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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海外貿易與海外諸侯

(一)防止“作為”、“則實”的心理需要,引導海外國國發力明朝建立之初,為了防止日本海盜的入侵,防止外國和大陸上的反動勢力的統一,明朝建立后,多次頒布了禁令。明朝太祖皇帝多次下令禁止出海。這種海禁的實行,雖然起到了對日本實行經濟封鎖、加強海防的作用,但是卻把本國的海外貿易給切斷了,而一個國家不可能沒有對外貿易,就是當時統治階級所需要的侈奢品、香料等亦必須由海外進口。于是,朱元璋就采用“朝貢貿易”作為海外貿易的唯一合法形式,以“朝貢”為名把海外貿易置于官府的嚴格控制之下,以保證海禁政策的順利實行——這就是明政府實行朝貢貿易的目的之一。明政府實行朝貢貿易的另一目的是維護自身的專制統治,一方面以海外諸國的頻繁入貢來造成一種“萬國來朝”、“四夷威服”的太平假象,以迷惑國內人民;另方面以朝貢作為一種“羈縻”手段,以控制海外諸國,消除“釁隙”,防止侵擾邊境的戰爭。明太祖在位期間,曾多次對海外諸國的入侵及其他越軌行為以“卻貢”或扣留使者來進行懲處,迫其就范。如洪武十四年(1381年),因安南脫、峒二縣進犯廣西邊境思明府永平等寨,明太祖即命還其貢,責其“作奸肆侮,生隙構患,欺誑中國之罪”,并敕令廣西布政司,自今以后安南入貢并勿納;洪武十二年(1379年),釋放因來貢“禮意不誠”而被扣留的爪哇使者等等,而海外諸國為厚利所誘,卻也往往被迫就范,“遣使謝罪”。明朝統治者為了達到這種政治目的,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首先,對諸國的貢物以高出幾倍的價值給予賞賜,對一些沒有貢物的使者,亦從“懷柔”的角度出發予以賞賜,如宣德元年(1426年)白葛達使者因半途遭風壞舟,貢物盡溺,宣德六年(1431年)滿刺加使者因暹羅侵害其國,潛附蘇門答刺貢船來京,均照其他貢使例予以賞賜。同時,對進京使者不僅供應來回途中的車船食宿,而且要處處設宴招待,一再強調筵宴“戒毋茍簡”、“務令豐潔”,而來貢使者動則數百人,多則千余人,其耗費之大是可以想象的。有的還分別賜予棉被、寒衣及道里費,如洪武二十年(1387年)十一月,賜予占城貢使一行,各人棉被及寒衣一襲,回到廣東,又每人賜鈔二十錠為道里費,軍士減半;在《允澎人唐記》中也有日本貢使的記載:當他們在寧波將解纜啟程回國時,還由“市舶司給海上三十日大米,人各六斗”。當時允澎一行入貢人員多達千余名,供給的糧食總量估計應在六百石以上。上述說明,明政府實行朝貢貿易的目的之一是保證海禁的順利進行。朝貢貿易同海禁的實行是相輔相成的,是一種做法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明朝統治者為了實行海禁,但又不能斷絕海外貿易,起碼不能放棄對海外奢侈品、香料等的需求,于是不得不留下朝貢貿易這一條路,把朝貢貿易作為海外貿易的唯一合法形式;而另一方面,明朝統治者為了維護朝貢貿易,又不能不實行海禁,堵住一切私人可能在外海同外商進行貿易的渠道,以迫使海外諸國走上朝貢貿易這唯一途徑。明政府實行朝貢貿易還包含有維護其專制統治、羈縻海外諸國的政治目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明政府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以致于不少明朝官員均指出:“連年四方蠻夷朝貢之使相望于道,實罷中國”,一語道出了這種貿易后面所孕育的危機。(二)明政府對附進物的交易對于明代海外朝貢貿易的看法有人認為是“政治重于經濟”,是“出的多,進的少,根本不計價值”。這大概是由于對朝貢貿易缺乏全面了解而產生的偏見,很難想象,一種僅從政治上優先考慮而不計價值的制度竟然可以維持長達二百年之久。其實,只要我們細心觀察一下就可以發現,當時海外諸國的朝貢物品系由三個部分組成,即進貢方物、國王附進物和使臣自進、附進物。對于進貢方物來說,雖然明朝統治者考慮的政治成份比較多,在賞賜物上的虧損確實比較大,但是其數量在朝貢物品中僅占極小部分。據明人張瀚認為,明政府對進貢方物的賞賜,即使是“厚往薄來”,亦僅占朝貢物品中的極小部分,“所費不足當互市之萬一”。至于國王隨進物和使臣自進、附進物的情況就遠非如此,它們在朝貢物品中占絕大多數,據《明鑒》指出,往往超過進貢方物的數十倍。就以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日本的貢物來說,其中日本國王朝貢的刀是三千六百一十把,而各大名、寺社附搭的刀卻達三萬五千余把,超過朝貢數近十倍,若按原來自附貢刀每把酬價銅錢一千八百文計算,共值銅錢七千多萬文。我們再分別看看宣德八年(1433年)和景泰四年(1453年)日本的貢品數,在國王的附進物和使臣的自進、附進物中,宣德八年有硫黃二萬二千斤、蘇木一萬六百斤、生紅銅四千三百斤、袞刀二把、腰刀三千五十把;景泰四年有硫黃三十六萬四千四百斤、蘇木十萬六千斤、生紅銅十五萬二千多斤、袞刀四百十七把、腰刀九千四百八十三把,其余紙扇盒之類均比宣德八年增加數十倍。由此可見附進物數量之巨,而明政府對這些附進物是采取“官給鈔買”的辦法,且不說從中抽分一半,單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就可攫取高額利潤,如宣德八年(1433年)日本入貢時附帶的蘇木每斤定價鈔一貫,而同時明政府支付給京師文武官員充作俸祿的規定是,蘇木每斤準鈔五十貫,這樣一進一出,單蘇木一項就可獲利五十倍。另外,明政府對這些附進物的定價是隨著輸入數量的多少來決定高低的,如上面所說的景泰四年(1453年)日本進貢時隨帶的附進物數量超過宣德八年(1433年)進貢時的數十倍,明政府即把定價大大地壓低下來,若按宣德八年的定價付值,除折絹布外,需銅錢二十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二貫一百文,按時值折銀合二十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二兩多;但實際上僅付折鈔絹二百二十九匹、折鈔布四百五十九匹、銅錢五萬一百一十八貫,相當于原價的十分之一,后經日本使臣允澎多次交涉,不得不再加上錢一萬貫、絹五百匹、布一千匹,可見明政府從這些附進物的交易中,獲利是相當優厚的。正因為如此,故明政府為了攫取巨利,一直把朝貢貿易嚴格地置于官府的控制之下,再三強調:“船至福建、廣東等處,所在布政司隨即會同都司、按察司官,檢視物貨,封完密聽候”,并立法規定:“貢船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者,比照私自下海收買番貨至十斤以上事例,邊衛充軍”。即使是標志著朝貢貿易達到全盛的鄭和下西洋,其目的也是為了招徠外國貢使,以擴大這種附進物貿易。盡管《瀛涯勝覽》、《星槎勝覽》及《西洋番國志》等書均記載了不少有關鄭和隨行人員與當地土著交易的事例,甚至在九州山采香等等,但由此獲得的寶物、香料數量畢竟有限,且每次下西洋所動用的人力、物力是異常驚人的,其耗費之大簡直難以想象,如果僅是為了每次隨船帶回一些寶物或香料,那豈不是極端得不償失。因此,必須看到,明成祖真正需要的是每次下西洋返航時,海外諸國總是遣使隨行進貢,其附載來進行交易的寶物、香料數以千萬計,這才是最可觀的。如永樂五年(1407年)九月,鄭和第二次下西洋回返時,遣使隨行來朝貢方物的就有蘇門答刺、古里、滿刺加、小葛蘭、阿魯等國;永樂二十年(1422年)六月,鄭和第六次下西洋回返時,亦有暹羅、蘇門答刺、哈丹等國遣使隨行來貢方物翌年九月,又有西洋、古里、忽魯謨斯、錫蘭山、阿丹、祖法兒、刺撒、不刺哇、木骨都刺、柯枝、加異勒、溜山、南渤利、蘇門答刺、阿魯、滿刺加等十六國遣使一千二百人至京朝貢方物,明成祖在敕令皇太子接待這些貢使時特別指出:“其以土物來市者,官給鈔酬其值”。由此可見,這些使者來京朝貢,除了攜帶朝貢品外,還有附帶土物來進行貿易。這種附進物的貿易,從海外朝貢國家的角度來說,他們也一樣是獲利巨大,我們仍以上述日本貢例來說,因當時絲價在中國一斤約為一兩銀(當時在日本,白銀一兩僅值中國銅錢二百五十文),而在日本出賣是五貫,即五兩銀(或1250文銅錢),若按在日本一兩銀合二百五十文計算,其差價為四倍。又如銅錢本身在中國七、八百文可換一兩白銀,在日本一兩白銀僅換二百五十文,差價為三倍多;刀一把在日本值銅錢八百文至一千文,明朝給價五千文,差價為五倍多。故同樣是景泰四年(1453年)這一批附進物,據《大乘院日記》記載,總價值在日本約為二千貫或二千五百貫,而明政府給價為三千萬文,獲利達十一倍之巨。也正因為如此,故海外諸國為重利所誘,紛紛爭先入明朝貢,據記載,日本在義滿鼎盛期的北山時代,其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就是依賴于對明的朝貢貿易;而當時的琉球和朝鮮更是不惜危蹈海波,跋涉萬里,利用“朝貢”的機會,把明朝“賞賜”的貨物運往日本及東南亞各國販賣,從中扮演著中介貿易商的角色。由此說明,所謂的“朝貢貿易”,實質上是明朝統治者以“賚賜”的方式向朝貢國家購買“貢品”,“這種貢品實際是一種變態的商品”。在朝貢貿易中的附進物貿易本身就是一種國與國之間的長途販運貿易,它具有不等價交換、賤買貴賣的特點,朝貢國既可把海外奇珍當作侈奢品運到中國來,又可把中國的一般商品運回本國而轉化為奢侈品,因此不管是明政府或者是海外朝貢國家均可從中獲得高額利潤。正因為具有如此重要的經濟利益,故明政府不惜“利用國家權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組織的社會暴力”對海外貿易實行控制和壟斷,極力鼓勵海外諸國入明朝貢,以求海外物品大量輸入,而從中壓低價格以攫取更加優厚的利潤,這也就是朝貢貿易制得以長期維持的根本原因所在。(三)高度重視“朝貿易”的投入,造成社會管理之功明政府雖然可以從朝貢貿易中攫取巨大的經濟利益,但通過朝貢貿易輸入的物品大多是海外奇珍、香料等奢侈品,甚至還有非商品性的珍禽異獸和奴隸,這說明朝貢貿易的產生并不是國內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而是為了滿足朝廷及官僚、貴族驕奢逸侈的需要。因此,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僅沒有起到什么積極作用,反而帶來了不少弊端。首先,明朝統治者為了保證對朝貢貿易的控制和壟斷,規定凡貢舶到達后,三司官即會同市舶司把貢物稱點盤明,注文籍,遣官同使人運送至京。在運送的過程中不知耗費了多少民力和財力,如貢物由廣東運送至京,在南雄至南安一段需翻越梅嶺,舟楫不通,全靠民力接運,而這些貢使動輒數百人,貢物千萬斤,須由役夫往復運送,其勞費程度是驚人的;再如琉球貢船原規定是泊于福建,但到宣德年間卻有三分之一泊于浙江瑞安,而瑞安不是市舶司所在地,既無館驛又無倉庫,貢使均舍于民家已是夠騷擾了,加之貢物運送至京需經馮公等嶺崎嶇艱險,其耗費民力更是難以想象。在廣西憑祥縣及龍州就因安南貢使多挾私貨,邊境民少不足運送而發生過糾紛。這種貢物的運送對明代前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危害極大,禮科給事中黃驥在奏疏中曾明確地指出:“……貢無虛月,沿路軍民遞送一里,不下三四十人,俟(伺)候于官,累月經時,防(荒)廢農務,莫斯為甚。比其使回,悉以所得貿易貨物以歸,沿路有司出車載運,多者百余輛,男丁不足,役及婦女,所至之處,勢如風火,叱辱驛官,鞭撻民夫,官民以為朝廷方招懷遠人,無敢與其為,騷擾不可勝言”。更甚者是,這些使者以“朝貢”為名,上岸后一切供給皆出于所在地居民,而使者留在那里動經數月,其耗費亦很浩大。如正統四年(1439年)八月,琉球通事林惠、鄭長率船工、隨從二百余人到福州,每日除供給廩米外,其他茶鹽醋醬等按常例均出于地方里甲。林惠等人故作刁鉆,要求折支銅錢,未到半年就耗去銅錢七十九萬六千九百余文,尚必須按數取足“稍或稽緩,輒肆詈毆”,其蠻橫之狀令人發指。然而,借明政府鼓勵“朝貢貿易”之機而到處橫行跋扈、無惡不作者何止如此,成化四年(1468年)十一月,日本貢使麻答二郎在街市買貨物時使酒性,揮刀殺人,禮部對此強橫行兇極其氣憤,要求嚴加懲治,但是明憲宗卻認為“遠夷免下獄”,僅交付其國正使清啟治之,后經禮部據理力爭,始“依例追銀十兩給死者之家埋葬”;成化十年(1474年),琉球貢使在福建登岸,殺死懷安縣民陳二觀夫妻,焚其房屋,劫其財物后逃之夭夭;正統三年(1438年)八月,爪哇貢使占微在還國途中,到福建莆陽驛因酗酒肆橫,執刀殺死數人后自殺身亡;暹羅、蘇門答刺貢使還國時,亦是沿途販賣貧民子女、載運私鹽等等不勝枚舉。當時幾乎已達到了貢使所經、雞犬不寧、民不聊生的地步,故山東東昌府聊城縣民李煥曾上疏說:“……遞年進貢,去而復來,經過驛傳,凡百需索,稍不滿其所欲,輒持刀棍殺人。甚至乘山東饑荒之際,盜買流民子女,滿載而去,害民虧國,良可痛恨”。其次,這種朝貢貿易不講經濟效益,很少受市場規律的調節,經常出現供求失調,在賞賜過程中討價還價,爭論不休。海外諸國入明朝貢,大抵為圖厚利而來,不管你需要與否,只要有利可圖,則大批載運進來。如暹羅所貢的碗石,在國內是非常普遍的東西,而他們卻特意從西洋轉運進來,在正統二年(1437年)每斤給價鈔二百五十貫,其獲利極為優厚;到正統九年(1444年)又輸入八千斤,此次禮部認為碗石非貴重品,每斤降價為鈔五十貫,僅值上次給價的五分之一,按每鈔二百貫折支絹一匹,共計絹二千匹,送到明英宗那里又被減半給之。但這樣的給價仍然是有利可圖,故正統十二年(1447年)再運來一千三百八十斤,且要求循正統二年例給價,結果在禮部爭論不已,最后明英宗不得不每斤給鈔五十貫,敕令今后不準再貢。類似這樣供求失調的情況還屢見不鮮,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日本進貢的刀竟達三萬八千六百一十把,較之宣德年間進貢的三千把多了十幾倍,而按明政府規定民間不得私有兵器,這么多的刀明朝如何使用得了,最后不得不以每把比宣德舊例少三分之二的價錢全部買了下來。另外,有些貢使更是貪得無厭,“雖傾府庫之貯亦難滿其谷壑之欲”。如成化五年(1469年),隨日本貢使清啟來朝的三號船土官玄樹等人,在其一號、二號船俱已回還后,則奏稱“海上遭風,喪失方物,乞如數給價回國,庶王不見其罪”。禮部對此死賴要錢的做法極其氣憤,認為無物不能給賞,但明憲宗看在其國王面上,只好特賜給絹一百匹、采段十表里,而玄樹仍不知足,尚乞賜銅錢五千貫,最后只好再給銅錢五百貫才勉強將其打發走。再如,海外諸國每次入貢時,為攫取更多利潤,總是貢舶一次往返兩趟,即貢舶到岸后,使者捧金葉表入京朝貢,其舶則購買貨物還國,第二年復至,接回賞賜品及購買貨物還國。而當使者由京返回到廣東或福建時,其船尚未復至,則借口船漂沒或遭風損壞,要求重新建造,給廣東、福建兩省帶來了不少負擔。如正統四年(1439年)七月,琉球貢使借口“舟為海風所壞”,要求賜一海舟,福建三司為節省冗費,免于勞擾軍民,只好于見存海舟內擇一以賜;成化十五年(1479年)七月,暹羅貢使亦以此借口要求重新造船,廣東巡撫都御史朱英出于無奈,以銀二百兩付之使自造,但暹羅貢使卻誣奏他“以求索寶貨不得而故違成命”,最后還是不得不“如前命造船與之”。第三,海外諸國通過“朝貢貿易”輸進來的物品大多是珍寶珠玉等奢侈品,它們普遍具有物輕價貴的特點,“一美珠而償銀數百,一寶石而累價巨千”。即使是獅子、駝馬等異獸,輸進來后除了道路上的耗費外,到京尚需賞銀千余兩。如此巨大的糜費必然使明朝的財政造成極大的虧損,絲綢、銅錢、白銀等大量外流。其實,嚴格地說來,在明代前期的朝貢貿易中,明政府是處于逆差的地位,每年作為賚賜用的絲綢、銅錢經常入不敷出。如成化六年(1476年)工部奏稱:“四夷朝貢人數日增,歲造衣幣賞賚不敷”;據他們統計,自成化十二年(1476年)正月起至次年三月止,賞賜貢使等項絲三萬六千五百五十八匹,而全國司府每年額造僅二萬五千七百四十一匹,賞賜數超過一年額數之半。甚至連貯存的金銀亦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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