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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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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設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喀什市新隆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正確性和穩定性,確保工作的前后連接,穩妥地過渡,有條不紊地進行,不因人員的變動受影響,特制訂本制度。

其次條

適用范圍

各部門內部人員調動、崗位輪換、因故離職、職位代理、請長假時、休假期間的工作交接等。

第三條

交接要求

1、準時處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應移交的各項文件、資料和工具,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緣由和剩余的工作內容。

3、交接需有移交人員、接收人員、監交人員,三方必需在場,共同對比移交清單,仔細核對,經復核清單與實物無誤后方可交接,三方簽名認可。

4、財務、市場、預算、民工辦、保管等崗位交接時須有財務主管人員同時擔當監交人。財務部主管、員工,其它部門分管領導,重要崗位的員工進行離崗前交接的,必需報經主管領導審批。

第四條

工作交接內容

1、公章類: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部門專用章及其他各類公章。

2、會計類(含電子版):憑證、賬簿、報表、財務分析、銀行對賬單和預算各類表格、銀行帳戶密碼等。

3、文書類(含電子版):各級文件、領導講活、會議紀要、工作方案、工作總結、通知、報告、請示、批復、函等。

4、人力資源類(含電子版):工資帳頁、各項保險的狀況、公司人員結構、管理平臺賬號及密碼、對外聯絡單位及負責人和主要業務等。

5、業務資料類(含電子版):專題材料、各類年終報表、經濟合同、借款合同、統計資料、會議材料、貸款擔保書、檢查資料、調查資料、錄音資料、各種規章制度、管理方法等。

6、票據類:未使用的空白票據(支票、行政事業收費收據、結算憑證、其他收據等)、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

7、物資類:交通工具、辦公用具等。

8、其它:營業執照(正副本)、納稅登記、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鑰匙、其它相關物品。

其次章責任劃分

第五條

移交人責任

要根據《移交清單》(見附件)逐項進行移交,處理遺留問題,仔細整理管理范圍內的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同時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系,預備移交。

第六條

接收人責任

必需仔細填寫移交清單,仔細檢查交接人的各種資產、文檔資料,保證資產相符,對于特殊重要的文件、資料及資產與實物等,確保真實無誤,同時盡快熟識工作的各項流程和各種工作關系。

第七條

監交人責任

監交人必需仔細審核交接的各類資產、文檔資料、實物,準時發覺問題并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訂處理方案上報主管領導;監交人離職或者臨時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需由上級主管領導指定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執行監交工作。

第八條行政領導

對交接過程進行檢查,對于不負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移溝通程及職責

第九條

工作交接職責

移交人職責:1、處理遺留問題;

2、清點管理范圍內的物品及資產;

3、清點管理范圍內的資料和證件等;

4、交待工作流程和工作關系。

接收人職責:1、檢查物品及資產的數量以及使用狀態;

2、檢查資料和證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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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識工作流程和工作關系。

監交人職責:1、檢查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2、檢查交接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

3、檢查接收人是否熟識工作流程和工作關系;

4、檢查交接物品數目是否清晰正確;

移交人和接收人職責:

1、移交人或崗位調動者辦理離職或調動手續

2、接收人開展工作

第四章交接過程中的問題處理

第十條

移交清單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各執一份,檔案員存檔一份。

第十一條

針對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假如當期可以處理,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后交接,假如沒有準時處理,由移交人擔當全部責任損失。

第十二條

對于交接過程中發覺問題,短時間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訂處理看法準時上報主管領導。

第十三條

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賬務上的收繳等),由移交人幫助接收人熟識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負責連續處理。假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額擔當責任損失。

第十四條

假如移交人有意隱瞞問題,則必需擔當全部責任損失。

第十五條

交接不完整,移交人離任后發覺問題的,由三方共同擔當責任。

第十六條

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單》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看法等。

第十七條

未完成各種交接手續的員工,不得辦理離職手續和結算工資。

第十八條

由于上級領導緣由,未進行正常工作交接的,由上級領導擔當全部責任。

第十九條

自動離職、辭職拒不移交工,不予辦理任何工資及其他手續,情節嚴峻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備注:各級人員移交必需親自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附則

其次十條

本制度為公司基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監督執行權歸常務副總經理。

其次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附件移交清單

移交人姓名

部門及職務

接收人姓名

部門及職務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備注

移交人:

接收人:

監交人:

篇2:血標本采集運輸、交接管理制度流程

血標本采集運輸、交接管理制度與流程

為落實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第三章"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有關規定,確保血液樣本的有效性,防止發生差錯事故,以及便于追蹤調查,特制定本制度。適用于臨床輸血工作中血標本的采集、標識、運輸、交接、檢測、保存和銷毀等工作環節的管理。

一、血標本采集要求

1、人員要求:采集交叉配血、血型血樣的護士必需具有有資質并接受過相關的血標本采集的培訓,實習或進修護士不得進行。

2、采集血標本時要求采血護士必需仔細核對受血者身份,假如患者是糊涂的,應要求患者回答自己的姓名;若患者意識不清,通過詢問患者的親屬確認患者身份。只有當《臨床輸血申請單》與患者腕帶的資料完全全都時方可采集血標本,并在采血后將標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檢測項目的條形碼標簽貼在采血試管上并與《臨床輸血申請單》資料認真核對。肯定禁止通過床頭卡來核實患者身份。

二、血標本的要求:

1、ABO及RhD血型鑒定試驗血標本推舉用EDTAK2抗凝,血量不少于2m1;交叉配血、紅細胞不規章抗體篩選試驗血標本推舉用白蓋不含抗凝劑管,血量至少5ml。

2、疑難交叉配血的血標本要求送檢2管,1管抗凝(推舉EDTAK2抗凝,另1管不抗凝,血量依照2.1要求。)

3、交叉配血標本采集要求,凡患者上次輸注過血制品,再次輸血仍須重新抽取交叉配血血標本以防止輸血反應的發生。

4、受血者血標本采集

(1)血標本采集前應征得受血者知情同意,采血時采血人員持《臨床輸血申請單》和血型鑒定報告仔細核對受血者身份,若患者是糊涂的,應要求患者回答自己的姓名;若患者意識不清.通過詢問患者的親屬核對患者身份。《臨床輸血申請單》的相關信息與受血者的資料完全全都時方可采集血標本,二者不全都時不得采集血標本。

(2)采集血標本時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和正確穿刺。

(3)一位采血人員不得同時采集兩位以上患者用于交叉配血的血標本。

(4)血標本的標識:血標本采集后,采血人員必需于患者床邊在血標本上貼上條碼,內容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檢測項目及血標本采集時間等信息采血人員在《臨床輸血申請單》上簽名并注明采血時間。

5、受血者血標本的運輸:

(1)標識好的血標本連同《臨床輸血申請單》由醫護人員送往輸血科。

(2)緊急送檢血標本應符合輸血科緊急檢測項目的相關要求,并在申請單上注明"緊急'字樣。

(3)送外單位檢測的血標本應有試管蓋封口,同《疑難配血登記表》一起放入標本袋并密封,觀看無血液滲漏后方能送檢;若實行4℃條件送檢,應避開該血標本與冰盒等接觸發生溶血。

6、受血者血標本的交接:

(1)血標本送交人員與輸血科人員交接血標本時根據3.

2的要求對血標本進行檢查,并認真核對血標本信息與《臨床輸血申請單》是否全都等。

(2)確認無誤后,由血標本送交人員和接收人員共同在《輸血科血標本交接記錄表》上簽名并注明送檢時間。

(3)假如應用試驗室管理系統接收血標本,接收人員核對標本信息后,對血標本條形碼掃描,系統將自動生成血標本接收電子文本。

(4)用于交叉配血的血標本執行"八不'接收原則:①血標本無條形碼或填寫不清不收;②血標本與《臨床輸血申請單》所填項目不符不收;③血標本量少于2m1不收;④血標本被稀釋不收;⑤血標本溶血不收(溶血性疾病除外);⑥用肝素治療者的血標本未標記說明不收;⑦非醫護或授權人員送血標本不收;⑧用右旋糖酐、聚乙酸吡咯酮、羥乙基淀粉類等大分子物質治療后采集的血標本未作標記說明不收。有干擾交叉配血試驗結果的治療時(如:脂肪乳注射等),應在該治療前采集血標本備用。

(5)對認定不符合要求的血標本,輸血科應進行記錄,推斷不合格性質,依據影響檢測結果的程度實行讓步接收或拒收血標本,并通知送檢科室準時訂正或重新采集,不合格狀況記錄在《不合格血標本登記表》中。

7、供血者血標本的留取交叉配血時,供血者血標本應從與血袋相連的留樣辮子中獲得,留樣時要留意保持血標本試管與血袋標識的全都性。

8、血標本的離心及檢測詳細執行各試驗項目的標準操作規程。

9、血標本的保存和銷毀:

(1)接收到的血標本不能準時檢測時,應將血標本連同《臨床輸血申請單》一同放置于2-8℃標本儲存冰箱內保存。

(2)血標本檢測完畢后,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標本必需保存于2-8℃冰箱至少7天,以便發生輸血不良反應時追查緣由。

(3)血標本按要求保存期滿,由輸血科工作人員審核后,按醫療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詳細執行《醫療廢物管理規程》。

篇3:通風組交接細則

通風組交接細則

1、地面交接內容和責任人

通風調度臺帳、瓦斯檢查記錄、測風記錄

礦井通風系統圖、井下通風設施的圖紙及資料

風機房主扇運行記錄

瓦斯、測風各種報表等資料

通風設施施工平安技術措施

瓦斯等級鑒定報告

煤塵爆炸性鑒定報告李建忠

監控系統的修理合同、傳感器的校驗合同郭志

2、儀器、儀表交接:

光干瓦檢儀、CH4便攜儀、CO便攜儀、風表(高、中、低速三種)及各種傳感器使用狀況(校驗地點、現用數量、簽定合憐憫況)。

接收人:

接收時間:6天

接收方法:由移交方、接收方和監管方進行口對口交接,三方在場對設施、儀器、儀表等逐項核對并登記注冊,經三方簽字后,將接受資料交通風科保存。

3、井下交接

井下局扇、風筒使用數量、地面備用數量由李建忠和公司一人、新礦山東方負責人進行一對一交接。11月6日~11月8日三天完成。

井下風橋、風門、調整風窗的數量及設置位置由郭志和公司一人、新礦山東方負責人進行一對一交接。11月9日~11月11日三天完成。

井下隔爆水袋的數量及設置地點由李建忠和公司一人、新礦山東方負責人進行一對一交接。11月12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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