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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消防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規范1總則1.0.1為了合理設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提高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在發生火災時人員順利逃生和消防作業,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和改變使用性質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內設置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不適用于生產和存貯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1.0.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 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使用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與維護,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規定。 2術語2.0.1 消 防 應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統,由各類消防應急燈具及相關裝置 組 成 。 2.0.2 消 防 應 急 燈Fireemergencyluminaire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標志的各類燈具,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和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具。2.0.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的消防應急燈具。2.0.4 消 防 應 急 標 志 燈具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 用圖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指示樓層、避難層及其他安全場所; c)指示禁止入內的通道、場所及危險品存放處。2.0.5 消 防 應 急 照 明 標 志 燈Fireemergencylighting&indicatingluminaire同時具備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2.0.6 自 帶 電 源 型 消 防 應 急 燈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電池、光源及相關電路裝在燈具內部的消防應急燈具 。 2.0.7 消 防 應 急 燈 具 應 急電 源盒Emergencypowersupplycel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中與光源未在同一殼體內的電池及相關電路的部件。2.0.8 子 母 電 源 型 消 防 應 急 燈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anotherfireemergencyluminaire’sbattery 子消防應急燈具內無獨立的電池而由與之相關的母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一組消防應急燈具。2.0.9 子 母 控 制 型 消 防 應 急 燈Fireemergencyluminairecontrolledbyanotherone由母消防應急燈具控制子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狀態的一組消防應急燈具。2.0.10 集 中 電 源 型 消 防 應 急 燈 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s燈具內無獨立的電池而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 2.0.11 應急照明集中電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ighting火災發生時,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以蓄電池為能源的電源。2.0.12 集 中 控 制 型 消 防 應 急 燈Fireemergencyluminairecontrolledbycentralcontrolpanel工作狀態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應急燈具。2.0.13 應 急 照 明 控 制 器Central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控制并顯示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工作狀態的控制與顯示裝置。2.0.14 自 帶 電 源 獨 立 型 系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由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2.0.15 自 帶 電 源 集 中 控 制 型 系 統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由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2.0.16 集 中 電 源 獨 立 型 系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由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相關附件等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2.0.17 集 中 電 源 集 中 控 制 型 系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由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相關附件組成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2.0.18 應 急 照 明 配 電箱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2.0.19 應 急 照 明 分 配 電 裝Distributionandswitchequipmentforfireemergencylighting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輸出進行分配電的供配電裝置。3場所劃分及照度要求 3.1疏散區域3.1.1建筑物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設置區域, 應按照建筑物的特點,劃分為水平疏散區域、垂直疏散區域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工作區域三類。3.1.2水平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徑。2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3 避難層(間)。4 直升飛機停機坪。3.1.3垂直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樓梯間(含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2 室外樓梯。3.1.4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1消防控制室。2消防水泵房。3有人值班的總配電室、變電所。 4自備發電機房和為消防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室。3.2照度要求3.2.1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疏散通道照明區域的寬度應不小于通道寬度的1/2,2照明區域內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1.0lx,照明區域邊緣的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0.5lx。3 樓梯間內的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4 疏散區域內中心線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不應大于 40:1。避難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3.2.2應急照明燈具在60o到0o水平線視角內(圖3.2.7中陰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應大于 200cd,60o到90o垂線視角內(圖3.2.7)不應大于表3.2.7的規定。圖3.2.23.2.2應急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值燈具安裝高度(m)燈具表面亮度限值(cd)疏散區域工作區域和高危險區域≤2.5500 ~ 10002.5 ~ 390018003 ~3.5160032003.5 ~ 4250050004 ~4.535007000≥4.5500010000系統分類與選擇4.0.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組成與選擇,應根據建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疏散難易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4.0.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應體現節能原則,應采用運行可靠的節能光源、高效燈具及燈具附件;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宜選擇持續型以 LED為光源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4.0.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采用的蓄電池組,應符合國家產品技術標準的規定;其初裝容量不應小于90min。4.0.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根據電源(蓄電池組)和轉入應急控制方式的設置不同,分為下列四類系統:1A類系統-自帶電源獨立型系統(系統內可包括子母電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B類系統-集中電源獨立控制型系統。C類系統-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內可包括子母電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D類系統-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4.0.6軌道交通的站廳層和站臺層、車站、碼頭和機場候機樓等交通樞紐,20000m2以上的商場、展覽中心和醫院門診樓等場所宜選擇 C類或D類系統。4.0.7疏散走道和樓梯間不宜選擇應急供電電壓為非安全電壓的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4.0.8大型百貨商場、大型超市、大型體育場館、地鐵隧道等需要導光流疏散指示標志的場所,應選擇 C類或D類系統。4.0.9當采用集中供電且線路壓降不能滿足要求時, 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5系統設計5.1一般要求5.1.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設計時, 應為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準入制度的產品。5.1.2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規模、使用人員特點等因素選擇和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5.1.3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時,應采用消防應急標志燈或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非燈具類疏散指示標志可作為輔助指示標志。消防應急燈具連接的主電供電方式與控制方式應保證在火災發生時,能使所有消防應急燈具全部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5.1.5帶有臺階、坡道和自動扶梯等人員密集場所、 容易引起人員恐慌的場所應急照明投入時間不應大于0.25s,其它場所的應急投入時間不應大于 5s。5.1.6給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回路(包括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的應急供電回路)中嚴禁設置可關斷燈具充電及關斷燈具應急狀態的燈開關裝置、插座及其它負載。5.1.7在正常電源工作狀態下,允許設置開關控制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工作,但該開關不應影響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從正常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5.1.8消防聯動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控制系統由正常供電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由應急工作狀態轉入正常工作狀態。 5.3A類系統-自帶電源獨立型系統的設計5.3.1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手動或自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5.3.2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所有消防應急燈具應接入專用照明供電回路,正常照明電源中斷后,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5.4B類系統-集中電源獨立控制型系統的設計5.4.1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控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 2集中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集中電源控制裝置應能手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的工作狀態,分散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應能手動控制電池組及轉換裝置的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聯動控制集中電源控制裝置和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的工作狀態。5.4.2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中,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控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集中電源控制裝置應設置在有人值班場所。同一應急輸出支路不應穿越兩個防火分區,每個支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10A,消防應急燈具數量不宜超過 25個。2集中電源應接入專用照明供電回路。 5.4.35.4.4在疏散走道敷設線路的接線盒和消防應急燈具的防護等級應達到 IP65的要求。5.4.5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 低壓配電室或防火分區內的配電間。5.4.6應急照明分配電箱宜單獨設置在每個防火分區,分配電箱宜設置在配電間或豎井內,未設置在配電間或豎井時應選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電箱。5.4.7高層建筑疏散樓梯間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分配電箱或獨立的供電回路。 5.4.8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主電源應接入專用照明供電回路,正常照明電源中斷后,系統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5.4.9單相供電的集中電源的單機總功率不應大于10kW,三相供電的集中電源的單機總功率不應大于30kW。5.5C類和D類系統-自帶電源和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5.5.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并能接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的聯動控制信號,控制相關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5.5.2C類系統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狀態。5.5.3D類系統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狀態。5.5.4D類系統中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部分的設計應符合5.4條的要求。5.5.6系統的疏散預案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系統應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災報警信號。應根據火災報警信號確認火災發生部位,選擇最優安全逃生路徑,優化疏散指示路徑。系統制造商應提供疏散預案的設計邏輯。系統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時,應能手動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5.5.7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系統在以下情況時,不得進行疏散路徑優化;對已經處于聯動中的預案,應撤銷執行,恢復就近指引狀態:1 疏散預案涉及故障燈具時; 2 疏散預案涉及故障回路時;3 疏散預案執行后主控制器未得到預案完整執行的反饋時;4 當主控制器發生死機或癱瘓時,應切換至備用設備工作狀態,系統仍能正常工作、接收聯動信號、執行聯動預案。 5.5.8系統的供電設計應滿足下述要求: 1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2h。5.5.9具有根據火災報警部位選擇疏散路線的系統,應能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息,并宜根據消防性能化設計確定疏散預案。5.5.10系統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時,應具有手動完成預設疏散方案的功能。5.6疏散指示標志牌5.6.1各類疏散指示標志牌只能作為系統的輔助指示標志,設置在2個消防應急標志燈指示的疏散線路之間。5.6.2蓄光型標志牌應設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 25lx的熒光燈光源環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 40lx的白熾燈光源環境內 1M宜在疏散路線的上方設置消防應急標志燈,消防應急標志燈的疏散方向應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20m。2 室內高度3.5m~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應急標志燈,高度超過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應急標志燈,設置間距不應大于60m,展覽廳、商場設置間距不宜大于 40m,消防應急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宜大于 3m。6.3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6.3.1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建筑物內的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應優先設置在走道交叉處及拐彎處、自動扶梯上方或側上方附近。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無自然采光或夜間使用的公共場所及公共場所內流動人員數不少于5人的房間。寄宿制幼兒園和小學的寢室、老年公寓的房間、醫院的病房和監護室等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6.3.2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宜在客房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6.3.3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應符合下述要求:宜嵌頂或吸頂安裝,當條件限制時可設置于走道側面墻上,其底邊距地高度宜大于2.5m。應根據環境合理選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塵、防爆、防震、耐腐蝕和抗機械損傷等防護類別和等級的消防應急照明燈。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可使用正常照明燈具。3.2.4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的照度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電池供電)3.2.5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應使下列地點的照度高于其周邊區域的照度:1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標志。 2疏散走道中每個行進方向改變處。3每個內連走廊的連接處。 4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區域。 6.4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箱的設置6.4.1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宜設置于值班室、設備機房、電氣管道井或配電間等房間內。6.4.2配電箱和分配電箱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50mm 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中的規定。6.4.3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m~1.5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 1.0m。6.5應急電源盒的設置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8.2.3消防應急照明燈(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應急照明燈應均勻布置,宜安裝在棚頂或2.0m以上的側面墻上。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 2照明燈在側面墻上頂部安裝時,其底部距地面距離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側面墻上安裝時,應采用嵌入式安裝,其凸出墻面最大水平距離不應超過20mm,且應保證光線照射在安裝燈具的水平線以下;照明燈安裝不得安裝在地面或 1m~2m之間側面墻上。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目測、尺量。配接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照明燈,其線路應采用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保護,并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0mm。當采用明敷設時,應采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保護,并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上采取防火保護措施。采用礦物絕緣電線(纜)時,可不穿金屬管保護,但應敷設在電纜豎井或吊頂內有防火保護措施的封閉式線槽內。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測方法:目測、尺量。8.2.4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安裝場所應無腐蝕性氣體、蒸氣、易燃物及塵土;電池應安裝于通風良好的場所,嚴禁安放在有堿性物質、密封環境、有可燃氣管道、倉庫等場所,室內長期溫度不宜超過 35℃。2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支路嚴禁連接除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外的其他負載。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同一配電回路不宜同時給兩個及兩個以上的防火分區的消防應急燈具供電。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目測,看現場溫度計。8.2.5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安裝在消防控制室內,若無消防控制室應安裝于經常有人值守的場所。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目測。應急照明控制器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宜為1.3~1.5m,靠近門或側墻安裝時應保證應急照明控制器門的正常開關,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坪 0.1~0.2m。檢查數量:全數檢查。當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工作狀態(主電、充電、故障狀態,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且在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之間連接線開路或短路時,發出聲、光故障信號。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對本機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燈、顯示器、音響器件進行功能檢查。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以手動、自動兩種方式使與其相連的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且應設強制使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的按鈕。當某一支路的消防應急燈具與應急照明控制器連接線開路、短路或接地時,不應影響其他支路的消防應急燈具和應急電源的工作。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查方法:目測。10.2.5 系統功能的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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