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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依法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民法典》《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公司與員工(不含勞務派遣人員及勞務承包形式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基本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應堅持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原則。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四條管理權限及管理職責(一)公司人力資源部作為公司勞動合同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修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辦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負責建立員工勞動合同臺賬,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負責建立、及時維護更新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勞動合同管理信息;.負責競業限制協議、保密協議、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等樣本的撰寫和修訂;.負責總部勞動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工作。(二)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公司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五條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及子公司應建立本單位員工名冊備查。第六條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有權了解員工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合同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員工應當如實說明。第七條公司應如實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八條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除屬地勞動審批部門規定使用固定格式文本外,一般情況均應使用公司規范文本,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勞動者留存一份,公司留存兩份,其中一份歸入員工人事檔案),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由公司與勞動者本人簽訂,勞動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簽勞動合同。對于新進員工,公司須查驗新進員工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或其他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后,方可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相關手續;大中專應屆畢業生依據報到證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相關手續。第十條勞動合同簽訂完畢后,公司須將勞動合同按照規定在所屬勞動保障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第十一條公司鼓勵并推廣使用經勞動審批部門認可的網上電子勞動合同。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內容(一)勞動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福利待遇、試用期約定、培訓、競業禁止等相關事項。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合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特殊崗位聘任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二)公司對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員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相應的崗位說明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公司應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勞動合同中由員工親筆手寫“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及崗位工作內容乙方已知悉并認可”。(三)除勞動合同書規定的條款內容外,公司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約定其他內容條款應由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補充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培訓服務協議。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當與其訂立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應當與其訂立保密協議,約定保守公司經營生產、技術等保密事項。.競業限制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應與其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其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期限(一)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員工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員工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二)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可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并結合員工的實際情況,由員工和公司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引進的中高級管理、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為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公司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不得僅約定試用期。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十五條公司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如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履行。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專業培訓、服務期、競業限制、保密等事項需約定的,雙方可依法書面約定,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第十七條公司依法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并已向員工公示或告知的,員工應當遵守。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以及員工變更姓名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但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公司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第十九條公司或員工雙方都可以提出變更工作崗位、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需經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可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注明變更的事宜及變更的時間,并簽名、蓋章。勞動合同變更后協議應一式三份(勞動者留存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二份,其中一份歸入員工人事檔案中)。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的續訂(一)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滿時可續訂勞動合同,并計算為訂立勞動合同的次數。續訂勞動合同可以就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內容訂立《勞動合同續訂書》,與原勞動合同共同保存;也可訂立新的勞動合同。(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訂勞動合同:.不勝任現職崗位工作,又不服從單位安排其他工作的;.多次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的;.未按規定辦理有關離崗手續的不在崗人員。第五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二十二條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有關手續規定予以辦理。第二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員工連續待崗時間超過6個月的或累計待崗時間超過12個月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當事人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五條凡自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如員工未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3、員工調離公司的;4、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正處于工傷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延續至期滿為止。第二十八條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二十九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給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有關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公司應當對勞動合同書等資料至少保存五年,工資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備查。第三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員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支付。第三十一條經濟補償金支付規定:.公司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據《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支付規定,向員工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員工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安排在公司范圍內各用人單位之間流動的員工,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并入計算為新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其與原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經濟補償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4.員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5.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6.用人單位未依法定條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7.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須按所屬勞動部門管理規定辦理勞動關系與保險變更手續。已經代管的人事檔案轉到員工接收單位,無接收單位的轉到社會保險所在地就業服務中心或其他相關機構;社會保險關系根據國家或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轉到相關機構。員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第六章違規責任第三十二條用人部門出現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給予警告;給員工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三條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規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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