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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安全規程》()三月目錄第一編總則 1第二編地質保障 4第三編井工煤礦 6第一章礦井建設 6第一節普通規定 6第二節井巷掘進與支護 6第三節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 11第四節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系統 12第二章開采 15第一節普通規定 15第二節回采和頂板控制 17第三節采掘機械 23第四節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重要井巷煤柱開采 25第五節井巷維修和報廢 25第六節避免墜落 26第三章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26第一節通風 26第二節瓦斯防治 33第三節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節普通規定 37第二節區域綜合防突方法 40第三節局部綜合防突方法 41第五章沖擊地壓防治 43第一節普通規定 43第二節沖擊危險性預測 44第三節區域與局部防沖方法 45第四節沖擊地壓安全防護方法 45第六章防滅火 46第一節普通規定 46第二節井下火災防治 48第三節井下火區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節普通規定 51第二節地面防治水 52第三節井下防治水 53第四節井下排水 55第五節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節爆炸物品貯存 57第二節爆炸物品運輸 60第三節井下爆破 61第九章運輸、提高和空氣壓縮機 66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66第二節立井提高 73第三節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77第四節提高裝置 82第五節空氣壓縮機 86第十章電氣 87第一節普通規定 87第二節電氣設備和保護 90第三節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91第四節輸電線路及電纜 91第五節井下照明和信號 93第六節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94第七節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節 95第八節井下電池電源 96第十一章監控與通信 97第一節普通規定 97第二節安全監控 97第三節人員位置監測 101第四節通信與圖像監視 101第四編露天煤礦 103第一章普通規定 103第二章鉆孔爆破 104第一節普通規定 104第二節鉆孔 104第三節爆破 104第三章采裝 107第一節普通規定 107第二節單斗挖掘機采裝 107第三節破碎 109第四節輪斗挖掘機采裝 109第五節拉斗鏟作業 109第四章運輸 110第一節鐵路運輸 110第二節公路運輸 111第三節帶式輸送機運輸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邊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滅火 115第一節防治水 115第二節防滅火 115第八章電氣 115第一節普通規定 115第二節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116第三節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116第四節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117第五節電氣設備操作、維護和調節 118第六節爆炸物品庫和炸藥加工區安全配電 119第七節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設備檢修 120第五編職業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職業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塵防治 122第三章熱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聲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氣體防治 125第六章職業健康監護 125第六編應急救援 127第一章普通規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險 128第三章救援隊伍 129第四章救援裝備與設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揮 130第六章災變解決 131附則 134附錄重要名詞解釋 135第一編總則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避免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制訂本規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恪守本規程。第三條煤炭生產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公司(下列統稱煤礦公司)必須恪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原則和技術規范。煤礦公司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煤礦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的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方法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煤礦公司必須建立多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時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統計。煤礦必須制訂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第五條煤礦公司必須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七條對作業場合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備方法、事故應急方法、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方法等,煤礦公司應當推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理解并提出建議。第八條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須實施群眾監督。煤礦公司必須支持群眾組織的監督活動,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回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刻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解決不能確保人身安全時,有權回絕作業。從業人員必須恪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第九條煤礦公司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重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含有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獲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礦長必須含有安全專業知識,含有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和解決煤礦事故的能力。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獲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獲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通過論證并制訂安全方法;新設備、新材料必須通過安全性能檢查,獲得產品工業性實驗安全標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嚴禁使用或裁減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一條煤礦公司在編制生產建設久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方法計劃。安全技術方法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公司財務、供應計劃。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二條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防止和解決計劃,并根據具體狀況及時修改。災害防止和解決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入井(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記的工作服。入井(場)前嚴禁飲酒。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第十四條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狀況的下圖紙:(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二)井上、下對照圖。(三)巷道布置圖。(四)采掘工程平面圖。(五)通風系統圖。(六)井下運輸系統圖。(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八)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九)井下通信系統圖。(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第十五條露天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狀況的下圖紙:(一)地形地質圖。(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三)綜合水文地質圖。(四)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五)供配電系統圖。(六)通信系統圖。(七)防排水系統圖。(八)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九)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第十六條井工煤礦必須制訂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方法,確保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貫徹24h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方面安全檢查。第十七條煤礦公司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儲藏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時檢查補充。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最少組織1次應急演習。第十八條煤礦公司應當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當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第十九條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公司重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刻采用方法組織急救,礦長負責急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第二十條國家實施資質管理的,煤礦公司應當委托含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提供鑒定、檢測、檢查等服務,鑒定、檢測、檢查機構對其作出的成果負責。第二十一條煤礦閉坑前,煤礦公司必須編制閉坑報告,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同意。礦井閉坑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多種地質資料,在對應圖件上標注采空區、煤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面沉陷區等,狀況不清的應當予以闡明。

第二編地質保障第二十二條煤礦公司應當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制度。第二十三條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行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責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條當露天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及生產需要時,必須針對所存在的地責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條井筒設計前,必須按下列規定施工井筒檢查孔:(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出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疇內,孔深應當不不大于井筒設計深度下列30m。地質條件復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不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疇內,孔深應當不不大于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下列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規定。(三)井筒檢查孔必須全孔取芯,全孔數字測井;必須分含水層(組)進行抽水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鉆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巖(土)層特性;具體編錄鉆孔完整地質剖面。第二十六條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算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狀況,調查鄰近礦井生產狀況和地質資料等,將有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重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編制重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闡明書。第二十七條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井筒檢查孔獲得的多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當采用探測和防止方法。第二十八條煤礦建設、生產階段,必須對揭發的煤層、斷層、褶皺、巖漿巖體、陷落柱、含水巖層,礦井涌水量及重要出水點等進行觀察及描述,綜合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第二十九條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地質闡明書。第三十條基建礦井、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必須編制建井(礦)地質報告,并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第三十一條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制地質闡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巖漿巖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下列簡稱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狀況。第三十二條煤礦必須結合實際狀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并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制訂安全方法。第三十三條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當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第三編井工煤礦第一章礦井建設第一節普通規定第三十四條煤礦建設單位和參加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含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施資質管理的,應含有對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第三十五條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面鉆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當達成30%以上。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必須貫徹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推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責。第三十七條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第三十八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第三十九條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狀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系統圖。第四十條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高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井筒究竟后,應當先短路貫穿,形成最少2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及時按設計規定貫穿聯系巷。第二節井巷掘進與支護第四十一條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澆)筑,并向堅硬巖層內最少延深5m。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第四十二條立井鎖口施工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采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當在井筒含有試挖條件后施工。(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當整體澆筑,并采用安全防護方法。(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當設立保護盤,并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規定。第四十三條立井永久或者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避免片幫的方法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第四十四條立井井筒穿過沖積層、松軟巖層或者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方法。采用井圈或者其它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當派專人觀察地面沉降和井幫變化狀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刻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解決。第四十五條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凍結深度應當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當加深凍結深度。(二)第一種凍結孔應當全孔取芯,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可靠性。(三)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出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出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四)水文觀察孔應當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凈斷面,其深度不得超出凍結段深度。(五)凍結管應當采用無縫鋼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當進行試壓,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解決。(六)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察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觀察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觀察孔水壓曲線出現明顯拐點且穩定上升7天,擬定凍結壁已交圈后,才能夠進行試挖。在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時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鹽水滲漏等狀況。檢查應當有具體統計,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解決。(七)開鑿凍結段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抗凍炸藥,并制訂專項方法。爆破技術參數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八)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避免凍結壁變形和片幫、斷管等的安全方法。(九)生根壁座應當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巖層中。(十)凍結深度不大于300m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畢后方可停止凍結;凍結深度不不大于300m時,停止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理單位根據凍結溫度場觀察資料共同研究擬定。(十一)凍結井筒的井壁構造應當采用雙層或者復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進行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當不低于4℃,且凍結壁仍處在(十二)在沖積層段井壁不應預留或者后鑿梁窩。(十三)當凍結孔穿過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巖層時,應當采用緩凝漿液充填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形空間。(十四)凍結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者混凝土將凍結孔全孔充滿填實。第四十六條采用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當確保斜井井筒頂板位于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當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以上。(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面,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不大于5m。(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畢的間隔時間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并制訂解決凍結管和解凍后防治水的專項方法。永久支護完畢后,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第四十七條凍結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裝設通風裝置。定時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氨氣濃度不得不不大于0.004%。站內嚴禁煙火,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劑容器必須通過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劑在運輸、使用、充注、回收期間,應當有安全技術方法。第四十八條冬季或者用凍結法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去除冰凌的方法。第四十九條采用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筑內壁時,應當嚴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規定外,還應當采用方法減少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不大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出12m。第五十條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鉆井設計與施工的最后位置必須穿過沖積層,并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巖中5m以上。(二)鉆井臨時鎖口深度應當不不大于4m,且進入穩定地層中3m以上,遇特殊狀況應當采用專門方法。(三)鉆井期間,必須封蓋井口,并采用可靠的防墜方法;鉆井泥漿漿面必須高于地下靜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須安裝泥漿漿面高度報警裝置。(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淀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立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保規定。(五)鉆井時必須及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出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面1.5m以上。井壁對接找正時,內吊盤工作人員不得超出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須制訂專項方法。第五十一條立井井筒穿過預測涌水量不不大于10m3/h第五十二條采用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應當制訂專項方法并恪守下列規定:(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須不大于井壁承載強度。(二)位于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須不大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訂專門方法。(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當采用套管法或者其它安全方法。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實驗,只有達成注漿終壓后才可使用。第五十三條開鑿或者延深立井、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天輪平臺、翻矸平臺、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立、運行、維修的安全技術方法。第五十四條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結實的保險盤或者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畢,制訂安全方法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者掘鑿保護巖柱。第五十五條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方法。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不大于C40或者輸送深度不不大于400m時,嚴禁采用溜灰管輸送。第五十六條斜井(巷)施工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明槽開挖必須制訂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方法。(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巖采用鉆爆法施工時,必須制訂專項方法。(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當制訂避免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方法。(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穿時,必須有專項方法。第五十七條采用反井鉆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出渣時,反井鉆機應當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巖滾刀時,必須采用保護方法。(二)嚴禁干鉆擴孔。(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避免堵孔。必須制訂解決堵孔的專項方法。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立柵欄,避免人員進入。第五十八條施工巖(煤)平巷(硐)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并制訂避免冒頂、片幫的安全方法。(二)距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三)在松軟的煤(巖)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采用超前支護或者其它方法。第五十九條使用傘鉆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井口傘鉆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布置,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二)傘鉆摘掛鉤必須由專人負責。(三)傘鉆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收攏綁扎,通過各施工盤口時必須減速并由專人監視。(四)傘鉆支撐完畢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立保險繩。第六十條使用抓巖機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抓巖機應當與吊盤可靠連接,并設立專用保險繩。(二)抓巖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須由專人每班檢查1次。(三)抓矸完畢必須將抓斗收攏并鎖掛于機身。第六十一條使用耙裝機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照明。(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五)耙裝機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固。耙裝機運行時,嚴禁在耙斗運行范疇內進行其它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不不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者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避免機身下滑的方法。(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石門揭煤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第六十二條使用挖掘機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嚴禁在作業范疇內進行其它工作和行人。(二)2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者與抓巖機同時作業時應當明確各自的作業范疇,并設專人指揮。(三)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防滑方法。(四)作業范疇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第六十三條使用鑿巖臺車、模板臺車時,必須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方法。第三節井塔、井架及井筒裝備第六十四條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雙層防護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密閉,并設立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記。采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嚴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凍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樁基。第六十五條井架安裝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采用扒桿起立井架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規定制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三)吊耳必須進行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四)扒桿起立時應當有纜風繩控制偏擺,并使纜風繩始終保持一定張力。第六十六條立井井筒裝備安裝施工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井筒未貫穿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二)突出礦井進行煤巷施工,且井筒處在回風狀態時,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三)封口盤預留通風口應當符合通風規定。(四)吊盤、吊桶(罐)、懸吊裝置的銷軸在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固定牢固。(六)在吊盤以外作業時,必須有牢固的立足處。(七)嚴禁吊盤和提高容器同時運行,提高容器或者鉤頭通過吊盤的速度不得不不大于0.2m/s。第六十七條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項方法,明確安全防護規定。(二)運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臺布置前必須對井塔承重構造進行驗算。(三)臨時天輪平臺的上一層提高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須封閉牢固。(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須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第六十八條安裝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結實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第六十九條井下安裝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高設備的能力,并制訂專項方法。(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須符合吊裝規定。吊裝時應當有專人觀察吊點附近頂板狀況,嚴禁超載吊裝。(四)在傾斜井巷提高運輸時不得進行安裝作業。第四節建井期間生產及輔助系統第七十條建井期間應當盡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高運輸、供排水、通風等系統。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統前,必須建設臨時系統。礦井進入重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系系統。第七十一條建井期間應當形成兩回路供電。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能肩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暫不能形成兩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當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它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兩回路供電。第七十二條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管路、電纜和安全梯的鑿井絞車,必須裝設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第七十三條建井期間,2個提高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不大于0.2+H/3000(H為提高高度,單位為m);井筒深度不大于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不大于300mm。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間隙應當符合表1的規定。表1立井鑿井期間井筒內各設施之間的間隙序號井筒內設施間隙/mm1吊桶最突出部分與孔口之間≥1502吊桶上滑架與孔口之間≥1003抓巖機停止工作,抓斗懸吊時的最突出部分與運行的吊桶之間≥2004管、線與永久井壁之間(井壁固定管線除外)≥3005管、線最突出部分與提高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間:井深不大于400m井深400~500m井深不不大于500m≥500≥600≥8006管、線卡子的最突出部分與其通過的各盤、臺孔口之間≥1007吊盤與永久井壁之間≤150第七十四條建井期間采用吊桶提高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采用阻旋轉提高鋼絲繩。(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出40m。(三)懸掛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須制訂專項方法。(四)吊桶上方必須裝設保護傘帽。(五)吊桶翻矸時嚴禁打開井蓋門。(六)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不得超出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出7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出1m/s。式中v——最大提高速度,m/s;H——提高高度,m。(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出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出8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出2m/s。(八)在過卷行程內可不安設緩沖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不大于表2擬定的值。表2提高速度與過卷行程提高速度/(m?s-1)45678過卷行程/m2.382.813.253.694.13(九)提高機松繩保護裝置應當接入報警回路。第七十五條立井鑿井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乘坐人員必須掛牢安全繩,嚴禁身體任何部位超出吊桶邊沿。(二)不得人、物混裝。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當執行本規程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三)嚴禁用自動翻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四)吊桶提高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后進出吊桶。(五)吊桶內人都有效面積不應不大于0.2m2,嚴禁超員。第七十六條立井鑿井期間,掘進工作面與吊盤、吊盤與井口、吊盤與輔助盤、腰泵房與井口、翻矸平臺與絞車房、井口與提高機房必須設立獨立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閉鎖。吊盤與井口、腰泵房與井口、井口與提高機房,必須裝設直通電話。建井期間罐籠與箕斗混合提高,提人時應當設立信號閉鎖,當罐籠提人時箕斗不得運行。裝備1套提高系統的井筒,必須有備用通信、信號裝置。第七十七條立井鑿井期間,提高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必須采用品有可靠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重要受力部件每年應當進行1次無損探傷檢測。第七十八條建井期間,井筒中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普通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普通為2年。鋼絲繩到期后經檢測檢查,不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能夠繼續使用。煤礦公司應當根據建井工期、在用鋼絲繩的腐蝕程度等因素,擬定與否需要儲藏檢查合格的提高鋼絲繩。第七十九條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須滿足過放距離的規定。提高容器過放距離內嚴禁積水積物。同一工業廣場內布置2個及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穿的井筒不得進行臨時改絞。單井筒確需臨時改絞的,必須制訂專項方法。第八十條開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立避免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立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人行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立規避硐。設有規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須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斜巷采用多級提高或者上山掘進提高時,在絞車上山方向必須設立擋車欄。第八十一條在吊盤上或者在2m以上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高掛低用。保險帶應當定時按有關規定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必須立刻更換。第八十二條井筒開鑿究竟后,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畢。永久排水系統完畢前,在井底附近必須設立臨時排水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一)當預計涌水量不不不大于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不不大于4h正常涌水量;當預計涌水量不不大于50m3/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不不大于8h正常涌水量。臨時水倉應當定時清理。(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備用水泵排水能力不不大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三)臨時排水管的型號應當與排水能力相匹配。(四)臨時水泵及配電設備基礎應當比巷道底板最少高300mm,泵房斷面應當滿足設備布置需要。第八十三條立井鑿井期間的局部通風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不大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二)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滿足本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三)立井施工應當在井口預留專用回風口,以確保風流暢通,回風口的大小及安全防護方法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第八十四條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同一種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與風井貫穿后,應當先安裝重要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不含有安裝重要通風機條件的,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或者局部通風機群替代臨時通風機。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不同的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內不能與風井貫穿的,主井與副井貫穿后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當安裝在地面。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制訂專項方法。(三)礦井采用臨時通風機通風時,必須設立備用通風機,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第八十五條建井期間有下列狀況之一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一)突出礦井在揭發突出煤層前。(二)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3m3/min,用通風辦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第二章開采第一節普通規定第八十六條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出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出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出600m。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出2個。第八十七條每個生產礦井必須最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不大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風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當規定井田邊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高和行人通道,緊急狀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第八十八條井下每一種水平到上一種水平和各個采(盤)區都必須最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盤)區嚴禁回采。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立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不不不大于45°時,必須設立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立扶手、臺階或者梯道。傾角不不大于45°時,必須設立梯道間或者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立,每段斜長不得不不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不不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不不大于8m。安全出口應當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第八十九條重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高量不大、確保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九十條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規定:(一)采用軌道機車運輸的巷道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凈高,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不大于2.4m;其它地點,行人的不不大于2.2m,不行人的不不大于2.1m。(二)采(盤)區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三)運輸巷(涉及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當符合表3的規定。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表3運輸巷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最小間距巷道類型頂部/m兩側/m備注軌道機車運輸巷道0.3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輸送機運輸巷道0.5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當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不大于0.7m卡軌車、齒軌車運輸巷道0.30.3單軌運輸巷道寬度應當不不大于2.8m,雙軌運輸巷道寬度應當不不大于4.0m單軌吊車運輸巷道0.50.85曲線巷道段應當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內側加寬不不大于0.1m,外側加寬不不大于0.2m。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段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不不大于5.0m無軌膠輪車運輸巷道0.50.5曲線巷道段應當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基礎上,按無軌膠輪車內、外輪曲率半徑計算需加大的巷道寬度。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兩側直線段開始,加寬段的長度應當滿足安全運輸的規定設立移動變電站或者平板車的巷道0.3移動變電站或者平板車上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側的間距第九十一條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立規避硐,2個規避硐的間距不得超出40m。規避硐寬度不得不大于1.2m,深度不得不大于0.7m,高度不得不大于1.8m。規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人行道寬度局限性1m時,必須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方法,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九十二條在雙向運輸巷中,兩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采用軌道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不大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不大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不大于1m。(二)采用單軌吊車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不大于0.8m。(三)采用無軌膠輪車運輸的巷道:1.雙車道行駛,會車時不得不大于0.5m。2.單車道應當根據運距、運量、運速及運輸車輛特性,在巷道的適宜位置設立機車繞行道或者錯車硐室,并設立方向標記。第九十三條掘進巷道在揭發老空區前,必須制訂探查老空區的安全方法,涉及靠近老空區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狀況采用方法,進行解決。在揭發老空區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通過檢查,證明老空區內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第九十四條采(盤)區結束后、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方法,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第二節回采和頂板控制第九十五條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規定編制采(盤)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狀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一種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種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擬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擬定的煤柱。嚴禁任意變更設計擬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第九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狀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者補充安全方法。第九十七條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最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種通到進風巷道,另一種通到回風巷道。采煤工作面全部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疇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不大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疇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此范疇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采煤工作面必須正規開采,嚴禁采用國家明令嚴禁的采煤辦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不得采用邁進式采煤辦法。第九十八條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出作業規程的規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應當清理干凈。第九十九條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立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垮臺階采煤工作面,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第一百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方法。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實驗。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者使用時間超出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木支柱(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第一百零一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全部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方法。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不大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不大于60kN。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規定的,在制訂方法、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刻恢復或者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煤柱或者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訂安全方法。第一百零二條采用錨桿、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錨桿(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巖涌水的解決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應當采用光面爆破。打錨桿眼前,必須采用敲幫問頂等方法。(三)錨桿拉拔力、錨索預緊力必須符合設計。煤巷、半煤巖巷支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將監測成果統計在牌板上。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形成檢查統計。在井下做錨固力實驗時,必須有安全方法。(四)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老空區、高應力區等狀況時,應加強支護。第一百零三條巷道架棚時,支架腿應當落在實底上;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支架間應當設牢固的撐桿或者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當采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者力矩扳手擰緊卡纜。傾斜井巷支架應當設迎山角;可縮性金屬支架可待受壓變形穩定后噴射混凝土覆蓋。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不大于0.5m。第一百零四條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巖觀察制度。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狀況進行全方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第一百零五條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出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須停止采煤,采用人工強制放頂或者其它方法進行解決。放頂的辦法和安全方法,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支柱等的回收辦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方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訂安全方法。第一百零六條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避免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方法。第一百零七條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完好并搭接嚴密。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漿或者注水。注漿或者注水的具體規定,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第一百零八條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及時充填。控頂距離超出作業規程規定時嚴禁采煤,嚴禁人員在充填區空頂作業;且應當根據地表保護級別,編制專項設計并制訂安全技術方法。采用綜合機械化充填采煤時,待充填區域的風速應當滿足工作面最低風速規定;有人進行充填作業時,嚴禁操作作業區域的液壓支架。第一百零九條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當保持電話聯系,聯系中斷時,必須立刻停止注砂。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訂安全方法。第一百一十條近距離煤層群開采下一煤層時,必須制訂控制頂板的安全方法。第一百一十一條采用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內進行回采。第一百一十二條采用柔性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地溝的尺寸,工作面循環進度,支架的角度、構造,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鋼絲繩的規格和數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生產中遇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狀況時,必須及時解決。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出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須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進行調節。應當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正傾斜柔性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立人行眼,并用木板與溜煤眼相隔。對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規定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掩護支架靠近平巷時,應當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當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者架設木垛。第一百一十三條采用水力采煤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礦井,必須根據礦井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等因素編制開采設計,并經行業專家論證。(二)水采工作面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能夠采用多條回采巷道共用1條回風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數量不得超出3個,且必須正臺階布置,單槍作業,依次回采。采用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時,回采巷道兩側的回采煤垛應當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應當根據煤層自然發怒期進行區段劃分,確保劃分區段在自然發怒期內采完并及時密閉。密閉設施必須進行專項設計。(三)相鄰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風巷之間必須開鑿聯系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應當及時安設和調節風簾(窗)等控風設施。聯系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四)采煤工作面應當采用閉式次序落煤,貫穿前的采硐能夠采用局部通風機輔助通風。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工作面頂煤、頂板忽然垮落時的安全技術方法。(五)回采水槍應當使用液控水槍,水槍到控制臺距離不得不大于10m。對使用中的水槍,每3個月應當最少進行1次耐壓實驗。(六)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立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嚴禁水槍司機在無支護條件下作業。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高壓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出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嚴禁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者擋墻,其高度不得不大于1m;在拐彎、傾角忽然變大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當加高擋板或者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的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八)工作面回風巷內嚴禁設立電氣設備,在水槍落煤期間嚴禁行人和安排其它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水力采煤:(一)突出礦井,以及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3m3/min的高瓦斯礦井。(二)頂板不穩定的煤層。(三)頂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層。(四)容易自燃煤層。第一百一十四條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厚度、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怒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工作面設計。(二)運輸、安裝和拆除綜采設備時,必須有安全方法,明確規定運輸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方法。(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不不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用防倒、防滑方法;傾角不不大于25°時,必須有避免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方法。(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解決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訂安全方法。(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后采煤機的距離,應當根據頂板的具體狀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出規定距離或者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不不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不大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七)當采高超出3m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采高超出4.5m時,必須采用防片幫傷人方法。(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它形式的支護。(九)工作面轉載機配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十)解決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方法。(十一)在工作面內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它設備的安全方法。(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泵箱應當設自動給液裝置,避免吸空。(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須進行礦壓監測。第一百一十五條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怒、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性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并由煤礦公司組織行業專家論證。(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訂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方法。(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用強制放頂方法,使頂煤和直接頂充足垮落。(四)采用預裂爆破解決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訂專門的安全技術方法。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辦法解決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用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方法和綜合防滅火方法,確保本煤層瓦斯含量不不不大于6m3/t。(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不不大于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不不大于1∶8的。(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三)煤層有突出危險的。(四)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用方法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不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六)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第一百一十六條采用持續采煤機開采,必須根據工作面地質條件、瓦斯涌出量、自然發怒傾向、回采速度、礦山壓力,以及煤層頂底板巖性、厚度、傾角等因素,編制開采設計和回采作業規程,并符合下列規定:(一)工作面必須形成全風壓通風后方可回采。(二)嚴禁采煤機司機等人員在空頂區作業。(三)運輸巷與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連接處(出口),必須加強支護。(四)回收煤柱時,持續采煤機的最大進刀深度應當根據頂板狀況、設備配套、采煤工藝等因素合理擬定。(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對于特殊地質條件下頂板不能及時冒落時,必須采用強制放頂或者其它解決方法。(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區頂板及上覆巖層的部分回采方式時,應當有避免采空區頂板大面積垮塌的方法。(七)應當及時安設和調節風簾(窗)等控風設施。(八)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分塊段回采,且每個采煤塊段必須在自然發怒期內回采結束并封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持續采煤機開采:(一)突出礦井或者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出3m3/min的高瓦斯礦井。(二)傾角不不大于8°的煤層。(三)直接頂不穩定的煤層。第三節采掘機械第一百一十七條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采煤機上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發出預警信號,確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者黃鐵礦結核時,應當采用松動爆破解決方法,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四)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變化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干開機或者變化牽引方向,避免牽引鏈跳動或者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連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采煤機運行時,全部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五)更換截齒和滾筒時,采煤機上下3m范疇內,必須護幫護頂,嚴禁操作液壓支架。必須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打開截割部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六)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擋煤板導向管的連接狀況,避免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好,并經常檢查。第一百一十八條使用刨煤機采煤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工作面最少每隔30m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者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二)刨煤機應當有刨頭位置批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立明顯標志,避免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第一百一十九條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持續采煤機掘進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時,必須發出報警信號。(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不大于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不大于4MPa。(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持續采煤機除外)。(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第一百二十條使用運煤車、鏟車、梭車、履帶式行走支架、錨桿鉆車、給料破碎機、持續運輸系統或者橋式轉載機等掘進機后配套設備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全部安裝機載照明的后配套設備啟動前必須啟動照明,發出開機信號,確認人員離開,再開機運行。設備停機、檢修或者解決故障時,必須停電閉鎖。(二)帶電移動的設備電纜應當有防拔脫裝置。電纜必須連接牢固、可靠,電纜收放裝置必須完好。操作電纜卷筒時,人員不得騎跨或者踩踏電纜。(三)運煤車、鏟車、梭車制動裝置必須齊全、可靠。作業時,行駛區間嚴禁人員進入;檢修時,鉸接處必須使用限位裝置。(四)給料破碎機與輸送機之間應當設聯鎖裝置。給料破碎機行走時兩側嚴禁站人。(五)持續運輸系統或者橋式轉載機運行時,嚴禁在非行人側行走或者作業。(六)錨桿鉆車作業時必須有防護操作臺,支護作業時必須將臨時支護頂棚升至頂板。非操作人員嚴禁在錨桿鉆車周邊停留或者作業。(七)履帶行走式支架應當含有預警延時啟動裝置、系統壓力實時顯示裝置,以及自救、逃逸功效。第一百二十一條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啟動信號和通訊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出15m。(二)刮板輸送機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原則,并設專人檢查、去除塞內污物;嚴禁使用不符合原則的物品替代。(三)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四)用刮板輸送機運輸物料時,必須有避免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方法。(五)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避免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方法。第四節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重要井巷煤柱開采第一百二十二條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重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須設立觀察站,觀察地表和巖層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狀況。獲得的實際資料作為本井田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的以及重要井巷煤柱開采的根據。第一百二十三條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重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須通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用對應技術方法并編制開采設計。第一百二十四條試采前,必須完畢建(構)筑物、水體、鐵路,重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質、水文地質調查,觀察點設立以及加固和保護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察,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受護體,必須及時維修。試采結束后,必須由原試采方案設計單位提出試采總結報告。第五節井巷維修和報廢第一百二十五條礦井必須制訂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維修,確保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條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方法。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擴大和維修井巷時,必須有冒頂堵塞井巷時確保人員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確保通風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撤掉支架前,應當先加固作業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竣工之前,不得中斷作業。撤換支架的工作應當持續進行,不持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維修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避免失修范疇擴大的方法。維修傾斜井巷時,應當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訂行車安全方法。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當先加固鄰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當采用臨時支護方法。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避免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方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修復舊井巷時,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出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出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時,才干作業。第一百二十八條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訂安全方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第一百三十條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統計,并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第一百三十一條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不不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設立柵欄和標志。報廢的斜井(平硐)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下列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報廢井口的周邊有地表水影響時,必須設立排水溝。第六節避免墜落第一百三十二條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者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立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者車輛時打開。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高間。罐籠提高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立阻車器。第一百三十三條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倉、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避免人員、物料墜落的設施。第一百三十四條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避免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解決堵塞時,必須制訂安全方法。解決堵塞時應當恪守本規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用封堵疏干方法;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不得使用。第三章通風、瓦斯和煤塵爆炸防治第一節通風第一百三十五條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出0.5%。(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出表4規定。表4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名稱最高允許濃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換算成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氫H2S0.00066氨NH30.004甲烷、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礦井中全部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比例計算。第一百三十六條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當符合表5規定。表5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井巷名稱允許風速/(m·s-1)最低最高無提高設備的風井和風硐15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風橋10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8重要進、回風巷8架線電機車巷道1.08輸送機巷,采區進、回風巷0.256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0.254掘進中的巖巷0.154其它通風人行巷道0.15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出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能夠按表5規定執行。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于表5的規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用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方法后,其最大風速可高于表5的規定值,但不得超出5m/s。第一百三十七條進風井口下列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第一百三十八條礦井需要的風量應當按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并選用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應風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溫度及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使用煤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機車運輸的礦井,行駛車輛巷道的供風量還應當按同時運行的最多車輛數增加巷道配風量,配風量不不大于4m3/min·kW。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當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者過小。煤礦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條件制訂風量計算辦法,最少每5年修訂1次。第一百三十九條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第一百四十條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最少進行1次全方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風地點,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成果應當統計并寫在測風地點的統計牌上。應當根據測風成果采用方法,進行風量調節。第一百四十一條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含有對應資質的檢查單位進行檢查。第一百四十二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變化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方法,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第一百四十三條貫穿巷道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巷道貫穿前應當制訂貫穿專項方法。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種工作面作業,做好調節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立柵欄及警標,每班必須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刻解決。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解決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都在1.0%下列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二)貫穿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三)貫穿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刻調節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間距不大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系巷貫穿,必須恪守以上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進、回風井之間和重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系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系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第一百四十五條箕斗提高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生產礦井現有箕斗提高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防塵和封閉方法,其漏風率不得超出15%。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出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二)箕斗提高井或者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斗提高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出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出4m/s,并有防塵方法。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第一百四十六條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當制訂安全方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新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當采用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早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的只能布置一種采區生產。第一百四十八條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者重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者有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者無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能夠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出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并制訂安全方法,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水平和采(盤)區必須實施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最少超前2個區段,并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必須設立最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必須設立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第一百五十條采、掘工作面應當實施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訂方法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出1次。采區內為構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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