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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回族創業的新特點、問題與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一些農村工人遠離農村,在城市工作,這對改變農村地區的面貌、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在這一進程中,部分進城農民工經過一段時間外出就業,又返回家鄉,利用打工增長的見識、本領和獲得的資金和信息,在鄉村、小城鎮創辦企業,發展工商服務業,投資商品性農業,這種現象被稱為農民工回鄉創業。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沿海發達地區勞動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步伐的加快及中西部發展條件和環境的改善,一輪生機勃勃的農民工回鄉創業熱潮正在興起。農民工回鄉創業,創造一批新的就業載體,帶動當地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就近轉移,開辟了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重要途徑。因此,把握好農民工回鄉創業的現狀與特點,深入分析農民工回鄉創業面臨的困難并提出對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一、農民工回創業時間和地域分布(一)農民工回鄉創業步伐加快,農村勞動力呈現雙向流動的新趨勢。從趨勢上看,農村勞動力流動性越來越大,外出就業的范圍也在擴大,外出就業仍是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主要途徑。據百縣調查,①外出就業出縣的農民工由2000年的837萬人增加到2006年的1346萬人,年均增長7%;外出就業勞動力占農村勞動力的比例高達44.6%。平均每個縣外出13萬人左右,向省外輸出比例從2000年的52.0%提升到2006年的58.3%。每個縣每年初高中畢業未繼續升學的青年人數平均達5000余人,大多進入進城務工人員行列。同樣,301個調查村平均每個村外出就業人數,2000年為339人,2006年為539人,增加了200人,年均增長7%。平均每個調查縣獲得勞務收入7.8個億,其中中部地區縣均11.1億,東部地區縣均7.1億,西部地區縣均5.3億。據對301個村的調查,2006年農民人均收入為3020元,其中外出就業收入達1244元,占農民總收入的41.2%,超過了農業收入,是當地非農業收入的近1.9倍。上世紀80年代后就有農民工回鄉創業,進入新世紀以來,農民工回鄉創業步伐明顯加快。根據對301個村的調查,2006年回鄉農民工3.7萬多人,占外出農民工16.1萬人的23%,占農村勞動力總數36.6萬人的10%。農民工回鄉創業可分為回到傳統農業、在當地企業打工和回鄉創業三部分。百縣調查表明,回鄉創業者占回流農民工的13.8%。據對3026名回鄉創業農民工的調查,1990年以前回鄉創業的農民工只占4%,1990年至1999年占30.6%;2000年之后占65.4%,這表明,三分之二的回鄉創業者是在近6年實現的。其中2003年至2007年4月就有43%左右,年均創業人數相當于上世紀90年代每年回鄉創業人數的3.1倍。可見,農民工回鄉創業步伐明顯加快,它打破了農村勞動力長期向城市和發達地區單向轉移的舊格局,呈現農村勞動力雙向流動的新局面。【注文1】(二)回鄉創業者以中年男性為主且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質和生產技能。據對3026位回鄉創業者的調查,回鄉創業者的平均年齡為39歲,年齡在30歲至45歲之間的占了63.9%。據調查,回鄉創業者中,男性占90.9%,女性只占9.1%。僅看這組數據,不足以發現女性在回鄉創業中的作用。根據對配偶在創業中作用的調查,共同創業的占38.8%,協助創業的占35%。回鄉創業的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農村地區平均的文化程度。在回鄉創業者中,具有小學學歷的占10.2%,具有初中學歷的占64.8%,高中及以上學歷占24.2%。這些回鄉創業者平均累計外出務工5.8年,他們在外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外出前,僅有28.5%的勞動力接受過技術培訓,經過外出打工的鍛煉后,幾乎所有的回鄉創業者都掌握了1~2門專業技能,還有的積累了豐富的財會知識和企業管理經驗。創業者的文化水平雖然不高,但他們在打工中不斷學習,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為回鄉創業奠定了堅實基礎。(三)回鄉創業者大多從事非農產業,企業形式以個體和私營為主,企業規模較小。從產業構成看,農民工回鄉后在很多領域進行創業,如,特色種植養殖業、加工業、小型工礦企業、餐飲服務業、運輸業、農村旅游業等。從總體上看,農民工回鄉創業在一、二、三產業的總體分布情況是:第一產業占28.3%,第二產業占30.7%,第三產業占32.1%,其他8.9%。雖然創業者大多從事非農產業,但根據調查發現,98.5%的創業者所在家庭還有承包耕地,他們和農業之間的天然聯系仍然存在。根據對回鄉創業農民工的調查,回鄉創業最主要的經營形式是個體經營,所占比例為68%,其次是私營企業,所占比例為20.2%,股份制為6.5%(主要是在第二產業,分別有12.2%的工業企業和13.5%的建筑業企業采用股份制的方式運營)。另外有4.6%的承包、租賃經營,主要屬于商品農業開發。從企業規模看,以中小企業(包括微型企業)為主。企業初次投資規模在5萬元以下的占近7成。企業用工在2人以下的占四成,10人以下的占七成。年產值在10萬元以下的約占五成。從規模上說,可把企業分三個類型:第一類是就業謀生型的企業。如,有42.1%的農民工創業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家庭就業問題。第二類是成長謀利型的企業。第三類型是能達到沿海先進企業水平的現代企業。據調查,企業職工人數超過50人的有85家,占5.7%,企業年產值超過1000萬元的有51家,占3.1%。可見,一部分企業已有相當的規模和較高的技術水平。在回鄉創業農民工中,年輕人從事非農產業經營的比重超過農業開發經營,中、老年回鄉創業者隨著年齡增長,從事農業的比例上升。根據301個村回鄉創業者的調查,約以40歲左右為界,年齡小于40歲的,回鄉創業從事非農產業的比重超過農業開發經營;年齡大于40歲的,從事農業的比例上升,超過從事非農產業的比重。這表明,從上世紀80年代到現在,第一代和第二代外出打工農民的知識結構、外出動機和回鄉發展境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第一代的農民工外出主要是進行資金積累,回家較多的是利用資金從事與過去所從事過的農業生產相關的開發。而新一代農民工外出主要是技術和管理經驗積累,回家以后往往能夠利用打工所學習的現代工業生產和服務知識來發展。他們對城市生產和生活方式的適應和運用能力在增強,對現代工業文明的認同正逐步增強。(四)回鄉農民工的創業和居住地主要集中在農村或離農村較近的(集)鎮。調查結果顯示,回鄉創業者選擇在農村創業的占總調查人數的46%,其他54%的創業者則集中在(集)鎮。選擇在農村居住的創業者占總調查人數的51.1%,在(集)鎮居住的創業者占48.9%。這說明大部分回鄉農民工所選擇的創業和居住地點是離家較近的村莊或(集)鎮。據調查,已獲得城鎮戶口的占13.5%,在未取得城鎮戶口的人中,約三分之一(32%)希望取得城鎮戶口。這說明,回鄉創業者還處在城鎮化的過程中,大部分回鄉創業者雖然回到城鎮創業,但仍然沒有實現舉家遷移,也沒有取得城鎮居民身份。(五)農民工回鄉創業的東中西部差異明顯。從總體看,調查縣雖然屬于東、中、西部不同的區域,但都是經濟相對不發達的縣。盡管這樣,仍有一些區域差異。一是從回鄉時間看,東部地區農民工返鄉創業起步較早。中西部地區1990年以前回鄉創業人數占該地區總調查人數的2.3%,東部地區則占4.9%;1990~2000年中西部地區該比例為26%,東部地區為27.4%;2000年以后中西部地區該比例為71.7%,東部地區為67.8%。2000年以后中西部地區回鄉創業人數是1990年以前的31倍,而東部地區則是13倍;2000年以后中西部地區回鄉創業人數是2000年以前的2.5倍,而東部地區是2.1倍。這說明,在上世紀90年代前,東部地區農民工返鄉創業起步較早,而2000年以后,中西部地區回鄉創業熱潮開始顯現,增速加快。二是從用工情況看,據對301個村回鄉農民工創辦的企業的調查,中部地區企業平均用工18人,比東部高出38.5%,比西部高20%。可見,中西部地區返鄉創業企業可吸納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這與中西部地區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及中西部地區相對富足的勞動力供給有關。三是各區域回鄉創業企業在產業分布上有較大差別。在中西部地區回鄉創業者中有13.1%從事第一產業,東部地區這一比例是23%。而中西部地區回鄉創業者則在第三產業更有作為,從事第三產業的創業者占總人數的51.3%,東部地區這一比例是40.6%。這說明,第三產業自身所具有的進入門檻低、資金需求少、技術要求不高等特點,正吸引著越來越多農民工回鄉發展。二、考慮到農民工回國創業的問題(一)農民工生態環境不公平一是沒有把引導農民工回鄉創業視同招商引資一樣重要。一些地方把改變當地經濟不發達的希望過多寄托在引進外商和大企業上,并為之制訂一系列優惠政策,認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是“小打小鬧”,交稅少,發展慢,只能解決他們自己就業和增收的問題,對縣域經濟發展、財政增收作用不大。有的甚至不相信農民工回鄉創業能成功,沒有把服務于回鄉創業問題擺上位置。有的支持只是停留在講話、邀請上,缺少具體的政策措施。二是政策不公平。有的縣市讓引進的外商大企業進工業園區、實行優惠政策或配套服務;農民工回鄉創業則進不了園區,也得不到對外資企業提供的優惠政策和多項服務,這就形成與外商和較大企業之間的不公平。農民工回鄉創業有的吸收了城鎮待業人員、失地農民,更多的是解決不發達地區農村不能外出的“40、50”農民的就業。同樣是解決困難群眾就業的創業,在城市能得到稅費減免、小額信貸等優惠政策,農民工回鄉創業卻得不到這些政策。三是扶持政策滯后。據對百縣調查,回鄉創業得到政府支持的面偏小,得到的支持只是屬于本地的“土政策”,沒有中央和省里的政策依據。由于國家缺少對回鄉創業的明確政策,使稅務、金融、財政等部門難以操作。(二)農民工回鄉辦企業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從根本上轉變政府職能,擺正政府部門和企業的關系,努力營造適合群眾創業和企業發展的服務環境,“管、卡、壓”的做法仍普遍存在。“辦事難”仍然是創業者面臨的問題,對一些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來說更是如此。據對回鄉創業者的調查統計,認為“審批企業或立項難”的占59.6%,認為“政府部門亂收費、企業負擔重”的占40%~50%,認為“政府部門亂收費”是回鄉創業面臨的第一位困難的占18.2%。農民工回鄉辦企業手續復雜,程序繁多,環環收費,“三亂”現象時有發生。農民工回鄉創業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行業,規模較小,結構單一,產品科技含量低,加上主要依靠自有資金,多數投資只有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一些政府部門的違規行為加重了創業者的經濟負擔。(三)農民工出現要向城市回歸創業的貸款調查表明,近八成農民工回鄉創辦企業得不到金融機構的支持。農民工回鄉創業初期主要靠自有資金,把打工中積累的有限資金集中用于租地建廠和設備投資,開業后缺少流動資金的情況比較突出。資金不足基本是依靠民間借貸,到銀行貸款的不多。部分企業產品有市場,但因融資難,無力擴大規模。據對3026名農民工創業者的調查,認為資金籌集困難的占70%以上,遠遠高于交通不便、人才不足、缺乏配套產業等其他因素。問到“現在是否有貸款”,只有22.4%的人回答有貸款。貸款企業中,半數貸款在2萬元以下,72.3%的貸款在5萬元以下,貸款超過10萬元的只占15.5%。造成回鄉創業融資難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農村資金回流城市,供給農戶和中小企業的資金短缺。據對江西贛州、河南信陽、安徽六安等地的調查,近年來,中西部地區縣域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大幅度增長,2000年到2006年金融機構存款余額年增長率在15%至20%之間。這種存款的快速增長,主要是外出農民工寄、帶回現金的相當部分轉化為儲蓄存款。國有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吸收了60%以上的存款,但基本上不向鄉鎮企業、農民工回鄉創業辦的企業及農戶放款,吸收的存款主要是在系統內上存,再回流到大中城市。農民工回鄉創業貸款的供給渠道主要是農村信用社。從創業資金來源看,來自信用社的占59.7%,來自個人的占35%,來自商業銀行的僅占3%。二是貸款利息高。一些地方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月息為9.9厘,加上貸款申請過程發生的交易費用,月息實際超過1分,年利息超過12%。而3年至5年的商業銀行基準月利息僅是5.4厘(年利息6.48%),比基準利率高出85%以上。三是信貸擔保體系發育遲緩,擔保機制不健全。一方面是很多地方至今沒有中小企業的貸款擔保機構,有的建立了民間商業性的擔保機構,保費加上銀行貸款利率成本過高,中小企業一般難以承受。另一方面是忽視對中小企業、農民工回鄉創業信用制度的建設。四是政策性貸款和財政扶持貸款極少。要使不發達地區的農民工回鄉創業得到金融服務,關鍵是發揮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作用。國家開發銀行在安徽舒城縣開展了面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業務,效果很好,但能夠得到這類政策性貸款的地區很少。(四)土地指標使用多,影響農民工回創業的用地需求據調查,多數回鄉創業的農民工認為用地難是創業面臨的較大問題。造成農民工回鄉創業用地難的主要原因是在執行用地指標控制的政策時,沒有充分考慮到不發達地區的實際情況。一是在對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用地指標的控制上不能區別對待。我國廣大中西部縣域經濟、農村非農產業發展嚴重滯后,企業占用的非農建設用地比例很小,許多地方現在剛剛步入工業化的初期階段,而上級政府部門往往根據歷史已使用的土地數量對各地進行新的土地指標的分配和控制,這就直接影響到農民工回鄉創業的用地需求。二是沒有把農牧業生產設施和非農建設用地區別對待。把發展畜牧、水產養殖、蔬菜大棚等的生產設施用地當作非農建設用地進行控制,影響了農民工回鄉從事農業開發經營。三是一些地方在土地指標的使用上,對農民工創辦的小企業實行歧視政策。用地指標較多地留在城市,用于縣市的少。一些縣市規劃建設的工業開發區或工業集中區進入門檻較高,只許規模大的企業進入,而農民工回鄉創辦的企業規模普遍較小,往往被排除在外。三、支持農民工回家創業的政策和建議(一)從戰略高度上重視農民工參保創業問題,大力改善就業環境農民工回鄉創業創造一批新的就業載體,帶動當地和就近的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開辟了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新途徑。農民工回鄉創業有利于借助在發達地區或城市積累資金和人力資本,促進不發達地區鄉鎮企業、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有利于一部分進城農民工分流和向非農產業與城鎮的徹底轉移,促進中西部地區的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有利于將較高素質的人力資源配置到欠發達地區和農村,推動當地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因此,要切實轉變觀念,堅持尊重創業、因勢利導、積極支持、完善服務的原則,從戰略上高度重視農民工回鄉創業問題。尊重創業,就是尊重農民工自立自強求發展的創業精神,尊重他們自主創業的權利,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因勢利導就是引導農民工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選準創業門路,防止高污染企業向中西部轉移。積極支持就是把農民工回鄉創業問題列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中,凡是外出務工經商后返回家鄉所在縣市范圍內創辦各類企業、從事個體經營、興辦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無論規模大小,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產業政策,并吸納一定數量的勞動力就業,就要予以鼓勵支持,實行優惠政策,改善創業環境。完善服務就是強化服務理念,解決農民工回鄉創業普遍遇到的融資難、人才缺乏、辦事難、市場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二)規范政府行為一是放寬準入條件。凡是國家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領域,地方政府部門不得對農民工回鄉創業自行設置限制條件。二是簡化農民工回鄉創業的審批程序和辦事手續。清理和規范收費項目,實行聯合審批和一站式服務,對規定收取的公共服務性收費,原則上收取工本費,或按最低限額收費。三是規范政府行為。嚴肅查處對農民工創辦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的“三亂”行為。政府監察部門要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處理和糾正侵犯農民工創辦企業合法權益和干擾正常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司法部門依法維護回鄉創業農民工的人身財產安全,嚴厲打擊破壞企業發展環境的違法行為。(三)政策上給予農民工回出費用在稅收方面,一是讓農民工回鄉創業享受外地客商同樣的優惠政策。對農民工回鄉新創辦企業可在三、五年內暫不收稅,或先征后部分或全部返還,具體辦法可由省級政府決定。二是對為城鄉低收入群體就業、再就業做出貢獻的創業企業,比照城市相關政策給予稅收、信貸等優惠政策。三是讓農民工回鄉創辦的企業享受國家和地方扶持發展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服務業、開發農業、農產品加工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優惠政策。在財政支持方面,通過中央和地方財政撥款,設立扶持農民工回鄉創業的專項基金,用于農民工回鄉創業的貸款貼息、創業培訓和擔保資金等。(四)加大金融組織創新力度,拓展融資渠道,積極拓展農民工回創業信貸支持政策服務于中小企業一是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民工回鄉創業的扶持。為緩解不發達地區有限資金過多流入城市和中小企業、農民工回鄉創業融資難、資金供給短缺、貸款利息高等問題,應為回鄉創業農民工提供額度不大但期限長、利息低、覆蓋面廣的貸款。二是發展重點服務中小企業和農村社區的金融組織,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為農業、中小企業服務的作用。農村信用社要加大對回鄉創業農民工的信貸支持力度。要擴大村鎮銀行試點工作范圍,推進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三是國有商業銀行要對農民工回鄉創業活躍的市縣分支機構授權,按照商業銀行規范,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貸款。要建立新型信貸激勵和考核機制,調動信貸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四是適應創業者多樣化的需求,開辦固定資產抵押貸款、動產抵壓貸款、個人委托貸款、自然人擔保貸款和同一區域、行業、優質民營企業聯保互保貸款等業務;對有市場、有效益、有技術、有發展前途的創業企業采用信用貸款與抵押貸款組合、整貸整還等方式,放寬貸款額度和還貸時間。五是放寬農村地區抵押物的范圍,允許小城鎮企業的地產包括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及農村宅基地、自留山的使用權、房屋產權做抵押,解決回鄉創業農民工的抵押貸款要求。六是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和農民工回鄉創業的信貸扶持擔保機制。對吸收農村35歲以上富余勞動力、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失地農民等扶持對象的農民工回鄉創辦的小型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服務,并給予貼息。各級財政應安排一定資金,充實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用于支持農民工回鄉創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對信用擔保機構給予相應的風險補助。(五)建立農民工回流創業服務組織,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職業培訓一是提供創業輔導、培訓和信息、技術服務。鼓勵與農民工回鄉創業有關的金融機構、科研機構、培訓機構、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加強分工合作,相互協調,形成多方參與的農民工回鄉創業服務網絡。有條件的地區可依托現有機構成立農民工回鄉創業者指導(服務)中心和中小企業情報中心,為回鄉創業農民工提供創業培訓、市場信息、開業指導、管理咨詢、融資指導、企業診斷等服務。二是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職業培訓。要指導和配合回鄉創業農民工結合企業的實際需要開展崗前和在職培訓。要將回鄉創業的農民工及創業企業的員工納入各地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中,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六)資源整合用地要將農民工創業用地納入城鄉發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要在堅持執行國家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政策基礎上,因地制宜、妥善解決農民工回鄉創業用地問題。一是充分利用小城鎮和鄉村的存量非農建設用地,包括閑置土地、廠房和調整合并的機構、學校用地、村鎮邊角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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