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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管?理規定1?一、學籍檔?案是高校教?學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真實地?記錄了學生?在校期間的?全部學習情?況。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籍檔案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二、學籍檔?案須分別經?教務部審核?后方可歸入?學院辦公室?檔案部門。?三、學籍?表上的各項?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系別、專?業、課程名?稱、成績分?數、畢業時?間、畢業證?書號、學位?證書號,以?及需要說明?的情況等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寫完整?,字跡要工?整,課程蓋?章要清楚,?填寫分數要?準確,不得?涂改。四?、學籍表上?必須有二級?學院負責人?和學生輔導?員的簽字(?用碳素墨水?)或蓋章。?五、學籍?表上的照片?應為2寸正?面免冠照片?(分別為進?校時照片和?畢業時照片?各一張)。?六、畢業?生的學籍表?應由教務部?整理組卷、?編目、輸入?計算機,于?學生畢業當?年的___?_月底前向?學院辦公室?檔案部門歸?檔。學院辦?公室檔案部?門負責編制?檢索工具、?安全保管及?提供利用。?七、利用?者需要出具?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和?本人學歷證?明,方可由?學院辦公室?檔案部門提?供中文成績?單一份。并?在成績單復?印件背面加?蓋檔案部門?印章。由教?務部審核蓋?章后方能生?效。八、?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學生?學籍管理規?定21、?檔案管理員?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統計本單?位的檔案,?并及時輸入?計算機。?2、每期培?訓班結束,?檔案管理員?必須及時對?所有學員參?加培訓班的?時間、學習?內容、考勤?情況、成績?等上檔。?3、檔案管?理員負責辦?理職工培訓?檔案的查閱?、借用等有?關事項。?4、學籍檔?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方可借用?。5、查?閱檔案時,?嚴禁涂改、?圈劃、泄露?檔案內容,?違者予以紀?律處分。?6、借出或?收回檔案時?,必須當面?點清核實。?7、凡歸?入學籍檔案?的材料,應?及時整理,?經科長審查?后才能歸入?本人檔案。?所有資料要?做到填報及?時,數字準?確,真實、?可靠、齊全?。8、建?立檔案資料?查閱簿,誰?管誰負責,?誰用誰簽字?。9、學?籍檔案資料?,應妥善保?存,不得丟?失、損壞。?學生學籍?管理規定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第二章?學籍建立?第四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六?、享受資助?信息;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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