開示證據的義務。美國1946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首次確立了證據開示制度,并逐漸擴大了證據開示的范圍。在美國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通常發生在預審階段和審前動議提出階段。通過證據開示制度,各方當事人可以了解對方所掌握的在訴訟中必要或有價值的材料,特別是辯護方從控訴方摸底,控訴方必須在預審中提出足以確立合理根據的證據,并且有義務將準備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和其他準備在法庭上用做證據的目錄提供給法庭或辯護一方,并應法庭和辯護人的要求作出解釋和說明。其他國家如日本舊刑事訴訟法實行職權主義的卷宗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實行檢察官“起訴狀一本主義”,控辯雙方只要準備向法院提出本方證據,就負有向對方開示該證據的義務,開示的范圍限于將要在法庭上提出或作為指控的證據。意大利的證據開示制度兼具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特色的混合式訴訟模式。意大利允許檢察官將一小部分證據材料移送給法官,其他大部分證據則只能由控方在庭審時提出。二、證據開示制度的價值分析準確的講,證據開示是現代刑事訴訟的產物。證據在庭審前開示,而不是僅僅等控辯雙方在開庭時才出示,顯然是著眼于控辯雙方有準備的防御和辯論。可以認為,這是證據開示產生的直接動因,但證據開示的存在及其在兩大法系的廣泛認同,原因絕非僅限于此,這只是一種表象而已,實際上,證據開示蘊涵了現代刑事訴訟最基本的價值追求,正是這些價值理念的力量奠定了它存在與發展的堅實根基。1、真實發現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當事人主義的對抗式的刑事訴訟制度,以“競技理論”作為其發現案件真實的基礎,采取“排除合理懷疑”原則,依靠處于利益對立面的控辯雙方對案件的調查、舉證、質證和辯論來最大限度的揭示案件的真實面貌,這就需要控辯雙方庭審前對證據有所了解,對證據事實的證據能力、證明價值有所判斷,為庭審辯論作好準備。在美國,早期的訴訟“被視為一種比賽或比武,每一方律師都竭力為其當事人而奮戰。這種訴訟的缺陷在于,最終的裁決常常是對律師的杰出技巧的獎賞,而不是對案件的實質所作的宣判”。到20世紀前期,證據開示的出現才使美國走出了真實發現道路上的“雷區”。它可以使控辯雙方明確爭議的焦點,引導法庭辯論順利開展,否則,庭審就成了控辯雙方的一個演藝場,雙方可以漫無邊際的各說各人所持有的證據和調查的有關事實。另一方面,證據開示可以防止在法庭審判中相互實施突襲,使對方措手不及,而任何時候庭審證據突襲都是與真實發現的目的相背離的。“真實最可能發現在訴訟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時,而不是在突襲中”。證據開示就為了讓事實本身而不是突襲或技巧來決定審判的命運,這是因為,證據開示能夠讓訴訟各方都能在審判前對證據作仔細的調查和認真的審查思考,這一方面使得調查更為徹底和全面,另一方面也使訴訟雙方在審判前能作充分的訴訟準備,因此能在審判中針對那些貌似真實的情況進行提問和檢驗,從而獲得案件的真實。2、辯護權保障與人權保障人權,從最廣泛的意義看,是指人的個體或者群體,給予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居于一定的經濟結構和文化發展,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生活、自由發展以能夠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而必須平等具有的權利。人權是法律的來源,也是判斷法律善惡的重要標準,只有體現和充分保障人權的法律才是正義的法律。世界各國均將保障人權作為本國法律的核心職能和理念加以實施。司法中的人權保障是人權保護的重點,而刑事司法過程中的人權保障則是整個司法人權保障中的關鍵和難點。為了保證人權能夠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有效保護,也為了使保障人權的理念得到確認,聯合國分別制定了《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文件和國界公約,被國際社會譽為“國際人權憲章”。其中,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中對司法人權保障尤其是刑事人權的保障作了詳盡的規定。我國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該公約的規定對我國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刑事司法人權包括生命權、人道待遇和禁止酷刑、自由權、辯護權等。而作為其中最復雜也最重要的辯護權是整個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核心。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案件文書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承認了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平等地位,在原來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加入了當事人主義的因素。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目前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仍然大量存在缺陷。其中有觀念的,也有制度方面的。而所有這些缺陷中,最突出的是被告人辯護權的操作性缺失。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會見難、調查取證難、閱卷難等困境,所謂刑法“第306條”和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結合存在又是這種境況雪上加霜,以至于刑事辯護被律師界戲稱為“高風險辯護”,刑事辯護難、辯護率低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正常展開。這與國際公約的要求大相徑庭,與國際司法準則不相符合。我們認為證據開示制度的設置可以針對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為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提供有效的保護。首先,案件控訴雙方在正式審判前對案件相關證據材料和信息進行交換,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全面、徹底地掌握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這就在制度設置上糾正了目前由于法律規定過于概括,缺乏操作性而造成的會見難、調查取證難和閱卷難,對相對于公訴方處于劣勢的辯護方提供了制度支持,使其可以在力量上與公訴方達成平等,得到使辯護律師可以在審判開始前對案件的辯護工作進行充分的準備。第二,由于辯護方掌握了充足的證據材料,在正式審判過程中就可以與公訴方進行平等對抗,從而從實質意義上保證了“控訴雙方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合理訴訟結構。使得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程序利益可以獲得及時、有效的保障。最后,由于案件控訴雙方在證據開示中獲得了充分的交流與溝通,這就使得控訴雙方的著眼點集中在證據的證明和運用上,使得案件審判更多地建立在證據和事實的基礎上,而不是有賴于辯護技巧的運用,使案件的審判更加合理與公正,對被告人的實體權利的保障提供有效的支持。3、公正(或正義)公正是一個歷史的、相對的概念,具有多方面、多層次的規定性或含義。刑事訴訟中的公正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雙重意義。證據開示在保障實體公正方面的價值。訴訟法上的實體公正通常指裁判結果公正。衡量這一公正的標準有兩個:真實的再現案件的事實和正確的適用法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案件事實的再現必須通過控訴方、辯護方及法官的證據活動來完成。其中,控辯雙方對證據的收集、舉證、質證等活動具有尤其重要的作用。證據開示使控辯雙方在庭審前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從而使庭審中的質證做到有的放矢,證據信息能夠在庭審中得到充分的交流,這無疑有利于法庭對案件事實形成正確的判斷。也只有這樣,真正意義上的對抗式庭審方式才能得以順利進行。證據開示在保障程序公正方面的價值。程序公正有兩層含義:一是訴訟程序本身的設計符合公正的價值目標,二是公正的程序規范得到完全適用,它必須以前者為前提。一般而言,公正的程序必須具有下列屬性:公開性、民主性、平等性和自治性。公正的程序必須具有公開性,這里的公開是指訴訟全過程的公開,證據開示也是其中之一,即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的相互公開、相互告之,以使控辯雙方可以預見行為的法律效果,也能對別人的法律行為采取相應的對策。民主性是程序公正的當然要求和體現,其實質在于參與、表達和選擇,即在法院作出有關的裁判前,應當允許所有參與人有機會提供證據,參與辯論,闡述自己的立場和觀點。證據開示制度要求控辯雙方適時溝通訴訟信息,把一方的主張和證據及時向對方開示,確保了參與能力不足的一方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體現了訴訟的民主性。平等性是指控辯雙方地位平等,雙方在此前提下的對抗性能盡量平衡,刑事審判制度要體現公正,就必須保證控辯雙方在存在對立關系的前提下,審判制度本身對哪一方都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審判制度本身對控辯雙方都是中立的,這就要求裁判者也保持中立立場,不偏向某一方當事人,以使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處境保持平衡。證據開示是建立在當事人主義訴訟理念上的,其訴訟活動主要是由控辯雙方完成。因此,法官不必走出法庭調查取證,大大減少了法官與外界人員、控辯雙方進行大量個人直接接觸的機會,從而有利于體現法官的中立立場。4、效益效益一詞可以在多種意義上使用,最終可以歸結為一個基本意義: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訴訟效益作為滿足訴訟主體需求的一種價值,其中內含有公正的精神。美國大法官理查德A波納斯認為:“正義的第二種涵義—也許是最普通的含義—是效率”。也就是說,公正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實現,否則就是非正義的,英國有句諺語:“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因為程序的不適當延長會使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不能得到應有的關注,他們往往會產生受忽視的感覺,難以從心理上接受裁判結果的公正性。近幾年來,各國均面臨著犯罪數量驟增、訴訟程序遲緩、案件積壓嚴重、訴訟效率低下的現實,如何在保障訴訟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益就成為各國共同關心的問題。證據開示由于可以在兼顧公正、保障辯護權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因而受到具有不同法制風格的國家的共同的青睞。而且,證據開示制度形成后,不僅在提高訴訟效益方面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還更好的保障了司法公正。四、我國設置證據開示制度的制度資源分析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合理因素,改革了庭審方式。為避免法官在開庭之前形成預斷,把原來移送全部案卷由法官進行實體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即應開庭審判。這在學界被成為“起訴書一本主義”,這一改革對防止法官在審判前產生不利于公正審判的預斷和偏見,保證控辯雙方在庭審中進行實質意義的對抗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刑事訴訟法確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當事人地位,實現了控辯雙方在形式意義上的地位平等。與此相適應,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存在類似于證據開示制度的對于庭審前雙方進行證據公開和信息交換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在于為了控辯雙方在庭審前能夠充分地了解案件事實真相,集中爭訴焦點,徹底地進行庭前準備,保證庭審的順利和判決的公正,構成了建立正式證據開示制度的司法資源和依據。然而,基于諸多原因,這些規定由于自身過于概括,可操作性不強,同時又缺乏體系,彼此之間很難達到協調一致,在實踐應用中往往無法起到其應有的作用。首先,《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款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這就為律師在案件偵察階段提前介入案件提供了依據,被認為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但是,律師在偵察階段的權利僅限于“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7條對律師懲戒的規定,使律師在偵察階段提前介入案件成為風險極大的高成本投入,這就使得辯護方很難獲得案件偵察階段的證據材料。第二,《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1款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然而,對于辯護方來說,僅僅查閱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對于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和偵察、取證的全過程,進而尋找和發現有利于己方的證據和信息的作用有限。此外,本條沒有規定辯護律師查閱證據的地點、主體、查閱過程中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查閱義務所應當受到的處罰和救濟,這就為檢察院推委責任,阻撓辯護方調查取證提供了方便。第三,根據“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2款以及第41條的規定,辯護人、被告人有權申請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察、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這似乎為辯護方向公訴方的調查取證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保障,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關系很難界定,在訴訟過程中,作為公訴方的人民檢察院又同時具有對案件的審判進行司法監督的職能,這就使得人民法院很難對人民檢察院行使完整、有效的命令,進而無法有效地保障辯護方的調查取證權利。最后,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完整、統一的證據法典,不具備系統的證據規則,對于理論上不符合公平正義和訴訟價值的證據無法實施有效的排除,而對于違法證據的排除適用是控辯雙方平等訴訟地位和案件審理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見,我國司法體系的上述矛盾和困境迫使我們制定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以保證整個司法體制的有效運行。五、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初步構建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證據開示制度,但實踐中很多地方檢察機關與律師已在庭前相互開示證據,并且這種做法還有擴大的趨勢。基層檢察院的改革、試點,對完善我國的證據制度、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意義重大。但是,由于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證據開示制度,實踐中的很多做法并不規范,有些規定也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更為重要的是,一些實質性問題如證據開示的范圍、地點、時間等,如果不在立法上予以明確,僅靠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也難以解決。在這里,我們嘗試著現有司法資源的基礎上對證據開示制度的設置提出自己的初步意見。1、證據開示的范圍借鑒國外普遍的做法,針對我國刑事訴訟的特點,我國的證據開示應當是雙向開示。證據開示由單方開示向雙方相互開示發展,是國際上刑事訴訟證據開示制度的發展趨勢,只要承認法庭審判中突襲行為在控辯雙方都有可能發生,就應當承認雙向開示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就我國刑事訴訟的現狀而言,采取雙向開示原則,也有利于推動檢控方積極開示證據。但是,雙向開示并不等于對等開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控方對刑事案件擁有偵查、審查、退查、自查等廣泛的司法權力及保障措施,其搜集的證據也往往構成案件真實的主要基礎,而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絕大多數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盡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但是律師的調查取證受到諸多方面的限制),因此,辯方的調查取證的能力遠遠小于控方。這種實質上的差距,決定了不宜完全以對等的條件要求辯方與控方以同樣的程度履行證據開示義務,以避免在審判活動中控辯關系的進一步失衡。因此,在我國刑事訴訟證據開示制度中,對雙方要求予以開示的證據材料的范圍應當是不同的。公訴方負有全面開示證據的義務,既要向辯護律師開示自己準備在法庭審理中出示的證據,也要開示案件中存在的、不打算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既要開示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要開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辯方根據控方要求應予以開示的僅限于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材料。2、證據開示的主體證據開示作為一種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的證據交換制度,其主體理應是作為控方的主訴檢察官和作為辯方的律師。這里需要指的是,辯護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在證據開示過程中應該在犯罪嫌疑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證據開示。如果辯護律師超出授權范圍做證據開示,使對方獲得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的,該證據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另外,為了保障證據開示的順利進行,筆者認為有必要規定由人民法院派法官助理主持開示,以及時協調控辯雙方的爭議。3、證據開示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為此,筆者認為,公訴案件證據開示的時間應從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直至庭審之前。這樣既保證了辯護人正確行使辯護權,又能使控辯雙方有針對性地進行控辯準備。在審查起訴期間開示證據,對控方還有一個好處,即審查起訴部門可以通過辯方開示的證據全面審視起訴決定。如果辯方的無罪證據很有利,檢察院可以及時作出不起訴等決定的是,自審查起訴之日起開示證據,只是證據開示時間的起點。在有的案件中,證據開示可能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因此,控辯雙方都應當多次、持續開示,不應有時間限制。只要控辯雙方在開庭前發現了新的證據,就應當及時向對方開示。開庭后,一方如有正當理由提出未經開示的證據,另一方有權要求延期審理,庭下開示,待進行必要的訴訟準備后,再恢復法庭審理。4、證據開示的地點證據開示的地點在國外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世界各國的做法不盡一致。關于我國證據開示的地點也有兩種觀點:有人認為應當在法院開示,有人認為應當在檢察院開示。幾個試點單位的做法也不一致。筆者認為,庭前開示的地點應在人民法院;審判過程中的開示既可以在法院,也可以在檢察院。之所以將庭前開示的地點限制在法院,是因為在法院開示證據,為法院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