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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發包人:承包人:二〇一二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發包人為實施(項目名稱),已接受承包人對該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投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誠懇信用的原則,雙方共同達成并訂立如下協議。1、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建設規模:工程地點:立項批文:資金來源:2、工程承包范圍本工程的設計(含勘察)、施工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及整體移交、工程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和保修工作。3、合同工期支配起先工作時間:工期限制:日歷天,其中設計(含勘察)周期日歷天,施工工期日歷天。實際起先工作時間依據監理人起先工作通知中載明的起先工作時間為準。4、質量標準設計質量標準:施工質量標準:5、簽約合同價設計(含勘察):依據國家發展支配委員會、建設部制訂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之規定設計收費標準下浮%計算,計費額為經XX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評審后的預算限制價。暫定設計(含勘察)費人民幣元(大寫:元整)。施工:以經評審的預算限制價下浮%作為計價基礎。暫定施工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元(大寫:元整),最終工程結算價款以國家審計機關審定金額為準。6、承包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7、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說明合同文件的優先依次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發包人要求;(7)圖紙(8)經評審的預算限制價;(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承包人的投標文件)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雙方簽字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補充協議、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說明依次以時間在后者具有最優先說明權。上述文件相互補充和說明,如有不明確或不一樣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承包人供應的圖紙與發包人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沖突或者不一樣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8、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9、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擔當工程的設計(含勘察)、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復。10、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1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份,發包人份,承包人份。12、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13、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發包人:(蓋單位章)承包人:(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簽字)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地點:XXX
其次部分通用合同條款1.一般約定1.1詞語定義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賜予的含義。1.1.1合同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圖紙、經評審的預算限制價,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包含發包人對承包人所作的要求,包括招標項目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1.1.1.7圖紙: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供應的工程圖紙,以及按合同約定供應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經評審的預算限制價: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發包人所屬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評審批復的工程預算限制價。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發包人: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義務的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施工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選購 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選購 工作的人員。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托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國家強制監理的,監理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1.1.2.7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人委派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1.1.3工程和設備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立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4子項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運用的永久工程。工程設備:指構成或支配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1.1.3.7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為工程實施供應的施工設備。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永久占地:指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臨時占地:指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檢驗和竣工起先工作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起先工作的函件。1.1.4.2起先工作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起先工作通知中寫明的起先工作日期。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的日期為準。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包括依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天:除特殊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起先當天不計入,從次日起先計算。期限最終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依據第18.1款要求進行的試驗。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依據第18.9款約定進行的試驗。國家驗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1.1.4.12竣工驗收報告:指由承包人(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人和發包人共同簽發的證明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文件。1.1.5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簽約合同價:指中標通知書明確的并在簽定合同時于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金額。1.1.5.2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全部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暫列金額:指財評預算限制價中給定的,用于在編制預算限制價時尚未確定或不行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暫估價:指財評預算限制價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定發生但短暫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1.1.5.6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實行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質量保證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1.1.6其他1.1.6.1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依據合同應提交的全部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和其他文件。1.1.6.3變更是指依據第15條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變更。1.2語言文字合同運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運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1.3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1.4合同文件的優先依次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相互說明,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說明合同文件的優先依次如下:(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發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議書;(8)價格清單;(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協議書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供應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供應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依據合同約定的數量向監理人供應承包人文件。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批準的,監理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的供應和審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約定執行。1.6.2發包人供應的文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發包人供應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關文件、環境愛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等,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供應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約定執行。1.6.3文件錯誤的通知任何一方發覺了文件中存在的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剛好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全部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它依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運用上述全部文件。1.7聯絡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懇求、同意、看法、確定和確定等,均應接受書面形式。第1.7.1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懇求、同意、看法、確定和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的地點和指定的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1.8轉讓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9嚴禁賄賂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場地發掘的全部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探討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全部。一旦發覺上述文物,承包人應實行有效合理的愛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馬上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實行妥當愛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擔當。1.10.2承包人發覺文物后不剛好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1.11學問產權1.1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立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以及建筑物形象運用收益等其他學問產權均歸發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進行設計,以及運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接受施工工藝時,因侵擾專利權或其他學問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擔當。1.11.3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接受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運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有關文件、技術隱私、須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1.13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A)承包人應仔細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發覺錯誤的,應剛好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1.13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B)1.13.1承包人應仔細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發覺錯誤的,應剛好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依據第15條約定處理。對的確存在的錯誤,發包人堅持不作修改的,應擔當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發覺發包人要求中存在錯誤的,承包人自行擔當由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1.13.3無論承包人發覺與否,在任何狀況下,發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擔當,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1)發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數據和資料;(2)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對工程的工藝支配或要求;(4)試驗和檢驗標準;(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無法核實的數據和資料。1.14發包人要求違法發包人要求違反法律規定的,承包人發覺后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并要求其改正。發包人收到通知書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直至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擔當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損失。2.發包人義務2.1遵遵守法律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遵守法律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擔當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2發出承包人起先工作通知發包人應托付監理人按第11.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起先工作通知。2.3供應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供應施工場地及進場施工條件,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辦理證件和批件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需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發包人應按時辦理。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賜予必要的幫助。2.5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剛好支付合同價款。專用合同條款對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6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剛好組織竣工驗收。2.7其他義務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3.監理人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3.1.1監理人受發包人托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其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須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未經發包人批準,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3.1.2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擔當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3.2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在發出起先工作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超過2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3.3監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確定剛好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3.3.2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對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接受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看法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監理人的拒絕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在該指示發出的48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托付給其他監理人員。3.4監理人的指示3.4.1監理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3.4.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執行。3.4.3在緊急狀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監理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24小時內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3.4.5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3.5商定或確定3.5.1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依據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樣。不能達成一樣的,總監理工程師應仔細探討后審慎確定。3.5.2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具體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依據第24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依據第24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擔當。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1遵遵守法律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遵守法律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擔當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4.1.2依法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4.1.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依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意合同約定的目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供應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對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備性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支配,并對全部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平安牢靠性負責。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平安承包人應按第10.2款約定實行施工平安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平安,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4.1.6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愛護工作承包人應依據第10.4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愛護工作。4.1.7避開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運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開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運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擔當相應責任。4.1.8為他人供應便利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旁邊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供應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4.1.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簽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簽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4.1.10其他義務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4.2履約擔保4.2.1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簽發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始終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簽發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需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竣工后試驗通過前始終有效,發包人應在通過竣工驗收后7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義務接著供應履約擔保。由于發包人緣由導致延期的,接著供應履約擔保所需的費用由發包人擔當;由于承包人緣由導致延期的,接著供應履約擔保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擔當。4.3分包和不得轉包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資格實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聯合體4.4.1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擔當連帶責任。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4.4.3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經理的姓名和具體資料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經理2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作的實施。在狀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實行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平安的緊急措施,并在實行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單位章或由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承包人應在接到起先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人員支配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工人的支配狀況。承包人支配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并向監理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閱歷等資料。項目經理的更換,應依據本章第4.5款規定執行。4.6.2承包人支配的主要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選購 負責人以及專職質量、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等;技術人員包括設計師、建筑師、土木工程師、設備工程師、建立師等。4.6.3承包人的設計人員應由具有國家規定和發包人要求中約定的資格,并具有從事設計所必需的閱歷與實力。承包人應保證其設計人員(包括分包人的設計人員)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候,都能按時參與發包人或其托付的監理人組織的工作會議。4.6.4國家規定應當持證上崗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許可擅自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依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擔當違約責任。4.7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4.8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支配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設計、施工的特殊須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賜予補休或付酬。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供應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愛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愛護的規定,實行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限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平安等勞動愛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損害的,承包人應馬上實行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現場查勘4.10.1發包人應向承包人供應施工場地及毗鄰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并擔當原始資料錯誤造成的全部責任,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說明和推斷負責。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四周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除發包人供應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擔當的責任和風險。4.11不行預見物質條件(A)不行預見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行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承包人遇到不行預見物質條件時,應實行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接著設計和(或)施工,并剛好通知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行預見的理由。監理人應當剛好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執行。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實行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擔當。4.11不行預見的困難和費用(B)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視為已取得工程有關風險、意外事務和其他狀況的全部必要資料,并預見工程全部困難和費用。承包人遇到不行預見的困難和費用時,合同價格不予調整。4.12進度支配合同進度支配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具體的進度支配,包括設計、承包人文件提交、選購 、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看法,否則該進度支配視為已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進度支配稱合同進度支配,是限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依據合同進度支配,編制更為具體的分階段或分項進度支配,報監理人批準。4.12.2合同進度支配的修訂不論何種緣由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4.12.1項的合同進度支配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支配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批準;監理人也可以干脆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支配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支配,報監理人批準。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監理人在批復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4.13質量保證4.13.1為保證工程質量,承包人應依據合同要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監理人有權對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4.13.2承包人應在各設計和實施階段起先前,向監理人提交其具體的質量保證細則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5.設計5.1承包人的設計義務設計義務的一般要求承包人應依據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符合發包人要求。法律和標準的變更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適用的版本。基準日之后,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實施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或發包人托付的監理人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發包人或其托付的監理人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出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發包人或其托付的監理人指示遵守新規定的,依據第15條或第16.2款約定執行。5.2承包人設計進度支配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要求,在合同進度支配中特地列出設計進度支配,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承包人需依據經批準后的支配開展設計工作。因承包人緣由影響設計進度的,按第11.5款的約定執行。因發包人緣由影響設計進度的,按第15條變更處理。發包人或其托付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依據第11.5款提交修正的進度支配、增加投入資源并加快設計進度。5.3設計審查5.3.1承包人的設計文件應報發包人審查同意。審查的范圍和內容在發包人要求中約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須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馬上通知監理人,并向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重新起算。發包人不同意設計文件的,應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體內容。承包人應依據監理人的書面說明,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5.3.2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不須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依據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設計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5.3.3設計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后7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設計文件,承包人應予以幫助。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看法,不須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該審查看法修改承包人的設計文件;須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發包人應重新提動身包人要求,承包人應依據新提出的發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還應適用第15條、第1.13款的有關約定。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依據批準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5.4培訓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要求,對發包人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和修理方面的培訓。合同約定接收之前進行培訓的,應在第18.3款約定的竣工驗收前完成培訓。5.5竣工文件5.5.1承包人應編制并剛好更新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照實記載竣工工程的準確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具體說明。竣工記錄應保存在施工場地,并在竣工試驗起先前,依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提交給監理人。5.5.2在簽發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前,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要求的份數和形式向監理人提交相應竣工圖紙,并取得監理人對尺寸、參照系統及其他有關細微環節的認可。監理人應依據第5.3款的約定進行審查。在監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依據第18.3款和第18.5款約定完成驗收。5.6操作和修理手冊5.6.1在竣工試驗起先前,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暫行的操作和修理手冊,該手冊應足夠具體,以便發包人能夠對生產設備進行操作、修理、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5.6.2承包人應提交足夠具體的最終操作和修理手冊,以及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相關操作和修理手冊。在監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依據第18.3款和第18.5款約定完成驗收。5.7承包人文件錯誤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沖突、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依據本款獲得了批準,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第1.13款發包人要求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沖突、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材料和工程設備6.1承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選購 、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選購 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意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6.1.3對承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擔當。6.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A)6.2.1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發包人供應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寫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承包人應依據合同進度支配的支配,向監理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支配。發包人應依據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擔當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緣由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狀況的,發包人應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6.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B)發包人不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6.3專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需專用于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伴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須要運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6.4實施方法承包人對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選購 、制造、安裝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以及行業習慣來實施。6.5禁止運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供應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馬上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監理人發覺承包人運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馬上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接著運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供應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擔當。7.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7.1承包人供應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支配的要求,剛好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運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擔當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須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擔當相應費用。7.2發包人供應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A)發包人供應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7.2發包人供應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B)發包人不供應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運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意合同進度支配和(或)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剛好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7.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全部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依據合同進度支配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8.交通運輸8.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A)發包人應依據工程的施工須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擔當有關費用。承包人應幫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8.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B)承包人應依據工程的施工須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擔當有關費用。發包人應幫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8.2場內施工道路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修理、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修理、養護和管理發包人供應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擔當相應費用。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供應發包人和監理人為實現合同目的運用。8.3場外交通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擔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依據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平安行駛,并聽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賜予幫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擔當,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8.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擔當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8.6水路和航空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像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9.測量放線9.1施工限制網9.1.1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供應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依據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測設施工限制網,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限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限制網點。施工限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剛好修復。承包人應擔當施工限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限制網點移交發包人。9.2施工測量9.2.1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9.2.2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覺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擔當相應的復測費用。9.3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發包人應對其供應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精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其供應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應在設計或施工中對上述資料的精確性進行核實,發覺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剛好通知監理人。9.4監理人運用施工限制網監理人須要運用施工限制網的,承包人應供應必要的幫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10.平安、治安保衛和環境愛護10.1發包人的平安責任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平安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平安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平安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平安檢查。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擔當責任,但由于承包人緣由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擔當責任。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狀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2)由于發包人緣由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10.2承包人的平安責任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平安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平安工作的指示,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平安工作內容,編制平安措施支配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須要進行勘察的,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實行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平安。承包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平安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和預防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議,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平安事故的發生。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平安管理,特殊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急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急作業的管理。承包人應嚴格依據國家平安標準制定施工平安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平安生產和勞動愛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平安教化,并發放平安工作手冊和勞動愛護用具。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難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平安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愛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平安。合同約定的平安作業環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實行合同未約定的平安作業環境及平安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擔當責任,但由于發包人緣由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擔當責任。由于承包人緣由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10.3治安保衛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幫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支配,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務的緊急預案,報監理人批準。自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至發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間,施工現場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務,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務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馬上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主動幫助當地有關部門實行措施平靜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削減財產損失和避開人員傷亡。10.4環境愛護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愛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愛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環保措施支配,報送監理人批準。10.4.3承包人應確保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氣體排放物、粉塵、噪聲、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規定和發包人要求。10.5事故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馬上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馬上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馬上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愛護事故現場。須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當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剛好照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狀況,以及正在實行的緊急措施等。11.起先工作和竣工11.1起先工作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起先工作的條件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起先工作通知。監理人在發出起先工作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起先工作通知中載明的起先工作日期起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緣由造成監理人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發出起先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11.2竣工承包人應在第1.1.4.3目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作。實際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約定確定,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11.3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下列緣由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須要修訂合同進度支配的,依據第4.12.2項的約定執行。(l)變更;(2)未能依據合同要求的期限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3)因發包人緣由導致的暫停施工;(4)未按合同約定剛好支付預付款、進度款;(5)發包人按第9.3款供應的基準資料錯誤;(6)發包人按第6.2款拖延供應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7)發包人未剛好依據“發包人要求”履行相關義務;(8)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緣由。11.4異樣惡劣的氣候條件由于出現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異樣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由于承包人緣由,未能按合同進度支配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認為承包人工作進度不能滿意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實行措施加快進度,并擔當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緣由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補缺陷的義務。11.6工期提前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實行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支配。發包人應擔當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相應獎金。11.7行政審批拖延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需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發包人和(或)承包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的職責分工完成行政審批報送。因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拖延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擔當。12.暫停工作12.1由發包人暫停工作12.1.1發包人認為必要時,可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暫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工作。由于發包人緣由引起的暫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緣由造成發包人暫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費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1)承包人違約;(2)承包人擅自暫停工作;(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擔當責任的其他暫停工作。12.2由承包人暫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實行有效措施予以訂正。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責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證書,導致付款延誤的;(2)監理人無正值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3)發包人無法接著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12.2.2由于發包人的緣由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狀況,且監理人未剛好下達暫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剛好向監理人提出暫停工作的書面懇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書面懇求后的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工作懇求。12.3暫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論由于何種緣由引起暫停工作的,暫停工作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當愛護工程并供應平安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擔當。12.4暫停工作后的復工暫停工作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實行有效措施主動消退暫停工作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馬上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因發包人緣由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12.5暫停工作56天以上監理人發出暫停工作指示后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的,除該項暫停由于承包人違約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接著工作。如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按第15條的約定作為可取消工作的變更處理。暫停工作影響到整個工程的,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12.2.1項的約定執行,同時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緣由引起暫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工作指示后56天內不實行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的,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12.1.2項的約定執行。13.工程質量13.1工程質量要求13.1.1工程質量驗收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執行。13.1.2因承包人緣由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因發包人緣由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擔當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13.2承包人的質量檢查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對設計、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具體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13.3監理人的質量檢查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供應便利,包括監理人到施工場地,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施工場地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供應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13.4工程隱藏部位覆蓋前的檢查通知監理人檢查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藏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藏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監理人未按第13.4.l項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項的約定重新檢查。13.4.3監理人重新檢查承包人按第項或第13.4.2項覆蓋工程隱藏部位后,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復原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13.4.4承包人私自覆蓋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藏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13.5清除不合格工程因承包人設計失誤,運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接受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馬上實行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13.5.2由于發包人供應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須要承包人實行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14.試驗和檢驗14.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本款適用于竣工試驗之前的試驗和檢驗。14.1.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供應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供應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與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馬上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牢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按合同約定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擔當;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發包人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14.2現場材料試驗14.2.1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供應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14.2.2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運用承包人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復核性材料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幫助。14.3現場工藝試驗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人依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支配,報送監理人批準。15.變更15.1變更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按第15.3款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關發包人要求變更的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變更應在相應內容實施前提出,否則發包人應擔當承包人損失。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具體說明、進度支配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是否接受建議。建議被接受并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3款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賜予嘉獎。15.3變更程序15.3.1變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變更意向書應說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發包人對變更的時間要求,并附必要的相關資料。變更意向書應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設計和支配、措施和竣工時間等內容的實施方案。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依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的,由監理人按第15.3.3項約定發出變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發出的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對發包人要求變更情形的,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以及實施該變更工作對合同價款和工期的影響,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探討,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14天內作出變更指示。經探討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犯難以實施此項變更的,應馬上通知監理人,說明緣由并附具體依據。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確定撤銷、變更或不變更原變更意向書。變更估價監理人應依據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價格應包括合理的利潤,并應考慮承包人依據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議。15.3.3變更指示(1)變更指示只能由監理人發出。(2)變更指示應說明變更的目的、范圍、變更內容以及變更的工程量及其進度和技術要求,并附有關圖紙和文件。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后,應按變更指示進行變更工作。15.4暫列金額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運用暫列金額,但應依據第15.6款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15.5計日工(A)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變更的零星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計日工計價子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15.5.2接受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批準:(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2)投入該工作全部人員的姓名、專業/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按第17.3.3項的約定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復核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列入進度付款。15.5計日工(B)簽約合同價包括計日工的,按合同約定進行支付。15.6暫估價(A)15.6.1發包人在價格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服務、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需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分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中標金額與價格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發包人在價格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服務、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需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第6.1款的約定供應。經監理人確認的專業服務、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與價格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15.6.3發包人在價格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需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監理人依據第15.3.2項進行估價,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經估價的專業工程與價格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15.6暫估價(B)簽約合同價包括暫估價的,按合同約定進行支付。16.價格調整16.1物價波動引起的調整(A)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依據本款約定處理。接受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適用于投標函附錄約定了價格指數和權重的)價格調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依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PO---第17.3.4項、第17.5.2項和第17.6.2項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條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當期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當期價格指數,指第17.3.3項、第17.5.2項和第17.6.2項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終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接受投標函附錄中載明的有關部門供應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接受有關部門供應的價格代替。短暫確定調整差額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當期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1權重的調整按第15.1款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的,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整。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由于承包人緣由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接著施工的工程,在運用第16.1.1.1目價格調整公式時,應接受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當期價格指數。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由于發包人緣由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接著施工的工程,在運用第目價格調整公式時,應接受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的一個作為當期價格指數。接受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適用于投標函附錄沒有約定價格指數和權重的)合同工期內,因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運用費依據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運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須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選購 數應由監理人復核,監理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格差額的依據。16.1物價波動引起的調整(B)除法律規定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進行調整。16.2法律變更引起的調整在基準日后,因法律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費用發生除第16.1款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監理人應依據法律、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的規定,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需調整的合同價格。17.合同價格與支付17.1合同價格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1)合同價格包括簽約合同價以及依據合同約定進行的調整;(2)合同價格包括承包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支付的規費和稅金;(3)價格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僅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精確的工作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據應僅限用于變更和支付的參考資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約定工程的某部分依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的,應依據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計量和估價,并據此調整合同價格。17.2預付款預付款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實施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預付款的額度和支付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預付款必需專用于合同工作。預付款保函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預付款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應與預付款金額相同。保函的擔保金額可依據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扣回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簽發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由于不行抗力或其他緣由解除合同時,預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預付款余額應作為承包人的到期應付款。17.3工程進度付款付款時間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進度付款按月支付。支付分解表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依據價格清單的價格構成、費用性質、支配發生時間和相應工作量等因素,依據以下分類和分解原則,結合第項約定的合同進度支配,匯總形成月度支付分解報告。(1)勘察設計費。依據供應勘察設計階段性成果文件的時間、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設備費。分別按訂立選購 合同、進場驗收合格、安裝就位、工程竣工等階段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比例進行分解。(3)技術服務培訓費。依據價格清單中的單價,結合第4.12.1項約定的合同進度支配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4)其他工程價款。除第17.1款約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計量支付的工程價款外,依據價格清單中的價格,結合第項約定的合同進度支配擬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進行分解。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經監理人批復的合同進度支配后7天內,將支付分解報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報告的支持性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支付分解報告后7天內賜予批復或提出修改看法,經監理人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為有合同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進度支配進行了修訂的,應相應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規定報監理人批復。17.3.3進度付款申請單承包人應在每筆進度款支付前,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1)當期應支付金額總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應支付金額總額、已支付的進度付款金額總額;(2)當期依據支付分解表應支付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應支付金額;(3)當期依據第17.1款約定計量的已實施工程應支付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應支付金額;(4)當期依據第15條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變更金額;(5)當期依據第23條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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