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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政策法規01前言相關規定目錄目錄0302基本信息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6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7月18日公布并實施的以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一項政策法規。前言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2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李長江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目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010302040506目錄第七章第九章第八章目錄第一章第一條為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工業加工、制作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第三條食品的質量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第四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加工相應的食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第二章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以輻射加工技術等特殊工藝設備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計量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第十條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第三章第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審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授權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審查等具體工作。第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到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企業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新建和新轉產的食品企業,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第二十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第二十一條對于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規則,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并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封樣品。第四章第三十四條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及包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第三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具有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自行檢驗其生產加工的、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內的食品。國家對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檢驗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比對。第三十六條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方可承擔食品法定檢驗和委托檢驗任務。第三十七條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托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并統一公布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第三十八條承擔食品檢驗和抽樣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抽樣和檢驗。第五章第三十九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沒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第四十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是質量標志,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質量安全”的英文名稱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以下簡稱“QS標志”)的式樣(見附件)。第四十二條企業使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表明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其出廠食品經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合格的,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加印(貼)QS標志。使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由食品生產企業自行加印(貼)。第四十三條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六章第四十四條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檢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第四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是否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其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由指定的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陳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原材料、添加劑及包裝材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其在采購食品原材料時,是否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第四十七條使用新資源、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進行食品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在投產前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必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質量安全檢驗證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述新材料的使用進行監督。第四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檢驗結果與實際不符的,應當追究相關檢驗機構的責任。第七章第五十條從事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工作的審查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并從事過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從事過食品生產或者檢驗工作,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第五十一條食品檢驗人員應當具有規定的學歷或者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含質量專業初級資格),從事過食品檢驗或者相關專業的檢驗工作,并經考核合格,方可承擔食品質量檢驗工作。第五十二條國家對從事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審查的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檢驗人員需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審查或者檢驗工作。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訂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及培訓教材,統一培訓師資人員,統一組織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考核發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第五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資格實行注冊管理。注冊有效期為3年。在注冊有效期內,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接受相關的繼續教育。第八章第五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一)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二)委托無證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而繼續生產的;(四)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的;(五)銷售無證產品的。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在食品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加印(貼)QS標志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第五十七條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及QS標志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涂改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第九章第六十八條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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