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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文摘要《行政訴訟法》實施二十多年來,對于保障公民權利,規范行政行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意識的增強,各項改革事業的深入,根據現實需要,修改完善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借鑒世界上主要國家規定行政訴訟范圍的通常做法,反思中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缺陷,完善中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范圍的規定,勢在必行。本文從我國《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確定方式、行政行為受審范圍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限制入手,分析其弊端,并提出幾點完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構想,以期為完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提供了的新視角。關鍵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完善 Abstract“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lawofpeople'srepublicofChina”implementationformorethan20years,toprotectcitizens’rights,standardizeadministrativebehavior,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veorgansinaccordancewiththeadministrativeplayedanimportantrole.Bu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andsociety,thecitizens,legalpersonsorotherorganizationslegalconsciousnessenhancement,thevariousreformdeeply,accordingtocareerrealisticneedtoreviseandperfectadministrativelawsuitsystem,expandthescopeofacceptingcases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ouderandlouderappeal.Therefore,fromtheworld'smajorstateprovisions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reflectgeneralpracticescopeofChineseadministrativelitigation,perfectthescopeofacceptingcases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awofthedefectsinChinatheprovisionsofrelevantadministrativelitigationrange,imperative.Thisarticlefromthe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awintodeterminethescopeofacceptingway,administrativebehaviorofadministrativelawsuittriallimitsthescopeoflimit,andanalyzesitsdefects,andputsforwardsomeperfectadministrativelitigationwithinthescopeofconception,soastoimprovethescopeofacceptingcases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providethenewperspective.Keywords:administrativelitigation;scopeofacceptingcases;perfect試論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通過概括加列舉的泥合模式界定了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劃分在當時曾起到了積極地作用。而時至今日,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法治意識的提高,現行行政訴訟立法明顯滯后,致使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受到很多不合理的限制,實踐中發生的很多行政爭議得不到妥善解決,拓展受案范圍已成為社會各界共同的呼聲。本文分析了現行法律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一、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存在的問題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實施了近20年,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們也必須注意到,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現行法律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方面已經不能與時俱進,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備受詬議,其所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確定方式不合理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確定方式,雖然符合我國國情,但深究起來便可發現其存在不少瑕疵:首先,《行政訴訟法》第2條作為概括性的受案范圍,限定了法院只受理具體行政行為侵權提起的訴訟,但“合法權益”指向卻非常廣泛,遠非第11條規定的8類案件所能囊括的。其次,行政訴訟法雖然排除了法院宣布行政法規范性文件無效的權力,但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這里的“參照規章”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司法審查時對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章予以參考、鑒別,確定其合法有效后決定是否參照,其本身就是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過程。再次,《行政訴訟法》第2、5條只是一個概括式的規定,因有“依照本法”的限制,其結果只能是一種具有宣示法律意義的國家態度,是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確定及解釋的指導思想,對一件行政爭議能否受案并無實際意義,法院確立受案范圍主要還是依據第11條列舉的8類案件。最后,從發展趨勢上看,隨著現代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行政管理日益凸顯出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由此引發的行政案件的類型、數量都會增加,把所有的行政案件一一列舉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對一個行政爭議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法院考慮得更多的是法律條文而不是法律精神、立法意圖,因此,第2、5兩條提供的只是一個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抽象標準,可操作性不強,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受案范圍狹小,行政訴訟舉步維艱。(二)受案范圍所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范圍受限制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條確立的宗旨及第2條規定的總體受案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應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從行政訴訟法第11條中第(1)至第(8)項受案種類所表達的含意來看,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還主要限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案件,行政法學界也基本是從這種含意上來理解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的。參見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2頁.對于侵害公民等一方其他合法權益,如侵犯政治權利與自由、勞動權、受教育權等的行政案件,現行行政訴訟法曾留下了一個余地,但尚未能很好落實。《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這是用概括的方式對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在列舉之后所進行的補充。這種“其他行政案件”是指除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一切損害行政相對人各種合法權益的行政案件。雖然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的本意是認可在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情況下,行政訴訟受案可以突破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自行政訴訟法貫徹實施以來,還極少發生超出涉及人身權、財產權以外權益的行政訴訟。因此,可以說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所應發生的效果基本上沒有得到體現。為了充分貫徹行政訴訟法“參見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2頁.《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要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著廣泛的范圍,它們是憲法、法律確認的、由相應義務所保證的各種資格、利益、自由和權能。其內容涉及基本人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活動等各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在現代社會,公民等一方的權利范圍還在日益擴大,權利要求日趨細密,并體系化。公民等一方的各種權利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都有受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可能性。現行行政訴訟法在有關受案范圍的規定中,著重針對的是人身權、財產權,這當然是把握了最根本、最重要、最具有廣泛性的權利,但這絕不意味著其他權利就不必在行政訴訟制度的保護范圍之列。反之,完善的行政訴訟制度應當全面而廣泛地保護公民等一方的各種權利和自由,這是社會主義文明和進步的表現,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講,行政訴訟制度應當發展完善,要積極地去實現該目標。(三)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狹窄可訴行政行為范圍過窄,許多行政行為被不合理地排斥在可訴范圍之外。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1.受案范圍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行為的一種,都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產生影響,甚至有時前者的影響遠遠勝于后者,按照“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諺,也應為受到抽象行政行為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司法救濟。況且,隨著行政法治的發展,要求把越來越多的行政行為甚至一切行政行為都納入到法治的軌道,接受另一種國家權力即司法權的監督,同時杜絕實踐中行政機關利采取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而逃避司法監督的作法,真正做到“有權力必有責任”。另外,我國《行政復議法》受案范圍包括部分抽象行政行為,WTO規則也把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所以,把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僅僅局限于具體行政行為既不符合我國現實行政法治發展的現狀和相對人權利保護的要求,也會與我國相關法律和入世后我國政府承諾遵循的國際規則不一致。2.排除對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的司法審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和現代行政法制的發展,人們要求所有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終局裁決)都應納入到法治的軌道,接受司法的監督。另外,按照司法最終裁決原則,對行政爭議中的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都應當設置司法救濟機制,不應當僅僅設置行政內部的救濟機制,雖然從行政機關的立場出發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會影響行政效率,況且有些案件專業性強,讓擁有專業知識人員的做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來審查便可以公正和快捷解決行政糾紛,沒必要再設置訴訟程序”,在實踐中這種“行政機關能夠客觀公正地自我審查和糾錯的情況”也有個別存在,但我們不能把公正的實現和對權利的保障完全寄希望于行政機關的自覺(因為實踐中存在它們不能甚至不愿自我糾錯或它們之間相互庇護的情形),而應該用一種完善的機制來保障,即設置行政訴訟程序通過另一種國家權力即司法權對它們的行為審查監督,正如有學者指出“一般來說‘有權利而無救濟,等于無權利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救濟才有權利’,但權利必須通過司法救濟的方式才能得到保障”王利明.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22,216.同時,我國入世后需遵守的WTO規則中規定了對行政終局裁決的司法審查,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修訂也都相應取消了行政終局裁決的規定,賦予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所以《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把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納入也受案范圍之中。3.沒有規定對受教育權的司法保護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由于它的很多規定原則性很強,在現實中無法直接適用,只能依賴部門法來保障它的具體實現。但對于行政機關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案件,《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在受案范圍中,造成司法實踐很多此類案件法院不受理,對公民受教育權的保護不能不說是一個法律的漏洞,但從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后,司法界開始依據對行政法原則和精神的理解受理一些此類案件,這不能不說是對《行政訴訟法》立法完善的一個促進力。4.排除了對內部行政行為的司法救濟實踐中,內部行政行為也直接影響著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如果僅僅考慮到行政效率和機關自治,而把一些行政糾紛僅僅由行政機關內部解決,是不會有效公正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也不可能最終消除社會沖突。同時,隨著特別權力關系學說的突破,內部行政行為也逐漸在一些國家被納入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韓國,“根據韓國《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屬于行政廳自由裁量的行為處分超過裁量權的限度或濫用裁量權,法院可以取消這個處分’”金瑛.金瑛.中韓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比較[J].延邊黨校學報,2004年6月第19卷第2期.41.5.對裁量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僅局限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在現代行政法制發展的今天,我們會越來越多的需要行政權為我們提供方便、有效的服務,如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安全、社會保障等等,這樣就必然會導致裁量行政行為的大量出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都賦予了行政機關更多的裁量權便于行政執法,但任何權力都有被濫用的危險,所以,在這兩部法律里面都規定了合理行政的原則和要求,但“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法[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154.根據《行政訴訟法》現有受案范圍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只是受理對行政機關部分外部具體行政行為起訴的案件,換言之,也只限于審查部分外部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將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等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然而這些行政行為也是通過公權力的行使而作出的,也會對相對人造成損害,但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人卻不能因此類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將除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二、外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狀況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有比較才有鑒別。因此,通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國別比較,有利于了解當今世界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規定的主流趨勢,并甄別出我國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規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從而為我國如何適時調整、擴大并合理構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提供有益的借鑒。外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立法狀況進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國別比較,從篇幅和資料的限制上來講,只能選擇幾大法系有代表性的國家進行比較,以圖“管中窺豹、略見一斑”,明了當今世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主流趨勢。1.法國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法國屬典型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淵源主要是成文法。但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卻不是由法律規定,而是由權限爭議法庭和行政法院的判例來確定。法國行政法劃分行政審判權限的標準有兩個:一個是形式或機關的標準,另一個是實質的標準。根據形式或機關的標準,行政審判只限于行政機關的行為,非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屬于行政審判的范圍。實質的標準,則是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進一步劃分,確定其哪些行為屬于行政審判范圍,而哪些行為屬于司法審判(普通法院審判)范圍。具體順序是首先說明哪些行為不屬于行政機關的行為;再說明行政審判的范圍,從法國行政法的規定來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屬于行政機關行為的行為,對剩下的有關行政機關行為的訴訟又劃分了行政法院管轄的范圍和普通法院管轄的范圍。通過劃分和排除,可以說法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包括除私人行為、立法機關的行為、外國機關的行為和以國家名義作出的“政府行為”以外的一切行政機關的公務行為。最后說明受普通法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的行為,由于法國行政審判體制的顯著特點是雙軌制,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兩套完全獨立的司法系統,所以,行政機關作為具有雙重身份的主體,當它依照私法規則實施私法行為時,其行為引發的爭議由普通法院管轄。具體包括:私產管理行為、公務活動的私管理方式、普通法院司法審判保留事項。國家行政訴訟的例外情況是:外國法人的國籍訴訟,關于歸化的行政決定,允許變更姓名的行政決定的訴訟屬于行政法院管轄。此外,法律還特別規定了屬于普通法院管轄的事項:如間接稅,郵政運輸,社會保障,行政機關運輸工具的事故責任,發明專利證,市鎮由于社會騷亂而產生的賠償責任,軍隊駐扎、宿營、演習、射擊而產生的賠償責任等等。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頁。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頁。2.德國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在德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一個重要而棘手的問題。因為德國除了行政法院還有憲法法院、一般法院、勞動法院、財政法院和社會法院,其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確定,既要劃清行政案件和憲法案件的界限,又要劃清行政案件與一般案件的界限。《聯邦行政法院法》第40條第1款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所有不屬于憲法范圍內的公法爭議,如果聯邦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其他法院處理,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州法領域的公法爭議可以由州法分配給其他法院處理。”這一規定將除了憲法性質以外的所有公法爭議納入行政訴訟范圍。除了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德國《基本法》的規定,排除司法審查的范圍是:(1)國家行為;(2)國家的恩惠行為;(3)根據《行政法院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為公共利益作出犧牲而產生的請求權,因公法上財產的保管產生的請求權,不涉及公法合同的、因為非公法義務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均由普通法院管轄。另外,不得提起有關反對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宗教利益的行政訴訟。表面上來看,似乎德國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并不廣泛。但是,由于公民享有控告行政機關違反憲法“憲法訴訟權”,許多表面上難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可以通過提起憲法訴訟解決。因此,考察德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寬窄,必須結合其憲法訴訟制度進行考慮。韋群林:《WTO環境下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研究》,載。韋群林:《WTO環境下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研究》,載。可見,行政法院除了不受理公民控告行政機關的違憲案件,以及公民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財產糾紛外,控告行政機關違法,或向其主張權利的,均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故德國行政訴訟的重點體現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3.美國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美國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法律淵源主要是判例法。在美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被稱為司法審查范圍,即指受法院審查的政府行政行為的范圍。具體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指政府作出的哪些行政行為接受法院的審查,即司法審查的行為范圍;二是指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事項有哪些,即司法審查的程度問題。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至今,美國司法審查的范圍不斷擴大,政府的行政行為幾乎無所不包地被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以內,不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必須是嚴格認證的例外。“主權責任豁免原則”從聯邦到各州基本取消,而“無救濟即無權利”的法律理念則得到體現。國家行為、抽象行為、內部行為和終局行為均為可訴,可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的范圍相當廣泛。美國法院關于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事項有哪些,即司法審查范圍的第二項內容,主要通過法院的兩項審查原則來體現。第一項司法審查原則是:限于案卷審查。包括:(1)法院只限于審查行政案卷,不得自行接受證據;(2)法院只限于審查在行政裁決中提出的問題;(3)法院只限于審查行政機關的裁決理由是否正確。第二項司法審查原則是:限于法律審查。從判例形成的原則來看,行政專家負有裁決事實問題的初步責任,只有法律問題才由法院判決。但由于“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很難劃分,不少“事實問題”同時又是“法律問題”。因此,為解決這一問題美國法院對“法律問題”作擴大性解釋。例如,由最高法院形成的“可定案證據原則”把作為行政裁決案依據的證據納入到法律審查范圍之內。4.英國關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英國行政法上的救濟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司法救濟主要指司法審查。因此當公民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法侵害時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方式有三種,分別為普通訴訟救濟、上訴救濟和司法審查救濟,而其中司法審查是英國行政法的核心。根據英國判例,對于行政機關的行為,除了排除性的內容,其余全部屬于法院可以審查的范圍。不受司法審查的范圍主要涉及如下三方面:(1)可以拒絕司法審查的情況,包括:當事人的申請有不合理的遲延;當事人本身有過失;當事人知道公共機構作出決定時存有偏私情況而不提出異議,或當事人對自己的防衛權受到妨礙而不提出異議;具有軍事性質的機構的內部紀律處分;對于純屬團體內部的事務;當事人另有其他救濟手段時;法院認為救濟手段不能達到目的時。(2)不受法院管轄的行為,如國家行為等。(3)排除司法審查的法律條款,如最后決定條款、排除提審令條款和排除任何司法審查條款等。從國外的情況看,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法,一般采取的是列舉排除加概括肯定式,即先通過立法或者判例確定法院不宜受理審查的行為,然后規定其余的所有行政行為或者公法爭議均屬于法院審查的范圍。這種方法能較全面地將行政行為納人司法審查范圍之中,較充分地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同時也便于立法和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運用較為靈活的方式將法院不宜受理的爭議排除于訴訟之外。外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我國的借鑒意義通過對國外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狀況的分析,國外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對我國重新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具有非常有價值的借鑒意義。其對重構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立法的借鑒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借鑒國外列舉排除加概括肯定的立法模式列舉排除加概括肯定的方式是指先通過立法或者判例列舉排除法院不宜受理審查的行為,然后概括規定其余的所有行政行為或者合法爭議均屬于法院受理和審查的范圍。對于哪些行政行為屬于或不屬于司法審查范圍,從國外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的立法和判例看,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法,一般采取的是列舉排除式加概括肯定式。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1節規定了司法審查的范圍,除法律排除司法審查及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不能進行司法審查外,其他行政行為均可接受司法審查。不能審查的行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況越來越少。再如,從法國行政法的規定來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屬于行政機關行為的行為,然后再說明行政審判的范圍,最后說明受普通法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的行為。又如,我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也是采用概括方式規定了行政訴訟的范圍,排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由其他法院審理的行政爭議。國外的經驗告訴我們,列舉排除加概括肯定的立法模式是目前較普通采用的一種模式,也是各國行政訴訟發展成熟階段的共同特點。中國在制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時可以借鑒國外的這種立法模式。2.引進國外行政判例的形式來彌補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不足世界各國,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或大陸法系國家都是肯定行政判例效力的。所以,中國在制定行政訴訟法確定受案范圍時,除了要借鑒國外的列舉排除加概括肯定的立法模式外,還要大膽引進西方國家的行政判例制度。行政判例制度的普通存在絕不是一個偶然現象,其源于行政法典化的困難。目前,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中存在許多問題,很難統一為成文規則,判例的適用就不可避免。為此,第一,處理好制定法和判例二者之間的關系。雖然我們主張建立中國行政判例制度,但是,行政判例只能作為輔助性法源存在,作為成文法的補充,不得與成文法相抵觸,只有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情形下,才能夠加以適用。第二,建立判例創制的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應該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判例的確定和認可,對于哪些認為可以上升為判例的案例,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經授權的機構發表,再把自由裁量權授于法官,讓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通過行政判例,將列舉排除加概括肯定立法的模式進一步細化,在司法實踐中逐步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制度。三、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構想“行政法的學科旨趣,在于檢討行政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行政機關的行為中,凡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者,均應成為行政法學科討論的課題。”這是對行政法學研究范圍的一個精辟闡釋。我們應在以人為本的價值模式和人性尊嚴理念的關懷下,研究行政機關的行為和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這是行政法學科發展的動力之一,也是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理由之一。莫于川莫于川.我國行政法學界關于行政規劃的理論研究現狀分析[南都學壇[J],2007,(1).(一)應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舉的方式來界定受案范圍首先,對可訴行政行為多數學者主張用“行政行為”代替“具體行政行為”多數學者主張用“行政行為”代替“具體行政行為”,這樣符合我國司法實踐的發展趨勢.參見著作:方世榮、徐銀華、丁麗紅編著:《行政訴訟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55頁.參見陳宏光、尚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動態分析與現實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1期.參見馬懷德主編:《司法改革與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509~510頁.其次,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從司法判例方面完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參見著作:張弘:參見著作:張弘:《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遼寧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683~684頁.參見朱小蘭:《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談建立我國的行政判例制度》,《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4年第6期.最后,通過司法解釋逐步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在我國,司法解釋是指最高審判機關依法對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進行解釋。法官的解釋可以直接影響法律規范在訴訟事件中的實際作用。在完善立法方面,司法解釋的最大優點在于它能夠讓立法在穩定中獲得發展。不過,在具體操作方面,我們要注意加強司法解釋的準確性、全面性和一致性。擴大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范圍在現行行政訴訟法立法的現狀之下,要最大限度地實現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發揮行政訴訟制度的應有效果,似應有三種改進現狀的方式:第一,修改現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將行政訴訟法有關“人身權”、“財產權”的表述,擴展修改成“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這種方法較為直接,但因操作上的問題有一定難度。第二,在目前法律、法規的制定中,強調其應對人身權、財產權之外的權利作出均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即要求凡涉及行政主體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特別是有關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權利和自由)的內容,都應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從而使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通過其他法律、法規的制定而落到實處。第三,通過司法解釋的積極功能,對行政訴訟法有關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案件作較廣泛的解釋。即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解釋人身權、財產權。如確立凡與人身權、財產權有關聯的權利的行政案件,也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種關聯可以是原因上的關聯,也可以是結果上的關聯,或者是源流上的關聯,或者是發展上的關聯等等。例如,對有關公民申請行政機關保護其勞動權的行政案件,就不可因其不屬于單純的人身權、財產權而不予受理,而應認識公民勞動權與公民財產權的密不可分的關系,從它和財產權緊密聯系的角度上考慮受案;再如,對有關限制公民政治權利與自由的行政案件也不應視其不屬于單純人身權、財產權而不受案,而應從廣義的角度來認識人身權,即對由于政治自由權、民事自由權受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引起的各種行政案件,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都應當可以作為侵犯人身權的范圍,通過行政訴訟來加以保護。這就是說,對于行政訴訟法上所稱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在理解上不能僅限于是民法意義上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即不能受部門法思維的局限,而應當從一般意義、從基本權利的意義上去理解,盡力拓展這兩種權利的深刻內涵。只有這樣,才能運用行政訴訟法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擴大可訴行政行為的范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眾多的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之內,突破現有只審查外部具體行政行為的限制規定。主要應將以下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之內:1.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78頁.抽象行政行為被我國《行政訴訟法》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然而,將其納入受案范圍是具有必要性的。首先,有學者認為,防止公權力濫用,要用法治手段來制約權力,并體現在“立法明示、司法校正、憲法審查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78頁.劉作翔:《邁向民主與法治的國度》,山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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