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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對出口貨物在國內已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行退還的政策01退稅機制改革退稅率調整改革內容共同負擔目錄03020405實施措施意義深化體制改革目錄0706基本信息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貨物在國內已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行退還的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是: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退稅機制改革退稅機制改革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政策是國際慣例,是國家支持外貿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據WTO規則要求,各成員國可以對本國出口產品實行退稅,但退稅的最大限度不能超過出口產品在國內已征的稅款。在此范圍內,各成員國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需要和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恰當的出口退稅水平。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外貿體制改革和出口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外貿出口快速增長的同時,由于出口欠退稅問題越來越嚴重,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從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稅問題是由于中央財政沒有能力足額安排出口退稅資金來滿足出口貿易迅速增長的需要,但從深層次分析,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合理并與外貿經營體制改革要求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出口退稅結構不合理,不適應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的要求;出口退稅數額超出了中央財政承受能力;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夠科學,不利于出口貿易的科學、規范管理。由于企業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業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勢必導致出口增長越快,中央財政負擔越重,難免產生欠退稅問題。因此必須改革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內容改革內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這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一是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稅。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具體辦法是: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別負擔。四是結合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外貿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出口退稅率的調整,進一步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整體效益。退稅率調整退稅率調整(一)現行適用5%和13%退稅率的農產品,仍保持現行退稅率不變;(二)現行適用17%退稅率的產品,除船舶、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組合機床、起重及工程用機械、機械提升用裝備、建筑采礦用機械、程控、電報交換機、光通訊設備、醫療儀器及器械、鐵道機車、便攜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金屬冶煉設備、航空航天器、印刷電路等產品仍保持17%的退稅率不變以外,其他產品的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部分機電產品、服裝和棉紡織品等;(三)現行適用15%退稅率的產品,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鋼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機和無機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鐘表、陶瓷、化纖、橡膠制品、運動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四)現行適用13%退稅率的產品,除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現行政策征稅稅率為17%的產品仍維持現行13%的退稅率不變外(個別產品除外),其他產品的退稅率降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五)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原木、針葉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軟木及軟木制品、木漿、紙板、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等。共同負擔共同負擔從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與稅收分享體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稅全部作為中央稅的國家,出口退稅一般由中央財政負擔;增值稅作為共享稅的國家,通常先從增值稅中扣除出口退稅,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與地方分享。我國增值稅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稅則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利益分享與責任分擔不對稱。建立共同負擔機制,能夠在保持分稅制財政體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利益與責任的統一,有利于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打擊出口騙稅違法行為的有效機制,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出口欠退稅問題,有利于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促進我國外貿和經濟持續發展。實施措施實施措施“新賬不欠,老賬要還”是此次改革的一條重要原則,改革前經審核確定的累計欠退稅將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年底累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從2004年起,中央財政開始貼息。為確保及時足額退稅,不發生拖欠,中央和地方財政要足額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退稅所需資金。中央財政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增量將首先用于出口退稅。地方財政也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需承擔的出口退稅增量資金,并確保到位。為此,各級財稅部門要狠抓增收節支工作,嚴格依法征稅,嚴厲打擊偷、逃、騙、抗稅行為,努力做到應收盡收;要按照公共財政要求,大力調整支出結構,切實保障重點支出,嚴格控制和壓縮一般性開支;要積極推進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不斷增強財政保障能力。深化體制改革深化體制改革下一步,將從五個方面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建立便利、公平的外貿運行機制進一步形成便利、公平的運行環境,降低市場主體的各種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充分調動各類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的積極性。建立積極、穩定的外貿促進機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以財政資金為保障,以市場化運作為基礎、體現穩定性和公共性的新型外貿促進機制。建立快速、高效的外貿監控和反應機制積極做好加入WTO后的應對工作,建立和完善快速、有效的監控和保護機制,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建立規范、透明的外貿管理機制加強外貿管理立法工作,改善管理辦法,簡化行政審批,進一步增強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外貿管理的市場化程度。意義意義這次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經過慎重研究后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用改革的思路妥善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的必然選擇,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深化財稅和外貿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這有利于調動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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