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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會財務管理制度工作中越來越離不開商會,管理制度,財務資訊,你可能正苦于不知道如何撰寫商會,管理制度,財務文章,以下是我細心整理的商會財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盼望能夠關心到大家。

篇1:商會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商會會務工作正常開展,加強商會財務管理,促進商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透亮?????化建設,建立陽光照射的財務體制,依據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特制定商會年費收取標準及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收入管理

一、本商會通過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開具加蓋商會財務專用章的統一收據,有關款項準時列入商會收入帳戶:

(一)會費。商會作為民間社團組織,是政府和企業溝通的橋梁和紐帶,主要任務是整合各方資源,發揮職能作用,竭誠為會員企業服務。根據國家社團會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實際,制定以下會費收取標準:一般會員==元以上/年,企業會員==元以上/年,執委==元以上/屆,,副會長==元以上/屆,會長==萬元以上/屆。

(二)捐贈。鼓舞全體會員向商會捐贈財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手續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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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年費必需在每年12月底前交清。后期入會的會員,滿一年后續交其次年會費。會員假如一年不交納年費的,依照《章程》有關規定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對確有重大困難的會員企業經申請,由秘書處核實,并經商會理事會批準通過,年費可以賜予減緩交納。

其次條、支出管理

本會的經費使用依據民主理財,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根據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進展使用,盡可能削減款待費用發生。主要用于以下

個方面: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及商會簡報、會刊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四)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五)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六)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七)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條、商會經費開支實行年度預決算制

年初,秘書長依據商會上年預算執行狀況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理事會報告年度經費預決算,經理事會爭論通過后執行。

第四條、商會財務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會長可托付輪值副會長審批

本會日常財務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由經辦人簽字,驗收人蓋章,秘書長附簽,報會長(輪值副會長)審批。各項費用支出必需有合法的原始憑證,即全部發生的費用均須持有填寫完整、清晰的正式票據并注明用途,對手續不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費用支出,一律不予報銷。

商會財務原則上不辦理預借款,因公事臨時需借用公款的,必需嚴格辦理審批領取手續。審批的原則是:借款==元(含==元)以下由秘書長審批;==元以上,由會長審批。

第五條、商會的會計組織工作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商會常設機構設專職出納員一名,兼職的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一名,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精確?????和完整性。會計人員必需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嚴格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愛護商會資產的平安完整,按規定編報會計報表,并每月寄月報表給副會長及理事會成員。會計人員離崗離職時,必需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出納員的主要任務是登記捐贈費、會費收入和其他款項的收款,經費支出,辦理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檢查票據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理事會和會長書面報告財務收支狀況等。

第六條、商會財務收支自覺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審計部門監督。

商會要嚴格掌握各項財務支出,集中財力為會員企業辦實事。秘書長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并由當值副會長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報商會財務收支審查狀況,接受會員監督。未列入年度預算的重大開支(2萬元以上)須報請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執行,并定期接受會員大會的質詢。商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更換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條、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各項財產物品的購置必需本著實際需要,要事先編制方案并提出預算,經會長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任何無方案、無請示或超標準購置財產物品的,其費用由當事人自理。

第八條、本制度所依據的國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變動,按國家新的規定執行。

篇2: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

一、總特點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范本分兩部分:

A.詳細條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銷售合同采納的特定條件;和

B.一般條款:列明接受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的全部合同共用的標準條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當事人通常都同時使用A、B兩部分,且在草擬每一部分條款時都應考慮到另一部分條款的狀況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雙方可僅將B部分(一般條款)訂入他們的合同。若雙方當事人意欲僅采納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條款,他們必需將下列條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應受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管轄。'

當然,在此狀況下,A部分條款不會被采納,且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條款的援引都將被視為對雙方在他們的特定合同中所達成的任何相關詳細條件(若有)的援引。(見B部分第1.1條之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針對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銷售合同而言的,在此狀況下,買方不是消費者,該合同是一項獨立的交易而不是長期供貨協議的一部分?,F將本范本適用的合同的各個特征分述如下:

(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滿意初級產品特殊是原材料、農產品或食品和易腐貨物的銷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條件的需要。

(b)"旨在轉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業活動中所買賣的且易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終用戶所購買的設備。對這些特制商品,或范圍更廣一點,對機器、設備而言,使用別的標準條款或許更合適。如ECE188機械、電力和相關電子產品供貨的一般條款。

本范本不適用于對消費者的銷售,而只適用于對從事轉售商品業務的購買者的銷售,如經銷商、進口商、批發商等。本范本主要是為一次性買賣而設計的,而不是為連續供貨協議設計的①。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消失在長期供貨協議中的條款(如價格調整條款)的緣由。應當強調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讓那些可能采納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負責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員會的意圖;并不阻礙在那些起草委員會沒有特殊針對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殊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條款)。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與起草委員會最初考慮的有實質性不同時,合同雙方務必搞清晰本合同范本的全部條款皆能符合他們的意圖。

三、適用法律

除非合同雙方另有商定,本合同范本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即《1980年維也納公約》。為了便于參照,該公約已作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過將維也納公約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論買賣雙方所在國是否已經批準該公約,該公約均將適用。

起草委員會之所以選擇在沒有相反商定的狀況下適用該公約,是由于采納諸如CISG這樣特地為國際交易而制訂的統一的法律是相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條件基礎上起草的,即:合同雙方的權利要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約束,并且,公約未規定的問題,要受賣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的管轄(B部分第1.2條)。因此,不鼓舞當事人選擇某一國內買賣法來管轄本合同。雖然CISG并未規定銷售合同的全部方面,但它有助于促進統一性與全都性。然而,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欲選擇某一國內法律來取代CISG(須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么雙方應慎重核實,以確保其所選擇適用的國內法與本范本合同之條款不相沖突。若雙方當事人急欲選擇某一非賣方所在國之法律管轄CISG未作規定的問題,則應填寫表格A-14(b)。

四、修改須以書面證明

為保證雙方所達成條款的最大確定性,B部分第1.5條規定合同之修改必需以書面形式作出。

然而,該項要求并不是肯定的。在保持與CISG第29(2)條全都的同時,范本合同B部分第1.5條接著寫道:假如一方當事人已經口頭或以行為表示同意某項書面條款之修改,且另一方當事人已經信任這樣的口頭協議或行為,那么該方當事人就不能援引書面形式之要求。

五、裝運和交貨條件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Incoterms②中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③。雖然合同范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全部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但是,起草委員會建議雙方當事人應慎重考慮,避開使用需提交像提單這樣可轉讓運輸單據的術語,如CFR和CIF:制成品在運輸途中是很少進行銷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轉讓的運輸單據。同樣,在結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諸如FAS、FOB、DES和DEQ這類規定貨物須交至或卸離船舶的貿易術語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謹慎考慮。制成品通常在裝卸區交付運輸,不論是在港區內還是在內陸倉庫,因此,使用這樣的術語會與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貨物種類不符。

因此,起草委員會認為最適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貿易術語通常是E*W(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CPT(運費付至)、CIP(運費保險費付至)、DAF(邊疆交貨)、DDU(未完稅交貨)或DDP(完稅后交貨)。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將這些術語列出,而沒有根據Incoterms所列挨次。還需提示合同雙方留意的是:盡管Incoterms闡明白賣方和買方各自的主要義務及其相互間的風險和費用的劃分,但并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可能產生的全部爭議問題,供應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術語項下,任何一方當事人皆無義務投保,相應地,就須由雙方當事人商定他們中間誰來負責投保。另外,術語CIP、CPT和FCA并未劃分裝卸區操作費用該由哪一方負擔。這樣,賣方與買方間對該操作費用的劃分,就成為一個需雙方特殊議定的問題。

六、交貨時間

由雙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貨時間,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時間內賣方有義務履行其在買賣合同項下,特殊是在雙方選擇的相關貿易術語項下的交貨義務。記住這一點很重要。這里的"交貨時間'是與合同商定的交貨地點相聯系的,該商定地點并不肯定是貨物到達買方的地點。這樣,在CPT(運費付至)術語項下,當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照管之時,(依據該貿易術語項下A4款)而不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指定地點之時,賣方就完成了其交貨義務。起草委員會因此建議:在填寫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4從而就交貨時間達成全都看法之前,雙方應依據合同范本A-3所選擇的貿易術語,認真審核交貨在哪個階段進行,即賣方于范本合同A-4所規定的時間之時/之前必需履行的在相應術語下被稱作交貨的行為。

雙方可商定某一精確?????日期(如,"1998年2月10日'或"截止1998年2月10日')或者某一段時間("1998年2月份第三周'或"1998年3月份')作為交貨時間。雙方也可以規定從某一特定日期起算的一段時間(如,"買賣合同簽字后60天'或"收到商定的預付款后90天')為交貨時間。若規定一段時間作為交貨時間,依據CISG第33條規定,除非狀況表明買方將選擇某一日期,否則,賣方可在該期間內的任何時候交貨。

七、付款條件

根據本范本A部分A-7所列項目指定付款的方式和時間是很重要的。在向賣方銀行轉賬付款的狀況下,應寫明該銀行及其分行的名稱和地址,同時應附有足以鑒別銀行賬戶的其他細節,并且,若有需要,還需寫明電信付款方式(如,電報轉賬、電子資金轉賬)。

八、賣方須提交的單據

賣方向買方供應某些特定單證,如發票、運輸單據、證書等,是國際買賣中的通常做法。合同范本A部分A-8給雙方當事人供應了一個明確表示其有關單證意向的機會。有兩點值得留意:

(a)合同當事人必需審核A部分A-3中所選擇的特定貿易術語項下需提交哪些單證(假如有的話)。若雙方當事人意欲增加或改動所選擇的術語項下的有關單證的狀況,應在A部分A-8中清晰地予以寫明。

(b)如雙方同意通過信用證付款,應留意確保雙方都清晰信用證項下所要求提交的單證。當A部分A-3所選擇的貿易術語并未要求賣方履行單證義務(如工廠交貨)時,這一點尤為重要。為了本合同范本使用者使用之便,下面表格列出了常用的一些運輸單據及其適應的運輸方式。下列單據中有些是物權憑證,它給予持有者處置貨物的權利,而其余的則只是證明貨交某一承運人或倉庫管理人的單據。

九、全部權的保留

正如本范本合同B部分第7條規定的那樣,通過填寫范本合同A部分A-6表格或以其他方式雙方可商定在價款付訖之前,賣方將保留對貨物的全部權。但仍應牢記:根據很多國家的國內法,對旨在轉售之貨物保留全部權,并非總是有效的。因此,賣方應根據相關法律(通常為貨物所在國之法律),認真審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援引B部分第7條之規定④。

十、對消費者之擔保義務

本范本合同以其為主要適用對象的該類商品的制造商通常都向最終購買者(消費者)供應擔保(依據實際狀況的不同,或是修理或是交付替代品)。在此狀況下,制造商對最終用戶的擔保(義務)可能與賣方在合同項下的義務重疊。實際上,當商品存在缺陷時,最終購買者原則上可按銷售合同向賣方索賠或根據制造商所供應的擔保直接向其索賠。

在這些情形下,對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雙方當事人而言,適當的作法是:雙方詳細商定,買方將與其本身就可能是制造商的賣方進行合作,處理擔保事宜,比如證明商品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日期,該日期通常為制造商擔當擔保義務的起始之日。雙方也可商定買方將代表制造商履行某些擔保義務,比如對不符商品進行修補或替換之義務。

本范本合同B部分第12條規定了雙方間抱負合作的基本內容。雙方亦可在合同范本A部分A-15表格中訂立適當的條款來商定合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十一、責任限制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合同范本B部分規定了可向違約方懇求的損害賠償的限額,目的是為了合理協調以下兩者間的沖突:買方要求賣方對其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而賣方又將其對損害賠償之責任限定在可以明確預見的范圍之內。鑒于對全部類型的產品而言,不能以標準條款形式達成這樣一種平衡,起草委員會打算在B部分中只規定基本方案(第10.1條、第10.4條、第11.3條、第11.5條和第11.6條),但在A部分中(A-10、A-11及A-12)為雙方明確供應了商定修改上述方案的機會。

(a)拖延交貨或不交貨

買方可對拖延交貨懇求:

(I)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即每周為遲交貨物價款的0.5%,但最高不得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⑤;及(II)在因拖延交貨買方根據第10.2條或第10.3條規定終止合同的狀況下,買方除可要求上述預定損害賠償金外,還可對經證明的損失取得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的10%的金額(見第10.4條)。

標題(I)所指的損害賠償是針對貨物最終已交付且已被接受的拖延交貨而言的。在此狀況下,買方只需證明拖延交付而無須證明實際損失,就可取得其最高限度為遲交貨物價款5%的預定損害賠償金。標題(II)所指的損害賠償是針對因遲交買方行使終止合同權利之狀況。此時(買方)仍可獲得上述預定損害賠償金,但,僅在其能證明且在其能證明的范圍內,在考慮了其有權獲得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之后仍有其他損失時,買方才可懇求額外的(不超過價款10%)損害賠償金。

最終,合同雙方當事人可通過填寫范本合同A部分A-10表格來更改第10.1和第10.4條規定的方案。

(b)貨物不符

對交付不符貨物的救濟方式遵循了適用于拖延交貨的救濟方式。這種違約(貨物不符)本身并不能賜予買方終止合同權利,并且若賣方對此種違約進行了補救,那么買方的損害賠償就僅限于對由此而引起的拖延懇求最多不超過某-數額的預定損害賠償金。該數額與根據第10.1條對第一階段之拖延要求的損害賠償金合并計算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的5%。只有在這種不符未予補救(且合同終止)的狀況下,買方才有權對其能證明的,即使返還價款和對拖延進行損害賠償也不能彌補的任何額外損失懇求進一步賠償。

若買方通知賣方貨物不符,賣方可有三種選擇:替換貨物,修復貨物或返還價款。假如賣方延遲替換或修復貨物,那么,買方有權按上述標題(a)(I)項下所規定的同

方案懇求預定損害賠償金。另一方面若買方選擇接受不符貨物,他有權從賣方那里取得與相符貨物間的價格差額,但以不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為限。最終,若合同終止,買方除可懇求返還價款和拖延損害賠償金之外,還可對其能證明的額外損失要求賠償,但該額外賠償金不得超過不符貨物價款的10%。

起草委員會認為這些方案是對雙方當事人間相互沖突利益的合理平衡,當然,雙方仍可另作商定。通過填寫A部分A-11表格,雙方當事人可打算以下列方式來更改上述平衡方案:

(a)確定一個高于(或低于)第11.5條之10%限度的最高責任限額;或者

(b)另作其他規定。

十二、賣方違約買方終止合同

本范本合同擬定了買方因賣方違約而有權終止合同的三種狀況:

(a)賣方未能在合同范本A部分A-9表格中所規定的解約日到來之前完成交貨(見第10.2條);或

(b)在沒有上述那樣商定日期的狀況下,如買方已按第10.1條規定準時將貨物拖延狀況通知賣方,而拖延交貨的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已達到,即自賣方本應交貨之日起算滿10周,并且賣方收到解約通知滿5天,賣方仍未交貨者(見第10.3條);或

(c)當拖延貨物及/或不符貨物之價款的5%這一總計限額已達到(即在貨物不符的狀況下自通知之日起滿10周)并且賣方收到解約通知已滿5天時,而賣方仍未修復或替換不符貨物者(見第11.4條)。

十三、不行抗力

包含在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13條中的不行抗力條款,是以ICC不行抗力條款為基礎,并作了一些修改,目的在于:當發生公認的不行抗力大事時,更有效地分攤損失。

十四、爭議解決

通過填寫合同范本A部分A-14表格,雙方可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無論選擇仲裁還是訴訟,雙方都應詳細規定仲裁或訴訟的地點。在雙方未對仲裁和訴訟作出選擇的狀況下,本范本合同將假定ICC(國際商會)仲裁是雙方所盼望的解決爭議的優選方式。

若雙方選擇訴訟方式而未表明訴訟地,依據法律適用規章,一般法院將有管轄權。

注:

①但是,若雙方當事人對若干個單獨銷售合同的總體框架的設立達成了協議(如經銷協議),則在該總體框架協議下所訂立的銷售合同可分別受這些條件約束。

②現行版本是Incoterms1990(ICC出版物第460號)。

③在未作此種選擇的狀況下,將適用E*W,見本合同范本B部分第8條。

④若想更多地了解此問題,請參閱《全部權保留指南》,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01號其次版

⑤該最高數額于遲交10周后達到,該10周時間亦為此后買方可以解約的時限。買方必需將拖延交貨之狀況通知賣方,若買方自商定之日起15天內仍未這樣做,則損害賠償只能自通知之日起算。

國際銷售合同范本

ICC國際銷售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

供應這些詳細條款的目的在于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填寫留有的空格或選擇本文供應的可供選擇之條款,從而商定其銷售合同的特定條款。明顯,這并不阻礙雙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個或多個附件中,商定其他條款或進一步的細節。

A.詳細條款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及地址)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及地址)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及地址)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及地址)

A-1所售貨物

貨物說明

若空白處不夠,雙方可使用附件

A-2合同價格(第4條)

貨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5貨物檢驗(第3條)

□裝運前(檢驗地點)

□其他

A-6全部權保留(第7條)

□是

□否

A-16其他

國際銷售合同范本

ICC國際銷售合同

(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

B.ICC一般銷售條款

第1條

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詳細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詳細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狀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商定的任何相關的詳細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商定的詳細條款相抵觸,則以詳細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商定的任何詳細條款)沒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CISG)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狀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何對貿易術語(如E*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

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商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為另一方當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見此項規定。

第2條

貨物特征

2.1雙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供應的商品名目、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商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學問產權或工業產權的惟一全部者。

第3條

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商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需在裝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商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

價格

4.1假如沒有商定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納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商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依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假如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方擔當的任何費用(例如E*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

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從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商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賬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

,除非另有商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賬戶;并且,當各到期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商定貨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商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且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或商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假如雙方商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章辦理。

5.3假如雙方商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需支配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需在商定的交貨日期或商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商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商定以跟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商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狀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章辦理。

5.5在雙方已商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狀況下,買方應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商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依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章,供應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依據此規章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

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假如一方有肯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商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假如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

全部權的保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全部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全部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商定。

第8條

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商定,應以"工廠交貨'(E*W)為交貨術語。

第9條

單據

除非另有商定,賣方應供應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假如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則按從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

拖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假如發生任何貨物的拖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拖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遲交貨物價款的0.5%,或商定的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拖延為前提。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商定的交貨日或商定

的交貨期間的最終一天起算;假如買方在商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商定的最高數額。

10.2假如雙方在A-9表內商定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未交付的貨物,不論由于何種緣由(包括不行抗力大事),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條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未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拖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狀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懇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

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應當在其發覺或應當發覺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假如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懇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見的稍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假如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按第11.1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打算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狀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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