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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犯罪亞文化理論的歷史演變
犯罪生態學理論是對犯罪的文化視角下的理論,特別是青年協會(gang)犯罪的總稱。這一理論產生并主要流行于美國,但是對許多國家的犯罪學研究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其理論觀點已成為犯罪學理論的基本組成部分。研究這一理論,對建立中國的犯罪學也是極有意義的。一、亞文化的概念亞文化(subculture,又譯為“副文化”、“次文化”等)一詞通常有兩種含義:在一個社會的某些群體中存在的不同于主文化的一套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由奉行這些不同于主文化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的人組成的社會群體,在這種意義上,Subculture一詞通常被翻譯為“亞文化群”。由于亞文化通常與主文化在價值觀念、信仰、觀念、風俗習慣,行為模式和其他方面存在著沖突和對立,因而又被稱為“對立文化”(counterculture)。在某一亞文化中,既包含一些主文化的特征,也包括某些獨特的文化要素,因而就構成了一種不同于主文化的群體文化,這種文化可以圍繞職業種類、社會經濟階層、年齡、地域等而形成和發展起來.每個復雜的社會都是由許多亞文化所組成的,社會中的每個人常常在一個以上的亞文化中發揮作用,而且他們在一生中也會經歷不同的亞文化。某一群體的亞文化不僅可以傳播到該群體之外,從一個亞文化群到另一個亞文化群中,而且也可以影響主文化,成為主文化的組成部分。由于亞文化是一種對立文化或反文化,往往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或越軌行為,因此,亞文化常常與犯罪聯系在一起,以致有了“犯罪亞文化”的概念;同時,由于亞文化很容易在社會經濟地位比較低的下層社會階級的青少年中形成,因此,它也常常被稱為“下層階級文化”(lower-classculture)、“少年犯罪亞文化”(delinquentsubculture)。此外,還從不同角度產生了諸如“越軌亞文化”(deviantsubculture)、“沖突亞文化”(conflictsubculture)等概念。雖然人們對屬于犯罪亞文化范圍的問題或現象的研究從很早就開始了,但是明確提出亞文化一詞卻是較晚的事情。最早提出亞文化一詞的是美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艾伯特·科恩(AlbertK.Cohn,1918~),他在其1955年出版的《少年犯罪者:幫伙文化》一書中,第一次使用了亞文化一詞,他研究了以前僅僅被作為“幫伙”而受到關注的組織,用亞文化這個概念來強調這種群體的根本不同的世界觀,這種觀念以非功利的、惡意的和否定性的少年犯罪形式表現出來。由此可見,亞文化一詞是在研究犯罪現象特別是幫伙犯罪的過程中產生的,自它產生之時起,就與犯罪結下了不解之緣。在科恩看來,犯罪活動中存在著亞文化現象,亞文化就是犯罪亞文化,犯罪(尤其是幫伙犯罪)與亞文化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兩個概念。當然,后來的研究進一步將亞文化加以區分,指出不但有犯罪亞文化(廣義的和狹義的),也有其他類型的亞文化。今天,亞文化一詞的外延已經擴大,它不再局限于犯罪亞文化,不再專指犯罪亞文化,而是似乎成為一個包括犯罪亞文化在內的各種亞文化的總稱。當然,在犯罪學領域中,亞文化一詞仍然基本上指犯罪亞文化而言,在這里,犯罪亞文化有時作為一個類的概念使用(廣義的),有時專指其中的其一具體犯罪亞文化(狹義的)而言。本文也在這兩種意義上使用犯罪亞文化一詞。二、犯罪亞文化研究的早期學科雖然法國哲學家、犯罪學家塔爾德(GabrielTarde,1843~1904)的模仿理論和著名美國犯罪學家埃德溫·哈定·薩瑟蘭(EdwinHardinSutherland,1883~1950)的不同接觸理論對解釋青少年如何獲得亞文化規范和價值觀是十分有用的,但是他們的理論通常被歸入犯罪的社會心理學理論之內。真正的以較為科學的方法進行犯罪亞文化方面研究的,是芝加哥學派中的一些社會學家。這個學派在托馬斯(WillamIssacThomas,1863~1947)、帕克(RobertEzraPark,1864~1944)和伯吉斯(ErneseWatsonBurgess,1886~1966)等人的領導下,不僅對社會生態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而且還創立了犯罪社會生態學,由克利福德·肖(CliffordShaw)和亨利·麥凱(HenryMckay)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進行的“少年犯罪區”(delinquencyareas)研究,就屬于犯罪亞文化研究的范圍;與此同時,弗雷德里克·思雷舍(FredericThrasher)調查了芝加哥的1313個幫伙,對少年犯罪幫伙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這也屬于犯罪亞文化研究的范圍。這些研究對以后的犯罪亞文化研究產生了深遠影響,尤其是關于少年犯罪區的研究,被看作是犯罪亞文化研究的開端,他們所在的芝加哥社會學系也被看成是犯罪亞文化理論的發源地。自芝加哥學派的研究之后,塞林(ThorstenSellin)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沖突與犯罪》一書中,探討了文化適應與犯罪行為的關系,對犯罪亞文化理論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1955年,艾伯特·科恩明確提出了亞文化一詞,使這類研究和理論有了被大多數人所接受的名稱。1958年,哈佛大學人類學家沃爾特·米勒(WalterB.Miller)提出了下層階級中存在著獨特的亞文化的理論,豐富了犯罪亞文化理論。1960年,理查德·克洛沃德(RichardA.Cloward)和勞埃德.奧林(LloydE.Ohlin)提出了少年犯罪的機會理論,并將亞文化進一步區分為犯罪亞文化、沖突亞文化和逃避亞文化三種;1967年,馬文·沃爾夫岡(MarvinWolfgang)和弗蘭克,費拉柯蒂(FrancoFerracuti)對與暴力內容相聯系的亞文化作了專門的研究。犯罪亞文化的研究,不僅在其產生地美國得到了很大發展,而且其理論還在其他國家得到傳播,如英國、日本、加拿大等國的一些學者研究了本國的幫伙及其犯罪亞文化問題。晚近的研究中,不但研究方法得到發展,理論表述進一步完善,而且研究領域也進一步拓寬,如有人提出了“藥物亞文化”(drugsubculture),對青少年濫用藥物問題進行了亞文化研究.從所見到的資料來看,所謂犯罪亞文化理論,比較完整的理解大致就包括上述各家的理論。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一般人所理解的犯罪亞文化理論,似乎僅指艾伯特·科恩的理論或者僅指沃爾特·米勒的理論,這可以看成是對犯罪亞文化理論的一種狹義的理解。也有的學者將上述理論中科恩、克洛沃德和奧林的理論稱為“緊張理論”(straintheory)或者“緊張亞文化理論”(strainsubculturetheory),因為這兩種理論都認為,下層階級青少年渴望獲得中產階級式的成功,但是卻沒有機會,因而產生挫折,使他們因挫折而產生緊張情緒,并為消除緊張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從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得代償性的滿足。這種目標只有通過青少年幫伙的活動才能達到,這又使處境相似的青少年結成幫伙,形成犯罪亞文化群。此外,還有的學者將塞林的理論、科恩的理論、克洛沃德與奧林的理論劃入結構理論的范圍,因為這三種理論都探討了社會結構與犯罪的關系問題。三、各種犯罪亞洲理論的起源1.中心商圈的興起這一理論又譯為“少年犯罪地帶理論”或“少年犯罪區域理論”,由美國學者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麥凱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提出,他們在合著的兩卷本著作《少年犯罪和城市區域》(第1卷,1931年;第2卷,1942年)中,系統論述了他們的研究成果。其基本觀點認為,城市中的少年犯罪往往發生在某些特定的區域,這些區域被稱為“少年犯罪區”,這些區域的少年犯罪是由犯罪亞文化造成的。肖和麥凱認為,隨著城市的擴大,城市中的中心商業區不斷向外發展,使得中心商業區周圍地區原來的共生關系遭到破壞,形成各種規范和價值觀涌集,但是又都不能維系這個區域的局面,從而產生一個原來的正式社會組織被分化瓦解,新的組織、規范又沒有建立起來的空隙地帶。在這個地帶,由于人口組成的不斷變化,原有文化的解體,舊的鄰里關系的瓦解,各種文化標準的共存,使得區域的傳統及機構的連續性中斷,鄰里被作為社會控制及道德標準的傳遞媒介的功能大大降低,在這里生活的青少年,沒有接觸傳統文化的渠道;鄰里關系的減弱,造成鄰里居民對當地青少年控制力的減弱,而父母又忙于工作,無法教育、控制子女,因此,在這個具有高度流動性的地區,青少年逃學現象嚴重,為青少年幫伙的形成提供了條件,使得這個區域成為青少年幫伙和有組織犯罪集團得以發展的最好場所。這些幫伙和集團形成了他們自己的亞文化,有他們自己的行為規范和價值觀,這些都與主文化相沖突,對它們的遵從必然會導致犯罪行為。同時,由于這種犯罪亞文化形成后,被一代一代地相傳下去,因此,在這個區域中,不管人口的變化和組成情況如何,都始終長期地保持著較高的犯罪率;而一旦這些人遷出這個地區之后,他們的犯罪行為也隨之消失,因此,肖和麥凱認為,這個地區的犯罪行為及高犯罪率,是由犯罪亞文化造成的.2.階級文化嚴重阻礙刑法的執行這一理論由索爾斯坦·塞林在30年代末期提出,他在所著《文化沖突與犯罪》(1938)一書中系統闡述了他的觀點。其基本觀點認為,刑法是主文化行為規范的表現,犯罪則是與主文化相沖突的下層階級文化的產物;由于主文化與下層階級文化相沖突,遵從下層階級文化就必然產生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在塞林看來,所謂主文化,實際上就是傳統的中產階級文化。在一個社會中,不僅中產階級有自己的文化,而且下層階級也有自己的文化,但是,刑法僅僅反映了中產階級的文化,因此,與中產階級文化不同或相沖突的下層階級文化,必然會導致侵害中產階級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現代社會是一個多元的社會,個人同時隸屬于許多社會群體,而這些群體又有各自的行為規范,因此,規范沖突是現代社會中不可避免的現象。奉行一個群體的規范,就有可能造成違反另一群體的規范的結果,所以,如果遵守下層階級的行為規范,就有可能違反中產階級的行為規范,但是行為者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實際上,他只不過是按下層階級的行為規范行動而已。由此可見,犯罪及其他越軌行為,都是遵守一套與主文化不同的下層階級文化的產物。3.從少年司法模式看,兩者根據不同的社會發展情況,各有側重、分這一理論由艾伯特·科恩在50年代中期提出,科恩主要在《少年犯罪者:幫伙文化》(1955)一書中論述了他的觀點。這一理論的基本觀點是,少年犯罪亞文化是下層階級少年為克服其社會適應困難或地位挫折感而產生的群體性反應(結成幫伙);這些幫伙的幫伙亞文化與中產階級的文化相矛盾;遵行這種幫伙文化必然會導致犯罪或越軌行為。科恩認為,在美國文化中,人們在家庭、學校、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表現,都是以中產階級的標準為衡量尺度的,社會中的教師、經理、政府官員和社會上的其他主要位置都由中產階級成員所占據。下層階級成員都想通過奮斗擠身于中產階級的行列,因此,大都將他們的子女送入學校,讓子女接受中產階級式的教育。但是,盡管下層階級少年通過學校教育或其他途徑了解了中產階級的標準,產生了成為中產階級成員的愿望,但是,由于社會經濟地位低下,使得他們不能以合法的手段取得成功,而是不斷遭受挫折。在挫折面前,下層階級的少年通常用三種方式加以應付:(1)成為街頭少年。這些少年經常徘徊于鄰里街道,從事賭博,運動和其他群體性活動,以后通過獲得一份體力勞動工作而踏入社會;(2)成為大學生。這部分人是下層階級少年中的佼佼者,他們努力奮斗,通過上大學來改變自己的階級地位;(3)成為犯罪少年。這種少年對中產階級的價值觀采取一種對立的態度。由于他們不能達到中產階級的要求,獲得中產階級式的成功,就對中產階級的價值觀念采取嘲笑、諷刺甚至敵對的態度,以發泄遭受挫折后產生的憤怒情緒,科恩稱之為“反應形成”(reactionformation)。另一方面,為了獲得一種代償性的成功和安慰,他們就結成幫伙,一起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并在活動中形成了不同于中產階級的獨特的價值觀,從而形成了犯罪亞文化。少年幫伙犯罪亞文化具有這樣一些特點:(1)非功利性,即犯罪活動本身并不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而采取的手段,犯罪活動本身就是目的,進行犯罪活動是為了從中得到榮譽、勇敢和片刻的心理滿足。(2)惡意性,即通過給他人造成痛苦和違反禁忌來獲得快樂。(3)否定性,即犯罪活動是為了否定主文化規范而進行的。(4)多樣性,即少年幫伙的犯罪活動并不具有專業性,他們會進行各種不同的犯罪行為。(5)即時享樂性,即他們的活動是為了追求短暫的滿足和快樂,想到那兒就做到那兒,不考慮時間與地點,不顧長遠的利益,也很少從事需要技巧、知識和思考的工作與活動。(6)群體自主性,即他們不能忍受外來的壓力和限制,完全按照自己的愿望行動;同一幫伙內的成員之間關系密切,但是幫伙之間卻彼此漠視,甚至處于敵對,反抗狀態;幫伙成員對來自學校、家庭和其他群體的規范要求,有強烈的抗拒傾向。4、“核心問題”的提出這一理論是由沃爾特·米勒在50年代提出來的,米勒在其《作為幫伙犯罪的一種生長環境的下層階級文化》(1958)一文中論述了他的觀點。米勒的基本思想認為,犯罪是下層階級文化對環境產生自然反應的結果。下層階級文化本身即含有犯罪的要素,犯罪行為就是下層階級文化價值觀和態度的具體體現,這種文化價值觀和態度可以一代一代地傳下去。米勒從1955年開始研究波土頓市區的工人生活與少年幫伙的活動,發現市中心的貧民和工人區域內有一種穩定而又特殊的文化環境。一般貧民和工人生活在整體社會經濟生活的邊緣,似乎無法用正常的手段獲得成功,因此,就在自己的鄰里尋找滿足和快樂,從而形成了不同于整個社會主文化的下層階級文化。下層階級文化中有許多引人注目的表現,米勒稱之為“核心問題”(focalconcerns),主要有:(1)煩惱。經常產生煩惱但又千方百計地去消除煩惱,是下層階級文化的特色之一,煩惱主要有打架、喝酒和不正常的性行為。(2)強硬。下層少年希望別人贊揚他們身體的強壯結實和精神上的強硬態度,并且身體力行去獲得這種贊揚。(3)聰明。他們喜歡用小聰明戰勝對手,維持生活。賭博、欺騙和鉆法律的空子等,是他們的小聰明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種謀生技能。(4)興奮。他們通過賭博、打架、酗酒、縱欲等活動尋求興奮和刺激,以調劑單調的生活,其結果又會帶來新的煩惱。(5)命運。他們相信命運,認為幸運、財富和發財都離他們很遠,他們進行任何努力都不能改變命運。(6)自主。他們喜歡自由和自主,認為受權威如警察、教師、父母等的約束,是一種令人無法忍受的軟弱,與應有的強硬態度不相符合,因此,經常產生蔑視這些權威的行動,或者不斷與外在環境發生沖突。米勒認為,這些核心問題并非是對中產階級文化的一種反抗,但卻逐漸發展起來以適應貧民區的特殊生活,對這些核心問題所表現的行為規范的遵從,容易導致犯罪行為。因此,在米勒看來,犯罪是一個人遵從下層階級文化規范的結果,而不是對社會挫折的一種反應,也不是對社會規范的違反.他估計,美國有40%的人受這種文化的影響。5.有利于共同尋求成功,形成犯罪亞文化這一理論由理查德·克洛沃德和勞埃德·奧林于1960年提出,并在其合著的《少年犯罪與機會》(1960)一書中作了論述,其基本觀點認為,犯罪是由個人對獲得成功的合法機會和非法機會的不同接近程度決定的;當個人謀求成功的合法機會受到阻礙時,就會以非法手段(機會)追求成功,從而導致違法犯罪。克洛沃德和奧林認為,被社會所認可的成功,是靠所擁有的合法的機會獲得的成功,而要得到合法的機會,則要克服許多困難。對于下層階級來說,他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困難,如文化條件差,經濟災難以及缺乏使境況好轉所必需的條件,特別是在受教育方面存在的差異,直接影響到以后是否會獲得許多合法的社會成就。這些困難極大地限制了下層階級少年得到取得成功的合法機會,但是,他們并不甘心所處的地位,因此,就不斷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嘗試,從而引起了謀求成功的愿望與合法機會的缺乏之間的矛盾,導致了無盡的挫折感和緊張情緒。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周圍有可以獲得成功的非法機會時,情況類似的一些下層階級少年就會聚集起來,共同謀求成功,并逐漸形成了犯罪亞文化。亞文化群的支持,使他們能夠消除羞恥感、恐懼感或因從事非法活動而產生的罪惡感,其中的一些人即在犯罪亞文化群中獲得了個人的成功。克洛沃德和奧林還區分出了三種亞文化,即犯罪亞文化(它鼓勵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沖突亞文化(它鼓勵其成員從事暴力活動)和逃避亞文化(它鼓勵成員進行酗酒、吸毒、性放縱、搖滾樂等逃避現實的活動)。6.暴力亞文化群的個人信息這是由馬文·沃爾夫岡和弗蘭克·費拉柯蒂在1967年發表的《暴力亞文化》一書中提出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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