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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招標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為了規范我校各類招標投標工作,充分體現招標投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及誠信、擇優的原則,確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采購、服務采購及國有資產處置等招標投標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招標投標條例》、文件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近幾年招標工作經驗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大學基本工程建設項目(含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各類儀器設施設備、教材、圖書等大宗物資采購、服務類采購、國有資產處置等招標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二條學校各類招標工作由校招標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實施(招標辦公室設在國資處);招標工作依法按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并接受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第三條學校所有招標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招標采購工作,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任何人和部門不得以學校或本部門名義對外組織招標和簽訂招標采購合同。-1-第四條招標采購項目立項以及經費落實等前期準備工作由歸口管理部門或需求單位負責完成。招標項目的分配及需求參數等由歸口管理部門或需求單位收集匯總后提交到招標辦,相應的論證工作由招標辦負責完成。第五條招標辦、歸口管理單位及學校監督部門共同負責定期進行招標代理機構的遴選工作。第六條招標辦負責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及投標人(供應商)的信譽檔案,凡有不良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投標人(供應商)兩年內不列入合作對象。第二章采購方式、分類和范圍第七條采購方式依據相關法律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政府協議供貨平臺采購、直接采購等方式;按照《招標投標條例》招標的組織實施分為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公司組織招標和校內組織實施;按照項目涉及資金額度分別采取以下采購方式:(一)工程建設項目(新建、修繕),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報省財政廳備案,委托招標代理公司組織公開招標:1.施工投資估算價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采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投資估算價在100萬元-2-(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1.施工投資額度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項目;2.采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投資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項目;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備案,委托招標代理公司采取公開或競爭性談判方式招標;4.投資額度在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項目,可由招標代理公司組織招標或學校組織實施,采取邀請或競爭性談判方式;5.投資額度在5萬元以下的維修改擴建項目,由牽頭部門直接委托方式確定,報招標辦備案。若遇緊急情況,具體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委托,并及時向招標辦備案,事后必須向招標辦提交緊急情況說明。(三)貨物、服務類項目:1.貨物、服務采購預算額度在30萬元以下,在《關于轉發省級單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競價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3-中有的項目,按要求完成報批手續后通過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平臺進行采購。通過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競價方式未能完成采購的,參照以下2、3的程序和方式辦理。2.在《關于轉發省級單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競價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沒有的采購項目,預算額度在10萬元(含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經報、省財政廳備案審批后,委托招標代理公司按規定、程序組織采購;預算額度在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的項目,根據實際需求情況,可由招標代理公司或招標辦按相關招標采購程序組織采購;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招標辦按程序組織采購。3.貨物、服務類采購預算額度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省財政廳備案審批后,委托招標代理公司按規定組織采購。(四)已報廢國有資產處置:按照國家、省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第八條單一來源及進口設備的采購項目,組織專家論證,報批后,按上述辦法組織招標。第九條貨物及服務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使用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它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總價的10%。第十條校內招標項目,若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家,應重-4-新組織招標,仍不足三家的,由招標辦按相關規定重新進行招標。第十一條對資金來源為捐贈或大部分捐贈的工程和采購項目,執行本辦法。第三章招標工作程序第十二條學校單位或職能部門應按年度或學期做好采購計劃,科學合理地做好項目預算。采購計劃按照相關程序批準立項、落實資金來源后報招標辦備案。屬工程類招標項目,由后勤管理處或基建管理處將論證后滿足招標需求的各類完整的資料報送招標辦,由招標辦牽頭按國家相關規定組織招標;屬貨物采購類項目,由采購單位填寫《大學貨物采購招標申請表》,向校招標辦提出采購申請,按申請表流程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在年度預算內未列入的項目,由用戶單位提出申請,經校領導同意和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來源后,按招標采購程序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委托代理招標的項目,招標代理公司負責草擬招標文件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招標文件中技術要求和參數部分由使用部門和歸口管理單位審核確認;校內組織招標采購的項目由使用單位提供技術要求和參數,由招標辦牽頭歸口管理單位擬定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擬定過程接受學校監督部門的監督。第十四條委托代理招標和校內組織招標,均要遵照政-5-府部門發布招標信息的相關規定執行。校內組織招標須在網上發布招標信息。第十五條實行邀請或競爭性談判方式招標,須邀請三家及以上具有相應資質、具備投標能力、資信良好的單位參加投標。同時報上級部門備案審批。第十六條工程招標項目如需編制攔標價或預算控制價,有定額或編制依據的項目的工程類項目由后勤管理處或基建管理處提供經審計部門審核后的招標控制價,并負責控制價的安全保密工作;無定額或編制依據需要參照市場行情確定預算控制價的項目(如家具、設備采購類項目)由相關部門詢價后確定預算控制價。第十七條校內組織招標的項目,評標小組由相關領域技術、經濟和項目用戶單位的專家組成,其中經濟類及技術類專家數量不低于評標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且總人數為3人及以上的奇數;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評標成員;各部門參加開標會的人員不超過2人;屬于委托代理招標項目,參與評標工作的專家由招標辦、監督部門共同監督在專家庫抽取,校內專家由使用單位推薦。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評標小組的評標工作。第十八條中標單位中標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由項目用戶單位(必要時相關職能部門參加)與中標單位進行合同條款談判,將招標有關要求和投標單位的相關承諾細化為-6-合同條款。第十九條每個項目的招標內容(預算價格、技術要求、評標辦法等),一經確定后按招投標法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招標辦對招標的主要過程、招標結果和投標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予現場記錄,并將記錄結果報送校監察室備案,根據違法情況提出整改或取消本次招標結果的意見。對委托代理公司招標的項目,中標文件的領取必須由校招標辦領取。招標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有關資料由招標辦妥善保管,建立招標項目檔案。第四章招標工作紀律第二十一條學校各單位、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省、部關于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及本文件規定,嚴禁采取劃整為零、肢解項目的方式規避招標,一經查實,由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實施的項目,均為廢標,按廢標相關程序處理,同時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第二十三條學校工作人員在招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和招投標法對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在招標活動中規避監督,與投標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學校利益的;-7-(二)與部分投標人串通,阻擾、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影響招標公正性或干擾招標工作,使招投標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三)在招標過程中接受投標人的吃請、娛樂和旅游,或接受投標人的紅包、回扣或有價證券的;(四)在招標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五)參與招標工作的紀檢、監察、審計人員,玩忽職守、放縱違紀違規行為,或者知情不報、故意縱容、包庇違紀違規單位或責任人的;(六)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有欺詐、圍標等不正當投標行為或向招標人行賄的,當次該投標人的投標按廢標處理。第二十五條項目預算編制單位必須嚴格把關,若編制出的預算明顯偏離市場行情,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給學校工作造成嚴重滯后影響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和用戶單位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招標辦可根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設備與物資采購、基建工程、修繕工程的招標工作流程和相應的實施細則,并明確各單位在招標工作中的職責,報學校審定后實施。-8-第二十七條學校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有國家、省、市頒布的文件以及法律、法規的,以新標準執行。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大學財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以及《大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特點,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工作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不斷提高學校財務管理水平,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服務。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9-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第四條學校應結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適合學校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學校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校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第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領導:主要是指學校統一財經政策、統一財務收支計劃、統一財務規章制度、教育資源調配、統一財會業務領導。分級管理:主要是指學校財經工作和財務收支在學校統一領導的基礎上,建立健全財經規章制度,明確校內各級各單位權責關系,根據財權劃分、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由學校和校內各級各單位進行分級管理。第六條學校的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財務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學校成立財經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全校重大財經工作,審議研究學校重大財經政策的制定、調整和修改。第七條學校計劃財務處(以下簡稱計財處)為學校一-10-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分管財務副校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全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學校下屬資產經營公司等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財務機構需經學校審批同意,并根據監管需要,實施財務負責人委派。第八條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應符合干部選配條件,并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學校應根據辦學規模和財務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配足、配強財會人員,要重視和加強財會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逐步建立一支恪守職業道德、業務素質高且相對穩定的財會隊伍。第九條學校財會人員需由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人員組成,財會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國家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努力鉆研業務,認真執行《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為學校的發展作貢獻。第三章預算管理第十條預算是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在分析上年財務收支決算的情況下,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分部門預算和校內預算。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第十一條實行二級管理的學院,需根據學校的統一布置,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在學校財務的指-11-導下,編制基于學科發展的學院財務預算。第十二條校內預算編制程序為:1、計財處在預算年度開始前下發編制預算通知;2、各部門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并上報計財處;3、計財處匯總、分析各部門上報數據并在征求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學校預算建議方案;4、建議方案提交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議,計財處修訂預算方案;5、修訂后預算方案,每年3月底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經校黨委會批準后,下達各部門執行。部門預算編制程序按省財政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預算方案一經批準,各部門要嚴格控制預算支出,不得突破預算指標,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一般不予以調整,特殊原因需調整的,按規定程序辦理。第十四條學校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學校財務部門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條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第十六條學校組織收入應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科研工作和重視社會效益的前提下,鼓勵各部門將現有的人才、技術和設備等資源有機結合,向社會提-12-供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收活動,拓寬辦學資金來源渠道,增強學校綜合辦學效益。第十七條學校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各項收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執行,并使用符合國家及學校規定的票據,未經批準,校內任何部門不得自立項目和自定標準收費。學校所有收費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收費資金。第十八條學校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預算,進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嚴禁校內非獨立核算單位私自開立賬戶或私設“小金庫”截留和轉移學校資金。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九條支出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第二十條學校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通過年度預算進行安排。學校支出預算一經確定,學校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根據預算確定的支出項目、范圍、支出額度安排各項支出。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進行無預算或超預算開支。涉及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事項,嚴格按上級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第二十一條學校應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13-替。對校內各單位包干使用的經費和核定定額的費用,其包干基數和定額標準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第二十二條在實際辦理各項支出過程中,各部門應當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堅決反對鋪張浪費、花錢大手大腳的做法。學校財務部門應加強對各項支出的審核,根據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辦理報銷手續。第二十三條學校在辦理各項支出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以及學校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學校財務部門在加強支出管理的同時,應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支出績效評價,不斷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第二十四條結轉和結余是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第二十五條學校財務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正確計算各類結轉和結余資金,并且應按規定程序和方法對各類結轉和結余資金進行結轉、分配等處理。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第二十六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14-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基金、其他基金等。第二十七條專用基金的使用,必須根據規定的來源渠道,先提后用,專款專用。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規定,收支有計劃。第八章資產管理第二十八條資產是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按其特征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校資產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學校財務部門要加強對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等管理。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種存貨的管理,建立健全存貨的采購、驗收、出入庫、定期盤點等管理制度。第三十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現行標準為: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并保持其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第三十一條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管理行政、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及家具;校園建設與公共管理處負責管理學校-15-校園內外土地、植物、構筑物、全校房屋及附屬設施;圖書館負責管理圖書資料文獻等資產。各歸口管理部門應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年度終了前應當與學校財務部門進行一次賬賬核對,并應不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工作,保證賬實相符。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必須加強對本部門使用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校園建設與公共管理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第三十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創業管理處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土地使用權除外)。第三十四條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對下屬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創業管理處負責學校對外投資的管理。學校對外投資必須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資產經營公司的投資收益和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指標考核。第九章負債管理第三十五條負債是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需-16-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第三十六條學校必須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適度控制負債規模,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第十章成本費用管理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第三十八條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第三十九條學校財務部門應當加強學校成本核算管理,開展學校、學院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建立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第四十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第四十一條財務報告經計財處負責人、分管財務副校長和校長簽字并蓋章后再加蓋學校公章上報。財務報告要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第四十二條財務分析是指運用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17-料,對學校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以后,所得出的對學校經濟活動和事業發展狀況的規律性認識。學校財務部門需定期對學校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為學校領導提供決策依據。第十二章財務監督和會計交接第四十三條學校財務監督,必須按照《會計法》進行,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必須認真對各項財務收支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實行會計監督,對學校的各項經濟活動情況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對不符合財務制度的事項,有權拒絕受理,并報告領導處理。第四十四條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按《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要求辦理交接手續。未完成交接手續之前不得離職。會計交接應辦理書面交接文件,將交接事項列出清單,并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名,交接文件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單位分別保管。第十三章內部牽制制度和稽核制度第四十五條內部牽制制度即錢賬分管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的一種工作制度。財務部門應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嚴格分工。第四十六條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1、出納人員-18-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2、涉及收付款的記賬憑證,須由制單、稽核、記賬、出納簽章;3、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事項,應經有關人員審核、批準后,才能辦理;4、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各種印章,不得由出納一人管理;5、建立定額備用金制度,超過限額部分的庫存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6、出納人員不得兼任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編制工作;7、建立庫存現金的抽查盤點制度。第四十七條學校財務部門在設置業務環節和工作崗位時,要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對有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作出規定:1、授權進行某項業務的職務應與執行該業務的職務分離;2、執行某項業務的職務與復核該項業務的職務分離;3、執行某項業務的職務與記錄該項業務的職務分離;4、保管某項資產的職務與記錄該資產的職務分離;5、保管與記錄某項資產的職務與賬實核對的職務分離。第四十八條稽核制度是指為防止會計核算工作上的差錯和有關人員的舞弊行為,在學校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對會計資料進行審核的制度。學校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稽核人員具體負責稽核工作。第四十九條內部稽核工作的職責一般包括:1、審核學校預算計劃項目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正確,審核之后應提出建議和意見;2、審核實際發生的-19-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的內容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要求;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賬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賬實是否相符,并查明賬實不符的原因。第五十條內部稽核工作權限一般包括:1、有權檢查各種計劃、預算等;2、有權檢查清點各項財產物資;3、有權檢查各項經濟活動和管理活動;4、有權制止各項違法、違紀行為;5、有權要求有關人員糾正差錯;6、有權查處各類舞弊行為,并提出處理意見等。第五十一條學校財務應根據具體的稽核要求,采用不同的稽核程序和方法,包括詳查法、抽查法、審閱法和核對法。第十四章會計檔案管理第五十二條會計檔案管理遵照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學校關于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五章附則第五十三條學校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四條學校下屬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管理執行《企-20-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相近行業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辦法。第五十五條工會等社團組織的財務管理執行相應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原有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符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第五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大學校內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為了規范校園道路管理,維護校園內交通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一、交通管制和道路管理(一)大學大道為機動車主干道。(二)大學大道為非機動車道,禁止機動車輛通行。(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交通道路上開展營利性的活動,不得在交通道路上晾曬、放置物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阻塞交通。違者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者,收繳其物品。(四)嚴禁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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