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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保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發改能源〔2018〕169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車輛或特定群體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車輛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三)公用充電設施,指為社會公眾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指以運營服務為目的,專業從事專用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企業。建設和運營的主體必須是同一企業。第二章建設原則第四條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適度超前、布局合理,車樁協調、智能高效”的原則,逐步在全省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城市充電服務網絡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際快速充電服務網絡。(一)在新建住宅小區或具備電力增容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專)用充電設施。(二)在企事業單位停車場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可利用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第三章建設運營主體第五條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實行備案管理,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二)建立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運營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和智能服務,并對運營數據進行安全監測、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接入省及所在設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行監測平臺,并實現數據實時上傳;(三)需有10名及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等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具備高壓電工資質的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四)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建立專職運營維護團隊,保證設施運營安全;(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按要求定期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報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數據;(六)須履行建設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制度,具備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損失。第六條申請從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須編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申請報告書》,并逐級上報。報告書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業營業執照;(2)運營管理系統功能介紹;(3)專職技術人員名單、資格證書及社保繳納記錄;(4)相關管理制度;(5)企業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發展規劃等。第七條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對本地區申報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評審;通過評審的企業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具備省級備案資格的企業(含分公司)方可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已備案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按照第六條、第七條進行申請,其建設規模、充電量可與母公司合并統計。第九條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主管部門將取消其備案:(一)將充電設施私自轉包給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其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二)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三)充電設施運營服務中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第四章建設管理第十條對外運營服務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需向所在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信息報送。自用充電設施和專用充電設施(不對外營業)建設管理由各設區市自行制定。第十一條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地安裝充電設施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出具信息報送表。物業服務企業須配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第十三條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項目建設前期,應與物業所有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所有權歸屬于建設運營企業;同時協議須明確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5年,對于非獨立增容的充電設施還需明確配電容量能滿足充電設施正常運營的需要。第十四條充電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第十五條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第十六條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第十七條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促進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第五章運營要求第十八條各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按照《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按季度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對從事對外運營的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充電設施方可開展運營服務。第十九條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按照《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的規定,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各相關部門需積極配合支持。第二十條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運營的充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購買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等險種,保護消費者權益。第二十一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建立的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及時處理充電設施故障,及時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費用收取須明碼標價并應當符合價格管理部門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注冊成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第二十四條充電設施不再運營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拆除充電設施,還應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第六章政策支持第二十五條對充電設施建設實行簡化的審批手續:(一)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二)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建設需單獨征地的充電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向縣(市、區)發改部門開展項目備案;(四)在既有車位安裝充電樁和在現有建設用地上建設充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充電設施雨棚作為附屬設施不需單獨報批);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所在縣(市、區)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六條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的經營性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用電可單獨報裝,按照大工業電價收取電費;對單獨增掛分計量表,電網公司應按優惠電價收取電費,2025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具備條件的充電設施,通過安裝核減表,滿足電費發票抵扣需求;自用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第二十七條電網公司應將充電設施供電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保證供電容量滿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電網公司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或單獨增掛分計量表的經營性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電力企業免收業擴費。電網公司要設置專用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開辟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的綠色通道,利用公司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第二十八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一)明確和細化充電基礎設施的用地政策,保證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分時租賃車、共享汽車等運營類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用地,以及有明確需求的其他新能源車輛的充電專用場地,提高充電保障能力。(二)針對老舊、電力增容困難且有充電需求的居民區在周邊合理范圍內,科學規劃公共充電設施建設用地。(三)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四)鼓勵與加油加氣站合作建設充電設施,將合建的充電設施的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五)對經論證確需以單建方式建設的充電設施項目,按照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將充電設施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第二十九條推動優化充電設施布局,重點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加大兼并重組力度,形成規模、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等優勢,提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水平。第三十條進一步加大對充電設施運營模式創新的支持力度,在公共、自用、專用充電服務領域打造商業模式創新示范工程。鼓勵整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出行服務等企業開展合作,促進充電服務專業化發展,通過眾籌、電力市場、車位經營、車輛租賃、廣告服務、大數據應用、新能源汽車充放電等多種方式增加運營收入。探索出租車、租賃車等特定領域電動汽車換電模式應用。第三十一條建立使用導向的財政補助機制。省財政按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因素對各設區市給予適當補助,由各地統籌使用。各設區市制定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細則時,應明確以充電量等為主要指標的補助標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充電設施補助分為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鼓勵各地支持“光儲充”一體化充電設施發展。第三十二條申請建設補助的新建充電設施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設運營主體每年在全省范圍獨立新建運營充電樁不少于1000個或充電總額定功率不少于10000kW;(二)承諾獲得補助的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低于5年(以項目通過驗收時間為準);建設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需經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同意,并由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有關信息;(三)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要求實現充電數據共享,數據應接入省和所在設區市的充電設施運行監測平臺。集中式充電站須加裝視頻監控,并接入省市監測平臺;(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充電設施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的方式,但必須對內部工作人員開放。專門為公交車、出租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在保證公交車、出租車充電需求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對外開放;(五)電能應可計量;(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微信、支付、蘇寧易付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掃碼便捷支付;(七)有國家認可相應資質的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出具的第三方產品認證證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八)充電設施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80%(在線率是指一定周期內,扣除日常檢修時間后,充電設施正常提供服務時間的比例)。第三十三條申請運營補助的充電設施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一)充電設施須通過各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建設驗收;(二)充電設施月平均運行在線率不低于90%;(三)根據省、市充電設施監管平臺數據統計,一年充電量不低于300萬度。第三十四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申請,按照本《辦法》對通過驗收的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進行審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財政補助條件的充電設施。第七章組織實施第三十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成員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統籌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要求牽頭編制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指導各設區市開展充電設施規劃工作,并完善電網供電設施;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各地人民政府承擔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做好統籌協調,保證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第三十六條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保證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得享受有關補助和獎勵政策,嚴重的取消備案資質;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法保證充電設施安全運營、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并追究有關責任。對不具備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不得給予項目備案、提供土地、通電和給予補貼。建立充電設施企業誠信體系,對騙取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助資金的企業,取消備案資質,并不得申請補助資金。第三十七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定期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開展充電設施運營事中事后考核監管,督促企業保證相關充電設施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發揮實效。第三十八條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國家如有新的政策出臺,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后30日起實施,原辦法廢止。第四十條本辦法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附件:1、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信息報送表2、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附件1: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信息報送表項目建設單位(蓋章)項目建設地點項目建設內容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資質主要附屬設施項目總投資設施性質(自用、公用、專用)項目建設時間項目竣工時間設施服務范圍附件2: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1.總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發改能源〔2018〕169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5號)文件精神,為規范江蘇省范圍內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專用和公用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驗收工作,確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符合相關國家及行業標準,并保障驗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專業性,制定本細則。2.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專用和公用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驗收。3.驗收模式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的基本模式為:文件資料驗收+平臺驗收+場站現場驗收4.驗收流程(1)企業提交驗收申請;(2)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對申請材料初審;(3)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對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進行驗收。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不得對外開展充電運營服務,必要時電網公司應實施斷電措施。通過驗收后,將企業申請材料和驗收材料提交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進行符合性審查;(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符合性審查合格后,發布合格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名單。5.驗收依據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14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229《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GB5014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75《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7251.1《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1部分總則》;GB7251.3《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3部分:由一般人員操作的配電板》;GB7251.5《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5部分:公用電網配電成套設備》;GB7251.12《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12部分:成套電力開關和控制設備》;GB51048《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T31525《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1094.7《電力變壓器第7部分油浸式電力變壓器負載導則》;GB/T1094.11《電力變壓器第11部分干式變壓器》;GB/T3906《3.6kV-40.5kV交流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GB/T29781《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18487.1《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
一般要求》;GB/T20234.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2《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GB/T20234.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GB/T28569《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29316《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能質量技術要求》;GB/T29318《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29772《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通用技術要求》;GB/T34657.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1部分:供電設備》;GB/T34658《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一致性測試》;GB/T27930《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DL/T448《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JB/T10216《電控配電用電纜橋架》;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NB/T3300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3300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33008.1《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
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NB/T33008.2《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
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NB/T33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04《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5《電動汽車充電站及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7《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與充換電設備通信協議》;Q/CSG11516.2《電動汽車充電站及充電樁設計規范》。6.驗收項目及驗收方法6.1充電站及充電站布局驗收(見表1)表1:充電站及充電站布局驗收序號驗收項目驗收內容及要求1充電站布局充電站的總體布局應滿足便于電動汽車的出入及停放,保障站內人員和設施的安全。充電設施應靠近充電區布局,電動汽車在停車位充電時不應妨礙站內其他車輛的充電與通行。充電站的進出站道路應與市政道路順暢銜接。充電設施的布置應便于充電車輛停放和充電人員操作,一個充電車位對應一個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周圍不應有影響充電設施散熱等正常工作的雜物。2選址充電站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當與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毗鄰時,應滿足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充電站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風向的下風側。充電站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安裝電氣設備的功能用房不應與上述場所貼鄰。充電站不應設在室外地勢低洼、易積水的場所和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點。3標志公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按照GB/T31525《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的規定,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志。站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導引、安全警告等標識。4消防電站應滿足消防安全的要求,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GB50229《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要求。集中式充電場站的滅火器材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5噪音充電站的噪音限值不應超過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6.2供電系統驗收(見表2)供電系統驗收只針對需要新增供電變壓器的大中型充電站或樁群,無需增加供電變壓器的大中型充電站或樁群需提供有關證明。表2供電系統驗收序號驗收項目驗收內容及要求1總體主要電氣設備應選用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屬于CCC目錄內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應具有CCC證書。2變壓器檢查變壓器的型號、配置和數量,變壓器技術參數及實際施工結果與合同、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應相符,檢查施工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53、GB50148、GB/T1094.7和GB/T1094.11的有關規定,配電變壓器的容量應能滿足全部用電的負荷(充電站樁群總需求容量參考附件2)。變壓器宜采用節能環保型變壓器。3控制柜等盤柜檢查供電系統盤柜的型號、配置和數量,盤柜技術參數及實施施工結果與合同、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應相符,檢查施工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53、GB50171和GB/T3906的有關規定。4低壓母線及二次回路檢查設備的型號、配置和數量,設備技術參數及實際施工結果與合同、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應相符,檢查施工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171、GB50149和GB7251的有關規定。5低壓配電檢查低壓配線的接線和相序、配電設備布置、配電線路的保護、配電線路的敷設等,配電設備技術參數及實施施工結果與設計圖紙應相符,檢查施工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575、GB50054和GB7251的有關規定。6電纜檢查電纜的型號、配置和參數,電纜技術參數及實際施工結果與合同、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應相符,檢查施工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168和GB50303的有關規定。7電能質量檢測供電系統電壓偏差、電壓不平衡度、諧波限值等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52和GB/T29316的有關規定。8電能計量檢查供電系統電能計量裝置的型號、配置和數量,計量裝置的技術參數及實際施工結果與合同、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應相符,檢查施工記錄及單獨掛表的電能表計量證書,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DL/T448的有關規定。9防雷接地檢查供電系統電氣裝置的防雷和接地,實際施工結果與設計圖紙應相符,檢查施工記錄,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GB50169的有關規定。6.3充電設施驗收(見表3)表3充電設施驗收序號驗收項目驗收內容及要求1標志與標識檢查所有充電設施合格證和銘牌安裝齊全、端正、牢固、字跡清晰,具有明顯警示標志。銘牌需包含(型號、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功率、制造商(生產廠家)、出廠編號、出廠日期、產品執行標準(含標準年份))等信息。2外觀檢查檢查外殼是否堅固,結構上防止人體輕易觸及露電部分。不會因變形而使帶電部分與外殼相接觸。檢查充電設施安裝是否整齊,底座或掛架固定可靠,無松動,框架無變形。檢查充電設施的漆層是否均勻,無銹蝕、裂紋和脫落。充電設施接地應牢固。非絕緣材料外殼應可靠接地。充電設施外殼門應裝防盜鎖,固定充電設施的螺栓必須是在打開外殼的門后才能安裝或拆卸。安裝在室外的充電樁外殼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3內部檢查所有充電設施不借助專用工具可拆卸的門蓋或外殼的進出線孔應良好封堵,無肉眼可見明顯縫隙。所有充電設施內部電源進線、出線應布置整齊,并可靠固定,無表皮破損。所有充電設施輸入和輸出線纜絕緣無老化、腐蝕和損傷痕跡,端子無過熱痕跡,無火花放電痕跡。所有充電設施內應無異物。4人機交互功能顯示字符應清晰、完整、沒有缺損現象,對比度高,不應依靠環境光源辨認。人機界面的菜單切換功能應正常。改變人機界面定值時,充電設施仍能夠正常工作。充電設施開停機和急停開關應正常。人機界面的采集及顯示數據應正確,功能正常。移動通訊設備與充電設施交互應正常。5充電功能充電設施能夠正常完成充電開始、充電結束和結算等全部充電流程。充電設施連接模擬負載或車輛進行充電操作時,充電過程中無異響、無異味、無異常發熱。6計量功能充電設施需配備檢定或校準的電能表,滿足對輸出電能量的正確計量功能,應符合GB/T28569或GB/T29318。充電設施的電能表應能計量和保存累計的充電設施充電電能,應具有掉電保護功能。7交易支付功能結算信息正確顯示計量計費信息,充電時長信息、電卡信息及第三方支付信息。充電設施費率準確,電卡及第三方支付正常。8通信功能充電設施充電時實時數據與監控系統采集數據核實一致。充電設施充電記錄信息與監控系統采集數據核實一致。故障及報警信息,與監控系統數據核實一致。9充電接口檢驗充電接口的結構、物理尺寸及公差、端子定義,連接線是否有磨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20234.2或GB/T20234.3的有關規定。10BMS通信功能(直流充電設施)充電過程中充電設施能夠按照蓄電池管理系統(BMS)的要求動態調整充電參數,滿足GB/T27930的有關規定。11充電設施現場檢測具體檢測方案見附件1。6.4監控系統驗收(見表4)表4監控系統驗收序號驗收項目驗收內容及要求1充電設施在線情況充電站內充電設施應全部在線且能顯示空閑、使用中等狀態。2充電站地理信息充電站地理信息應顯示準確。3系統實時性檢測交易記錄及故障告警信息應能夠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實時采集數據,及時上報。充電設施充電過程中的實時數據與現場充電設施數據應一致。充電設施充電過程中,需能實時顯示車端需求電流、需求電壓、充電設施輸入電流、電壓、SOC、電量等信息。4系統可靠性檢測充電記錄與現場結算信息應一致,包括充電卡號(賬號)、充電起訖時間、充電金額、充電電量、各費率起止表碼等。充電設施現場發生故障時,監控系統故障信息顯示及時、準確。監控系統能夠完整顯示場站內所有充電設施相關數據,并可控制。5系統完整性檢測充電設施交易記錄無丟失、誤報、重報等情況。所有充電設施的故障均能準確在監控系統內記錄顯示。監控系統所有記錄保存時間滿足技術規范要求。監控系統可接入省、市平臺,并提供相關充電設施數據。6系統支付功能檢測系統需具備支持在線支付功能的APP或程序。6.5儲能系統驗收(見表5)表5儲能系統驗收(如有)序號驗收項目驗收內容及要求1儲能系統蓄電池室應有良好的通風,無腐蝕氣體,干凈整潔。運行溫度范圍應符合GB51048中9.0.3條款要求。儲能系統充電裝置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5。充電裝置交流端宜由低壓線路供電。蓄電池組的出口回路、充電裝置直流側出口回路應采用直流斷路器或隔離開關。儲能系統輸出的交流電源和儲能充電站配電的低壓電源的進出線開關、分段開關宜采用斷路器。來自不同電源的低壓進線斷路器和低壓分段斷路器之間應設機械閉鎖和電氣連鎖裝置,防止不同電源并聯運行。儲能電池組容量應根據儲能充電站的規模與負荷的用電功率來確定,并留一定的余量。同組儲能電池應由同型號、同容量、同制造廠的產品組成。2電能質量儲能充電站電能質量應符合GB50966標準的規定。3監控系統儲能監控系統應具備數據讀取、數據處理與存儲、控制調節、事件記錄、報警處理、報表管理等功能。通過電池管理系統讀取儲能電池的電和熱相關的參數,讀取儲能電池的荷電狀態,最大充放電電流(或功率)。應能實現向充放電設備發控制指令、控制充放電設備的起停、緊急停機、遠程設定充放電參數的控制調節。系統應提供圖形、文字、語音等一種或幾種報警方式,并具備相應的報警處理功能。4移動式儲能充電系統系統由車輛(分離式儲能充電系統不包括車輛)、充電接口、蓄電池系統、放電裝置、監控單元等組成。基本功能應包括儲能、放電以及在充放電過程中對整個系統的監控。系統應有狀態指示燈顯示對應的工作狀態。系統高壓帶電部分應與外界隔離,高壓帶電部分外殼防護等級達到IP20以上,防止他人觸及。總體結構應便于車輛的停靠和充電,保障操作人員及設施的安全。總體結構應滿足系統內設備的通風散熱要求。應考慮戶外防雨措施和配置照明燈。系統內部結構應布置合理,配件易拆卸,方便維修。所有機械及電氣連接應牢固、防撞擊、防振動。系統應配置急停開關。系統外殼廂體在戶外防護等級應能達到IP44。系統在充放電過程中,監控單元應實時監控蓄電池系統及車輛的狀態,任何一端出現異常,監控單元應及時發送告警或執行相應的保護動作。6.6文件資料驗收對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以及與標準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審核。1)、運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企業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發展規劃、建設運營備案資質和技術人員資質;2)、充電設施場站的驗收申請書、與物業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明確充電設施所有權的協議(充電站合作協議);3)、充電設施場站工程概況、項目平面圖、施工圖、配電箱連接線圖、施工設計說明書、施工物料清單;4)、充電設施場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充電設施出廠試驗報告、施工日志、工程材料進場驗收單、安裝記錄、竣工調試記錄、設備驗收單、設備移交單、竣工檢驗記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材料發票復印件、建設主體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5)、制造廠提供的各規格充電設施所覆蓋的第三方產品認證證書和型式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有CNAS標志)、產品說明書、裝配圖、調試大綱、試驗方法、試驗記錄、合格證件及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核查;6)、充電設施出廠試驗報告(包括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7)、增容配電設施安裝、調試、竣工驗收等記錄;8)、運營監控平臺有效性核查(需提供運營監控平臺接入證明),監控平臺需體現充電樁在線情況、地理位置、數據實時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等信息;9)、企業運營管理制度、安全規范、應急預案處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等相關運營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核查。7.驗收評價7.1驗收達到以下要求時,可認為驗收通過1)、項目的文檔資料齊全;2)、所有軟、硬件設備型號、配置、數量和技術參數均滿足項目合同等技術文件的要求;3)、驗收結果不存在不符合項,滿足本標準及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要求;4)、充電設施存在不符合項,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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