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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與防范朱廣友研究員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副所長

Tel:(021)62042958email:zgy@1主要內容一、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之區別二、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三、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主要任務四、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基本原則五、判定醫療損害后果的基本原則(略)六、判定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略)七、醫療糾紛訴訟防范2一、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之區別鑒定的主體不同(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的依據不同(《條例》/法律或法規)認定醫療過失的標準不同(《條例》/+法律義務)認定因果關系的原則不同(醫學、法律)評定損害后果的方法不同(死亡、殘疾、功能障礙/+機會喪失)鑒定結論適用范圍不同(行政調解/司法審判)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不同(非形式證據/形式證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一、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三、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表示一、要正確區分醫療事故責任與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界限。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幾級醫療事故,以及對醫療事故進行處理這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于是否承擔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則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嚴格審查有無侵權事實、損害后果、侵權事實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二、要慎重對待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三、要實事求是地確定賠償數額。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賠償數額過高,加重醫療單位負擔。5二、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二、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7二、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8二、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9三、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主要任務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失行為(侵權事實);病人有無不良的醫療損害后果(損害后果);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病人不良的醫療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主觀過錯)?10

四、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基本原則醫療過失的基本概念“注意義務”的基本概念普通醫師的“注意義務”專科醫師的“注意義務”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11四、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基本原則

醫療過失的基本概念所謂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嚴重不良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楊立新主編:醫療損害賠償]過失是違反客觀注意義務的行為;醫療過失是指醫師在實施具體的診療行為時沒有履行醫師應盡的注意義務;判斷醫療過失存否的標準是醫師的注意義務。

[龔賽紅著: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12四、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基本原則

“注意義務”的基本概念一般注意義務,也稱善意注意義務或保護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對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利益的高度責任心,對患者的人格尊重,對醫療服務工作的敬業、忠誠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義務,是指在具體的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對醫療行為所具有的危險性加以注意的具體要求。醫務人員對于患者具有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并且對于患者所發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療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險性,具有預見和防止的義務,也即高度危險注意的義務。過失推定規則,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針對一些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出了法定注意義務的要求,相當多的行業內部也有自己的行為規則的要求,由此產生了過失推定規則,即行為人的行為只要違反了法定注意義務以及行業內部行為規則的要求,就被認為是具有過失的,此時違法就被推定為過失。13四、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基本原則

普通醫師的“注意義務”有義務具備同一地區或相似地區并在相同的條件下從業的知名醫師通常所具有的學識和技術;有義務使用同一地區或相似地區并在相同條件下從業的知名專業人員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術;有義務在實施技術或應用學識時使用合理的智慧和最佳判斷;未能盡到上述任何一種義務就是過失14四、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基本原則

專科醫師的“注意義務”在內科學、外科學或其他康復醫學等特殊領域的專業醫師須具有從事于相同領域和相同或相似地區在相同的條件下的知名專家通常具有的知識和技術,并使用這些專家通常所使用的注意和技術。未能盡到上述義務就是過失。15四、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基本原則

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雇用有能力的和合格的醫務人員對雇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提供合適的設備和儀器建立必要的安全和保障系統16四、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基本原則

“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

-診斷過程中的注意義務;-治療過程中的注意義務;-手術過程中的注意義務;-注射過程中的注意義務;-抽血輸血過程中的注意義務;-放射線治療過程中的注意義務;-麻醉過程中的注意義務;-調劑投藥過程中的注意義務;-護理過程中的注意義務。

[龔賽紅著: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17五、判斷醫療過失行為的具體標準是否違反“告知義務”是否獲得“知情同意”是否違反結果“預見義務”是否違反結果“回避義務”是否違反“轉醫義務”18[案例]未盡“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法院認為,醫院忽視了注意義務,孕婦患有DMD家族史,醫院也知道陳某懷孕五個月,產前診斷的準確率不高,但醫院卻對整個化驗過程無任何記載,故難以排除化驗本身存在問題。其次,醫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風險告知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判決由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19[案例]未盡“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法庭認為:對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藥物,醫院應盡謹慎注意的義務;醫院沒有證據證明患兒的耳聾是先天性的,也沒有證據證明向患兒父母就自配慶大藥劑的特性和服藥注意事項作了必要說明,慶大糖漿的標簽上也沒有明確的警示說明,且藥瓶標示的藥量超過病歷所載藥量。對患兒超劑量服用慶大霉素,醫院存在過錯。法院終審判決醫院賠償患兒9.52萬元。20[案例]

未盡“告知義務”一審法院認為:由于醫院無法提供為病人切除雙側卵巢合理性和合法手續的相關證據,醫院在未征得病人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病人的器官予以摘除,顯屬不妥,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陪償各種費用6萬余元。二審法院認為:醫院在未征得病人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病人的雙側卵巢摘除,且對病人及其家屬隱瞞了該事實情況,致使病人未得到相應的治療,現“更年期綜合癥”、骨質疏松等癥狀嚴重,原審據此認定醫院對病人現身體狀況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終審判決醫院賠償各種費用25萬元。21[案例]未獲病人“知情同意”法院認為:在二種分娩方式都可以選擇的情況下,如果產婦一方堅持要求采用某一種生產方式,醫方在說明二種分娩方式各自的利害關系的情況下,一般也應以產婦方堅持的分娩方式為宜,何況在本案中,產婦方堅持的分娩方式對新生兒的損傷相對較小。原告母親系雙胎臀位(足先露),客觀導致分娩中難度加大,是對胎兒有不利影響的客觀因素;同時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原告腦癱之先天性因素也不能完全排除。以上兩個因素,可以適當減輕被告所應負的民事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201903元中的70%,計143432元22[案例]醫療機構未能提供合格設備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其主要原因是醫院的保暖箱未能起到保溫效果。一審判決醫院賠償383萬元,因雙方不服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判令醫院賠償兩患兒后續治療康復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29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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