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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婚姻法》與其司法解釋解讀第一頁,共56頁。什么是婚姻戀愛是一陣子,婚姻是一輩子第二頁,共56頁。第三頁,共56頁。
一個在風風雨雨中悲歡離合、既私密、凝聚又具個性特征的“家”,同時也折射出社會脈動的起伏和跨度?;橐黾彝シ煞ㄒ幨俏覀兩磉叺姆?,但對于它的掌握和理解來說,我們很多人仍舊是有距離的。
第四頁,共56頁。當前社會的婚姻狀況第五頁,共56頁。主要內容一、婚煙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構成二、婚姻法相關概念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頁,共56頁。一、婚煙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構成1、婚姻法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公布實施,現行的婚姻法在1980年9月頒布,從1981年1月1日起實施,2001年4月對現行婚姻法進行修訂。2、婚姻法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臺了《婚姻法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
第七頁,共56頁。一、婚煙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構成3、婚姻法解釋(二)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婚姻法解釋(二)》,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復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4、婚姻法解釋(三)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三)》,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了解釋。
第八頁,共56頁。中國夫妻財產制的變革
我國古代社會的禮與法,以維護大家庭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財產的整體、完整。因此,我國古代實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員的財產共有制度,并沒有獨立的夫妻財產制度可言。新中國成立后,實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國人雖然一般地形式上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財產,但事實上,往往是夫方單獨所有和單獨處理家庭財產,妻方無權過問或很少權利過問的現狀。
1980年《婚姻法》,從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夫妻財產制作了必要的調整,主要是將原來的一般共同制修改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許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
2001年《婚姻法》的實行,更加明確了個人財產的婚后獨立存在,且取消了轉化年限。其第十八條不但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一直為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且婚后個人獨立擁有的財產還包括: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敝链耍覀兓橐龇ㄝ^全面地明確承認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個人獨立財產的合法存在。既然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可以合法擁有獨立的財產,那么必然會引出一系列復雜的財產問題。由于個人獨立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所以個人獨立財產尤其受到社會各階層的關注。這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引發的較大爭議基本上都與個人獨立財產有關。第九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
(一)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三)婚前財產(四)夫妻個人財產(五)夫妻約定財產(六)夫妻共同財產(七)父母子女關系
第十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
(一)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
1、二者的區別
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未做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限,以是否補辦結婚登記為標準,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結合區分為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
2、事實婚姻的效力(1)事實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2)我國法律采用承認補辦登記具有溯及力原則,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如果當事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其婚姻轉化為有效的婚姻。否則,視為同居關系。第十一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
(一)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3、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解除時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
1)事實婚姻解除時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事實婚姻解除的效力同離婚的效力一樣,有關財產的處理與子女的撫養同離婚時一樣。這將在后面章節作全面介紹。
2)同居關系解除時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的財產關系及子女撫養關系可參照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情況下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的規定。即:a、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b、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c、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d、男女雙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e、男女雙方無補償請求權和經濟幫助請求權。第十二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
(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1、區別: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具體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達法定婚齡的?;橐鰺o效的原因是限制性的,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
第十三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違反結婚的某些法定要件,其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予以撤銷。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真實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脅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結合的違法婚姻?!胺ǘㄆ陂g”是指可撤銷婚姻必須在結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間,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請求。
第十四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第十五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三)婚前財產1、定義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第十六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三)婚前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钡谑唔?,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四)夫妻個人財產1、定義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特有財產。
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定或依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第十八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四)夫妻個人財產法律規定的夫妻個人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a一方的婚前財產;
b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c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d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第十九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五)夫妻約定財產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雙方以契約、協議的方式對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分配等事項進行約定,并排除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制度。第二十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六)夫妻共同財產
1、定義: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第二十一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六)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钡诙?,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六)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唧w內容包括:(1)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三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七)父母子女關系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發行撫養教育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離婚后,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非婚生子女亨有與婚子女同等的權利,非婚子女的生父母同樣要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2、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職責,父母應該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嚴格約束子女的行為。同時,父母必須保護子女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并且承擔未成年子女侵害行為所導致的不利后果。
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上的幫助以及精神上的關心支持,生活上的照顧,如給付生活費、醫療費,照料父母的生活,給予父母感情上的慰藉等。如果子女有能力而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第二十四頁,共56頁。二、婚姻法相關概念(七)父母子女關系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同為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一方去世時,另一方有權繼承其遺產。
5、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父母有離婚和再婚的權利和自由,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自由。也就是說,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不因父母的婚姻狀況變化而減少或消除。
6、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也就是說,離婚后,如果沒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理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制止或限制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正當要求。第二十五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公民擁有的個人財富急劇增長,人們的婚戀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夫妻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數量大幅度上升。有人戲說,“房子”、“老子”、“車子”、“票子”、“孩子”是離婚案件的死結。第二十六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一)制定《婚姻法解釋(三)》的背景和歷程
2008年至今,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相對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亟需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婚姻法解釋(三)》,重點對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了解釋。
第二十七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司法解釋(三)確定了一般的指導思想:
第一、要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第二、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和自由。第三、平衡家庭成員的利益關系。第四、平衡家庭與社會的關系。不能單就婚姻家庭考慮婚姻家庭,應放在社會的大背景下予以考量,并考慮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還有個指導思想,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標,不追求司法解釋在體例和邏輯上的完美,以實際生活上出現的問題為研究對象,尋找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措施。第二十八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二)《婚姻法解釋(三)》的主要內容第一部分:人身關系的幾個問題1、關于婚姻登記瑕疵的處理問題。2、關于婚外同居關系的補償問題。
3、關于親子鑒定問題。4、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離婚訴訟參與人的情況。
5、關于生育權糾紛問題。
第二部分:關于財產關系的幾個問題1、關于婚姻財產的調整問題。2、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問題。3、關于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問題。4、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或者婚前房產的贈與問題。
5、關于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處理問題。
6、關于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問題。
7、關于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問題。
8、關于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處理問題。
9、關于附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問題。
10、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問題。第二十九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法解釋(三)》的主要內容第一部分:人身關系的幾個問題第三十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關于婚姻登記瑕疵的處理問題。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不屬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結婚登記瑕疵事件時有發生,當事人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又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導致當事人因結婚登記瑕疵而無法實現離婚目的,故需要給當事人提供解決問題的途徑,以便多渠道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第三十一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2、關于婚外同居關系的補償問題。
結束同居的財產協議中,有些人以個人財產解決償還問題,有些企圖以夫妻共同財產解決問題。同居的時間也不能一概而論。此外,婚外同居還涉及傳統道德、善良風俗等問題,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復雜的情況,對于該類問題的解決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認證。對于達成協議,拿出一定錢補償受害方。而怎么處理這個補償的問題,視為自然債務還是什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未解除婚姻關系約定了補償協議,但是一方不兌現,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賠償的時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支付補償后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其配偶以侵犯夫妻財產權為由主張返還的除外。第三十二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3、關于親子鑒定問題。
由于親子鑒定事關重大,涉及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一方要承擔與其訴訟請求相適應的舉證責任。如果過分強調請求一方的證明責任,勢必使請求人的實體權利難以得到保護;但如果忽略請求一方的證明責任,則可能導致權利濫用,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和當事人隱私的保護。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三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4、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離婚訴訟參與人的情況
《婚姻法解釋(三)》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訴訟離婚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三十四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5、關于生育權糾紛問題。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丈夫以侵犯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夫妻雙方因此致感情破裂為由請求離婚的,法院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將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為依據,確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準予離婚。第三十五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法解釋(三)》的主要內容第二部分:財產關系的幾個問題第三十六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婚姻財產的調整問題。1】、以前經濟不發達,家庭財產十分有限,財產的維護也很少?,F在隨著經濟發展,家庭財富的增加,針對財產關系的糾紛越來越多,在這樣的背景下司法解釋一、解釋二解決了一部分問題,但是遠遠不夠,所以司法解釋三還做了進一步規定。2】、不接觸婚姻關系下子女的撫養費問題:以前傳統家庭是夫妻撫養子女,但是現在社會發展很快,遷徙流動頻繁。在外打工的人不寄錢回家養孩子,女方要錢男方不給,或者是男方要錢女方不給。3】、婚姻存續期間子女撫養費,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以子女問題起訴給予子女撫養費的法院予以支持。第三十七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三十八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3、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問題。
司法解釋(二)已經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釋層面仍然是空白。
司法解釋(三)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三十九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4、婚姻關系存續或者婚前房產的贈與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第四十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5、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處理問題:
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進行鏈接,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客觀化,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結婚的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相對來說也比較公平。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適用該條解釋,上述房產當屬于張某的個人財產。另外,《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還對雙方父母在婚后均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界定,即夫妻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對該不動產按份共有。第四十一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6、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問題。
房子分給誰,需不需要補償?方案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婚后登記在首付款購買者名下,認定為此個人的,尚未支付的按揭認定為其個人債務。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是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考慮離婚時的市場價格,對共同還貸的部分按照比例來分配。第四十二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7、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問題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三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8、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處理問題。
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處理問題,夫妻出了錢買了房改房,離婚的時候房子該怎么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的,購買房改房的錢可作為債權來處理,但是不能對房屋要求分割。第四十四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9、附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問題。
分割協議達成后,又沒走登記離婚程序,起訴離婚了希望法院按照原來的分割協議進行財產分割,這樣有一方就會不愿意按照原來的協議。處理方式:一方主張按照原來的協議分割的不予支持。應該按照實際情況給予分割、第四十五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0、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問題
司法解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問題。兩種觀點對立。有學者認為,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主張為共同債務的,應于準予;也有學者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因共同生活需要舉債認為其為夫妻共同債務,出去必要共同生活的應為個人債務,但若證明夫妻合意的除外。第四十六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三)六大焦點1、婚前貸款買房歸自己
現代社會,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特別是按中國的傳統及婚嫁習慣,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產一般也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么離婚時房屋應該歸誰?是否會出現“老公變房東讓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情況?【條款】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解讀】其實人們在爭議房子到底歸誰的時候,忽略了第十條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由房屋產權人給予配偶一定補償,而且還要考慮房產升值利益,這才是最大亮點,恰恰證明老婆和老公一樣,都可以是房東。這對于沒有購房卻又幫配偶長年還貸的女方,實現了真正的公平第四十七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三)六大焦點2、“啃老房產”歸個人當下適婚的年輕人,已多為80后、90后獨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饋贈比較常見。那么,婚后父母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離婚時該歸誰?【條款】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窘庾x】此前出臺的司法解釋(二)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資是對一方的贈予,而父母婚后出資是對雙方的贈予,但這個約定實際在中國的具體國情下,很難發揮作用。因為迫于觀念,父母給子女出錢買房時,很少有人去簽協議或做公證。而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更為合理,也更符合國情。第四十八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三)六大焦點3、婚內財產分割弱者為王夫妻雙方不離婚,共同財產能分割嗎?新的司法解釋告訴我們,法律將保護弱勢一方?!緱l款】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窘庾x】第四條是涉及婚姻財產的重大突破。它確立了婚內分割財產制度,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個條款可以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于弱勢的一方,尤其是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了很好的救濟渠道。婚內財產分割制度在國外早有明確規定,而我國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F在通過司法解釋來進行實踐,一方面可以立即開始救濟弱勢群體,實現公平正義;另一方面,為將來我國婚姻法完善夫妻財產制度也可以積累寶貴的實踐經驗。第四十九頁,共56頁。三、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三)六大焦點4、“小三”條款被刪除《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第三者”條款,此次被刪除?!緱l款】《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有關“第三者”的條款被刪除,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薄窘庾x】究其原因,這類案件的司法實踐尚不夠豐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問題上也未形成統一認識,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再作規定。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就目前司法實踐看,“第三者插足”的問題爭議太大,無論如何規定,總會有一方不滿意,“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問題,比較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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