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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婚姻家庭法題

一、單項選擇題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哪個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手續?(B)民政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戶籍機關 B.民政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C.人民法院 D.員會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撤銷的法定原因是(B)因受欺詐而結婚 B.因受脅迫而結婚C.因出于真意保留而結婚D.因出于重大誤解而結婚我國現行《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種表述?(D)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患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的.禁止結婚患性病或精神病未經治愈的,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4.按照我國古代的親屬分類,妻子和丈夫是(A)宗親B.妻親C.外親D.姻親公民在下列哪種情況下不能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B)已有親生子女 B.未滿三十周歲已收養了一名孤兒D.已收養了一名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中國古代依"六禮”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稱為(D)B?宗教婚CB?宗教婚C.事實婚聘娶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D)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1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1(=1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1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D)A.婚姻締結地法律B.當事人本國法律C.當事人住所地法律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C)B.1950年4A.1951年1月1日B.1950年4月13日C.1950月13日C.1950年5月1日D.1950年3下列行為中哪一種屬于遺棄行為(D)A.經常打罵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C.不送適齡子女上學接受義務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11.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所有形式的,應該采?。ˋ)形式。A.書面 B.口頭C.書面或者口頭 D.法律沒有規定12.父母對子女的生活照顧和教育保護等,法律術語稱為(A)。A.撫養 B.扶養C.贍養 D.教養13.(13.(B)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IIIA.二代 B.三代C.四代 。?五代14.現實生活中的婚外包養情人現象是違反(C)原則的行為。B.男女平等D.B.男女平等D.婚姻自由C.一夫一妻要求結婚的男女,應當(A)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A.雙方 B.男方C.女方D.戶口在登記機關的一方子女對父母的生活照顧和精神安慰等,法律術語稱為(C)。A.撫養 B.扶養C.贍養D?教養買賣婚姻是違反(D)原則的行為之一。A.計劃生育 B.男女平等C.一夫一妻 D.婚姻自由下列各項財產中,哪項財產在夫妻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后仍是個人財產?(A)復員軍人在復員時所得的醫療費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復員軍人所的復員費婚前的個人財產,由雙方長期共同經營的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時送給胡某作養子,丙結婚時,胡某為其蓋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該房屋被燒毀。丙的生母就將自己的住房騰出1間來,讓丙夫婦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與乙要收回房子,丙認為自己有權繼承母親遺產,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規定,死者的遺產由誰繼承?(A)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

乙、丙和胡某 D.甲、乙丙及胡某某甲與某乙巳登記結婚,但未同居,也未舉行婚禮。之后某甲后悔與某乙結婚,進行下列哪種行為后,婚姻關系才能解除?(C)B.宣布婚姻無D.撤銷結婚登B.宣布婚姻無D.撤銷結婚登■I效 C-離婚記二、不定項選擇題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ABCD)A?家庭是一個親屬團體家庭須有共同經濟C?親屬未必是家庭成員D?家庭成員間互享法定權利、互負法定義務我國的婚姻自由包括( CD)A.戀愛自由 B.訂婚自由 C.結婚自由D?離婚自由按照我國現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重婚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ABD)A?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B?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C?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可構成重婚罪D.重婚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違法行為■I4.下列各組親屬稱謂中,全部屬于姻親的有■I(AC)A?伯母、嬸母、女婿和表妹夫舅父、岳父母、兒媳和嫂公婆、姑父、姐夫和舅母D?外孫女、弟媳、叔公和堂侄女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以下處理(C)A?對當事人處以600元罰款B?通知法院判決結婚或復婚的當事人離婚C?撤銷婚姻登記D?對離婚的當事人責令其補辦復婚手續2000年12月,甲從國外寫信表示贈與其侄女乙美金5000元,乙表示同意。2001年5月,乙與丙登記結婚。同年6月,乙收到叔叔電匯美金5000元。依照法律規定,該美金(B)A?屬于乙的婚前財產系婚后取得,但屬于乙的個人財產C?屬于乙與丙的夫妻共同財產D?由法院確定其歸屬經濟基礎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決定作用,主要表現有:(ABD)A.婚姻家庭制度產生并決定于一定的經濟基礎B?婚姻家庭制度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C?婚姻家庭制度反作用于經濟基礎■ID?不同類型的社會,各有與其相適應的婚姻家庭制度■I親屬關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ABCD)A?表兄弟姊妹間禁止結婚B?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兄弟姊妹間在一定條件下有互相扶養的義務D?祖父母與孫子女間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在我國,進行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AB)必須法定程序 B.唯一法定程序法定程序之一 D?法定程序的補充我國現行婚姻法明文規定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權利有:(AB)A?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C?夫妻雙方都有決定住所的權利夫妻雙方在日常家務活動方面都有相互代理的權利三、填空題1血緣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級形態,亞血緣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級形態。為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則的貫徹實施,從另一個角度對有關原則作必要補充,我國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兩個禁止性規定是: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以親屬關系的發生原因為標準廠可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這是親屬的基本分類。中國奴隸社會的婚姻家庭關系主要是由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禮,以及為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來調整的。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對象,從范圍上看既包括婚姻關系,又包括家庭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官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四、名詞解釋IIIIII1?直系血親:彼此之間有直接的血緣聯系,包括己身所出的直系長輩血親和從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輩血親,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IIIIII法定婚齡:又稱適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即在此年齡以上始得結婚,在此年齡以下不許結婚。男女平等:作為一般的法律原則,指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作為我國婚姻法的原則之一,專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平等。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亦稱結婚,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依法結合為配偶的行為。它是夫妻關系借以發生的法律事實。五、簡答題依照我國《收養法》的有關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答:收養繼子女可不受以下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無子女;⑶收養人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人須年滿30周歲;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簡述我國現行婚姻法關于約定財產制效力的規定。答: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個方面。從對內效力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從對外效力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簡述我國現行婚姻法關于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答: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為:1) 結婚的必備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符合一夫一妻制。III2) 結婚的禁止條件:禁近親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婚;患一定疾病的人禁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禁婚。III簡述收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答:收養是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使本無親子關系的當事人間發生法律擬制的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的法律特征是:1) 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2) 收養是一種身份法是行為,且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的自然人之間。3) 收養是一種變更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行為,具有法定的擬制效力和解銷效力。4) 收養行為所創設的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六、論述題試論我國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答:1)男女平等原則是我國婚姻法社會主義本質的體現,也是區別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與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標志。這一原則要求男女兩性在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禁止對女性的任何形式的歧視、虐待和壓迫。2)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決于他們在社會經濟、政治等方面的地位。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剝削階級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會根源。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婦女一直處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資本主義社會中,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顯著的改善,資產階級也把男女平等標榜為法律原則。但是,資產階級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和局限性。只要資本主義私有制和剝削制度繼續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實現的。3)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婦女解放開辟廣闊的道路。廣大的婦女同男子一樣,平等地成為國家、社會和家庭的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徹底摒棄了一切壓迫、歧視和束縛婦女的舊法律,在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勞動、教育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令中,都貫徹著男女平等的原則。4)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平等。這一原則在各種制度和有關規定中都有明確具體的表現:首先,在結婚和離婚方面,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其次,在家庭關系中,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5)男女平等的真正實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從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實際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過程,就是婦女走向徹底解放的過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高度發展,是男女平等的進一步實現的必要條件。目前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正確貫徹執行婚姻法中有關男女平等的各項規定,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權益,以利于婦女的解放與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鞏固和發展。試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和教育的權利義務。答: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1) 基于親子關系的特殊性質,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既是父母的權利,又是父母的義務。在這個問題上,權利和義務是緊密相連的。2) 保護是指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來自外來的各種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受到侵害時,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訴訟。當不滿14周歲的子女被人拐騙,脫離家庭或監護人時,父母有權要求司法機關追究拐騙者的刑事責任,歸還子女。3)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缺乏對事物的正確理解和處理能力,法律責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教育責任,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的或社會的利益。為了教育好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思想上要重視,并要講究方式、方法,以更好地達到教育的目的和效果。4) 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

時,父母應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不僅可以保護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加強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感。案例分析題甲(男,現年58歲,農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丙七共7人。1994年,甲與妻子外出時遭遇車禍,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殘疾,只能勉強生活自理。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醫院住院治療,需交住院押金1萬元,而7個子女不予分擔,且沒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沒有著落,身體狀況一直惡化。2001年5月,甲起訴至法院,要求子女解決醫藥費問題,并照料自己的生活現經法院查明:III1^11^11)丙一,男,現年35歲,農民;丙二,女,現年33歲,無業,其愛人雖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腦血栓病,且兩個孩子都在上學,家里有大量外債;丙三,男,現年30歲,工人,離父親家較遠;丙四,女,現年27歲,農民;丙五,男,現年24歲,干部,離父親家較遠;丙六,女,現年20歲,無業;丙七,男,17周歲,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III1^11^12) 甲曾經主持為子女分家,幾個女兒都沒有份額。3) 父親曾經與他人有通奸行為,致使子女們對他加以鄙視,從而拒絕贍養。根據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說明理由。1) 對甲的訴訟要求,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2) 7個子女中誰是甲的贍養扶助義務人?3) 義務人是否可以因為分家時沒有自己的份額,或者因甲曾經有通奸行為而拒絕對甲的贍養4)法院處理此案時應注意考慮哪些方面?答:1.對甲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贍養即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親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即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其次,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再次,因追索撫養費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調解,也可由經人民法院經訴訟程序處理。從本案情況看,甲年齡較大,身體殘疾,現又生病住院,顯然生活困難,而幾個子女拒絕繳納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問題,故對甲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

是甲的贍養義務人。因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專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贍養義務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對父母進行贍養,應該予以肯定,但這并非其法定義務。liiJ義務人無權拒絕對甲的贍養。因為,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外,在其他任何情況下,這種贍養扶助義務都是不能免除的。因此,不能因為父親曾經有通奸行為,或者分家時沒有自己的份額就拒絕履行贍養扶助義務。liiJ法院處理此案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贍養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撫養義務,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費用;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時,應根據條件好的多負擔,條件差的少負擔的原則,共同履行義務;第三,在確定贍養費數額時,應考慮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甲(男)乙(女)于1994年登記結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5年7月生育一子丙。1996年11月甲自費到某國學習,1998年初起,在美國某公司任職,每月有較高的固定收入。自甲出國后,丙均由乙照料。甲出國后,曾數次回國探親,乙也曾于1998年底帶丙前往甲處探親。探親期間,甲稱因公事出差,于1999年2月回國,為兒子辦妥出國手續,將以乙的名義所存的存款取走,把家中電器搬至其父母處,并將家中電話機報停。同年3月,乙和丙從國外回來,家中只剩下一張結婚時的木床及娘家陪嫁時的箱子。同年4月,甲以夫妻長期分居兩地,雙方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乙住所地所在區法院起訴離婚。乙不同意離婚。在人民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乙發現自己懷孕。甲否認乙在國外探親期間與其共同生活,并稱系乙在國外與他人亂搞兩性關系所致。為此,乙提出將孩子生下后做親子鑒定。后經有關部門做思想工作,甲承認在乙探親期間與其有過夫妻性生活。此后,甲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要求做了中止妊娠手術。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01年5月,甲再次向原法院起訴離婚,要求乙搬出現住房,并要求撫養孩子。乙堅決不同意,并要求甲將非法搬走的財產送回原處,如數歸還取走的存款。此案雖經法院多次調解,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審理中法院查明:甲乙婚后住房系甲婚前購置的,乙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根據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要說明理由。1^11)甲于1999年4月提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合理?1^12)對于甲的第二次離婚訴訟請求,法院是否3) 如果雙方離婚,法院如何判決丙的撫養問題?撫育費應如何負擔?4) 甲擅自搬走的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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