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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1-2022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高分通關題庫A4可打印版大題(共18題)一、案情:金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星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繆某與甑某系該公司股東,各占50%的股份,甑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繆某任公司總經理兼公司監事。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數),但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014年起,繆某與甑某兩人之間的矛盾逐漸顯現。同年5月9日,繆某提議并通知召開股東會,由于甑某認為繆某沒有召集會議的權利,會議未能召開。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o月10日、10月17日,繆某委托律師向金星公司和甑某發函稱,因股東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繆某作為享有公司股東會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已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并通過了解散金星公司的決議,要求甑某提供金星公司的財務賬冊等資料,并對金星公司進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甑某回函稱,繆某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合法依據,甑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繆某交出公司財務資料。同年11月15日、25日,繆某再次向金星公司和甑某發函,要求金星公司和甑某提供公司財務賬冊等供其查閱、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但并未收到回復。從2014年至2018年,金星公司未召開過股東會。公司所在地的服裝城管委會調解委員會于2017年12月15日、16日兩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均未成功。無奈之下,繆某以金星公司陷入僵局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庭審中,金星公司及甑某辯稱:金星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運營狀態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條件,甑某與繆某的矛盾有其他解決途徑,不應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散公司。在審判過程中,法院進行調解但并未取得進展。問題:1.金星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存在不規范的地方?為什么?2.金星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否有效?為什么?3.本案中法院是否應當支持繆某解散金星公司的訴訟請求?為什么?4.如法院作出解散判決,但甑某拒不配合清算,且丟失了公司財務資料,無法進行清算,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為什么?5.請結合本案,談談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意義。【答案】二、林某明知洪某(已刑罰)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網游網站,并將玩家充值到游戲里的1.2萬元轉走。林某明知張某(已刑罰)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釣魚網站,并將竊取玩家賬號和密碼,將賬戶內的資金轉走。甲市B區公安局偵查后,認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網站,構成幫助犯,并將案件移送甲市B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甲市B區向甲市B區法院提起公訴。本案證據有物價局出具的價格認定書、供述、訊問錄音錄像、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鑒定意見發表了意見等。1、本案屬于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如何確定管轄?2、犯罪嫌疑人供述筆錄與訊問時的錄音錄像有本質性差異,法院應該以哪個為準?訊問錄音錄像能否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3、價格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書,屬于何種證據類型,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證據?4、針對電子證據的收集,法院應審查哪些內容?5、檢察院舉證、質證的方式?6.專家輔助人對鑒定報告提出的意見其性質屬于什么?是否可以作為案件認定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三、案情:甲和乙訂立一份買賣農用三輪車的合同,約定甲在8月底將一部已行駛2萬公里的農用三輪車交付給乙,價款5萬元;乙交付給甲定金10000元,交車后15日內余款付清。合同還約定,甲晚交車1天,扣除車款100元,乙晚交款1天,應多交車款100元;一方存在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8000元。合同訂立后,該農用三輪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9月1日,三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暴雨,被一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甲將三輪車交給丙修理因為隨身未帶夠現金,將手表押給丙后,將車開走。甲于9月10日將三輪車交付給乙。10天后,乙駕車運貨,因疏忽大意將路人丁撞傷,乙處理完事故后,發現三輪車有毛病,經檢査,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乙遂拒絕支付余款。要求退還三輪車,并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支付8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5000元。甲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三輪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問題:1.農用三輪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三輪車受損后,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何種法律關系?4.乙能否要求退車?為什么?5.乙能否同時請求甲支付8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為什么?6.乙能否同時要求甲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為什么?7.丁應當向誰主張侵權責任?為什么?【答案】四、孟某家收藏有一幅祖傳宋代名畫,該畫藏于家中,不僅不能給孟某帶來經濟收益,每年孟某還必須為保養該畫而支出高額費用,生活清貧的孟某為此苦惱不堪。2017年元旦,孟某參加同學聚會。席間孟某對同學大吐苦水,并多次提到該幅名畫。幾天后,一位當日曾參加聚會的同學曹某造訪孟某。看過畫后,曹某即以100萬元的價格求購。孟某被曹某的出價打動,遂決定將此畫出售。曹某一次性付清了價款,孟某則在1個月后交付名畫。古董商徐某通過一次偶然的機會,獲悉孟某藏有宋代名畫一幅并欲出售,遂于2017年1月16日向孟某表示,愿以150萬元的價格購買。孟某聞之大喜,當即成交,并當場交付該畫于徐某。徐某則表示,三天后將價款送來。1月20日,曹某得知名畫易主,非常憤怒,前來與孟某交涉。孟某致歉后,提出返還110萬元于曹某,曹某不為所動,以其買賣合同成立在先,孟某無權將該畫交給徐某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孟某與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同時,要求孟某向自己繼續履行名畫交付義務。【問題】?1.曹某付清價款后,能否獲得該畫的所有權?為什么??2.徐某和孟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3.徐某能否取得該畫的所有權?為什么??4.如果曹某接受劉某支付110萬元的提議,曹某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為什么??5.在孟某將名畫交付于徐某前,曹某能否要求孟某優先將該畫交付給自己?為什么??6.曹某能否要求孟某繼續履行?為什么?【答案】五、案情:甲市A區的安某到甲市商業銀行存款,因工作人員疏忽,在存款單上誤將安某所存金額打印成16萬元,而安某實際所存金額僅為16000元。后儲蓄所工作人員發現,便找到安某要求改正存款單,但安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業銀行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安某,要求安某返還存單進行更改。A區法院經過審查,認為銀行目前并未發生損失,決定對該案不予受理。此后,安某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甲市商業銀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單上的金額支付其16萬元人民幣。在法院組織的庭前會議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甲市商業銀行提交了該銀行柜臺工作人員李某的證言,證實其將安某所存金額打印錯誤,安某對該證據予以認可。但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安某表示不認可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庭審結束之后,判決作出之前,甲市商業銀行向A區法院提出反訴,要求法庭認定安某的存款數額為16000元,載明16萬元的存款單無效。法院一審判決安某敗訴,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銀行補償安某5000元,而安某則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經雙方申請,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定了判決書,送達雙方。問題:(1)對于甲市商業銀行的起訴,A區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2)安某在庭審中不認可李某證言的真實性,法院應如何處理?(3)在一審中,甲市商業銀行的反訴能否被接受?應如何處理?為什么?(4)二審中,法院結案的方式是否正確,為什么?(5)如果甲市商業銀行在二審中才提出反訴,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六、案情:甲欲以10萬元價格出售其車輛,乙詢價后表示愿意以8萬元買下,甲不同意,雙方未成交。數日后,甲的黑道朋友大黑知曉此事后,未知會甲,徑直對乙進行脅迫,乙心生恐懼,主動找甲以10萬價格買下車輛。甲將車交付乙使用,乙付清10萬價款,雙方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一月后,當地政府出臺機動車限購政策,甲沒了購車資格,遂表示愿意退回10萬價款,要求乙退還車輛,遭到乙的拒絕。乙向丙借款6萬元,為擔保該筆借款,乙將車輛抵押給丙,雙方訂立書面《機動車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數日后,債務纏身的乙又以8萬元價格將該車輛出售給不知抵押事實的丁,并將車輛交付給丁,但雙方未辦理過戶登記。一月后,丁違章駕駛肇事,導致戊受傷住院。戊無力承擔醫療費,而丁避而不見,戊遂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請求法院扣押該車輛。另外,由于乙欠戌10萬元未還,戊在取得勝訴判決后,按照車輛登記情況,要求執行法院執行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問題:1.甲不知大黑對乙進行了脅迫,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2.因限購政策出臺,甲能否要求退錢還車?為什么?甲能否以大金牙實施脅迫行為為由撤銷買賣合同?為什么?3.乙拒絕甲退錢還車請求的行為具有什么法律意義?4.乙未為丙辦理抵押登記,丙是否取得抵押權?為什么?5.丁是否取得機動車的所有權?為什么?6.戊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戊能否以車輛登記在乙的名下為由,要求乙、丁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7.戊的訴前保全申請可向哪些人民法院提出?戊是否需要為訴前保全申請提供擔保?8.戌可否要求執行法院執行該車輛?為什么?假定不存在前問中戊的訴前保全,且執行法院已決定為執行戌的生效判決而執行車輛,則丁可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執行法院不同意丁的主張,丁后續可采取什么法律行動?【答案】七、案情:江某系某市一無業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釁,后發生爭執,江某卡住其頸部,致其窒息。江某以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處附近的區法院投案,稱自己殺了人。區法院值班人員告訴江某,法院不受理殺人案,讓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殺人要償命,便乘出租車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開附近居民的門,居民立即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員問:“人死了沒有?”得知人沒死后,值班人員便說:“知道了,等上班后處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答復說,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決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檢察院,檢察院則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訴,法院又讓胡某找公安機關。問題:本案中法院、公安機關、檢察院進行的訴訟程序有何不當?并說明理由。【答案】八、劉某和任某在兩人砍伐國有森林的林木1200株,放置一旁種植沉香樹。森林公安局偵查員王某發現了劉某和任某的行為,但是因其與劉某系同學關系,礙于面子就此作罷。王某以此事為由找劉某幫自己裝修房子,給了劉某50萬元,但是要求裝修要用到100萬元。劉某找某裝修公司進行裝修,裝修實際費用120萬元,但是劉某只給裝修公司的負責人鐘某100萬元,當鐘某向劉某再要20萬元的時候,劉某對鐘某說:“裝修房子的主人是混黑社會的,如果你還堅持要20萬元,他可能搗毀你的公司”。鐘某害怕,不敢再要。隨后劉某告知王某裝修費用花了120萬,王某聽到后說"太貴了",只給了劉某10萬。高某和洪某喜歡爬山,到了國家森林,看見沉香樹,于是準備盜竊砍伐,被劉某發現,洪某逃跑。高某為窩藏已砍沉香,威脅劉某:如果還要追回這些沉香,將向國家林業部門舉報劉某砍伐的事情。劉某害怕,不再追要。高某遂拿走沉香木,價值2萬元。后有人舉報,林業局工作人員趙某和鄭某前往檢查。劉某和任某實施暴力阻攔,趙某和鄭某反擊互相毆打。導致趙某輕傷,但無法查清是誰所致。導致劉某重傷,系趙某和鄭某所為,但無法查清是誰所致;導致任某輕傷,系劉某要打擊鄭某,打擊錯誤結果導致打到了同伙任某。問題:分析劉某、任某、王某、高某,洪某、趙某和鄭某的行為性質,說明理由。(如有不同處理意見,請分別說明)【答案】九、案情:甲演出公司與乙服裝公司訂立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裝。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務后,委托丙運輸公司為其送貨。兩輛送貨的卡車在送貨途中,遭受雷擊。其中一輛卡車幸免逃脫。另一輛起火燃燒,車毀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補齊其定作的全部服裝,并承擔遲延交貨的責任;乙服裝公司則主張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加工費,服裝損失則應由丙運輸公司承擔:而丙運輸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并分擔部分汽車損失責任。各方爭執不下,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假設各方均未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情況下,請問:1.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幾種民事法律關系?2.定做服裝的布料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3.甲演出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4.乙服裝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請求支付全部加工費?為什么?5.丙運輸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分擔毀損汽車的部分損失?為什么?6.假設運輸公司不是因為雷擊導致的,而是因為其路過的某橋突然坍塌導致的,并使得其員工劉某身體受傷。在此情形下,劉某可以向誰主張損害賠償?【答案】一十、(此題與商法為二選一選做題)位于乙區的黃某有一房屋用于經營(個體工商戶),甲市乙區政府決定拆遷,為拆遷事項有序推進,成立乙區拆遷管委會,乙區政府與乙區管委會簽署協議《拆遷授權委托書》,由管委會負責拆遷具體事宜。黃某與管委會就其房屋估價260萬元,雙方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約定:“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由甲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后黃某認為房屋價值應為300萬元,遂向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黃某要求甲市乙區政府公開(或提供)拆遷補償人的補償事項信息,甲市乙區政府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開。根據案情回答(如有不同處理意見,請列明):問題:1.本案的原告是誰?為什么?2.本案的被告是誰?為什么?3.《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屬于行政協議?4.本案約定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5.如何確定本案的起訴期限?6.甲市乙區政府以涉及第三人隱私為由拒絕黃某的公開申請的行為是否合法?【答案】一十一、甲市A區的王某到甲市商業銀行存款,因工作人員疏忽,在存款單上誤將王某所存金額打印成16萬元,而王某實際所存金額僅為16000元。后儲蓄所工作人員發現,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單,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業銀行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王某,要求王某返還存單進行更改。A區法院經過審查,認為銀行目前并未發生損失,決定對該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甲市商業銀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單上的金額支付其16萬元人民幣。在法院組織的庭前會議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甲市商業銀行提交了該銀行柜臺工作人員李某的證言,證實其將王某所存金額打印錯誤,王某對該證據予以認可。但在一審庭審過程中,王某表示不認可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庭審結束之后,判決作出之前,甲市商業銀行向A區法院提出反訴,要求法庭認定王某的存款數額為16000元,載明16萬元的存款單無效。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敗訴,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銀行補償王某5000元,而王某則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經雙方申請,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定了判決書,送達雙方。請問:(1)對于甲市商業銀行的起訴,A區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2)王某在庭審中不認可李某證言的真實性,法院應如何處理?(3)在一審中,甲市商業銀行的反訴能否被接受?應如何處理?為什么?(4)二審中,法院結案的方式是否正確,為什么?(5)如果甲市商業銀行在二審中才提出反訴,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二、材料一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我們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依法治國,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關鍵在于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要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法律權威,弘揚憲法精神,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摘自習近平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材料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具體講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摘自《關于的說明》問題:根據材料,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和學習,談談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答題要求: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3.總字數不少于600字。【答案】一十三、案情:甲將自己的別墅改造成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慘淡。后來,甲、乙、丙三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3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6個月,并以房屋作為抵押,甲的朋友丙進行擔保。借款期限到達后,酒店生意依舊沒有好轉,甲無法償還乙借款。問題:(1)如果乙向法院提出申請,啟動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可能的審判組織是什么?(2)如果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應當先向丙對債務進行擔保,乙在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后,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如果法院查明甲在借款之前還向丁借過款并用同樣的房屋作為抵押且已登記,此時法院又該如何處理?(3)如在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甲和利害關系人戊均提出異議,法院具體應如何進行審查?【答案】一十四、甲被乙飼養的藏獒咬傷,花費醫療費數千元,向乙索賠未果,無奈訴至法院。在訴訟中,乙提出藏獒咬人是因為丙用石塊砸它,因此法院將丙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1.法院追加丙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作法正確嗎?為什么?2.如果經法院調解,乙賠償甲2000元醫療費,甲、乙簽收調解書后,丙拒絕簽收,該調解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3.如果經法院調解,經丙同意后,丙賠償甲2000元醫療費,甲、乙簽收調解書后,丙拒絕簽收,該調解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4.如果經法院調解,丙賠償甲2000元醫療費,甲、乙、丙三人簽收調解書后,丙能否提起上訴?【答案】一十五、材料一: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微博消息:2018年10月13日,楊某在其住宅內直播時,篡改國歌曲譜,以嬉皮笑臉的方式表現國歌內容,并將國歌作為自己所謂“網絡音樂會”的“開幕曲”。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對楊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15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自由的限度。【答案】一十六、(2009年)材料:潘曉大學畢業不久,向甲商業銀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透支額度為20,000元。潘曉每月收人4.000元,繳納房租等必需開銷3,000多元。潘曉消費觀念前衛,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計拖欠甲商業銀行借款近60,000元。不久,潘曉又向乙商業銀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該卡的透支額度達30.000元。據報道,甲商業銀行近幾年累計發行信用卡近600萬張,每張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從5.000元至10萬元不等。該銀行2009年8月統計發現,信用卡持卡人累計透支接近300億元,拖欠期限從一個月到四、五年不等。不少人至少持有兩張甚至多張信用卡,因延期還款產生的利息和罰息達到數千元甚至上萬元。由于上述現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業銀行的壞賬比例居高不下。對此,銀行界擬對透支額度大、拖欠時間長的持卡人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列人“黑名單”,相關信息各銀行共享;擬采取加大罰息比例、限制發放個人貸款、限制發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譽不良持卡人;擬建議在設立企業、購買不動產等方面對持卡人進行限制。另據反映,為數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則認為,銀行信用卡發放泛濫,安全防范功能不強,申領條件設定偏低,合同用語生澀,還款程序設計復雜且不透明,利息負擔不盡合理,呼吁國家出臺政策進行干預。問題:根據上述材料,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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