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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造價師之工程造價案例分析(水利)模擬題庫及答案分享

大題(共10題)一、某擋水建筑物基坑開挖工程,合同工期180d。由于地下水較為豐富,為保證正常的施工條件,需采取基坑降水措施,招標文件中規定,基坑降水措施按項計列費用。承包人在投標時,根據招標文件提供的基坑最大滲流量19200m3/d的數據,基坑四周設四個排水井,每個排水井配置1臺套抽水設備(技術參數:流量800m3/h),每天按照兩個單元時間安排抽水,即12h抽水一次。承包人報價為787320.00元。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施工期間,由于連降10d暴雨,導致施工難度增加,施工工效降低,進度有所延遲,且基坑排水量增加。為此,承包人向監理提出工期和相關費用的索賠。事件2:施工進行60d后,由于開挖高程的降低,基坑滲水量迅速增加,4臺抽水設備無法滿足要求。經業主和監理及承包人共同在現場測量,滲水量穩定在35000m3/d左右。為保證順利施工,監理指示承包人提出解決方案,承包商根據滲水流量,每個集水井增加同種型號設備1臺,共4臺。隨后承包人向監理提出變更該項目的合同價格。【問題】1.針對事件1:作為監理單位造價工程師,對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和費用的索賠要求,該如何處理?2.針對事件2:承包人提出變更合同價的要求是否合理?承包人按照總設備數量及原報價提出變更合同價為1574640.00元(原報價的2倍),此報價存在什么問題?合理的報價應該為多少?【答案】1.索賠事件的處理首先是索賠權的論證,即索賠的合同依據。該事件通常在專用條件中明確界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達到標準則具有合法的合同依據,達不到標準則可以理解為“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預料到”,承包人應該知道該地區正常的氣象情況。即便承包人由于該事件的發生造成了實際損失也無法獲得索賠。2.承包人提出變更合同價的要求合理,因為基坑滲水量迅速增加是承包人無法預見的,屬于不利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承包人變更價款計算有兩個問題:一是不能按整個工期(180d)進行計算,因為事件發生在60d后,影響時間應為120d,應該分段計算;二是基坑滲水量增加后。沒有考慮每天設備臺時和總臺時的變化,因為設備的臺時數與基坑滲水量有密切關系。根據合同價調整應該遵循的估價原則,即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按原價執行。合同價調整應該分段計算。(1)滲流量發生變化前(60d)根據滲流量19200m3/d配置的4臺同型號抽水設備(技術參數:流量800m3/h),工期180d,以及承包人報價為787320.00元,可以分析其原報價水平,即臺時單價。設備總臺時數:19200×180÷800=4320.00(h)。每天臺時數:4320÷180=24(h),每臺設備臺時數則為24÷4=6(h)。設備臺時單價:787320.00÷4320.00=182.25(元)。由于前60d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此期間滲流量、每天臺時數沒有發生變化。前60d臺時合價為:24×60×182.25=262440.00(元)。(2)滲流量發生變化后(120d)滲流量發生變化可導致每天設備的工作時間也發生了變化。變化后設備總臺時數:(35000×120)÷800=5250.00(h)二、某水電開發公司投資建設一座水力發電廠工程建設項目,業主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確定某投標人為中標人,合同工期6個月,工期獎罰均為1萬元/天。部分工程合同內容如下:(1)開工之日前7天內支付合同價20%的材料預付款,預付款在最后2個月等額扣回。(2)業主按承包商每月應得的工程款90%按月支付工程款,工程質量保證金為工程款的5%,竣工結算時一次扣留。(3)月進度款最低簽發金額為300萬元,若不足與下月合并支付。(4)施工期間,若材料價格與基期價格增減幅度在±5%以內,不予調整,若變化幅度超過5%,超過部分按實結算。(5)項目1~6月計劃完成工程量依次是4800m2、6800m2、5600m2、4300m2、6200m2、5800m2,綜合單價1000元/m2。措施項目費60萬元,于開工后前兩個月末分兩次平均支付。(6)在3、4、5月甲方分別供應材料175萬元、145萬元、180萬元。(7)管理費和利潤綜合取費15%,規費稅金綜合費率14%。本案例中,人材機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均不含稅。施工期間發生如下事件:(1)2月發生臨時工程,業主確認增加計日工30工日,綜合單價150元/工日。(2)5月時,因水泥價格上漲,實際價格為440元/噸(原清單中該材料數量為1000噸,基期價格為350元/噸)。<1>、該工程預計合同總價是多少?材料預付款是多少?<2>、1~2月每月業主撥付的工程進度款各為多少?【答案】1.工程合同價=[(4800+6800+5600+4300+6200+5800)×0.1+60]×(1+14%)=3887.40(萬元)業主在開工前應支付的工程預付款=3887.40×20%=777.48(萬元)2.1~2月每月應支付措施項目費=60/2=30(萬元)第1個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4800×0.1+30)×(1+14%)=581.40(萬元)第1月業主應撥付的工程款為:581.40×90%=523.26(萬元)第2個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6800×0.1+30+30×0.015)×(1+14%)=809.91(萬元)第2月業主應撥付的工程款為:809.91×90%=728.92(萬元)3.第3個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5600×0.1×(1+14%)=638.40(萬元)第3月業主應撥付的工程款為:638.4×90%-175=399.56(萬元)第4個月承包商完成工程款=4300×0.1×(1+14%)=490.20(萬元)第4月業主應撥付的工程款為:490.20×90%-145=296.18(萬元)<300萬元應簽發的付款金額低于合同規定的最低支付限額,故4月不支付。4.5~6月每月應扣回預付款=777.48/2=388.74(萬元)水泥價格上漲幅度=(440-350)/350=90/350=25.7%>5%。三、某新建引水項目,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相關資料和基礎數據如下:1.項目工程費用為2000萬元,獨立費為500萬元,基本預備費費率為8%,預計未來3年的年均投資價格上漲率為5%。2.項目建設期為2年,生產運營期為8年。3.項目建設期第1年完成項目靜態投資的40%,第2年完成靜態投資的60%,項目生產運營期第1年投入流動資金240萬元。4.項目的建設投資、流動資金均由資本金投入。5.項目建設投資全部形成固定資產(無可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為8年,殘值率為5%,采用直線法折舊。(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1>、分別列式計算項目建設期第1年、第2年價差預備費和項目建設投資。<2>、分別列式計算項目生產運營期的年固定資產折舊和正常年份的年可變成本、固定成本、經營成本。【答案】1.基本預備費=(2000+500)×8%=200(萬元)靜態投資額=2000+500+200=2700(萬元)第1年價差預備費=2700×40%×[(1+5%)1-1]=54.00(萬元)第2年價差預備費=2700×60%×[(1+5%)2-1]=166.05(萬元)項目建設投資=工程費+獨立費+預備費=2700+54.00+166.05=2920.05(萬元)2.固定資產折舊=2920.05×(1-5%)/8=346.76(萬元)正常年份的可變成本=10000×550/10000=550.00(萬元)固定成本=950-550=400.00(萬元)總成本=經營成本+折舊+攤銷+利息經營成本=950-346.76=603.24(萬元)四、××省某大型泵站工程,初步設計已經批準,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項目占用土地、居民遷移工作已經進行了動員,上級主管部門認為該項目已具備公開招標條件。招標文件按《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編制,部分內容如下:(1)2019年6月1~3日9:00~17:00在該單位××市××路××樓××房間出售招標文件。投標人在提交投標保證金后才能購買招標文件。(2)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6月30日10時00分。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一致。投標文件(3份正本,4份副本,共7本)應于開標當日投標截止時間3小時前送達開標地點,逾期送達的,招標人將拒收(開標地點:××市××路××樓會議中心)。(3)投標有效期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投標保證金應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后30日內保持有效。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如下情況發生:(1)共有A、B、C、D、E、F六家單位投標,其中A單位在6月15日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文件相關疑問,要求招標人予以澄清。招標人于6月16日以書面形式向A單位發出澄清文件。(2)7月1日評標委員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未標明排名順序。7月3日,招標人確定B單位中標并公示,于7月5日向B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于7月10日與B單位簽訂了合同。(3)招標人于7月12日將中標結果通知了其他五家單位,并將其投標保證金退還。(4)招標人于7月25日向××省水利廳提交了該工程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問題】1.招標人在起草招標文件中存在哪些不妥之處?并做簡要分析。2.從所介紹的背景資料來看,在該項目的招標投標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處?請逐一說明原因。【答案】1.招標人在起草招標文件中的不妥之處及分析(1)“2019年6月1~3日9:00~17:00在該單位××市××路××樓××房間出售招標文件”不妥,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投標人在提交投標保證金后才能購買招標文件”不妥,應該是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投標文件格式規定的保證金格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2)“投標文件(3份正本,4份副本,共7本)”不妥,首先,投標文件正本應為1份,副本4份。正本只能有一份,以保證投標的唯一性。(3)“應于開標當日投標截止時間3小時前送達開標地點,逾期送達的,招標人將拒收”不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4)“投標有效期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妥,投標有效期應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5)“投標保證金應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后30日內保持有效”不妥,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2.招標投標程序中的不妥之處及原因:(1)“A單位在6月15日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文件相關疑問,要求招標人予以澄清”不妥,A單位應該在投標截止時間17天前,即6月13日以前向招標人提出。(2)“招標人于6月16日以書面形式向A單位發出澄清文件”不妥。首先,招標文件的澄清應該在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如果澄清通知發出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投標截止時間應相應延長。其次,招標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3)“7月1日評標委員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未標明排名順序”不妥,應該標明排名順序。(4)“7月5日向8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不妥,因為招標人7月3日確定中標人需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應在7月6日及以后向B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5)“招標人于7月12日將中標結果通知了其他五家單位,并將其投標保證金退還”不妥,招標人應在投標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所以本例中招標人應在7月6日向B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將結果告知其他五家單位。(6)“招標人于7月25日向××省水利廳提交了該工程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不妥,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所以本例中不應遲于7月21日。五、某市政府投資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代理項目施工招標,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了招標控制價。招投標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招標信息在招標信息網上發布后,招標人考慮到該項目建設工期緊,為縮短招標時間,而改為邀請招標方式,并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事件2.資格預審時,招標代理機構審查了各個潛在投標人的專業、技術資格和技術能力。事件3.招標代理機構設定招標文件出售的起止時間為3個工作日;要求投標提交的保證金為120萬元。事件4.開標后,招標代理機構組建了評標委員會,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3人、招標人代表1人、該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1人組成。事件5.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向其提出降價要求,雙方經多次談判,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價比中標價降低2%。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3周后,退還了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1>、說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招標控制價的主要依據。<2>、指出事件1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3>、說明事件2中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預審時還應審查哪些內容。<4>、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5>、指出事件5中招標人行為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答案】1.(1)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技術標準、技術文件。(3)設計文件、相關資料。(4)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文件的其他要求。(5)國家、行業發布的定額(6)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信息。2.事件1中:(1)“改為邀請招標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資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如果項目技術復雜,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行邀請招標。(2)“要求在當地承包商中選擇中標人”不妥,因招標人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3.(1)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2)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情況;(3)是否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4)近3年內是否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問題;(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六、某新建項目,建設期為3年,從銀行均衡貸款900萬元,其中第1年300萬元、第2年600萬元。若年利率為6%,按季計息,列式計算該項目建設期利息。<1>、估算建設期貸款利息。【答案】實際利率=(1+6%/4)4-1=6.14%第1年貸款利息=300/2×6.14%=9.21(萬元)第2年貸款利息=[(300+9.21)+600/2]×6.14%=37.41(萬元)第3年貸款利息=(300+9.21+600+37.41)×6.14%=58.12(萬元)建設期貸款利息=9.21+37.41+58.12=104.74(萬元)七、某新建引水項目,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相關資料和基礎數據如下:1.項目工程費用為2000萬元,獨立費為500萬元,基本預備費費率為8%,預計未來3年的年均投資價格上漲率為5%。2.項目建設期為2年,生產運營期為8年。3.項目建設期第1年完成項目靜態投資的40%,第2年完成靜態投資的60%,項目生產運營期第1年投入流動資金240萬元。4.項目的建設投資、流動資金均由資本金投入。5.項目建設投資全部形成固定資產(無可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為8年,殘值率為5%,采用直線法折舊。(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1>、分別列式計算項目建設期第1年、第2年價差預備費和項目建設投資。<2>、分別列式計算項目生產運營期的年固定資產折舊和正常年份的年可變成本、固定成本、經營成本。【答案】1.基本預備費=(2000+500)×8%=200(萬元)靜態投資額=2000+500+200=2700(萬元)第1年價差預備費=2700×40%×[(1+5%)1-1]=54.00(萬元)第2年價差預備費=2700×60%×[(1+5%)2-1]=166.05(萬元)項目建設投資=工程費+獨立費+預備費=2700+54.00+166.05=2920.05(萬元)2.固定資產折舊=2920.05×(1-5%)/8=346.76(萬元)正常年份的可變成本=10000×550/10000=550.00(萬元)固定成本=950-550=400.00(萬元)總成本=經營成本+折舊+攤銷+利息經營成本=950-346.76=603.24(萬元)八、某供水工程供水價為2.5元/t,每噸水的銷售稅金及附加為0.03元,每噸水的可變成本0.5元,年固定成本為200萬元。<1>、請列式計算年產量盈虧平衡點,并據此進行盈虧平衡分析。【答案】BEP產量=年固定總成本/(單位產品價格-單位產品可變成本-單位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2000000/(2.5-0.5-0.03)=101.52(萬噸)結果表明,當年供水量小于101.52萬噸時,項目開始虧損;當年供水量大于101.52萬噸時,項目開始盈利。九、隸屬水利局下的某區水文總站(以下稱“采購人”)已按計劃,于2016年在某區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三年環保行動計劃”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提升水質監測預警能力,決定利用中央專項環保資金進行新型特種水質監測設備的臨時采購,采購合同估算價150萬元。由于該新型設備不在當地的集中采購目錄中,貨物類的采購限額標準為50萬元,政府采購貨物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2018年11月采購人委托某招標代理機構依照競爭性磋商形式進行采購。期間共有五家供應商參加了本項目的競爭性磋商。按照規定完成了評審工作,并依次推薦了A、B、C三家供應商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規定,確定了A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在成交公告發布期間,B供應商按照質疑的有關規定,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稱A供應商生產的設備有兩個關鍵技術參數不滿足采購文件要求。經與采購人研究決定,招標代理機構組織了原競爭性磋商小組進行了重新評審,并由原競爭性磋商小組就這兩個技術參數向A供應商提出了書面澄清的要求。A供應商及時提交了澄清說明,強調了該公司生產技術水平完全可以生產出滿足采購(招標)文件各項技術要求的設備,但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競爭性磋商小組重新評審后,認為A供應商投標未實質性響應采購文件要求,判定應否決A供應商的投標,并重新依次推薦了B、C、D三家供應商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應商。隨后,采購人確定排名第一的B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隨后,A供應商向區財政局進行了投訴,再次重申其投標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并無任何法律依據,要求恢復其成交供應商資格。區財政局于2019年1月作出處理決定,駁回投訴。A供應商不服,隨即向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2月,市財政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區財政局的決定。A供應商表示不服處理結果,準備在規定的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本次采購活動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并請說明理由2.根據組織實施主體的不同,政府采購分為哪幾種形式本項目除了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采購外,采購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購3.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重新評審是否妥當對于招標或競爭性磋商項目,請列舉出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4.請指出重新評審和復核兩者最明顯的區別。5.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A供應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誰將作為被告簡述理由。【答案】分析要點: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在貨物采購上的界面區分。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具體說來[押題微信公眾號:jinkaodian]構成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與工程不可分割,二是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貨物,屬于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應當適用招標法。本案例中的設備屬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項目內容計劃之外臨時增購的專業設備,所以,這次的水質監測設備并不算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所以本次采購適用政府采購法。按照組織實施主體的不同,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四十四條“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禁止性規定”有如下規定,“當項目的評審結果受到供應商質疑,并確實可能存在對評審結果產生影響的各種重大或明顯錯誤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組織重新評審……復核,是指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至評審報告簽署完成前,采購人、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意見的檢查。重新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簽署了評審報告,評審活動完成后,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對自己評審意見的重新檢查。”《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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