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57票據法考前密押120題及答案含解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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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票據概述 1第二章票據法概述 6第三章票據上的法律關系 7第四章票據權利 11第五章票據行為 14第六章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20第七章票據的更改與涂銷 23第八章票據抗辯 25第九章票據的喪失 28第十章票據時效與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 30第十一章匯票 32第十二章本票 40第十三章支票 41一、單選1.屬于證權證券的是()A.匯票B.本票C.支票D.股票2.票據責任的內容是()A.支付票據金額B.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C.返還票據D.損害賠償3.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其后果為()A.票據無效,付款人無付款義務B.票據有效,付款人無條件付款C.票據無效,出票人承擔賠償責任D.票據有效,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4.票據的效力主要取決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要求,而不取決于使用票據的原因。票據因此得名為A.債券證券B.文義證券C.流通證券D.無因證券5.關于票據用紙,我國的規定是()A.由出票人印制B.由付款人印制C.由國家統一印制D.由各銀行印制6.我國的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的共同點在于()A.都需要承兌B.都是異地使用C.都是委托證券D.票據權利時效相同7.甲為向乙支付120萬元的購房款,向丙銀行交付120萬元申請簽發本票。這張本票的當事人為()A.出票人甲,付款人丙,收款人乙B.出票人甲,付款人甲,收款人乙C.出票人丙,付款人丙,收款人乙D.出票人丙,付款人甲,收款人乙8.在我國票據法中,見票即付的票據包括()A.銀行匯票B.現金支票C.轉賬支票D.銀行本票E.定期付款匯票9.證權證券與設權證券有何區別?10.試述票據是設權證券的含義及意義。11.試述票據是文義證券的含義,并舉例說明。12.試述以外觀確定票據權利的原因。13.試述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五、案例分析14.甲乙簽房屋租賃合同,乙將房屋出租給甲開飯店。甲簽發一張支票給乙用于支付首期租金。乙將支票背書給丙學校作為設立貧困生獎學金的捐款。乙的鄰居聽說乙的房屋要開飯店,紛紛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以擾民和油煙破壞環境等理由,否定了乙將房屋開設飯店的方案。甲乙的租賃合同只得解除。丙學校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賬戶余額不足為由退票。丙學校向甲主張票據權利。(1)甲乙的租賃合同解除后,支票是否有效?為什么?(2)甲能否拒絕向丙學校付款?為什么?15.案例:張三與李四都是京州市的個人獨資企業主。雙方在2016年6月8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張三是賣方,以88萬元成交。后兩方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李四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6月18日,李四簽發了一張以張三為收款人,金額為88萬元的現金支票。出票日期是6月18日,付款人為李四的開戶銀行京州市交通銀行。李四在支票上簽章后,把支票交給了張三。6月20日,張三把支票轉讓給了王五,但王五對張三的支票表示信不過,于是陳六作為張三的保證人在支票上記載了“保證”字樣。之后,王五一直忙于生意競把支票忘了。直到2017年1月3日,王五持支票向京州市交通銀行提示付款,該銀行以現金支票時效已過為由拒付。王五只好向張三本人索要款項,張三不同意,王五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三付款。(1)王五能否向張三進行追索?為什么?(2)該現金支票上的“保證”字樣的記載效力如何?請說明理由。(3)付款銀行的抗辯是否成立?為什么?(4)王五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請說明理由。3解析:以證明權利的有價證券為證權證券。債券、股票、倉單、提單都屬于證權證券。以創設權利的有價證券為設權證券。匯票、本票、支票都屬于此類證券。故答案選D。2.答案:A解析: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1款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第3款規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票據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故選A。3.答案:D解析:空頭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付款人處實有存款金額,或出票人在付款人處根本無可供處分的資金,又未與之訂立信用透支契約,而擅自發行不能獲得付款的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是套取銀行信用、破壞金融秩序、損害持票人合法權益的一種違法行為,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但法律僅依據票據的外觀定其效力,只要票據外觀符合法律的要求,就應認定該票據有效。故選D。4.答案:D解析: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票據的效力主要取決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要求,而不取決于使用票據的原因。原因關系的無效、被撤銷不影響票據的效力。5.答案:C解析:我國《票據法》第108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制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6.答案:D解析:我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都屬于匯票,因此票據權利時效相同。7.答案:C解析:本票關系的基本當事人為兩人,即出票人、收款人。本票是出票人約定自己付款的票據。付款主體是出票人。我國票據制度中,本票的出票人僅限于銀行。8.答案:ABCD解析:見票即付的票據屬即期票據。比如,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支票。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支票都是即期票據。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故選ABCD。9.答案:根據證券權利發生依據的不同,有價證券可以分為證權證券、設權證券。證權證券與設權證券的區別在于,前者證明業已存在的權利,后者創設一個新的權利;前者先有權利后有有價證券,后者先有有價證券后有權利。含義:(1)票據是一種設權證券。票據所反映的權利由票據行為所創設,是票據形成后新產生的權利,不是在票據形成前已有的權利。(2)票據簽發前當事人不存在票據權利,票據權利隨票據的簽發而產生。(3)票據的簽發雖然基于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然而票據簽發所產生并表明的權利不是原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權利。意義:(1)票據的設權性是票據流通的需要。票據權利和票據憑證的一體性,必須以票據的設權性為前提。(2)只要移轉權利憑證便能發生票據權利轉讓的效力,不必以基礎關系中的債權轉讓作為票據權利移轉的前提。(3)票據的受讓人在取得票據過程中只要無主觀惡意及支付了相應的代價,便可以取得票據權利。11.答案1)票據是一種按票載文義確定效力的證券。(2)即便票據上所作記載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仍應按票載文義定其效力。(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記載事項與真實情況不一致來對抗持票人。12.答案:在票據轉讓過程中,受讓人無法獲知所交付的票據是否基于合法有效的原因而取得,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付款人所能了解的僅僅是票據是否真實、有效及持票人的身份。至于持票人基于何種原因取得票據則無從了解,付款人只能憑借票據的外觀確定其效力,所以確立了票據的外觀效力,只要票據外觀符合法律的要求,就應認定該票據有效。除能證明持票人惡意外,就應認定持票人享有權利。在取得票據時,只需要審核票據的外觀,無需了解票據以外的事情。13.答案1)票據關系基本當事人不同。(3)付款承諾制之有無不同。(4)票據責任承擔者不同。(5)保證制度之有無不同。(7)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8)票據權利時效期間不同。(9)記載事項與方式不同。(10)可能存在的票據關系當事人不同。14.(1)答案:支票有效。票據具有無因性,基礎關系不影響票據的效力。5(2)答案:甲能拒絕向丙付款。甲與乙租賃合同解除后,甲可以以基礎關系事由抗辯乙。丙學校無償取得票據,其票據權利不優于前手。根據我國《票據法》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內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限內未為付款提示,或在拒絕付款日或其后規定期限內未請求作成拒絕證書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2)答案:該現金支票上的"保證"字樣記載不發生票據效力。支票沒有保證制度,故"保證"的記載不發生法律效力。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清滅。王五沒有票據權利,銀行無付款義務,付款銀行抗辯成立。(4)答案:王五可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王五可以向償還義務人即支票的出票人李四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一、單選16.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金額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時()A.以大寫金額為準B.以數碼金額為準C.以兩者中金額小者為準D.票據無效解析:《票據法》第八條: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一、單選17.屬于票據關系的是()A.銀行本票申請人與收款人的關系B.票據出質人與質權人的關系C.匯票出票人與承兌人的關系D.作禁轉記載的出票人與票據被背書人的關系18.引起票據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是()A.票據預約協議B.承兌協議C.票據行為D.資金關系19.關于票據關系的說法錯誤的是()A.票據關系主要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B.票據關系由票據法調整C.票據關系以非金錢債權為內容D.票據關系內容具有多重性和義務承擔者的多數性20.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的劃分標準是()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持票人21.我國《票據法》把匯票分為商業匯票和()A.承兌匯票B.銀行匯票C.專用匯票D.現金匯票22.甲為了支付買賣合同中的貨款向乙簽發支票,體現的是()A.票據資金關系B.票據預約關系C.票據原因關系D.票據保證關系23.資金關系僅限于在委托付款的票據關系中的()A.出票人與付款人、承兌人之間B.出票人與收款人、承兌人之間C.付款人與收款人、承兌人之間D.背書人與被背書人、承兌人之間24.簡述票據關系的特征。25.簡述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的聯系。三、案例分析26.利豐公司基于與華星公司的買賣合同關系,于2011年11月5日向華星公司交付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出票金額1000萬元,出票人為利豐公司,承兌銀行為HF銀行BZ分行,收款人為華星公司,華星公司在背書8欄進行了背書。2011年11月8日,華星公司將該承兌匯票退還給利豐公司。次日,利豐公司將票據交付給申某某委托其貼現,當日申某某付給利豐公司100萬元貼現款,承諾第二天付清余款840萬元,但一直未付。同年11月10日,匯票流轉到楊某某手中,楊某某于同日將匯票交付給來岡公司,來岡公司于次日將匯票背書給信來公司,同日,信來公司向GD銀行QD分行辦理貼現,獲得貼現款9525333.33元。票據背書轉讓情況:華星公司→來岡公司→信來公司→GD銀行QD分行。同年11月16日,利豐公司向公安局報案,后又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來岡公司、信來公司、GD銀行QD分行立即返還利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或返還票款1000萬元。利豐公司稱來岡公司與利豐公司間沒有任何交易關系,未向利豐公司支付任何對價,且屬于惡意取得票據;來岡公司與信來公司之間屬于全資母子公司關系,兩者虛構交易,轉讓匯票系為向銀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信來公司申請貼現時向GD銀行QD分行提供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及交易合同等文件,GD銀行QD分行在辦理貼現過程中,嚴重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未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盡必要的審查義務,屬于有重大過失取得匯票。來岡公司、信來公司、GD銀行QD分行取得匯票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依法不享有票據權利,應當將匯票返還給利豐公司,若不能返還匯票則應返還票款1000萬元。(1)利豐公司認為來岡公司與自己沒有交易關系,惡意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此觀點是否成立?為什么?(2)利豐公司認為GD銀行QD分行辦理貼現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不能享有票據權利,此觀點是否成立?為什么?(3)利豐公司要求被告返還票據或者票款,此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解析: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調整,以票據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商事關系。在票據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是票據債權人,如收款人、持票人;承擔義務的人是票據債務人,如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參加承兌人、保證人、支票保付人。引起票據關系的發生主要是票據行為,比如票據的簽發引發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的票據關系;票據的背書導致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票據關系的建立以及出票人與持票人(被背書人)票據關系的建立。出票人與承兌人之間存在追索與被追索關系,承兌人一旦成為票據第一債務人,負絕對付款責任,票據關系只有因承兌人付款才全部消滅,故在票據關系存在的前提下,出票人應當可向承兌人為追索。故選C。解析:引起票據關系的發生主要是票據行為。這是因為票據關系是基于當事人意志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是意思自治的表現。它充分體現了義務自主的私法精神。故本題選C。解析:票據關系為商事關系的一種,與其他商事關系不同,票據關系具有以下特征:(1)票據關系主要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9(2)票據關系由票據法調整;(3)票據關系以金錢債權為內容;(4)票據關系內容具有多重性和義務承擔者的多數性。解析: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解析:《票據法》第十九條第2款: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解析: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匯票或支票的付款人與出票人之間委托付款中的資金供給與補償關系。票據預約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以授受某一票據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授受票據之前,當事人雙方往往存在是否授受票據等方面的約定。票據原因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所以實施票據行為和接受票據的基本關系。本題中,甲之所以簽發支票是為了支付貨款。故選C。解析: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匯票或支票的付款人與出票人之間委托付款中的資金供給與補償關系。資金關系僅限于在委托付款的票據(匯票或支票)關系中的出票人與付款人、承兌人之間。24.答案1)票據關系主要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2)票據關系由票據法調整。(3)票據關系以金錢債權為內容。(4)票據關系內容具有多重性和義務承擔者的多數性。25.答案1)在票據關系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票據原因關系中的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權人。(2)票據債權人無對價而取得票據權利的,其地位不優于前手。(3)票據債務的履行,使票據原因關系消滅。26.(1)答案:不成立。來岡公司不是利豐公司直接票據關系當事人,其不需要與利豐公司有交易關系。利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來岡公司取得票據有惡意,即明知楊某某是欺詐偷盜脅迫等方法取得票據,無票據權利處分權而接受票據轉讓。(2)答案:不成立。人民銀行等主管機關雖然規定了貼現操作規則,但這是為了防范銀行風險,而不是限制銀行權利。票據本身有效,貼現申請人是票據上的權利人,背書轉讓,符合票據法規定,銀行取得票據權利。(3)答案:沒有法律依據。利豐公司作為出票人,不是票據權利人,無權要求后手返還票據。利豐公司將票據交付給申某某辦理貼現,就已經將票據轉讓。利豐公司的損失應由申某某承擔。一、單選27.屬于票據權利的是()A.轉讓票據權B.付款請求權C.掛失止付權D.委托收款權28.有關票據權利,說法正確的是()A.票據收款人甲委托乙代為收款,乙取得票據權利B.票據收款人甲將票據背書給乙,乙取得票據權利C.票據收款人甲將票據質押給乙,乙取得票據權利D.票據收款人甲將票據交付給乙,乙成為票據權利人29.會導致票據權利絕對消滅的行為是()A.清償B.抵銷C.免除D.付款人或承兌人為票據付款30.票據權利的行使方式是()A.通知B.提示C.催告D.請求31.2011年6月10日出票的商業匯票,出票后四個月到期。其提示付款期是2011年10月10日后的()A.3日內B.10日內C.一個月內D.兩年內32.屬于票據權利保全行為的是()A.遵期提示B.主張代位權C.行使撤銷權D.提起訴訟33.屬于票據權利保全措施的是()A.凍結票據B.提起票據訴訟C.作成拒絕證書D.進行追索34.簡述票據權利的特征。35.簡述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三、案例分析36.一銀行承兌匯票于2013年9月11日出票,到期日為2014年3月11日。匯票經背書轉讓給甲公司。甲公司業務員翟某為甲公司采購原煤,將匯票以購煤款交給煤場老板杜某。杜某將匯票轉讓變現,乙公司向杜某支付現金取得匯票。2013年12月,為支付貨款,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票據背書連續。2014年1月26日,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公告期內丙公司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甲以丙為被告起訴,要求確認自已是匯票的合法持有人。甲公司認為,第一,該匯票從收款人以后直到甲公司為止的各次轉讓,前后手之間具有真實的連續的交易事實,背書具有連續性、合法性,所以甲公司依法享有該匯票的權利。第二,乙公司從個人手中取得票據,杜某與乙公司之間沒有真實的交易事實和債權債務關系,乙公司取得匯票的行為,是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乙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第三,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后手,沒有對前手取得票據的真實性、交易合法性進行審查,不符合票據法的規定,故丙公司取得票據有重大過錯,依法亦不享有票據權利。(1)甲公司認為自己是票據權利人的理由是否充分?為什么?(2)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的理由是否正確?為什么?(3)甲公司認為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4)誰是票據權利人?試說明理由。解析:票據權利的內容1)承兌或付款提示權:包括提示承兌權和提示付款權。提示付款權,是指請求付款人為票據付款的權利。(2)給付受領權。(3)追索權。故選B。解析:因票據權利的轉讓而取得票據權利,轉讓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背書轉讓票據權利;二是以單純的交付方式轉讓票據權利。B項中,甲通過背書行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乙,乙取得票據權利。解析:全部票據關系均不復存在的,為票據權利的絕對消滅。引起票據權利絕對消滅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1)付款人或承兌人為票據付款。(4)不得變動之記載事項的更改、變造。故答案為D。解析:票據權利的行使應當以如下方式進行1)提示票據2)追索權的行使除應當以上述方式進行外,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解析: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內。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解析: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因時效等原因而喪失所進行的維護票據權利的行為。如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和作成拒絕證書等。《票據法》第六十五條: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追索權的保全由提示和提供出示有關證明兩部分組成。遵期提示包括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因此,遵期提示屬于票據權利保全行為。33.答案:C解析: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因時效等原因而喪失所進行的維護票據權利的行為。如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和作成拒絕證書等。34.答案1)票據權利是一種金錢債權。(2)票據權利與票據密不可承兌或付款提示權及追索權。35.答案1)持票人須從無票據處分權人處受讓票據權利。(2)當事人依據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3)受讓人在取得票據權利時無惡意或過失。(4)受讓人須給付對價。36.(1)答案:理由不充分。甲的說法至多能夠證明甲曾經是票據權利人,不能證明在票據轉讓后它還是票據權利人。票據權利隨著票據的轉讓而轉移。(2)答案:不正確。杜某為獲取現款將票據轉讓給他人,乙公司向杜某支付了現金取得票據。此行為未違反法律。(3)答案:不能成立。后手取得票據,只需對票據表面進行審查,看票據用紙和票據記載事項是否合法,根本不可能審查前手取得票據的原因。(4)答案:丙是票據權利人。丙憑連續背書、并有真實交易取得票據權利。一、單選37.不屬于狹義票據行為的是()A.承兌B.背書C.付款D.保證38.體現票據行為文義性的是()A.票據行為之效力僅僅依據票據記載內容而確定B.票據交易不得附條件C.基礎法律關系與票據行為所創設的權利義務互不影響D.不得以票據行為內容違法為由而否定票據效力39.票據保證附條件的,后果為()A.票據保證有效,條件有票據法上效力B.票據保證有效,條件無票據法上效力C.票據保證無效D.如果持票人接受,則票據保證及所附條件有效40.關于票據行為的性質,我國票據法采用()A.單數契約說B.復數契約說C.單方行為說D.人格說41.關于提示付款行為,說法錯誤的是()A.提示付款是票據行為B.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權利C.提示付款須向票據第一順序債務人進行D.遵期提示付款才能保全票據權利42.不屬于票據行為應具備的有效條件的是()A.行為人應具備票據能力B.意思表示真實C.票據行為形式合法D.票據行為內容合法43.關于我國票據法對票據行為能力的規定,說法正確的是()A.自然人無票據行為能力B.自然人有平等的票據行為能力C.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票據行為能力D.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票據行為能力44.關于票據代理與票據代行的區別,正確的說法是()A.票據代理顯示本人簽章,票據代行顯示代行人簽章B.票據代理由代理人出具簽章,票據代行顯示本人簽章C.票據代理同時顯示代理人和本人簽章,票據代行只需本人簽章D.票據代理顯示本人簽章,票據代行顯示本人和代行人簽章45.票據代理人超越其票據金額代理權限的()A.所簽發的票據無效B.所代理的票據行為無效C.由被代理人承擔全部票據責任D.被代理人對授權內的票據金額負責,越權代理人對越權部分負責46.空白票據是指()A.尚未填寫的空白票據用紙B.已填寫但出票人尚未簽章的票據C.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空白的票據D.出票人已經簽章,其他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空白的票據47.空白票據上必須有()A.收款人姓名或名稱B.出票人簽章C.出票人授權的意思表示D.確定的金額48.票據不敷記載時可以貼附粘單。關于粘單的性質,說法正確的是()A.粘單是票據的附件B.粘單是票據的復本C.粘單是票據基礎關系證明文件D.粘單是票據組成部分49.票據行為的解釋原則包括()A.目的解釋原則B.文義解釋原則C.外觀解釋原則D.有效解釋原則E.有利于相對方解釋原則50.簡述票據行為要式性對票據行為的要求。51.簡述票據行為要式性的表現。52.簡述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及其體現。53.簡述票據行為的外觀解釋原則。54.簡述票據代理的成立條件。55.持票人濫用空白票據補記權,對出票人效力如何?四、案例分析56.王蘭為個體工商戶順鑫裝飾材料經營部的業主。2016年11月5日,王蘭從客戶羅勇處取得出票人為世聯公司的轉賬支票一張,金額為66000元,該票除收款人空白外,其余必要記載事項填寫完畢。羅勇以該支票向王蘭支付貨款。王蘭將收款人填寫為順鑫裝飾材料經營部。后該支票超過了提示付款期限被銀行拒付。王蘭向法院起訴,要求出票人世聯公司支付票款。世聯公司稱,此支票確為該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出具,但該支票出票時未填寫收款人、用途及密碼,是無效的。而且王蘭在2016年11月10日才向銀行要求付款,支票已經過期。總之,王蘭不能取得票據權利。(1)出票時未填寫收款人,用途及密碼的支票是否有效?為什么?(2)王蘭是否有權填寫收款人?為什么?(3)世聯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37.答案:C解析:票據行為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一切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付款、參加付款、涂銷等。狹義的票據行為僅指產生和變更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故答案為C。解析:票據文義性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1)票據行為之效力僅僅依據票載文義而確定。(2)文字記載與內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載文義確定票據行為的內容。(3)票據行為所反映的客觀情況(如出票地點、出票時間等)也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意義來確定,即使文字記載與客觀實情不符,仍以文字記載為準,不得以票據以外的證據材料來更正或補充票據所反映的事實。(4)票據債權人不得以票據上未記載的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有所主張;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上未記載的事項對抗票據債權人。(5)票據的解釋,以文義解釋為原則,不能以文字以外的事實、證據作出擴大、補充或變更解釋。故答案為A。解析: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為無條件付款的委托或約定;票據簽發附條件的,該票據行為無效;票據背書附條件的,該背書行為視為無條件;票據承兌附條件的,為拒絕承兌;票據保證附條件的,為無條件保證,票據保證有效。解析:英國、美國票據制度皆采契約說。認為票據行為的成立以交付票據為要件,票據債務人所以負擔票據債務,乃因與票據權利人締結契約所致。我國票據制度采用單方行為說。單方行為說認為,票據行為為單方法律行為,票據關系因債務人簽名于票據上的單方行為所生。人格說屬于單方行為說。解析:法律規定的票據行為種類一般有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六種。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當事人在票據憑證上實施這四種票據行為以外的行為,不發生票據行為的效力。提示付款不是票據行為。其余選項均正確,故選A。解析:票據行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應具備票據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符合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票據行為雖然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但由于它的抽象性,因此,票據行為的合法性僅指形式合法。故答案為D。解析:自然人可以成為票據關系中的主體,有票據權利能力。關于票據行為能力,我國《票據法》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便有票據行為能力。因此,自然人進行票據行為的,應具備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實施的票據行為無效。故選D。解析:票據代理與票據代行有如下區別:其一,簽章不同。票據行為之代理,由代理人簽章。票據代行顯示本人簽章。其二,記載不同。票據代理行為實施后,票據上只有本人的記載而沒有本人的簽名或蓋章。票據行為代行后,票據上沒有本人的記載卻有本人的蓋章。其三,法律關系不同。票據代理人與本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因為,代理關系基于本人的授權而發生。票據代行行為與本人的關系為使者之關系,該關系不是基于授權而發生,而是基于雇傭等合同關系而發生。解析:我國《票據法》第5條第2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故答案為D。解析:空白授權票據,又稱空白票據,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預留票據記載事項,并將預留的記載授權收款人補記的未完成的票據。空白票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票據。(2)是預留必要記載事項的票據:空白票據屬于記載未完成之票據。記載未完成之票據相對于記載已完成之票據而言,記載之完成與否,所針對的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3)是已進行簽章的票據。(4)是授權票據權利人補記的票據。故本題選D項。解析:空白票據是已進行簽章的票據。票據的簽發屬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任何一種書面行為都必須以行為人簽章為要件。解析:票據粘單并非票據附件,是票據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在粘單上所進行的票據行為與在原票據上所進行的票據行為效力相同。49.答案:BCD解析:票據行為的解釋原則包括以下三項1)外觀解釋原則——票據行為是否有效,應根據外觀記載來判斷。(2)文義解釋原則——票據關系當事人對票據行為的含義發生理解上的分歧或對票據行為內容認識不一致時,應按票據上記載的文義進行客觀的解釋。(3)有效解釋原則——當票據行為既可以解釋為有效,又可以解釋為無效時,應解釋該票據行為有效。故本題選BCD項。50.答案1)票據行為必須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方式進行。(2)以書面方式在票據憑證上記載。(定的款式作出記載。(4)行為人未按照票據法的要求進行記載的,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51.答案1)票據行為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進行。(2)票據行為要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記載。(3)當事人未按照票據法的要求進行記載的,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52.答案: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指票據上的各個票據行為獨立產生效力。出票行為無效,不影響票據背書及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被保證的票據行為無效,票據保證行為依然有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53.答案1)票據行為是否有效,應根據外觀記載來判斷。(2)票據的外觀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應認定其有效,而不問其記載的事項與客觀情形是否一致。(3)除票據行為不符合有效條件外,即使票據的記載事項與實際情形不一致,也不能認定該行為無效。54.答案1)須代理人為意思表示,并在票據上簽章。(2)須在票據上記載本人的姓名或名稱,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3)須在票據上表明代理之旨。55.答案1)出票人可以以補記權濫用為理由對抗濫用補記權人的票據權利。(2)取得票據時知悉補記權濫用,或者因重大過失而未知道有補記權濫用者,出票人可以以惡意和重大過失對持票人進行抗辯。(3)對取得票據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得以補記權濫用進行抗辯。56.(1)答案:有效。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收款人出票時允許空白,可以授權補記。用途和密碼不是票據必要記載事項。(2)答案:有權。王蘭通過交易活動支付對價取得票據,成為持票人,有權對空白票據作補充填寫。(3)答案:應當。雖然已過提示付款期,銀行可以不予付款,但票據有效,出票人簽發支票后要擔保付款。一、單選57.甲杜撰某股份公司名稱,以該股份公司名義承兌商業匯票。甲的行為構成票據法上的()A.惡意欺詐B.變造票據C.偽造票據D.偽造印章58.用盜取的印章簽發支票,此行為在票據法上構成()A.票據欺詐B.票據侵權C.票據行為無權代理D.票據偽造59.用不被察覺的手法改變他人出票的票據上的收款人,此行為在票據法上稱為()A.票據更改B.票據變造C.票據侵權D.票據偽造60.票據偽造行為包括()A.偽造票據用紙B.在票據上偽造簽名C.在票據上加蓋偽造印章D.盜用他人印章作背書E.虛構不存在的人名出票61.甲簽發一張匯票,后經乙、丙、丁、戊背書轉讓,現己是持票人,經查,該匯票的付款地被變造,且確定丁、戊于變造之后簽章,乙在變造之前簽章。丙簽章時間無法確定。對原記載事項負票據責任的有()A.甲B.乙C.丙D.丁E.戊62.簡述票據偽造人的法律責任。四、案例分析63.鑫星公司與浩華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浩華公司將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鑫星公司用于支付貨款。該匯票出票金額為240萬元。鑫星公司將匯票帶到GS銀行NX分行詢問貼現事宜,被該行以匯票金額非法改動為由收繳,并于2014年1月6日出具了假幣收繳憑證。鑫星公司認為,銀行承兌匯票上的出票金額為不可更改項目,浩華公司向其交付的票據被更改,應當屬于無效票據。問題:(1)匯票金額被暗中改動,在票據法上叫做什么?(2)本案中的匯票是否有效?為什么?(3)持票人鑫星公司可以憑借票據法上什么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解析:票據的偽造是指未經他人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票據行為的違反行為。例如,某甲偽刻乙公司的財物專用章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向丙公司簽發一張匯票。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偽造簽章的形態包括:虛構不存在的人簽名或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人名或單位名稱刻章并加蓋的行為。解析1)盜蓋或搶蓋他人印章屬于偽造簽章的形態之一,偷盜他人印章或者以搶劫、搶奪的手段獲取他人印章而加蓋的行為違背了他人的意志,票據行為卻以他人的名義進行,符合假冒他人名義而簽章的特征。(2)偽造簽章屬于票據偽造的一種,故本題選D項。解析:票據的變造,是指無變更權的人在票據上變更他人所記載的事項的行為。比如,變更付款人名稱、付款地等。本題的關鍵是區別票據的變造與票據的偽造:(1)票據變造是變更票據記載事項的行為,因而在變更前已經存在合法有效的票據,并對該合法有效的票據記載事項的變更。(2)票據偽造是偽造記載和偽造簽章的行為,或者單純偽造簽章的行為,在實施偽造行為前無此行為。本題是“改變他人出票的票據上的收款人”,在這之前已經有相關記載了,故選B項。60.答案:BCDE解析:廣義的偽造不僅包括票據簽發的偽造,而且還包括偽造背書、承兌、保證等任何一種書面票據行為的偽造。偽造簽章的形態主要包括如下幾種:其一,偽造簽名或偽造印章并加蓋的行為。其二,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人簽名或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人名或單位名稱刻章并加蓋的行為。其三,盜蓋或搶蓋他人印章。其四,未經授權擅自加蓋他人印章。其五,超越權限冒用他人名義私蓋他人印章。61.答案:ABC解析:我國《票據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我國《票據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我國《票據法》第14條第3款規定,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故答案為ABC。62.答案1)偽造人因未在票據上簽章,故不承擔票據責任。(2)偽造票據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3)偽造票據觸犯行政法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4)偽造票據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答案:有效。票據以外觀記載判斷效力,外觀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應認定其有效。變造與更改不同,變造票據難以發現,從外觀上與正常票據幾乎無異。而更改是以公開方法改變票據記載事項。(3)答案:票據法規定,票據有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承擔責任;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后的事項承擔責任;不能辨別是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鑫星公司可以將該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以及一切前手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他們承擔票據責任。一、單選64.背書人將自己填寫的被背書人做修改,加注簽章,此行為是()A.票據更改B.票據涂銷C.票據偽造D.票據變造65.票據可更改事項有()A.付款人名稱B.金額C.收款人名稱D.出票日期二、案例分析66.一份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為甲,收款人為乙,背書人依次為乙、丙、丁,最后被背書人為戊。戊將乙的背書劃去。問題:(1)戊的行為構成票據上什么行為?(2)此行為作出后票據是否還有效?為什么?(3)戊是否還能對乙主張票據權利?為什么?(4)戊是否還能對甲、丙、丁主張票據權利?為什么?解析:票據的更改,是指有變更票據記載事項權的人變更票據記載事項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票據的更改必須由有更改權的人更改,有權改寫背書記載事項人是背書人。因此本題選A。解析:我國《票據法》明文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除法律禁止更改的記載事項之外,其他記載事項均可更改。66.(1)答案:戊的行為構成票據涂(2)答案:票據有效。戊是票據權利人,有權免除他人票據債務。(3)答案:不能。戊已做涂銷,免除了乙的票據責任。(4)答案:戊有權對甲主張票據權利。甲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在乙之前的票據債務人,涂銷并沒有免除甲的票據責任。戊無權對丙、丁主張票據權利。因為戊涂銷了乙,在乙之后的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責任也予以免除。一、單選67.我國票據法對票據抗辯采取()A.積極鼓勵原則B.只允許物的抗辯原則C.積極限制方法D.消極限制方法68.屬于票據絕對抗辯事由的是()A.背書不連貫B.違反當事人之間約定C.明知有抗辯事由,仍受讓票據D.變更禁止變更的記載事項69.屬于對物的抗辯的事由有()A.票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B.收款人有修改C.出票人只有公章,未有個人簽章D.出票人作了禁轉記載E.票據未到期70.屬于票據法中對人的抗辯的事由有()A.票據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B.持票人重大過失取得票據C.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D.付款人未收到出票人資金E.出票人受欺詐簽發票據71.簡述票據抗辯切斷的含義及其在我國《票據法》上的體現。四、案例分析72.案例: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甲簽發商業承兌匯票支付貨款。乙將匯票背書給該貨物的供應商丙。丙提示付款時被甲拒絕,理由是該貨物有嚴重質量問題。(1)甲拒絕付款的理由屬于物的抗辯還是人的抗辯?為什么?(2)甲的抗辯是否有票據法依據?試作具體分析。(3)學理上,將甲的抗辯稱為什么?解析:票據抗辯的消極限制的方法,即通過明確規定債務人不得為何種抗辯的情形來限制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我國《票據法》采取消極限制的方法,該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故本題選D解析:屬于絕對抗辯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1)票據應記載事項的欠缺。(2)票據記載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3)變更禁止變更的記載事項。(4)票據能力欠缺。(5)票據的簽章被偽造。(6)票據到期日未屆至。(7)票據權利時效期間屆滿。(8)法院對喪失的票據作出除權判決。(9)票據金額已依法提存。(10)無權代理票據行為。故答案為D。69.答案:ABCDE解析:“物的抗辯”又被稱為"絕對抗辯"或"客觀抗辯”,主要有以下兩種:(1)任何一個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可以對抗任何一個持票人的絕對抗辯。這種抗辯還可以細分為三種情形。1)由于票據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記載而導致票據權利自始未曾發生。2)由于票據的某些記載事項被更改、法院的除權判決等事由的發生,致使業已成立的票據權利歸于消滅。3)票據的到期日未屆至。(2)特定的簽章人對任何一個持票人均得抗辯的絕對抗辯。綜上,本題選ABCDE項。70.答案:BCE解析:相對抗辯又稱“對人的抗辯”、“主觀抗辯”。屬于相對抗辯的情形主要如下:(1)直接前手以非票據關系中的事由抗辯;(3)背書不連貫的抗辯;(4)違反當事人間約定的抗辯;(5)越權補記留白的抗辯;(6)禁止背書之記載的抗辯;(7)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抗辯;惡意取得票據的行為包括: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8)明知有抗辯事由,仍受讓票據的抗辯。71.答案1)含義:票據經背書轉讓后,產生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限制的效力,稱為抗辯的切斷。抗辯切斷,意味著票據權利之瑕疵通過票據權利的轉讓而被滌除。(2)體現: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72.(1)答案:屬于人的抗辯。以基礎關系事由抗辯票據權利。(2)答案:有票據法依據。票據法對票據抗辯限制的例外的規定。丙為該貨的供應商,對存在質量問題是明知的,對甲會以質量問題抗辯乙是明知的。屬于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3)答案:學理上,將甲的抗辯稱為“惡意抗辯”。一、單選73.票據掛失止付應當通知()A.出票人B.背書人C.付款人D.法院74.在我國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必須記載()A.收款人B.付款人C.票據金額D.票據到期日75.一票據出票地在A地,支付地在B地,持票人所在地在C地,失票地在D地。有公示催告管轄權的法院是()A.A地基層人民法院B.B地基層人民法院C.C地基層人民法院D.D地基層人民法院76.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于()A.60日B.90日C.100日D.180日77.我國票據喪失的救濟措施包括()A.掛失止付B.公示催告C.要求票據交付人履行基礎關系中的債務D.起訴要求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E.起訴要求票據債務人付款78.簡述票據的除權判決具有的效力。四、案例分析79.案例:川西公司因專利轉讓獲得一張3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離到期還有3個月的時間。該公司派人持匯票到晉善銀行辦理質押貸款,但在途中不慎丟失票據。(1)應當去何處申請公示催告?請說明理由。(2)有權受理公示催告的機關在受理后應開展哪些審理工作?(3)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無人申報權利或者有人申報被駁回,又將發生何種法律結果?請說明理由。解析:掛失止付通知的對象是匯票的付款人或承兌人,或者付款代理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所以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因此,票據掛失止付應當通知付款人。解析:依據《支付結算辦法》第48條的規定,可以辦理掛失的票據是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得掛失止付。解析:公示催告程序的級別管轄為基層人民法院,地域管轄為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票據支付地在B地,故選B。解析: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77.答案:ABDE解析:我國《票據法》參考了英國、法國、美國、德國等國家關于票據喪失救濟的立法,規定票據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依掛失止付、公示催告、訴訟(請求出票人簽發票據或請求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責任)的方法救濟。78.答案1)喪失的票據無效2)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要求履行票據債務。(3)支付人履行了票據債務后,其義務被消滅。79.(1)答案: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級別管轄為基層人民法院,地域管轄為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2)答案:通知止付。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發布公告。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審查權利。人民法院審查利害關系人申報的權利。(3)答案: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除權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沒有民事主體申報權利,或者雖有票據權利的申報,但已經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一、單選80.一商業承兌匯票出票日為2016年12月8日,出票后6個月到期。如不行使權利,該匯票的付款請求權消滅于()A.2017年6月8日B.2017年6月18日C.2018年12月8日D.2019年6月8日81.一支票出票日為2017年3月8日,如果不行使權利,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消滅于()A.2017年3月18日后B.2017年9月8日后C.2018年3月8日后D.2019年3月8日后82.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發生原因是()A.超過票據權利時效B.票據被除權C.票據被拒絕承兌D.票據被拒絕付款83.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義務人之一是()A.票據上所有債務人B.出票人C.出票申請人D.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二、案例分析84.一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是甲,承兌人是乙,收款人及以后背書人依次是丙、丁、戊、己,背書連續,最后被背書人是庚,匯票到期日是2014年1月11日。由于庚公司人員變換,這份匯票被遺忘,直到2017年2月28日被發現。庚當日向乙請求付款,乙拒絕。乙稱在票據到期前向甲收取了與票面金額等值的款項,這筆錢已在2016年9月退還給甲。(1)這份匯票在2017年2月28日是否有效?(2)庚有何救濟辦法?(3)庚可以對甲、乙、丙、丁、戊、己都主張權利嗎?解析:持票人對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本題中匯票的到期日為2017年6月8日,因此該匯票的付款請求權消滅于2019年6月解析: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拓展:持票人對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解析:我國《票據法》第18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故本題選A項。解析:我國法律明定:償還義務人應是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或者匯票承兌人。(2)答案:庚享有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3)答案:庚只能對出票人甲主張權利,請求其將因未支付票據金額而獲得的利益償還給庚。不能對乙主張利益償還請求,因為乙已將款項退還給甲,庚對丙、丁、戊、己均無權利。一、單選85.承兌的后果是()A.匯票付款人從非票據當事人成為票據第一債務人B.匯票付款人從原先普通債務人變為第一債務人C.將原先與出票人的合同義務變成票據義務D.承兌人對持票人負有不可抗辯的付款義務86.一匯票記載付款日期為出票后60日。此匯票為()A.定日付款匯票B.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C.即期匯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87.記名和無記名匯票的劃分標準是票據是否記載()A.出票人B.收款人C.背書人D.付款人88.出票人指定自己為收款人的匯票稱為()A.指示匯票B.對己匯票C.指己匯票D.付受匯票89.一金額為58000元的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所在地為某市A區,收款人所在地為B區,持票人所在地為C區。因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對出票人提起訴訟。關于管轄權的說法正確的是()A.只有A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B.B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C.只有C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D.A區或者C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90.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是()A.交易合同號碼B.出票地C.付款地D.部分背書91.匯票出票人的責任是()A.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B.擔保承兌和付款C.提供票據保證D.確保票據有效92.屬于形式背書的是()A.委托取款背書B.空白背書C.無擔保背書D.禁止轉讓背書93.李某獲得科技獎,獎金以支票形式支付。李某委托妻子代為取款。正確的說法是()A.李某之妻持票即可行使票據權利B.李某之妻應當提供證明其配偶身份的證據,表明其有代理權C.李某應在支票上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記載受托人并簽章D.為對當事人負責,銀行可以規定不得代理取款,必須由本人親自提示付款94.背書未記載日期的后果是()A.背書無效B.不影響背書效力C.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D.在補記后背書生效95.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擔保承兌和付款,根據我國票據法其后果為()A.背書人喪失票據權利B.背書無效,記載無效C.背書有效,記載亦有票據法上效力D.背書有效,記載無效96.將票據金額作部分轉讓的背書效力是()A.背書有效,票據金額部分轉讓B.背書有效,票據金額全部轉讓C.背書無效,票據權利不發生轉讓D.如果被背書人接受,背書有效97.一份匯票出票人為甲,承兌人為乙,收款人為丙,背書人依次為丙、丁、甲,戊為最后被背書人,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關于戊的票據權利,說法正確的是()A.戊可以對甲、乙、丙、丁追索B.戊對甲、乙的權利期限相同C.戊對甲、丙、丁的權利期限相同D.戊對丙、丁無追索權98.關于承兌,說法正確的是()A.承兌是對出票人委托付款要約的承諾B.在有承兌協議的情況下,付款人必須承兌C.承兌是單方法律行為D.付款人拒絕承兌的,應對持票人承擔賠償責任99.不需要提示承兌的匯票是()A.見票即付匯票B.定日付款匯票C.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D.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100.匯票金額為100萬元,被提示承兌后付款人在匯票上記載:“收到貨物后支付65萬元”,依照我國票據法,此記載的效力是()A.視為拒絕承兌B.如果持票人接受此條件,承兌有效C.承兌有效,承兌人票據責任為65萬元D.承兌有效,承兌人票據責任為100萬元101.保證人在匯票上未記載保證日期,其保證日期為()A.出票日期B.承兌日期C.背書日期D.付款日期102.出票人甲請乙為自己簽發的匯票作保證,乙感到100萬元的票面金額風險太大,遂在票據上載明保證的票據責任為10萬元。根據我國票據法,乙()A.承擔10萬元的票據責任B.承擔100萬元的票據責任C.對甲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責任D.票據保證行為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103.作為票據法意義上付款的情形是()A.匯票承兌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B.持票人向票據轉讓人要求清償,票據轉讓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C.匯票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出票人支付票據金額D.匯票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向票據保證人要求清償,票據保證人支付票據金額104.一份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2017年2月14日,持票人于2017年2月28日提示付款,后果是()A.持票人享有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B.票據過期,承兌人有權拒絕付款C.持票人只能向基礎關系債務人主張權利D.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105.屬于付款人的形式審查義務的是()A.審查票據流轉過程原因關系真實性B.審查背書是否連續C.審查持票人是否惡意取得票據D.審查背書人簽章真實性106.追索權行使的形式要件是()A.向前手作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通知B.按照法定期限作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C.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D.承兌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產107.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依法提供、出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等有關證明,并應將拒絕事由通知()A.后手B.前手C.出票人D.背書人108.一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于2017年3月1日匯票到期日提示付款被拒絕,其行使追索權的時間應該在()A.2017年3月11日前B.2017年6月1日前C.2017年9月1日前D.2019年3月1日前109.我國匯票到期日的種類有()A.出票后定期付款B.分期付款C.定日付款D.見票后定期付款E.見票即付110.簡述出票的概念與要件。111.簡述一般轉讓背書的效力。112.簡述票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在票據責任關系上的特點。四、案例分析113.甲簽發一份商業承兌匯票,出票日是2016年9月5日,付款人為乙,收款人為丙,應記載事項齊備。甲在匯票上注明: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由丙背書給丁,丁背書給戊,但背書日期未記載。戊于2017年1月20日向乙提示承兌,被拒絕。戊將甲乙丙丁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四被告對支付票據金額承擔連帶責任。(1)此匯票是否有效?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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