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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監管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內容摘要:從歷史角度來看,保險業對一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保險業能否給我國經濟帶來正面效應,可以說,作為促進保險業科學發展的利器——保險業監管的正確實施是其中的關鍵。有效的保險業監管有利于培育、發展以及規劃出一個規范的合理競爭的保險市場。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保險業監管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但是隨之而來的各種問題也是層出不窮。本文詳細的從監管的相關法律角度、保險業內部的監管角度、保險公司角度、消費者的角度、國際角度五個方面來展開說明我國保險業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以現實為基礎,分別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以更好地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使保險業更好服務于民。關鍵詞:保險業監管發展歷程問題解決辦法引言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保險業也抓住機會順應時代的需求,不斷的深化改革、全面發展。隨著社會對保險業相關產品及服務需求的不斷增加,保險業在社會經濟及人民生活等方面所承擔的責任也是越來越大。而保險業是否能健康的發展、是否能成功的為人民生活提供一份保障、是否能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添磚加瓦,保險業將管是否能完全的發揮其作用是關鍵。一、我國保險業監管的發展歷程保險業監管是伴隨著近現代中國經濟行政部門的設立而而體現的。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業監管發展是有著濃厚歷史積淀的。但是由于本文重點是研究新中國成立之后的保險業的監管,故對于1949年之前的相關內容在此不予贅述。根據不同時期保險業監管的目標、原則的不同,并以保險業的發展為軸線,可以將我國保險業監管劃分為五個階段。(一)直接領導階段1949至1965年可以劃分為我國保險業監管的直接領導階段。在1949年新中國剛剛成立的時候,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來行使“對我國的保險業實行領導”的職能,而管理職能則是由財政度執行,這也體現了這一時期監管“直接領導”的特點。在當時的計劃經濟大環境下,保險業監管職能更多的是通過領導職能來體現,由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試行組織條例》中的規定:保險業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和主管。正是明確地體現了這一特點。受當時蘇聯經濟體制的影響,于1952年6月決定我國保險業由財政部領導,并將其定義為國家財政體系中的獨立核算單位。1959年,國內經濟發生了大動蕩,保險業也受到了巨大的影響:國內保險業務暫停辦理保險業重新歸于央行領導。此后直至1965年3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建制得以恢復。(二)保險監管調整恢復階段1966至1995年可視為保險監管調整恢復階段。受左傾思想的影響以及十年動亂的沖擊,中國保險業在一番掙扎之后終以徹底停辦的結果落下帷幕。1979年,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行長會議紀要》,為保險業的恢復奠定了基礎。1980年,我國保險業務得以恢復,可是經歷了23年的艱辛歷程之后,中國的保險業幾乎是又回到了起點。1983年,根據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對我國保險業的“直接領導”向“實行監管職能”逐步轉變。1985年3月3日,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初步實現了政企分開的計劃。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分別下發的《關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了分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雖然在此時期我國保險業監管有了顯著的調整和恢復,但是客觀的講,在壟斷經營、寡頭競爭大大前提下,嚴格市場審批仍是當時保險業監管的主要手段,可以說現代保險監管體系尚未形成。(三)保險分業監管階段 1998至2005年可以劃分為我國保險業監管的“保險分業監管階段”。在此期間中國保險市場進一步發展。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正式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制度主體確立,標志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制度步入規范化階段。2002年《保險法》修訂后,建議在“償付能力監管引導保險公司規范自身行為”的前提下,分別對不同負債結構的保險公司適度開放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使得保險業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上得到了很大的發揮空間。2003年,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指標管理規定》,使得償付能力監管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在此基礎上,保監會發布一系列的償付能錄報告編報規則,積極促進我國保險業監管的創新,并逐步建立了以“公司治理結構、市場行為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為支柱的現代化保險監管體制。二、我國保險業監管存在的問題由本文中第二部分所闡述的發展歷程來看,我國保險業監管的發展可以說是有目共睹,但在此不得不說的是:在其迅速發展的同時仍有相當多的問題存在。以下將從法律角度、內部的監管角度、保險公司角度、消費者的角度、國際角度五個方面來仔細分析我國保險業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一)監管相關法律角度1、相關法律不健全無論是從整體上來講還是到保險業的各部分上來看,我國保險業監管的相關法律都是不健全、不完善的。首先從整體上來講,雖然在上文中已經提到現在我國一些法規有過對混業經營的描述,但是擺在面前的卻是仍舊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來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作出明確的規定,在現有的官方所認定的是:我國仍是處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之下。甚至現在所實行的《保險法》仍因與現實的混業監管存在差距而致使在執行中問題百出。現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使得保險業、銀行業、證券業的相關法律、政策在制定過程中缺乏有效完善的整合,造成了即使是出臺了新的保險法及系列相關文件來完善保險法的執行,但保險監管的實施仍然十分困難。例如《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雖然在現階段已經算得上是比較全面的監管辦法,但是其于法律層級上只不過屬于規范性文件,因缺乏權威性實施起來較為困難。2、執法力度較弱在保險業監管的執法角度來看:我認為我國保險業監管的執法力度是不夠強大、不夠有效的。首先,所需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條文等下發行動“形式主義”、“跟風主義”嚴重;其次,監管環節的執行力度就不夠強,監管人員由于利益誘惑、權力脅迫等各種原因并不能依照法律的要求對被監管對象實施調查、監管。再次,執法人員貪污受賄、官僚主義、徇私枉法,當違法事件發生時,執法人員不能依法將違法分子予以相應的懲罰,從而導致監管無效。然而,是否能依法下發文件、是否能依法執行監管、還是是否能依法懲處違法分子這三個方面的問題正證實了我國保險業監管中執法力度的薄弱。(二)保險業監管角度1、分業監管過于明顯,監管真空紛紛出現在我國現階段,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呈現三足鼎立、各司其職的局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監管有助于三方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各監管機構可以重點監控各自領域,但是這種制度確實不符合當下的市場發展需求的。如今,金融市場呈現出一種相互滲透、相互交叉的局面:銀行業、保險業以及證券業之間相互交融,業務往來愈加緊密。這種滲透是行業發展的體現卻也為保險業的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以往的分散監管便會造成重疊監管或是監管真空,導致效率低下,無法適應保險業混業發現的現實需求。保監會作為保險業監管的重要領導機制,行業間的混業性經營給保監會過于分明的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沖擊:混業經營、社會需求使得保險業近年來發展出了許多邊緣性、混合性產品,但是分業監管會給保監會帶來監管范圍、職責上的限制,從而出現了部分保險業產品處于無監管模式從而誘發了產品進一步的違規。2、行業自律性監管較差在我國行政監管力量相對較弱、外部監管機構尚不完善的大前提下,行業自律性監管對保險業的發展則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目前我國的行業自律性監管的情況卻是不容樂觀,首先,我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的時間比較短,在社會和行業中的地位不高、權威性不夠,致使其在保險監管中并未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由于我國的人口較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參差不齊,而我國的監管機構、監管制度并不是根據不同地區的保險業發展實際情況而構建的,甚至有些地區沒有有效地、規范性的保險行業協會等保險業監管機構,只有所謂的統一性的、遠在天邊的、并不能起到真實的約束作用的監管法律、監管機構,在問題發生時,又怎么能及時的、有效的去解決這些有著“地區特色”問題,去規范保險業的發展,去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呢?(三)保險公司角度1、董事會的監督有效性低下、客觀性監管不到位從過去的經驗來看,保險公司董事會的行為決策對保險公司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現下我國的保險公司大多數實行的是獨立董事聘請制度,但是現在這種制度所引發的的問題也日益突出:第一,獨立董事主要是由股東大會聘請,所以是否聘請以及聘請后的一系列利益問題都受制于股東大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董事會對“上至股東大會下至公司部門的行為決策、公司運營”的客觀性權益監管受到很大的影響。第二,現在很多的董事會受聘時剛從各大院校、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等出來,缺乏對運營中的保險公司的現實實踐經驗,致使董事會對管理者的監督有效性低下,監管不到位。2、從業人員專業性較差就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保險業的相關從業人員的平均專業水平較差,這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同時也為保險業監管的實施帶來了巨大的阻礙。我國保險業還是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許多從事保險行業的人員都存在保險業相關學歷水平不高、保險業相關知識基礎薄弱、職業素養較低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不但會降低其工作效率,同時也會對保險業監管的施行帶來一定的影響。從業人員可能會由于專業性較差等原因而導致一系列問題的出現,一些人員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欺騙客戶,甚至在監管人員進行調查時設法進行欺瞞,這樣不但會加大監管人員的工作量而且由于一些從業人員違背原則、違反法律的行為則會嚴重阻礙保險業監管工作的進行。3、中介隊伍職業素養較低,管理較為混亂中介,作為當下我國保險產品與消費者之間的重要橋梁,其在保險業的發展道路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而且中介作用發揮的好與壞也極大程度的影響到了保險業監管的進行。然而目前我國保險中介這一環節卻是問題頻頻,首先從中介隊伍的角度來看,保險經紀人存在資金實力弱,管理水平差,人員素質低,從業經驗少,管理手段落后等問題。其次,我國保險業中介的相關管理相對較為混亂:一是一些中介公司進行代理工作時不向保險會等部門辦理登記、審批等手續,甚至一些中介設立的組織形式、公司制度等都很模糊,不符合國家的標準;二是中介的一些業務違規操作,如違規簽發保單、夸大保單的某項作用、越權批單等。以上所提到的問題都會嚴重的影響到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會嚴重的阻礙監管的實施,而中介環節的問題出現時其所牽涉到的關系復雜程度是極高的,監管機構需要通過大量的工作去進行檢查管理,這樣不僅會導致監管效率低下還會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等社會資源。(四)消費者參與監管意識薄弱當前我國保險業監管有了較為顯著的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了保險監管的原則之一。消費者的行為與保險業監管效益是密切相關的,消費者的積極配合有助于提高保險業監管的效率。然而一方面從消費者的權力來看,消費者對自己的監管權利認識薄弱:由于一些客觀及主觀因素的影響,消費者對其所擁有的監管權力的認識很是薄弱: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許多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法規,但是相當大的一部分消費者對自己所擁有的合法的權利并不了解,所以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時,他們就不能通過有效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不能讓相關監管部門及時的發現并制止保險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從消費者的義務來看,消費者并不了解自己的監管義務:在我看來,及時發現并揭發保險市場上的違規行為也是消費者作為保險市場的參與者應履行的監管義務。不過實際生活中的消費者卻并未認識到這一點,通常是當消費者對一些擾亂保險市場的行為視而不見,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也不能有效的對保險方進行監管或指控,這就導致了消費方監管失效。(五)國際角度1、跨國性監管不完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我國保險業在發展帶了一定階段后,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更上一層樓將目光轉向了國外市場。但是其中不乏一些保險公司是由于我國保險業相關規定的不完善而漏洞的,比如一些保險公司通過設立海外分公司進行一些跨國業務從而達到監管套利、避稅甚至偷稅漏稅的目的,或者當保險粉公司所在地與我國法律規定相沖突時,我國保險業監管的不足之處就會顯露出來:相關監管部門不能及時的發現并有效地解決我國的海外機構非法行為。從另一方面將,當我國保險公司的國外分公司在當地產生一些跨國性紛爭時,國內監管機構難以有效的、及時的將事件調查清楚,更是不能有力的保護我國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2、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存在漏洞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地域的限制的減少甚至取消,促使其迅速的入駐中國保險市場。進入中國的跨國保險公司絕大多數擁有著雄厚的實力、巨大的市場影響力,短時間內成為了我國保險業的不可忽視的一部分。現階段以下三方面的問題尤為突出:(1)如何識別和應對這些外資保險公司惡意利用市場影響力、防止惡意競爭、查處不正當的并購行為以及由此對我國經濟安全和市場秩序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等,對我國現有的監管部門提出了巨大的挑戰;(2)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外資保險公司出于利益的考慮,將會將分公司等設立在經濟相對發達、人均收入相對較高的東部地區,這樣會進一步加劇我國保險市場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狀態,其不利于監管監管工作的進行;(3)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一些外資因此會通過分別準入的形式同時經營證券、保險和銀行業,并且會在發展中逐步對其進行整合,從而去獲得集團化經營的優勢,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的體制并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三、加強保險業監管的相關建議(一)監管的相關法律角度1、逐漸完善相關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的保險業監管法律,是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礎和前提。所以,我們要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做到實施監管時有法可依。首先,從總體上來講,必須盡快改革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的立法體系。我們要對保險法作出進一步的修訂,將目前主要由各部門的行政規章所規定的法律問題交由保險法加以規定。這樣可以有效地提高保險監管的立法層級;并且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作為保險法的補充也是極其重要的,這樣可以將保險法中的相關問題詳細說明,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2、監管上堅持:執法從嚴、違法必究要想我國保險業監管更進一步的發展只是“有法可依”是不夠的,面對保險業監管執法力度較弱的問題,我們可以通過:提高監管透明度和懲罰力度,獎勵再監管機制。來確保做到“執法從嚴、違法必究”。提高監管透明度可以通過外界對執法部門的監管,可以有效地解決執法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監管人員行賄、受賄,甚至是當一些“形式主義”的東西都會被放置于陽光之下,受到社會輿論的指責;加大懲罰力度不單單是針對保險公司違法行為,還包括對于監管部門、執法部門不依法履行相應職責的懲罰力度。(二)保險業內部的監管角度1、保監會做好相關混業監管的指導立于保險業監管制度的長遠安排,中國的保險監管制度要考慮保險分業監管制度向整合性監管制度的轉型。保監會作為政府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在促進保險業的發展中起核心和主導作用。在這個過渡時期,混業監管并不是要全面的、一蹴而就的。要把掌握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雙管齊下的度,就要靠保監會來把握大方向。保監會還要不斷的根據市場需求設立派出機構,完善組織體系,建立以保監會為核心的有效地多層次監管體系。2、不斷提高保險業行業自律性監管加強保險行業自律性監管是提高保險業監管的有效措施。成功有序的監管離不開行業組織的自律配合。首先,政府監管部門要積極的支持保險行業自律性監管組織的建設,系統地富于自律性組織一定的權力,這樣可以從官方角度提高它的權威性和執行性。其次,各行業協會要根據我國保險業的地區發展的不同特性來設立,并且要設立一些適合當地保險業“本土問題”的監管法案和解決措施。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建設出具有我國特色的、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業行業自性監管體系。(三)保險公司角度1、提高董事會的監督有效率、嚴格客觀性監管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要提高監管效率,發揮董事會的作用是極其必要的。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通過加強董事會建設來強化內控和防風險是提高其對保險公司監管的重要舉措。其中,首要的是建立全面的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制約系統,防止董事會完全受制于股東大會或兩者狼狽為奸影響董事會本職監管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其次,要注意選擇、培養所聘用的董事會的實踐經驗,以免產生“在其位而無其能”的現象。2、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性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有助于提高保險業監管的效率、減輕監管工作壓力。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性的方法有很多,如:(1)適度提高學歷門檻,吸引叫高層次人才。這樣可以從根本上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2)增加相對的專業性等級資格考試,對不同專業水平、不同特長的人員加以區分并予以公正,當然頒發的相關證書要具有權威性,可得到社會的認可。(3)加大在職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力度,讓從業人員可以與時俱進的掌握最新的知識,減少違規行為的產生。3、提高中介人員的職業素養,加強中介隊伍的監督管理我們必須要加強對保險中介市場的整頓,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公估人的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管和監督。(1)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紕漏制度以有效地約束中介人員的經營活動、規范其市場行為;(2)全面的、持續的對相關中介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中介人員的職業素養;(3)建立科學、完善的中介人員淘汰機制、加大違法懲治力度,可以使中介人員產生一種從業危機意識,有助于更好的保護投保人員的合法利益。(四)不斷強化消費者參與監管的意識要想讓監管工作更全面更有效地進行,充分調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監督積極性,依靠“消費者”的力量來監督保險人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提高監管效率的方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監管部門查帳難,難就難在保戶的不配合上。單獨檢查保險人,是很難查出其中“貓膩”的。所以我們可以通過媒體等媒介進行相關宣傳、普及保險知識,讓消費者對相關法律、自己的權益更加了解,讓他們明白自己也有監管保險人的權利,并且可以設立一系列完善的獎勵制度:監管部門可以規定,凡是積極配合監管部門檢查或檢舉違規行為的保戶,給予若干數額的獎勵,當然這些獎勵是有違規的保險公司來承擔的。這樣有了消費者在監管上的配合,就可以在對查保險雙方的賬目時,將隱蔽的違規手段一舉查獲;當然,我們也要宣傳、教育消費者,切實的落實監管行為也是他們的義務。消費者不能做保險業監管這個大木桶上的短板。所以只有也為保險業監管的建設上盡一份自己應盡的力量,才能更好的讓監管工作更順利的進行,才能更好的保證自己的利益得到實現。(五)國際角度1、完善我國本土跨國保險公司的監管以“共同框架”為標準,逐步完善我國保險集團監管。以“共同框架”為參照標準設立我國的監管框架,才能從分為推動全球統一保險監管制度做準備,才能讓我國保險業在跨國發展中無監管爭議的后顧之憂。完善我國跨國保險公司的監管,制定一套“完整的有助于加強對國外保險分公司的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的制度體系勢在必行。2、加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為了應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對我國保險業監管帶來的挑戰,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促使我國保險業平穩發展。首先,要嚴格的規范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制度,合理、有效地把握外資機構的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制定適合在我國發展的外資保險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堅決預防產生不可挽回的錯誤。其次,我們要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來減輕外資公司對我國市場的不良影響,嚴禁惡性競爭。第三,可以頒發相應的優惠政策,來引導外資保險公司向我國經濟落后地區的發展,以緩解保險市場發展不平衡的現象。最后,要規范外資企業的集團性監管,以防對其混業經營產生無效監管等漏洞。五、結束語雖然我們國家保險業監管的發展仍存在著很多困難,但我們只要立足本國國情,不斷地發現、解決問題,不斷地完善保險業監管的相關制度,就能制定出一套健全的、有助于更好的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可以有效預防各種風險的、有中國特色的保險業監管體系,這樣才能推動我國保險業長足發展。參考文獻[1]王倩,我國保險業監管發展的幾個方向[J],商場現代化,2009(08),P28。[2]何勇生,近現代中國保險業監管機構及監管法制的創立及演變[J],蘭臺世界,2010(23),P36。[3]強強,我國保險監管體系現狀及改進建議,國家行政學院學報[J],2010(02),P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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