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為什么能單方推動南海強制仲裁-_第1頁
菲律賓為什么能單方推動南海強制仲裁-_第2頁
菲律賓為什么能單方推動南海強制仲裁-_第3頁
菲律賓為什么能單方推動南海強制仲裁-_第4頁
菲律賓為什么能單方推動南海強制仲裁-_第5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第頁菲律賓為什么能單方推動南海強制仲裁?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國提交了就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的照會及通知。2月19日,中方聲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將菲方照會及所附通知退回。菲方不顧中方反對,單方面強硬推進仲裁程序。

菲方為何提起強制仲裁

菲方為何不顧中國反對,執意提起仲裁程序?這要從去年的黃巖島事件說起。2012年4月10目,菲律賓軍艦在黃巖島附近水域非法抓扣中國漁民漁船,被趕來解救的中國海監制止。菲方軍艦與中國海監執法船在黃巖島海域對峙。此,菲方揚言要到國際海洋法法庭與中國打官司。中國外交部表示,黃巖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不存在提交國際訴訟的問題。菲律賓也知道以島礁主權問題為由尋求國際司法機制解決行不通,于是避開島礁主權和海域劃界等文字表述,試圖繞開中方保留事項,將南海相關問題包裝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相關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問題,利用《公約》附件7下的強制仲裁程序,試圖將中國強行拖入國際司法程序。

然而,早在2006年8月25日,中國政府就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了書面聲明,明確表示對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和軍事活動等爭端,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發表這一聲明是中國依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行使的一項權利。

中國為何不應訴

中菲爭議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中菲之的南海爭端,從其形成到發展至今,涉及到復雜的歷史、法律和地緣政治等諸多因素,不是單純的《公約》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問題。《公約》不是規范國家領土主權爭議的國際條約,也不是裁判此類爭議的依據。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有關爭端的根源是菲方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引發的領土主權爭議。中國對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有著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菲外長于1月22日發表聲明,稱菲方提起仲裁案的目的是為中菲南海爭端獲得一個永久的解決。菲所提訴求,包括南海斷續線的法律地位以及相關島礁等的法律性質等,旨在確定兩國管轄海域的范圍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實質上與以下兩個問題緊密相關:一是菲方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而引發的島嶼主權爭議;二是兩國因在南海主張的管轄范圍重疊而引發的海洋劃界爭端,而領土爭端和海域劃界是中國依據《公約》第298條聲明排除強制管轄的事項。

菲方仲裁通知存在諸多錯誤和不實之控。菲在提交強制仲裁前,未盡《公約》第283條規定的“交換意見的義務”以及第295條規定的“用盡當地補救辦法”等義務,對中國提出的當事國通過友好協商和雙邊談判妥善處理的主張置若罔聞。中菲從未明確提出過各自主張海域的確切范圍,也未就此進行過詳盡磋商。菲仲裁通知中關于中國在南海的主張的指控存在多處不實之處,且存在嚴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

中國一貫主張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南海爭端。中國主張依據國際法,尊重歷史、尊重事實,通過雙邊協商和談判處理與鄰國的領土和海洋權益爭端。對于一時難以解決的爭端,中國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倡議。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公約》等國際法,中國作為主權國家有權利選擇和平解決爭端的方法。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談判解決有關海洋爭議,也是中國與東盟國家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中達成的共識。在《宣言》中,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

菲為何能單方推動仲裁程序

依據一般國際法,進行第三方裁決,通常需要獲得雙方的同意。如《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明確規定,國際法院對國家訴訟案件的管轄權,需基于爭端當事方的同意。與此不同的是,《公約》在第15部分第2節規定了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若爭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解決爭端,除另有協議外,爭端國可單方訴諸附件7規定的仲裁。菲律賓正是利用了這一程序。鑒于中國已依據《公約》第298條作出聲明,對涉及領土歸屬、海洋劃界等問題的爭端排除了強制管轄,菲律賓將南海問題包裝成“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義務”“島礁法律地位”等訴由,在中國不應訴的情況下,單方面推動強制仲裁程序的進展。

按照《公約》附件7的規定,菲律賓向中國發出書面通知,即視為啟動仲裁程序。仲裁庭應由5名仲裁員組成,當事國可各提名一位仲裁員,另外三位仲裁員由當事各方以協議指派。菲律賓提名了德國籍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呂迪格?沃爾夫魯姆。按照程序規定,中方在收到通知的30天內,可指派一位仲裁員。因中國不應訴,沒有指派仲裁員。菲律賓在該期限屆滿的14天內,提出了指派仲裁員的請求。根據附件7的規定,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庭長須在收到請求后的30天內作出必要的指派,且指派的仲裁員應屬不同國籍,不得是爭端任何一方的國民。波蘭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正是依據上述相關程序規定被指派的第二位仲裁員。

事情還會怎樣發展

接下來,如菲繼續一意孤行,庭長可能將依據相關程序規定指定另外3位仲裁員。如果組成了仲裁庭,該庭首先面臨的是它有無管轄權的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以下因素是不能回避的:南海爭端實質上是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根本不是什么《公約》條款的“解釋和適用”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