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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定義為: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因此,保險管理核心是保險合同承保、保全和理賠的運營行為管理。前言INTRODUCTION第一頁,共51頁。2目錄第五章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第二頁,共51頁。人身保險合同的概述13第三頁,共51頁。1.1保險合同概念

保險合同也稱保險契約,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四頁,共51頁。1.1保險合同概念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第五頁,共51頁。

投保單

保險單

保險條款投保提示書

人身壽險合同組成: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單、收費憑證,新型保險產品有投保提示書、產品說明書等。1.2保險合同組成

第六頁,共51頁。

保險合同內容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為核心的全部事項,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保險險種);(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1.3保險合同內容保險單投保單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保險標的和保額、爭議處理、告知事項、聲明授權和抄錄、簽名等。保險人的名稱、住所和聯系方式;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時等。投保確認、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合同權益、變更和解除、術語釋義等。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收費賬戶和收費日期等。保險條款收費憑證第七頁,共51頁。1.4保險合同特征雙務合同:投保人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在保險期間承擔被保險人風險的義務;射幸合同:定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特別強調道德風險和保險費率公平合理規制;有償合同:投保人想讓保險人承擔損失風險提供保險保障,需要支付相應保險費;保障合同:一經達成協議,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根據承保風險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衍生規則有損失補償原則;最大誠信合同:保險當事人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于其他合同;附和合同:保險人預先擬定保險合同具體內容,投保人整體做同意或否的意思表示。第八頁,共51頁。1.5人身保險合同特點(相對于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標的特殊為人,價值無法估量無重復投保和超額投保。

保險長期性(財產險通常為一年)保險金按額度給付,不享有代位求償權。第九頁,共51頁。1.6保險合同種類保險合同分類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與綜合風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第十頁,共51頁。保險合同主體和內容211第十一頁,共51頁。2.1保險合同主體合同主體當事人投保人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人合同客體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輔助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第十二頁,共51頁。2.1保險合同主體—當事人

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投保人: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既可以為自然人也可為法人組織機構。投保人具備條件:必須為民事行為能力主體;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必須承擔交納保險費義務。案例:王某以自己12歲的女兒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中郵兩全保險,保額20萬元,自己妻子填寫為受益人,整個投保過程王某都未告知自己女兒和妻子,該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第十三頁,共51頁。2.1保險合同主體—關系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也是保險的標的,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被保險人,但父母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時除外,最高保險金額受監管限定。受益人: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在保險實務中,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有已確定和未確定兩種情況。已確定受益人(所有自然人包括存活胎兒)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已經指定受益人,這時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保險金不能視為已死去的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未確定受益人又有兩種情況:一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人放棄受益權,而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確定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視同受益人,保險金應視為死者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第十四頁,共51頁。

保險合同客體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標的是利益載體,保險標的(保險保障險種或保險計劃)合同體現為:保險金額、保險條款(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訂立合同的年、月、日等。2.2保險合同客體第十五頁,共51頁。特殊情況和爭議處理合同變更與解除保險術語釋義保險保障保險生效及責任開始合同權益保險費支付和保險金申請

保險條款是格式化文本,條目有:(1)保險保障:保險金額、保險責任、保險責任免除、保險責任終止、受益人指定和變更;(2)合同權益:保險單質押借款(如有)、保單紅利(如有)、現金價值、合同效力的恢復;(3)保險生效及責任開始:投保范圍、告知要求、成立和生效、責任開始時間、猶豫期;(4)保險費支付和保險金申請:保險費支付方式、事故通知、保險金給付;(5)特殊情況和爭議處理:年齡誤告處理、宣告死亡處理、爭議處理、訴訟處理;(6)合同變更與解除;(7)保險術語釋義。2.3保險條款第十六頁,共51頁。172.4保險責任分類人壽(年金)保險意外保險健康保險團體保險財產保險

保險責任按標的劃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種。人身保險責任按保障劃分包括:人壽(年金)保險、意外保險和健康保險三類,按形式劃分包括: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兩類。第十七頁,共51頁。2.4保險責任—人壽保險

人壽(年金)保險責任是以人的生命作為保險風險責任,在合同約定期間內的身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作為保險金給付條件,險種有: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現新型人壽保險責任為兩全保險或含有意外責任的兩全保險。條款示范:(1)死亡保險責任:包括疾病身故保險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與已交保費或賬戶價值應符合下要求(保監發[2016]76號文規定);

(2)滿期保險金:保險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滿期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3)其它保險責任:如全殘保險責任、意外保險責任、豁免保險金責任、連帶被保險人身故保險責任、互為被保險人身故責任等等。第十八頁,共51頁。2.4保險責任—意外保險

意外保險責任是以人的身體意外因素造成身故、傷殘作為保險金給付條件,險種有:意外身故保險、意外傷殘保險。

意外因素認定:身體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意外發生原因包括:一般、交通工具、節假日、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生產事故等分類意外傷殘比例認定:2014年1月1日前使用由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公布《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一至七級34項目;保監會下發《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3〕46號》后,2014年1月1日起使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281項,最重為第一級(全殘為8項兩個表一致),最輕為第十級,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第十九頁,共51頁。2.4保險責任—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責任是因疾病或意外導致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時,需要補償發生費用或損失獲得給付保險金,險種有:醫療保險(分為補償型和津貼型,意外醫療屬于補償型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包括重疾保險)、護理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等。

重大疾病標準和范圍:保監會2007年8月1日公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制,規范25種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并要求重大疾病范圍應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第二十頁,共51頁。2.4保險責任—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責任是是指投保人為特定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

團體保險保險責任:團體人身保險險種由人壽、健康和意外組合或單一構成,承保團體被保險人的死亡、疾病、傷殘以及養老等保險責任。

團體被保險人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簽發時不得少于3人,特定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團體投保人:團體屬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投保人應為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特定團體屬于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團體中的自然人。第二十一頁,共51頁。2.5保險責任免除

對保險標的有故意傷害或道德風險行為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措施的;3.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能力的人除外;4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風險難以度量和評估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2.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風險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或有逆選擇行為1.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經輸血導致感染不在此列;2.保險責任開始前已患有本合同約定的疾病以及患有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3.療養、康復、矯形、美容或整形手術等治療;4.在中國大陸以外國家或地區進行治療。(1.2在疾病保險,1-4在醫療保險)保險責任的免除第二十二頁,共51頁。是指按照保險金額減去所交納保險費需要承擔的風險保額。2.6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在保險單所載明并認可的投保金額,保險金額一般高于基本保險金額,是基本保險金額的倍數,如意外出險,通常按基本保險金額2倍或更高倍數進行賠付。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基本保險金額

風險保險金額第二十三頁,共51頁。保險合同訂立和變動324第二十四頁,共51頁。3.1保險合同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與訂立其他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又稱“訂約提議”,是指一方當事人就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一方提出訂約建議的明確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約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要約即為提出保險要求。由于保險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險合同的訂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約,即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

承諾又稱“接受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請作出同意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諾,即同意承保(核保通過視為合同訂立完成,核保通過時間是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尚未完成收費)。第二十五頁,共51頁。

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在實務操作中,當保險人審核投保人投保申請資料表示同意承保時,即意味著保險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著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一般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是,保險合同往往是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后,才能生效。如當日交納保費,合同成立和生效日為同一天。3.2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第二十六頁,共51頁。

保險合同無效是成立的保險合同不符合法律有效條件,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護,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3.3保險合同無效

(1)保險合同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投保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對投保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證或超越經營范圍經營保險業務等。(2)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如投保人為非法據有的保險標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保險條款內容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等。(3)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即保險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志。如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保險合同、重大誤解的保險合同、無效代理的保險合同等。(4)保險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如為保費來源為非法獲或存在反洗錢交易等。第二十七頁,共51頁。

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指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起點時間,通常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表示,我國保險實踐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保險合同成立并收費成功的次日零時或雙方約定并得到認可的某一日的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或由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在保險實務中,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可能與保險期間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可以相對生效時間可以提前也可以延后。3.4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第二十八頁,共51頁。

保險期限是保險人承保保險責任起止期間,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額保險事故,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人身保險最短為幾分鐘,如乘客意外險從乘車開始到下車結束,最長為終生,如終身壽險,從出生后承保開始到死亡,可達幾十年甚至上百年。3.5保險猶豫期和保險期限保險期限保險猶豫期

保險猶豫期是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并書面簽收后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申請,保險人扣除工本費后退還其所繳保險費。一年期及以內保險通常無猶豫期,一年期以上保險有猶豫期,猶豫期時間通常為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后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內。監管要求保險人在猶豫期內向投保人完成電話回訪權益確認。第二十九頁,共51頁。3.5保險合同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發生的變更,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及事項的變更。在人身保險中,因為被保險人本人的壽命或身體是保險標的,因此,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和對應的保險主要保障責任不允許變更,其它保險合同內容都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變更,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項目一基本信息變更投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證件有效期、地址、聯系電話等;交費賬戶信息變更。保障責任變更保險權益變更保險告知變更增減保險金額;增減附加險;保險期間變更;交費方式變更。被保險人性別、年齡、職業等變更;增加或變更受益人等;補充告知健康或殘疾等信息。紅利領取方式變更和紅利領取;投保人變更;領取賬戶信息變更;補發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復效。第三十頁,共51頁。

保險合同效力變動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并維持到效力終止整個保險期間保險合同的效力的變化,主要有合同中止、合同復效、解除合同、合同終止四種。3.6保險合同效力變動保險合同生效滿期合同終止投保人解除合同合同中止保險人依約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有效合同復效履約合同終止保險人依法解除合同第三十一頁,共51頁。3.6保險合同效力變動—合同中止與合同復效保險合同中止:人身保險期交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險人約定期限內(寬限期)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復效: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內,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如被保險人在合同中止期間患疾病或職業改變無法承保或者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合同效力中止滿二年后,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保險合同不再有效。第三十二頁,共51頁。3.6保險合同效力變動—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指使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滅失額,保險合同終止法律效力。保險合同終止主要有兩種:(1)合同期滿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在合同履行保險期限內無論否發生過保險賠付,保險合同持續有效至保險期限屆滿后保險合同按時自然終止,典型險種有定期壽險、意外保險、疾病保險、團體保險等;(2)履約合同終止,指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后合同終止,典型險種有終身壽險、重大疾病保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等,投資型壽險期滿,保險人需向被保險人給付生存保險金,死亡、重大疾病等保險,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合同終止。合同期滿終止履約合同終止第三十三頁,共51頁。3.6保險合同效力變動—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有效期間行使權力提前終止合同履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解除合同分: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四種。

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屬于法定解除,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險合同,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不得對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通知提出異議。保險實務中將解除合同分為猶豫期撤單和猶豫期外退保兩種。第三十四頁,共51頁。3.6保險合同效力變動—解除合同

保險人解約合同分為保險人依法解除合同和保險人依約解除合同兩種。

保險人依法解除合同主要有:(1)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2)存在保險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3)誤報年齡超過保險年齡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4)保險合同無效,如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應解除保險合同退還所交保險費。

保險人依約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三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合同中止后解除屬于約定解除,當事人無法達到協議,投保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十五頁,共51頁。3.7保險合同質押

人身保險合同的質押是指投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可以將人身保險合同質押給保險公司或者商業銀行,按照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獲得短期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

保險單質押借款是保險公司提供,通常借款金額不得超過借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額的80%,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借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6個月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保險合同辦理質押借款要定期清償,如果借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總額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之日的24時起合同效力中止,中止后發生保險責任風險事故無法得到賠付。第三十六頁,共51頁。保險合同權利和義務437第三十七頁,共51頁。4.1保險合同權利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第三十八頁,共51頁。4.2保險人的義務

保險人義務中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最基本的義務。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說明合同內容義務及時簽發保單義務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密義務第三十九頁,共51頁。4.3保險人的權利保險人的權利第四十頁,共51頁。4.4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義務交納保險費義務;如實告知的義務;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出險通知義務;提供事故證明材料義務。第四十一頁,共51頁。4.4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義務交納保險費義務;投保人未履行交納保費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效力中止。如實告知的義務;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職業等危險因素增加,需要通知保險人,超過承保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賠付或按保險費交費比例進行賠付。出險通知義務和提供事故證明材料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四十二頁,共51頁。4.5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紅利領取權利現金價值領取權利合同效力恢復權益保險單質押權益被保險人損失補償權利、生存金領取權益受益人保險金獲取權第四十三頁,共51頁。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544第四十四頁,共51頁。5.1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效力

對于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依據解釋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有權解釋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其解釋可以作為處理保險合同條款爭議的依據。對保險條款有權解釋的機關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工作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仲裁解釋,常見如高院對保險法解釋等,保監會對未成年人保額規定等;無權解釋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除有權解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對保險條款的解釋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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