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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國稅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國際經驗借鑒與啟示

9.1樣本國家的選取稅制結構的發展變化從根本上說還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2012年我國人均國民總收入為6101.98美元,這標志著我國已經達到上中等收入國家水平(人均國民總收入為4086~12615美元)。有學者認為我國已經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在該陷阱中的突出特點是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社會裂痕擴大,發展目標重在經濟增長,忽視社會進步,容易產生兩極分化,區域發展不均衡,城鄉差距進一步拉大等。針對目前我國貧富差距較大、收入分配不公的現實,稅收應該在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從國際上看,稅收不僅是影響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因素,而且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發揮了重要的調節作用。鑒于此,為了增強可比性,本章選擇兩種類型的樣本國家,以OECD國家中的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發達國家和韓國、印度等新興國家為樣本進行研究,其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OECD國家大多是經濟發達國家,按照世界銀行2013年的劃分標準,34個成員國中除了匈牙利(中高收入國家)、墨西哥(中高收入國家)、土耳其(中高收入國家)和朝鮮(低收入國家)外,其余的成員國均為高收入國家,我國未來的發展階段就是邁進高收入國家行列,因此,以高收入國家為對比目標,可以為我國稅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鑒。第二,印度、南非等新興國家的經濟發展過程與我國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近年來經濟獲得了迅速發展,故其稅制變遷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可以為我國稅制結構的順利轉變提供啟示。第三,為了增強可比性,本章重點考慮樣本國家尤其是OECD部分成員國處于中高收入階段的稅制,研究這些國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4086~12615美元時的稅制結構及居民收入分配的具體變化情況,以期為我國在快速邁進高收入國家進程中的稅制改革提供有益的經驗。為了方便比較分析,本章在進行國際比較分析時將所得、利潤和資本利得稅、工資和勞動力稅、財產稅歸為直接稅,將商品和勞務稅歸為間接稅,本章沒有考慮社會保障稅是因為在我國社會保障還僅僅是“費”的形式,也正是這個原因,樣本國家直接稅和間接稅比例之和并不一定等于100%。9.2OECD國家的國際經驗9.2.1OECD國家中高收入階段人均GDP的基本情況根據世界銀行2013年7月對低收入國家(人均國民總收入1035美元以下)、下中等收入國家(1036~4085美元)、上中等收入國家(4086~12615美元)及高收入國家(12616美元以上)的劃分標準,本章在OECD成員國中選擇部分高收入國家(見表9-1)處于中高收入階段的稅制結構進行具體的分析。由于本書的主要目的在于說明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效應,所以在選擇樣本國家時會考慮該成員國的收入分配情況,如澳大利亞在1981年的基尼系數是31.1%,1985年為32.5%等,遠遠低于目前我國接近50%的水平,以期為我國稅制優化提供更多有益的經驗和啟示。表9-1OECD部分成員國人均GDP基本情況(中高收入階段)單位:美元年份澳大利亞加拿大丹麥芬蘭英國日本新西蘭1971—4579—————1972—51344601————19734761586260654176——430219746470703367195302—42814584197569897479795562604400458241451976747087708753674542295111434519777759887997617074477862304910197882359082118107634605486755889197992749997137419339786089546610198010188111181383311232100709308740119811182812279119841093595671021277381982127611243811707109459124942975681983115121336911769105068651102147515198412431—11478108428139107876645198511436—12167114068591114667524198611364—171471496210532168829340198711628———12906—12215198814262—————13740注: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整理而得。表9-1OECD部分成員國人均GDP基本情況(中高收入階段)從表9-1可以看出,澳大利亞、新西蘭等OECD國家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進入中高收入階段,而從中高收入階段成功邁進高收入國家行列平均歷時14.33年,在1987年前后實現了向高收入階段的快速推進。9.2.2OECD國家的稅制結構OECD成員國的稅制結構是以直接稅為主體,即使在中高收入階段其稅制結構也是如此。從34個成員國1965~2013年直接稅占比來看,其占比年均在40%以上(若加上社會保障稅,為60%~70%),且呈現出先上升繼而穩定再下降的趨勢。以澳大利亞、美國為首的高收入國家其直接稅占比年均為65%,但以墨西哥、土耳其和匈牙利為代表的中高收入國家其比重明顯較低,如土耳其雖然在20世紀80年代達到57%的最高點,但之后呈現下降趨勢。[1]從圖9-1可以看出,ZJS(直接稅占比)遠遠高于JJS(間接稅占比),若將SBS(社會保障稅)加入ZJS,其比重會更高。從ZJS的變動趨勢來看,OECD國家直接稅占比呈現出下降但逐漸趨于穩定的趨勢;間接稅在1965~1980年呈現下降的趨勢,1980~1990年趨于上升,之后趨于穩定;社會保障稅自1965年以來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圖9-1OECD國家稅制結構9.2.2.1直接稅占比較高稅制結構從根本上說是由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OECD成員國大多是發達國家,而且很早就進入高收入國家行列,因此,其稅制結構主要以直接稅為主體。如澳大利亞,1973年直接稅比重為70.4%,間接稅比重為29.6%;20世紀80年代后,間接稅占比略有提高,年均為31%,但直接稅比重仍然遠高于間接稅占比。從表9-2可以看出,OECD國家直接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較高,若加上社會保障稅其比重會更高。如澳大利亞、新西蘭和丹麥,其比重均在60%以上;加拿大、日本和英國,其比重均為50%~60%;芬蘭直接稅比重最低,但是其均值也處于45%左右的水平,遠遠高于我國直接稅30%的占比。[2]表9-2OECD部分成員國直接稅占比的基本情況(中高收入階段)單位:%年份澳大利亞加拿大丹麥芬蘭英國日本新西蘭1970—57.40—————1971—56.80—————1972—57.5060.10————197370.4056.0063.5049.70——71.20197472.3055.7067.8052.10—59.2071.60197570.6056.7065.1047.5057.5053.7072.80197671.3056.3063.7050.5055.8052.3074.00197771.7055.3061.7047.1055.7051.6074.40197868.6054.9061.0044.5055.8053.3075.80197968.1055.5060.1041.7056.6053.1077.80198068.9055.7061.2041.2054.1054.3075.70198169.7053.2060.8042.9056.0053.8077.00198267.9053.6061.0043.4053.2054.1078.10198366.2052.9061.0044.0052.6054.6076.30198466.90—61.7043.8051.2055.0076.90198567.10—62.7044.0050.7055.5077.70198669.00—62.3044.6050.6056.6076.80198769.90———50.3058.2076.50注: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計算而得。表9-2OECD部分成員國直接稅占比的基本情況(中高收入階段)1.所得稅內部結構比較OECD發達國家的所得稅中,個人所得稅是主體,企業所得稅占比較低。個人所得稅是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稅種,本章在分析所得稅內部結構時,以日本、英國等國家為例進行說明,具體如表9-3所示。從表9-3可以看出,OECD大多數成員國的個人所得稅占比均大于企業所得稅占比,如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占比是企業所得稅的3~4倍,英國的在3倍左右。由于個人所得稅是直接針對個人征收的,其調節效應更強,這也是大多數OECD國家稅收能夠有效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原因。表9-3OECD部分成員國所得稅內部結構比較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日本個人所得稅0.290.290.290.30—企業所得稅0.160.160.180.18—英國個人所得稅0.360.340.330.33—企業所得稅0.110.120.110.10—美國個人所得稅0.450.480.480.500.49企業所得稅0.130.120.140.130.16德國個人所得稅0.380.370.380.39—企業所得稅0.100.110.110.11—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0.380.390.390.39—企業所得稅0.180.180.190.19—數據來源:根據2014GovernmentFinanceStatistics數據庫計算整理而得。表9-3OECD部分成員國所得稅內部結構比較2.財產稅分析財產稅是直接稅的重要組成部分,0ECD成員國財產稅比重呈現出不規則的變動趨勢。如美國財產稅比重首先出現下降的趨勢,從1965年的15.9%下降到2000年的10.1%,之后又有所回升,而日本等國則呈現出上升的趨勢(見表9-4)。表9-41965~2013年OECD部分成員國財產稅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單位:%年份英國美國法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OECD平均196514.515.94.38.114.311.57.9197012.514.24.87.612.8117.6197512.713.95.19.19.58.86.419801210.74.88.29.17.85.319851210.75.89.79.37.85.419908.211.56.39.41095.719951011.16.712.210.78.85.3200011.610.16.910.59.58.85.520051211.47.79.710.78.65.6201012.1138.59.711.59.35.5201111.612.38.49.710.98.65.4201211.911.88.59.110.68.65.5201312.614.5—12.5———注: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相關數據計算而得。表9-41965~2013年OECD部分成員國財產稅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從圖9-2可以看出,OECD成員國財產稅的平均稅率是比較穩定的,1965~1980年財產稅比重呈現下降的趨勢,占比從8%下降到5.3%,但之后基本保持穩定,在5.5%左右波動;具體成員國財產稅的變動趨勢不明顯,其中法國和日本基本上呈現出上升趨勢,而其余四國則呈現出相反的下降趨勢。圖9-2OECD部分成員國財產稅占比變動趨勢發達國家的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遺產與贈與稅,而在我國以上稅種是嚴重缺失的。我國財產稅所占的比重近年來呈現出上升的趨勢,但是財產稅比重非常不穩定,這和大多是在交易環節征收的稅有關,而且這也是我國稅制沒有有效發揮再分配調節作用的主要原因。9.2.2.2間接稅占比較低從表9-5可以看出,OECD部分成員國間接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較低。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間接稅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越低。以美國為首的高收入國家,其間接稅比重均在20%左右,如美國在20世60年代處于22.8%的最高點,但之后處于下降趨勢,其比重還不到20%,大多處于17%左右的水平。而我國的間接稅正好相反,1995年我國間接稅占比高達74.27%,之后雖然有所下降,但2012年的占比仍然在60%以上,遠遠高于OECD成員國的平均水平。間接稅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累退性也是我國稅收調節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表9-5OECD部分成員國間接稅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中高收入階段)單位:%年份澳大利亞加拿大丹麥芬蘭英國日本新西蘭1970—31.7—————1971—32.6—————1972—32.436.7————197329.63435.436——28197427.734.731.833.716.128.5197529.33234.331.92517.326.1197628.731.835.629.425.418.127.8197728.332.737.531.525.717.527.1197831.332.338.235.126.217.327.3197931.832.638.835.925.917.525.9198031.132.637.535.329.216.324.1198130.333.937.534.227.815.924.2198232.133.337.134.729.715.425.4198333.832.53634.929.415.226.3198433.2—35.235.13115.126198532.8—34.333.931.51425.4198631—35.333.53113.325.3198730.2———31.512.924.9198828.5—————24.3注: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相關數據計算而得。表9-5OECD部分成員國間接稅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中高收入階段)9.2.3OECD國家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效應9.2.3.1美國稅收的收入分配效應美國的稅制結構以直接稅為主體,其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在收入分配中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同時消費稅、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和社會保障稅等配合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作用,使得美國的基尼系數經過稅收的調節后處于較低的水平。美國稅收再分配效應(以基尼系數衡量,下同)是各種稅收協調發揮作用的結果,其具體的調節效應如表9-6所示。表9-6美國部分年份稅收再分配效應年份1974198419891995200020052011再分配前0.4060.4360.450.4770.4760.4860.499再分配后0.3160.3370.350.3630.360.3840.38再分配效應0.090.0990.10.1140.1160.1020.119數據來源:張斌《稅制結構的幾個問題》,中國稅務學會,2015。

注:本表所說的再分配效應是指稅收、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總的再分配效應,由于沒有稅收的單一的再分配效應,故以此代替,而且美國的稅收在再分配中確實發揮了重大的作用。表9-6美國部分年份稅收再分配效應從表9-6可以看出,美國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比較大的。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再分配前的基尼系數均超過了0.4的國際警戒線,但是經過再分配后,其基尼系數均處于0.4以下。這說明政府再分配的調節效應比較明顯,其中稅收作為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之一,發揮了重要的作用。9.2.3.2日本稅收的收入分配效應個人所得稅是日本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分為源泉所得稅和個人住民稅兩種。日本根據低收入者的稅收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稅率,對于低收入者根據其家庭人數和家庭結構設置最低征稅額,或者對低收入者免稅,對高收入者實行累進稅制。其對應的征管規范分別是代扣代繳制度和自我評定制度,之后為了完善自我評定制度又引入了藍色申報制度,使得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收入穩步提高。再加上日本還特別重視繼承稅[3]和贈與稅對社會財產再分配的調節作用,大大增強了稅收的再分配效應,使得日本的基尼系數在經過再分配調節后處于較低的水平,具體如表9-7所示。表9-7日本部分年份稅收再分配效應年份19851995200020052009再分配前0.3450.4030.4320.4620.488再分配后0.3040.3230.3370.3290.336再分配效應0.0410.080.0950.1330.152數據來源:張斌《稅制結構的幾個問題》,中國稅務學會,2015。表9-7日本部分年份稅收再分配效應從表9-7可以看出,日本基尼系數經過再分配后處于較低的合理水平,除了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外,還和日本特別重視對社會財產的再分配有關。1905年,為了防止財產過度集中而引起貧富差距拉大,日本政府開征了繼承稅。之后在1950年經“肖普稅制勸告”改革后進一步完善,同時為了防止生前贈與而產生的逃稅行為,開征了贈與稅,以發揮其對繼承稅的補充作用。日本繼承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在1988年之前最高為75%,最低為10%,級距為14級;1988~2002年,最高邊際稅率下調為70%;2003年繼續下調為50%,級距縮小為6級;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上調了繼承稅和贈與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從50%上調到55%,同時下調繼承稅的免征額。從國際上看,日本繼承稅和贈與稅的累進性較強,在調節財產再分配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這也是日本基尼系數處于較低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9.2.3.3德國稅收的收入分配效應同美國一樣,德國稅收也是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同時遺產稅在縮小貧富差距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德國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較廣,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在40%以上,尤其是工資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曾高達56%,后來有所降低,2005年下降到45%。德國的基尼系數在再分配前也處于國際警戒線0.4以上的水平,但是經過再分配后,其基尼系數大大降低,處于0.3以下的較低水平,具體如表9-8所示。表9-8德國部分年份稅收再分配效應年份19851990199520002005200820092010再分配前0.4390.4290.4590.4710.4990.4940.4930.492再分配后0.2510.2560.2660.2640.2850.2870.2880.286再分配效應0.1880.1730.1930.2070.2140.2070.2050.206數據來源:張斌《稅制結構的幾個問題》,中國稅務學會,2015。表9-8德國部分年份稅收再分配效應相比其他發達國家,德國稅收的再分配力度最大,其再分配前的收入差距均在0.4以上,但經過再分配后,其基尼系數均處于0.3以下的合理水平。9.2.3.4英國稅收的收入分配效應英國曾經是世界上最早設立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的國家。英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縮小貧富差距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1799年,為了戰爭的需要,英國首先開征了個人所得稅;1874年,個人所得稅成為英國的一個穩定稅種,并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其最高邊際稅率由83%下降到40%;1995年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將級距定為3級,即1~3900英鎊,稅率為20%;3901~25500英鎊,稅率為24%;25501英鎊以上的,稅率為40%。2013年,個人所得稅在英國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為33%,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后,英國還針對居民個人財產轉移征收遺產與贈與稅。英國法律規定,遺產稅和贈與稅合并在一起征收。遺產稅除了對繼承人就遺產征收外,還要對死者生前七年內贈與的財產,根據其贈與距死亡的年限,按照不同稅率征收,以防止富人通過提前轉移財產逃稅。從表9-9可以看出,再分配前英國的基尼系數遠遠超過了0.4的國際警戒線,多數年份在0.5以上,在世界上屬于較高的水平。如2010年高達0.523,但經過再分配后,其基尼系數均在0.4以下的合理水平。這說明英國稅收的再分配效應很強,且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從1975年的0.109上升到2010年的0.182,增長了66.97%。其再分配力度在國際上處于較高的水平。表9-9英國部分年份稅收再分配效應年份197519851990199520002005200820092010再分配前0.3780.4690.4900.5070.5120.5030.5080.5190.523再分配后0.2690.3090.3550.3370.3520.3350.3420.3450.341再分配效應0.1090.160.1350.170.160.1680.1660.1740.182數據來源:張斌《稅制結構的幾個問題》,中國稅務學會,2015。表9-9英國部分年份稅收再分配效應9.2.4以美國為代表的OECD國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美國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以來,政府把稅收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對于促進社會公平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和遺產稅組成了一個有力的稅收調控體系,在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調節作用,是美國基尼系數處于合理區間的重要原因。1913年,美國建立個人所得稅稅制,稅率為1%~7%的累進稅率。實行初期,僅對不足1%的富人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充分體現了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定位。二戰前后,隨著凱恩斯主義的誕生,美國實行羅斯福新政,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在1944~1945年高達94%,其在稅收總收入中的占比在40%以上,成為美國的第一大稅種。之后,個人所得稅經過多次改革,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中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這與美國個人所得稅稅制要素的設置密不可分。第一,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對于絕大多數個人所得實行綜合計征,其能夠全面反映個人負擔稅收的能力,有利于收入分配公平,再加上綜合計征對各種所得一視同仁,符合稅收中性原則,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效率的實現;此外,對于個人的長期資本所得按照比例稅率單獨征收,而且針對不同的收入階層使用不同的稅率,如對于低收入者的長期資本所得實行10%的稅率,對于高收入者實行20%的稅率。第二,個人所得稅設立后經過多次改革,從2011年起,調整為五級稅率,邊際稅率分別為15%、28%、31%、36%和39.6%。第三,費用扣除標準特別詳細,對于不同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扣除標準,其扣除標準具體包括:個人免稅扣除,用于補償勞動者的基本消耗;家庭生計扣除,主要用于補償勞動者家庭的基本生活開支;成本費用扣除,主要用來補償個人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代價;捐贈扣除,用來補償納稅人由于承擔社會責任而付出的代價。除此之外還有稅收抵免,如勤勞所得抵免、收養孩子抵免、照顧孩子抵免以及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抵免等。盡管美國的扣除標準因復雜而受到批評,但是其詳盡的扣除標準充分體現了稅收量能負擔的公平原則。美國的財產稅屬于地方稅種,在財產的保有環節征收,而且其主要征稅對象是不動產,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補充作用。第一,寬稅基。美國的財產稅除了對慈善、公共等少數機構的不動產免稅外,對其余的全部征收。第二,少稅種。美國主要在財產的保有環節設置單一的財產稅稅種,這樣不僅能夠避免重復征稅,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征稅成本。第三,低稅率。美國財產稅的稅率較低,一般不超過2.5%的水平。第四,財產稅是從價稅,按市場評估價值進行征收。當前美國已經形成了系統的財產評估標準和估價體系。地方政府有專門的評估機構,其估價員是通過選舉產生的一些誠實、廉潔的人,能夠對財產進行準確的估價,這是美國財產稅能夠順利進行的前提和基礎。第五,美國財產稅是一種受益稅,在征收前就明確規定其使用范圍和方向。財產稅的繳納和受益相對應,大大提高了稅收在公共領域的使用效率,充分體現了其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征稅的阻力,促進社會更加和諧與穩定。9.3新興國家的國際經驗9.3.1新興國家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從表9-10可以看出,新興國家中印度、泰國和南非還處于中等收入國家水平,而巴西、韓國和新加坡自20世紀70年代末相繼跨出中等收入國家行列,成功進入高收入國家行列。其中,新加坡1990年、韓國1994年、巴西2010年相繼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成為高收入國家,而從上中等收入國家行列成功邁進高收入國家行列平均歷時9.33年。表9-10新興國家人均GDP基本情況單位:美元年份印度泰國巴西南非韓國新加坡1978—————3425.561980271.25683.011930.542920.911778.485003.891990375.891508.293086.923182.246642.4512766.191995383.552848.554749.813973.9312403.9124937.312000457.281968.543694.463099.1311947.5823793.042005740.112689.954739.315444.1018657.4629869.6320101417.074802.6610978.267389.9622151.2146569.6920131497.555778.9811208.086886.2925976.9555182.48注: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整理而得。表9-10新興國家人均GDP基本情況9.3.2新興國家的稅制結構9.3.2.1稅制結構比較從表9-11可以看出,泰國自2005年起直接稅占比超過40%,之后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實現了稅制結構向雙主體的穩定轉變,而且直接稅比重略低于間接稅比重,但在2011年之后直接稅明顯占主體地位,占比超過50%;而印度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2005年之后也向雙主體稅制結構轉變,2008年之后,直接稅占比超過50%;韓國在20世紀90年代實現了雙主體稅制結構的轉變,而在20世紀80年代直接稅比重僅為29%;南非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自20世紀60年代獨立后,一直使用殖民地時期英國和法國遺留下來的稅收制度,即雙主體的稅制結構,20世紀80年代,其直接稅比重處于上升趨勢,最高達68%,90年代之后,基本處于下降趨勢,但其比重依然高于間接稅比重;新加坡一直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近年來其直接稅比重有所下降,但依然占主體地位。表9-11印度、南非等新興國家稅制結構基本情況年份印度泰國南非韓國新加坡直接稅間接稅直接稅間接稅直接稅間接稅直接稅間接稅直接稅間接稅19800.230.770.210.790.680.310.290.70.670.3319900.190.810.310.690.580.410.440.510.690.3120000.360.640.350.650.590.39————20050.430.570.420.580.590.410.530.470.620.382006——0.450.55——0.590.41——2007——0.450.550.610.390.580.420.650.3520080.520.480.480.520.630.370.570.430.590.412009——0.470.530.610.39————2010————0.580.42————20110.550.450.510.490.600.400.560.440.570.4320120.520.480.500.500.530.470.550.450.620.3820130.530.470.560.440.530.470.540.460.610.39注:1980~2010年數據根據《國際統計年鑒》相關數據計算而得;2011~2013年數據根據2014GovernmentFinanceStatistics數據庫相關數據計算而得。表9-11印度、南非等新興國家稅制結構基本情況9.3.2.2所得稅內部結構分析從新興國家所得稅內部結構來看,除了韓國和南非的個人所得稅占比大于企業所得稅占比外,巴西、新加坡和印度的個人所得稅占比均低于企業所得稅,但是這三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比均在10%以上,遠遠大于我國個人所得稅6%左右的占比(見表9-12)。表9-12新興國家所得稅內部結構分析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巴西個人所得稅0.100.100.110.11公司所得稅0.140.150.140.14韓國個人所得稅0.200.210.230.23公司所得稅0.160.180.180.17新加坡個人所得稅0.150.150.150.15公司所得稅0.290.300.290.28南非個人所得稅0.320.320.330.33公司所得稅0.210.220.210.20印度個人所得稅—0.190.180.19公司所得稅—0.360.350.34泰國個人所得稅0.110.110.090.11公司所得稅0.280.320.320.29注:根據2014GovernmentFinanceStatistics數據庫計算整理而得。表9-12新興國家所得稅內部結構分析9.3.3新興國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從以上可以看出,新興國家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其直接稅比重呈現出逐漸上升的態勢,個人所得稅在所得稅中的占比較高,使得其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本章以韓國和新加坡為例,對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進行詳細的闡述,以期為我國稅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啟示。9.3.3.1韓國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自1960年以來,韓國政府實行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戰略后,經濟獲得了持續高速增長,迅速邁入中等發達國家行列,被稱為“漢江奇跡”。韓國政府在高度重視經濟增長的同時,還非常重視收入分配問題,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進行調節,從而使得韓國的收入分配較為公平。韓國的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韓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綜合分類制模式:對納稅人全年的應稅所得綜合計算征收,能夠對高收入者進行有效的調節;對于不同收入來源的所得采取相同的稅率和扣除辦法,這樣做不會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并多次扣除費用,相對來說減少了逃稅、避稅的漏洞,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效應。韓國財產稅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韓國的財產稅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與不動產取得有關的稅,包括所得稅、契稅、登記稅、繼承稅和贈與稅;第二類是與不動產保有有關的稅,包括財產稅、城市規劃稅、共同設施稅、綜合不動產稅;第三類是與不動產轉讓相關的稅,包括法人稅。其中,綜合不動產稅是2005年1月1日實施的。韓國的財產稅(地方稅種之一)是對土地和建筑物普遍征收的,即只要擁有不動產就要繳納財產稅,而綜合不動產稅是對保有住宅所占用的土地超過一定金額的納稅人課征的,即保有不動產的納稅人除了繳納財產稅以外,還要繳納綜合不動產稅,承擔重稅。韓國的消費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在GDP中的比重較大,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增值稅的累退性,從而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韓國政府對于稅收征管一直非常重視,尤其是在20世紀60年代后加大了稅收征管的力度。對于征管難度較大的個人所得稅和法人稅,除了實行源泉扣繳、預繳制度以及加大對偷逃稅的懲罰力度外,還建立了“綠色申報表”制度?!熬G色申報表”制度主要是為了提高納稅人的自愿遵從度,是對會計記錄較為健全的納稅人使用的一種稅收優惠制度。韓國政府除了使用稅收來調節收入分配外,還注重其他再分配手段的配合使用,如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近年來,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韓國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逐年提高,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9.3.3.2新加坡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1959年,新加坡獲得自治后,經濟獲得了高速發展,從一個十分落后的貧窮國家一躍成為亞洲富國之一。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其稅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自治初期,新加坡的稅制比較簡單。隨著經濟的增長,其稅制也日漸完善,實現了從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轉變。伴隨著經濟的增長,新加坡收入分配方面也出現了明顯的變化。低收入階層的比重迅速下降,中等收入階層的比重不斷提高,使得其收入分配出現顯著的改善。據統計,1966年新加坡基尼系數為0.498,遠超過國際警戒線0.4的水平,但到了1980年和1988年,其基尼系數分別下降到0.400和0.307(陳宗勝,1999)。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7級累進稅率,從2012年開始,其稅率調整到2%~20%,尤其是進一步降低了中等收入階層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經過調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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