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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北京市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提高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削減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簡稱《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裝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餐飲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特種裝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商務行政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餐飲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以下職責:(一)建立、健全并催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并催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定期研討安全生產問題;(五)催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按時消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按時、照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七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責任制、教育培訓、檢查、獎懲、事故報告、重點部位、裝備設備、危險作業等管理制度。第八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特地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第九條餐飲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托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十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狀況,保證消防設備、器材的正常有效運用。餐飲經營單位設有消防掌握室的,應當布置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記錄。第十一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部位、裝備和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設置在明顯位置,便于辨認。落地式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有警示標志,并設置在顯著位置。第十二條餐飲經營單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水平開啟;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閉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寬度不得小于1.4米,兩側1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堆放或者懸掛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門內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踏步,并不得設置門檻。第十三條餐飲經營單位的散座區域內應當設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應當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寬度不得小于1.5米。第十四條餐飲經營單位的散座區域容納人數,根據運用面積計算,人均不得小于1.2平方米。第十五條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明顯、連續,設在安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應當同時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第十六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點關鍵部位和人員密集區域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到達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斷電后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第十七條餐飲經營單位在營業期間進行裝修、修理、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區應當與營業區隔離,并實行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特地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第十八條10千伏電壓等級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變配電室,應當布置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工作記錄。第十九條變配電室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備。變配電室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實行防水、排水措施。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擋板。變配電室應配備用電裝備布置平面分布圖、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安全技術資料,并懸掛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證變配電室的消防裝備、設備完好有效。第二十條變配電室應配備高、低壓作業工具,勞動防護用具,應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證運用安全。第二十一條餐飲經營單位營業區域內電源線路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接、拉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當實行有效防護措施;電器裝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愛護裝置。第二十二條每個包間均應當設置中、英文安全逃命路線圖,設有10個以上雅間(包間)的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個房間內設置報警裝置。第二十三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結束后,對電源、火源、熱源等進行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第二十四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對抽油煙機、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裝備的安全運用施行重點管理。中餐廚房的`抽油煙機、集煙罩、煙道入口處1米范圍內,應當每日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應當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記錄。餐飲經營單位可以托付專業清洗單位提供清洗服務,并訂立書面協議。第二十五條操作間燃氣灶具與液化石油氣瓶之間的凈距離不得小于0.5米,灶具與液化石油氣瓶之間的聯結軟管應掌握在2米以內,軟管應按規定更換。操作間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并配備輕巧式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第二十六條餐飲經營單位用餐場所內嚴禁運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第二十七條餐飲經營單位運用和備用鋼瓶應分開放置。運用和備用液化石油氣總重量超過XXX千克或鋼瓶總數超過30瓶的應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應靠建筑物外墻設置,不得設置電器開關及存放易燃物品、雜物,并有通風設備。氣瓶間四周應劃定禁火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第二十八條餐飲經營單位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裝置、燃氣灶具及閥門等應每天進行檢查。放置烤箱、燃氣灶具等部位應配置滅火器材,燃氣調壓裝置室、氣瓶間等部位應配置可燃氣體報警器。第二十九條餐飲經營單位設置在地下的營業區域,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其以下;(二)不得運用液化石油氣,不得儲存易燃易爆物品;(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且營業區域內任何一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得大于25米;(四)疏散通道長度超過20米無自然通風或者超過40米的,應當設置機械排煙設備;(五)安全出口不得設置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第三十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組織、主要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應急裝備器材等內容。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記錄。第三十一條餐飲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能夠嫻熟運用應急播送和指揮系統,并把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從業人員應當熟識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把握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第三十二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能夠掩蓋全部散座和包間等營業區域的應急播送系統,并且能夠運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第三十三條餐飲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刻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當快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照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商務行政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第三十四條餐飲經營單位運用特種裝備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化日常維護、保養,保證特種裝備的安全運行。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商務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協作,互通情況,發現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按時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按時進行處理。第三十六條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執行。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賜予以下懲罰:(一)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懲罰;(二)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懲罰;(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未持證上崗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懲罰;(四)未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懲罰;(五)未按要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懲罰;(六)未按要求運用液化石油氣、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懲罰;(七)變配電室未布置值班人員的、未實行有效安全措施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八)設置在地下兩層及其以下,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中對容納人數要求的,由商務行政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門賜予以下懲罰:(一)消防設備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根據《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懲罰;(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暢通的,根據《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懲罰;(三)未按要求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的,根據《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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