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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企業法律制度第一節企業法概述第二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三節集體所有制企業法第四節合伙企業法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與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法律制度第六節外資投資企業法第七節企業破產法

第一節企業法概述

一、企業的概念、特征二、企業的分類三、企業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四、我國企業法體系簡介一、企業的概念、特征

所謂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性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企業是市場活動的主體,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組織性第二,營利性第三,獨立性

第四,依法成立

二、企業的分類(1)以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為標準劃分,可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2)以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標準劃分,可分為: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合作企業和獨資企業。(3)以企業的經營內容為標準劃分,可分為:工業企業、農業企業、商業企業、建筑企業、電信企業、金融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等。(4)以企業的隸屬關系為標準劃分,可分為:中央直屬企業、地方企業、鄉鎮企業、城市街道企業、校辦企業等。(5)以企業的法律地位為標準劃分,可分為: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三、企業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企業法是調整國家組織管理企業以及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和生產(服務)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是:(1)、國家在宏觀經濟調控與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與企業之間的關系。(2)、企業內部關系。

(3)、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與企業之間及企業與其它經濟主體之間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四、我國企業法體系簡介1、以所有制性質為標準的企業法體系(1)、國有企業立法

(2)、集體所有制企業立法(3)、外商投資企業法(4)、私營企業法

(5)、企業聯營立法

2、以資本構成和責任形式為標準的企業法律體系第二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述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四、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五、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六、違反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法律責任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述

1.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概念和特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即國有企業或國有工業企業,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它國有單位出資舉辦,資產歸國家所有,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企業法人。它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第一、由國家機關或者其它國有單位出資舉辦方式:①國家直接投資開辦國有企業;②國家臨時性參與某些重要商品的購銷或外貿活動;③國家從事某些金融業務活動.第二、企業資產歸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第三、企業的運行機制表現為“他權制”第四、國有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廣義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是指調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組織管理和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狹義上講,在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是指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4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調整對象的核心是企業的管理關系,包括國家與企業的管理關系和企業內部的管理關系兩大層次

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1.企業的設立

企業的設立是指企業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興辦或組建。設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產品(或服務)為社會所需要;(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和必要條件;(3)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5)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6)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名稱應標明的內容企業依法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名稱由所屬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商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名稱表明企業注冊機關的行政級別和管轄范圍

字號(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內容,是企業與其他企業相區別的核心所在,也是當事人唯一可以完全自主選擇的內容。行業:企業的行業即企業的經營內容,如機械、電子、化工、商業、鋼鐵等。企業的組織形式,也稱企業的種類,如“廠”、“公司”等,其中,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中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案例xx市威達電腦有限責任公司是1994年建廠的老企業,原名威達電子設備廠,2002年改為現名,所生產的威達牌袖珍計算機在市場上小有名氣。2004年2月,市信托投資公司等幾家單位共同籌備成立“xx市威達計算機有限責任公司”,并將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提交市工商局申請登記。威達電腦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立即向市工商局寫出報告,要求駁回威達計算機公司的登記申請,理由是兩個企業在同一行政轄區,名稱極相似,很容易引起誤解。市工商局在核實后,作出駁回威達計算機公司登記的決定,責令其籌備人改變名稱后再申請登記。問題:市工商局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對企業名稱的限制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誤解的;外國國家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等;漢語拚音字母、數字;其他法律、法規中禁止使用的內容和文字;另外,只有具有三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總”字;只有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才可以使用投資者的姓名作商號;聯營公司的名稱中可以使用聯營公司成員的字號,但不能使用聯營公司成員的名稱。

2.企業的變更和終止(1)企業的變更企業變更的主要形式包括企業的合并、分立和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合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法聯合組成一個企業或者一個企業依法兼并一個或一個以上企業的法律行為。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新設合并,又稱聯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個新的企業,參與合并的各方均歸于消滅。新設的企業接受消失企業的全部債權和債務。二是吸收合并,即一個或幾個企業并入一個存續企業的行為。在吸收合并中,吸收方存續,被吸收企業消失。

企業的分立和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分立,即一個企業依法分解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新設分立,指一個企業分解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原企業消失,應依法辦理注銷登記。二是派生分立,繼續存續。在此情況下,原企業雖存續,但減少了注冊資本,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派生企業則應辦理設立登記。其他重要事項是指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撤消分支機構等。企業的變更,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2)企業的終止企業的終止是指企業喪失法人資格,不能再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產;其他原因。企業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企業終止,應當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并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或注銷登記。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1.企業的權利

企業的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企業能夠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享有的權利主要是經營權。所謂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即企業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企業財產包括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其他依據法律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法規認定的屬于全民所有,由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企業的權利的主要內容(1)生產經營決策權

(2)產品、勞務定價權

(3)產品銷售權;(4)物資采購權;(5)進出口權;(6)投資決策權;(7)留用資金支配權;(8)資產處置權;(9)聯營、兼并權;(10)勞動用工權;(11)人事管理權;

(12)工資、獎金分配權;(13)內部機構設置權;

(14)工業產權;(15)債券發行權;

(16)拒絕攤派權。2.企業的義務企業的義務,是指企業必須依法作出一定行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責任。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1)企業對國家的義務

(2)企業對社會的義務

(3)企業對職工的義務

四、企業的內部管理體制

1.廠長(經理)負責制就是廠長(經理)對企業的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的一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企業廠長的產生,采取兩種方式:一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二是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的廠長人選,須征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的廠長,由政府主管部門免職或者解聘,并須征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由職工代表大會罷免,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廠長的職權廠長行使下列職權:對內領導企業,行使生產經營決策權、指揮權和管理權,主要權限有:(1)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決定或者報請審查批準企業的各項計劃;(2)決定企業行政機構的設置;(3)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廠級行政領導干部,或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由廠長任免,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干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5)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規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6)依法獎懲職工;提請政府主管部門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干部。廠長對外代表企業,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依法進行經營和法律訴訟活動。2.職工及職工代表大會企業法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與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享有以下權利:(1)職工有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有對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2)有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休息、休假的權利;(3)女職工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和保險的權利。

接下頁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它是廠長負責制的重要保障和必要補充。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聽取和審議廠長關于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2)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3)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4)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5)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3.

企業基層黨組織《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中國共產黨在企業中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薄掇D換經營機制條例》第2條規定,“必須發揮中國共產黨的甘基層組織在企業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據這些規定,黨組織不再直接指揮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也不意味著黨組織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不管不問,而是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最主要的是黨的政治路線的領導,在現階段,就是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

五、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根據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政府依法對企業加強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建立宏觀調控體系;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企業提供社會服務。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六、違反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1.企業及其領導干部違反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企業違反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廠長、其他廠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領導違反企業法的法律責任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上級機關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機關或有關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企業法的法律責任第三節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一、集體所有制企業法概述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三、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

一、集體所有制企業法概述

1、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概念和特征集體所有制企業(簡稱集體企業),是生產資料歸特定范圍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服務性活動的營利性社會組織。它是我國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其主要特征是:(1)、特定范圍的勞動群眾集體擁有生產資料的所有制(2)、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制度(3)、經營機制有突出的民主性2、集體所有制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法,是指國家調整集體所有制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組織管理和經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目前頒布實施的有關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國務院于1990年6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1996年10月八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1年9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概念和特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在城鎮區域內設立的、企業財產由城鎮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企業。其主要特征是:(1)、企業財產屬于一定范圍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2)、企業是城鎮投資主體在城市(含建制鎮)區域內設立的企業(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出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4)、企業內部的管理有突出的民主性(5)、企業利潤的分配以按勞分配、入股分紅的方式為主體2.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1)、城鎮集體企業的設立申請設立城鎮集體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A、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B、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并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C、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不低于3萬元)和從業人員;D、有明確的經營范圍;E、能夠獨立承擔財產責任;F、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

城鎮集體企業變更和終止城鎮集體企業的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改變名稱、經營范圍等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經原批準企業設立的機關核準,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城鎮集體企業因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及其他原因需要終止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以企業的財產對債權人清償債務。3、城鎮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城鎮集體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就可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權利有:依法對其全部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等。城鎮集體企業的其他權利和義務與國有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

4、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內部機構城鎮集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條例》規定,100人以下的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100人-300人的企業由企業自行決定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300人以上的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代會不同,城鎮集體企業的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有權依法選舉、罷免或聘用、解聘廠長、副廠長等。企業實行廠長負責制,廠長對職工大會負責,定期報告工作。城鎮集體企業的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廠長(經理)的其他職權同國有企業。5、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

一般來講,城鎮集體企業的財產呈多元化的來源,因而其分配方式以按勞分配、入股分紅的方式為主體。P73-74

三、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開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即人們通常所說的鄉鎮集體企業(50、60年代稱社隊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土地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基礎上依法組織起來的,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以鄉(鎮)為單位的經濟聯合社;二是以村為單位的村集體組織;三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村民小組集體組織。

接下頁鄉鎮企業是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和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于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財產權按照出資份額屬于投資者所有。至于農民合伙或者單獨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于投資者所有。鄉鎮企業在城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城市開辦的并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按照鄉鎮企業對待。

鄉鎮企業依法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鄉鎮企業依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基本相同。

鄉鎮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決定職工工資、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安全等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本企業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實施情況應定期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第四節合伙企業法一、合伙企業法概述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解散與清算

三、合伙企業的財產

四、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五、入伙與退伙

六、債務清償一、合伙企業法概述1.合伙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一種古老的共同經營方式,反映了由個體經營向聯合經營發展的必然。從企業形態的發展史來看,它是處于獨資型企業與公司型企業之間的一種企業形態。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p>

接下頁合伙企業屬于合伙的范疇,但又與其他合伙有所區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須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第二,各合伙人須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第三,必須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存在的基礎是合伙協議。法律要求合伙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第四,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連帶無限責任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任一合伙人行使請求權,任一債務人有義務以個人的其它財產清償企業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然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他們各自所應承擔的債務。2.合伙企業法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合伙企業法是調整合伙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逗匣锲髽I法》的適用范圍:(1)僅限于以自然人為合伙人的企業,不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2)僅限于按照現行行政管理劃分規定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企業。對于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等組織,由于其歸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故不適用。該法也不適用于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如中外合資企業的合伙)。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解散與清算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設立合伙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且均為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如: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2.合伙企業設立的程序

(1)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成立的依據,也是合伙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依據。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方能生效。(2)合伙人出資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合伙人對于自己用于繳納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

(3)合伙企業設立登記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出資權屬證明;經營場所證明等文件,申請登記。

3.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①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②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③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⑤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⑥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⑦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接下頁(2)合伙企業的清算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合伙企業解散清算時,首先應確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的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伙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③清繳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⑥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接下頁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①合伙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合伙企業所欠稅款;③合伙企業的債務;④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未約定的則平均分配。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則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歸于消滅。三、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范圍

合伙企業的財產由二個部分組成:(1)合伙人的出資。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也可以用勞務出資。當合伙人的出資轉入合伙企業時,就構成合伙企業的財產。(2)合伙企業的收益。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即為合伙企業的收益。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體現為合伙企業的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及營業外收支凈額。接下頁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共有財產的性質)

(1)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具有共有財產的性質,即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共有。(3)對合伙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依據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志進行。3.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合伙企業的財產轉讓,將會影響到合伙企業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作了以下限制性規定:(1)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四、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指合伙企業如何構建自己的組織形式以完成經營任務(指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1.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采取下列兩種方式執行合伙企業事務:(1)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2)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受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并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若發現其不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接下頁2.合伙人決議與對其他合伙人執行事務的異議

合伙人就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采用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但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2)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有關事項。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接下頁3.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義務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4.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5.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系,涉及到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等問題。(實際上指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的內部限制。如果這種內部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了效力,必須以第三人知道這一情況為條件,否則,該內部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這里所說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合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建立民事、商事法律關系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者自然人。合伙人之間的內部限制只對合伙執行人有效,對第三人并無約束力。例如,合伙企業不得以合伙執行人超越授權范圍與不知內情的第三人簽訂合同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五、入伙與退伙

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接下頁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1)退伙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兩種情況。

協議退伙是指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報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通知退伙是指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接下頁(2)財產處理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依法分擔虧損。

接下頁案例分析劉某與錢某、王某于1994年8月合伙做生意,各自出資3萬余元,當時口頭約定,賺了錢按出資多少分配,其他一切沒談。到1995年年底因經營狀態不算好,錢某提出退伙,要求拿回自己投入的本錢,因他要得很急,存貨沒清點,債權債務情況也沒有清算,就退給了他2萬余元,現在經盤點發現尚欠外債9千余元,劉某、王某找到他要求他承擔部分債務,錢某認為自己已退伙,債務問題與他沒關系。請問,錢某是不是應分擔部分債務?他應分擔多少?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繼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末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使權利。六、債務清償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擔比例,則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

接下頁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根據自己的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如果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了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該合伙人有權就該超過部分,向其他為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2.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與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法律制度一、個人獨資企業二、私營企業

三、個體經濟

一、個人獨資企業(一)、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1.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P137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即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3)投資人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法,是調整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P138個人獨資企業在中國數量眾多。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獨資企業法不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與解散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是中國公民。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組織也不得設立獨資企業。

②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注意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企業可以這個名稱從事民事活動。)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接下頁(2)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登記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2.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和解散(1)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2)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及清算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①投資人決定解散;②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接下頁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企業按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接下頁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及權利和義務1.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有三種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或聘用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接下頁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忠實義務與禁業義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接下頁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所說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與個人獨資企業之間建立民事、商事法律關系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者自然人。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員有效,對第三人并無約束力,如果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2.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1)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個人獨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接下頁(2)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個人獨資企業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以下義務: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招用職工,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四)、法律責任1.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1)違反企業設立規定的法律責任(2)企業違反關于依法開業和變更登記的規定的法律責任(3)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4)企業及其投資人違反關于清算規定的法律責任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3.登記機關及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私營企業

1、私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其基本特征:(1).企業資產屬私人所有;(2).企業中存在雇傭勞動關系;(3).私營企業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由《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以及《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調整。2、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我國私營企業有三種組織形式:一是私營獨資企業,即一個自然人投資經營的企業;二是私營合伙企業,即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三是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受公司法調整。三、個體經濟

1、個體經濟概述個體經濟是指個人占有生產資料,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員的勞動,從事商品生產、商品交換或為城鄉居民提供勞務服務(如重慶的棒棒軍街、道上擦鞋等),勞動所得歸個體經營者所有的一種經營形式。我國個體經濟包括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和農村個體經濟兩個部分,其表現形式包括小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交通運輸業、房屋修繕業、個體教學、個體養殖業、種植業、科技開發、咨詢服務,以及國家政策法律允許個體經營的其他行業。2.個體工商戶是指城鄉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個體經營者的總稱。按地域可分為城鎮非農業個體戶和農村個體戶,按組成形式可分為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兩類。第六節外資投資企業法

一、外資投資企業法概述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四、外資企業法

一、

外資投資企業法概述1、外資投資企業概念和類型:外資投資企業是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直接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的總稱。主要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四種類型,其中:外資企業在企業形態上有外資有限責任公司、外資股份有限公司、外資獨資企業、外資合伙企業等。外資投資企業的特征(1).外資投資企業是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個人部分或全部投資設立的企業,企業資本的部分或全部屬于外國投資者。(2).外資投資企業是中國企業。我國以企業的注冊登記地和設立企業所依據的法律來確定企業的國籍。(3).外資投資企業的經營方式和規范外資投資企業的法律政策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的特別規定和優先適用。2.外資投資企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外資投資企業法是調整外資投資企業管理關系,以及與外資投資企業管理密切聯系的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對象:(1)、國家與企業發起人或企業之間發生的與法律主體資格的取得、變更、終止有關的管理關系。(2)、企業投資者之間與投資興辦企業,以及企業運作相關的經濟關系。(3)、企業內部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內部管理關系。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概述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同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合營企業,具有如下四個特征:第一,企業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并依法取得中國法人的資格。第二,企業內部機構設置不同于一般公司.不設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可以不設監事或監事會第三,合營企業享有直接經營產品進出口業務的權利。第四、合營企業的設立實行核準主義原則。由我國對外商務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審批后方能注冊登記。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概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調整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組織管理和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對其進行了部分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4次會議又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它是調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關系的基本法。(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1.設立的條件申請設立的合營企業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1)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3)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4)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有損中國主權的;違反中國法律的;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造成環境污染的;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的程序

(1)啟動程序中外各方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意向書》。不是合營協議,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是啟動合營企業設立的必需材料。(2)、立項程序中方合營者應向企業主管部門呈報擬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查同意并轉報審批機構(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合營各方才能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3)、訂立合營的協議、合同,制定企業章程,設立董事會。(4)審批程序(5)申請注冊登記(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出資方式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關注冊的資本總額。注冊資本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范圍相適應。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不等同于投資總額,投資總額是合營合同或企業章程規定的建設資金和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規定。P81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經合營他方同意和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一方轉讓出資額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2.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各方為:(1)貨幣;(2)實物,即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作價出資,(3)工業產權、專有技術;(4)場地使用權等。出資的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協商確定,或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其中工業產權作為出資還應經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中國合營者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未作為其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的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人數(不得少于3人,任期4年,可連任)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的職權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接下頁2.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合營企業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均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偨浝韴绦卸聲h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3.合營企業的工會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合營企業的解散合營企業合營期限屆滿而不申請延長合營期限,合營企業自然解散,這屬于正常解散。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2)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5)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

接下頁2.合營企業的清算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在合營企業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報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還營業執照。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概述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是指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合伙制經營企業。

接下頁與合營企業相比,合作企業具有如下三個法律特征:第一,合作企業是一種契約式的合營企業(企業的經營機制為合伙制)。中外合作者各自的權利義務是由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通過協商用書面合同規定的。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分享利潤或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因此,合作經營合同既是合作企業成立的基本依據,也是整個合作企業的基礎。第二,出資方式較為靈活,資本制度具有特殊性。不一定以貨幣計算股權,只須確定各方的合作條件,并可提前回收投資。第三,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多樣化,既可組成法人型合作企業,設立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也可以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型合作企業,設立聯合管理機構;還可以由合作各方確定委托合作一方或第三方管理企業,對其他合作者實施監督。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概念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是調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組織管理和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法》),是調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濟關系的基本法。此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進行了修改。(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1.合作企業的設立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首先由中外合作者向國家授權的審批機關提出舉辦合作企業的申請;申請經批準后,由合作各方進行可行性研究、談判,并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合作企業合同;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送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被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即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接下頁2.合作企業的變更中外合作企業的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3.合作企業的終止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在距合作期滿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作企業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合作企業在合作期限屆滿或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的終止原因出現時終止。合作企業期滿或提前終止時,應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合作企業期滿或提前終止,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與管理機構

1.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有兩種:一是法人型合作企業;二是非法人型合作企業。(1)法人型合作企業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型合作企業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以企業法人的名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2)非法人型合作企業非法人型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作各方應根據其認繳的出資額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各自承擔債務責任的比例,但不得影響合作各方連帶責任的履行,償還合作企業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作一方,有權向其他合作者追償。2.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

(1)董事會制法人型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董事會制,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會的組成、董事長的人選由合作雙方協商確定。(2)聯合管理制非法人型合作企業,采用聯合管理制,即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組成聯合管理機構,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業。聯合管理機構是合作企業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有權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任命或選派總經理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3)委托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是指合作企業成立后,經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合作企業。采用這種形式的合作企業,應當與被委托人簽訂委托經營管理會同。合作企業應當將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合同,連同被委托人的資信證明等文件,一并報送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在實踐中,委托管理制還有另一種形式,即經合作企業的中外雙方同意,委托合作一方進行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方式與財產所有權

1.合作各方的投資方式合作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其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中國合作者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合作各方的投資或所提供的合作條件。

接下頁由于合作企業是契約式的合營企業,合作各方的出資不一定都需折算為貨幣形式計算投資比例,只須確定各方的合作條件。這種做法和合營企業相比較更為靈活簡便,可以避免合作各方在對實物如廠房、設備和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如何作價中的許多爭議。中外合作者應按照中國法律和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如期履行繳足投資、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上述投資或合作條件,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或有關機關驗證并出具證明。2.合作者投資的財產所有權關于合作者投資的財產所有權,如果是法人型的合作企業,其各方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歸獨立的合作企業法人所有。非法人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合作各方約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各方共有。不論采取何種方式,非法人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由合作企業統一管理和使用,未經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收益分配、虧損分擔及投資回收

1.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產品,承擔風險和虧損。在收益分配上,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產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接下頁2.合作企業的投資回收合作企業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資。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1)在按照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經財政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3)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外國合作者依照上述第(2)、(3)項的規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合作企業的虧損未彌補前,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其投資。合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在合作企業所在地設置統一的會計賬簿;合作各方還應當設置各自的會計賬簿。四、外資企業法(一)外資企業法溉述1.外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但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外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設立的企業(是中國企業),這使它與依照外國法律設立的外國企業有區別。外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主要辦事機構必須設在中國境內。第二,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這是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一個重要區別。第三,企業形式和投資者的責任形式靈活。2.外資企業法的概念外資企業法,是指調整外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組織管理和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此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又進行了修改。廣義的外資企業法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及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關于外資企業的有關規定。3.外資企業的司法管轄和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雖然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全部股權屬于外商所有,但由于它是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向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其辦事機構在中國,因而它從法律上說屬于中國企業,其取得法人資格后即成為中國法人。所以,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二)外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清算1.外資企業的設立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申請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企業成立日期。外資企業應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2.外資企業的變更和終止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者由其他原因導致注冊資本發生變動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經營期限經批準延長的,應自收到批準延長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資企業應予終止的法定事由:(1)經營期限屆滿;(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破產;(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3.外資企業的清算外資企業應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其清算委員會應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在清算結束后,外資企業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與出資方式1.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2.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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