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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墓志中的虛飾與有財義

這些墓志發展到唐代,形成了創作繁榮的時期。根據《全唐文》和《唐代墓志》的相關文獻,以及最近的大量墓志,唐代地方志的總數超過了100000萬。這些墓志作品對研究唐代社會歷史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但在一些墓志中也存在著大量虛飾甚至有悖于事實的內容。對此,唐人也有清醒的認識,李璋在《唐范陽盧氏夫人墓志銘》中就此加以評論說:“大凡為文為志,記述淑美,莫不盛揚平昔之事,以虞陵谷之變,俾后人睹之而瞻敬。其有不臻夫德稱者,亦必模寫前規,以圖遠大。至天下人視文而疑者過半,蓋不以實然故絕。”一墓志文體本身職能所決定唐代墓志存有虛飾或有悖事實之辭大體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受唐人希冀聲名不朽心理所左右,二是由過度濫用墓志文體自身職能所決定。希冀聲名不朽實際上與重視個體價值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唐代文化活躍,經濟繁榮,綜合國力達到頂峰,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強盛的封建王朝之一,時代賦予了唐人強烈的自信心與自豪感,因此唐人對個體價值極為重視,也令唐人對死后的世界與死后的聲名更為看重。唐于建國之初雖崇尚儉素,然而在唐人對死后世界重視的心理作用下,厚葬漸成風俗。太宗于《薄葬詔》中描述當時的厚葬之風說:“勛戚之家,多流遁于習俗,閭閻之內,或奢靡而傷風,以厚葬為奉終,以高墳為行孝,遂使衣衾棺槨,極雕刻之華,靈輀明器,窮金玉之飾,富者越法度以相尚,窮者破資產而不逮。”貞觀035《張君墓志銘》:“式刊玄石,冀芳猷不朽云爾。”開元214《劉君志銘》:“有子子輿,荒然在疚,罔知所告,永維圣人不朽之義,號哭頓首,訴予為銘。”開元043《劉府君楊夫人銘》:“夫志者所以彰全德,俾百代不朽,故刊石以旌焉。”大歷六年《崔文修改葬墓志銘》:“故諸侯計功大夫稱伐,勒金石所以傳無窮之歲,況我先府君德邁前古,……安可闕而不書矣。”在此種心理左右下,墓主家屬不惜重金,請托名人撰寫墓志,于唐代蔚然成風。這在劉禹錫《祭韓吏部文》與白居易《修香山寺記》中均有相應評述:“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價,輦金如山”唐代墓志存有虛飾或有悖事實之辭的第二個原因,是由過度濫用墓志文體自身職能所決定。由于墓志文體本身具有稱美不稱惡的禮制要求,在這一要求的嚴格制約下,虛飾乃至有悖事實之辭便不可避免。溯其源流,墓志本為碑之變體。作為一種后起的文體樣式,墓志在其發展過程中,必然要融合吸納先于它而存在的文體特征,逐漸形成自身的文體規范。而碑這一文體在發展過程中,又借鑒吸納了鐘鼎禮器銘文的文體特征,成為鐘鼎禮器的替代物。鐘鼎禮器銘文,本身就有頌德紀功、宣揚教化的文體職能。對此,早在《禮記·祭統》中就有相關評述:“夫鼎有銘,銘者,自名也,自名以稱揚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為先祖者,莫不有美焉,莫不有惡焉。銘之義,稱美而不稱惡,此孝子孝孫之心也,唯賢者能之。銘者,論撰其先祖之有德善、功烈、勛勞、慶賞、聲名,列于天下,而酌之祭器。自成其名焉,以祀其先祖也。顯揚先祖,所以崇孝也。身比焉,順也。明示后世,教也。”二嚴格格局,堅持虛實唐人所撰寫的墓志中,虛飾甚至有悖事實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反面:其一,攀引高門、炫耀先祖世系的輝煌;其二,諱言墓主惡行或過度夸飾墓主德行。為增加墓主的家族榮光,墓志作者在敘寫墓主家世時往往攀引高門、炫耀墓主先祖世系的輝煌,此類例證不勝枚舉,如:《隋滄州饒安縣令侯君妻劉夫人墓志銘并序》:“其先河間獻王之后,冠冕弈葉,龜組相仍。”《唐故弘農楊府君墓志銘并序》:“俊乂踵武,珪璋蘭庭,四世五公,連綿不絕。”《大唐處士故賈君墓志銘并序》:“軒冕弈葉,文武英奇,輝煥國史,芬芳家諜。”這些墓志攀引高門,竭力渲染鋪敘默默無聞者顯赫的家世,用虛飾不實的文字形成一種非常典型的程序化表述。對于此種現象,劉知幾嚴加斥責:“且世重高門,人輕寒族,竟以姓望所出,邑里相矜。若仲遠之尋鄭玄,先云汝南應劭;文舉之對曹操,自謂魯國孔融是也。爰及近古,其言多偽,至于碑頌所勒,茅土定名,虛引他邦,冒為己邑。若乃稱袁則飾之陳郡,言杜則系之京邑,姓卯金者咸曰彭城,氏禾女者皆云鉅鹿。”因過度濫用墓志歌功頌美、隱惡揚善的文體職能,使得唐代墓志中存有許多諱言墓主惡行或過度夸飾墓主德行而導致內容失實的現象。如:永徽019《許君墓志銘》:“是以鴻圖九萬重之羽,蓄之于真域;膺運半千之材,韜之于沖器。比潤則白珪失照,校馥則清桂芬。翻飛于禮義之場,翱翔于道德之圃。……”墓主本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庸碌之人,在墓志作者的筆下也赫然成為卓爾不群,德才兼備的高士。又如:《大周故納言博昌縣開國男韋府君夫人瑯耶郡君王氏墓志銘》:“前夫子承慶,八歲偏罰,十歲便為夫人所養,撫存訓獎,慈愛無隆,學宦婚娶,并夫人所成立。常謂所生子嗣立、淑等曰:‘時俗婦人,罕有明識,前妻之子,多被憎嫌,孝己伯奇,皆其人也。此吾之所深誡,亦爾輩所明知。’”墓主王婉,本為“父子三人皆至宰相”的韋思謙繼室,韋承慶繼母,韋嗣立生母,據《舊唐書·韋思謙傳》:“母王氏,遇承慶甚嚴,每有杖罰,嗣立必解衣請代,母不聽,輒私自杖,母察知之,漸加恩貸。”針對這一現象,許多唐代作家在嚴厲批判的同時,也沿襲“銘誄尚實”的實錄傳統,將墓志創作與史傳寫作等量齊觀,堅持實錄原則。這于墓志中也有明確表述:開元292《王公墓志銘》:“皇皇有望,哀哀罔極,思志其美,見托為文,感親懿而不忘,陳信詞而無愧。”天寶128《祖氏墓志銘》:“嗣子濟以為至敬無文,直書其事,庶夫來者知我不誣。”貞元100《王公墓志銘》:“故予略諸實錄,以紀年歷,刻于片石,不藻其辭。”元和119《西門大夫墓志銘》:“以元佐性無飾偽,文好直詞,爰命記能,庶勝實錄。”《唐故高士通直郎賈府君并夫人京兆杜氏墓志銘》:“詞不假人,鬼傳實錄,忍哀記事,豈曰無文。”在實錄原則的指引下,一些文人拒絕撰寫內容虛飾或有悖事實的墓志,《新唐書·韋貫之傳》“貫之沉厚寡言,與人交,終歲無款曲,不為偽辭以悅人。……裴均子持萬縑請撰先銘,答曰:‘吾寧餓死,豈能為是哉!’”三墓主形象與史傳文學的進步唐人在墓志撰寫過程中,時時面臨著虛飾與實錄這一對矛盾。如何處理二者間矛盾,這對墓志文體的發展必然產生一定影響。一些唐代墓志作家為調和二者間的矛盾,開始有意識地改變往昔對墓主官階履歷等逐一詳加敘寫的傳統墓志成例,而是在保證墓主事跡基本真實的基礎之上,關注墓主的個性特征,選取那些最能凸顯墓主個性特征的典型事跡以塑造墓主形象。如張說在《與營州都督弟書》中說:“骨肉世疏,居止地闊,宗族名跡,不能備知。讀《厭次府君狀》,已具歷官,未習性習。夫五常之性,出于五行,秉氣所鐘,必有偏厚。則仁義禮智信,為品不同;六藝九流,習科各異。若以稷禹之事,贊于巢由;孫吳之術,銘于游夏,必將神人于悒,未以為允。今之撰錄,蓋欲推美實行,崇識素心,先德怡神于知我,后生想望于見意。說為他人稱述,尚不敢茍,況于族尊行哉?”這一轉變在初盛唐時已顯出端倪,如《張氏亡女墓志銘》:“時年始三歲,予嘗從公宴罷,被□而歸,則昏昏無覺知,婉侍坐于側,終夕不寐。后喪同□兄,哀過乎人,雖喪紀已終,日月逾遠,每因中表言及,或偶其平生筆硯戲弄之物,未嘗不嗚咽涕流,感動左右。”至中唐,墓志創作在古文運動的倡導者韓愈、柳宗元等人的努力下,繼續向前開拓,在墓主生平事跡大體真實的基礎上,更為重視凸顯墓主鮮明的個性特征,使墓志的創作與史傳文學更為靠近。如韓愈《試大理評事王君墓志銘》,此篇墓志為凸顯王適這一命運坎坷、形骸放浪的“奇男子”形象,分別概敘王適“不肯隨人后舉選”,在諸公貴人面前不屑以諂媚阿諛之語悅人,應試時又作驚人之論;與人交,合意則“往來門下”,不合則去意果決;傲睨權貴,嚴拒盧從史之邀;為民除弊,能“櫛垢爬癢,民獲蘇醒”等諸多事例。甚至不惜筆墨詳細敘述王適騙婚的始末:“初,處士將嫁其女,懲曰:‘吾以齟齬窮,一女憐之,必嫁官人;不以與凡子。’君曰:‘吾求婦氏久矣,唯此翁可人意;且聞其女賢,不可以失。’即謾謂媒嫗:‘吾明經及第,且選,即官人。侯翁女幸嫁,若能令翁許我,請進百金為嫗謝。’諾,許白翁。翁曰:‘誠官人邪?取文書來!’君計窮吐實。嫗曰:‘無苦,翁大人不疑人欺我,得一卷書粗若告身者,我袖以往,翁見,未必取視,幸而聽我。’行其謀。翁望見文書銜袖,果信不疑,曰:‘足矣!’以女與王氏。”至晚唐,杜牧等人又沿著韓、柳等人所開辟的墓志記人的新路繼續前行,令墓主形象更為立體飽滿,墓志已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傳記文學作品。如杜牧《唐故范陽盧秀才墓志》,為彰顯墓主盧霈的才情與個性特征,分別選取盧霈一生經歷的橫斷面:少年———僅知斗雞走馬,不知禮義;成年———幸蒙教化,潛心向學;最終結局———壯志未酬,為盜所殺;使墓主神情風采如現筆端,形象栩栩如生。在《唐故岐陽公主墓志銘》中,為刻畫岐陽公主這位尊崇高貴的公主嫁為人婦后,卑委恰順,奉上撫下,溫婉賢淑的美德,甚至于墓志中穿插了一個岐陽公主出嫁前頗具幽默意味的情節:“始憲宗時,宰相權德輿有婿獨孤郁為翰林學士,帝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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