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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基礎知識變更內容2013版對比2010版主要變化內容如下保代一點通

(二)人身保險的給付(新版第35頁)刪除第二段,2008年,保險業共支付賠款和給付2971.17億元。。。以后所有內容!二.資金融通功能(新版第35頁)刪除第二段,截至2008年底后。。。所有內容!(一)社會保障管理(新版第36頁)刪除最后2008年,我國從業人員達322.81萬人,及之后所有內容!第二章第三節二.中國保險業的現狀與發展前景(二)我國保險市場的現狀(新版第44-46頁)1.截至2012年底全國保險公司153家控股公司8家財產險公司62家人身險公司75家再保險公司8家專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已經達到2532家

第二章第四節2.

數據變化(新版第45頁)2011年,我國保險密度為1062元,保險深度為3%。而2008年世界平均值保險密度已達到3970美元,平均保險深度已達7%。4.刪除至此到在引入外資之間的所有內容!

刪除最后一句,截止2008年底。。。。。。第二章第四節二.保險人義務的履行(新版第75頁)(二)提供條款并說明合同內容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提供保險條款并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三章第四節一.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新版第83頁)(一)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3.此外,采用保險協議書形式至最后改為

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三章第六節三.財產保險的種類(新版第164頁)(一)財產損失保險8.農業保險變動為: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第六章第一節一.農業保險的特點刪除老版的農業保險介紹這一段!第六章第八節新增(新版298頁)五.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和職業資格管理(一)從業資格

按照《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以下簡稱《頒發》)(2013年)規定,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八章第一節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愈1年的;(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愈3年的;(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愈3年的;(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進入期限未屆滿的;(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愈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上述所列出相關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資格證書被吊銷的;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損毀影響使用的;遺失的。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后,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二)執業管理

資格證書持有人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取得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機構頒發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職業登記,并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并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名稱及編號;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發證日期;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地址。執業證書持有人的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并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并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變動(新版307頁)之前的保險代理變更為保險銷售第九章第二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保監會令【2013】第2號2013年1月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新版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四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第五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從業資格

第六條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第七條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愈1年的;(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的,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愈3年的;(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愈3年的;(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止期限未屆滿的;(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愈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辦法資格證書。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一)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二)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三)損毀影響使用的;(四)遺失的。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后,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執業管理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并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并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第十四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名稱及編號;(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六)發證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的投訴電話;(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第十七條

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并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第十九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管理責任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準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托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后干擾客戶;(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十四)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采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托代理關系,并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罰款;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法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第三十七條

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謝謝觀看/歡迎下載BYFAITHIMEANAVISIONOFGOODONECHERISHESANDTHEENTHUSIASMTHATPUSHESONETOSEEKITSFULFILLMENTREGARDLESSOFOBSTACLES.BYFAITHIBYFAITH最易遭老板“炒”的15種員工廣東韋邦集團李雙華有人在工作中出了問題,于是首先想到的是換一家企業去工作,考慮的只是換一個環境而已,根本沒有反思自身的問題。可是,換了工作環境問題卻依然存在啊!老板雖然換了,但他們考慮“炒魷魚”的因素是一致的。那么,老板眼中什么樣的人會被炒掉呢?這類對象一般是剛剛參加工作不久的職場新鮮人,對突發事件往往措手不及,結果行動常過分急躁,更甚者每次遇事每次如此,給老板留下不可調教的印象。01:不夠穩重沉著喜歡夸夸其談,一旦需要實際操作時,往往發生許多困難,卻又找不出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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