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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的工商業與農業

隨著人類對自然的掠奪和狩獵經濟的充分依賴,以自然為特征的農業經濟和畜牧業經濟逐漸發展。其中,農業經濟的重要性尤為明顯,正如恩格斯所說:“農業是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的生產部門,現在(指奴隸制國家瓦解時期一一引者)它更是這樣了。”①奴隸制國家瓦解時期是如此,封建社會也不例外。特別是我國的封建社會,自始至終強調扶植與發展“男耕女織”的個體小農經濟,把手工業視為農業的副業,顯示出自給自足的強烈特征。但是,即是如此,手工業與商業仍有它們的地位和作用。因為以自然經濟為特征的封建經濟,并不絕對排斥商業與手工業;恰恰相反,窮奢極欲的統治階級,需要有發達的商業與手工業為他們提供優質的產品;各地區物資源的差別,更需要彼此交換、流通以通有無,故“商不出,則寶貨絕”②;由于生產工具的發展和小農經濟生產規模的狹小,各種農業器物的生產已非小農家庭之力所能湊效,“故工不出,則農用乖”③;何況農業的發展,直接為手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原料和市場。這一系列的因素,就使得我國封建社會的統治者雖然一再倡導以農為本、工商為末和主張重農桑而抑工商,而手工業和商業卻始終存在著和不斷發展著,甚至構成了封建經濟的必要組成部分,以致出現了把從事手工業與商業作為致富的必要手段的思想,連司馬遷也認為“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此言末業,貧者之資也。”④秦漢的官私手工業,就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上承戰國而迅速發展的時期。一、漢代官府的手機所謂官府手工業,即封建國家直接經營、管理的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手工業.秦漢的官府手工業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統。例如,主建筑宗廟、宮室、陵園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將作少府,又名將作大匠。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將作少府,秦官,掌治宮室,有兩丞、左右中侯。”西漢“景帝中六年,更名將作大匠,屬官有石庫、東園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長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東園主章為木工。成帝陽朔三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東漢因之,且復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⑤。主管官府絲織業的官吏,叫東織令丞、西織令丞,均屬少府。西漢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省東織,更名西織為織室”⑥。東漢時,少府設織室令,有丞⑦。又《后漢書·和熹鄧皇后傳》謂“御府尚方織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織室,主管絲織手工業。至于管紡織品、染色的官吏,叫平準令。《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無平準令,《續漢書·百官志》始有之,屬大司農,“掌知物價,主練染,作采色。”《宋書·百官制》亦載平準令掌染,而且說是“秦官”,《通典·職官》同《宋志》,因知《漢表》漏載掌染色之平準令。主管高級手工業工匠及制作御刀劍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漢書·百官公卿表》雖無此官,但《續漢書·百官制》載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劍諸器物。”又《通典·職官》亦謂尚方令為“秦官”,可見秦已有此官,《漢表》漏載而已。主管奴婢制作衣服及縫補之業的官吏,叫“御府令”。《漢書·百官公卿表》亦無此官,但《續漢書·百官志》少府屬官有之,謂“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補浣之屬”,《通典·職官》同,且謂為“秦官”;又《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見秦時確有此官,《漢表》實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鎧之類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少府屬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瓚曰:“考工,主作器械”。《續漢書·百官志》亦有之,屬太仆,“主作兵器、弓弩、刀鎧之屬,成則傳執金吾入武庫。及主織綬諸雜工,左、右丞各一人。”東漢之制,顯系繼承秦和西漢而來,故考工令的職掌可視為通制。主管瓦當制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屬宗正。據《金石萃編》所收“宗正官當”瓦當、“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屬官有“都司空令丞”,為主管宮殿建筑的瓦當制作手工業的機構與官吏。此外,主管陵廟各種器物制作手工業的官吏,叫“東園匠令”,《漢書·百官公卿表》以“東園匠令丞”為少府所屬16令丞之一,顏師古注曰:“東園匠,主作陵內器物者也。”還有主管錢幣制造手工業的“鍾官”,屬水衡都尉,東漢亦如之。于上可見,秦漢時期的官府手工業,即使在中央機構中,也分工細致,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至于各郡國縣等地方機構中,也同樣有分工主管各種不同手工業的官吏。據《漢書·地理志》所載,河內郡懷縣、泰山郡及其所屬奉高縣、河南郡、濟南郡東平陵、潁川郡陽翟、廣漢郡及所屬雒縣、南陽郡宛縣、蜀郡成都等十郡縣均設有工官。(據樂浪出土漆器銘文,還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鄭縣、沛郡沛縣、左馮翊夏陽縣、魏郡武安縣、右扶風雍縣與漆縣、常山郡都鄉縣、弘農郡澠池縣、蜀郡臨邛縣、潁川郡陽城縣、犍為郡南安縣、汝南郡西平縣、南陽郡宛縣、遼東郡平郭縣等凡48郡國(王先謙《補注》作五十處,蓋誤多宜陽與千乘二處)均設鐵官。河東郡安邑縣、太原郡昔陽縣等35郡縣均設有鹽官。(《通典》作37處,以增東平之故;馬非百在《桑弘羊年譜訂補》中作36處,系誤將雁門郡之沃陽、鹽澤同時列入所致)。此外,丹陽郡有銅官,桂陽郡有金官,陳留郡與齊郡有服官,蜀郡嚴道有木官,巴郡朐忍與魚腹均有桔官,廬江郡有樓船官,千乘郡有均輸官,南郡有發弩官等。其中鹽宮主煮鹽,鐵官主鐵的冶鑄,服官主衣服制作,銅官主銅的冶煉,樓船官與發弩官分別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則主金、銀器的制作。總之,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個專門為官府及宮廷所需制作各種器物、軍械、衣服、金銀器物及煮鹽、冶鐵、采礦、鑄造、鑄幣等的手工業網,構成了官府手工業的龐大體系。據云夢出土的秦簡,表明秦國及秦王朝時期,均設有“漆園嗇夫”一官,主管官府漆園的種植與漆的生產;又有“司空嗇夫”,主管大車與各種“公器”的生產;還有“左采鐵”、“右采鐵”等機構及“采鐵夫”一官,主管鐵的開采與冶煉。這些主管不同經濟部門的“嗇夫”,被通稱為“官嗇夫”,均受“大嗇夫”的管轄。此外,還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長”等機構和官吏,也參加了對各種官府手工業的管理,它們又由中央的“太倉”和“內史”等官吏或部門管轄,詳見拙作《云夢秦簡初探(增訂本)》的有關篇目,此不贅述。以嗇夫主管官府手工業的制度,漢代也同樣存在。《漢金文錄·雁足燈》銘文有“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考工工賢友繕作,府嗇夫建、護萬年、般長時主”字樣;同書銅鼎銘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考工工蒲造,佐臣主、守嗇夫臣彭、掾臣明主”字樣;同書鍾銘文有“居攝元年(公元6年),考工□□繕,守嗇夫□、守令史獲、掾褒主”字樣;《文物》1972年第12期所載漢漆耳環銘文,有“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考工工并造,工豐、護臣彭、佐臣(?)、嗇夫臣孝主”字樣;《貞松堂集古遺文》卷十三《東海宮司空鐙盤》銘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七月十六日,東海宮司空作銅盤口鐙,重五斤……嗇夫臣倍主,丞臣壽、長臣福省”等語。所有這一切,確證西漢、東漢時主管官府手工業的低級官吏,有嗇夫、護、長、般長、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嗇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東海王國宮司空之下的屬官。足證文獻所記,不僅完全屬實,而且有不少遺漏,還進一步證明秦漢官府手工業管理之嚴格,因為在器物上載明制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為了檢查督促和以明職責.秦漢的官府手工業,從上引《漢書·百官公卿表》及《續漢書·百官志》所載主管機構及官吏名稱看,知其管理系統歷東漢而無大變。然而,關于鹽鐵等手工業的管理辦法,卻變化不小,并不象其它官府手工業那樣有恒制不變。西漢之初,煮鹽、冶煉及鑄錢等手工業,除官營外,還允許民間私營。故吳王濞可以擅國內之鹽鐵生產,鄧通可以任意鑄造,賈誼則主張取消“縱民鼓鑄”的政策。到漢武帝時期,由于政治、軍事及財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實行煮鹽、冶鹽及鑄錢等手工業的全部官營和禁止私營的制度。故各郡國鹽、鐵官之設,多在此時。武帝死后,官營鹽、鐵的政策,立即引起了爭論。昭帝始元六年召開的鹽鐵會議,就圍繞著是否罷去鹽鐵官和取消其官營政策開展了激烈的爭論。但最后并未因此而取消鹽、鐵官營,僅僅廢除了酒的官營,因而鹽鐵官營“歷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變”⑧。其中,“元帝時”,雖然“嘗罷鹽鐵官”,但僅僅“三年”就恢復了鹽鐵官營⑨。漢末王莽時,進一步推行了鹽鐵、鑄錢等業的官營制度,公開宣布鹽、酒、鐵、名山大澤、五均賒貸、鐵布銅冶“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須由官府經營⑩。東漢政權建立后,據《續漢書·百官志》所云:“郡有鹽、鐵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這表明東漢在所有產鹽、產鐵郡縣設置的鹽官、鐵官,并非官營鹽、鐵,只是收鹽、鐵之稅而已。又同書同志大司農條云:“鑄國鹽、鐵官,本屬大司農,中興均屬郡國”,表明東漢的鹽、鐵官,在隸屬方面也不同于西漢。雖然,據《后漢書·鄭興傳附鄭眾傳》:“建初六年(公元81年),(眾)代鄧彪為大司農”時,章帝“議復鹽鐵官”,鄭眾反對而不成。但轉眼之間,鹽鐵官營的制度又廢除了。故《后漢書·和帝紀》載和帝即位之初下詔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探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寧安邊境。而吏多不良,動失其便,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復收鹽鐵”之后,因為出現了“吏多不良”的情況,不久又罷去了鹽鐵之禁,恢復了“縱民煮鑄”的政策.和帝此詔,不過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詔而已。因此,《后漢書·朱暉傳》,載章帝元和中(公元84~86年),“尚書張林上言:……又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鬻。于是詔諸尚書通議。朱暉奏:據林言,不可行。事遂寢。”同章帝未年已罷去鹽鐵之禁的事實,正相符合,否則,張林不必請求“官可自鬻”食鹽了!所有這些情況,說明東漢時期的煮鹽、冶鐵等手工業,是允許民間私營的,這時雖然有郡國鹽鐵官之設置,其職事止于收鹽鐵之稅而已,同西漢的官營鹽鐵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別的11。秦漢官府手工業的類別較多,大別之,有采礦業和冶煉業、煮鹽業、器物制作手工業、漆器手工業、衣服制作手工業、鑄錢手工業等,試分別略述如次:關于采礦業和冶煉業:《睡虎地秦墓竹簡》的《秦律雜抄》簡文,有“采山重殿”者,“聾夫一甲,佐一盾”及“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采鐵課殿”者,“嗇夫一盾”等規定。這里的“采山”,就是指官府的采礦手工業;“左采鐵”與“右采鐵”,則是指主管采礦手工業的官吏12。至于主管專賣鐵器的官吏,則有鐵官長丞。《華陽國志·蜀志》載秦惠王使張若治成都,“營廣府舍,置鹽鐵市官及長丞”;《史記·自序》謂司馬昌“為秦主鐵官”;《通典·職官》謂秦郡縣有鐵官;漢代鐵官設置之多,已于前述,足證官府的采礦、冶礦手工業已遍及全國,其中采礦、冶鐵業為最多,但也不乏采銅、采金手工業,故漢代郡國中有設置金官、銅官者。漢代除置鐵官經營鐵的開采、冶煉與鐵器制作、出賣外,還專設有名目繁多的官,如《續封泥考略》有“臨淄采鐵”封泥,北大歷史系藏有“齊鐵官印”、“齊鐵官長”、“齊鐵官丞”及臨淄鐵丞”等封泥,益見官府采礦與冶煉手工業,以鐵的開采與冶煉和鐵器的制作與銷售為大宗。關于煮鹽手工業:上引《華陽國志·蜀志》載秦惠王使張若治成都,“置鹽鐵市官及長丞”可見秦官府經營者除采鐵手工業外,還有煮鹽手工業。漢代鹽官的設置更為普遍,詳見《漢書·地理志》;又齊地有“瑯玡左鹽”封泥出土,西安有“玡左鹽印”的發現,《封泥考略》有楗鹽左丞”封泥,鹽官名目之多,足證官府煮鹽手工業的發達,關于器物制作手工業:器物制作手工業門類很多,主要有鐵器制作業、銅器制作業與金銀器制作業等。漢代的金、銀器制作業,主要集中于蜀郡與廣漢郡,故《漢書·貢禹傳》云:“蜀、廣漢主金銀器,歲各用五百萬。”主管器物制作者為“工官”,故蜀郡與廣漢郡均設有“工官”。漢代官府經營的銅器制作業,有屬于少府的尚方令的,有屬于少府的考工令的,東漢屬太仆;還有屬于郡國工官的,制作銅器的類別有鼎、鍾、弩機、銅壺、銅鏡、銅扁、銅銚、雁足鐙及其他用具13。至于鐵器制作手工業,尤為發達。鐵器之中,除兵器外,“田器”實為大宗。為了生產大量的鐵制農具,武帝時曾在“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14。桑弘羊也說:“今縣官鑄農具,使民務本”15。主作兵器、弓弩、刀鎧的考工令,自然也是制作鐵器的部門。此外,各郡國的鐵官,除主管采礦、冶煉之外,還有權制作鐵器,即使是邊陲地區也不例外。如“肩水都尉彭祖歸寧”,言及肩水侯官“鑄作鐵器”,“令品甚明”16。關于漆器手工業:漆器的制作,首先要作成木器,然后再涂漆,由于需要漆故又有漆園的種植與漆的生產。《睡虎地秦墓竹簡》的《秦律雜抄》,有“漆園殿,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及“漆園三歲比殿,嗇夫二甲而廢,令、丞各甲”等規定,可見秦國早有漆園的種植,而且有專職官嗇夫及令、丞、佐等官吏主管漆樹的種植與漆的生產。漢代漆的生產地區甚廣,《史記·貸殖列傳》有“陳、夏千畝漆”的記載;《太平御覽》卷766引何晏《九州論》,謂“共汲好漆”,同書同卷引《續述征記》云:“古之漆園在中牟,今猶生漆樹也”;《金右索》卷五有“常山漆園司馬”印,可見常山亦有漆樹的種植。漢代主管漆器制作者;大抵為各郡國之工官.具體制作漆器的工匠,據樂浪出土漆器題名,有素工、髹工、上工、畫工、雕工、清工、造工、供工等,足見分工之細;具體監造漆器的低級官吏,有長,丞、掾、令史、佐嗇夫等17,足見其管理系統之完備。至于漆器的主要制作地區,大都集中于工官設置之地,故蜀郡、成郡、廣漢、懷、河南、陽翟、宛、東平陵、泰山郡、奉高、雒縣等有工官的地方,都應是產漆器的地方。據樂浪出土漆器銘文,知梓潼郡、武都尉也有工官。《太平御覽·器物部》引《鹽鐵論·散不足》,有“作野王器”語,野王即河內,可見漢之河內也產漆器。關于衣服制作手工業:《漢書·地理志》載陳留郡襄邑有服官;齊郡有“三服官”。特別是齊郡的三服官,尤為衣服制作手工業的中心。這里的“三服官”,主管制作“天子之服”,所屬“作工”、“各數千人”。所謂“三服官”,即少府屬官考工室、右工室、東園匠。此“三工官”,每年“官費五千萬”,18其生產規模之大,可想而知。關于鑄淺手工業:《史記·秦始皇本紀》謂秦惠王二年,“初行錢”。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得知早在商鞅變法后,就有錢幣的使用與鑄造。諸法律條文中,凡言及損壞公物、糧食及盜竊問題時,往往按其價值多少錢計算;可見錢的使用是相當廣泛的。對錢幣的鑄造,是絕對禁止私鑄的,故《封診式》有一個關于盜鑄錢者的案例,其愛書云:“丙盜鑄新錢,丁佐鑄”,因而被人捕得交官。由此可見盜鑄錢是受到禁止的。而漢初,鑄錢由少府主管,《封泥考略》有“少府銅丞”封泥,《漢印文字征》有“斡官泉丞”銅印均可證。《漢書·百官公卿表》謂:大司農屬官有“斡官長丞”,又說:“初,斡官屬少府;中,屬主爵;后,屬大司農。”顏注引如淳曰:“斡,音,主均輸之事,所謂斡鹽鐵而榷酒酤也。”實則“斡官”為專主鑄錢之官。到孝文帝五年,“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19。但“自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20,可見武帝之初就已禁止私鑄。到元狩五年,進一步“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前郡國所鑄錢,皆廢銷之。”21此“上林三官”,在《鹽鐵論·錯幣》作“專命水衡三官作”。“三官”究何所指,史書無說明,據陳直先生考證,應為鏡官令丞、技巧令丞與辨鋼令丞,因為《齊魯封泥集存》中,分別有“鍾官火丞”、“鍾官錢丞”、“技巧錢丞”等封泥出土,又《漢書,百官公卿表》謂水衡屬官恰有鍾官、技巧、辨鋼三丞令名,與此正合22。錢幣鑄造權之收歸中央,對于提高錢幣質量和統一規格,都有一定的作用。此外,還有紡織手工業,染色及釀酒等加工性手工業,建筑器材的制作手工業,兵器、車輛、陶器等日常用品制作手工業等,無不在官府手工業中保持一定的地位。此不悉舉。官府手工業所需原材料的來源,則依據手工業門類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來源。以漆器手工業來說,其所需漆,主要依賴于官府漆園的種植。以煮鹽、采礦等手工業來說,主要依賴于山林川澤之利不許私有的國有土地制度。自商鞅變法以來,國家有權“顓山澤之利,管山林之饒”23即指此。但是,還有一些原料,非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所能自然提供者,必須仰賴于各郡國的土貢方物。關于秦漢的土貢方物之制,史書頗少言及,但并非無之。《鹽鐵論·本議》云:“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方物貢輸”,可見昭帝之前已土貢方物之制。又《漢書·賈山傳》建議文帝以亡秦為鑒,“減外徭、衛卒、止歲貢”.又《漢書·文帝紀》元年六月,“令郡國無來獻,施惠天下。”以此言之,“歲貢”之制,早在文帝之前就已有之。而漢初之制,多直接承秦而來,故土貢方物之制有可能也是秦制。值得注意者,官府手工業的原件,還有一部分來源于官府用錢向民間購買者。1955年,在西安漢城門外,發現了一批銅的原料,其中有一銅塊,刻有“汝南富波宛里田戎賣”字樣24。可見官府經營的銅器手工業,其原料除來源于官府的采銅手工業之外,也確有來源于用錢向民間購買者,而且遠從汝南郡購買來。秦漢官府手工業的勞動力及其來源,綜而言之,不外于如下幾種情況:第一,是以官府奴婢從事手工業勞役。我們知道,漢代官府奴隸不少,秦時尤多.據云夢秦簡,官府奴隸之“隸臣妾”,其中男性為“隸臣”,女性為“隸妾”。“隸臣妾”的服役是終身性的,“隸臣妾”所生子女,也同樣是奴隸,必須經過取贖或立軍功,才能免去其奴隸身份。“隸臣妾”被強迫從事各種勞役,其中從事手工業的男性勞動者,謂之“工隸臣”。一旦淪為“工隸臣”,即使立了軍功可以贖免時,也只能免去其奴隸身份,但仍得為工,《軍爵律》關于“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的規定,便是例證。如果是能用“針為緡繡它物”的“隸妾”,即手工技藝女性奴隸,法律規定:不得贖免;只有其中屬于“邊縣者”,才允許“復數其縣”,詳見《倉律》。法律對于“工隸臣”和有手工技藝的“隸妾”的贖免規定,其所以特別嚴格,就在于官府手工業仰賴于這些技術性奴隸。到了漢代,以奴隸從事官府手工業勞動者同樣不少。《漢書·食貨志》載武帝用楊可告緡后,沒收了“以千萬數”的奴婢,官府也把這些“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諸官。”這顯然是把奴隸分配給京師的各個苑囿和各個部門去從事各種勞役,其中無疑包括官府手工業作坊。至于同書所載武帝時,“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則更明是以奴隸從事官府手工業生產。第二,以刑徒從事官府手工業:所謂“刑徒”,系指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徒刑的社會罪犯而言。他們雖有刑期,但在服刑期間,必須戴著刑具同奴隸一樣參加勞役,這在云夢秦簡的法律條文中有不少反映。秦簡《徭律》有“興徒以為邑中之功者,令卒歲”的規定;《秦律雜抄》有“徒絡徂卄給”及“徒絡徂五十給”的話,可能是以“徒”編織絲帶并規定其完成數量;同律還有“大車殿,可空嗇夫一盾,徒笞五十”的條文。除《徭律》所云之以“徒”從事土木建筑勞役外,其余都是在官府手工業作坊中服役。到了漢代,這種情況更多了。貢禹所論:“今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以上”25,就是這種情況的寫照。又《鹽鐵論·水旱篇》云:“卒徒工匠以縣官日作公事”,“今縣官作鐵器”,“卒徒煩而力作不盡”;同書《復古篇》也說:“卒徒衣食縣官,作鑄鐵器”,都是以刑徒和卒、工匠一道從事官府手工業的生產勞動。故成帝時,潁川有“鐵官徒申屠圣”等領導的180人的起義,也有“山陽鐵官徒蘇令等”領導的228入起義26。《古刻叢鈔》所錄建平郫縣石刻,有“徒要本”的題名。所有這些都是以“徒”從事官府手工業之證。第三,是官府以征發來服更役的“更卒”從事官府手工業勞動。上引《漢書·貢禹傳》及《鹽鐵論·水旱》、《復古》等篇所載同“徒”一道從事官府鑄錢、采礦及制作鐵器等手工業勞動的“卒”就是證明。第四,是工匠及工師:云夢秦簡中多次提到工匠與工師,如《秦律雜抄》有“工擇”、“工久”、“工”、“非歲功及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及“縣工新獻”等說法,其中言“工”者,即工匠,言“工師”者,即教新工學手技藝的技工教師。所以,《均工律》有“工師善教工,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的規定。在樂浪出土漆器題名中,關于工匠,有“素工”、“上工”、“畫工”、“清工”等之分,可見官府手工業中的工匠,不僅有按工齡劃分的“故工”與“新工”的區別,而且還有按工秩命名的各種不同的工匠名稱。漢代的官府手工業作坊中,也有工匠,如《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謂梧齊侯陽城延“以軍匠”從劉邦起兵,前引《鹽鐵論·水旱篇》中,也有“卒徒工匠以縣官田作公事”的說法;西漢之宋,長安“工匠餓死”27;王莽作九廟時,曾“博征天下工匠”28;《太平御覽》卷826引崔寔《政論》,就稱從事手工業的工匠叫“織師”;地下出土的若干漢代器物上,大都刻有“工×造”字樣.所有這些,都是官府手工業中有工匠及工師之證。無償勞役制,在秦漢官府手工業中占有極大比重,這是官府手工業勞動形式的最大特征。上述在官府手工業作坊勞動的奴隸,顯而易見,是人身最不自由的強制性勞役者。至于刑徒,他們雖有刑期,刑滿以后仍為自由人,在這些方面同奴隸有差別,但當其服勞役時,不僅在工種、勞動強度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同奴隸沒有差別,而且其不自由的程度有時還超過奴隸,如在勞動時必須戴上刑具,這在秦簡《司空律》及《徭律》等有關規定中可以清楚看出29。因此,刑徒也屬于人身極不自由的強制性無償勞動者。說到“工匠”及“工師”,其人身名義上是自由的,但實際上并不自由。例如秦簡的《工律》規定:官府手工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刻上所屬官府及生產者的名稱和名字,不能刻者以漆書之。漢代若干出土器物的題名情況尤其證明這一點。這樣的規定與作法,目的在于迫使監工者和生產者負責和便于追究,以防止監工及工匠的消極怠工。又秦簡《均工律》規定:“新工初工事,一歲半功,其后歲賦功與故等”,即工匠每年都有生產定額,新工的定額只有老工匠的一半,第二年就得與“故工”相同。如果沒有完成定額,或學習技藝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生產出來的產品被評為下等時,工匠與工師都要分別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詳見《均工律》、《工律》及《秦律雜抄》。特別是被征發來的工匠,長期被固定于某一官府作坊,雖餓死也不能離開。因此,“工匠”與“工師”,名義上雖為自由人,實際上接近于人身不自由的奴隸與刑徒,已為向隸屬關系十分嚴格的“匠戶”、“百工戶”及“伎作戶”的轉化準備了條件,可視為魏晉南北朝時期“百雜之戶”的前身。至于“更卒”,來源于征發,雖然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是在服役期間必須按時到達,不到期限不能離開,限期內服役是無償的。因此,實質上也是強制性的無償勞役。總而言之,四種人中,有奴隸與刑徒兩種是不折不扣的無償服役者,且人身極不自由;更卒,雖名義上有人身自由,在服役期內,也是不自由的無償勞役者.只有“工匠”與“工師”,可能略有報酬,但至少也是半不自由和半無償的勞動者。這表明無償勞役制,在秦漢官府手工業作坊中占主導地位。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封建的國有經濟制度在手工業領域的表現形式所規定的;另一方面,則同這時奴隸制殘余的嚴重影響不無關系。基于此,就給秦漢官府手工業帶來了許多弊端和嚴重的桎梏性。關于官府手工業的作用與弊端,當時人頗多論及者。以官府經營的采礦、冶煉、鑄造、煮鹽及鐵器制作等手工業來說,有人認為:“總一鹽鐵”,除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外,還是“建本抑末、離朋黨、禁淫侈,絕并兼之路”的手段。因為由官府來經營這些重大的手工業,可以改變“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鐵石鼓鑄,煮海為鹽,一家聚眾或至千余人,大抵盡收放流人民也,遠在鄉里,棄墳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奸偽之業,遂明黨之權”30的危險局面;也可限制象吳王濞那樣“專山澤之饒,薄賦其民,贍養窮乏,以成私威”31的割據勢力;官府“總鹽侯”和“鑄農器”還可以使國家“財用饒”,使農民“器用備”而“務本”,并“一其用,平其賈,以便百姓公私”32。一言以蔽之,官府經營這些重大的手工業,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市場價格、發展農業生產、打擊割據勢力和富商大賈、加強中央集權制度的物質基礎的有力措施。在當時情況下,這些看法也是基本符合實際的。但是,與此同時,它所帶來的弊端和消極作用,也同樣不容忽視。以官府制造的鐵器來說,“多苦惡”,“器多堅”,農民購買時,“善惡無所擇”;又“多為大器”,而且是一個模式,“不給民用”;有時農民需要購買,而出賣鐵器的“吏數不在,器難得”;出賣鐵器的地方離農村太遠,農民往往“棄膏腴之日,遠市田器”,以致誤了農時;官府規定的價格太高,出現了“鹽鐵賈貴,百姓不使”的況;有的器物質量太低劣,農民購買以后,以致“民用鈍弊,割草不痛”,弄得農民“作劇”而“得獲者少”;當質量低劣的鐵器無法出賣時,就強制攤派于民,所謂“鐵官賣器不售,或頗賦與民”,即指此事。在采礦、冶礦和制作鐵器的過程中,又“征發無限”,“更繇以均劇”,使“百姓疾苦之”33。有時被征發服役的更卒,強迫他們出錢代役,出現了“郡中卒踐卒更者,多不堪責取庸代”34,也正如卜式所說:“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鐵器苦惡,賈貴,或強令民賣買之。”35所有這些情況,都是官府手工業特別是官營鐵器制作手工業帶來的弊端。造成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第一,在于管理不善,如鐵器的大小、規格,制作時“務應員程”,故不合民用36,因而不隨“秦、楚、燕、齊土力不同”的特點,使鐵器的“剛柔異勢”和大小適宜37;或價格規定太死,官府“一其賈”,使購買者無可選擇38;或者布局不合格,不能把冶鑄之所,靠“通鐵炭”地區,造成“咸遠而作劇”和“道次發僦運鹽鐵煩費”的狀況39。第二,主管者用人不當,“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煩苦之”40;更有甚者,“吏不奉法以存撫,倍公任私,各以其權充其嗜欲”41;“為吏既多不良矣,又侵漁百姓,縣吏厲諸小吏,小吏厲諸百姓”42;“吏匠侵利”,貪污盜竊43,或“吏恣留難”百姓,或“行奸賣平”,以次充好44。第三,勞動者消極怠工。如錢幣鑄造,“廢天下諸錢,而專命水衡三官作,更匠便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輕重”45。而此三者,都與封建制度這個總剝削制度有關。可見在剝削制度下,即使實行很有利的經濟制度,也將帶來許多不利的后果。二、第一,國家或地方私凡不屬于官府經營的手工業,均可視為私營手工業。其表現形式通常有三種:一為獨立的私營手工業者所經營的手工業,二為大手工業主;三為同農業相結合并作為它的副業的個體小農經營的家庭手工業。三者各占多大比重,雖然很難準確回答,但三者同時存在卻是可以肯定的。例如王莽之“博征天下工匠”以建九廟,當這些工匠被征發之前,顯然屬于獨立的私營手工業者。《史記·平準書》所說的“諸賈人、末作”中的“末作”,就是城市中的獨立手工業者,由于他們大都擁有自己的手工作坊,故《史記》又稱他們為“諸作”,故《集解》引如淳釋“諸作”曰:“以手力所作而賣之”,即以手工方式為市場而生產的獨立手工業者。擁有大量奴隸或手工業工人,并用以采礦、冶煉和鑄造器物的大手業主,在《史記》、《漢書》的貨殖列傳中有集中的反映。至于耕織結合的小農家庭手工業,幾乎比比皆是。因此,秦漢私營手工業一般存在這三種形式。私營手工業的類別,也同官府手工業一樣頗為復雜,但主要的要算采礦業、煮鹽業、冶鑄業、紡織業、造紙業及其他雜手工業。試分別言之于次:西漢官府中央的官營技術措施我們知道,早在商鞅變法時,就“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外收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隨后就有“鹽鐵市官及長丞”的設置,已于前述。這表明鹽鐵早己官營。但自從“漢興,海內為一”,有了“開關梁,弛山澤之禁”的條件,于是“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私營工商業發展了,這中間自然也包括鹽、鐵的私營。加上文帝的“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的政策的實行,在“山東食海鹽,山西食鹵鹽,嶺南沙北,固往往出鹽”的情況下,魯國的猗頓,“用監鹽起家”;邯鄲的郭縱,“以鐵冶成業”;巴蜀寡婦名清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趙人卓氏,“用鐵冶富”,秦破趙遷之于臨邛,仍“即鐵山鼓鑄”、“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獵之長,擬于人君”;山東的程鄭,“亦冶鑄”,秦滅六國后遷之監邛,仍營其業,“賈椎髻之民”;梁人孔氏,“用鐵冶為業”,秦滅魏后遷于宛,仍“大鼓鑄”,“家致富數千金”;魯人曹邴氏,“以鐵冶起,富至巨萬”;齊人刁間,“逐漁鹽商賈之利”,“起富數千萬”46;吳越一帶,“東有海鹽之饒,章山之銅”47,吳王劉濞得以“專山澤之饒”48,“擅障海澤”49,“即山鑄錢,富埒天子”;“鄧通專西山”以鑄錢,財過王者,以致“秦、雍、巴、蜀因鄧氏,吳、鄧錢布天下”(50);漢初所封趙國,也“以冶鐵為業”;封于山東之膠東國與魯國,都以“鼓鑄鹽鐵”為務。所有這一切,除漢初諸封國之經營鹽鐵多少有王國經營的性質外,其余都是不折不扣的私營鹽鐵手工業主兼大商人。實則王國所經營鹽鐵,相對于西漢官府中央的官府手工業而言,也有私營性質,各王國君主,實為大的鹽鐵業主。煮鹽、冶鐵、鑄錢三大手工業,自漢武帝實行嚴格的從采礦、冶煉、鑄造到銷售的官營制度以后,私營的比重雖下降了。卻并未絕跡。故西漢城門外,發現刻有“汝南富波苑里田戎賣”給官府字樣的銅塊(51);元帝時,貢禹也說:“民坐盜鑄,陷刑者多。”即使在王莽嚴禁私鑄錢幣的情況下,私鑄仍然不能斷絕,出現了“坐……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人以至庶人,不可勝數”的局面,最后迫使王莽改變“私鑄錢者死”的立法,“更輕其法”為“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到了東漢,郡國雖仍設鹽、鐵官,但只征稅而已,實際上恢復了西漢初“縱民煮鑄”的制度。因此之故,私營的采礦、冶煉等民間手工業便迅速發展起來。以遠在江南的桂陽郡來說,這里“縣出礦石,佗郡民庶常依因聚會,私為冶鑄”,建武年間遷桂陽太守的衛颯,為了不使“招來亡命,多致奸盜”,就在這里“起鐵官,斥罷私鑄,歲所增入五百余萬”。(52)可見在衛氏“起鐵官”之前,這里的私營采鐵與冶鐵手工業是十分發達的。又河內郡的林慮縣,西漢這里設有鐵官,東漢這里仍然產鐵,據《后漢書·黨錮·夏馥傳》,桓帝時,馥為人所,“乃自剪須變形,入林慮山中,隱匿姓名,為冶家庸。”這個“冶家”既用錢雇人冶鐵,其為私營手工業主無疑。其實,不單是一般平民,即使是皇帝國戚,也有私營冶煉之業的。《太平御覽》卷833引王子年《拾遺記》云:“漢郭況,光武皇后之弟也,累金數億,家僮四百人,黃金為器,功冶之聲,震于都鄙。時人謂郭氏之室,不雨而雷,言鑄鍛之聲盛也”。顯然,郭況實為一個大冶煉手工業主。東漢私營冶煉、鑄造手工業之盛,于此可見一斑!絲織品的產地分布由于紡織手工業的材料來源容易獲得,又不需要有雄厚的資金,因此,一般小家庭,往往又是紡織手工業的兼營者,以致當時的統治者言及社會生產時,總是以男耕女織為標志,這表明家庭的紡織手工業是私營手工業的主要形式。由于依賴于農業的種植范圍和水土所宜,于是隨著各個地區氣候條件的不同,帶來了農作物產品的差別和產量的多少與優劣,從而也使得不同地區的家庭紡織手工業也發生了差別。如河內的絲紡織業就比較發達,《后漢紀》卷20質帝本初元年(146年)九月載朱穆奏記曰:“河內一郡,嘗調縑、素、綺、才八萬余匹,今乃十五萬匹,官無見錢,皆出于民。”這里的“調”,是調發、調運之意。意即在質帝本初元年之前,中央每年要向河內郡調發縑、素、綺、等絲織品八萬多匹。而這些絲織品,都是河內郡的農民以納稅形式交給郡里的。如果農民沒有普遍從事家庭絲紡織業的情況,是不會有這么多絲織品上交官府的。再從“今乃十五萬匹,官無見錢,皆出于民”的話來看,表明有官府以錢購買絲織品的跡象,但實際上都是白取于民,更見繳納絲織品者都是農戶。據《后漢書·郡國志》,河內郡有戶十五萬。以十五戶之民,一次調絲織品十五萬匹,合每戶一匹,則河內地區絲紡織手工業之發達可知。又《居延漢簡釋文》卷三有“河內廿兩帛八匹,三尺四寸大半寸,二千九百七十八”簡文,可見河內地區絲紡織品已遠銷至邊郡居延地區,反映出河內絲紡織品商品化傾向之突出。又曹魏明帝景初二年(238年),詔“以絳地交龍錦五匹”等“答汝(指倭使)所獻貢直;又特賜汝紺地勾文錦三匹”,而此皆當時“好物也”(53),可見絳地、紺地,也早已成為具有地方特色的優質絲織品的集中產地。至于蜀、漢之地,盛產蜀布;齊、陶之地,盛產縑;兗、豫之地,多產絲、、。故“齊、陶之縑”與“蜀、漢之布”并稱。漢簡中也屢見“廣漢八稷布”及“九穢稷布”等簡文;“兗、豫之漆、絲、、”、“為養生送終之具”;齊地“織作”的“冰紈綺秀純麗之物,號為冠帶衣履天下”;蜀地之“女工之業,覆衣天下”,其所產的“錦”號為“蜀錦”,以致漢末三國時成了這里的主要經濟來源,“決敵之資,唯仰錦耳”(54)。還有魯地,“頗有桑麻之業”;粵地“女子桑蠶織綾”;燕、代之地,”田畜而事蠶”;三輔地區,出“白素”。特別是巨鹿郡一帶和任城園亢父等,也以產縑稱者,故官府曾給馬援賜以“巨鹿縑三百匹”(55);而《西京雜記》卷一載“霍光之妻遺淳于衍散華綾二十五匹,綾出巨鹿陳寶光家,機用一百二十鑷,六十日成一匹,直萬錢”,則巨鹿散花綾織品質地之優與紡織技術之精巧,已達驚人程度。至于任城國亢父所產之縑,遠銷河西走廊及西域,故《流沙墜簡考釋》中有“任城國亢父縑一匹,幅廣二尺二寸,長四丈,重二十五兩,直錢六百十八”的簡文。還有陳留郡的襄邑,由于盛產優質絲織品,故官府在這里設有服官,而《論衡·程材篇》則有“襄邑俗織錦,鈍婦無不巧”的話;《陳留風俗傳》也有“襄邑……有黼黻藻錦,日月華出,以奉天子宗廟御服焉。”此外,房縣出御錦,朝歌產羅綺,清河產縑、總,也同襄邑的縑繡齊名,故左思《魏都賦》有“錦繡襄邑,羅綺朝歌,綿纊房子,縑總清河”的概括。所有這一切,不僅說明絲織品與麻織品各有不同的產地。絲織品中,又有錦、縑、綺、紈、、縞、綾、羅、白素、帛、絹等之分,還各有其集中產地。如此眾多的紡織業產品,其中固然有的出于官府手工業,但小農私營的家庭紡織業和手工業主私營的紡織業,也不可忽視,而且在紡織技術上銳意改進者和具有專門紡織技術者,多在私營紡織手工業作坊中。如前引巨鹿陳寶光的織綾機,多達一百二十鑷,其紡織技術之精可見。又如東漢崔作五原太守時,為了發展該地的民間手工業,“乃賣儲峙,得二十余萬,詣雁門、廣武迎織師,使巧工作機及紡以教民織”(57),可見雁門、廣武一帶,早已有技術高超的民間“織師”,而且五原一帶民戶也普遍學會了紡織技術。邊遠地區的情況尚且如此,中原地區自然更不用說了。如果以紡織品來說,無疑更以私營手工業為主。因為麻的生產者都是小農,而且其績麻、紡織,技術性較低,麻布的生產也形成了不同地區的不同特產;而且麻布的類別也很多。以著名的麻布產地來說,除前述之蜀漢地區的蜀漢布”及“廣漢八稷布”外,還有產于越地的“越布”,曾使“光武帝見而好之”,令會稽以此為貢;也有東萊惤縣所產之“惤布”,《說文解字》釋惤:“惤布出東萊”即其證;更有“江西葛”,《太平御覽》卷861引《魏文帝詔》中有“江東為葛,寧可比羅紈綺、”語可證。此外,少數民族地區也多產布,如氐人稱殊縷布為“”,西胡人稱毳為“”,南郡蠻夷所出布稱“布”,又叫“布”(58)。至于麻布的類別,許慎《說文解字》中已有、、绤、縐、、銓、、等之分,并謂“為細布”,“為細葛”,“绤為粗葛”,“縐為締之細者”,“為類布白而細者”,“為細布”,“為細疏布”及“為祖細布”。如果按紡織時所使用的縷的粗細分為,又有“七稷布”、“八稷布”、“九稷布”及“十稷布”等不同名目。《說文解字·禾部》云:“布八十縷為稷.”“七稷布”大約是最粗布,故多為徒隸者之衣,《史記·孝文帝本紀》:“后元二年,令徒隸衣七稷布”可證。云夢秦簡《金布律》有“褐衣”的名稱,且用為刑徒與“隸臣妾”之衣,而“枲”是制作褐衣的原料,枲即粗麻。可見秦漢時均以麻布供徒隸衣著用。實則,一般貧苦農民,也多作粗麻布,故一旦發跡為官,便稱作“釋褐”,意即脫下褐衣而穿官服了。八稷布與九稷布。多為戍卒所服用,故居延漢簡中常見此等布名。至于十稷布,可能是最細的布,可以為官俸,《漢書·王莽傳》所云:“一月之祿,十□二匹”即其證。漢代私制陶業的分布秦的制陶手工業,多集中于鳳翔,故鳳翔彪腳鎮畫磚最為出色。秦漢官府手工業中,也有專門的主管制陶業機構和官吏。《漢書·地理志》載汝南郡安城設“陶官”,《齊魯封泥集存》有“安城陶尉”封泥,便是例證。根據西安漢城出土的各種瓦當文中有“宗百官瓦”、“都司空瓦”及“右空”等文字來看,表明宗正屬官都司空令及少府屬官左、右司空令,實為其主管機構。漢武帝時期,官府制陶手工業達到了鼎盛時期,據《三國志·魏志·董卓傳》注引華嶠《后漢書》云:“卓曰:武帝時,居杜陵南山下,有成瓦窯數千處,引涼州材木東下以作宮室,為功不難。”裴注引《續漢書》云:“杜南山下,有孝武故陶處,作磚瓦一朝可辦。”由此可見,在終南山有官窯區,專門燒制官瓦。除官府制陶業外,私營制陶業也同樣存在。特別是今之咸陽縣窯村,漢人稱“咸里”、“咸亭”或“咸陽亭”,就是西漢私營陶制手工業的集中地。因為在這里出土的陶器中,有“咸里高昌陶鼎”、“咸里直章陶壺”及“咸里亭久陶甕”等等字樣的若干陶片或陶器,而這些陶器上的文字,大都寫上了私人的姓名,這同官府手工業題名的作法大不相同,故知為私人制陶者所題,亦得知漢之咸里為私營制陶業的集中所在(59)。秦漢時期的制陶手工業中,值得注意的是釉陶的正式出現和彩陶的盛行。早在商代和西周,就已有在陶器表面上釉的開端。如1953年在鄭州二里崗商城遺址中,發現了一種豆青釉布紋陶尊,質地堅硬,有不吸水性。次年,又在西安村普渡村西周長田墓中,也發現了帶豆青色釉的陶豆。這說明商周時就已多少知道上釉的技術。不過,這時的上釉技術還僅僅是開端,陶器表面還沒有光澤,色澤也不純正。但是漢代北方的釉陶,不僅數量多,而且色澤或作濃黃,或作深綠;南方的釉陶,多是淡綠色或淡黃色,這說明上釉的技術已有發展。因為釉是一種矽酸鹽,施于素底上,經過火燒,就成了有釉的光澤面,以洗滌而不剝蝕,更不會被玷污。釉的色彩,取決于在砂酸鹽里加入某些氧化物。如加入氧化鐵即成黃色,經過還得火,又呈青色,即成青釉,也即青瓷的前身(60)。漢代的釉陶色彩純正,這說明已經懂得加入氧化鐵和掌握火候等技術。這就為瓷器的生產奠定了基礎。西漢后期的紙補以造船手工業來說,屬于官府者,《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缺載其主管機構及官名,但京兆尹有“船司空縣”,顏師古注曰:“本主船之官,遂以為縣。”以此言之,秦或漢初本身有船司空一官。又同書水衡都尉屬官有“輯濯令丞”,師古曰:“輯濯,船官,為楫櫂之假借。”《漢書·地理志》載廬江郡有樓船官,顯然是郡國主管造船的官吏。從當時用船從事水戰的需要量以及江南民間水上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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