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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湖北巴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機關管理制度發布時間:2010年12月24日17:7

為加強開發區機關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現代化建設,樹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會議學習制度1、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設巴東經濟開發區一支高素質的開發隊伍為目標,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市場經濟、法律法規,開發區管理等知識,全面提高開發區干部職工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2、每月1-2號召開一次干部職工會議,每月5號召開一次企業調度會議,每月月底召開一次主任辦公會議,每周星期五下午為集中學習時間。全體干部職工必須按時參加集中組織的集中學習,非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因特殊情況請假,須經領導批準,并在辦公室登記。3、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學習。除組織集體學習外,平時以自學方式為主。結合開發區工作每年請黨校老師及專家開展兩次專題講座。4、學習由開發區辦公室組織,辦公室將每次學習的內容提前通知全體干部職工。對每次學習情況作好記錄,個人應有學習資料,每人每年撰寫一萬字以上的學習筆記,1—2篇學習體會文章。5、學習要做到年初有計劃、年終有檢查,通過不同的方式,對學習情況進行測試,把學習情況作為干部、職工年終考核評定的重要內容。二、考勤制度1、開發區干部職工必須建立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職工個人按辦公室統一設制的考勤表填寫,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會審。2、全體工作人員實行上班簽到制,無故不簽到者視作缺勤,不允許代簽。因公出差人員,提前給辦公室打招呼,說明去向、事由和時間,并填寫出差登記表,分管領導簽字認可,由辦公室負責匯總。3、嚴格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和早退,凡無故遲到,早退30分鐘的視作半天缺勤,扣發半天出勤補助。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以上的按曠工1天處理。每人每月出勤不得低于22天,休假實行輪休制,根據工作情況合理安排,集中休假。家住野三關鎮外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每月集中休息兩次,每次二天。4、根據開發區工作的特殊性,需經常加班,加之加夜班統計難度大,經開發區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每人每月平均按6天加班計算,加班補助按120元/天執行;如有特殊情況需整夜值班的,值班補助按120元/夜執行。5、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1天由分管副主任審批,1天以上3天以內經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書記審批;3天以上由書記審批。超假未補辦手續的按曠工處理。6、節假日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加班人員由主要領導安排,統一考勤,并按有關規定享受值班或加班補助(值班、加班時間不再計入出勤天數)。7、下鄉補助每人每天按20元發放,曠工的每人每天按40元進行處罰。即凡在野三關上班一天,以辦公室的簽到冊為統計依據,發放下鄉補助20元。8、對開發區所有工作崗位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完成全年工作任務經年度考核稱職或合格的工作人員,年底嚴格按照考核結果兌現工作目標責任獎。9、所有考勤由辦公室月底匯總,財務人員憑辦公室考勤匯總表造冊,經主任辦公會審定后,報分管財務領導簽字,再發給下鄉補助。三、印信管理制度1、用印的原則。所有印章必須嚴格按照人員分工、職權范圍、審批權限,就需用印的文件經簽字審批后用印,印章保管人員,應妥善保管印章,未經批準不得用印。2、印章的保管。“中共湖北巴東經濟開發區委員會”、“湖北巴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印章由辦公室明確專人保管;“湖北巴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財務專用章”、“法人私章”由財務人員保管。3、用印權限及范圍?!爸泄埠卑蜄|經濟開發區委員會”印章經書記同意后用??;“湖北巴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印章由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許可后用?。弧昂卑蜄|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財務專用章”及法人印章、財務人員印章,由財務人員本人在財務憑證上使用。4、印章管理人員因失職造成印章遺失或被他人借機使用的,要追究保管人的責任。非用印人員擅自或強行用印的要嚴肅追究責任;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償;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5、建立用印和保管登記制度。未經領導簽批和會議研究,因工作緊急需要用印及攜帶印章外出用印,由保管人登記用印時間、內容、許可領導。未登記用印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四、檔案管理制度1、檔案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檔案法》和《湖北省檔案管理條例》,忠于職守,嚴格依法辦事。2、檔案管理人員對已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原件和上級機關相應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3、檔案借閱、檔案查閱實行登記,非開發區工作人員要求查閱有關資料的,必須經領導批準簽字,方可辦理查閱登記手續。4、對涉密文件和技術資料,不得泄露,切實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知道的不問。5、對涉密文件、材料,應由專人保管,嚴格履行文件收發登記和借閱手續。6、保密文件不得在辦公桌上隨意堆放,材料不得隨意帶出辦公室。確因工作需要帶出的,須經領導批準,采取保密措施,或對當事人提出具體保密要求。確保不失密不丟失。7、財務檔案由財務人員整理裝訂,立卷歸檔保存。8、因管理不善,造成檔案損失的,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五、大事登記制度1、由辦公室負責建立開發區大事登記日志。2、登記的主要內容是:開發區重大會議、重大活動、重大接待、其它重大事項的時間、地點、人員(包括姓名、單位、職務等)、主要事由和結果。3、登記的信息來源:涉及開發區領導和部門參加和知曉的大事,由相關主要負責人作出信息收集安排,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信息,并及時報辦公室進行登記。六、公務接待辦理制度1、辦理原則:公務接待應遵循統一、歸口、規范、周到、安全、節約的原則。2、工作流程:(1)前期工作。各方收到公務接待信息后,應及時、準確地掌握來賓來訊的有關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事由,主要成員姓名、職務、性別、民族、交通工具、離開時間、地點等情況,并報告辦公室進行登記,然后由辦公室報分管領導處理。(2)接待批辦。分管領導安排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擬定詳細接待辦理計劃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執行。大的接待須擬定接待辦理方案和制作接待手冊,報主要領導審批后執行。特殊情況和臨時急辦的接待辦理任務,經分管領導同意后辦理,接待辦理人員在任務結束后,須到辦公室補辦登記手續。(3)落實和實施。注意聯絡溝通,每一項公務接待辦理任務,均須落實專人負責銜接,根據接待方案,銜接落實好接待辦理準備工作,包括工作任務、場地、線路、交通工具、住宿就餐等。接待中,根據接待辦理方案和銜接落實情況,安排好匯報、會議交流、參觀考察、食宿等內容。(4)檔案管理。接待結束后,接待人員填寫《接待記錄》,《接待記錄》應附完整的接待方案、相關資料等,對重大變化的,應予以說明。重大任務完成后,由主持接待辦理的負責人做好接待工作小結。行政部每月底將接待資料分類整理,歸檔留存。3、接待用餐。(1)程序。接待客人原則上均在食堂接待。特殊情況需在外安排的,須先報分管財務的領導同意,然后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安排行政部工作人員定點接待用餐。申報接待必須明確接待的事由、接待人數及姓名、陪餐人員姓名,報分管財務領導同意后,由行政部統一安排。參與接待人員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并注明事由。凡未經批準的接待,概由個人負責。(2)標準。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一般情況陪餐人數不得超過客人人數。早餐不得超過15元/人,中、晚餐不得超過35元/人。4、接待住宿。一般安排在定點賓館、飯店。接待標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結合縣財政局巴財行[2007]162號文件執行。七、財務管理制度1、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和有關財務規定,對發生每筆費用的原始憑證進行認真審核,按照規定的標準、管理要求和報帳程序,辦理經費和項目資金收支業務,建立好開發區財務帳表。2、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開發區全體干部職工必須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厲行節約,勤儉自律。3、堅持分級審批的原則。實行民主理財,增強經費開支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杜絕浪費和其他不合理開支,凡一次性單項經費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報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批,再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安排專人負責落實;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書記或主任同意后,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安排專人負責落實;5000元以上的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安排專人負責落實。大的項目費用開支須經黨委會研究決定后,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安排專人負責落實。4、堅持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開財務收支狀況,提高經費支出的透明度,財務會計每月向書記、主任和分管財務的主任書面報告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每季度向管委會主任辦公會通報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每半年向開發區全體干部職工通報一次財務收支情況。5、堅持“一支筆”審批簽字報銷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嚴格財務手續,任何經費支出都必須經分管財務的領導簽字審批后方能列支。6、各項開支報銷程序:先由經辦人簽字說明事由(必要提供附件的要提供附件),會計或出納審查票據規范性、合法性后,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報銷。7、因公出差人員,須提前書面報告,經分管財務的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借支差旅費,在回單位后一星期內辦理差旅費結算手續;出差人員報銷費用時,應如實填寫差旅費報銷憑證,出差補助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有同行人員的,同行人員要簽字予以證實,會計或出納就單據進行預先審查,再按程序簽字報銷。出差期間的住宿費實行限額管理,超額自理。暫定標準為:縣外、州內每人每天(次)120元,州外每人每天(次)200元??h級領導按規定標準執行。在外地有接待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由經辦人先根據經費支出的金額大小按程序請示,后辦理,再據實核銷。8、機關采購辦公設備和接待、辦公用品等開支,須先報分管財務領導同意后,由行政部統一安排購買,并作好入庫出庫登記;??禺a品的采購,先列采購計劃,報縣政府采購辦批準后,安排2人以上(含2人)辦理。食堂和辦公室日常用品開支,由具體管理的負責人辦理后,報分管財務領導簽批報銷。9、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支出,以現場實物指標調查為依據,按規定的標準計算列表到戶,先由征地專班負責人簽字,后由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分管領導審簽后兌現。工程款的結算按合同和雙方認可的有關補充文件執行。10、接待費核銷辦法:(1)在食堂接待的,按每桌250元登記(酒水在外),以實際采購成本一月一扎帳,一月一核算。(2)開發區所有人員因公出差,確需在野三關集鎮外接待的,須先報分管財務領導批準,憑合法票據,由經辦人簽字說明事由,相關安排領導簽署意見,再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核簽字報銷。11、電話費按照縣級干部200元,科級干部150元,一般干部100元的標準執行;交通費補助每人每月200元,家住野三關鎮外的干部職工休假期間可報銷往返車票。12、建立財產登記檔案。由行政部對開發區管委會購置的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物品實行統一分類登記造冊,明確保管人,并簽字保管,每半年一清理,一年一次重新登記,對報廢的物品作出登記說明。八、食堂管理制度1、開發區要建立并管理好食堂,保障開發區工作人員的早、中、晚餐供應,負責搞好一般性接待用餐服務。2、食堂工作人員實行公開聘用,合同制管理。3、物資采購由專人負責,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定期盤點核算制度。柴米油鹽類采購由管理人員安排炊事員購買,能批發的按批發價采購。一天一登記,管理人員和采購人一天一簽字,做到日清月結,管理人員不能當天簽字的,應及時補簽。酒水類由管理人員按批發價采購。食堂物資采購月底扎帳,盤存核算支出情況,并在每月5日前為分管領導提供支出核算情況表。4、食堂接待用餐由行政部負責安排。食堂不接待非本單位人員和接待安排以外人員用餐。本單位人員用餐由管理人員提前兩小時統計登記報數,不用餐者應提前兩個小時給管理人員打招呼,其費用實行個人交納基本生活費,單位適當補貼的辦法,每人每餐交納基本生活費2元,月底由后勤財務直接從補助中扣除。5、加強食堂餐用具和各種物資管理,做到不外借、不丟失、不損壞,如有損壞和丟失的,概由食堂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共同賠償。6、食堂要保持清潔衛生,經常做好防毒消毒工作,做到無垃圾、無腐爛變質、無灰塵、無蒼蠅、無老鼠、無蟑螂等有害異物。食堂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7、食堂工作人員每月享有1條毛巾、1條肥皂,憑票報銷,工作服每年補助120元。九、車輛管理制度1、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和管理,實行出車登記制度,駕駛員實行合同聘用制。新聘用人員試用期6個月,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訂,內容主要明確其工作職責及勞動報酬。2、首先保證領導的公務用車,然后根據輕重緩急,安排其他工作用車。3、駕駛員無出車任務時,須在辦公室上班,隨時聽從調度,有事外出須事先報告辦公室或值班人員,并自行履行出車登記手續。4、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本單位的各項管理規定,因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和單位規定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該車駕駛員負責。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做到安全駕駛,服務周到,文明行車,優質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務,嚴禁酒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出車前必須檢查有關部件,發現故障及時排除。5、

車輛按指定的地點停放,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私自出車,不得將車隨意交給他人駕駛,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該車駕駛員負責。6、

未經允許,駕駛員不得在外擅自維修車輛。需要小型維修,先由駕駛員向辦公室申請,由辦公室向分管領導報告,經同意后再行維修;大型維修先報或分管領導審批,再按有關程序進行;車輛外出出現故障,駕駛員無法排除的,由駕駛員會同乘車領導聯系修理,所有修理發票由乘車領導和駕駛員共同簽字,方可核銷費用。7、

車輛油料實行??佑停卉囈豢ǎ{駛員嚴禁擅自將所持油卡給其它車輛加油。油料核定為:鄂Q79955號每百公里核定汽油15升,鄂Q3506號每百公里核定汽油17升。油料節油獎按每節約1升獎勵4元計發,每超耗1升,由駕駛員按年底最后一次加油單價計賠100%。另按每公里0.05元計發行車里程補助。無安全責任事故,每月發安全獎10元,全年一次性兌現。油料節約獎、里程補助均以出車登記表和路碼表結合核算,全年一次性兌現。8、

嚴禁私自出車,未經允許,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發現一次處罰100元。9、駕駛員要經常保養和檢修車輛,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縣外出差洗車費據實報銷,縣內每月報銷80元。10、駕駛員的出車補助按縣財政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即縣內20元/天(不含在野三關鎮境內出車),縣外州內30元/天,州外50元/天,縣內出車補助按出車登記薄核算,按月匯總,作為年終兌現的依據,縣外出車補助由乘車領導簽字后分次報銷。11、駕駛員每月使用1條毛巾、1雙手套、1條肥皂,憑票報銷,工作服每年補助120元。12、

不屬于開發區聘用的專職司機,不參與油料節約獎、里程補助、出車補助、安全獎、勞保用品兌現。十、勞動用工制度1、根據開發區建設工作的實際需要,管委會可以隨時使用小時工和臨時工;除廚師外,其他用工的計劃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實行公開招聘;計劃用工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必須公開招考擇優錄用。2、被錄用的臨時工,必須實行半年的試用期,然后再簽定正式勞動用工合同。3、臨時工聘用必須簽定勞動用工合同,明確其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及勞動報酬。4、對計劃用工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均采取一年一簽的制度。十一、安全保衛制度1、安全保衛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積極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服從開發區管理,管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物,保障開發區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2、自覺遵守住宅所在地安全保衛部門及有關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綜合治理。3、值班時需注意關好門窗,外出要隨手反鎖防盜門;要搞好煤氣、水、電的管理,確保安全無事故;對進入辦公及生活區域的陌生人要留意和主動進行盤問,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嚴防偷竊發生。4、加強汛期、節假日值班工作,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排除,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并有效處置,確保全體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十二、信訪工作制度1、接待群眾來信、來電、來訪,辦公室要明確專人認真作好登記。登記的內容要言簡意明,準確無誤,條理分明。2、根據信訪內容,對反應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呈送領導批示,對一般問題的信訪,按“分級負責,分工歸口”的原則處理。3、對來訪者要做到熱情、禮貌、文明接待,耐心聽取來訪者反映的問題,并如實記錄。4、接訪時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解答問題,不許愿,更不得信口開河。5、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回信回訪,回信要言簡意明。答復信訪舉報人可書面或口頭答復,答復情況要記錄在案。6、信訪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十三、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1、認真學習中央、省、州、縣有關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提高反腐倡廉自覺性,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2、深入貫徹廉政準則,制止奢侈浪費等行為,把黨員、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同“講政治”結合起來,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3、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存公款。

4、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實行承諾服務,樹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高效廉潔、勤政為民的工作作風,實行“首問責任制”,杜絕“吃、拿、卡、要”推諉扯皮現象,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5、對因工作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發生重大事故等現象,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本制度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通州經濟開發區工程建設管理制度第一章前期準備第一條現場準備。社區工作局牽頭負責處理用地范圍內所涉及的群眾矛盾,安排專人保障項目順利開工、如序進行;拆遷安置辦公室負責用地范圍內建筑物及地面附屬物(含墳墓、樹木、魚塘、農戶道路等)的拆除補償并清理到位;建設局負責用地范圍內的管線遷移、水系調整等,并組織平整土地。第二條交通組織。需要實行交通管制的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編制交通管制方案,經建設局確認后,報區公安交通部門審批。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交通管制方案配合公安部門組織實施。第三條圖紙交底。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施工圖紙交底。建設單位組織原有管線產權單位交底時,應明確要求管線產權單位提供詳細的書面交底資料并簽字蓋章。建設單位及時將交底資料提供給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第四條監督組建施工項目部。合同簽訂前,承包人應將標函中明確的駐地項目部主要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等證書原件統一交由發包人代管,直至施工合同履約完成。項目部人員不得擅自更換,如確需更換,應報發包人批準。第二章工程監理第五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第六條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第七條監理單位需按標函中擬定的監理組織委派總監及監理人員,在合同簽訂前,監理單位應將標函中明確的監理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等證書原件統一交由發包人代管直至合同履約完成。第八條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持有監理上崗證,其中承擔現場監理任務的外聘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是國家或江蘇省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年齡不得大于60周歲。總監理工程師一般可擔任兩個項目的總監,但必須在開發區內,如確需擔任第三個項目的總監,須得到建設單位及開發區分管領導的批準。監理機構的其他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上兼職。監理機構人員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換。如確需更換,應報建設單位批準。第九條監理機構人員必須堅守施工現場,根據監理細則采取巡視、旁站或平行檢驗等方式進行監理。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經常檢查監理機構人員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的情況,對于擅離職守或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的監理人員,建設單位可書面向監理單位提出換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約定,對監理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第三章工程施工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定期考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記錄備案。第十二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組織竣工驗收。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項目經理部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換。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科學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施工規范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監理機構審批后實施,同時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符合工程投標標函和合同要求。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由項目監理機構審批并報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設計調整。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按見證取樣的有關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必須有建設單位人員參加,進行現場取樣,并送經建設單位確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管理。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各項文明施工措施,積極參加安全文明工地考評。施工區域內應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交通標志標線,夜間設置警示燈及照明燈,保證車輛行人通行。工程施工造成沿線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通道和醒目的警示標志,確保行人安全。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正式施工前,應向管線單位核實各類管線位置,向施工操作人員進行詳細交底,落實保護措施和處置預案。在重要管線或管線復雜地段施工,應派專人負責管線保護,并通知有關管線維護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施工中如遇意外情況,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一旦發生事故,應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搶修工作。第十九條工程完工,施工單位應及時拆除工地圍護和其他臨時設施,并將場地及周邊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第二十條工程范圍內的各種通信、廣電、電力、供水、燃氣等管線施工,實行施工申報審批制,由規劃局審批、協調、管理。各施工單位應服從安排,積極做好配合工作。第四章合同價款調整第二十一條開發區工程建設實行設計、施工變更審批制度。第二十二條因設計、施工變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設備更換的,應當按開發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財政性資金采購管理制度》中的規定執行。1.對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占工程中標價的10%以下(不含10%),金額不超過5萬元(不含5萬元)且累計變更在預留金以內,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變更方案、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等詳細資料,建設單位會同監理單位等有關方面審核論證并提出意見,報建設單位分管領導批準。2.對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占工程中標價的10%以上,或金額超過5萬元。但不突破投資概算的,必須經區招標中心、區審計局和開發區財政、紀檢等部門現場鑒證,并辦理相關手續。3.對變更增加造價并超出原投資概算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審核后,由黨政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第二十三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凡涉及工程量簽證,需要調整合同價的,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第五章工程驗收、移交、保修第二十四條項目監理機構負責組織工程預驗收,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第二十五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施工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竣工報告;(三)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四)有完整的通過通州區城建檔案館預驗收認可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六)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七)需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第二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驗收;(三)竣工驗收的程序包括: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3.實地檢查工程質量;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評價,形成經驗收組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組成員由開發區分管領導以及建設單位、規劃局、建設局、財政分局、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第二十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寫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第二十八條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維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內將竣工文件報送通州區城建檔案館。第三十條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質量保修期滿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出保修期滿確認申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確認。第六章工程結算第三十一條工程項目施工完畢,經監理機構組織預驗收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編制竣工結算,報監理機構審核。第三十二條監理機構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符合要求的結算資料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并報送建設單位進行審查。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對報送的結算資料組織內審,將核減的結算及時反饋給施工單位重新調整,最后將經過重新編制的竣工結算報送通州區審計局完成最終審定。第七章工程資金管理第三十四條工程建設資金實行概算申報、逐級審批、計劃安排、申報撥付、??顚S玫墓芾磙k法。第三十五條工程建設實行概算申報制度。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批準后,即編制概算報建設局,建設局審核后報財政分局,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黨政辦公會議批準。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照計劃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使用項目資金。第三十七條工程資金的撥付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一定的審批程序。承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并申請資金撥付,監理機構審核意見后報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組織財政、紀檢部門現場鑒證工程量完成情況,并完成審批程序后將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工程資金撥付實行定期公開制度。財政分局每季度將工程資金撥付情況以表格的形式書面向黨政辦公會議報告。第八章不良行為記錄第三十八條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局、建設局和建設單位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1.建設咨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咨詢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2.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概算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3.勘測單位、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4.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5.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6.施工單位項目部主要成員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的;7.施工單位在所承接的工程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8.施工單位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設進度或未達工程建設質量的;9.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整改不力的;10.施工過程中由于主觀原因造成管線嚴重損壞,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11.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12.監理單位監理措施不力,而使工程質量和工期未按合同履行;13.造價咨詢機構與施工單位串通或咨詢成果出現嚴重錯誤的;14.在招投標中串通投標的;15.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1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在委托相關業務前,應當查詢前款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凡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單位,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得承擔區內工程建設的相關業務?;窗步洕_發區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制度一、開發區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由管委會主任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向建設房管局下達工程項目建設任務。二、建設房管局根據管委會決定或會議紀要精神,擬定用地報告,報分管土地、建設的主任審批;審批后憑用地報告到招商局辦理立項批文;憑立項批文和用地報告到規劃分局、國土分局辦理規劃、土地手續。三、工程的圖紙根據需要,由開發區設計院或其他有相應資質的設計院設計。四、由管委會出資的50萬元以上工程需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投標手續。特殊需管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并選定區屬企業或能屬地納稅的外地企業,任何個人無權指定施工單位。五、招標工程根據招標結果,由中標的施工單位與管委會簽訂合同;非招標工程由管委會主任會議或批示確定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上報工程預算,經管委會分管主任轉批給建設房管局審核。建設房管局審核后報分管主任審批預算審核結果,建設房管局根據審定的預算造價擬定施工合同并報管委會主任簽訂。六、工程竣工經質監部門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上報竣工資料及工程結算,由建設房管局或有相應審計資質的審計事務所審計。根據審計結果辦理工程結算。七、基礎設施工程款根據合同付款條款,經建設房管局審核后,報管委會分管工程主任和分管財政主任審批,最后由財政局辦理付款手續。征地拆遷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征地拆遷管理辦法

政策法規加入時間:2007-4-1014:22:14admin點擊:5087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征遷工作的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征遷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開發區范圍內因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和拆遷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征地轉戶后剩余土地的征地拆遷,均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市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是指因開發區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使用轉戶后剩余的國有土地;本辦法所稱拆遷,是指拆除征用集體土地和轉戶后剩余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附屬設施。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統一領導開發區的征地拆遷工作。

開發區土地規劃分局負責征遷管理工作。

開發區征遷和社區建設管理中心具體辦理征遷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對征用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遷、統一開發,實施"凈地"供應。被征遷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經濟和城市建設需要,不得阻撓征地拆遷工作。

第六條

市規劃、土地、建設、公安、司法、工商等相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支持、配合做好開發區征地拆遷工作。

第七條

開發區土地規劃分局應當建立健全征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征遷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征遷程序第八條開發區土地規劃分局統籌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報經管委會同意后,再按程序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市規劃局核準并依法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開發區管委會將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組予以公告。

第十條被征遷范圍內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著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有效證件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遷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征遷補償登記的,以征遷管理部門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由開發區土地規劃分局等相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及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方案,并在被征用所在地公告,聽取意見。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因建設需要使用征地轉戶后剩余的零星土地及國有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征遷工作,其征遷方案依照第九、十、十一條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為征遷范圍內居民(農民)建設安置房原則上可使用集體土地。

第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交付被征用的土地。征地和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行為的實施。

第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一經批準,公安、城建、房管、工商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居民遷入、分戶,房屋調換、租賃、買賣、抵押、權屬變更登記,房屋擴建、改建以及工商營業執照核發等手續,同時做好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補償方案一經批準,開發區征遷辦公室與被拆遷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定補償安置的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征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參照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集體土地被征完后,開發區管委會將依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根據開發區實際情況,規劃部分土地用于集體經濟發展。第三章

征遷補償第十九條征遷補償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及附著物補償,以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其它附屬物的補償。

第二十條土地補償費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辦事處設立財務專戶,統一監管,合理分配。

安置補助費直接交付失地農民,用于自行安置、自謀職業,或者征得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青苗及附著物(指多年生植物)補償費歸土地使用者所有,青苗按當季作物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多年生植物按其年產值計算。開發區內的土地屬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對擅自占用村莊外土地栽植多年生植物的,一律不予補償。因開發區居民不能調整種植結構,在征地時不論土地上有無多年生植物,同等增加結構調整補貼費。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結構調整補貼費的具體標準見附表一。

第二十一條村莊內零星栽種的樹木的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二。

1995年5月2日以前在村莊外已形成并經確認的果園(套種、間種任何作物不另行計補)、竹園補償標準見附表二。

第二十二條征遷范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構筑物的具體補償標準及安置房的安置價格見附表三、附表四。

第二十三條2000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違法建設征遷補償,按開發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征遷方案公告后搶栽的花草、苗木、樹木等;

(二)違法建設,明確為拆遷范圍后擅自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棚點、其他設施等;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

(四)其他按規定不應補償的。

第二十五條搬家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的補助標準見附表五。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一期用地范圍內已統征作過補償的未利用的國有土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原征地時的補償標準執行。

使用已征未補償的國有土地和轉戶后剩余零星土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照征用集體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

已劃撥給用地單位使用,各項補償已支付到位的土地,原則上不得耕種,在未使用前經批準種植的,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使用時只按100-200元/畝支付耕種損失費。第四章

房屋拆遷安置第二十七條開發區范圍內房屋拆遷安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安置;拆遷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有利于實施開發區規劃的原則,異地或原地安置。

拆遷安置后的居民戶不再享受宅基地的待遇。

開發區范圍內拆遷安置房用于失地居民安居,免收規劃、建設等相關規費以及辦理土地房產證除工本費以外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房屋建筑面積以2001年開發區民房普查登記資料和新批準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經開發區征遷和社區建設管理中心復核后報征遷管理部門核定。

被拆遷戶的住宅面積超過人均30m2的,以實際面積計算;不足人均30m2的,按人均30m2計算。

第二十九條已按規定申報并取得開發區規劃部門批準后,因規劃需要停建或未建的,征遷時按批準面積計算;獲得批件后非法轉讓的無效(批件有效期為半年),同時將對非法買賣行為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私有和單位自管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相互結算結構差價;超過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補償價格結合成新增加80%-100%補償。

第三十一條在計算檐高在2.2m以下的非住宅房屋、平頂房屋層高在2.2m以下的住宅房屋,拆遷人只給予作價補償、不作產權調換(輔房高于2.2m檐高,仍按輔房補償)。

庇屋建筑面積的計算,以墻面、屋面、室內地坪各為1/6結合前款規定進行計算。凡簡易搭蓋只作價補償,不予安置。

經批的閣樓、隔熱層的補償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計算。

以樓房補償平房的,補償面積可適當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過原房屋建筑面積的10%。

第三十二條拆除產權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由征遷主管部門公告,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償。逾期無人請求產權的,拆遷人所補償的款物由征遷管理部門代管。

第三十三條安置用房沒有現房安置的,拆遷當事人雙方可簽定臨時過渡協議,從其協議生效之日起,拆遷人應在十八個月內給予安置。被拆遷房屋使用人所需周轉用房原則上自行解決,由拆遷人付給過渡房屋租金。

安置房樓層系數見附表六。

第三十四條利用住宅房經工商等有關部門批準,注冊并按章納稅的經營性項目,不改變其住宅用房的性質,可以在其經營項目實際使用住宅面積的基礎上增加10%計算,用于彌補拆遷后的停業損失。同時對生產加工型用房按實際用房面積一次性給予30元/m2的設施搬遷補償;對服務型用房(飯店、旅社、浴室等)按實際用房面積一次性給予15元/m2的設施搬遷補償。

機動車的停車補貼和家畜提前出欄的補貼見附表七。

第三十五條安置人口計算辦法。

(一)1992年6月25日以前的常住戶(有承包地并交納各種稅費)中的兒子、獨生女、純女戶的一女,拆遷時年滿18周歲未婚的,按3人計算安置人口。年齡計算截止期以征遷公告發布之日為準。

(二)常住戶中的現役義務兵、在校大中專學生、戶口遷回原居民組并實際居住生活的大中專畢業生,計為安置人口。服刑中的"兩勞"人員,根據實際情況考慮計為安置人口。

(三)區內男女青年結婚,在男方計算安置人口;區內男子與區外女子結婚,女方計為安置人口;區內女子與區外男子結婚(獨生女、純女戶中的一女除外),不論男方戶口是否遷入,只計算女方及子女為安置人口。女方婚后戶口雖未遷出但不居住在區內或偶爾居住的,不計為安置人口。純女戶中一女之外的女兒和有兒有女戶中的女兒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只計算1人為安置人口。

分戶的確認以征遷公告發布日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為依據,且必須有獨立戶主。擅自分戶并將房產分離的,一律以原戶籍登記為準,同時合并計算安置面積。

第三十六條對1992年6月25日建區前的常住戶(符合建房條件),拆遷時原使用面積低于本區規定的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拆遷人應在原房屋使用面積基礎上,按規定增加安置面積,增加的安置面積由拆遷人按安置價格的80%結算(已拆遷安置的不享受此待遇)。

被拆遷人全部或部分放棄增加安置面積的,拆遷人按300元/m2給予補償,其安置過渡費按照實際安置面積核發。

被拆遷人屬特困戶或五保戶,被拆面積低于40m2的,拆遷人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置。

第三十七條為鼓勵被拆遷人快搬遷、早搬遷,拆遷人對按照有關規定期限完成搬遷的,視搬遷進度給予拆遷房屋補償費總額1%-10%的獎勵。

第三十八條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在本規定的標準基礎上增發50%的臨時過渡房租。第五章

社區管理第三十九條開發區的社區管理是指規劃建設中的長樂小區、天樂小區、藍天西區和自然村莊的管理;社區管理工作由鳳凰辦事處負責。

第四十條開發區實行原村莊內自建住宅和逐戶入住小區相結合的辦法,相關管理規定由開發區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開發區成立物業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安置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四十二條開發區設立安置房公共維修基金,其征收、管理、使用由開發區參照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開發區管委會征地時按每畝1500元標準支付鳳凰辦事處專項用于農村社會事務。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四十三條被征遷人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對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開發區土地規劃分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在房屋拆遷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書面申請開發區管委會研究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蛴烧鬟w管理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遷。逾期不拆的,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征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四十五條辱罵、毆打征遷工作人員,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征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開發區管委會定期或不定期的對開發區內的征遷工作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第七章

則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今后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以及因開發區規劃建設需要時,作適時修訂。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開發區一、二期規劃范圍內(軍民泄洪渠以北)的征地拆遷安置。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征地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依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國有農用土地以及其他國有土地上,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因長江大橋建設、高速公路建設等項目進行拆遷,江蘇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開發區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項目的需要,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或者開發區管委會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不得超出規定的拆遷期限。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開發區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管理監督。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開發區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提供概算;

(二)拆遷人向開發區管委會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開發區管委會發布拆遷公告;

(四)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并實施房屋拆除。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紅線圖;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征用土地批準文件;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拆遷實施步驟、安全防護、環保措施、各項補償補助費用預算、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拆遷的方式與時限、拆遷及評估委托合同等;

(六)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足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證明。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開發區管委會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實施單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并通過本地媒體向社會公布。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九條開發區管委會、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被拆遷人所屬單位、組織和街道、鄉鎮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房屋、土地權屬的資料。

前款所稱拆遷實施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按規定提前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實施單位拆遷。

開發區管委會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及拆遷評估業務的人員出示上崗證。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在確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時,可以采用招標方式,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拆遷人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書面拆遷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三)租賃房屋;

(四)遷入戶口。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農場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內容。

拆遷人委托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加蓋印章,并明確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產權不明或有產權糾紛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開發區管委會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開發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開發區管委會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資金使用條件、程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必須編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除結束后5日內,應當報開發區管委會驗收。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應當按照齊全、準確、規范的要求,及時整理、妥善保管好拆遷資料,并在拆遷項目驗收后1個月內交開發區管委會存檔。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權屬按房屋權屬證書確定。被拆遷人不能提供房屋權屬證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確認。

第二十七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八條工業用地項目、市政建設項目、政府土地儲備項目拆遷的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異地提供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

前款市政建設項目是指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的道路、橋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環衛設施、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照明、綠化等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程度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遷人免繳房屋契稅。

第三十一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拆遷規模,向市場投放相應的房地產用地,確保提供足夠的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源,供被拆遷人選購。

第三十二條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三條拆遷設有典權、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安裝使用的管道煤氣(含液化氣)、有線廣播等設施,對房屋的裝飾裝修項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樹木,由拆遷人進行補償。

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按規定給予足額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結算。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拆遷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費的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對按房屋面積計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居住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12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3元,對按房屋面積計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支付。

(三)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戶計算。對在拆遷中析產因素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單列分戶計算。

被拆遷人應當自行承擔其在過渡期限內所發生的水、電、氣費。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遵守拆遷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人搬遷時,可憑拆遷人或者拆遷實施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搬遷事假兩次(含過渡搬遷),所在單位每次應當準假3天。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拆遷評估,是指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機構,應當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房地產估價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機構及專業人員進行年檢,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拆遷評估業務。

第四十條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并在簽訂后3日內提交開發區管委會。受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做好評估報告匯總工作,并在拆遷工程結束后10日內提交開發區管委會。

評估機構不得擅自轉讓受托的評估業務,不得借用無評估資格或者非本評估機構的人員從事拆遷評估業務。

第四十一條拆遷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接受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開發區管委會、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三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開發區區位補償基價為500元/平方米。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

(三)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面積:合法建筑面積按新建、翻建時鄉(鎮)政府和區土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或《宅基地登記表》核準的面積確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積按被拆遷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證載明的面積確定。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補償。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等級、成新,按《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建筑結構、等級補償標準》(附表一)、《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成新評定標準》(附表二)和《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成新折舊率》(附表三)補償。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評估補償。對超出被評估房屋本身結構等級條件以外的設施設備和裝潢、裝修項目,按《南通開發區房屋拆遷附屬設施設備和裝潢、裝修補償標準》(附表四)進行補償。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四十四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抽簽確定,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范圍內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以依據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資料,可確權書證及房屋區位、朝向、結構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評估時,評估機構應當通知公證機關現場公證,開發區管委會可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裁決。

第四十五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2%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2%的誤差范圍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四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后5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七條被拆遷住宅房屋為平房的,區位補償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拆遷住宅房屋為樓房的,底樓區位補償按底樓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樓上區位補償按樓上合法建筑面積的60%計算,但區位補償面積總數不得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積。

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大于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的,其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70元的標準給予土地補償。

第四十八條新建住宅房屋自批準建房之日起6個月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不滿5年被拆遷的,按其房屋重置價的15%增加補償。

第四十九條開發區拆遷以被拆遷人的產權戶為單位。拆遷范圍內計劃內出生、婚嫁、長期居住的人員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拆遷范圍內非計劃內出生、婚嫁、長期居住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被拆遷人申請,可以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一)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愿兵)。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如其配偶是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可以列為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但配偶已隨軍的除外。

(二)戶口報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或畢業后待業在家的人員。

(三)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不包括全家戶口均在外地的人員。

(四)產權戶僅此一處住房,不包括同一產權戶在不同村、組、隊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無子一女招婿的,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六)拆遷公告期間計劃內出生、死亡的人員。

(七)產權戶中有未婚獨生子女的,增加1人標準計算。

已出嫁的人員,掛靠戶口的人員,租住、借住、寄住的人員,拆遷公告規定期限以后出生的人員,在另一地已列為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遷入的人員,不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

第五十條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人員,給予補償區位基價補貼、未建房價差補貼和宅基地補貼。

(一)區位基價補貼。含樓房二層0.6系數已補償的面積在內,核定產權戶實際人口建筑面積達不到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補足:

1.戶人數3人以下(含3人)區位補償人均面積不足24平方米的,補足到人均24平方米;

2.戶人數4人區位補償面積不足93平方米的,補足到93平方米;

3.戶人數5人(含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區位補償面積增加17.5平方米;

4.對列入被拆遷人產權戶成員范圍的非農業人口,其區位補償人均面積按農業人口標準的90%計算。

(二)未建房價差補貼。實際合法建筑面積(含二層合法建筑面積)低于第(一)項規定標準的部分,每平方米補貼150元。

(三)宅基地補貼。按實際區位補償面積×0.43×70元計算。

第五十一條被拆遷人獲得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額人均低于17000元的,按人均17000元給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開發區管委會決定移地遷建的,根據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遷建費用給予被拆遷人補償。被拆遷房屋的遷建成本補償價,按《南通開發區被拆遷房屋遷建補償費標準》(見附表五)評估。

第五十三條對被征用集體土地范圍內的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實施拆遷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按重置價評估補償。

第五十四條對拆遷范圍內屬于被拆遷人的樹木(含果樹)、竹園、祖墳等,需要砍伐或遷移的,按附表六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五十五條被拆遷人從事養殖等家庭副業,或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因房屋拆遷終止的,按其直接經濟損失評估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七。

第五章企業拆遷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對被拆遷鎮村工業企業屬于國有劃撥性質建設用地或集體性質建設用地的土地,按其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合法用地面積,以拆遷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所需支付的費用標準(2.5萬元/畝)給予土地補償。

對被拆遷鎮村工業企業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及屬于臨時用地性質的土地,不給予土地補償。

第五十七條被拆遷鎮村工業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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