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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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精品文檔#/10(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七條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第二十八條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第二十九條2011年7月1日后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此規定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此規定2011年7月1日施行。看了“北京市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還看了:1.北京市社保法實施細則全文2.招投標法實施細則修訂版3.2017年北京市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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