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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版本,下載可自由編輯便攜式管理制度14篇【第1篇】井下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井下瓦斯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懸掛標準和準時監測各地點的瓦斯濃度,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甲烷傳感器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便利,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1、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里側)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10m處。

(3)采煤工作面回風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處。

(4)采納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設置在工作面進風巷距工作面進風口以里10m~15m處。

(5)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800m時,必需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全部掘進工作面必需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

(2)在掘進巷道距工作面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在視頻范圍之內)。

(3)在掘進工作面口以里10~15m處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4)采納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設置在距局部通風機進風側3m~5m處。

(5)掘進工作面長度超過800m時,必需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3、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4、甲烷傳感器沒有準時設置,每處罰監控室100元。

5、甲烷傳感器設置后,沒有按以上標準懸掛每處罰100元(屬地管理);人為移動后不符合標準的,罰責任人100元。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采煤隊班長下井后必需將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工作面無人工作除外),并處于常開狀態。

2、掘進工作面班組長下井后,必需把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掘進工作面最里一棚上(工作面無人工作除外),并處于常開狀態。

3、井下每一處修理地點(除清巷道和剁底落道地點)必需懸掛瓦斯報警儀,并處于常開狀態。

4、放頂地點也必需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距放頂地點不超過3米。

5、假如以上地點沒有班組長時,應由班組長指定一名負責人懸掛。

6、以上地點沒有準時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每次每處罰班長100元。

7、采、掘機司機下井后必需將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于采、掘機規定的位置上。否則每次罰采掘機司機100元。

8、《煤礦平安規程》規定的人員下井時,必需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否則每次罰款50元。

三、監督檢查

以上要求有瓦斯檢查員和平安檢查員共同監督,如有監督不到位的,每人罰款100元。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2篇】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順當舉行,真正發揮報警儀的功效,做到群檢群防,杜絕井下瓦斯事故,各礦需成立特地領導機構,負責督查執行狀況,并協調統一支配。

其次條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數量的配備,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三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各礦通風工區統一管理,建立賬卡,編號入賬,對每臺儀器的使用、調校、返修等狀況均要記下備案,并專人管理。

第四條各礦必需設置單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室,確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收發專用窗口。

第五條發放室設專職收發員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保管、充電和日常維護。收發員負責按牌號發放和收取儀器;上井應準時擦拭、清掃儀器進入氣孔和外部的煤塵,保持儀器的清潔、美觀;下井時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儀器電量充沛,儀器完好、精確?????、牢靠。

第六條每班必需設置專職校驗人員,嚴格根據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每7天用新奇空氣和校準氣樣對儀器舉行調校,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精度。

第七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各工種上崗人員必需經培訓合格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工作人員資歷證,方可上崗操作,專職校驗人員需取得國家平安計量站頒發的計量鑒定證書。

第八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舉行一次報警實驗,確保儀器正常使用。

第九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鑒定儀器應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避開與h2s等有害氣體接觸,儀器校驗完成應準時擦拭、清掃儀器,保持儀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和h2s等到有害氣體,充電架應采納絕緣材料制作,充電器的底部要加墊絕緣膠皮。

第十一條各使用單位負責將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造冊報通風工區,經儀器管理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儀器牌,統一造冊記下,同時各使用單位必需留有花名冊,做到專人專號。

第十二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人員,憑牌領取儀器,要求儀器全部人員當班使用盡后,要立刻交回儀器房;使用人員要妥當保管儀器牌,如走失或損壞要準時到儀器房掛失、補發,以防儀器流失;發覺當班不交,查明緣由對責任人鄭重處理。

第十三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領取、收取雙方必需當面檢查儀器的完好狀況,不合格不準發放,領取儀器后損壞則按照損壞程度雙方確認,作好記錄,方可收取。

第十四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人員必需經通風工區培訓,把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風學問和儀器的使用辦法,方可使用儀器。

第十五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井下使用人要愛惜儀器,避開猛烈撞擊、擠壓和進水,嚴格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舉行操作,正確使用,有故障時要準時交回,嚴禁任憑拆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者調校儀器。

第十六條使用人不再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實,連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牌一起交回通風工區儀器房,辦理退牌手續。

第十七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計量認證部門強制檢驗,每年一次。

第十八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修理后,必需達到出廠的技術規格,經校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全部隊級以上干部、集團公司以及上級的各級領導、外單位來礦人員、生產班組長、流淌電鉗工、平安檢查工、平安監控工、鉆機工、回風流工作的絞車操作工等幾類人員在下井時必需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

其次十條采煤機必需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一條掘進機必需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二條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送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別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需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需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三條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送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別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假如使用架線電機車,架線電機車必需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3篇】便攜式、瓦檢儀管理與發放制度

1、監控儀器儀表檢測人員由通風科管理。

2、便攜式瓦檢儀采取固定發放、集中舉行充電、放電工作。

3、在使用過程中,發覺儀器有故障時班后準時向儀器發放人員反映,必需準時調校。

4、通風科每月對風儀器的使用修理發放校正狀況舉行一次抽檢,抽檢率不低于10%,發覺問題準時解決,并具體記錄。

5、便攜式瓦檢儀天天下井前用1%標準氣樣驗示值報警點零位,每7天必需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報警儀舉行標準氣體校驗并按規定填寫記錄,其誤差超出規定時嚴禁發放。

6、便攜式瓦檢儀投入使用前必需舉行每年一次的檢定工作,不合格的儀器準時反饋廠家。

7、校驗人員每月必需將便攜式報警儀甲烷傳感器的使用狀況、校驗狀況準時反映到主管單位。

8、通風科按照各種儀器儀表舉行檢查后,針對存在問題作出相關的處理看法。

【第4篇】瓦斯斷電報警儀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管理制度

1、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以及采煤面應安設瓦斯斷電報警儀。

2、安裝斷電報警儀所需電纜等物品由采掘監區負責提供,并運輸到安裝地點舉行安裝。對于采煤監區,斷電報警儀的瓦斯探頭應安設在工作面回風順槽距工作面10米內、距巷道頂、幫各0.3米且無淋水處;對于掘進監區,瓦斯探頭應安設在巷道無風筒一幫上部,距頂、幫各0.3米,距迎頭不大于5米,且無淋水處。安裝完畢,由通防監區負責調試,調試正常后交采掘監區使用庇護。

3、斷電報警儀使用期間,采掘監區設專人負責看護,防止破壞和被盜,并嚴禁私自拆卸,否則照價賠償。

4、通防監區負責校驗和修理。斷電報警儀使用盡畢,采掘監區應準時拆除并送通防監區。

5、對儀器安裝準時、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監區,每月舉行考評分適當給以嘉獎,造成損壞不能使用,照價賠償。

6、無故擔心裝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動身。

7、便攜式瓦檢儀的配備人員為礦長,分管平安、生產的副礦長,總工,副總工,生技科、機電科正、副科長,調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監區副區長、生產助理員及技術員,平安科全部下井人員,采掘監區生產副監區長、放炮員。

外委工程隊便攜儀的配備人員為正、副經理,區隊長。

8、便攜儀的收發、充電由五監區負責,支配專人24小時值班,收發做到準時。

9、便攜儀收發員對儀器作外觀檢測和保潔,并準時做好收發記錄、充放電記錄等,當班放電后再舉行充電,充電時儀器電源開關處于“關”位置,避開假充、反充、過充電。因充、放電不準時而致儀器損壞的,照價賠償。長久不使用的儀器,每月要舉行一次充放電,在正常充電狀況下,電池輸出的電容量低于額定量的60%時,應準時更換電池。

10、全部配帶者下井時須到收發室領取,上井后準時交回,無故不佩帶或不準時交回的發覺一次扣50元。正確攜帶和使用儀器,嚴禁碰撞、拆卸或混裝在工具包中,否則造成儀器損壞,照價賠償;對領取后不開機或少開機者,發覺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開儀器電源開關,井下發覺瓦斯濃度超限報警,須立刻停止工作,快速查明緣由,實行如“電氣設備停電”、“撤出人員”等措施,同時快速匯報調度室。

12、采煤監區放炮員應將便攜儀懸掛在工作面回風隅角,對氣體舉行延續監測,掘進監區放炮員應將便攜儀懸掛在巷道無風筒一幫上部,距頂、幫各0.3米,距迎頭不大于5米,且無淋水處。

13、便攜儀延續工作時光普通在8小時以上,超過12小時應關機。

14、通防監區負責對便攜儀每7-10天舉行一次零度、精度和報警點的調試,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檢查,發覺問題準時處理;每年按照周檢方案,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礦山平安計量站舉行計量檢定,送檢率不低于95%。

15、各單位儀器使用狀況由通防監區負責逐月考核。

【第5篇】瓦斯斷電報警儀、便攜式瓦檢儀使用管理制度

1、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以及采煤面應安設瓦斯斷電報警儀。

2、安裝斷電報警儀所需電纜等物品由采掘監區(外委工程由外委隊)負責提供,并運輸到安裝地點舉行安裝。對于采煤監區,斷電報警儀的瓦斯探頭應安設在工作面回風順槽距工作面10米內、距巷道頂、幫各0.3米且無淋水處;對于掘進監區,瓦斯探頭應安設在巷道無風筒一幫上部,距頂、幫各0.3米,距迎頭不大于5米,且無淋水處(放炮時隨人員撤出,噴漿時注重庇護)。安裝完畢,由通防監區負責調試,調試正常后交采掘監區使用庇護。

3、斷電報警儀使用期間,采掘監區設專人負責看護,防止破壞和被盜,并嚴禁私自拆卸,否則照價賠償。

4、通防監區負責校驗和修理。斷電報警儀使用盡畢,采掘監區應準時拆除并送通防監區。

5、對儀器安裝準時、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監區,每月舉行考評分適當給以嘉獎,造成損壞不能使用,照價賠償。

6、無故擔心裝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動身。

7、便攜式瓦檢儀的配備人員為礦長,分管平安、生產的副礦長,總工,副總工,生技科、機電科正、副科長,調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監區副區長、生產助理員及技術員,平安科全部下井人員,采掘監區生產副監區長、放炮員。

外委工程隊便攜儀的配備人員為正、副經理,區隊長。

8、便攜儀的收發、充電由五監區負責,支配專人24小時值班,收發做到準時。

9、便攜儀收發員對儀器作外觀檢測和保潔,并準時做好收發記錄、充放電記錄等,當班放電后再舉行充電,充電時儀器電源開關處于"關'位置,避開假充、反充、過充電。因充、放電不準時而致儀器損壞的,照價賠償。長久不使用的儀器,每月要舉行一次充放電,在正常充電狀況下,電池輸出的電容量低于額定量的60%時,應準時更換電池。

10、全部配帶者下井時須到收發室領取,上井后準時交回,無故不佩帶或不準時交回的發覺一次扣50元。正確攜帶和使用儀器,嚴禁碰撞、拆卸或混裝在工具包中,否則造成儀器損壞,照價賠償;對領取后不開機或少開機者,發覺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開儀器電源開關,井下發覺瓦斯濃度超限報警,須立刻停止工作,快速查明緣由,實行如"電氣設備停電'、"撤出人員'等措施,同時快速匯報調度室。

12、采煤監區放炮員應將便攜儀懸掛在工作面回風隅角,對氣體舉行延續監測,掘進監區放炮員應將便攜儀懸掛在巷道無風筒一幫上部,距頂、幫各0.3米,距迎頭不大于5米,且無淋水處(放炮時隨人員撤出,噴漿時注重庇護)。

13、便攜儀延續工作時光普通在8小時以上,超過12小時應關機。

14、通防監區負責對便攜儀每7-10天舉行一次零度、精度和報警點的調試,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檢查,發覺問題準時處理;每年按照周檢方案,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礦山平安計量站舉行計量檢定,送檢率不低于95%。

15、各單位儀器使用狀況由通防監區負責逐月考核。

【第6篇】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順當舉行,真正發揮報警儀的功效,做到群檢群防,杜絕井下瓦斯事故,各礦需成立特地領導機構,負責督查執行狀況,并協調統一支配。

其次條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數量的配備(備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數量),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三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各礦通風工區統一管理,建立賬卡,編號入賬,對每臺儀器的使用、調校、返修等狀況均要記下備案,并專人管理。

第四條各礦必需設置單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室,確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收發專用窗口。

第五條發放室設專職收發員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保管、充電和日常維護。收發員負責按牌號發放和收取儀器;上井應準時擦拭、清掃儀器進入氣孔和外部的煤塵,保持儀器的清潔、美觀;下井時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儀器電量充沛,儀器完好、精確?????、牢靠。

第六條每班必需設置專職校驗人員,嚴格根據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每7天用新奇空氣和校準氣樣對儀器舉行調校,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精度。

第七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各工種上崗人員必需經培訓合格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工作人員資歷證,方可上崗操作,專職校驗人員需取得國家平安計量站頒發的計量鑒定證書。

第八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舉行一次報警實驗,確保儀器正常使用。

第九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鑒定儀器應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避開與h2s等有害氣體接觸,儀器校驗完成應準時擦拭、清掃儀器,保持儀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和h2s等到有害氣體,充電架應采納絕緣材料制作,充電器的底部要加墊絕緣膠皮。

第十一條各使用單位負責將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造冊報通風工區,經儀器管理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儀器牌(包括配套設施),統一造冊記下,同時各使用單位必需留有花名冊,做到專人專號。

第十二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人員,憑牌領取儀器,要求儀器全部人員當班使用盡后,要立刻交回儀器房;使用人員要妥當保管儀器牌,如走失或損壞要準時到儀器房掛失、補發,以防儀器流失;發覺當班不交,查明緣由對責任人鄭重處理。

第十三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領取、收取雙方必需當面檢查儀器的完好狀況,不合格不準發放,領取儀器后損壞則按照損壞程度雙方確認,作好記錄,方可收取。

第十四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人員必需經通風工區培訓,把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風學問和儀器的使用辦法,方可使用儀器。

第十五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井下使用人要愛惜儀器,避開猛烈撞擊、擠壓和進水,嚴格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舉行操作,正確使用,有故障時要準時交回,嚴禁任憑拆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者調校儀器。

第十六條使用人不再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實,連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牌一起交回通風工區儀器房,辦理退牌手續。

第十七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計量認證部門強制檢驗,每年一次。

第十八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修理后,必需達到出廠的技術規格,經校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全部隊級以上干部、集團公司以及上級的各級領導、外單位來礦人員、生產班組長、流淌電鉗工、平安檢查工、平安監控工、鉆機工、回風流工作的絞車操作工等幾類人員在下井時必需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通風人員佩帶光學瓦斯檢查儀的可不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條采煤機必需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一條掘進機必需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二條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送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別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需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需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三條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送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別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假如使用架線電機車,架線電機車必需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7篇】醫院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臨床使用管理制度

醫院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臨床使用管理規范

為規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的臨床使用,降低醫療器械導致醫源性感染的潛在風險,削減交錯感染機會,確保醫療平安,特制定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采血筆臨床使用管理規范。

一、嚴格遵從無菌技術原則,遵守臨床采血操作規程,加強采血過程中醫源性感染的預防和控制,確保醫療平安。

1、手指一定要在干燥狀態下取血。酒精消毒后要等酒精徹低揮發后再用采血筆刺破手指,保證測量的精確?????,不宜采納含碘消毒劑消毒皮膚。

2、取血點選在手指偏側面,取血后用棉棒按壓手指10秒鐘至不出血為止。

3、必需嚴格按無菌技術操作,防止采血部位感染,避開交錯感染。

4、必需每人每次一枚采血針,用過的采血針應丟棄在“銳器廢物容器內”,并嚴格根據醫院感染要求舉行廢物處置。

5、便攜式血糖檢測儀使用后表面應舉行常規清潔,以避開殘留血液。

二、必需使用合法企業生產的具有合法資質的采血筆和采血針,并嚴格根據產品說明書實施操作。

三、可重復使用的采血筆只限于一名患者專人專用,嚴禁用于多名患者。

四、對不同患者舉行監測血糖采血操作時,必需使用一次性采血裝置,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裝置不得重復使用。

【第8篇】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管理制度

進一步加強瓦斯管理,杜絕瓦斯事故,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和使用規定如下:

一、全部配帶便攜式報警儀人員必需到安通科值班室領取。

二、領取儀器時仔細檢查,保證敏捷牢靠、精度精確?????,否則不得攜帶入井。

三、通風員、瓦檢員、工程技術人員、電工,班組長等都必需攜帶。

四、發放使用前,要認真查看零點是否精確?????,數顯是否正常,電源指示燈是否有亮,電壓是否充沛,外殼有無破損等。發覺故障不準發放。

五、儀器攜帶使用中,嚴禁任憑拆開儀器,更不準取下過濾器和催化元件,以免發生失爆。

六、儀器在使用中,嚴禁撞擊,壓擠,注重節省用電。嚴禁旋動電位器,嚴禁隨意轉變機內程序。

七、對儀器的零點、測試精度和報警點,每半月定期調校一次,合理舉行充放電,以保儀器的正常工作。

八、準時清洗儀器外殼(只準用刷子)和通風罩部分等,確保氣路的暢通和儀器的清潔美觀。

九、發覺儀器的工作電壓低于3.6v時,禁止發放,并準時充電。

十、對每臺儀器的正常使用、調校、故障處理等狀況,做好臺賬記錄。發覺儀器損壞,準時向值班匯報,并追究責任。

十一、全部儀器必需編號并按牌號領取,出班后準時交回通風科充電。

十二、儀器攜帶入井如有遺失、損壞,一經發覺,必需鄭重處理,并處以一至三倍以上罰款。

十三、發覺未按規定配帶便攜儀入井人員,必需鄭重處理,并處以每人50元/次罰款。

【第9篇】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校驗使用管理制度

為加強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保證儀器的平安正常使用,按照《煤礦平安規程》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特修訂我礦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的發放、使用和標校管理制度。

1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發放

1.1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由井口接待站儀器發放室集中管理,統一編號,制作發放領用牌,由當班人員發放、回收。

1.2當班發放的儀器必需是按期校驗后的儀器,發放前對儀器的完好性、是否有電、是否歸零等舉行檢查,符合規定時按便攜儀牌號對應發放,做到人、牌、物相符。

1.3凡屬于《煤礦平安規程》規定,下井時必需攜帶便攜式甲烷監測儀的人員,下井前必需憑便攜儀領用牌領取,無牌者不發放領用。

1.4儀器發放室建立便攜儀記下管理臺帳,記錄充電時光,校驗日期、校驗周期,完好性。記錄當班領用人單位、姓名、工種、儀器編號及領用時光、交回時光,發出交回數量等。

1.5發放室人員每班發完儀器后,按儀器的校驗周期把當天需要校驗的儀器送校驗室舉行校驗,把已經校驗的儀器從校驗室領回存放待發,并填寫送檢記錄。

1.6入井人員升井后,必需將便攜儀交回發放室,發放室人員按號統一上架充電。若發覺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時交回者,每發覺一次罰款100元。

1.7發放室人員對當班交回的儀器舉行檢查,若發覺儀器變形、外殼破碎、無法使用等損壞狀況,要舉行記下,并報相關部門舉行處罰,損壞一臺按原價賠償并處以100元罰款。

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校驗制度

2.1便攜式甲烷監測儀由調度信息中心儀器校驗室負責校驗,每班需要校驗的儀器由儀器發放室人員負責送到校驗室。

2.2儀器的校驗維護人員應仔細學習修理手冊、使用說明,嚴格根據規定的辦法及注重事項舉行修理、保養,校驗同時要勤檢查、勤維護,保證儀器完好率必需達到98%以上。

2.3校驗室要建立修理校驗記錄,對每臺儀器編號、修理校驗日期、調校、故障處理等方面內容逐一記錄備案。

2.4校驗時嚴格按《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校驗工操作規程》對儀器零點、測試精度和報警點調校,每臺儀器標校周期為一周。

2.5當天送來校驗的儀器必需校驗結束,以保證儀器的發放循環使用。

2.6對儀器要按程序檢查,若電壓不足,應準時充電,若儀器不能正常使用時要舉行修理,若故障嚴峻不能修理時,要報告礦有關領導批準后統一包裝寄至廠家舉行專業修理,對于人為損壞的,根據損壞的程度將處以設備原價2~3倍的罰款。

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使用規定

3.1需要攜帶儀器的的人員,下井前到儀器發放室憑牌領取。領到儀器后通電檢查,各項性能指標符合規定時方可攜帶入井。

3.2使用人員要愛惜儀器,保持儀器的通氣窗整潔,儀器外部清潔。儀器攜帶在外面醒目的位置,儀器在現場使用前應在清潔的空氣中開機穩定10分鐘以上才干正常使用。

3.3儀器的使用辦法為:到達需要測定有害氣體濃度的地方后,打開儀器的電源,將儀器窗口舉至待測點高度,待儀器顯示穩定后,此數據就是該處的有害氣體濃度值。

3.4儀器因電能耗盡而自動關機后,嚴禁反復開機,尤其是浮現按壓“開關”按鈕時,浮現短聲鳴叫而不能開機的狀況。

3.5在井下使用過程中當浮現欠壓而不能工作時,應立刻停止使用,升井后交發放室舉行充電,以防止電池的過放電而影響精度,縮短電池壽命。

3.6在使用中要防止儀器被水淋濕,以免造成內部電路短路,浮現這種狀況者將對使用者舉行600元/次的罰款。嚴禁任意拆開儀器或調節設定值,否則,發覺一次舉行200~600元的罰款。

3.7儀器的使用者必需注重,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不得在h2s、ch4超過允許濃度的環境下使用。

3.8在使用時要嚴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體元件脫圈或殼體破損,在標校過程中一旦發覺有這種狀況,不論何種理由,將對其使用人員處以600元/次的罰款。

3.9安檢科每班在井口舉行一次清查核對工作,必需攜帶而未攜帶者嚴禁入井,否則將對檢身員舉行處罰,并在全礦通報批判,對于不能按規定正常使用的要舉行100元/次的罰款,并通報批判。

3.10安檢科、生產科負責對使用便攜儀的狀況舉行檢查和催促。對于有意破壞便攜儀者,每臺處以900元罰款。對于走失或將其據為己有者,每臺罰款1000元。

【第10篇】便攜式瓦斯檢測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配備與管理

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放炮員、流淌電鉗工、安監員和兼職平安員下井時,必需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項目部應根據上述人員的在冊數量舉行裝備便攜儀,并有不少于20%的備用量。

項目部應有便攜儀充電、發放、修理調校等工作場所,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并配備足夠的修理調校和發放人員。

修理、收發和充電必需符合《規程》第165條的規定。

不得與釋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其它物品、設備等混放。

因損壞無維修價值或經計量檢定后認為應報廢的儀器要準時辦理報廢手續。如因報廢使裝備數量削減,應準時舉行補充。

其次條修理與調校

修理調校人員每隔10天應使用標準氣樣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點舉行調校,使之在說明書規定的誤差范圍內。儀器發生故障應準時舉行維修,有故障的儀器不得使用。

項目部應按煤礦平安計量檢定的相關規定送檢儀器,否則不準繼續使用。

【第11篇】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制度

1、必需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室,“裝置”修理室,保管庫房等場所。儀器必需統一編號,建帳建卡,集中管理,發放,憑牌領取。

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需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3、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固定專人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根據產品說明書舉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違者舉行罰款。

4、儀器使用前必需先充電,充電時光不小于7小時,天天使用時光不超過10小時。

5、儀器零點調整。開機預熱15分鐘,在新奇空氣中觀看顯示值是否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絲刀緩慢調整調零電位器,使其為零。

6、儀器精度校準。各礦井應配備足夠的標準氣瓶、流量計、減壓器等標校修理,都應作好記錄并存檔。

7、非修理調試人員嚴禁任意拆開儀器或調節電位器。嚴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礦業撞。當欠壓指示燈亮時或當甲烷深度和硫化氫含量超過規定值后儀器應停止使用。

8、項目經理、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淌電鉗工下井時,必需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需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平安監測工必需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9、便攜式儀器的修理人員按在籍臺數每100臺配1人;便攜式儀器的專職收發人員應不少于4人。

10、儀器到貨后,供給部門應準時會同通風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覺與訂貨品種不符,有損壞、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及同裝箱清單不全都時,應立刻與供貨單位聯系解決。

暫不使用的“裝置”,必需妥當維護保管,防止日曬、雨淋、銹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11、便攜式儀器,必需每年送集團公司平安儀器儀表計量站舉行計量檢定。儀器更換主要元器件、經過非正常振動或對示值有疑惑時應隨時送檢。

12對于走失或無故損壞要按儀器價格舉行加倍罰款。

【第12篇】某集團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順當舉行,真正發揮報警儀的功效,做到群檢群防,杜絕井下瓦斯事故,各礦需成立特地領導機構,負責督查執行狀況,并協調統一支配。

其次條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數量的配備(備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數量),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三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各礦通風工區統一管理,建立賬卡,編號入賬,對每臺儀器的使用、調校、返修等狀況均要記下備案,并專人管理。

第四條各礦必需設置單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室,確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收發專用窗口。

第五條發放室設專職收發員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保管、充電和日常維護。收發員負責按牌號發放和收取儀器;上井應準時擦拭、清掃儀器進入氣孔和外部的煤塵,保持儀器的清潔、美觀;下井時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儀器電量充沛,儀器完好、精確?????、牢靠。

第六條每班必需設置專職校驗人員,嚴格根據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每7天用新奇空氣和校準氣樣對儀器舉行調校,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精度。

第七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各工種上崗人員必需經培訓合格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工作人員資歷證,方可上崗操作,專職校驗人員需取得國家平安計量站頒發的計量鑒定證書。

第八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舉行一次報警實驗,確保儀器正常使用。

第九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鑒定儀器應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避開與h2s等有害氣體接觸,儀器校驗完成應準時擦拭、清掃儀器,保持儀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和h2s等到有害氣體,充電架應采納絕緣材料制作,充電器的底部要加墊絕緣膠皮。

第十一條各使用單位負責將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造冊報通風工區,經儀器管理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儀器牌(包括配套設施),統一造冊記下,同時各使用單位必需留有花名冊,做到專人專號。

第十二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人員,憑牌領取儀器,要求儀器全部人員當班使用盡后,要立刻交回儀器房;使用人員要妥當保管儀器牌,如走失或損壞要準時到儀器房掛失、補發,以防儀器流失;發覺當班不交,查明緣由對責任人鄭重處理。

第十三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領取、收取雙方必需當面檢查儀器的完好狀況,不合格不準發放,領取儀器后損壞則按照損壞程度雙方確認,作好記錄,方可收取。

第十四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人員必需經通風工區培訓,把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風學問和儀器的使用辦法,方可使用儀器。

第十五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井下使用人要愛惜儀器,避開猛烈撞擊、擠壓和進水,嚴格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舉行操作,正確使用,有故障時要準時交回,嚴禁任憑拆開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者調校儀器。

第十六條使用人不再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由使用人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實,連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牌一起交回通風工區儀器房,辦理退牌手續。

第十七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計量認證部門強制檢驗,每年一次。

第十八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修理后,必需達到出廠的技術規格,經校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全部隊級以上干部、集團公司以及上級的各級領導、外單位來礦人員、生產班組長、流淌電鉗工、平安檢查工、平安監控工、鉆機工、回風流工作的絞車操作工等幾類人員在下井時必需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通風人員佩帶光學瓦斯檢查儀的可不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條采煤機必需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一條掘進機必需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二條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送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別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需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需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其次十三條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送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別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假如使用架線電機車,架線電機車必需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13篇】集團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管理順當舉行,真正發揮報警儀的功效,做到群檢群防,杜絕井下瓦斯事故,各礦需成立特地領導機構,負責督查執行狀況,并協調統一支配。

其次條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數量的配備,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三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由各礦通風工區統一管理,建立賬卡,編號入賬,對每臺儀器的使用、調校、返修等狀況均要記下備案,并專人管理。

第四條各礦必需設置單獨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室,確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收發專用窗口。

第五條發放室設專職收發員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保管、充電和日常維護。收發員負責按牌號發放和收取儀器;上井應準時擦拭、清掃儀器進入氣孔和外部的煤塵,保持儀器的清潔、美觀;下井時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儀器電量充沛,儀器完好、精確?????、牢靠。

第六條每班必需設置專職校驗人員,嚴格根據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每7天用新奇空氣和校準氣樣對儀器舉行調校,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精度。

第七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各工種上崗人員必需經培訓合格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工作人員資歷證,方可上崗操作,專職校驗人員需取得國家平安計量站頒發的計量鑒定證書。

第八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舉行一次報警實驗,確保儀器正常使用。

第九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鑒定儀器應放在通風干燥處存放,避開與h2s等有害氣體接觸,儀器校驗完成應準時擦拭、清掃儀器,保持儀器的清潔完好。

第十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充電室應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和h2s等到有害氣體,充電架應采納絕緣材料制作,充電器的底部要加墊絕緣膠皮。

第十一條各使用單位負責將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人員造冊報通風工區,經儀器管理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制作儀器牌,統一造冊記下,同時各使用單位必需留有花名冊,做到專人專號。

第十二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人員,憑牌領取儀器,要求儀器全部人員當班使用盡后,要立刻交回儀器房;使用人員要妥當保管儀器牌,如走失或損壞要準時到儀器房掛失、補發,以防儀器流失;發覺當班不交,查明緣由對責任人鄭重處理。

第十三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領取、收取雙方必需當面檢查儀器的完好狀況,不合格不準發放,領取儀器后損壞則按照損壞程度雙方確認,作好記錄,方可收取。

第十四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人員必需經通風工區培訓,把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風學問和儀器的使用辦法,方可使用儀器。

第十五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井下使用人要愛惜儀器,避開猛烈撞擊、擠壓和進水,嚴格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舉行操作,正確使用,有故障時要準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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