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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建省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出口企業及外貿出口供貨企業開展稅收自查的通知廈國稅函[2012]52號各相關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作部署,為了有序開展2012年稅收專項檢查,我局決定以企業自查為先導、以稅務機關抽查和重點檢查為保障,組織我市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的出口企業及外貿供貨企業開展稅收自查。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自查對象和范圍在2010年度和2011年度辦理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的外貿出口供貨企業。以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及供貨源為自查重點,對照檢查是否存在稅收違法與違規事項。如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二、自查方法(一)實施“陽光稽查”。稅務機關依據風險監控指標,篩選出口退稅企業自查名單,告知企業出口退稅相關法規政策、稅收檢查重點及企業自查自糾的法律責任與權益(附件一),根據企業自查報告審查情況,確定抽查和重點檢查對象。(二)鼓勵自查自糾。企業自查出的稅收問題,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自查階段隱瞞問題不報告,或不按規定如實報告的,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將依法處理。(三)自查要求。企業應逐條對照稅收檢查問題,如實填寫自查報告,若有違規行為,請逐筆列示;應繳(收回)稅款的,需說明稅款的所屬期間,經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解繳入庫。三、自查報告報送(一)自查通知由我局通過網站發布,同時以稅企郵箱和短信平臺等方式通知相關企業辦稅人員。企業應從市國稅網上下載自查表報,并于15個工作日內遞交自查報告。(二)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應報送下列自查表報:1.稅收自查承諾書(附件二);2.出口退(免)稅企業自查報告及附表(附件三);3.外貿供貨企業稅收自查報告及附表(附件四)。以上報表均以紙質與電子數據兩種方式報送所屬主管稅務機關(注:外貿企業自查報告及附表報送退稅審批機關)。相關企業報送電子數據時應在EXCEL表文件名前加“納稅人識別號”,如報“附件三出口退(免)稅企業自查報告及附表”時文件名設為“xxx…附件三出口退(免)稅自查報告及附表”。報送方法:登錄國稅網站—“辦稅大廳”—“自查報告報送”。請相關企業5月18日后再報送電子數據。四、相關自查報表口徑咨詢電話:12366.附件1:稅收政策及出口退稅檢查要點告知附件2:稅收自我檢查承諾書附件3:出口退(免)稅企業自查報告及發表附件4:外貿供貨企業稅收自查報告及附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一稅收政策及出口退稅檢查要點告知為方便企業依據法律和稅收政策開展稅收自查,現將出口退稅相關政策的主要內容簡約歸集。請各自查企業了解增值稅出口退稅等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了解稅收檢查和自查應予關注事項,如實報告稅收法規遵從情況。一、合法的退稅行為(一)增值稅納稅人法律與政策規定:增值稅法定銷售貨物,指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二)會計核算真實性法律與政策規定: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法律形式為依據。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9條《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16條(三)退稅申報資料政策規定:1.退稅申請人:自營出口業務以生產企業和外貿出口企業為退稅申請人;代理出口業務以委托出口企業為退稅申請人。2.申報條件: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3.退稅申報資料:應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應同時附送下列紙質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提供出口貨物的出口發票;外貿企業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委托出口的,委托出口者須提供代理出口證明。文件依據:國稅發〔2005〕51號2條國稅發〔2004〕64號1條二、稅收違法行為(一)出口騙稅法律與政策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是騙稅,由稅務機關追繳退稅款并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騙稅達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騙稅罪,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文件依據:《稅收征管法》66條國稅發〔2008〕32號(二)幫助他人出口騙稅法律與政策規定:1.非法為他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其他方便導致騙稅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所騙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貨物,但實質是靠非法出售或購買權益牟利,情節嚴重的,一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3.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明知他人意欲騙稅,仍允許他人從事“四自三不見”活動,騙取稅款的,以騙稅罪論處。文件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93條國稅發〔2008〕32號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30號(三)偷稅法律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件依據:《稅收征管法》63條(四)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按偷稅或騙稅處理政策規定:(1)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2)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稅處理,依照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3)購貨方(受票方)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無論其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稅處理。①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②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③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4)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5)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文件依據:國稅發〔1997〕134號國稅發〔2000〕182號2.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不按偷稅或騙稅處理政策規定: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稅論處。納稅人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出口退稅;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出口退稅,已經取得的退稅款應依法追繳。文件依據:國稅發〔2000〕187號國稅函〔2007〕1240號(五)“四自三不見”行為政策規定:“四自三不見”行為指“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外經貿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行為的是出口騙稅,由稅務部門依法作出追繳騙稅款及停止出口退稅權等行政處罰。文件依據:國稅發〔1998〕84號外經貿發展發〔2000〕第513號(六)國家明令禁止退稅的七種行為:政策規定: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1.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3.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的;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6.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文件依據:國稅發〔2006〕24號三、其他不得退稅或抵扣的情形(一)生產企業出口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政策規定: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文件依據:國稅發〔2006〕102號(二)不得抵扣的農產品收購憑證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免稅初級農產品,應開具“收購業務專用發票”,并在“收購業務專用發票”抬頭注明銷貨方(出售人)納稅人登記號。銷售方沒有辦理納稅人登記號的,應注明農業生產單位的業務推銷員或農業生產個人的本人身份證號碼,以便核查。對未注明銷貨方(出售人)納稅人登記號的,以及號碼與出售人名稱不符的,不能計算抵扣銷項稅額。文件依據:閩稅政一(1994)5號附件二企業稅收自我檢查承諾書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企業類型外貿出口企業自營生產出口企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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